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6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福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零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福國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聲請書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1月20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100年度毒偵字第2089號);扣案物品1包經檢驗後(檢驗後淨重0.105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10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75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禁止持有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1月20日為100年度毒偵字第2089號緩起訴處分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
0 年12月1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531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10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75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幸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