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宗焜選任辯護人 邱揚勝律師被 告 謝明憲選任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因尚有再處理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定事項之必要,爰再開準備程序,並依同法第279條第1項之規定,由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高俊珊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鋕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