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自字第3號自 訴 人 王月娥自訴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被 告 侯蔡雪吟
侯信良侯玉峰共 同 許世烜律師選任辯護人 高華陽律師
蔡文斌律師被 告 林志聰選任辯護人 蔡瑜真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庚○○○、己○○、戊○○、丙○○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一)國際家庭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家庭公司)於民國93年3月間設立,以經營高爾夫球練習場為主要業務,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900萬元,發行股數計190萬股,由自訴人之配偶乙○○、自訴人甲○○、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分別擁有1,235,000股、380,000股、285,000股,並由乙○○擔任董事長,自訴人擔任董事,陳龍財擔任獨立董事,被告戊○○經「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際紡織公司)指派代表擔任監察人。被告己○○、庚○○○2人(夫妻關係),為達稀釋減少自訴人、乙○○原持有國際家庭公司股數及另加入被告己○○為股東、被告庚○○○為董事長,以取得國際家庭公司經營權之目的,與被告戊○○、丙○○(為會計師),均明知國際家庭公司未曾於100年12月10日、101年1月3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亦未曾於100年12月10日、22日及101年1月3日召開董事會,竟於100年12月15日至101年1月5日間,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18、20-26、28-31所示【其中編號8、10、13所載述之偽造乙○○署押部分,及編號1-4、6、7、9、
11、14、15、16、18、20~26、28、29、30所載述之偽造乙○○印文部分,另經乙○○向本院提起自訴在案】之國際家庭公司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章程變更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簽證委託書、增資繳納股款明細表、減資明細表、試算表、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並由被告丙○○製作如附表一編號19、27所示不實之國際家庭公司之增減資查核報告書,而於101年1月4日以之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公司增減資、章程變更、改選董監事及董事長變更登記而行使之,經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之公務員形式審核後,准為變更登記,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司登記公文書中,足以生損害於自訴人甲○○之股東權益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信賴該登記公眾之交易安全。
(二)自訴人就國際家庭公司之持有股數,經被告等不當之增減資後,由原有持股比例20%驟減為7.23%(如附表二所示),損失十分重大。因認被告4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依法受託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同有適用。
因此,自訴人對於自訴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
倘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8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再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自訴人認被告庚○○○、己○○、戊○○、丙○○等4人共同涉犯前開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等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一編號1-31所示之國際家庭公司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章程變更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簽證委託書、增資繳納股款明細表、減資明細表、試算表、資產負債表、國際家庭公司增減資查核報告書等文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庚○○○、己○○、戊○○、丙○○,固均坦認國際家庭公司委託被告丙○○於101年1月4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公司增減資、章程變更、改選董監事及董事長變更登記,經核准變更登記在案,且自訴人於國際家庭公司之持有股份數,已由原有持股比例20%變更為7.23%(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惟均堅詞否認有何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被告庚○○○、己○○』供稱:「(一)國際家庭公司是跟國際紡織公司承租土地,經營高爾夫球練習場,當時設立登記資本額是1900萬元,還有股東墊款1500萬元,總投資額是3400萬元,董事長乙○○經營不善,公司已瀕臨破產,還積欠國際紡織公司土地租金1200萬,國際紡織公司董事會要求總經理己○○善後,不然國際紡織公司要收回土地,100年間,乙○○多次在國際紡織公司跟我們商討如何善後,商討的方案就是要透過增資、減資、再增資的程序,因為之前股東的墊款1500萬元,已經花在建設設備上,我們要求透過增資的程序,回歸資本額3400萬元,之後,依公司實際現況之虧損狀態,粗估計算殘值為3400萬元的二成,就辦理減資成680萬元,又乙○○、甲○○並無增資意願,己○○為了幫忙拯救公司的財務狀況,才應乙○○要求增資1200萬元。(二)我們有召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都是沿襲過去用口頭講的方式開會,不是像一般的正式會議,請股戶來召開會議的,我們就是大家把事情講好、談好、做好,我們委託丙○○會計師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也是依照開會結論去做,乙○○對於國際家庭公司於100年12月間之增資、減資、再增資,全然知悉且參與其中,並配合前往銀行開設帳戶,其事後謊稱不知情,並非事實」等語;『被告戊○○』供稱:「(一)國際家庭公司在93年成立時,股東原本有5-6個人,後來有些股東陸續退出,只剩下乙○○、甲○○、國際紡織公司等3位股東,各佔有65%、20%、15%股份,從那時候開始,我們開會的模式都是乙○○來國際紡織公司,或者是由我跟己○○到乙○○另外開設的一家幼兒補習班去開會,當時乙○○擔任董事長的時候,有關於國際家庭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的開會的會議,都是由我們雙邊用口頭講好就好,在100年下半年時,國際家庭有限公司積欠國際紡織公司租金太多,那時候乙○○幾乎每個禮拜都會到國際紡織公司開會,後來我們有提到要回歸最原始股本3400萬,再減資,當時也是乙○○同意,後來才會由己○○投資1200萬加入為股東,變成1880萬的股本,開會時,甲○○從來都不參加,乙○○從來就是只有一人出席而已,他們夫妻都一直強調他們有佔85%,我直覺認定他們就是一體的。(二)我們在11月底到12月初,委託祥業事務所辦理本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我跟乙○○講辦理這些事項,需要公司大小章,他拿給我後,我就送交給會計師事務所承辦人辛○○……我根據開會內容,決定要增資多少,減資多少,把大方向結論跟丙○○會計師說明,丙○○說要做這些就要查帳,要查帳就要他們送會計憑證,如果乙○○不知道,乙○○為什麼會叫會計小姐把資料都送過來,會計小姐在12月就把他們的會計帳跟憑證全部送到會計師那邊,相關的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議記錄都是事後辦理補簽……我有跟乙○○說會議紀錄簽名只要影本就好,但董事願任同意書一定要正本,乙○○為了配合增資事宜,親自到銀行開戶,還親自簽名取款條、存款條,以辦理增資款的匯入,101年1月3日的董監事的會議,乙○○也有親簽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他完全知情這些事情」等語;『被告丙○○』供稱:「(一)我們事務所辦國際家庭公司增資、減資、再增資,是戊○○來委託的,那時候並沒有可以送交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的正式股東會議記錄及董事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戊○○就把乙○○的聯絡電話給我,說乙○○會全力配合提供辦理變更登記的相關資料,我交給工商部門去辦理聯絡,我們的承辦人員都有跟乙○○聯絡,在101年1月3日之前,乙○○是擔任國際家庭公司董事長,資料都是他提供的,上面有甲○○的簽名也是乙○○提供。(二)從100年12月10日到101年1月3日歷次的股東會、董事會會議記錄,是由戊○○轉述,我們會計事務所幫忙製作,但是我們補作完成這些會議記錄後,會送給當時應該要出席的人員去看、確認,在這過程要增資的時候,也要辦理銀行的開戶,由當時的董事長乙○○親自辦理開戶,一共有2次的增資程序……增資1500萬元資金,是向金主借的,乙○○一再拜託我去找金主,我如果不是看在庚○○○跟己○○的面子,我也不會交待我們事務所幫乙○○找,增資1500萬元,是要用正式增資,回復到原先的正確的資本額3400萬元,然後才能照比例減資。(三)我受國際家庭育樂公司委託,我交待員工辛○○去辦理本件增資、減資,以及變更董事長為庚○○○事務,因為乙○○是負責人,依我們公司內部規定,公司要辦變更登記等等,要拿資料去給負責人,因為有些資料要親簽,而且會議紀錄要影本等等,一定要找到負責人,確實是乙○○簽回來的,而且我當初也有叫辛○○打電話給負責人乙○○作確認……乙○○去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彰化銀行延平分行開戶,而且還在聯邦銀行富強分行有1500萬元進出,整個過程,乙○○都是知情」等語
