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0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邢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邢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邢仁曾為「興美保全公司」派駐在臺南市○○區○○○街○○巷○○號至16號「凡爾賽宮」大樓之管理組長,負責管理費收取、登記及存取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緣「凡爾賽宮」大樓住戶陳森與配偶傅玉雲擁有B棟9樓之1(下稱9B1)及E棟9樓之5(下稱9E5)兩戶房屋,卻自民國91年11、12月間起至100年1、2月間止,有多期管理費未按時繳納。邢仁竟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自91年11、12月起至95年3、4月止,在其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業務上所掌管之管理費收繳登記冊上,以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將其他已繳款住戶之繳款收據編號擅自登記在陳森與配偶傅玉雲上開房屋繳款欄上佯裝已繳費、陳森與配偶傅玉雲實際上未繳費卻由邢仁直接在繳款欄上打勾佯裝已繳費、陳森與配偶傅玉雲實際上僅繳交其中1戶管理費卻由邢仁將繳款收據編號重複登記在兩戶房屋登記繳款欄上佯裝已繳費等方式,連續登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不實內容之管理費收繳登記冊(各該文書名稱、登載不實情形、短收之管理費等節,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又邢仁再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9至23所示之時間,在其如附表編號9至23所示業務上所掌管之管理費收繳登記冊上,以如附表編號9至23所示陳森與配偶傅玉雲實際上未繳費卻由邢仁直接在繳款欄上打勾佯裝已繳費、陳森與配偶傅玉雲實際上僅繳交其中1戶管理費卻由邢仁將繳款收據編號重複登記在兩戶房屋登記繳款欄上佯裝已繳費等方式,連續登載如附表編號9至23所示不實內容之管理費收繳登記冊(各該文書名稱、登載不實情形、短收之管理費等節,均詳如附表編號9至23所示);共計短收陳森與配偶傅玉雲上開房屋應繳納之管理費及汽機車停車位清潔費達新臺幣(下同)55,600元,足以生損害於「凡爾賽宮」大樓住戶張清澤及其他住戶之利益。
二、案經張清澤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邢仁於偵訊中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清澤之指訴相符,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各管理費收繳登記單、「凡爾賽宮」大樓社區繳費單據等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就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於本案被告犯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各該犯行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爰比較新舊法如下:
⒈新修正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
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行為人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僅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原則須分論併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⒉又關於罰金刑最低數額之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
規定,及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折算後,最低額為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最低額則為新臺幣1,000元,經比較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⒊又按修正前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
最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規定: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是刑法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則僅加重其刑之最高度,是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67條對被告較為有利。
⒋又關於多數徒刑之定執行刑,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
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51 條第5款規定,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提高為有期徒刑30年,經比較適用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規定有利於被告。
⒌綜上所述,有關罰金刑之最低額及罰金刑之加重、多數有期
