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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8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80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榮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營偵字第

116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榮忠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共叁拾陸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李榮忠前因強盜、搶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31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1年,再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64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搶奪部分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與其所犯強盜罪所處之有期徒刑7 年4 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於民國99年1 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1年2 月6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

詎李榮忠猶不知悔改,明知林福生(未據起訴)係以人頭辦理行動電話門號而向電信公司詐取門號及手機等搭配物品,並獲得免付通信費用之使用利益及以取得人頭信用卡刷卡詐財等方式謀取不法利益,竟為下列犯罪行為:

(一)李榮忠與林福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意圖為自己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林福生先於李榮忠之臉書社群網站,刊登「缺錢辦門號換現金」之訊息,使不特定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交付SIM 卡供己使用或轉交付他人使用,李榮忠則負責出面接洽申辦名義人並向電信公司詐得所申辦之電信門號及搭配門號之手機、平板電腦,再由林福生將詐取之部分門號、手機轉售以牟利,且約定李榮忠以每位被害人申辦1 組12支門號為基準,可從轉售利得中獲得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報酬。嗣於101 年10月間,於李榮忠之臉書刊登上開訊息後,適侯政誌瀏覽該訊息後透過李榮忠之臉書聯繫,李榮忠向侯政誌稱:出租門號可換取現金,一組門號代價為2,000 元等語,侯政誌為圖上開利益,遂同意租借,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與李榮忠一同前往通訊行,由李榮忠負責挑選,由侯政誌出面以其名義申辦如附表一所示各該電信公司之門號及搭配之手機、平板電腦,使各該電信公司誤認渠等確有申辦門號SIM 卡及繳付通話費用之真意,因而陷於錯誤,核准其申請及同意提供相關電信服務,申辦當日李榮忠取得附表一所示之門號SIM 卡及所搭配之手機、平板電腦等物後,旋轉交與林福生,由其自己或交由他人使用,因而獲取如附表一所示相當於通話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致生損害於各電信公司。李榮忠於101 年10月18日應侯政誌之要求,以林福生化名「林冠志」作為門號借用人,由李榮忠轉交與侯政誌簽立門號之借用契約書,李榮忠與林福生遂給付侯政誌現金2 萬元(起訴書誤載22,000元),嗣再由李榮忠自其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匯款2,000 元至侯政誌所有之官田隆田郵局帳戶(帳號詳卷)作為租借費用。

(二)侯政誌因取得上開利益後,李榮忠、林福生認有機可趁,並無支付商家消費款項之真意,為取得人頭信用卡向各商家詐取財物轉售牟利或免於繳納電信費用,李榮忠與林福生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向侯政誌以每張信用卡1 萬元之代價租借信用卡,並約定得因此提高信用額度後會再給付相當金額等語,侯政誌遂於101 年10月26日起,陸續透過網路告知李榮忠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銀行)、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遠東商銀)、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第一商銀)、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等4 張信用卡之卡號及授權碼,以供網路刷卡使用,嗣因上開信用卡額度提高,於101 年11月6 日,在臺南市○○區○○路○○○○ 號1 樓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新營民權營業處,由李榮忠出面交付化名「林冠志」之林福生所簽立之信用卡契約書予侯政誌簽名(僅就國泰世華銀行、第一商銀、遠東商銀之信用卡簽約),表示侯政誌同意出借信用卡與化名「林冠志」之林福生使用,侯政誌並於101 年11月12日,在臺南市○○區○○路○○○ 號燦坤3C賣場門外,將其所有之上開4 張信用卡與林福生,李榮忠及林福生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卡號、授權碼及信用卡後,遂分別於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時間,使用上開4 張信用卡,以李榮忠之名義透過網際網路連結或實際購買等方式消費,與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順發3C購物網、MOMO購物台等購物網站、商家,消費電子3C等產品或實際交易(其中順發3C產品均由李榮忠到店取貨,附表五編號19則由侯政誌陪同刷卡),再以侯政誌所有之上開4 張信用卡作為支付消費款之工具,使各該商家誤信渠等有付款真意,而將如附表二、三、四、五金額欄所示之各該款項消費用品交付(不含信用卡刷退之消費及利息、違約金、國外交易手續費、附表五編號1 至4 、12至16)及提供服務而詐得清償附表五編號1 至4 