五、自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最近一次參加國際家庭公司的開會,大概是94年、95年,後來,都沒有再參與開會,我跟乙○○是夫妻關係,我們會去討論,所以是由乙○○幫我代為行使我的股東權,我雖然沒有開會,乙○○都會跟我講公司狀況,我對國際家庭公司的狀況都可以掌握……乙○○去聯邦銀行富強分行開個人戶及國際家庭公司帳戶,是因為要解決公司財務問題,因為乙○○告訴我,從101年開始要交給國際紡織公司的戊○○來管理財務,讓地主放心有租金可以收」等語(見見本院卷3第169頁)。準此,自訴人既經由其配偶乙○○告知,均能掌握國際家庭公司之經營狀況,且長期概括授權由乙○○代為行使對國際家庭公司之股東、董事權利,是以,本件茲有疑義者,乃國際家庭公司先後於100年12月、101年1月間,召開下述(一)1-5所示股東臨時會、董事會等會議,並委託被告丙○○依各該會議決議,製作如附表一所示文書,再於101年1月4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公司增減資、章程變更、改選董監事及董事長變更登記事項等各情,自訴人之代理人乙○○是否知情並配合辦理,而屬自訴人授權之範圍內為之?亦即,附表一所示文書,係被告庚○○○、己○○、戊○○、丙○○有權製作之內容真實文書,或無權製作之內容不實文書?經查:
(一)國際家庭公司於93年3月8日上午11時,在國際家庭公司會議室,舉行發起人會議,通過依公司法第129條規定擬定公司章程案,及選任乙○○(當選權數1,453,500)、陳龍材(當選權數1,130,500)、吳宜玲(當選權數1,211,250)擔任董事、國際紡織公司法人代表即被告戊○○(當選權數1,500,000)擔任監察人,任期均自93年3月8日起至96年3月7日止。同日下午14時,在國際家庭公司會議室,召開董事會,出席董事乙○○、陳龍材、吳宜玲,推選乙○○擔任董事長,並於93年3月25日經核准設立登記,主要業務為經營高爾夫球練習場。又於94年8月10日,因董事吳宜玲辭去董事職務,94年8月15日上午9時,在國際家庭公司會議室,由乙○○擔任主席,陳龍材記錄,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自訴人擔任董事(當選權數1,900,000),任期均自94年8月15日起至96年3月7日止。再於100年3月24日,由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准予國際家庭公司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後之登記事項略為:國際家庭公司資本總額為1,900萬元,每股金額10元,股份總數為190萬股,董事長乙○○(持有股份1,235,000股)、董事陳龍材(持有股份:0股)、董事甲○○(持有股份:380,000股)、監察人即國際紡織公司法人代表戊○○(持有股份:285,000股),任期均自100年3月2日起至103年3月1日止。嗣於:
1.時間:100年12月10日上午9時,地點:國際家庭公司會議室,由乙○○擔任主席,戊○○記錄,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事項:
⑴第一案:
『案由』:增加資本發行新股暨修正章程案。
『說明』:①本公司為改善資本結構以便日後引進新資,擬增加資本1500萬元,增加後資本總額為3400萬元,分為340萬股,並修訂公司章程如後附公司章程及章程對照表。②有關增資發行新股之相關事宜授權由董事會辦理。
⑵第二案:
『案由』:減少資本案暨修正章程案。
『說明』:①本公司為改善資本結構以便日後引進新資,減少資本2720萬元,用以彌補虧損,減少後本公司資本總額為680萬元,分為68萬股,每股金額10元,並修訂公司章程如後附公司章程及章程對照表。②有關減少資本之相關事宜授權由董事會辦理。
⑶第三案:
『案由』:增加資本發行新股暨修正章程案。
『說明』:①本公司於改善資本結構後,為提升競爭力,擬再次增加資本1200萬元,增加後資本總額為1880萬元,分為188萬股,每股金額10元,並修訂公司章程如後附公司章程及章程對照表。②有關增資發行新股之相關事宜授權由董事會辦理。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均無異議照案通過。
2.時間:100年12月10日上午10時,地點:國際家庭公司會議室,由董事乙○○、甲○○於董事會簽到簿簽名,乙○○擔任主席,戊○○記錄,召開董事會,討論事項:
⑴第一案:
『案由』:增資發行新股1500萬元案。
『說明』:①本公司為改善資本結構,以便日後引進新資需要,擬增加資本1500萬元,增加後公司資本總額為3400萬元,分為340萬股,每股金額10元,除依法保留百分之十由員工認購外,餘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認股均限於100年12月17日前認股,逾期未認股者視為棄權,由董事會洽特定人認足,股款限於100年12月21日前繳足。②訂定100年12月21日為增資發行新股1500萬元之基準日。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即乙○○、自訴人)照案通過。
⑵第二案:
『案由』:減少資本案。
『說明』:①本公司為改善資本結構,以便日後引進新資,擬減少資本2720萬元,用以彌補虧損,減少後資本總額為680萬元,分為68萬股,每股金額10元。
②訂定100年12月22日為減資基準日。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即乙○○、甲○○)照案通過。
3.時間:100年12月22日上午10時,地點:國際家庭公司會議室,由乙○○、甲○○於董事會簽到簿簽名,乙○○擔任主席,戊○○記錄,召開董事會,討論事項:
⑴第一案:
『案由』:增資發行新股1200萬元案。
『說明』:①本公司改善資本結構後,擬再次增加後資本總額為1880萬元,分為188萬股,每股金額10元。除依法保留百分之十由員工認購外,餘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認股均限於100年12月25日前認股,逾期未認股者視為棄權,由董事會洽特定人認足,股款限於100年12月28日前繳足。②訂定100年12月28日為增資發行新股1200萬元之基準日。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即乙○○、甲○○)照案通過。
4.時間:101年1月3日上午9時,地點:國際家庭公司會議室,由乙○○擔任主席,戊○○記錄,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事項:
⑴第一案:
『案由』: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說明』:因業務需要擬改選董監事。
『決議』:①選任董事共3名,任期均自101年01月03日起至104年01月02日止。庚○○○(當選權數2,118,000)、己○○(當選權數1,880,000)、乙○○(當選權數1,642,000)。②選任監察人共1名,任期均自101年01月03日起至104年01月02日止。戊○○(國際紡織公司代表人)(當選權數1,880,000)。
⑵第二案:
『案由』:修正章程案。
『說明』:本公司業務需要擬修正章程如後附章程對照表。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5.時間:101年1月3日上午10時,地點:國際家庭公司會議室,由董事庚○○○、己○○、乙○○於董事會簽到簿簽名,庚○○○擔任主席,戊○○記錄,召開董事會,討論事項:
『案由』:選任董事長案。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計3票,通過選任侯蔡雪吟為本公司董事長。
