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23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泓志
楊岫涓張金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泓志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岫涓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金龍無罪。
事 實
一、劉泓志、楊岫涓為配偶關係,兩人係附表一所示嘉義祐民診所、嘉義玄祐診所、雲林玄祐診所之實際負責人,由劉泓志擔任嘉義祐民診所之登記負責醫師,張淳良自民國102 年1月至同年9 月間,擔任嘉義玄祐診所之登記負責醫師,陳義雄自102 年6 月24日起至103 年3 月24日止,擔任雲林玄祐診所之登記負責醫師。劉泓志、楊岫涓除僱用張淳良、陳義雄外,另僱用張金龍、陳瑞玉分別擔任嘉義祐民診所、嘉義玄祐診所之執業醫師。嘉義祐民診所、嘉義玄祐診所、雲林玄祐診所於附表二、三所示之期間內,均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於102 年7 月23日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均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特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劉泓志、楊岫涓負責匯整診所之看診資料,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點數,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特約合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之人。【陳瑞玉業於
103 年8 月11日死亡,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陳義雄因本案涉犯共同詐欺罪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張淳良本案涉犯共同詐欺罪部分,則另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詎劉泓志、楊岫涓明知依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業務時,應按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即健保病患)之實際診療情形,核實向健保署申報點數、請領醫療給付,且依健保署公布之「102 年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所申請之「巡迴醫療服務」,需依核准之巡迴時間、地點看診,始得以向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其僱用張淳良、陳義雄、陳瑞玉、張金龍等人,依前開方案向健保署提出申請,經健保署核准與否、核准執行之時間、地點分別詳如附表一所示。竟分別與張淳良、陳義雄共同意圖不法所有,基於詐領健保給付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準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劉泓志、楊岫涓指示張淳良、陳義雄、不知情之陳瑞玉、張金龍,擅自前往如附表二所示未經核准之處所為病患執行「巡迴醫療服務(看診時間、病患名稱、申報之健保給付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且因劉泓志、楊岫涓明知其等執行「巡迴醫療服務」之處所未經核准,倘如實申報健保署將不予核付,為詐領健保給付,竟先以電腦網路傳輸之方式,連結至健保署之網站,於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醫療服務點數清單等業務電磁紀錄之「案件分類」、「治療項目」等欄位為不實填載,復於次月20日前,列印該等內容之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業務文書,分別蓋用嘉義玄祐負責醫師之張淳良、雲林玄祐診所負責醫師之陳義雄、嘉義祐民診所負責醫師劉泓志印章及該診所印信,按月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申請醫療服務點數而行使之,致健保署南區業務組不知情之成年承辦人員分別陷於錯誤,誤信係於所內看診,核付詳如附表二所示醫療服務點數,再將核付金額撥付至由嘉義玄祐診所、雲林玄祐診所、嘉義祐民診所醫療費用指定之匯款帳戶,足生損害於健保署南區業務組查核醫療費用給付之正確性。
三、劉泓志、楊岫涓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領健保給付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準文書之犯意聯絡,自10
1 年1 月起至101 年11月間(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1 月至11月間),明知不知情之張金龍未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均週日)看診,仍擅自進行健保卡就醫掛號之作業,再以電腦網路傳輸之方式,連結至健保署之網站,在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醫療服務點數清單等業務電磁紀錄不實登載於附表三所示各次時間診療之不實事項,復於次月20日之前,列印該等內容之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業務文書,分別蓋用嘉義祐民診所負責醫師劉泓志印章及診所印信,按月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申請醫療服務點數而行使之,致健保署南區業務組不知情之成年承辦人員分別陷於錯誤,誤信係於有附表三所示之醫療行為,核付詳如附表三所示醫療服務點數,再將核付金額撥付至由嘉義祐民診所醫療費用指定之匯款帳戶,足生損害於健保署南區業務組查核醫療費用給付之正確性。
