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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重附民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王春來

胡素春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陳寶華律師被 告 0000-000000(下稱甲女、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05號遺棄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女被訴傷害及遺棄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甲女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徐安傑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慈容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