此外,國際家庭公司於100年12月28日委任祥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即被告丙○○依上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所決議辦理增加資本1500萬元、減少資本2720萬元、增加資本1200萬元等查核簽證事項,再於101年1月4日檢具國際家庭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增資、減資、改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變更、修正章程變更登記事項,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01年1月5日收件,於101年1月6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准予國際家庭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在案,變更後之登記事項略為:⑴資本總額1880萬元,每股金額10元,股份總數188萬股;⑵董事人數、任期:3人,自101年01月03日至104年01月02日;⑶監察人人數、任期:1人,自101年01月03日至104年01月02日;⑷本次股本增加明細:現金1500萬元、1200萬元;⑸本次股本減少明細:彌補虧損:2720萬元;⑹董事長:庚○○○(持有股份:0)、董事:己○○(持有股份:120萬股)、乙○○(持有股份:44萬2千股)、監察人即國際紡織公司法人代表戊○○(持有股份:10萬2千股)等情,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台南市政府102年02月05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經濟部101年01月0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國際家庭公司101年01月04日變更登記申請書、國際家庭公司公司章程(增資)2份、國際家庭公司章程(減資)1份、國際家庭公司章程(修章)1份、國際家庭公司100年12月10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國際家庭公司101年01月03日時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國際家庭公司100年12月10日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簿、國際家庭公司100年12月22日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簿、國際家庭公司101年01月03日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簿、身分證(庚○○○、己○○、乙○○、戊○○)正反面影本、指派書、國際家庭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4份、董事長願任同意書(庚○○○)、董事願任同意書(庚○○○、己○○、乙○○)3份、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戊○○)、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國際家庭公司2份、國際家庭公司簽證委託書(100.12.28及21)2份、國際家庭公司增資查核報告書、國際家庭公司增資繳納股款明細表(100.12.28及21)2份、彰化銀行延平分行存摺影本、國際家庭公司試算表(100.12.27、20、21)3份、國際家庭公司資產負債表(100.12.28、21、22)3份、國際家庭公司增減資查核報告書、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存摺影本、國際家庭公司減資明細表、101年01月06日國際家庭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南市政府102年04月12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0年03月24日國際家庭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南市政府102年07月24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國際家庭公司設立及歷次改選董監事資料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第60-114、271-272頁(資料袋),本院卷2第95-101頁),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國際家庭公司於上開(一)1-2所示先後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之討論事項第一案,決議增加資本1500萬元一節,此據證人即祥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承辦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跟乙○○電話聯絡,內容就是當時增資時,必須本人去開戶,要聯絡銀行一些簽名、開戶事情,還有問印章在哪裡,因為公司資本額是1900萬元,累積虧損已經2700多萬,負債已經大於資產,才要增資1500萬元去彌補虧損,他也要求盡快幫他找到金主,我們幫乙○○找金主,乙○○在100年12月20日到聯邦銀行富強分行開立帳戶,就是要做增資,他很配合去開戶,他也知道去開戶目的是要讓金主把1500萬元入到國際家庭公司帳戶,當時我跟乙○○確定開戶時間,開戶之後錢要先進到個人帳戶,再進公司,所以請他去開個人戶跟公司帳戶兩個帳戶,1500萬元匯入跟匯轉到國際家庭公司帳戶,是由金主跟乙○○辦理,錢先進乙○○私人帳戶,再由乙○○私人帳戶以股東名義增資,以單筆現金轉入國際家庭公司帳戶內,因為本來就是要由股東出資,金主跟這些股東都沒有關係,如果直接匯錢到公司,可能有現金贈與問題,所以金主會先借給個人,再由個人股東名義出資」等語在卷(見本院卷2第147-148頁、155頁背面-156頁)。又乙○○於100年12月20日下午15時17分16秒許代表國際家庭公司向聯邦銀行富強分行申請開設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翌日(21日)下午15時1分許,案外人汪麗秋自陽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提領1500萬元,並於同日下午15時11分30秒許,匯款1500萬元至乙○○於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隨之,同日下午15時46分43秒許,自乙○○於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轉匯1500萬元至國際家庭公司於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再於100年12月23日下午15時44分22秒許,由乙○○自國際家庭公司於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提領1500萬元,轉匯至乙○○於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一事,亦有國際家庭公司於100年12月20日向聯邦銀行富強分行申請開設活期存款帳戶之申請書正本、陽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102年7月29日陽信永康字第0000000號函檢送案外人汪麗秋於100年12月21日之取款條影本、同日匯款至聯邦銀行富強分行收款人乙○○之匯款申請書影本、國際家庭公司於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之100年12月21日存款憑條、國際家庭公司於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之100年12月23日取款憑條、本院依職權向聯邦商業銀行調取國際家庭公司於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自100年12月20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往來明細資料(承辦人:董皓玉)、本院於102年5月13日向董皓玉查詢本件金錢流向之電話紀錄各1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1第270頁證件存置袋內(含國際家庭公司於100年12月20日向聯邦銀行富強分行申請開設活期存款帳戶之申請書、100年12月21日存款憑條、100年12月23日取款憑條等3份正本」、本院卷2第17-21、44、108-109頁),此與證人辛○○上開乙○○前往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開設個人帳戶與國際家庭公司帳戶,及金主汪麗秋出借1500萬元資金之目的與流向之所證,互核相符,是證人辛○○上開證詞,已堪信實。
(三)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0年12月20日我有去聯邦銀行富強分行開戶;100年12月21日1500萬元存款條,存入帳戶名稱國際家庭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填寫;100年12月23日取款條取款金額1500萬元及存戶簽章乙○○3字,都是我親簽」等語(見本院卷3第6-7頁),可知,證人乙○○於聯邦銀行富強分行開設銀行帳戶,並簽署上開存款條、取款條時,即知悉國際家庭公司於2-3日短期內,將會有調度一筆1500萬元資金甚明。又關於該筆1500萬元資金來源與去向之事,雖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國際家庭育樂公司有欠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297萬6293元,如果在100年12月31日之前沒有把這筆錢還掉,國際紡織公司的董事會會不願意把土地繼續租給國際家庭公司,我們有協調在101年1月1日開始由戊○○接管國際家庭公司財務,為解決101年1月1日之後他要接手公司財務,所以戊○○情商己○○在國際紡織公司帳外一些錢,他要先調1500萬元借我帳戶進來,進去給公司,再借給公司還給國際紡織公司」云云(見本院卷3第5-6頁背面、第11頁背面),然觀之國際家庭公司於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之100年12月21日存款憑條上對方科目記載:
「00-0000000」,此與案外人汪麗秋於100年12月21日下午15時11分30秒許,匯款1500萬元至證人乙○○於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之帳號(000000000000號)相符,可知,國際家庭公司於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100年12月21日之存款1500萬元,係源自案外人汪麗秋先匯款1500萬元至證人乙○○於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後,再轉匯入之同一筆款項,而案外人汪麗秋乃被告丙○○受證人乙○○代為找尋出借1500萬元之金主,業經被告丙○○供述明確(見本院卷2第23頁),其與被告己○○或國際家庭公司並無關係,該筆1500萬元資金,自無可能出自於被告己○○出借予證人乙○○之借款,證人乙○○上開所證,已難信真實;何況,倘案外人汪麗秋出借之1500萬元資金,係幫助國際家庭公司清償積欠國際紡織公司1297萬6293元債務,以獲取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同意繼續出租土地予國際家庭公司使用,惟觀之國際家庭公司於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之100年12月23日取款憑條上對方科目亦記載:「00-0000000」,可徵,證人乙○○自國際家庭公司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所提領之1500萬元,亦係轉存(匯)回證人乙○○於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號),並無任何清償積欠國際紡織公司土地租金之事實;再者,被告戊○○僅係代表國際紡織公司出任國際家庭公司之監察人,國際家庭公司又無簽署借據或提供擔保予被告戊○○,其又何需幫證人乙○○調借高達1500萬元款項,以協助國際家庭公司清償積欠國際紡織公司土地租金,甚且,國際家庭公司在無支付任何款項情形下,僅藉由金主汪麗秋提供1500萬元資金於短期內進出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即可達於清償積欠國際紡織公司土地租金之結果,亦顯與事理有違,參以,證人乙○○於100年12月間仍擔任國際家庭公司董事長職務,然其關於國際家庭公司於100年12月21日起至23日間,在新申設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內之1500萬元資金來源及去向等所證,不惟與事實不符,且不合常情,自無可採。此外,金主汪麗秋於100年12月21日提供之1500萬元資金,係作為國際家庭公司之股東即證人乙○○、自訴人、國際紡織公司之出資額,依其股份數比例,分配增資繳納股款各為975萬元、300萬元、225萬元,亦有國際家庭公司增資繳納股款明細表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1第102頁),然事實上,證人乙○○、自訴人、國際紡織公司並無上開出資繳納股款情事,卻仍有出資之事實,此適與被告庚○○○、己○○、戊○○3人所供,渠等與證人乙○○討論後,決議先增資1500萬元,回復國際家庭公司原始出資額3400萬元等情,並非虛言,從而,證人辛○○前揭伊通知證人乙○○前往聯邦銀行富強分行開立個人及公司帳戶,讓金主把1500萬元先匯進乙○○私人帳戶,再由乙○○私人帳戶以股東名義增資,以單筆現金增資轉入國際家庭公司帳戶等證詞,應屬實情,則證人乙○○對於國際家庭公司上開(一)1-2所示先後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決議增加資本1500萬元一事,確屬知情,並配合辦理增資事項,應無疑義。
(四)證人乙○○於100年12月26日代表國際家庭公司向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申請開設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此有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102年4月8日彰延(102)字第00745號函檢送國際家庭公司企業戶客戶印鑑卡正本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1第268頁證件存置袋內),而被告己○○於100年12月28日轉匯1200萬元,至上開國際家庭公司彰化銀行延平分行帳戶,有國際家庭公司彰化銀行延平分行帳戶存摺影本、存款憑條各1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1第95頁、卷3第185頁),此核與國際家庭公司於上開(一)1-2所示先後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之討論事項第三案,決議增加資本1200萬元內容相符。對此,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我在100年12月26日到彰化銀行延平分行辦理開戶,當時是戊○○跟我一起去開戶,當天100年12月26日在己○○的家有簽署一份協議書,他說要借給我450萬免利息一年因為國際家庭公司有一筆股東往來1500萬,國際紡織公司是225萬,我的部分是1275萬,我沒有按照同比例,我有少450萬,他要借給我450萬去補股東往來數額,剛好是1500萬比較好看」云云(見本院卷3第7頁背面、12頁背面)。惟查,依卷附被告己○○與證人乙○○於100年12月26日簽署協議書二,載明:「上述金額係甲方(己○○)代償乙方(乙○○)積欠國際家庭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等語(見本院卷1第207頁),此與證人乙○○上開所陳補足股東往來數額云云,顯屬二事;又依前揭協議書三,載明:「前項金額協議,乙方(乙○○)於102年1月1日以前清償,未清償前,乙方同意就國際家庭公司於100年12月31日前辦理減資再增資後,乙方配偶甲○○在國際家庭公司之原有股權設質予甲方(己○○),增資後甲○○之股票由甲方持有」等語(見本院卷1第207頁),依此約款所載證人乙○○同意就國際家庭公司於100年12月31日前辦理減資再增資後,自訴人在國際家庭公司之原有股權設質予被告己○○,以作為被告己○○之450萬元借款債權擔保文意以觀,顯然證人乙○○與被告己○○已有協議國際家庭公司在100年12月31日前進行減資、增資程序無疑;再者,證人乙○○於100年12月26日簽署協議書,依該協議書三載明:「國際家庭公司於100年12月31日前辦理減資再增資……」等語,則自100年12月26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區區6日內,又如何能辦理完成國際家庭公司之減資再增資程序,佐以,被告己○○係於101年1月9日始匯款450萬元至國際家庭公司彰化銀行延平分行帳戶,此有存款憑條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3第184頁),互核前揭協議書三之約款真意以觀,被告己○○係在國際家庭公司於完成減資、增資程序,而得以確定證人乙○○所提供自訴人在國際家庭公司之股份數設質後,始願意匯款450萬元至國際家庭公司彰化銀行延平分行帳戶,顯然證人乙○○於100年12月26日簽署協議書時,確實知悉國際家庭公司已有上開(一)1-2所示先後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之討論事項第二、三案之減少資本、增加資本等決議內容一事,亦堪認定。