四、案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7 條第2 款、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認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就嘉義玄祐診所、雲林玄祐診所部分、嘉義祐民診所部分之犯罪事實,均係一人犯數罪,並分別與同案被告張淳良(嘉義玄祐診所部分)、張金龍(嘉義祐民診所部分)、另案被告陳義雄(雲林玄祐診所部分)、陳瑞玉(嘉義玄祐診所部分)等人共犯一罪,均為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相牽連之案件。再因本件同案被告之一張淳良設籍於臺南市仁德區,為本院所管轄之地域,故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1 項之規定,就相牽連之各案件事實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再被告劉泓志認檢察官起訴書所指之文書係「私文書」而並非「業務文書」,其論罪法條應為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而非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主張檢察官起訴法條錯誤,本件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應冠以「訴」字案號而非「易」字,本院並未更改案號逕行審理程序與法有違。案號前冠以「訴」或「易」字字別,乃法院依「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依案件種類之分類,屬於審判行政之範疇,與法院最終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結果無關,嗣本院於準備程序、審理時,亦曾就被告可能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罪名暨其適用法條逐條告知,供檢察官、被告於辯論時一併予以攻防,對被告之訴訟權並無妨礙。至於是否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應視第二審判決認定之結果,刑事訴訟法於第376 條另有規定,與本院分案字別無涉。被告劉泓志執前詞,認本院審理程序不合法,實無足採。
三、證據能力: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惟該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性質上仍屬傳聞證據(即審判外之陳述),然因檢察官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因而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立法理由參照)。從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既已依法具結,即應有證據能力。被告劉泓志雖爭執證人張淳良、張金龍、陳瑞玉、陳義雄、翁美惠、柳瓊姿、翁淑珍、邱慧慈、潘淑凰(下稱張淳良等9人)於103 年2月19日偵訊時之證述,認證人係違法拘提到庭,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云云。然查:本案被告劉泓志、楊岫涓犯罪事實之認定,證人張淳良等9 人該日偵訊時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係就本案有重要關係之親身知覺、體驗事實所為之陳述,即居於證人之地位,依第186 條第1 項規定命其具結,使證人知悉其有據實陳述之義務,以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況證人均係經合法程序傳喚到庭,有張淳良等9 人之傳票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49 頁至第156 頁),且張淳良、張金龍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敘明其等當日前往地檢署訊問時並未受到不法訊問或有其他違背意願之情形(見本院卷一第10
3 頁背面),被告劉泓志所認,應屬誤會。㈡另本判決引用作為認定事實之健保署業務專員偵訊時之證述
、病患之訪查紀錄,均係具有傳聞性質供述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對於證據方法表示無意見,並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31 頁正面及背面,審易卷五第45頁背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至於證人張淳良等9 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對被告
劉泓志、楊岫涓而言,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復查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159 條之5例外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固坦承共同出資經營嘉義祐民診所、嘉義玄祐診所、雲林玄祐診所,僱用張淳良、張金龍、陳瑞玉、陳義雄等醫師,並指示其等前往附表二所示之地區看診,被告劉泓志另坦承有申報附表二、三所示之健保點數,惟矢口否認有被訴之詐欺、業務登載不實犯行。辯稱:健保署公布之「102 年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係補助性質,張淳良、張金龍、陳瑞玉、陳義雄確實有前往該處為病患看診,並無違法可言;伊指示張淳良、張金龍、陳瑞玉、陳義雄前往看診係受到病患之邀,為醫師法第8 條之2 但書「應邀出診」之行為,並非以「巡迴醫療」之名義;證人張金龍確實有於星期日幫劉泓志、楊岫涓、劉宣妘、劉瑞卿,有診所之監視器可佐,病歷及申報文件均無不實可言;健保署並無法人之身分,健保費並非健保費用非健保局之財產,無從成為詐欺取財之客體,醫師法等法規有對病歷登載不實之規定,本件應屬行政訴訟之範疇,與刑事犯罪無涉;診所之醫事服務特約合約係和位於臺北市之健保署簽立,健保點數申報程序亦係上傳至臺北市健保署,並非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申報作業相關之文書係伊獨自製作,該文書並非基於專業立場所製作,性質上應為私文書,而非業務上文書云云。被告楊岫涓除重申伊並未參與申報程序云云,自偵訊、本件準備程序至歷次審理時均引用被告劉泓志之辯解,並未提出其餘答辯。
