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4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文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漁業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流調整器貳個、電纜線壹捲及漁獲物拍賣變得之價金新臺幣玖佰肆拾捌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於民國101年5月25日,在臺南市將軍外海1.6哩處附近,查獲被告蔡文哲涉犯漁業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6月25日以101年度偵字第70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等在卷足稽,在該案中扣案之電流調整器2個、電纜線1捲及漁獲物拍賣變得之價金新臺幣(下同)948元,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業經其供陳在卷,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漁業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6月2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7030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7月2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02年7月24日期滿,緩起訴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3176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流調整器2個、電纜線1捲及漁獲物拍賣變得之價金948元,分係被告所有供其上開犯罪所用及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見101年度偵字第7030號偵查卷第13至14頁、第19頁),並有南市區漁會魚市場供應人明細表1份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2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13-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