(五)國際家庭公司於上開(一)1-3所示先後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之討論事項,決議應加資本1500萬元、減少資本為680萬元、增加資本1200萬元,且國際家庭公司於100年12月21日在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帳戶,確實經轉匯入存款1500萬元,復於100年12月28日由被告己○○轉匯1200萬元至國際家庭公司之彰化銀行延平分行帳戶,上開會議決議內容,證人乙○○均參與開會並配合辦理國際家庭公司在聯邦銀行富強分行、彰化銀行延平分行之開戶事宜,其對於國際家庭公司資本額發生變動之情(詳如附表二所示),當知之甚稔,且證人乙○○同意擔任國際家庭公司董事,任期自101年1月3日至104年1月2日止,計3年,並親筆簽署董事願任同意書,有該董事願任同意書1紙可按(見本院卷1第272頁(資料袋)),足徵,證人乙○○對於上揭(一)4-5所示先後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討論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修正章程及改選被告庚○○○為董事長等決議事項,亦均知情甚明;再者,觀之上揭(一)4-5所示先後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決議內容,亦符合國際家庭公司上開(一)1-3所示先後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而來,客觀上並無違反常情之處,已難認被告4人有何偽造上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會議紀錄或偽造、修正章程等文書之犯行,參以,斯時,國際家庭公司之資本總額為1880萬元,每股金額10元,股份總數188萬股,董事即被告己○○持有股份數為120萬股、監察人即國際紡織公司法人代表戊○○(持有股份:10萬2千股),此單以被告己○○與被告戊○○所持有股份數已達130萬2千股,佔國際家庭公司總股份數188萬股之持股比例,已高達約69.26﹪(計算式:0000000÷0000000=0.69255),已超過國際家庭公司全體股東持有股份數半數以上,亦即,單以被告己○○與被告戊○○所持有之股份比例,即可召開國際家庭公司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被告4人更無共同偽造上開文書之動機或必要性;此外,國際家庭公司經營不善,資本淨值處於負債狀態,此據自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在卷(見本院卷3第170頁),且經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本院卷3第13頁背面),再參照卷附國際家庭公司99年度(截止日期:99年12月31日)之公司結算申報淨值總額為「-8,655,631元」,外帳負債總額21,127,013元,累積虧損(至98年)21,886,416元,當期(99年)虧損5,769,215元,總虧損已達27,655,631元,淨值為-8,655,631元,而證人乙○○自陳其列算資產負債表試算(傳真日期為100年11月1日,左上角「侯課長」即為戊○○),截至100年9月30日之內帳,累積虧損達37,709,664元,股東權益為-18,924,554元(見本院卷2第205-206頁),可知當時國際家庭公司之股份已處於負值,如非歷經前揭(一)1-3所示先後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之討論事項,決議應加資本1500萬元、減少資本為680萬元、增加資本1200萬元等程序,原始股東所持有國際家庭公司之股份亦無實際價值可言,衡情,被告4人應無出以偽造文書之犯罪手法,圖謀取得負債累累之國際家庭公司經營權之動機,是自訴人空言指稱被告4人共同藉由偽造上開增加資本1500萬元、減少資本為680萬元、增加資本1200萬元程序之文書,以達於稀釋其本人與證人乙○○持股比例之目的,並取得國際家庭公司經營權之目的云云,存有經驗事理上之瑕疵,自難遽採。
(六)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國際家庭公司增資、減資、增資,100年12月10日股東臨時會、董事會,100年12月22日股東臨時會,101年1月3日股東臨時會、董事會的會議紀錄內容,因為他們沒有給我們國際家庭公司會議紀錄,公司要做增減資金額,跟要改選董監事人選,我們依最後決定事項去登打議事錄跟章程內容,簽到簿是事後補簽……因為送件必須要蓋章,我曾經打電話問乙○○登記大小章在哪裡,他說已經交給戊○○,本件我們接洽窗口是戊○○,所以我把空白文件交給他,請他轉交乙○○、甲○○、庚○○○、己○○簽名,送件資料的願任同意書需要正本,簽到簿只需要影本,因為我必須常外出,在送件期間內,我有跟公司聯絡東西何時會送來,回來時資料就已經在我桌上,戊○○已經把公司登記大小章放在事務所,就由我們直接用印寄出去,在辦理國際家庭育樂公司增資、減資、增資及變更負責人過程,我認為乙○○是清楚的」等語(見本院卷2第142頁背面-155頁)。是依證人證人辛○○之證述,前揭(一)1-5所示國際家庭公司先後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之議事錄,均係事後登打繕造,固難認確如該等議事錄所載之時間及地點舉行,然衡諸大型公司董事與股東眾多,均按公司法規定召開董事會與股東會,並按實際開會情況作成紀錄,然在小型公司,尤其是家族公司,因股東及董事人數僅寥寥數個,平時即常見面,有何事項需要討論,私下取得共識即可作成決定,少有形式上之開會,而國際家庭公司之股東、董事成員,依上揭100年3月24日變更登記事項表所示,僅有董事長乙○○(持有股份1,235,000股)、董事陳龍材(持有股份:0股)、董事甲○○(持有股份:380,000股)、監察人即國際紡織公司法人代表戊○○(持有股份:285,000股),是以,類此國際家庭公司之小規模公司之開會模式,依循股東、董事私下討論形成共識後,委由會計師事務所依渠等決議辦理變更登記,亦合於一般之常情,而各該會議決議內容,均經被告庚○○○、己○○、戊○○、證人乙○○等人,共同決定之事,又為渠等所知悉,並符合渠等之原意,仍有議事之實質,自難認上開會議紀錄內容,有何內容不實之處。準此,自訴人雖未親自參與上揭(一)1-5所示國際家庭公司先後召開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等會議,惟自訴人長期概括授權證人乙○○代為行使股東權利,而證人乙○○均有親自參加上開各次會議,且各該會議決議事項,亦均為證人乙○○與被告庚○○○、己○○、戊○○討論後之結果,益徵,國際家庭公司前開(一)1-5所示股東臨時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記錄之內容均無不實可言,又上開(一)1-5所示會議既無不實,則被告丙○○受國際家庭公司委託,依被告戊○○告知各該會議決議內容,製作相關查核報告及公司變更登記所必要文書,並無偽造文書或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處,其進而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國際家庭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亦難認被告4人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形。
(七)自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先後陳稱:「我曾經參加過國際家庭公司重要的幾個會議,我記得股東會有重要問題需要開會,我們當時是在饗宴餐廳,全部的人都到齊,而且進場時就是要簽名」、「94年8月15日到96年3月7日董事願任同意書上面甲○○的簽名,是我親自簽的。而且當時日期寫錯,我還有在上面蓋章」云云(見本院卷3第169頁、本院卷2第123頁),準此,經比對卷附自訴人於93年9月14日在饗宴餐廳會議室參加國際家庭公司93年第1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該次簽到單上之「甲○○」簽名式(下稱:A類簽名;見本院卷3第102頁),與自訴人同意自94年8月15日起至96年3月7日止,擔任國際家庭公司之董事,而於94年8月15日在「董事願任同意書」上之「甲○○」簽名式(下稱:B類簽名;見本院卷2第100頁背面),A、B類簽名時間相距未及1年,A、B類所示各該「甲○○」簽名之書寫運筆習慣及整體外觀形式,不論結構佈局、筆勢、連筆勾勒等筆畫特徵,核屬截然不同,顯非出於同1人之簽署樣式,則在國際家庭公司之相關文件上「甲○○」署名,已然存有自訴人自承其親筆簽署之A、B類迥異2種簽名式。又將自訴人之B類「甲○○」簽名式,比對國際家庭公司於100年12月10日、同年月22日上午10時召開董事會之董事會簽到簿上出席董事「甲○○」之署名(下稱:丙
1、丙2類簽名;見本院卷第1第16、22頁),關於:㈠簽名「王」字部分,第一劃下筆處均為「王」字之最上「一」字,之後即一筆劃連字至「王」字之最下「一」字,末筆順並呈順勢右上態樣,以一筆劃完成「王」字,均係連續書寫,起筆,收筆,連筆連續書寫,等筆劃特徵,及連字筆順、頓挫、傾斜走勢極為相似。㈡簽名「月」字,第一劃下筆處均為「月」字左側,由左上自右下呈弧度一劃再往內勾勒,第二劃則連接著左側上半部分,稍呈圓弧狀順勢由左上自右下一劃再往內勾勒而成,「月」字內之「二」則簡略以直豎「∣」一劃為之,筆劃運勢特徵,極為相似。㈢「娥」字,左側部首「女」字,經拆解之「ㄑ」字,均由左上自右下斜勢「\」一劃為之,再以連筆書寫其餘二劃而成,而右側「我」字之「戈」字部分,均呈左上自右下斜勢大筆延伸之筆順書寫,雖A類簽名「娥」字之右側「我」字為簡寫式,然整體觀察A類簽名與丙1、丙2類簽名之「女」、「我」字體位置、大小比例,仍均屬相當。是從外觀一體觀察,B類簽名與丙1、丙2類簽名所示「甲○○」三字的書寫習慣及整體形式,均極為相似,非無可能均出自同一B類「甲○○」簽名者之手筆可能,而B類「甲○○」簽名式之文件,又與被告4人無涉,自無可能出自於被告4人代自訴人簽署之可能,則自訴人主張與B類「甲○○」簽名式極為相似之丙1、丙2類「甲○○」簽名式,係出自被告4人共同偽簽云云,顯非實在。