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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5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瑞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一百零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九號、戒毒偵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在臺南市○○路見被告形跡可疑而攔查,因而查獲被告翁瑞鴻施用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並扣得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零點三公克),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六年戒毒偵字第一六九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毒品海洛因一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翁瑞鴻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晚間十時許,在臺南市○○路○段運河旁加油站之廁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於同年月十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在臺南市○○路上因行經可疑為警攔查而查獲,並扣得疑似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一包(含袋重零點三公克),而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毒聲字第七0一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院復以九十五年毒聲字第八七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期滿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十月三日以九十六年戒毒偵字第一六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出具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照片、本院裁定及前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為警所查扣之白色粉末一包,經由前開分局以聯勤二0四廠製造之煙毒檢驗包試劑進行初步檢驗呈有嗎啡、海洛因反應,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零點一四公克)等情,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出具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上開局於九十五年九月八日以調科壹字第0九五二三0一二四四0號出具鑑定書各一紙在卷可稽。可徵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康紀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1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