徒刑之應執行刑,以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有利;且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其所為前開多次犯行,尚得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是經綜合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即行為時刑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故就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各該犯行,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論處。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各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時間犯各該業務登載不實罪,既均係於95年6月30日刑法修正前所犯,所為上開犯行之時間接近,且其犯罪手法相同或相類,顯係基於連續犯罪之概括犯意所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個連續業務登載不實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附表編號9至23所示各次業務登載不實罪,係於95年7月1日以後所為,且刑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無從再以其係具有概括犯意之連續數行為為由而與前開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論以一罪,是如附表編號9至23所示各次業務登載不實犯行,與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之連續業務登載不實犯行,因犯意個別,行為時間殊異,應予以分論併罰。
㈡、本院審酌被告於案發時係「興美保全公司」派駐在臺南市○○區○○○街○○巷○○號至16號「凡爾賽宮」大樓之管理組長,負責管理費收取、登記及存取之責,竟於明知該大樓住戶陳森、傅玉雲有多期管理費未按時繳納,仍自91年11、12月間起至100年1、2月間止,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在如附表所示各住戶管理費收繳登記冊上為不實登載,足生損害於「凡爾賽宮」大樓之其他住戶,所為實有不該,然念及被告先前並無類此之刑事前案紀錄,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違犯本件之動機、目的,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101年度他字第1038號卷第7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㈢、被告為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行為後,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規定業經修正,而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之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一律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900元折算為1日;惟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折算標準為1,000元、2,000元、3,000元,斟酌具體個案情形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於被告為有利。是就被告所犯上開連續業務登載不實罪刑,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為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於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23所示業務登載不實罪,係被告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犯,則均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㈣、再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連續業務登載不實罪,以及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減刑基準日以前,且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是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均減其上開宣告刑期2分之1,併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㈤、定應執行刑及易刑處分部分: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其中
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所為前揭連續業務登載不實罪(附表編號1至8部份),係於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所為前揭業務登載不實罪(附表編號9至23部分),則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為,故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時,仍應為新舊法之比較。而關於刑法第51條多數徒刑之定執行刑標準,前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依修正後之第51條第5款規定,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提高為有期徒刑30年,以修正前刑法規定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被告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⒉再數罪併罰應執行刑逾6個月,得否易科罰金,於95年7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易科罰金;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為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個月者,亦適用之,依其文義反面解釋,應執行刑逾6個月,即不得易科罰金;嗣於98年6月19日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再於98年12月30日修正,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仍有同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得易科罰金。