二、經查:㈠被告劉泓志係嘉義祐民診所之登記負責醫師,與被告楊岫涓
共同出資經營嘉義祐民診所、嘉義玄祐診所、雲林玄祐診所,張淳良係嘉義玄祐診所之登記負責醫師,陳義雄係雲林玄祐診所之登記負責醫師,陳瑞玉、張金龍分別為嘉義玄祐診所、嘉義祐民診所之執業醫師,張淳良、陳義雄、陳瑞玉、張金龍均受僱於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嘉義祐民診所、嘉義玄祐診所、雲林玄祐診所於附表二、三之期間內,均與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特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又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曾分別指示張淳良、陳義雄、陳瑞玉、張金龍前往如附表二所示之地區為病患看診,被告劉泓志並匯整前開診所之看診資料,以「所內看診」向健保署申報詳如附表二(未核准之巡迴醫療部分)、附表三(被告劉泓志、楊岫涓與劉宣妘、劉瑞卿部分)所示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點數等事實,業據被告劉泓志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32 頁背面至第134 頁正面),核與證人即受僱醫師張淳良、陳義雄、陳瑞玉、張金龍偵訊時結證:均受僱於劉泓志、楊岫涓,受劉泓志、楊岫涓之指示前往附表二所示地點巡迴醫療。由劉泓志、楊岫涓提供醫療巡迴車、指派護士隨行、提供工具、藥材、刷卡機等語(見偵三卷第163 頁背面、第202 頁正面至第203 頁背面、第175 頁背面至第176 頁正面、第157 頁背面);證人即任職於嘉義祐民診所、嘉義玄祐診所、雲林玄祐診所之護士翁美惠、柳瓊滋、翁淑珍、邱慧慈、潘淑凰偵訊時證述:均受僱於劉泓志、楊岫涓在診所任職,曾分別與張淳良、陳義雄、陳瑞玉、張金龍等人一同前往嘉義布袋、臺南北門等處巡迴醫療。地點是劉泓志、楊岫涓決定。巡迴時是醫師將病歷輸入電腦,護士負責掛號、刷健保卡、給藥,隔天回到診所將資料匯整與上傳等語大致相符(見偵三卷第183 頁正面至背面、第189 頁背面至第190 頁正面、第193 頁正面至背面、偵三卷第210 頁正面至背面、第244 頁背面至第245 頁正面)。復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業務訪查訪問記錄暨門診醫療費用收據、看診病患健保卡、藥袋、領取藥物之翻拍照片(見偵一卷第44頁正面至第100 頁背面,偵二卷第5 頁正面至第55頁背面、第60頁正面至第134 頁背面、第
139 頁正面至第223 頁背面);嘉義玄祐診所特約機構基本資料作業、嘉義玄祐診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嘉義玄祐診所上傳之看診詳細資料、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服務點數申報總表、特約機構基本資料作業、醫事人員基本資料查詢(見偵一卷第10頁、第14頁至第22頁、第104頁正面至第113 頁背面、第114 頁至第120 頁、第221 頁至第222 頁);雲林玄祐診所特約機構基本資料作業、特約機構基本資料作業、醫事機構醫事人員現況清單查詢(偵卷一第24頁、第270 頁、第242 頁背面);嘉義祐民診所之特約機構基本資料作業(見偵卷一第9 頁);張淳良、陳義雄、陳瑞玉、張金龍未經核准之申報健保費用明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104 年6 月25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檢附之嘉義玄祐診所、嘉義祐民診所、雲林玄祐診所申報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4 年12月18日健保南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嘉義玄祐診所、嘉義祐民診所、雲林玄祐診所之不實申報統計表附卷可參(見偵一卷第121 頁正面至第154 背面、第225 頁正面至第235 頁正面、第280 頁正面至第282 頁背面、第245 頁正面至第25
1 頁背面,本院卷一第139 頁至第136 頁、第293 頁至第35
8 頁)。此部分之事實,先堪以認定。㈡被告劉泓志、楊岫涓雖辯稱醫事法規中並無實際負責人乙詞
,然觀其等並不否認出資聘請嘉義祐民診所、嘉義玄祐診所、雲林玄祐診所之醫事人員,並安排醫療地點、申報健保給付等情(見偵五卷第125 頁正面至背面),均與一般人對負責人之認知無異,雖非登記之負責醫師,自屬診所之實際負責人。至於被告楊岫涓雖稱伊僅參與行政工作,並未參與申報健保給付云云,然參以:⑴證人張淳良偵訊時之證述:申報相關流程伊不清楚,都是劉泓志、楊岫涓申報,診所事務都是劉泓志、楊岫涓負責,楊岫涓負責行政事務。巡迴的地點是楊岫涓安排的等語(見偵三卷第163 頁背面);⑵證人陳義雄偵訊時之證述:伊自102 年3 月5 日登記為雲林玄祐診負責醫師,實際上只負責看病,健保費用是匯款到伊與雲林玄祐診所的聯名帳戶,帳戶資料都在劉泓志、楊岫涓手上等語(見偵三卷第202 頁正面至第203 頁背面);⑶證人柳瓊滋偵訊時之證述:伊任職於雲林玄祐診所,曾和張淳良醫師、陳義雄醫師外出巡迴看診。劉泓志、楊岫涓說有跟健保署申請過了,健保給付的申報工作都是他們在處理等語(見偵三卷第189 頁背面至第190 頁正面);⑷證人潘淑凰偵訊時之證述:伊受僱於劉泓志在嘉義祐民診所擔任護理師,劉泓志曾安排伊與張金龍醫師、張淳良醫師一起去做巡迴醫療。診所的行政曾經告知伊健保給付的申報是楊岫涓在做等語(見偵三卷第244 頁背面至第245 頁正面);一致陳明被告楊岫涓在診所同時有負責處理健保給付請領之事務。衡以證人柳瓊滋、潘淑凰為診所護士,直至偵訊當日仍受被告楊岫涓僱用,其等間並無對立利害衝突關係,應無甘冒偽證刑責而構陷被告楊岫涓之動機存在,再觀其等具結後之證述內容,並無矛盾之瑕疵存在,應得採信。綜上所述,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同為嘉義祐民診所、嘉義玄祐診所、雲林玄祐診所之實際負責人,其等共同指示張淳良、陳義雄、陳瑞玉、張金龍前往如附表二所示之地區為病患看診,匯整前開診所之看診資料,再向健保署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點數等事實,均堪認定。被告楊岫涓辯稱未曾申請健保給付云云,與證人前開證述不合,自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㈢再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前以嘉義玄祐診所、雲林玄祐診所、
