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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號上 訴 人 謝政達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政達不服本院民國102年3月18日之本件判決,並於同年4月1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遵期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提理由書,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10日由被告之受僱人謝俊武代受,上訴人已逾7日裁定期間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