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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交重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 告 林建雄兼特別代理人 林福添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徐美玉律師被 告 陳銘良

佶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育君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吳玉英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許嘉容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鈞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