、12至16清償電信費用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各該商家及各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侯政誌受催繳上開電話費、信用卡帳款,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侯政誌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設有明文;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言詞及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因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2~1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均係依法取得,並無任何違背法律規定之情事,認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李榮忠就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侯政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相符,並有門號借用契約書、信用卡契約書、附表一門號申辦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附表一至五所示門號、信用卡消費帳單資料,侯政誌之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與交易內頁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102 年4 月9 日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已印摺交易詳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 年4 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2月25日102 順文字第0013號函及函附之愛順發網站購物明細、貨物寄送明細及付款資料、0000000 號函及函附之取貨錄影光碟擷取畫面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件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 項業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法定刑就罰金刑部分原為「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顯對被告不利,故依上開規定,應適用舊法即行為時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告訴人因圖每一門號2,000 元之代價,與被告前往辦理行動電話門號搭配手機、平板電腦以供被告使用,該手機、平板電腦均並由被告當場取走;另圖每一信用卡1 萬元之租借費用,甚至提高額度後會再給付報酬等情,而將其信用卡帳號、授權碼,甚至卡片交付被告、林福生,則告訴人將申請大量門號、與自己財產信用相關之信用卡交付與被告、林福生,而告訴人與被告係因臉書而認識,並無其他交情,被告係於臉書刊登辦門號換現金之訊息,且僅向告訴人口頭說明,並未提出其他保證,則告訴人既將其申辦之門號、信用卡交付並租借之,本即應有預期被告及林福生屆期不繳費用,而作經濟上之風險評估,尚難遽認係遭詐騙而交付門號、信用卡,則嗣後因被告不繳納電信費用、卡費之不利益,就被告與告訴人間而言,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糾紛,故此部分之被害人應認係誤認申辦使用者有支付真意,而提供門號SIM 卡、搭配之手機、平板電腦及電信服務之電信公司及誤認有付款真意,而交付商品、提供服務之商家。故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

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另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不含附表五之編號1 至4 、12至16),另其中附表五之編號1至4 、12至16則係以信用卡繳納電信費用,用以詐得清償電信費用之不法利益,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起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一)及附表五編號1 至4 、12至16部分,均認僅係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並經本院告知罪名(見本院卷第60、144 頁),以維護其權益。至嗣後信用卡刷退之消費及利息、違約金、國外交易手續費,均非屬詐欺取財範圍,而為單純民事債務問題,併此敘明。被告與林福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詐騙門號及搭配商品、免付通信費之犯行,其於詐取門號SIM 卡、手機、平板電腦時,已著手於詐欺得利之犯行,是其以一申辦門號SIM 卡之行為,觸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所示於同日,各向同一電信公司同時申請2 門以上門號,前開行為既於同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相同公司之申辦門號),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至其於同一日至不同公司申辦門號,其地點可分,且侵害不同電信公司之法益,應認係數罪。另就犯罪事實一(二)之信用卡詐欺取財、得利犯行,如於同日向同一商家消費詐財、得利,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如於同一日詐騙不同商家,則侵害法益不同,時間可分,仍應論以數罪。被告所犯附表一至五「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欄」所犯之36次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紀錄,於99年1 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並於101 年2 月6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作業員,既有正當工作,為謀蠅頭小利,竟詐取門號以供販賣,並無視他人財產之損失,透過信用卡大量消費詐財,被害人受騙金額如附表所示,金額非鉅,迄未獲得賠償,均由侯政誌予以負擔上開款項,惟詐得門號、商品大部分均交由林福生轉賣得利,被告應屬聽命行事之人,且所得報酬及代價亦非甚鉅,尚非惡性最重者,及其犯後坦承犯行,詳細供出犯案情節,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即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之罪,均係經警查獲前,藉由該機會未消失之狀態,多次實施本案之犯行,考量刑罰兼具「報應主義」及「預防主義」之雙重目的,故應於量刑之時,同時衡酌上開

2 項目的妥適決之,因之,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併審酌其犯罪態樣相同、犯罪之次數與時間之長短、是否曾遭發覺犯行而仍未停止犯罪、需多久執行期間而得期待其日後不再為此種犯罪等個人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罪責相當。

四、退併辦部分:

