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62號聲明異議人 張水泉即 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撤銷假釋案件,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法授矯字第○○○○○○○○○○○號所為撤銷假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水泉並無犯罪或不良素行之行為,而是家中父親腦部開刀,半身不遂,行動不便,需人二十四小時看護,而無法準時前往報到,報到時間日期,聲明異議人亦有致電觀護人請假,告知家中情狀,觀護人也都親口向聲明異議人表示說沒關係,所以聲明異議人才會多次未報到,但觀護人更換後,觀護人雖有告知聲明異議人有關無法準時報到之嚴重性,聲明異議人雖立即申請社會局的社工團體協助,但時間緊迫,申請並無法立即准許,聲明異議人亦將該情況告知觀護人,期間觀護人至聲明異議人家中訪視,聲明異議人剛好外出購物,家中僅有一位臥病在床的父親,父親腦部開刀智能退化,不知對觀護人說了什麼話,就因如此,撤銷聲明異議人之假釋,聲明異議人甚感莫名其妙,心中實感不服,觀護人至聲明異議人家中訪事實,見聲明異議人父親身體狀況嚴重,竟不顧情理法,加以幫忙,聲明異議人亦領有殘障手冊,常需協助父親就醫,家中情況困苦,觀護人竟不但不幫忙聲明異議人,竟撤銷聲明異議人的假釋,造成需將父親送至老人院,如此使父親身體狀況更加嚴重,為此,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是受保護管束人對於檢察官所指揮執行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如有不服,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於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刑時,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至於法務部依保安處分執行法撤銷保護管束人假釋之處分,並非檢察官指揮執行,即無對該法務部之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聲明異議之餘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八一號、第六九一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之對象,為法務部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法授矯字第○○○○○○○○○○○號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而該處分書乃法務部依保安處分執行法所為之處分,並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依前說明,即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另異議人若欲聲明異議,應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為之,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康紀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