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8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朝欽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一年度調偵字第二0八九號),本院刑事庭受理後(一百零二年度簡字第九五號),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李朝欽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被告李朝欽為位於臺南市○○區○○○街○○巷○號之一之「瀚鵬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薛逸萍為該公司之會計人員。李朝欽明知該公司內平時有多名員工進出,屬於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竟于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許,在上開公司二樓李朝欽辦公室門口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前來向李朝欽詢問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資遣費事宜之薛逸萍以「看你可憐」、「用可憐的你來跟你說」、「在會計職務上能力不足,完全沒有能力」、「懷疑你是哪裡畢業的」等語,辱罵薛逸萍,足以貶損薛逸萍在社會上之人格及聲譽地位,致生損害其名譽,因認被告李朝欽所為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此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之旨。反觀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最高法院一百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本院既認定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詳如後述),自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復按犯罪事實應以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得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00號、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一0五號、三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定,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六八號判例意旨參照)。並按刑法分則第二七章有關妨害名譽罪之處罰類型,為侮辱罪及誹謗罪。其中「公然侮辱」乃指對於被害人抽象予以謾罵,使人難堪之行為,而「誹謗」除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外,尚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為必要,是「公然侮辱」、「誹謗」之區別點乃在一為「抽象謾罵」、一為「具體指摘」(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是意旨參照),二者共通之處為行為人使用之語言、文字、圖畫,均需依據社會通念,已達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社會評價之地步,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九二0號判決意旨參照)。行為人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該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或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然而,倘行為人本於真實之具體事實,或本其查證之資料,確信其所指述之內容為真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並未杜撰或捏造,則其所為言語縱使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認影響其名譽,除膺任為不成立誹謗罪,更不在公然侮辱之處罰範圍。