(一)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與林福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共組騙取門號之詐欺集團,雙方約定由李榮忠出面詐得電信門號及搭配手機予林福生後,再由林福生將門號、手機轉售以牟利,而若以每被害人可申辦1 組12支門號為基準,李榮忠可從轉售利得獲得新臺幣(下同)3 萬元。於101 年10月間,李榮忠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缺錢辦門號換現金」等訊息,以騙取不特定人代辦門號,適邱振南(涉嫌幫助詐欺罪另為不起訴處分)瀏覽該訊息後與李榮忠聯繫,被告遂透過臉書訊息向邱振南佯稱:因從事期貨工作需使用門號,出租門號可換取現金,門號之電信費用將由其全數支付云云,使邱振南陷於錯誤,於101 年10月5 日,與李榮忠前往高雄市○○路○○○ 號「震旦通訊行」申辦臺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再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被告轉交予林福生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等情,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經公訴檢察官更正)詐欺取財罪嫌,因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部分有一行為之事實上一罪關係,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故移送併案審理等語。

(二)惟依併辦意旨書及上開併辦偵查卷內資料可知,被告係於

101 年10月5 日在高雄市向邱振南詐取行動電話門號,與本案被告於101 年10月11日、10月18日分別於台南市○○區0000000號,顯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且犯罪之時間、地點均屬不同,且為可分,難認與本案有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難逕認為同一案件關係,故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爰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

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張婉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行動電話門號明細┌──┬─────┬──────┬────┬──────────┬──────────┐│編號│ 門號 │申辦日 │電信公司│ 通話費用(新臺幣)│所犯罪刑 ││ │ │ │ │ │ │├──┼─────┼──────┼────┼──────────┼──────────┤│ 1 │0000000000│101.10.11 │遠傳電信│8,522元 │①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 │搭配LG手機│ │ │(帳單月份:10月、11│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月)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2 │0000000000│101.10.11 │遠傳電信│2,231元 │日。 ││ │搭配 │ │ │(帳單月份:10月、11│ ││ │Samsung 平│ │ │月) │ ││ │板電腦 │ │ │ │ │├──┼─────┼──────┼────┼──────────┼──────────┤│ 3 │0000000000│101.10.18 │遠傳電信│3,324元 │②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 │搭配華為平│ │ │(帳單月份:10月、11│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板電腦 │ │ │月)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4 │0000000000│101.10.11 │威寶電信│1,298元 │③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 │搭配手機 │ │ │(帳單月份:10月)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5 │0000000000│101.10.11 │威寶電信│1,299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搭配手機 │ │ │(帳單月份:10月) │日。 │├──┼─────┼──────┼────┼──────────┼──────────┤│ 6 │0000000000│101.10.11 │亞太電信│1,042元 │④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 │ │ │ │(帳單月份:10月、11│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月)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7 │0000000000│101.10.11 │亞太電信│1,370元 │日。 ││ │搭配LG手機│ │ │(帳單月份:10月、11│ ││ │ │ │ │月) │ │├──┼─────┼──────┼────┼──────────┼──────────┤│ 8 │0000000000│101.10.18 │威寶電信│1,229元 │⑤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 │(搭配無線│ │ │(帳單月份:10月)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上網行動網│ │ │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卡)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9 │0000000000│101.10.18 │台灣大哥│9,149元 │⑥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 │(未搭配手│ │大 │(帳單月份:10月、11│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機、平板電│ │ │月)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腦)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 │0000000000│101.10.18 │台灣大哥│8,158元 │ ││ │(未搭配手│ │大 │(帳單月份:10月、11│ ││ │機、平板電│ │ │月) │ │├──┼─────┼──────┼────┼──────────┼──────────┤│ 11 │0000000000│101.10.18 │全虹電信│2,793元 │⑦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 │搭配Tooky │ │ │(帳單月份:10月、11│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廠牌手機 │ │ │月)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通話費總計:新臺幣40,415元 │ │└───────────────────────────────┴──────────┘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刷卡明細】┌──┬───────┬────┬─────────────┬───────────┐│編號│刷卡日 │金額 │消費商家及交易說明 │所犯罪刑 ││ │ │ │ │ │├──┼───────┼────┼─────────────┼───────────┤│1 │101年10月26日 │3000元 │GASH+ 金流服務,於下月帳單│X ││ │ │ │有刷退。 │ │├──┼───────┼────┼─────────────┼───────────┤│2 │101年10月26日 │68888元 │富邦momo,於本月帳單刷退。│X │├──┼───────┼────┼─────────────┼───────────┤│3 │101年10月26日 │402元 │Facebook.com │⑧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4 │101年10月26日 │295元 │Facebook.com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1年10月26日 │295元 │Facebook.com │ │├──┼───────┼────┼─────────────┤ ││6 │101年10月26日 │402元 │Facebook.com │ │├──┼───────┼────┼─────────────┤ ││7 │101年10月26日 │402元 │Facebook.com │ │├──┼───────┼────┼─────────────┤ ││8 │101年10月26日 │591元 │Facebook.com │ │├──┼───────┼────┼─────────────┤ ││9 │101年10月26日 │298元 │Facebook.com │ │├──┼───────┼────┼─────────────┤ ││10 │101年10月26日 │402元 │Facebook.com │ │├──┼───────┼────┼─────────────┤ ││11 │101年10月26日 │402元 │Facebook.com │ │├──┼───────┼────┼─────────────┤ ││12 │101年10月26日 │284元 │Facebook.com │ │├──┼───────┼────┼─────────────┤ ││13 │101年10月26日 │402元 │Facebook.com │ │├──┼───────┼────┼─────────────┼───────────┤│14 │101年10月27日 │17900元 │insunfar購物網 │⑨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01年10月27日 │300元 │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 X ││ │ │ │司於下月帳單有刷退 │ │├──┼───────┼────┼─────────────┼───────────┤│16 │101年10月27日 │5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⑩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17 │101年10月27日 │5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101年10月27日 │5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9 │101年10月27日 │5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 │101年10月27日 │500元 │綠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下│ X ││ │ │ │月帳單有刷退 │ │├──┼───────┼────┼─────────────┼───────────┤│21 │101年10月27日 │592元 │Facebook.com │⑪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2 │101年10月28日 │19600元 │insunfar購物網 │⑫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3 │101年10月28日 │402元 │Facebook.com │⑬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4 │101年10月28日 │402元 │Facebook.com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 │101年10月28日 │402元 │Facebook.com │ 。 │├──┼───────┼────┼─────────────┤ ││26 │101年10月28日 │402元 │Facebook.com │ │├──┼───────┼────┼─────────────┤ ││27 │101年10月28日 │402元 │Facebook.com │ │├──┼───────┼────┼─────────────┼───────────┤│28 │101年10月30日 │9800元 │insunfar購物網 │⑭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9 │101年10月30日 │9800元 │insunfar購物網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0 │101年10月30日 │9800元 │insunfar購物網 │ 。 │├──┼───────┼────┼─────────────┤ ││31 │101年10月30日 │9800元 │insunfar購物網 │ │├──┼───────┼────┼─────────────┤ ││32 │101年10月30日 │9800元 │insunfar購物網 │ │├──┼───────┼────┼─────────────┤ ││33 │101年10月30日 │9800元 │insunfar購物網 │ │├──┼───────┼────┼─────────────┤ ││34 │101年10月30日 │16800元 │insunfar購物網 │ │├──┼───────┼────┼─────────────┼───────────┤│35 │101年10月30日 │65488元 │富邦MOMO │⑮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36 │101年11月3日 │9800元 │insunfar購物網 │⑯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7 │101年11月3日 │9800元 │insunfar購物網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8 │101年11月3日 │9800元 │insunfar購物網 │ 。 │├──┼───────┼────┼─────────────┤ ││39 │101年11月3日 │9800元 │insunfar購物網 │ │├──┼───────┼────┼─────────────┤ ││40 │101年11月3日 │9800元 │insunfar購物網 │ │├──┼───────┼────┼─────────────┤ ││41 │101年11月3日 │9800元 │insunfar購物網 │ │├──┼───────┼────┼─────────────┤ ││42 │101年11月3日 │14000元 │insunfar購物網 │ │├──┼───────┼────┼─────────────┤ ││43 │101年11月4日 │980元 │insunfar購物網 │ │├──┼───────┼────┼─────────────┤ ││44 │101年11月4日 │980元 │insunfar購物網 │ │├──┼───────┼────┼─────────────┤ ││45 │101年11月4日 │980元 │insunfar購物網 │ │├──┼───────┼────┼─────────────┤ ││46 │101年11月4日 │980元 │insunfar購物網 │ │├──┼───────┼────┼─────────────┼───────────┤│47 │101年11月7日 │593元 │Facebook.com │⑰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8 │101年11月7日 │593元 │Facebook.com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 │101年11月7日 │403元 │Facebook.com │ 。 │├──┼───────┼────┼─────────────┤ ││50 │101年11月7日 │593元 │Facebook.com │ │├──┼───────┼────┼─────────────┤ ││51 │101年11月7日 │296元 │Facebook.com │ │├──┼───────┼────┼─────────────┤ ││52 │101年11月7日 │756元 │Facebook.com │ │├──┼───────┼────┼─────────────┤ ││53 │101年11月7日 │593元 │Facebook.com │ │├──┼───────┼────┼─────────────┤ ││54 │101年11月7日 │756元 │Facebook.com │ │├──┼───────┼────┼─────────────┤ ││55 │101年11月7日 │756元 │Facebook.com │ │├──┼───────┼────┼─────────────┤ ││56 │101年11月7日 │403元 │Facebook.com │ │├──┼───────┼────┼─────────────┤ ││57 │101年11月7日 │593元 │Facebook.com │ │├──┼───────┼────┼─────────────┤ ││58 │101年11月7日 │756元 │Facebook.com │ │├──┼───────┼────┼─────────────┤ ││59 │101年11月7日 │296元 │Facebook.com │ │├──┼───────┼────┼─────────────┤ ││60 │101年11月7日 │593元 │Facebook.com │ │├──┼───────┼────┼─────────────┤ ││61 │101年11月7日 │296元 │Facebook.com │ │├──┼───────┼────┼─────────────┤ ││62 │101年11月7日 │756元 │Facebook.com │ │├──┼───────┼────┼─────────────┤ ││63 │101年11月7日 │296元 │Facebook.com │ │├──┼───────┼────┼─────────────┤ ││64 │101年11月7日 │593元 │Facebook.com │ │├──┼───────┼────┼─────────────┤ ││65 │101年11月7日 │403元 │Facebook.com │ │├──┼───────┼────┼─────────────┤ ││66 │101年11月7日 │296元 │Facebook.com │ │├──┼───────┼────┼─────────────┤ ││67 │101年11月7日 │403元 │Facebook.com │ │├──┼───────┼────┼─────────────┤ ││68 │101年11月7日 │296元 │Facebook.com │ │├──┼───────┼────┼─────────────┤ ││69 │101年11月7日 │403元 │Facebook.com │ │├──┼───────┼────┼─────────────┤ ││70 │101年11月7日 │599元 │Facebook.com │ │├──┼───────┼────┼─────────────┤ ││71 │101年11月7日 │296元 │Facebook.com │ │├──┼───────┼────┼─────────────┤ ││72 │101年11月7日 │593元 │Facebook.com │ │├──┼───────┼────┼─────────────┤ ││73 │101年11月7日 │593元 │Facebook.com │ │├──┼───────┼────┼─────────────┤ ││74 │101年11月7日 │441元 │Facebook.com │ │├──┼───────┼────┼─────────────┤ ││75 │101年11月7日 │593元 │Facebook.com │ │├──┼───────┼────┼─────────────┤ ││76 │101年11月7日 │599元 │Facebook.com │ │├──┼───────┼────┼─────────────┼───────────┤│77 │101年11月7日 │2元 │國外交易手續費,於同月有再│ ││ │ │ │調減。 │ │├──┼───────┼────┼─────────────┤ ││78 │101年11月7日 │2元 │國外交易手續費,於同月有再│ X ││ │ │ │調減。 │ │├──┼───────┼────┼─────────────┤ ││79 │101年11月7日 │9元 │國外交易手續費,於同月有再│ ││ │ │ │調減。 │ │├──┼───────┼────┼─────────────┼───────────┤│80 │101年11月9日 │588元 │Facebook.com │⑱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81 │101年11月9日 │400元 │Facebook.com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2 │101年11月9日 │145元 │Facebook.com │ 。 │├──┼───────┼────┼─────────────┤ ││83 │101年11月9日 │441元 │Facebook.com │ │├──┼───────┼────┼─────────────┤ ││84 │101年11月9日 │400元 │Facebook.com │ │├──┼───────┼────┼─────────────┤ ││85 │101年11月9日 │294元 │Facebook.com │ │├──┼───────┼────┼─────────────┤ ││86 │101年11月9日 │400元 │Facebook.com │ │├──┼───────┼────┼─────────────┤ ││87 │101年11月9日 │581元 │Facebook.com │ │├──┼───────┼────┼─────────────┤ ││88 │101年11月9日 │400元 │Facebook.com │ │├──┼───────┼────┼─────────────┤ ││89 │101年11月9日 │441元 │Facebook.com │ │├──┼───────┼────┼─────────────┤ ││90 │101年11月9日 │294元 │Facebook.com │ │├──┼───────┼────┼─────────────┤ ││91 │101年11月9日 │588元 │Facebook.com │ │├──┼───────┼────┼─────────────┤ ││92 │101年11月9日 │586元 │Facebook.com │ │├──┼───────┼────┼─────────────┤ ││93 │101年11月9日 │145元 │Facebook.com │ │├──┼───────┼────┼─────────────┤ ││94 │101年11月9日 │588元 │Facebook.com │ │├──┼───────┼────┼─────────────┤ ││95 │101年11月9日 │588元 │Facebook.com │ │├──┼───────┼────┼─────────────┤ ││96 │101年11月9日 │2942元 │Facebook.com │ │├──┼───────┼────┼─────────────┤ ││97 │101年11月9日 │588元 │Facebook.com │ │├──┼───────┼────┼─────────────┤ ││98 │101年11月9日 │2942元 │Facebook.com │ │├──┼───────┼────┼─────────────┤ ││99 │101年11月9日 │400元 │Facebook.com │ │├──┼───────┼────┼─────────────┤ ││100 │101年11月9日 │293元 │Facebook.com │ │├──┼───────┼────┼─────────────┤ ││101 │101年11月9日 │293元 │Facebook.com │ │├──┼───────┼────┼─────────────┤ ││102 │101年11月9日 │587元 │Facebook.com │ │├──┼───────┼────┼─────────────┼───────────┤│小計│ │367146元│上揭刷退款及酌減手續費均未│ ││ │ │ │扣除。 │ │└──┴───────┴────┴─────────────┴───────────┘附表三【永豐銀行刷卡明細】┌──┬───────┬────┬─────────────┬───────────┐│編號│刷卡日 │金額 │消費商家及交易說明 │所犯罪刑 ││ │ │ │ │ │├──┼───────┼────┼─────────────┼───────────┤│1 │101年11月11日 │395元 │Facebook.com │⑲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 │101年11月11日 │395元 │Facebook.com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 │101年11月11日 │6元 │Facebook.com │ 。 │├──┼───────┼────┼─────────────┤ ││4 │101年11月11日 │6元 │Facebook.com │ │├──┼───────┼────┼─────────────┼───────────┤│5 │101年11月11日 │19900元 │isunfar 購物網,後轉為分三│⑳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期支付,故於同月帳單扣除及│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 │101年11月11日 │24900元 │增加第一期款項6634元、8300│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元(見卷102 核交535 號卷40│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頁) 、第二期帳單6633元、 │ 。 ││ │ │ │8300元(見同卷43頁)、第3 │ ││ │ │ │期帳單6633元、8300元(見同│ ││ │ │ │卷45頁) │ │├──┼───────┼────┼─────────────┼───────────┤│7 │101年11月13日 │345元 │德民加油站 │㉑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8 │101年11月13日 │500元 │中油-仁德服務區南下站 │㉒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小計│ │46447元 │ │ │├──┼───────┼────┼─────────────┤ ││ │利息 │500元 │(不計) │ X │├──┼───────┼────┼─────────────┤ ││ │違約金 │400元 │(不計) │ │└──┴───────┴────┴─────────────┴───────────┘附表四:【第一銀行刷卡明細】┌──┬───────┬────┬─────────────┬───────────┐│編號│交易日 │金額 │消費商家及交易說明 │所犯罪刑 ││ │ │ │ │ │├──┼───────┼────┼─────────────┼───────────┤│1 │101年10月29日 │9800元 │isunfar購物網 │㉓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 │101年10月29日 │9800元 │isunfar購物網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 │101年10月29日 │19900元 │isunfar購物網 │ 。 │├──┼───────┼────┼─────────────┤ ││4 │101年10月29日 │19900元 │isunfar購物網 │ │├──┼───────┼────┼─────────────┤ ││5 │101年10月29日 │19900元 │isunfar購物網 │ │├──┼───────┼────┼─────────────┼───────────┤│6 │101年10月30日 │402元 │Facebook.com │㉔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 │101年10月30日 │755元 │Facebook.com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8 │101年11月3日 │9800元 │isunfar購物網 │㉕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 │101年11月4日 │980元 │isunfar購物網 │㉖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0 │101年11月4日 │980元 │isunfar購物網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1 │101年11月5日 │403元 │Facebook.com │㉗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2 │101年11月5日 │403元 │Facebook.com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 │101年11月5日 │403元 │Facebook.com │ 。 │├──┼───────┼────┼─────────────┤ ││14 │101年11月5日 │403元 │Facebook.com │ │├──┼───────┼────┼─────────────┤ ││15 │101年11月5日 │756元 │Facebook.com │ │├──┼───────┼────┼─────────────┤ ││16 │101年11月5日 │2889元 │Facebook.com │ │├──┼───────┼────┼─────────────┼───────────┤│17 │101年11月5日 │5499元 │isunfar購物網 │㉘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8 │101年11月5日 │9800元 │isunfar購物網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 │101年11月5日 │9800元 │isunfar購物網 │ 。 │├──┼───────┼────┼─────────────┤ ││20 │101年11月5日 │9800元 │isunfar購物網 │ │├──┼───────┼────┼─────────────┤ ││21 │101年11月5日 │9800元 │isunfar購物網 │ │├──┼───────┼────┼─────────────┼───────────┤│22 │101年11月6日 │4900元 │isunfar購物網 │㉙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3 │101年11月6日 │500元 │綠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 X ││ │ │ │下月帳單有退貨款項(見102 │ ││ │ │ │核交535 號第46頁及48頁)。│ │├──┼───────┼────┼─────────────┤ ││小計│ │147573元│上揭刷退款未扣除。 │ │└──┴───────┴────┴─────────────┴───────────┘附表五 :【遠東商銀刷卡明細】┌──┬───────┬────┬─────────────┬───────────┐│編號│交易日 │金額 │消費商家及交易說明 │所犯罪刑 ││ │ │ │ │ │├──┼───────┼────┼─────────────┼───────────┤│1 │101年11月2日 │1253 │遠傳電信 │㉚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得利│├──┼───────┼────┼─────────────┤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 │101年11月2日 │5010 │遠傳電信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 │101年11月2日 │6070 │遠傳電信 │ 。 ││ │ │ │ │ │├──┼───────┼────┼─────────────┼───────────┤│4 │101年11月2日 │6934 │全虹企業線上繳款 │㉛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得利││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5 │101年11月1日 │43 │國外交易手續費-VEMMA BUIL │ │├──┼───────┼────┼─────────────┤ ││6 │101年11月1日 │83 │國外交易手續費-VEMMA BUIL │ │├──┼───────┼────┼─────────────┤ X ││7 │101年11月2日 │43 │國外交易手續費-VEMMA BUIL │ │├──┼───────┼────┼─────────────┤ ││8 │101年11月5日 │43 │國外交易手續費-VEMMA BUIL │ │├──┼───────┼────┼─────────────┤ ││9 │101年11月12日 │82 │國外交易手續費-VEMMA BUIL │ │├──┼───────┼────┼─────────────┼───────────┤│10 │101年11月1日 │2892 │VEMMA BUILDER-ALOTOFBIZ │㉜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11 │101年11月1日 │5522 │VEMMA BUILDER-ALOTOFBIZ 於│X ││ │ │ │同月刷單有刷退5471元 │ │├──┼───────┼────┼─────────────┼───────────┤│12 │101 年11月5日 │3000 │遠傳電信 │㉝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得利│├──┼───────┼────┼─────────────┤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3 │101年11月5日 │3000 │遠傳電信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4 │101 年11月6日 │1559 │台灣大語音繳費 │㉞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得利│├──┼───────┼────┼─────────────┤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5 │101年11月6日 │6400 │台灣大語音繳費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 │101年11月6日 │7400 │台灣大語音繳費 │ 。 ││ │ │ │ │ │├──┼───────┼────┼─────────────┼───────────┤│17 │101年11月5日 │2893 │VEMMA BUILDER-ALOTOFBIZ │㉟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18 │101年11月7日 │3300 │紅陽科技,於同月帳單有刷退│X │├──┼───────┼────┼─────────────┼───────────┤│19 │101年11月6 日 │95000 │珍受一世鑽石-輝展銀樓 │㊱李榮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小計│ │150527元│上揭刷退款均未扣除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