嘉義祐民診所之名義,就該所負責或執業醫師張淳良、陳義雄、陳瑞玉、張金龍等人,依「102 年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前開方案向改制前之健保局提出申請,其中張淳良、張金龍經健保署核准執行,核准之時間、地點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另陳義雄、陳瑞玉之申請經健保署以「逾期申請」為由未予同意之事實,則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102 年2 月22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3 月15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
6 月6 日健保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3 月21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 年
8 月22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2 月22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年9月27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偵卷一第236 頁、第237 頁、第26頁、第43頁、第243 頁,偵三卷第34頁、第35頁)。則被告劉泓志、楊岫涓身為前揭診所之實際負責人,以診所之名義,對健保署提出張淳良、陳義雄、陳瑞玉、張金龍等人「102 年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之申請,對於申請核准與否、核准執行及變更之時間地點等節自應知悉。另健保署曾以陳瑞玉、陳義雄申請之巡迴醫療未經同意為由,明確表示不予支付健保給付,嗣被告劉泓志曾以診所、醫師之名義向健保署提起申復,結果均維持原核定,亦曾發文向健保署請求支付費用等情,亦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 年2 月13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102年1月23日健保南字0000000000號函、102 年2 月20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4 月11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 年9 月13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雲林玄祐診所函文等件在卷可參(見偵三卷第
1 頁至第3 頁、第49頁正面至第53頁背面、第125 頁、第12
6 頁正面及背面)。佐以:⑴證人即健保署南區業務組醫務管理科視察賴阿薪於偵訊時之證述:劉泓志先前曾因祐民診所之劉泓志、劉瑞卿醫師關於巡迴醫療費用之請領對健保署提起行政訴訟,南區業務組曾以「未通過巡迴醫療申請」為由扣除劉泓志、劉瑞卿醫師巡迴醫療之費用,可見劉泓志知道要符合方案通過申請才可以請領。本件張金龍醫師在未核准之時間前往嘉義東石看診,張淳良醫師跨區前往臺南市北門看診,陳義雄、陳瑞玉醫師因申請逾期,健保署並未核准,卻均以一般診所內看診的方式申報健保給付。若如實以巡迴醫療申報,依規定是不會支付任何健保給付等語(見偵三卷第145頁背面至第146頁正面);⑵證人張淳良偵訊時之證述:當時楊岫涓跟我講要我去臺南市北門區看診,我有跟楊岫涓說,北門區不在我們簽約範圍內,這樣會申請不到錢;劉泓志、楊岫涓有去申請,但是沒有過,他們知道拿不到錢,但是楊岫涓要我繼續去看診等語(見偵三卷第161 頁背面至第162 頁正面),可認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對於「巡迴醫療」僅得就核准之範圍申請給付乙情亦知之甚詳。況被告劉泓志、楊岫涓以「所內看診」方式申請附表二部分醫療給付,業為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所不爭執,亦與卷附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張淳良、陳義雄、陳瑞玉、張金龍未經核准巡迴醫療申報健保費用明細等證所示之「申報科別」相符(見偵一卷第121 頁正面至第154 背面、第225 頁正面至第235 頁正面、第280 頁正面至第282 頁背面、第245 頁正面至第251 頁背面),益徵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深知倘如實以「巡迴醫療」之項目申請附表二所示費用,健保署將不予核付健保給付,始佯以「所內看診」之方式申報點數,用意在於規避相關承辦人員之審核之事實。
㈣又證人張金龍從未於星期天在祐民診所看診,亦未曾正式幫
劉泓志、楊岫涓、劉宣妘、劉瑞卿看診過或製作病歷之正式醫療行為等情,業據證人張金龍於偵訊時之證述明確(見偵三卷第158 頁正面)。被告劉泓志雖否認有虛報張金龍於附表三之時間為劉泓志、楊岫涓、劉宣妘、劉瑞卿看診之行為,然觀其偵查時先稱:張金龍有輪值,應是張金龍個人記錯,並稱有診所監視器、張金龍幫劉宣妘看診之照片可以提出(見偵五卷第126 頁背面至第127 頁正面),然其同日庭呈之答辯狀略以:我女兒(劉宣妘)一定有生病,有可能是我看但是輸入錯誤,時間過太久,排班都已經忘了(見偵五卷第184 頁至第185 頁);嗣其於本院審理時表示:病人是確實有病,但只是醫師署名不符(見本院卷六第43頁背面),似指當時看診之醫師並非張金龍,其就自身所經歷之事項,先後為不一致之陳述,是否可信,已不無疑問。再衡以證人張金龍此部分並非以共同正犯之身分起訴,此與共同正犯恐為減輕自身責任而相互指證之情形有異,其與被告劉泓志、楊岫涓間為僱主與受僱醫師之關係,顯無虛偽證述陷其等入罪之動機。觀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就附表三申報於星期日看診之次數,總數高達13次,難認證人張金龍會對重複之事件全然遺忘。況附表三所示之就診時間,均分布於星期日晚間
