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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2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係偵辦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637號)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茲因上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第40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定。

三、查被告陳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102年度毒聲字第192號)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因檢察官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637號),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附表】┌──┬──────┬──┬───┬───────────────────────────┐│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量│所有人│備 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陳志宏│1.白色結晶(含難以析離之包裝袋1只)。 ││ │ │ │ │2.檢驗前淨重0.141公克,檢驗後淨重0.132公克。 │├──┼──────┼──┼───┼───────────────────────────┤│ 二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陳志宏│1.殘渣袋1個(殘渣與包裝袋難以析離)。 ││ │ │ │ │2.毛重0.412公克。 │├──┴──────┴──┴───┴───────────────────────────┤│參照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載甲基安非他命為安非他命)、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甲基安非他命為安││非他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警卷第15頁、偵卷第7頁、第21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幸萱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