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志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102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明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之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爰依法提出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四月七日以九十九年度聲減字第二十號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五月在案,有上開案號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故聲請人就前開相同案件聲請減刑,顯係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