6 時至9 時之間,一般診所週日晚間開診營業,本非常態,而被告劉泓志、劉瑞卿均有醫師之資格,楊岫涓、劉宣妘又分別為被告劉泓志之配偶、女兒,縱於當下患病而有急需,亦非不得憑其之專業學識能力應急。又被告劉泓志雖於偵查時稱有診所監視器、看診照片可以提出,暫且不論「因急需看診時猶拍攝照片」此舉實已超於一般人之理解,此部分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本院於104 年6 月10日行準備程序時曾與被告劉泓志確認,被告劉泓志卻稱:伊認為審理時違法的,所以沒有提出之必要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31 頁正面),終至本院審理終結時,均未提出供法院調查,自難因其空言所辯,據為其有利之認定。至於被告劉泓志認證人張金龍係本案之共同被告,依司法院釋字第582 號之意旨,其證詞不得作為證據,惟上開大法官解釋係對於共同被告未立於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而言,本案證人張金龍係在偵訊時合法傳喚,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言,亦查無非法訊問之情形,證據能力要無疑問,業如前述,並非該解釋所指之情形。綜理證人張金龍偵訊時之證述及前開客觀事實,則張金龍並未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於祐民診所為劉泓志、楊岫涓、劉宣妘、劉瑞卿看診之事實,洵堪認定。
㈤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明知張淳良、陳義雄、陳瑞玉、張金龍
附表二部分之健保給付,若如實以「巡迴醫療」申報,健保署將不予給付健保費用,故製作顯與事實不符「所內看診」之申報總表等電磁紀錄、書面文書,規避相關承辦人員之審核。另附表三部分,明知張金龍未替附表三所示之病患看診,猶提供己有及他人所有之健保卡進行刷卡掛號作業,在病歷、申領健保給付等電磁紀錄、書面文書為不實記載,先後隱匿實際看診之情形,致承辦人員因此誤認附表二之病患係前往嘉義玄祐診所、雲林玄祐診所、嘉義祐民診所看診,及張金龍有附表三之醫療行為,進而核付健保點數及給付健保費用,自屬施用詐術以取得健保給付之行為無訛。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明知如實申報,健保署將不與核付健保點數及給付,遂以不實登載之方式進行申報,業如前述,據此,其等對於健保署核付之點數與健保費用並無適法之財產權源乙節,主觀上應有明確之認識,仍施用詐術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進而核付健保點數、給付健保費用而交付財物,當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被告劉泓志、楊岫涓雖辯稱本案偏遠地區之病患確實有生病,醫生亦有前往看診云云,言下之意似指其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然本案可認被告劉泓志、楊岫涓行使詐術之徵結應在於「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指示醫師於未經核准之區域、時間執行巡迴醫療,倘如實申報,健保署將不與核付」,申言之,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對於該部分之健保給付自始係無取得管領之權源,不因其看診之對象是否確實有患病而有不同,自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㈥再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之醫療服務案件費用申報,應
於次月20日前為之。採電子資料申報者,得分1 日至15日及16日至月底兩段為之。採網路或電磁紀錄申報者,並應於次月5 日及20日前,檢送醫療費用申報表單;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4 條定有明文。依證人即健保署南區業務組專員李麗娟偵訊時之證述:南區業務組管轄之縣市包括雲林、嘉義、臺南。診所可以在次月1日時線上申報前一個月產生之醫療費用,惟仍需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請總表」寄往南區業務組才算完成申報程序。本件祐民診所、玄祐診所都必須線上申報再將總表寄到位於臺南市○○區○○路之南區業務組等語(見偵三卷第145 頁正面至背面),衡以證人李麗娟係承辦健保費用之公務人員,與被告劉泓志、楊岫涓素不相識,基於主管機關之立場,就其公務經辦之流程具結後之證述,自無不可信之事由,且證人李麗娟證述之流程,核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104 年6 月25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向本署申請健保醫療費用,係採每月申報方式,當月份之醫療服務案件費用申報,於次月20日前為之;實務上,醫療院所多採電子資料網路申報,併寄發書面醫療費用申請表單至本署審查」等語並無齟齬(見本院卷一第139 頁),應得採信。被告劉泓志辯稱:特約合約均係與健保署簽約,健保署在臺北市,伊並未再以書面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提出健保給付之申請,本案和南區業務組無關云云,顯與實情有所出入。況南區業務組之設置性質上僅為該署依地區劃定之業務分配據點,與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本案是否成立犯罪無涉。