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公然侮辱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薛逸萍之指述,告訴人所提出之現場錄音光碟,及告訴人所提出公司內部圖等資料為其論述依據。
訊據被告李朝欽固坦承告訴人薛逸萍為其所經營「瀚鵬科技有限公司」之會計人員,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許,在位於臺南市○○區○○○街○○巷○號之一之「瀚鵬科技有限公司」其辦公室門口前,對前來詢問有關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資料事宜之告訴人薛逸萍稱:「看你可憐」、「用可憐的你來跟你說」、「在會計職務上能力不足」、「懷疑你是哪裡畢業」等語之情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罪。辯稱:當天告訴人來跟被告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資料在被告妻子處,被告妻子當日並未至公司,所以才沒有拿給告訴人,並因告訴人為會計人員,尚有鑰匙未交出,及討論到離職金十七萬元是經過開會討論過的,雙方因此有爭執,但被告與告訴人講話的地點是在公司二樓被告辦公室門口,被告音量不大,旁邊是茶水間還有一扇門,其他辦公室均關上門,含公司地點為一般住家透天厝,二樓部分並非開放空間,且人數不會隨時間增減,亦無需經相當時間之分辨,即得計算確認其人數,應屬非得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況當時除被告與告訴人之外,並無其他人在場,縱認被告言行足使告訴人人格受辱,仍與公然侮辱罪所指需使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有別。又被告經營瀚鵬科技有限公司自九十八年金融海嘯後,已開始虧損,至一百零一年初,無法繼續經營,故費時數月與員工討論協商結束公司營運事宜,後經被告與六名員工決定公司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結束營業,公司負債已高於資產,無力支付各項費用,被告為免員工生計中斷,而以自身名義向他人借款五十四萬元,分與六名員工做為資遣費,公司已於三月三十一日結束營業,被告並於同年四月九日告知告訴人無庸再來公司上班,但告訴人卻仍一再強行至公司,被告於同年月十六日又告知告訴人不用至公司,但告訴人依然故我,但公司早已無其他告訴人從事之工作,至本件發生之當日上午十時許,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是因被告難以忍受公司經營不善進行解散清算之際,被告仍須擔憂員工生計予以自己名義向他人借款為員工之資遣費,但告訴人卻僅為自身利益,姑不論其工作長期以來能力不佳,卻要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給付更多資遣費,被告一時急躁,不甚失言,但縱然被告對告訴人稱「能力不足」、「看你可憐」等語,亦難因此遽認被告對於其所指涉之對象即告訴人有何貶抑社會上人格及地位,告訴人亦未因該言語而受社會負面評價,客觀上實難認有何減損或貶抑其在社會上存在之人格或地位,被告一時急躁下所為言語,用字遣詞雖有不當,但僅為被告個人修養道德層次上之非難,主觀上難認被告有何侮謾、辱罵之犯意,客觀上亦不能證明被告對於告訴人使用侮辱之言語等語。
五、經查:
(一)本件聲請書所載被告所陳述內容文字「看你可憐」、「用可憐的你來跟你說」、「在會計職務上能力不足,完全沒有能力」、「懷疑你是那裡畢業的」僅依照告訴人所提出之告訴狀所載及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述,至於告訴人所提出錄音光碟,顯未經聲請人進行勘驗確認相關前後全文對話內容,僅擷取部分用語,並未依被告與告訴人當時對話時前後連續陳述,綜合判斷,自有扭曲被告言詞真意之可能,自有確認被告與告訴人當日實際對話發言內容為必要。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光碟,被告與告訴人當日對話內容如下:「薛逸萍:李先生你說那張切結書我不簽給你,你自願離職書不給我喔。李朝欽:對。薛逸萍:確定嗎。李朝欽:確定。薛逸萍:你確定不給我。李朝欽:嗯。薛逸萍:為什麼。李朝欽:你說啊,你為什麼不給我簽名,你都離開了,錢都領了。薛逸萍:你什麼時候有給我。李朝欽:我錢沒有九萬塊,塞下去(臺語)怎麼會沒給你。薛逸萍:只有九萬塊而已,不過我的資遣費不是只有這樣而已。你有算過嗎,你一定有算過,你那邊有我的年資,你一定有算過,對不對。李朝欽:我不跟你說。薛逸萍:你不要跟我說,這樣就是你沒有誠意嘛,因為你有辦法資遣人,沒辦法付我。李朝欽:我(聽不清楚)資遣,我開始扣你的薪水,你的薪水用到,因為你工作不力。薛逸萍:什麼叫工作不力。我有讓你賠錢嗎。李朝欽:你有。薛逸萍:賠多少。李朝欽:工作不好。薛逸萍:工作不好那你可以把我資遣啊。李朝欽:沒有啊,我跟你用降薪的,跟你說真的。薛逸萍:(聽不清楚)。李朝欽:我先回房間。薛逸萍:你要給我降薪,請問你要給我降多少。李朝欽:降到底啊。薛逸萍:降到底啊,這句話你說的喔。李朝欽:對。薛逸萍:你要給我降薪。李朝欽:嗯。薛逸萍:那請問一下你非自願離職書你已經寫完了,你還要給我降薪,這一代表你還要錄用我嘛。李朝欽:沒有。薛逸萍:沒有那不然現在是什麼目的,沒有那不然現在是什麼目的。李朝欽:我不要跟你講。薛逸萍:你不要跟我講,為什麼你不要跟我講。李朝欽:我不需要跟你說。薛逸萍:你不需要跟我說,那這樣請教一下不然你為什麼要說那句話,這樣你就是惡意遣散員工嘛。李朝欽:這是你的問題,你知道嗎。薛逸萍:我的問題。李朝欽:你怎麼不去問你自己有什麼問題。薛逸萍:ㄟ~等一下,你三月三十號你自己把工作。李朝欽:(聽不清楚)我們公司停止營業。薛逸萍:什麼時候。李朝欽:三月三十一號。(聽不清楚)薛逸萍:那是你。李朝欽:我跟大家說過了,大家都知道。薛逸萍:對啊,你三月三十號你說你不做了,但是你四月二號,我們大家還在上班,你還。李朝欽:我沒叫你上班喔,你自己要來的喔。我跟你說,你叫他們自己說,我叫你不要來上班了。我也跟大聲跟他們講說叫他們不要來上班了。薛逸萍:那是四月九號的事情。李朝欽:我沒有叫你來上班喔,你自己要來的喔。你自己有說過沒有,你說(聽不清楚)我沒有叫你來上班。薛逸萍:喔。李朝欽:我沒有叫你來上班。薛逸萍:你四月二號那張非自願離職書。李朝欽:沒有沒有。薛逸萍:是四月二號寫的喔。是四月三號寫的喔。李朝欽:不管怎樣,那是我老婆寫錯。三月三十一號離職了。薛逸萍:喔,你現在可以改來改去就對了。李朝欽:不是改來改去啦,是三月三十號公司就沒做了。薛逸萍:三月三十一號沒做,不過你沒有通報勞工局,你也沒有給我們非自願離職書阿,對不對,你拖到四月三號才讓我們寫非自願離職書阿,這樣不會前後矛盾嗎。李朝欽:可不可以不要再亂這個了。薛逸萍:什麼叫亂,現在是你。李朝欽:你去法院告我啊,比較快阿。那張支票我寧願讓它跳票,我寧願跳票。薛逸萍:喔,是喔。李朝欽:去告我。(聽不清楚)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跟你說啦,我不知道要怎麼跟你說啦。薛逸萍:你很愛跑法院嗎,我有的是時間耶。李朝欽:我也很多時間。薛逸萍:真的喔。李朝欽:你去告啊。薛逸萍:對啊。李朝欽:你去告啊。薛逸萍:你如果很多時間,你不用拖下吧。李朝欽:你去告啦,你去告啦,你去告啦。薛逸萍:你說的喔,你叫我告你。李朝欽:(聽不清楚)我寧願(聽不清楚)也不要給你啦,不可能讓你(聽不清楚),你既然這樣做,好啦沒關係。你去告啊,看要怎樣告啦,隨便你。薛逸萍:真的。李朝欽:做十年二十年,讓你告啦,給你告啦。薛逸萍:好啊。李朝欽:好啊。真的是,你去告。薛逸萍:你今天怎麼這麼沉的住氣啊。李朝欽:不是沉的住氣,已經(聽不清楚)跟你話講,現在不給你話講就是,我覺得你那種個性我不可能跟你講話,我根本就不用想說,我不想跟你講話,(聽不清楚)跟你講話。薛逸萍:不過你之前都跟我大小聲耶。李朝欽:大小聲代表你這個人,我會對人大小聲代表你這個人我覺得還不錯,(聽不清楚)大小聲根本冷眼對待的時候這個人對我來說已經沒有什麼感覺了。薛逸萍:應該不是這樣講喔,應該是說你。李朝欽:我不要跟你說了。薛逸萍:你有更大的政策要對付。李朝欽:沒有啦,我就讓你告啦。這樣就好了啦,(聽不清楚)大家都不能做。薛逸萍:你很愛人家告你嗎。李朝欽:不是啦,要拖給你拖啦。薛逸萍:不過我跟你說,你老婆自己有說一句話。李朝欽:好好,我跟我老婆說給妳告。你不要跟我說了,我不要跟妳說話。拜託喔,我要趕工作。薛逸萍:對啊,你現在還有在做啊,還在趕工作。李朝欽:我在趕工作。薛逸萍:對啊,你說你在趕工作。李朝欽:厚,很奇怪耶,我有我的工作在做,(聽不清楚)工作。