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8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87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辜婉茹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辜婉茹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等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勞工保險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又各投保單位應將其所屬勞工(被保險人)到職等情形依法列表通知保險人,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故依上開勞工保險條例及施行細則等規定,因而製作之通知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等文書,皆係勞工保險條例對投保單位(雇主或勞工所屬團體、機構)所規定之業務,為雇主之附隨業務,雇主如虛偽製作,應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復徵諸勞工保險制度及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均係集合多數人之經濟力量,於個別保險事故發生時,分擔風險,而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數額,攸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現改制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憑以核算、收取保費之依據,是被保險人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時,即足生影響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三、查被告係擔任豪美磁磚建材有限公司(下稱豪美公司)之負責人,此經被告自承在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號偵查卷宗第33頁)。本件被告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於「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上,虛偽填載不實之投保薪資,進而持向勞保局行使,致勞保局以核算告訴人之勞、健保費用、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等,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可得之保險給付利益,以及勞保局對保險管理之正確性,並因此使豪美公司得以短繳勞保費用,而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後,並持向勞保局申報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於訴外人洪銘揚、王文瑞任職於豪美公司之期間,先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自該虛報行為而按月均短繳勞保費用之多次詐欺得利之行為,均係基於減少豪美公司勞保費用支出之單一目的,本於一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所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檢察官起訴主張分論併罰,尚有未洽,併予敘明。再被告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達成詐欺得利之目的,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論處。

四、爰審酌被告擔任豪美公司負責人,僅為圖節省勞保費用支出,而低報訴外人洪銘揚、王文瑞薪資,足生損害於訴外人洪銘揚、王文瑞及勞保局對保險管理之正確性,並使豪美公司獲得短繳勞、健保費用之不法利益,所為自應予非難,並衡以被告堅詞否認犯行,尚無悔意,兼衡其素行尚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智識程度,暨所生危害及詐欺所得之利益尚非鉅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具狀請求傳訊會計師柳佩妤,本院認會計師如何告知員工,並無法因此免除被告之刑事責任,亦不影響本件論罪科刑自無庸傳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2項、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