而得否易科罰金之易刑處分,關係行為人人身自由是否受拘束,其刑罰權效果不同,要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變更」,且適用新舊法結果,對於行為人造成「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其中附表編號1至8部分經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裁判時法,附表編號9至19之犯行經比較行為時法及裁判時法,均以適用裁判時法即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附表編號20至23均係在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公布之後,自應依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意旨,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逾6月者,亦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故此部分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同為得易科罰金之法律,其刑罰效果並無不同,自應依適用法律之一般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此部分為易刑處分之適用,並非認定被告罪刑部分,無罪刑不可分之關係,無庸一體適用法律,得分別依刑法第2條第1項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97號、99年度台上字第218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上揭各罪所諭知之有期徒刑,就定應執行刑之後之易刑處分
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本件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所諭知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之標準,已如上述,而被告如附表編號9至23所示之罪,則應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於上揭23罪定應執行刑時,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同,依上揭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經比較結果,以適用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則被告上開各罪之應執行刑,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1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7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東平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 文書名稱 │ 登載不實情形 │短收之管│ 相關證據 │ 備註 │主文欄 ││號│ │ │理費(新│ │ │ ││ │ │ │臺幣) │ │ │ │├─┼──────┼───────────┼────┼──────┼──────┼────────┤│1 │91年11、12月│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B1短收 │101年度他字 │從編號008459│邢仁犯連續業務登││ │戶別9B1、9E5│上並未繳納登記在傅玉雲│1,900元 │第1738號卷第│號繳費單據可│載不實罪,處有期││ │住戶管理費收│名下戶別9B1、9E5房屋之│(含管理│39頁、102年 │看出該單據繳│徒刑陸月,如易科││ │繳登記冊 │91年11、12月管理費及汽│費1,400 │度偵字第3733│費人為戶別 │罰金,以銀元參佰││ │ │機車停車位清潔費,邢仁│元、汽車│號卷第30頁至│17C住戶梁建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卻將已繳款戶別17C2住戶│停車位清│第31頁「凡爾│志,繳款時間│折算壹日,減為有││ │ │梁建治之91年12月3日繳 │潔費400 │賽宮」91年管│為91年12月3 │期徒刑參月,如易││ │ │費單據編號008459號不實│元及機車│理費收繳登記│日,然從91年│科罰金,以銀元參││ │ │登載在上開戶別9B1、9E5│停車位清│冊影本(原本│管理費收繳登│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 │房屋之91年12月繳款欄位│潔費100 │置於卷外,影│記冊可看出邢│元折算壹日。 ││ │ │(登載號碼為8459號),│元),9E│本分別節錄自│仁將8459號繳│ ││ │ │佯裝陳森或傅玉雲已繳交│5短收管 │原本第4頁及 │費編號登載在│ ││ │ │9B1、9E5房屋之91年11、│理費1,40│第20頁)、 │戶別9B1、9E5│ ││ │ │12月管理費及汽機車停車│0元,小 │101年度他字 │住戶傅玉雲之│ ││ │ │位清潔費。 │計3,300 │第1738號卷第│91年12月繳款│ ││ │ │ │元。 │41頁編號0084│欄位,而有業│ ││ │ │ │ │5號繳費單據 │務上不實登載│ ││ │ │ │ │。 │之情形。 │ │├─┼──────┼───────────┼────┼──────┼──────┤ ││2 │92年11、12月│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同上。 │101年度他字 │從92年管理費│ ││ │戶別9B1、9E5│上並未繳交登記在傅玉雲│ │第1738號卷第│收繳登記冊可│ ││ │住戶管理費收│名下戶別9B1、9E5房屋之│ │39頁、102年 │看出邢仁直接│ ││ │繳登記冊 │92年11、12月管理費及汽│ │度偵字第3733│在傅玉雲名下│ ││ │ │機車停車位清潔費,邢仁│ │號卷第33頁至│戶別9B1、9E5│ ││ │ │卻在傅玉雲名下戶別9B1 │ │第34頁「凡爾│房屋之92年11│ ││ │ │、9E5房屋之92年11、12 │ │賽宮」92年管│、12月繳款欄│ ││ │ │月管理費及汽機車停車位│ │理費收繳登記│內打勾,但未│ ││ │ │清潔費繳款欄打勾,佯裝│ │冊影本(原本│登記任何繳款│ ││ │ │陳森或傅玉雲已繳交9B1 │ │置於卷外,影│單據編號,亦│ ││ │ │、9E5房屋之91年11、12 │ │本分別節錄自│查無相對應之│ ││ │ │月管理費及汽機車停車位│ │原本第4頁及 │繳款單據,而│ ││ │ │清潔費。 │ │第20頁)。 │有業務上不實│ ││ │ │ │ │ │登載之情形。