你也很奇怪,你這種人怎麼這樣啊。(聽不清楚)樓上。薛逸萍:我沒有要去樓上,我要問○○要吃飯嗎。李朝欽:○○沒有在樓上啦,你下去。(聽不清楚)。薛逸萍:喔,這樣就是三樓有不可告人的祕密就對了。李朝欽:(聽不清楚)看到你,你上去看,我沒有東西。你這種人很危險你知道嗎。薛逸萍:什麼很危險,是你危險我應該要防你才對。李朝欽:我不要跟你說了,你喔。薛逸萍:因為你跟我說你開。李朝欽:你的能力從以前你開始作連跑(音譯)的事,跟你的請款,包括你現在做一些東西你從來沒有一次做到好的,而且一次做做很多次,做到喔說實在的,你可以從八點一直做一份報告從八點做到中午十二點,只做一個請款單而已你可以做四小時,這個問題不是只有我在講而已,連客人對你也說不知道怎麼跟你說你的能力(聽不清楚),客戶跟客戶說。薛逸萍:我報表打十種給你看,你十種給我OVER。李朝欽:你不是,你是黑白瞎掰,一下(聽不清楚),一下子住址寫錯,一下子是裡面的數字寫錯,一下字說是亂寫,(聽不清楚)亂湊,哎唷,恐怖,如果讓你做會計,你說你的能力最好做會計,其實你的會計基本能力做會計也很差你知道嗎。薛逸萍:喔,你現在在嫌耶。李朝欽:不是我在嫌,以前說實在,以前是說。薛逸萍:以前你怎麼不早點給我OVER,你怎麼不早點給我遣散。李朝欽:不是OVER(聽不清楚)是說看你可憐,(聽不清楚)遣散。本來(聽不清楚)大家(聽不清楚)是說雖然(聽不清楚)很多錯誤,就看你可憐阿,用可憐兩個字來說啦,就說不要啦,就大家看你會不會改進,會改嗎,結果你是變本加厲啦,變本加厲啦,越來越嚴重啦,而且你的能力在會計上說實在的你實在是沒能力,我們坦白說,你能力不足,我不知道你讀什麼畢業的,我實在應該看你讀什麼畢業才對,你是哪一間學校畢業的,那時候你跟我說你是會計事務所出來的,結果我看你的勞保卡,你並沒有在會計事務所待過,而且我跟會計事務所問說,薛小姐是會計事務所畢業的嗎,好像看他能力不是喔,我不要跟妳說什麼啦,你的能力到哪裡,你說你(聽不清楚)在那裡,我覺得你的能力不是很好,而且你的(聽不清楚)錯誤啦很多,不是說一次一項東西而已,(聽不清楚)一定要記起來。薛逸萍:對,最好記起來。員工,你都記壞的,我都記好的。李朝欽:不管好跟壞啦。薛逸萍:你都記壞的,跟你說你老婆跟我說一句話,跟我說我的本子是都記壞的,沒有在記好的。可是我的本子都是記好的不記壞的。所以這就是你們的計較跟比較,我的比較就不一樣。李朝欽:現在是說我也不要跟妳說這樣。薛逸萍:沒關係啦,你現在就是對我已經很反感了,你說的話也都是很反感的話啊。李朝欽:不是說反感啦。薛逸萍:我跟你說啦。跟你十二年十個月,可以做到後面被你嫌,這也是。李朝欽:我並沒有這麼久喔,我也不知道你做這麼久,那時候有一次年資重新計算的時候,是(聽不清楚)說的喔,大家一致通過的喔,那時候年資重算,公司重新開始你應該還記得,大家都還記得,大概是那個地方講的,年資重算退休一些東西,因為以前那個年休假才開始有,跟你們說過,年資開始重新算,不然我們公司那時候沒辦法,你們大家說好的,其實你們在上面。薛逸萍:我跟你說,那些年休假如果阿志(音譯)沒有爭取,大家也沒有年休假。李朝欽:不是,(聽不清楚)爭取的,我跟你們說的,(聽不清楚),沒有人爭取,沒有一個人像你這樣的。薛逸萍:你年休假也不是我爭取的。李朝欽:我自己跟你們說的。我自己。薛逸萍:喔,感謝你。李朝欽:所以從那時候開始公司重新成立。年資從那個地方算起,你自己算的。而且我有把你的薪資表留下來。薪資表自己竄改,加多加西。薛逸萍:啊,薪資表竄改,請教一下。李朝欽:你把我們加給什麼一大堆的,你把它改的那是你自己改的。薛逸萍:啊,那是你改的耶,每一張報表都給你看的耶。李朝欽:你薪資這個我沒有看到。薛逸萍:我每個月都有拿報表給你看的耶。李朝欽:你的,應該你自己都知道。你自己改什麼東西。問自己。薛逸萍:每一張報表都給你看的。李朝欽:沒有沒有,我已沒有簽名。你其實報表沒有在給我看得你知道嗎。薛逸萍:我每個月都有拿給你看耶。李朝欽:沒有,都沒有。薛逸萍:厚,你沒有看,請問一下沒有看是要怎麼。李朝欽:簽名。你就,我來請問你,簽名簽一簽而已,大家都了解我的個性。薛逸萍:喔。李朝欽:你如果以這點要告我對嗎,我可以找大家,我的個性信任你們。薛逸萍:喔,對,你最信任我。
