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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附民字第 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 告 李再興被 告 柯坤林上列被告因本院易字第六九七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有規定。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月三十一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出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按,依上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康紀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