再被告劉泓志、楊岫涓負責嘉義玄祐診所、雲林玄祐診所、嘉義祐民診所之健保費用申報事務,已如前述,復參以證人李麗娟之證述,可知申報程序尚包括平日看診資料之匯整、按月申報寄送表單等情,可認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均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醫事服務特約合約等相關規定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之人,其等為申請健保費用所製作之電子病歷、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醫療服務點數清單等電子文件、相關文書,均表示申報醫療給付費用之用意,係從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申報之業務所需之文書,自屬為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同法第220 條第2 條、第215 條之業務上準文書。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復辯稱:劉泓志並非雲林祐民診所、嘉義玄祐診所之登記負責醫師,以張淳良、陳義雄之名義申報,縱有偽造亦應為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云云,惟按刑法第21
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要件,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令內容不實,除合於業務登載不實之要件,得論以刑法第215 條之罪名外,尚難論以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係泛指除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外,偽造他人名義之文書之行為。查被告劉泓志係嘉義祐民診所之登記負責醫師,復與楊岫涓同為嘉義玄祐診所、雲林玄祐診所、嘉義祐民診所之實際負責人,佐以證人張淳良、陳義雄之證述:係受僱於劉泓志、楊岫涓為掛名負責人,健保給付由其等負責申報等語,證人陳義雄更證稱:伊將與玄祐診所之聯名帳戶交予被告劉泓志、楊岫涓等語(見偵三卷第163 頁背面至第164 頁正面、第202 頁背面),可知張淳良、陳義雄於受僱時即知悉該診所之健保申報行為由實際負責人被告劉泓志、楊岫涓負責,自難認被告劉泓志、楊岫涓之申報行為係未經授權,既無冒用他人名義之問題,則非刑法第210 條規範之情形。
㈦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或辯稱:醫師法、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對於記載不符之情事已設有設有規範,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醫師法之規定;且醫師如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申報健保給付,依司法院釋字第533 號及第545 號解釋意旨,亦僅構成行政懲處事由云云。惟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之法條競合,係以多數法條之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且多數法條均得涵括該事實之前提下,被告劉泓志、楊岫涓與同案被告張淳良、陳義雄事實欄二、三之行為,除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直接故意,同時存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致交付財物之情形,本院已認定如上,至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5條第1 項第3 款、醫師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29條前段雖亦設有行政罰則之相關規定,然與本院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成立刑事犯罪之認定無涉,應無法條競合之問題。至被告劉泓志辯稱略以:健保局非法人,健保費用也非健保局之財產,不符詐欺之法律要件,並援引醫師法、醫療法、司法院釋字第533 號、第545 號為據云云,惟司法院釋字第533 號、第545 號解釋文,係以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據此,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但並未排除契約當事人若有一方涉及刑事事件時,不得適用刑事法規,此觀全民健保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暨第72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下:一、特約醫院及診所…」及「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以2 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略)」自明。另行政罰法第26條第1 項亦定明:「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之」,從上可知,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非無競合之可能存在,並無排除適用之效力。再健保署係具有法人身份之中央行政機關,依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及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組織法設立,經法律明定其法定職權,依預算法編列預算送立法院審議,有獨立之關防、大印,並以署長為代表人等情,業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104 年6 月25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敘明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39 頁),其在法律上具有法人之資格並無疑義。至於被告劉泓志、楊岫涓以不實登載之方式,致健保署承辦人員核付健保點數,再依各季平均點值換算為新臺幣後,以健保給付之名義將金錢匯入嘉義玄祐診所、雲林玄祐診所、嘉義祐民診所指定之帳戶,以詐術取得健保署管理之健保經費,自屬財產上之損害。據此,被告劉泓志辯稱:
健保費用應為行政案件,健保署並非法人、健保費並非財產、且未生損害云云,均不足採,亦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㈧被告劉泓志又辯稱:伊指示張淳良、陳義雄、陳瑞玉、張金
龍前往看診之行為,係醫師法規定之「應邀出診」,並非巡迴醫療,與「102 年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無關云云。按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醫師法第8條之2 定有明文。該規定之立法意旨,乃係為提高醫療服務品質,故限制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場所,應以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錄之場所為限;惟為符實際,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或應病人邀請出診者不在此限。而主管機關對於事先報請核准之案件,自得權衡是否影響申請機構之人力配置或業務執行、支援情形之適當性,及是否符合衛生機關推展公共衛生業務與衡酌當地醫療資源狀況之需要等因素,再予核准。依上開規定,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固不必事先報准。惟解釋該法條,所謂之會診、支援應係指非固定排班提供診療,且係臨時因須病情或醫療業務之需要,須他醫療機構之醫師會同診療或支援之情況而言,至於門診、約診則均須事先報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另「應邀出診」則係指應情況危急或地區偏遠就醫不便之病患之邀往診而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71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1254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40號、同院81年度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570 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行政院衛生署99年11月22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旨:「『應邀出診』,係指應情況危急或行動不便之病人邀往診而言。所稱「病危」依社會之通念,應指病情極為嚴重,危及生命安全而言,應非是指定期發生之狀況。」等語亦同此見。然據證人即前往看診之醫事人員偵訊時之證述、病患之訪談紀錄可知,附表二看診之地點均在宮廟、活動中心等公共場所,看診之前曾經廣播,看診之對象係對於不特定之大眾,病情多為皮膚病、痠痛、眼疾、感冒,時間密集群聚,亦未見有何情況危急或行動不便之狀況。被告劉泓志另提出病患之陳情聯名書函,表示其等係受病患之請求出診,惟被告劉泓志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該簽名是在看診當下請病人逐一簽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2 頁正面),可知陳情聯名書函既於看診時製作,並無先於看診之書面要約存在。上述情況均與「應邀出診」之概念相去甚遠。況被告劉泓志早於100 年間曾因「應邀出診」之健保給付事宜往函健保署,經回覆略以:應邀出診尚涉及行動不便之認定,應就個案醫療提供及具體事實之認定等語,嗣被告劉泓志亦曾向嘉義縣政府報備定時、定點之應邀出診,經嘉義縣政府函覆表示「不予同意」,函中亦重申行政院衛生署99年11月22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對於「應邀出診」之解釋,係指情況危急或行動不便之病人邀往,非屬定時發生之狀況等語,此有行政院衛生署健保局100 年9 月23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A 號、該局
100 年4 月7 日健保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該局99年4 月30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嘉義縣政府以102 年5 月
3 日府授衛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徵(見偵五卷第10
1 頁至第102 頁、第104 頁、第105 頁、第110 頁至第111頁)。被告劉泓志既曾因「應邀出診」為由主動函詢相關單位,迭經主管機關函覆、解釋在案,對其指示張淳良、陳義雄、陳瑞玉、張金龍前往看診之行為並非「應邀出診」乙節自應早有認識,其再辯稱並非巡迴醫療,係應病患要求出診云云,均屬規避行政程序、臨訟卸責之詞,本院尚難加以採信。
㈨至於被告楊岫涓另認醫師法第8 條之2 對執業處所之限制與
藥師法第11條有相同之情形,後者業據司法院釋字711 號宣告違憲,請求本院申請就醫師法第8 條之2 釋憲云云。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業經司法院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號解釋在案。經查:醫師法第8 條之2 與修正前之藥師法第11條,均為對特定職業執業處所之限制,固屬對憲法工作權之限制,然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利本非不得限制,惟需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之要求,此觀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可明。