李朝欽:不是信任你,我是信任大家,針對你。薛逸萍:不過匯薪水是你開取款條你蓋章的。你如果不信任我,是要怎麼開取款條,怎麼匯薪水對不對。你這樣說你不會覺得你剛剛說你信任我。李朝欽:我沒有信任你喔。我剛重複一個,我從沒信任過你。只是說薪資條時間到了。薛逸萍:喔,沒有信任我為什麼會做這麼久。李朝欽:你的能力不好啦。薛逸萍:現在可以嫌沒關係,你盡量嫌啦。李朝欽:盡量嫌啦。你說這個我聽了覺得很噁心耶。你怎麼不去旁邊啊。薛逸萍:喔,是這樣喔,我不知道在你的眼裡是這麼有刮風下雨的能力喔。李朝欽:跟你說坦白的,你的能力不好啦。薛逸萍:喔,是喔,好啦。李朝欽:我已經記你三支大過在公佈欄你沒看到嗎。薛逸萍:你說什麼。李朝欽:貼在公佈欄你沒有看到嗎。薛逸萍:哪裡公佈欄。李朝欽:記你三支大過你沒看到嗎。薛逸萍:在哪裡,公佈欄在哪。李朝欽:公佈欄在,不跟你講。薛逸萍:喔,你就。李朝欽:嘿,你應該自己看一下才對。薛逸萍:我沒有看到啊。李朝欽:有啦,你沒有看到是你的問題啊。薛逸萍:喔,是喔。李朝欽:大家都有看到只有你沒有看到。薛逸萍:喔,是喔,不然我去看看好了。李朝欽:只有你沒看到。薛逸萍:喔,是喔,你們都寫在二樓,我在一樓要怎麼看啊,對不對。喔,是喔。李朝欽:我寫在一樓。薛逸萍:你寫在一樓,在哪,你寫在一樓在哪,好啦,不然你給我資遣啦,看你怎麼資遣啦。李朝欽:我並不是資遣的問題,是公司經營不善。薛逸萍:經營不善你也是要資遣阿。李朝欽:沒錢啊。薛逸萍:有啊,你還很多錢啊。你後面帳款還沒收回來的啊。李朝欽:那是你說的。薛逸萍:喔,是喔,好啦好啦,你如果覺得你沒有錢,改天你很有錢的時候,上帝說一句話,該是你就是你的,不是你的它全部都會收回來。你老婆那天也自己說這句話,可以和這句話是成比例的。」等語,有本院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勘驗筆錄可按(附於本院刑事卷第二七頁至第三十頁筆錄)。是被告與告訴二人一開始即對自願離職書之問題,繼而談及有關資遣費金額不足問題,後續被告即陳稱因告訴人工作不力,而扣告訴人薪水,雙方即為告訴人工作能力之事及降薪、公司停止營業時間等問題起口角,而被告雖陳:「看你能力不足」、「懷疑你在哪裡畢業」「會計基本能力會計也很差」等語,是雙方就告訴人是否在任職期間具有會計人員應具有能力而互有陳述個人意見,被告已明確指陳告訴人所開立請款單均有問題,製作報告之時間拖延過久,資料內相關之數字、住址等均有錯誤等語,是被告此部分所陳顯係基於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對於擔任會計之告訴人是否具有相關專業能力及訓練而提出質疑,自屬被告對於其管理公司職員事務之告訴人是否確實具有勝任會計之職之具體事實合理之質疑或推論,縱然被告之用字遣詞較嚴厲也不夠厚道,而使聽聞之告訴人感到不快,但該等言語內容顯非為侮辱告訴人,亦未達減損告訴人名譽之程度甚明。又告訴人為此向被告提及其記仍工作能力不佳,為何不早點將他「OVER」(即解雇之意)、遣散,被告即表示:看你可憐,但大家看告訴人雖說錯誤很多,但因看告訴人可憐,而不要資遣或解雇告訴人,看告訴人會不會改進等語,顯然被告對於告訴人所問既然認其會計能力不佳,為何不將其解雇或資遣,被告所陳顯然有關告訴人會計能力之問題,公司內部其他員工有進行討論過,確實有同情、可憐告訴人之處境而認不要解雇或資遣告訴人,將告訴人留下,看告訴人是否會因此改善、改進等情,亦難認被告所陳「看你可憐」、「用可憐二個字來說」等語,主觀上有何侮辱告訴人人格之故意甚明,另被告上開所陳話語亦非抽象謾罵,亦未涉及人身攻擊或其他侮辱性之字眼,顯然與上開公然侮辱之要件不符。
(二)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指被告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許在上開公司二樓辦公室門口處,與告訴人對談中所為前開言語內容,或為被告身為其公司負責人對於負責會計之職之告訴人職務行為基於合理之懷疑或推力,依其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提出之質疑及評論意見,及對於告訴人能力不佳,一直未與解雇或資遣,係因公司同仁間討論後,同情、可憐告訴人之境況而決定不為解雇或資遣,因而陳述可憐告訴人等語,均非抽象之謾罵行為甚明。是本件依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以本院達到確信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公然侮辱犯行,而有合理之懷疑。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揆諸首揭說明,公訴人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其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康紀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