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原 告 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正和被 告 洪仲佑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6號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部分,自應隨刑事訴訟部分併同移轉管轄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規定,爰判決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卓穎毓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怡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