再者,縱認丙1、丙2類之「甲○○」簽名,並非自訴人所親筆簽署,然自訴人之配偶即證人乙○○,均參與國際家庭公司於上揭(一)1-5所示各次會議,而自訴人就國際家庭公司業務之股東、董事等權利行使,長期以來均概括授權由證人乙○○全權處理,其對於上該各情,自難諉為不知,業經本院前經認定明確,自堪認丙1、丙2類之「甲○○」簽名,係經自訴人之概括授權範圍而有權製作,該代為簽名之人,亦無該當偽造署名罪嫌之餘地,至於該丙1、丙2類之「甲○○」簽名,究係出自被告4人、證人乙○○之手筆或另指示他人所書寫,既均屬有權簽名之行為,本院亦無再詳細審究,該等簽名係何人所為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綜上所述,自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無法使本院認定被告庚○○○、己○○、戊○○、丙○○4人涉有前開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自訴人所為舉證,尚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此外,復查本案相關卷證資料,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被告庚○○○、己○○、戊○○、丙○○涉有自訴意旨所指之各該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說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周宛瑩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婷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附表一 │├──┬──────┬──────────┬────────┤│編號│文件名稱 │待證事項(犯行) │觸犯法條 ││ │ │ │ │├──┼──────┼──────────┼────────┤│1 │國際家庭育樂│1.被告等於101年1月4 │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 日以不實內容之文件│造私文書罪(盜用 ││ │變更登記申請│ 向經濟部(中部辦公 │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書(101年1月4│ 室)申請辦理國際家 │之部分行為,不另││ │日) │ 庭育樂公司之增資發│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行新股、減資、改選│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董監事、修章程變更│。 ││ │ │ 登記。 │ ││ │ │2.盜用「國際家庭育樂│ ││ │ │ 股份有限公司」(篆 │ ││ │ │ 體方章)印章(印文1 │ ││ │ │ 枚),偽造該私文書 │ ││ │ │ 【盜用「乙○○」印│ ││ │ │ 章部分另經自訴】。│ │├──┼──────┼──────────┼────────┤│2 │國際家庭育樂│1.不實記載國際家庭育│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 樂公司增資1,500萬 │造私文書罪(盜用 ││ │公司章程(增 │ 元,使資本總額為 │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資) │ 3400萬元之情事。 │之部分行為,不另││ │ │2.盜用「國際家庭育樂│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股份有限公司」(篆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體方章)印章(印文2 │。 ││ │ │ 枚) ,偽造該私文書│ ││ │ │ 【盜用「乙○○」印│ ││ │ │ 章部分另經自訴】。│ │├──┼──────┼──────────┼────────┤│3 │國際家庭育樂│1.不實記載國際家庭育│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 樂公司減資2720萬元│造私文書罪(盜用 ││ │公司章程(減 │ ,使資本總額為680 │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資) │ 萬元之情事。 │之部分行為,不另││ │ │2.盜用「國際家庭育樂│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股份有限公司」(篆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體方章)印章(印文2 │。 ││ │ │ 枚),偽造該私文書 │ ││ │ │ 【盜用「乙○○」印│ ││ │ │ 章部分另經自訴】。│ │├──┼──────┼──────────┼────────┤│4 │國除家庭育樂│1.不實記載國際家庭育│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 樂公司之資本總額為│造私文書罪(盜用 ││ │公司章程(增 │ 1,880萬元之情事。 │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資) │2.盜用「國際家庭育樂│之部分行為,不另││ │ │ 股份有限公司」(篆 │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體方章)印章(印文2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枚),偽造該私文書 │。 ││ │ │ 【盜用「乙○○」印│ ││ │ │ 章部分另經自訴】。│ │├──┼──────┼──────────┼────────┤│5 │國際家庭育樂│1.不實修正董事長為侯│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 蔡雪吟等。 │造私文書罪(盜用 ││ │公司章程(修 │2.盜用「國際家庭育樂│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章) │ 股份有限公司」(篆 │之部分行為,不另││ │ │ 體方章)印章(印文2 │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枚),偽造該私文書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 │。 │├──┼──────┼──────────┼────────┤│6 │國際家庭育樂│1.該議事錄乃推由被告│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 戊○○具名充當會議│造私文書罪(盜用 ││ │100年12月10 │ 記錄,不實載稱會議│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日股東臨時會│ 時間、地點、出席股│之部分行為,不另││ │議事錄 │ 東及股數及增資 │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1,500萬、減資2,720│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萬元、再增資l,200 │。 ││ │ │ 萬元,使國際家庭育│ ││ │ │ 樂公司之資本總額自│ ││ │ │ 自1,900萬元變更為 │ ││ │ │ 1,880萬元,而分為 │ ││ │ │ 188萬股等內容。 │ ││ │ │2.盜用「國際家庭育樂│ ││ │ │ 股份有限公司」(篆 │ ││ │ │ 體方章)印章(印文1 │ ││ │ │ 枚),偽造該私文書 │ ││ │ │ 【盜用「乙○○」印│ ││ │ │ 章部分另經自訴】。│ │├──┼──────┼──────────┼────────┤│7 │國際家庭育樂│1.該議事錄乃推由被告│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 戊○○具名充當會議│造私文書罪(盜用 ││ │100年12月10 │ 記錄,不實載稱會議│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日董事會議事│ 時間、地點、出席董│之部分行為,不另││ │錄 │ 事及增資1,500萬元 │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減資2,720萬元等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內容。 │。 ││ │ │2.盜用「國際家庭育樂│ ││ │ │ 股份有限公司」(篆 │ ││ │ │ 體方章)印章(印文1 │ ││ │ │ 枚),偽造該私文書 │ ││ │ │ 【盜用「乙○○」印│ ││ │ │ 章部分另經自訴】。│ │├──┼──────┼──────────┼────────┤│8 │國際家庭育樂│偽造「甲○○」之署押│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及盜用「國際家庭育樂│造私文書罪(偽造 ││ │100年12月10 │股份有限公司」(篆體 │署押、盜用印章係││ │日董事會簽到│方章)印章(印文l枚) │偽造私文書之部分││ │簿 │,偽造該私文書【偽造│行為,不另論同法││ │ │「乙○○」署押部分另│第217條第l、2項 ││ │ │經自訴】。 │之偽造署押、盜用││ │ │ │印章罪)。 │├──┼──────┼──────────┼────────┤│9 │國際家庭育樂│1.該議事錄乃推由被告│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 戊○○具名充當會議│造私文書罪(盜用 ││ │101年12月22 │ 記錄,不實載稱會議│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日董事會議事│ 時間、地點、出席董│之部分行為,不另││ │錄 │ 事及增資發行新股 │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1,200萬元等內容。