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緝字第76號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枝順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續一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枝順係統禹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統禹公司)負責人,曾阿娟為被告蘇枝順之妻,民國87年12月14日,統禹公司承攬李茂松雞舍新建工程,其中鐵厝鋼皮部分新台幣(下同)347萬3千3百30元,土木部分156萬8千6百30元,總估價為504萬1千9百60元,李茂松先交付定金130萬萬元予被告蘇枝順,土木部分嗣由李茂松自行僱工處理,鋼骨結構工程已於88年6月底完工,李茂松應支付被告蘇枝順施作之鐵厝鋼皮之工程款,尚待被告蘇枝順提出確實估價單或請款明細請款。詎被告蘇枝順、曾阿娟於88年7月31日下午4、5時許,夥同不知情之吳清泉及2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在台南縣玉井鄉○○村00○0號李茂松住宅,見李茂松不在家,被告蘇枝順及曾阿娟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總工程款為1430萬元為由,扣除前付之定金,要求李茂松之妻高惠珠簽發1300萬元之本票,高惠珠不從,被告蘇枝順乃向高惠珠恐嚇稱:「如不簽發本票,將殺死妳先生,讓雞場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等語,致高惠珠心生畏懼,遂應被告蘇枝順之要求,以李茂松之名義簽發面額1300萬萬元之本票1紙交予被告蘇枝順,被告蘇枝順、曾阿娟2人取得本票後始行離去。因認被告蘇枝順涉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亦有明文。查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時效規定有修正,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前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修正後為2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有變動,自影響刑罰權之效果,應屬刑法第2條所稱之「法律變更」,修正後所定追訴權時效期間較長,則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是以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之認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又依「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參照),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81條、第83條之規定。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嫌,該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上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1月14日開始偵查,有刑事告訴狀可憑(89年度偵字第1178號卷第1頁),嗣經同署檢察官於91年8月29日提起公訴,於91年9月10日繫屬本院,而因被告逃匿致本院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經本院於91年12月12日發布通緝,有通緝書可佐(見本院91年度易字第1222號卷第85頁),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本件因通緝致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為2年6月(即10年之4分之1)。因之被告上開犯行之追訴權時效,依起訴事實記載被告行為終了日為「88年7月31日」,即自該行為終了日起計算10年,並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年6月期間,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最高法院82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自本件開始實施偵查之日(即89年1月14日)起至本院發佈通緝之日(即91年12月12日)止,共2年10月又29日,加計此2年10月又29日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期間,並扣除檢察官於91年8月29日提起公訴後至91年9月10日案件實際繫屬於本院前之13日期間,是本案追訴權時效業於103年12月16日完成,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又本件被告蘇枝順雖於96年5月1日經宣告死亡,然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所謂「被告死亡」,係指事實上死亡而言,並不包括死亡宣告在內(最高法院62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參照),是本件無從為不受理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鄭銘仁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