│ │├─┼──────┼───────────┼────┼──────┼──────┤ ││3 │93年3、4月戶│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E5短收 │101年度他字 │從編號010246│ ││ │別9E5住戶管 │上並未繳納登記在傅玉雲│管理費1,│第1738號卷第│號繳費單據可│ ││ │理費收繳登記│名下戶別9E5房屋之93年3│400元。 │39頁、102年 │看出該單據繳│ ││ │冊 │、4管理費,邢仁卻將傅 │ │度偵字第3733│費人為戶別9B│ ││ │ │玉雲93年2月20日繳交戶 │ │號卷第36頁至│1住戶傅玉雲 │ ││ │ │別9B1房屋93年1、2月管 │ │第37頁「凡爾│,繳款時間為│ ││ │ │理費之繳費單據編號0102│ │賽宮」93年管│93年2月20日 │ ││ │ │46號,重複登載在傅玉雲│ │理費收繳登記│,然從93年管│ ││ │ │名下戶別9E5房屋之93年4│ │冊影本(原本│理費收繳登記│ ││ │ │月繳款欄(登載號碼為24│ │置於卷外,影│冊可看出邢仁│ ││ │ │6號),佯裝陳森或傅玉 │ │本分別節錄自│將246號繳費 │ ││ │ │雲已繳交9E5房屋之93年3│ │原本第4頁及 │編號登載在傅│ ││ │ │、4月管理費。 │ │第20頁)、 │玉雲名下戶別│ ││ │ │ │ │101年度他字 │9E5房屋之93 │ ││ │ │ │ │第1738號卷第│年4月繳款欄 │ ││ │ │ │ │42頁編號0102│位,而有業務│ ││ │ │ │ │46號繳費單據│上不實登載之│ ││ │ │ │ │。 │情形。 │ │├─┼──────┼───────────┼────┼──────┼──────┤ ││4 │93年3、4月戶│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B1短收 │101年度他字 │從編號010247│ ││ │別9B1住戶管 │上並未繳納登記在傅玉雲│1,700元 │第1738號卷第│號繳費單據可│ ││ │理費收繳登記│名下戶別9B1房屋之93年3│(含管理│39頁、102年 │看出該單據繳│ ││ │冊 │、4月管理費及汽機車停 │費1,400 │度偵字第3733│費人為戶別9E│ ││ │ │車位清潔費,邢仁卻將傅│元、汽車│號卷第36頁至│5住戶傅玉雲 │ ││ │ │玉雲93年2月20日繳交戶 │停車位清│第37頁「凡爾│,繳款時間為│ ││ │ │別9E5房屋93年1、2月管 │潔費200 │賽宮」93年管│93年2月20日 │ ││ │ │理費之繳費單據編號0102│元及機車│理費收繳登記│,然從93年管│ ││ │ │47號,重複登載在傅玉雲│停車位清│冊影本(原本│理費收繳登記│ ││ │ │名下戶別9B1房屋之93年4│潔費100 │置於卷外,影│冊可看出邢仁│ ││ │ │月繳款欄(登載號碼為24│元)。 │本分別節錄自│將247號繳費 │ ││ │ │7號),佯裝陳森或傅玉 │ │原本第4頁及 │編號登載在傅│ ││ │ │雲已繳交9B1房屋之93年3│ │第20頁)、 │玉雲名下戶別│ ││ │ │、4月管理費及汽機車停 │ │101年度他字 │9B1房屋之93 │ ││ │ │車位清潔費。 │ │第1738號卷第│年4月繳款欄 │ ││ │ │ │ │43頁編號0102│位,而有業務│ ││ │ │ │ │47號繳費單據│上不實登載之│ ││ │ │ │ │。 │情形。 │ │├─┼──────┼───────────┼────┼──────┼──────┤ ││5 │93年11、12月│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B1短收 │101年度他字 │從93年管理費│ ││ │戶別9B1、9E5│上並未繳交登記在傅玉雲│1,900元 │第1738號卷第│收繳登記冊可│ ││ │住戶管理費收│名下9B1、9E5房屋之93年│(含管理│39頁、102年 │看出邢仁直接│ ││ │繳登記冊 │11、12月管理費及汽機車│費1,400 │度偵字第3733│在傅玉雲名下│ ││ │ │停車位清潔費,邢仁卻在│元、汽車│號卷第36頁至│戶別9B1、9E5│ ││ │ │傅玉雲名下戶別9B1、9E5│停車位清│第37頁「凡爾│房屋之93年11│ ││ │ │房屋之93年11、12月繳款│潔費400 │賽宮」93年管│、12月繳款欄│ ││ │ │欄打勾,佯裝陳森或傅玉│元及機車│理費收繳登記│內打勾,但未│ ││ │ │雲已繳交9B1、9E5房屋之│停車位清│冊影本(原本│登記任何繳款│ ││ │ │93年11、12月管理費及汽│潔費100 │置於卷外,影│單據編號,亦│ ││ │ │機車停車位清潔費。 │元),9E│本分別節錄自│查無相對應之│ ││ │ │ │5短收管 │原本第4頁及 │繳款單據,而│ ││ │ │ │理費1,40│第20頁) │有業務上不實│ ││ │ │ │0元,小 │ │登載之情形。│ ││ │ │ │計3,300 │ │ │ ││ │ │ │元。 │ │ │ │├─┼──────┼───────────┼────┼──────┼──────┤ ││6 │94年5、6月戶│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同上 │101年度他字 │從編號012386│ ││ │別9B1、9E5住│上並未繳納登記在傅玉雲│ │第1738號卷第│號繳費單據可│ ││ │戶管理費收繳│名下戶別9B1、9E5房屋之│ │40頁、102年 │看出該單據繳│ ││ │登記冊 │94年5、6月管理費及汽機│ │度偵字第3733│費人為戶別11│ ││ │ │車停車位清潔費,邢仁卻│ │號卷第39頁至│B1住戶湯壽學│ ││ │ │將已繳款戶別11B1住戶湯│ │第40頁「凡爾│,繳款時間為│ ││ │ │壽學之94年7月10日繳費 │ │賽宮」94年管│94年7月10日 │ ││ │ │單據編號012386號,不實│ │理費收繳登記│,然從94年管│ ││ │ │登載在傅玉雲名下戶別9B│ │冊影本(原本│理費收繳登記│ ││ │ │1、9E5房屋之94年5、6月│ │置於卷外,影│冊可看出被告│ ││ │ │繳款欄(登載號碼為2386│ │本分別節錄自│將2386號繳費│ ││ │ │號),佯裝陳森或傅玉雲│ │原本第4頁及 │編號登載在傅│ ││ │ │已繳交9B1之、9E5房屋之│ │第20頁)、 │玉雲名下戶別│ ││ │ │94年5、6月管理費及汽機│ │101年度他字 │9B1、9E5房屋│ ││ │ │車停車位清潔費。 │ │第1738號卷第│之94年6月繳 │ ││ │ │ │ │44頁編號0123│款欄位,而有│ ││ │ │ │ │86號繳費單據│業務上不實登│ ││ │ │ │ │。 │載之情形。 │ │├─┼──────┼───────────┼────┼──────┼──────┤ ││7 │95年3、4月戶│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E5短收 │101年度他字 │從編號013693│ ││ │別9E5住戶管 │上並未繳納登記在傅玉雲│管理費1,│第1738號卷第│號繳費單據可│ ││ │理費收繳登記│名下戶別9E5房屋之95年3│400元。 │15頁、102年 │看出該單據繳│ ││ │冊 │、4月管理費,邢仁卻將 │ │度偵字第3733│費人為戶別9B│ ││ │ │傅玉雲於95年6月6日繳交│ │號卷第42頁至│1住戶傅玉雲 │ ││ │ │9B1房屋95年5、6月管理 │ │第43頁「凡爾│,繳款時間為│ ││ │ │費及汽車停車位清潔費之│ │賽宮」95年管│95年6月6日,│ ││ │ │繳費單據編號013693號,│ │理費收繳登記│然從95年管理│ ││ │ │重複登載在傅玉雲名下戶│ │冊影本(原本│費收繳登記冊│ ││ │ │別9E5房屋之95年3、4月 │ │置於卷外,影│可看出邢仁將│ ││ │ │繳款欄(登載號碼為3693│ │本分別節錄自│3696號繳費編│ ││ │ │號),佯裝陳森或傅玉雲│ │原本第4頁及 │號登載在傅玉│ ││ │ │已繳交9E5房屋之95年3、│ │第20頁)、 │雲名下戶別9E│ ││ │ │4月管理費。 │ │101年度他字 │5房屋之95年4│ ││ │ │ │ │第3733號卷第│月繳款欄位,│ ││ │ │ │ │17頁編號0136│而有業務上不│ ││ │ │ │ │93號繳費單據│實登載之情形│ ││ │ │ │ │。 │。 │ │├─┼──────┼───────────┼────┼──────┼──────┤ ││8 │95年3、4月戶│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B1短收 │101年度他字 │從編號013694│ ││ │別9B1住戶管 │上並未繳納登記在傅玉雲│1,900元 │第1738號卷第│號繳費單據可│ ││ │理費收繳登記│名下戶別9B1房屋之95年3│(含管理│15頁、102年 │看出該單據繳│ ││ │冊 │、4月管理費,邢仁卻將 │費1,400 │度偵字第3733│費人為戶別9E│ ││ │ │傅玉雲於95年6月6日繳交│元、汽車│號第42頁至第│5住戶傅玉雲 │ ││ │ │名下戶別9E5房屋95年5、│停車位清│43頁「凡爾賽│,繳款時間為│ ││ │ │6月管理費之繳費單據編 │潔費400 │宮」95年管理│95年6月6日,│ ││ │ │號013694號,重複登載在│元及機車│費收繳登記冊│然從95年管理│ ││ │ │傅玉雲名下戶別9B1房屋 │停車位清│影本(原本置│費收繳登記冊│ ││ │ │之95年4月繳款欄(登載 │潔費100 │於卷外,影本│可看出邢仁將│ ││ │ │號碼為3694號),佯裝陳│元)。 │分別節錄自原│3694號繳費編│ ││ │ │森或傅玉雲已繳交9B1之 │ │本第4頁及第2│號登載在傅玉│ ││ │ │95年3、4月管理費及汽機│ │0頁,又告訴 │雲名下戶別9B│ ││ │ │車停車位清潔費。 │ │人提供之9B1 │1房屋之95年4│ ││ │ │ │ │之95度管理費│月繳款欄位,│ ││ │ │ │ │收繳登記冊影│而有業務上不│ ││ │ │ │ │本漏印機車停│實登載之情形│ ││ │ │ │ │車位清潔費之│。 │ ││ │ │ │ │欄位)、101 │ │ ││ │ │ │ │年度他字第17│ │ ││ │ │ │ │38號卷第18頁│ │ ││ │ │ │ │編號013694號│ │ ││ │ │ │ │繳費單據。 │ │ │├─┼──────┼───────────┼────┼──────┼──────┼────────┤│9 │95年9、10月 │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E5短收 │101年度他字 │從編號014278│邢仁犯業務登載不││ │戶別9E5住戶 │上並未繳納登記在傅玉雲│管理費1,│第1738號卷第│號繳費單據可│實罪,處有期徒刑││ │管理費收繳登│名下戶別9E5房屋之95年9│400元。 │15頁、102年 │看出該單據繳│貳月,如易科罰金││ │記冊 │、10月管理費,邢仁卻將│ │度偵字第3733│費人為戶別9B│,以新臺幣壹仟元││ │ │陳森於95年11月3日繳交 │ │號卷第42頁至│1之住戶陳森 │折算壹日,減為有││ │ │傅玉雲名下戶別9B1房屋 │ │第43頁「凡爾│,繳款時間為│期徒刑壹月,如易││ │ │95年11、12月管理費及汽│ │賽宮」95年管│95年11月3日 │科罰金,以新臺幣││ │ │車停車位清潔費之繳費單│ │理費收繳登記│,然從95年管│壹仟元折算壹日。││ │ │據編號014278號,重複登│ │冊影本(原本│理費收繳登記│ ││ │ │載在傅玉雲名下戶別9E5 │ │置於卷外,影│冊可看出邢仁│ ││ │ │房屋之95年10月繳款欄(│ │本分別節錄自│將4278號繳費│ ││ │ │登載號碼為4278號),而│ │原本第4頁及 │編號登載在傅│ ││ │ │佯裝陳森或傅玉雲有繳交│ │第20頁)、10│玉雲名下戶別│ ││ │ │9E5房屋之95年9、10月管│ │1年度他字第1│9E5之95年10 │ ││ │ │理費。 │ │738號卷第20 │月繳款欄位,│ ││ │ │ │ │頁編號014278│而有業務上不│ ││ │ │ │ │號繳費單據。│實登載之情形│ ││ │ │ │ │ │。 │ │├─┼──────┼───────────┼────┼──────┼──────┼────────┤│10│95年9、10月 │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B1短收 │101年度他字 │從編號014279│邢仁犯業務登載不││ │戶別9B1管理 │上並未繳納登記在傅玉雲│1,900元 │第1738號卷第│號繳費單據可│實罪,處有期徒刑││ │費收繳登記冊│名下戶別9B1房屋之95年9│(含管理│15頁、102年 │看出該單據繳│貳月,如易科罰金││ │ │、10月管理費,邢仁卻將│費1,400 │度偵字第3733│費人為戶別9B│,以新臺幣壹仟元││ │ │陳森於95年11月3日繳交 │元、汽車│號卷第42頁至│1之住戶陳森 │折算壹日,減為有││ │ │傅玉雲名下9E5房屋95年 │停車位清│第43頁「凡爾│,繳款時間為│期徒刑壹月,如易││ │ │11、12月管理費之繳費單│潔費400 │賽宮」95年管│95年11月3日 │科罰金,以新臺幣││ │ │據編號014279號,重複登│元及機車│理費收繳登記│,然從95年管│壹仟元折算壹日。││ │ │載在傅玉雲名下戶別9B1 │停車位清│冊影本(原本│理費收繳登記│ ││ │ │之95年10月繳款欄(登載│潔費100 │置於卷外,影│冊可看出邢仁│ ││ │ │號碼為4279號),而佯裝│元)。 │本分別節錄自│將4279號繳費│ ││ │ │陳森或傅玉雲有繳交9B1 │ │原本第4頁及 │編號登載在傅│ ││ │ │房屋之95年9、10月管理 │ │第20頁,又告│玉雲名下戶別│ ││ │ │費及汽車停車位清潔費。│ │訴人提供之9B│9B1房屋之95 │ ││ │ │ │ │1之95年度管 │年10月繳款欄│ ││ │ │ │ │理費收繳登記│位,而有業務│ ││ │ │ │ │冊影本漏印機│上不實登載之│ ││ │ │ │ │車停車位清潔│情形。 │ ││ │ │ │ │費之欄位)、│ │ ││ │ │ │ │101年度他字 │ │ ││ │ │ │ │第1738號卷第│ │ ││ │ │ │ │21頁編號0142│ │ ││ │ │ │ │79號繳費單據│ │ ││ │ │ │ │。 │ │ │├─┼──────┼───────────┼────┼──────┼──────┼────────┤│11│96年5、6月戶│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B1短收 │101年度他字 │從96年管理費│邢仁犯業務登載不││ │別9B1、9E5住│上並未繳交登記在傅玉雲│1,900元 │第1738號卷第│收繳登記冊可│實罪,處有期徒刑││ │戶管理費收繳│名下9B1、9E5房屋之96年│(含管理│16頁、102年 │看出邢仁直接│貳月,如易科罰金││ │登記冊 │5、6月管理費及汽車停車│費1,400 │度偵字第45頁│在傅玉雲名下│,以新臺幣壹仟元││ │ │位清潔費,邢仁卻在傅玉│元、汽車│至第46頁「凡│戶別9B1、9E5│折算壹日。 ││ │ │雲名下戶別9B1、9E5房屋│停車位清│爾賽宮」96年│房屋之96年5 │ ││ │ │之95年5、6月繳款欄打勾│潔費400 │管理費收繳登│、6月繳款欄 │ ││ │ │,佯裝陳森或傅玉雲已繳│元及機車│記冊影本(原│內打勾,但未│ ││ │ │交9B1、9E5房屋之95年5 │停車位清│本置於卷外,│登記任何繳款│ ││ │ │、6月管理費及汽車停車 │潔費100 │影本分別節錄│單據編號,亦│ ││ │ │位清潔費。 │元), │自原本第4頁 │查無相對應之│ ││ │ │ │9E5短收 │及第20頁,又│繳款單據,而│ ││ │ │ │管理費1,│告訴人提供之│有業務上不實│ ││ │ │ │400元, │9B1之96年度 │登載之情形。│ ││ │ │ │小計3,30│管理費收繳登│ │ ││ │ │ │0元。 │記冊影本漏印│ │ ││ │ │ │ │機車停車位清│ │ ││ │ │ │ │潔費之欄位)│ │ ││ │ │ │ │。 │ │ │├─┼──────┼───────────┼────┼──────┼──────┼────────┤│12│96年9、10月 │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E5短收 │101年度他字 │從編號015719│邢仁犯業務登載不││ │戶別9E5住戶 │上並未繳納登記在傅玉雲│管理費1,│第1738號卷第│號繳費單據可│實罪,處有期徒刑││ │管理費收繳登│名下戶別9E5房屋之96年9│400元。 │16頁、102年 │看出該單據繳│貳月,如易科罰金││ │記冊 │、10月管理費,邢仁卻將│ │度偵字第3733│費人為戶別9B│,以新臺幣壹仟元││ │ │被告陳森於96年11月1日 │ │號卷第45頁至│1之住戶陳森 │折算壹日。 ││ │ │繳交傅玉雲名下9B1房屋 │ │第46頁「凡爾│,繳款時間為│ ││ │ │96年11、12月管理費及汽│ │賽宮」96年管│96年11月1日 │ ││ │ │車停車位清潔費之繳費單│ │理費收繳登記│,然從96年管│ ││ │ │據編號015719號,不實登│ │冊影本(原本│理費收繳登記│ ││ │ │載在傅玉雲名下戶別9E5 │ │置於卷外,影│冊可看出邢仁│ ││ │ │房屋之96年10月繳款欄(│ │本分別節錄自│將5719號繳費│ ││ │ │登載號碼為5719號),佯│ │原本第4頁及 │編號登載在傅│ ││ │ │裝陳森或傅玉雲已繳交 │ │第20頁)、 │玉雲名下戶別│ ││ │ │9E5房屋之96年9、10月管│ │101年度他字 │9E5房屋之96 │ ││ │ │理費。 │ │第1738號卷第│年10月繳款欄│ ││ │ │ │ │24頁編號0157│位,而有業務│ ││ │ │ │ │1號繳費單據 │上不實登載之│ ││ │ │ │ │。 │情形。 │ │├─┼──────┼───────────┼────┼──────┼──────┼────────┤│13│96年9、10月 │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B1短收 │101年度他字 │從編號015720│邢仁犯業務登載不││ │戶別9B1住戶 │上並未繳納登記在傅玉雲│1,900元 │第1738號卷第│號繳費單據可│實罪,處有期徒刑││ │管理費收繳登│名下戶別9B1房屋之96年9│(含管理│16頁、102年 │看出該單據繳│貳月,如易科罰金││ │記冊 │、10月管理費,邢仁卻將│費1,400 │度偵字第45頁│費人為戶別9E│,以新臺幣壹仟元││ │ │陳森於96年11月1日繳交 │元、汽車│至第46頁「凡│5之住戶陳森 │折算壹日。 ││ │ │傅玉雲名下戶別9E5房屋 │停車位清│爾賽宮」96年│,繳款時間為│ ││ │ │96年11、12月管理費之繳│潔費400 │管理費收繳登│96年11月1日 │ ││ │ │費單據編號015720號,重│元及機車│記冊影本(原│,然從96年管│ ││ │ │複登載在傅玉雲名下戶別│停車位清│本置於卷外,│理費收繳登記│ ││ │ │9B1之96年10月繳款欄( │潔費100 │影本分別節錄│冊可看出邢仁│ ││ │ │登載號碼為5720號),佯│元)。 │自原本第4頁 │將5720號繳費│ ││ │ │裝陳森或傅玉雲已繳交9B│ │及第20頁,又│編號登載在傅│ ││ │ │1之96年9、10月管理費及│ │告訴人提供之│玉雲名下戶別│ ││ │ │汽車停車位清潔費。 │ │9B1之96年度 │9B1房屋之96 │ ││ │ │ │ │管理費收繳登│年10月繳款欄│ ││ │ │ │ │記冊影本漏印│位,而有業務│ ││ │ │ │ │機車停車位清│上不實登載之│ ││ │ │ │ │潔費欄位)、│情形。 │ ││ │ │ │ │101年度他字 │ │ ││ │ │ │ │第1738號卷第│ │ ││ │ │ │ │25頁編號0157│ │ ││ │ │ │ │20號繳費單據│ │ ││ │ │ │ │。 │ │ │├─┼──────┼───────────┼────┼──────┼──────┼────────┤│14│97年1、2月戶│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E5短收 │101年度他字 │從編號016322│邢仁犯業務登載不││ │別9E5住戶管 │上並未繳納登記在傅玉雲│管理費1,│第1738號卷第│號繳費單據可│實罪,處有期徒刑││ │理費收繳登記│名下戶別9E5房屋之97年1│400元。 │16頁、102年 │看出該單據繳│貳月,如易科罰金││ │冊 │、2月管理費,邢仁卻將 │ │度偵字第3733│費人為戶別9B│,以新臺幣壹仟元││ │ │陳森於97年4月2日繳交傅│ │號卷第48頁至│1之住戶陳森 │折算壹日。 ││ │ │玉雲名下戶別9B1房屋97 │ │第49頁「凡爾│,繳款時間為│ ││ │ │年3、4月管理費及汽車停│ │賽宮」97年管│97年4月2日,│ ││ │ │車位清潔費之繳費單據編│ │理費收繳登記│然從97年管理│ ││ │ │號016322號,不實登載在│ │冊影本(原本│費收繳登記冊│ ││ │ │傅玉雲名下戶別9E5房屋 │ │置於卷外,影│可看出邢仁將│ ││ │ │之97年2月繳款欄(登載 │ │本分別節錄自│6322號繳費編│ ││ │ │號碼為6322號),佯裝陳│ │原本第4頁及 │號登載在傅玉│ ││ │ │森或傅玉雲已繳交9E5房 │ │第20頁)、10│雲名下戶別9E│ ││ │ │屋之97年1、2月管理費。