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2.盜用「國際家庭育樂│。 ││ │ │ 股份有限公司」(篆 │ ││ │ │ 體方章)印章(印文1 │ ││ │ │ 枚),偽造該私文書 │ ││ │ │ 【盜用「乙○○」印│ ││ │ │ 章部分另經自訴】。│ │├──┼──────┼──────────┼────────┤│10 │國際家庭育樂│偽造「甲○○」之署押│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及盜用「國際家庭育樂│造私文書罪(偽造 ││ │100年12月22 │股份有限公司」(篆體 │署押、盜用印章係││ │日董事會簽到│方章)印章(印文l枚) │偽造私文書之部分││ │簿 │,偽造該私文書【偽造│行為,不另論同法││ │ │「乙○○」署押部分另│第217條第l、2項 ││ │ │經自訴】。 │之偽造署押、盜用││ │ │ │印章罪)。 │├──┼──────┼──────────┼────────┤│11 │國際家庭育樂│1.該議事錄乃推由被告│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 戊○○具名充當會議│造私文書罪(盜用 ││ │101年1月3日 │ 記錄,不實載稱會議│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股東臨時會議│ 時間、地點、出席股│之部分行為,不另││ │事錄 │ 東及股數及改選董事│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及監察人等內容。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2.盜用「國際家庭育樂│。 ││ │ │ 股份有限公司」(篆 │ ││ │ │ 體方章)印章(印文1 │ ││ │ │ 枚),偽造該私文書 │ ││ │ │ 【盜用「乙○○」印│ ││ │ │ 章部分另經自訴】。│ │├──┼──────┼──────────┼────────┤│12 │國際家庭育樂│1.該議事錄乃推由被告│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 戊○○具名充當會議│造私文書罪(盜用 ││ │101年1月3日 │ 記錄,不實載稱會議│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董事會議事錄│ 時間、地點、出席董│之部分行為,不另││ │ │ 事及改選董事長為侯│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蔡雪吟等內容。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2.盜用「國際家庭育樂│。 ││ │ │ 股份有限公司」(篆 │ ││ │ │ 體方章)印章(印文1 │ ││ │ │ 枚),偽造該私文書 │ ││ │ │ 。 │ │├──┼──────┼──────────┼────────┤│13 │國際家庭育樂│及盜用「國際家庭育樂│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篆體 │造私文書罪(偽造 ││ │101年1月3日 │方章)印章(印文l枚) │署押、盜用印章係││ │董事會簽到簿│,偽造該私文書【偽造│偽造私文書之部分││ │ │「乙○○」署押部分另│行為,不另論同法││ │ │經自訴】。 │第217條第l、2項 ││ │ │ │之偽造署押、盜用││ │ │ │印章罪)。 │├──┼──────┼──────────┼────────┤│14 │國際家庭育樂│1.不實修正公司資本總│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 額定為新台幣 │造私文書罪(盜用 ││ │章程修正條文│ 34,000,000元,分為│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對照表 │ 3,400,000股。 │之部分行為,不另││ │ │2.盜用「國際家庭育樂│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股份有限公司」(篆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體方章)印章(印文1 │。 ││ │ │ 枚),偽造該私文書 │ ││ │ │ 【盜用「乙○○」印│ ││ │ │ 章部分另經自訴】。│ │├──┼──────┼──────────┼────────┤│15 │國際家庭育樂│1.不實修正公司資本總│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 額定為新台幣 │造私文書罪(盜用 ││ │章程修正條文│ 6,800,000元,分為 │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對照表 │ 680,000股。 │之部分行為,不另││ │ │2.盜用「國際家庭育樂│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股份有限公司」(篆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體方章)印章(印文1 │。 ││ │ │ 枚),偽造該私文書 │ ││ │ │ 【盜用「乙○○」印│ ││ │ │ 章部分另經自訴】。│ │├──┼──────┼──────────┼────────┤│16 │國際家庭育樂│1.不實修正公司資本總│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 額定為新台幣 │造私文書罪(盜用 ││ │章程修正條文│ 18,800,000元,分為│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對照表 │ 1,880,000股。 │之部分行為,不另││ │ │2.盜用「國際家庭育樂│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股份有限公司」(篆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體方章)印章(印文1 │。 ││ │ │ 枚),偽造該私文書 │ ││ │ │ 【盜用「乙○○」印│ ││ │ │ 章部分另經自訴】。│ │├──┼──────┼──────────┼────────┤│17 │國際家庭育樂│1.不實修正董事長為侯│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 蔡雪吟等。 │造私文書罪(盜用 ││ │章程修正條文│2.盜用「國際家庭育樂│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對照表 │ 股份有限公司」(篆 │之部分行為,不另││ │ │ 體方章)印章(印文1 │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枚),偽造該私文書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 │。 ││ │ │ │ │├──┼──────┼──────────┼────────┤│18 │國際家庭育樂│盜用「國際家庭育樂股│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篆體方 │造私文書罪(盜用 ││ │簽證委託書 │章)印章(印文1枚),偽│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100年12月21│造該私文書【盜用「何│之部分行為,不另││ │) │達雄」印章部分另經自│論同法第217條第 ││ │ │訴】。 │2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19 │國際家庭育樂│被告丙○○會計師明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 │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第5款之依法受託 ││ │增、減資查核│簽證國際家庭育樂公司│他人處理會計事務││ │報告書(100年│之增、減資查核報告。│之人員利用不正當││ │12月22日) │ │方法致使財務報表││ │ │ │發生不實之結果罪│├──┼──────┼──────────┼────────┤│20 │國際家庭育樂│1.不實載稱增資繳納股│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 款。 │造私文書罪(盜用 ││ │增資繳納股款│2.盜用「國際家庭育樂│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明細表(100年│ 股份有限公司」(篆 │之部分行為,不另││ │12月21日) │ 體方章)印章(印文1 │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枚),偽造該私文書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盜用「乙○○」印│。 ││ │ │ 章部分另經自訴】。│ │├──┼──────┼──────────┼────────┤│21 │國際家庭育樂│盜用「國際家庭育樂股│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篆體方 │造私文書罪(盜用 ││ │試算表(100年│章)印章(印文1枚),偽│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12月20日) │造該私文書【盜用「何│之部分行為,不另││ │ │達雄」印章部分另經自│論同法第217條第2││ │ │訴】。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 │├──┼──────┼──────────┼────────┤│22 │國際家庭育樂│盜用「國際家庭育樂股│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篆體方 │造私文書罪(盜用 ││ │資產負債表 │章)印章(印文1枚),偽│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100年12月21│造該私文書【盜用「何│之部分行為,不另││ │日) │達雄」印章部分另經自│論同法第217條第2││ │ │訴】。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 │├──┼──────┼──────────┼────────┤│23 │國際家庭育樂│1.不實載稱減資。 │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2.盜用「國際家庭育樂│造私文書罪(盜用 ││ │減資明細表 (│ 股份有限公司」(篆 │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100年12月22 │ 體方章)印章(印文1 │之部分行為,不另││ │日) │ 枚),偽造該私文書 │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盜用「乙○○」印│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章部分另經自訴】。│。 │├──┼──────┼──────────┼────────┤│24 │國際家庭育樂│盜用「國際家庭育樂股│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篆體方 │造私文書罪(盜用 ││ │試算表(100年│章)印章(印文1枚),偽│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12月21日) │造該私文書【盜用「何│之部分行為,不另││ │ │達雄」印章部分另經自│論同法第217條第2││ │ │訴】。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 │├──┼──────┼──────────┼────────┤│25 │國際家庭育樂│盜用「國際家庭育樂股│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篆體方 │造私文書罪(盜用 ││ │資產負債表 │章)印章(印文1枚),偽│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100年12月22│造該私文書【盜用「何│之部分行為,不另││ │日) │達雄」印章部分另經自│論同法第217條第2││ │ │訴】。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 │├──┼──────┼──────────┼────────┤│26 │國際家庭育樂│盜用「國際家庭育樂股│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篆體方 │造私文書罪(盜用 ││ │簽證委託書 │章)印章(印文1枚),偽│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100年12月28│造該私文書【盜用「何│之部分行為,不另││ │) │達雄」印章部分另經自│論同法第217條第2││ │ │訴】。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 │├──┼──────┼──────────┼────────┤│27 │國際家庭育樂│被告丙○○會計師明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 │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第5款之依法受託 ││ │增資查核報告│簽證國際家庭育樂公司│他人處理會計事務││ │書(100年12月│之增資查核報告。 │之人員利用不正當││ │29日) │ │方法致使財務報表││ │ │ │發生不實之結果罪│├──┼──────┼──────────┼────────┤│28 │國際家庭育樂│盜用「國際家庭育樂股│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篆體方 │造私文書罪(盜用 ││ │增資繳納股款│章)印章(印文各1枚),│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明細表(100年│偽造該私文書【盜用「│之部分行為,不另││ │年12月28日) │乙○○」印章部分另經│論同法第217條第2││ │ │自訴】。 │項之偽造盜用印章││ │ │ │罪)。 │├──┼──────┼──────────┼────────┤│29 │國際家庭育樂│盜用「國際家庭育樂股│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篆體方 │造私文書罪(盜用 ││ │試算表(100年│章)印章(印文1枚),偽│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12月27日) │造該私文書【盜用「何│之部分行為,不另││ │ │達雄」印章部分另經自│論同法第217條第2││ │ │訴】。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 │├──┼──────┼──────────┼────────┤│30 │國際家庭育樂│盜用「國際家庭育樂股│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篆體方 │造私文書罪(盜用 ││ │資產負債表( │章)印章(印文1枚),偽│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100年12月28 │造該私文書【盜用「何│之部分行為,不另││ │日) │達雄」印章部分另經自│論同法第217條第2││ │ │訴】。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 │├──┼──────┼──────────┼────────┤│31 │國際家庭育樂│盜用「國際家庭育樂股│刑法第210條之偽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篆體方 │造私文書罪(盜用 ││ │變更登記表( │章)印章(印文l枚),偽│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101年1月6日)│造該私文書。 │之部分行為,不另││ │ │ │論同法第217條第2││ │ │ │項之盜用印章罪) ││ │ │ │。 │└──┴──────┴──────────┴────────┘┌────────────────────────────┐│附表二 │├────────────────────────────┤│(原有股數:1,900,000股) │├──┬─────────┬──────┬────────┤│編號│股東姓名 │股數 │備註 │├──┼─────────┼──────┼────────┤│ 1 │乙○○ │1,235,000股 │佔65%,董事長 │├──┼─────────┼──────┼────────┤│ 2 │甲○○ │380,000股 │佔20%,董事 │├──┼─────────┼──────┼────────┤│ 3 │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285,000股 │佔15%,指派代表 ││ │司 │ │戊○○,監察人 │├──┴─────────┴──────┴────────┤│(增、減資後:680,000股) │├──┬─────────┬──────┬────────┤│ 1 │乙○○ │442,000股 │佔65% │├──┼─────────┼──────┼────────┤│ 2 │甲○○ │136,000股 │佔20% │├──┼─────────┼──────┼────────┤│ 3 │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102,000股 │佔15% ││ │司 │ │ │├──┴─────────┴──────┴────────┤│(發行新股後:1,880,000股) │├──┬─────────┬──────┬────────┤│ 1 │乙○○ │442,000股 │佔23.51% │├──┼─────────┼──────┼────────┤│ 2 │甲○○ │136,000股 │佔7.23% │├──┼─────────┼──────┼────────┤│ 3 │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102,000股 │佔5.43%,指派代 ││ │司 │ │表戊○○ │├──┼─────────┼──────┼────────┤│ 4 │己○○ │1,200,000 │佔63.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