│ │1年度他字第1│5房屋之97年2│ ││ │ │ │ │738號卷第26 │月繳款欄位,│ ││ │ │ │ │頁編號016322│而有業務上不│ ││ │ │ │ │號繳費單據。│實登載之情形│ ││ │ │ │ │ │。 │ │├─┼──────┼───────────┼────┼──────┼──────┼────────┤│15│97年5、6月之│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B1短收 │101年度他字 │從編號016827│邢仁犯業務登載不││ │戶別9B1管理 │上並未繳納登記在傅玉雲│1,900元 │第1738號卷第│號繳費單據可│實罪,處有期徒刑││ │費收繳登記冊│名下戶別9B1房屋之97年5│(含管理│16頁、102年 │看出該單據繳│貳月,如易科罰金││ │ │、6月管理費,邢仁卻將 │費1,400 │度偵字第48頁│費人為戶別9B│,以新臺幣壹仟元││ │ │傅玉雲於97年8月7日繳交│元、汽車│至第49頁「凡│1之住戶傅玉 │折算壹日。 ││ │ │名下戶別9B1房屋97年7、│停車位清│爾賽宮」97年│雲,繳款時間│ ││ │ │8月管理費及汽車停車位 │潔費400 │管理費收繳登│為97年8月7日│ ││ │ │清潔費之繳費單據編號 │元及機車│記冊影本(原│,然從97年管│ ││ │ │016827號,不實登載在傅│停車位清│本置於卷外,│理費收繳登記│ ││ │ │玉雲名下戶別9B1房屋之 │潔費100 │影本分別節錄│冊可看出邢仁│ ││ │ │97年6月繳款欄(登載號 │元)。 │自原本第4頁 │將6827號繳費│ ││ │ │碼為6827號),佯裝陳森│ │及第20頁,又│編號登載在傅│ ││ │ │或傅玉雲有繳交9B1房屋 │ │告訴人提供之│玉雲名下戶別│ ││ │ │之97年5、6月管理費及汽│ │9B1之97年管 │9B1房屋之97 │ ││ │ │車停車位清潔費。 │ │理費收繳登記│年6月繳款欄 │ ││ │ │ │ │冊影本漏印機│位,而有業務│ ││ │ │ │ │車停車位清潔│上不實登載之│ ││ │ │ │ │費欄位)、10│情形。 │ ││ │ │ │ │1年度他字第1│ │ ││ │ │ │ │738號卷第27 │ │ ││ │ │ │ │頁編號016827│ │ ││ │ │ │ │號繳費單據。│ │ │├─┼──────┼───────────┼────┼──────┼──────┼────────┤│16│97年5、6月戶│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E5短收 │101年度他字 │從編號016828│邢仁犯業務登載不││ │別9E5住戶管 │上並未繳納登記在傅玉雲│管理費1,│第1738號卷第│號繳費單據可│實罪,處有期徒刑││ │理費收繳登記│名下戶別9E5房屋之97年5│400元。 │16頁、102年 │看出該單據繳│貳月,如易科罰金││ │冊 │、6月管理費,邢仁卻將 │ │度偵字第3733│費人為戶別9E│,以新臺幣壹仟元││ │ │傅玉雲於97年8月7日繳交│ │號卷第48頁至│5之住戶傅玉 │折算壹日。 ││ │ │名下戶別9E5房屋97年7、│ │第49頁「凡爾│雲,繳款時間│ ││ │ │8月管理費之繳費單據編 │ │賽宮」97年管│為97年8月7日│ ││ │ │號016828號,不實登載在│ │理費收繳登記│,然從97年管│ ││ │ │傅玉雲名下戶別9E5房屋 │ │冊影本(原本│理費收繳登記│ ││ │ │之97年6月繳款欄(登載 │ │置於卷外,影│冊可看出邢仁│ ││ │ │號碼為6828號),佯裝陳│ │本分別節錄自│將6828號繳費│ ││ │ │森或傅玉雲有繳交9E5之 │ │原本第4頁及 │編號登載在傅│ ││ │ │97年5、6月管理費。 │ │第20頁)、10│玉雲名下戶別│ ││ │ │ │ │1年度他字第1│9E5房屋之97 │ ││ │ │ │ │738號卷第28 │年6月繳款欄 │ ││ │ │ │ │頁編號016828│位,而有業務│ ││ │ │ │ │號繳費單據。│上不實登載之│ ││ │ │ │ │ │情形。 │ │├─┼──────┼───────────┼────┼──────┼──────┼────────┤│17│97年9、10月 │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B1短收1│101年度他字 │從97年管理費│邢仁犯業務登載不││ │戶別9B1、9E5│上並未繳費傅玉雲名下戶│,800元(│第1738號卷第│收繳登記冊可│實罪,處有期徒刑││ │住戶管理費收│別9B1、9E5房屋之97年9 │含管理費│16頁、102年 │看出邢仁直接│貳月,如易科罰金││ │繳登記冊 │、10月管理費及汽車停車│1,400元 │度偵字第3733│在傅玉雲名下│,以新臺幣壹仟元││ │ │位清潔費,邢仁卻在傅玉│、汽車停│號卷第48頁至│戶別9B1、9E5│折算壹日。 ││ │ │雲名下戶別9B1、9E5房屋│車位清潔│第49頁「凡爾│房屋之97年9 │ ││ │ │之97年9、10月繳款欄打 │費400元 │賽宮」97年管│、10月繳款欄│ ││ │ │勾,佯裝陳森或傅玉雲已│及機車停│理費收繳登記│內打勾,但未│ ││ │ │繳交9B1、9E5房屋之97年│車位清潔│冊影本(原本│登記任何繳款│ ││ │ │9、10月管理費及汽車停 │費100元 │置於卷外,影│單據編號,亦│ ││ │ │車位清潔費。 │),9E5 │本分別節錄自│查無相對應之│ ││ │ │ │短收管理│原本第4頁及 │繳款單據,而│ ││ │ │ │費1,400 │第20頁,又告│有業務上不實│ ││ │ │ │元,小計│訴人提供之9B│登載之情形。│ ││ │ │ │3,300元 │1之97年度管 │ │ ││ │ │ │。 │理費收繳登記│ │ ││ │ │ │ │冊影本漏印機│ │ ││ │ │ │ │車停車位清潔│ │ ││ │ │ │ │費欄位)。 │ │ │├─┼──────┼───────────┼────┼──────┼──────┼────────┤│18│98年1、2月戶│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B1短收1│101年度他字 │從98年管理費│邢仁犯業務登載不││ │別9B1、9E5住│上並未繳交登記在傅玉雲│,900元(│第1738號卷第│收繳登記冊可│實罪,處有期徒刑││ │戶管理費收繳│名下戶別9B1、9E5房屋之│含管理費│16頁、102年 │看出邢仁直接│貳月,如易科罰金││ │登記冊 │98年1、2月管理費及汽機│1,400元 │度偵字第3733│在傅玉雲名下│,以新臺幣壹仟元││ │ │車停車位清潔費,邢仁卻│,汽車停│號卷第51頁至│戶別9B1、9E5│折算壹日。 ││ │ │在傅玉雲名下戶別9B1、 │車位清潔│第52頁「凡爾│房屋之98年1 │ ││ │ │9E5房屋之98年1、2月繳 │費400元 │賽宮」98年管│、2月繳款欄 │ ││ │ │款欄打勾,佯裝陳森或傅│,機車停│理費收繳登記│內打勾,但未│ ││ │ │玉雲已繳費9B1、9E5房屋│車位清潔│冊影本(原本│登記任何繳款│ ││ │ │之98年1、2月管理費及汽│費100元 │置於卷外,影│單據編號,亦│ ││ │ │機車停車位清潔費。 │),9E5 │本分別節錄自│查無相對應之│ ││ │ │ │短收管理│原本第4頁及 │繳款單據,而│ ││ │ │ │費1,400 │第20頁)。 │有業務上不實│ ││ │ │ │元,小計│ │登載之情形。│ ││ │ │ │3,300元 │ │ │ ││ │ │ │。 │ │ │ │├─┼──────┼───────────┼────┼──────┼──────┼────────┤│19│98年5、6月戶│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同上 │同上 │從98年管理費│邢仁犯業務登載不││ │別9B1、9E5住│上並未繳交登記在傅玉雲│ │ │收繳登記冊可│實罪,處有期徒刑││ │戶管理費收繳│名下戶別9B1、9E5房屋之│ │ │看出邢仁直接│貳月,如易科罰金││ │登記冊 │98年5、6月管理費及汽機│ │ │在傅玉雲名下│,以新臺幣壹仟元││ │ │車停車位清潔費,邢仁卻│ │ │戶別9B1、9E5│折算壹日。 ││ │ │在傅玉雲名下戶別9B1、9│ │ │房屋之98年5 │ ││ │ │E5房屋之98年5、6月繳款│ │ │、6月繳款欄 │ ││ │ │欄打勾,佯裝陳森或傅玉│ │ │內打勾,但未│ ││ │ │雲已繳交管理費及汽機車│ │ │登記任何繳款│ ││ │ │停車位清潔費。 │ │ │單據編號,亦│ ││ │ │ │ │ │查無相對應之│ ││ │ │ │ │ │繳款單據,而│ ││ │ │ │ │ │有業務上不實│ ││ │ │ │ │ │登載之情形。│ │├─┼──────┼───────────┼────┼──────┼──────┼────────┤│20│98年11、12月│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同上 │同上 │從98年管理費│邢仁犯業務登載不││ │戶別9B1、9E5│上並未繳交登記在傅玉雲│ │ │收繳登記冊可│實罪,處有期徒刑││ │住戶管理費收│名下98年11、12月管理費│ │ │看出邢仁直接│貳月,如易科罰金││ │繳登記冊 │及汽機車停車位清潔費,│ │ │在傅玉雲名下│,以新臺幣壹仟元││ │ │邢仁卻在傅玉雲名下戶別│ │ │戶別9B1、9E5│折算壹日。 ││ │ │9B1、9E5房屋之98年11、│ │ │房屋之98年11│ ││ │ │12月繳款欄打勾,佯裝陳│ │ │、12月繳款欄│ ││ │ │森或傅玉雲已繳交管理費│ │ │內打勾,但未│ ││ │ │及汽機車停車位清潔費。│ │ │登記任何繳款│ ││ │ │ │ │ │單據編號,亦│ ││ │ │ │ │ │查無相對應之│ ││ │ │ │ │ │繳款單據,而│ ││ │ │ │ │ │有業務上不實│ ││ │ │ │ │ │登載之情形。│ │├─┼──────┼───────────┼────┼──────┼──────┼────────┤│21│99年3、4月 │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B1短收 │101年度他字 │從99年管理費│邢仁犯業務登載不││ │9B1、9E5住戶│上並未繳交登記在傅玉雲│2,000元 │第1738號卷第│收繳登記冊可│實罪,處有期徒刑││ │理費收繳登記│名下戶別9B1、9E5房屋之│(含管理│16頁、102年 │看出邢仁直接│貳月,如易科罰金││ │冊 │99年3、4月管理費及汽機│費1,400 │度偵字第3733│在傅玉雲名下│,以新臺幣壹仟元││ │ │車停車位清潔費,邢仁卻│元、汽車│號卷第54頁至│戶別9B1、9E5│折算壹日。 ││ │ │在傅玉雲名下戶別9B1、9│停車位清│第55頁「凡爾│房屋之99年3 │ ││ │ │E5房屋之99年3、4月繳款│潔費400 │賽宮」99年管│、4月繳款欄 │ ││ │ │欄打勾,佯裝陳森或傅玉│元,2臺 │理費收繳登記│內打勾,但未│ ││ │ │雲已繳交管理費及汽機車│機車停車│冊影本(原本│登記任何繳款│ ││ │ │停車位清潔費。 │位清潔費│置於卷外,影│單據編號,亦│ ││ │ │ │200元) │本分別節錄自│查無相對應之│ ││ │ │ │,9E5短 │原本第4頁及 │繳款單據,而│ ││ │ │ │收管理費│第20頁)。 │有業務上不實│ ││ │ │ │1,400元 │ │登載之情形。│ ││ │ │ │,小計3,│ │ │ ││ │ │ │400元。 │ │ │ │├─┼──────┼───────────┼────┼──────┼──────┼────────┤│22│99年11、12月│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同上 │同上 │從99年管理費│邢仁犯業務登載不││ │戶別9B1、9E5│上並未繳交登記在傅玉雲│ │ │收繳登記冊可│實罪,處有期徒刑││ │住戶管理費收│名下戶別9B1、9E5房屋之│ │ │看出邢仁直接│貳月,如易科罰金││ │繳登記冊 │99年11、12月管理費及汽│ │ │在傅玉雲名下│,以新臺幣壹仟元││ │ │機車停車位清潔費,邢仁│ │ │戶別9B1、9E5│折算壹日。 ││ │ │卻在傅玉雲名下戶別9B1 │ │ │房屋之99年11│ ││ │ │、9E5房屋之99年11、12 │ │ │、12月繳款欄│ ││ │ │月繳款欄打勾,佯裝陳森│ │ │內打勾,但未│ ││ │ │或配偶傅玉雲已繳交管理│ │ │登記任何繳款│ ││ │ │費及汽機車停車位清潔費│ │ │單據編號,亦│ ││ │ │。 │ │ │查無相對應之│ ││ │ │ │ │ │繳款單據,而│ ││ │ │ │ │ │有業務上不實│ ││ │ │ │ │ │登載之情形。│ │├─┼──────┼───────────┼────┼──────┼──────┼────────┤│23│100年1、2月 │陳森或其配偶傅玉雲實際│9E5短收 │101年度他字 │從100年管理 │邢仁犯業務登載不││ │戶別9E5住戶 │上並未繳交登記在傅玉雲│管理費1,│第1738號卷第│費收繳登記冊│實罪,處有期徒刑││ │管理費收繳登│名下戶別9E5房屋之100年│400元。 │16頁、102年 │可看出邢仁直│貳月,如易科罰金││ │記冊 │1、2月管理費,邢仁卻在│ │度偵字第3733│接在傅玉雲名│,以新臺幣壹仟元││ │ │傅玉雲名下戶別9E5房屋 │ │號卷第57頁「│下戶別9E5房 │折算壹日。 ││ │ │之100年1、2月繳款欄打 │ │凡爾賽宮」10│屋之100年1、│ ││ │ │勾,佯裝陳森或傅玉雲已│ │0年管理費收 │2月繳款欄內 │ ││ │ │繳交管理費。 │ │繳登記冊影本│打勾,但未登│ ││ │ │ │ │(原本置於卷│記任何繳款單│ ││ │ │ │ │外,影本分別│據編號,亦查│ ││ │ │ │ │節錄自原本第│無相對應之繳│ ││ │ │ │ │4頁及第20頁 │款單據,而有│ ││ │ │ │ │)。 │業務上不實登│ ││ │ │ │ │ │載之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