參以釋字第711 號之解釋文:「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而修正前之藥師法第11條並未設有例外規定,此與醫師法第8 條之2 保有「但書」之設計大不相同,除前述於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與應邀出診之情形,再如本案張金龍、張淳良向健保署申請之「102 年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經核准執行(即但書所指「經事先報准者」),均屬醫師法第8 條之2 但書之情形,可見該條非未訂有因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之例外存在。醫師法第8 條之2 與修正前之藥師法第11條二者之立法技術既有不同,個案上自難加以比附援引。此外,被告劉泓志、楊岫涓並未提出具體理由,向本院釋明本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存在,自無以此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之必要,併此敘明。
㈩綜上各節以觀,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擅自指示知情之張淳良
、陳義雄、不知情之陳瑞玉、張金龍前往附表二之處所看診,亦明知如附表三所示之病患,並未於刷卡之當日前往嘉義祐民診所就診,仍登載不實診療事項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病歷,製作不實之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醫療服務點數清單等文書,蓋用嘉義玄祐診所負責醫師張淳良、雲林玄祐診所負責醫師陳義雄、嘉義祐民診所負責醫師劉泓志之印章及該診所印信,據以向健保署申報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醫療服務點數,致健保署南區業務組不知情之成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進而撥付健保給付之行為,均堪認定。被告劉泓志、楊岫涓之辯解,均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至被告劉泓志、楊岫涓以歷次書狀提出如附表四所示調查證據之聲請,惟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定有明文,被告劉泓志、楊岫涓聲請傳喚之諸多證人,均與本案無涉,其泛請本院調閱、函查之另案事證,均非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案之關聯性更令人難以索解,難認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況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涉有前揭之犯罪事實,業據本院依卷內事證認定如上,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經核均無必要,應予駁回。另被告劉泓志、楊岫涓答辯狀舉出之諸多判決、判例字號,其中不乏被告自身對於實務見解之誤解,遑論個案之基礎事實各有差異,另案法官他案對卷證資料之評價及意見,亦原無從拘束本院對本案之判斷。本件已事證明確,被告劉泓志、楊岫涓二人有事實欄所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劉泓志、楊岫涓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103年6 月18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施行、同年0 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原法定刑係「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1,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0 元以下罰金」,其中修正前罰金之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可科或併科30,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可科或併科500,00
0 元以下罰金,已提高罰金刑部分之最高刑度。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顯然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予以論處,合先敘明。
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劉泓志、楊岫涓以電腦處理病患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的方式,製作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醫療服務點數清單等電磁紀錄,該電磁紀錄足以表示申報醫療給付費用之用意證明,按上說明,應以文書論。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平日負責診所健保給付申報之業務,執行業務製作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醫療服務點數清單、等準文書,先以電腦網路上傳,再列印寄送紙本之方式,按月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之成年承辦人員申報醫療服務點數而行使,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進而撥付健保給付,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20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之雖漏未引用刑法第220 條第2 項,然該部分事實業於起訴書事實欄內載明,本院自得予以審理。又起訴書事實欄張淳良擅自看診之地點雖未記載「網寮、掌潭」、事實欄陳義雄擅自看診之期間記載係「102 年7 、8 月至103 年2 月17日止」,然觀起訴書附表一、二已分別載明「網寮、掌潭」及「102 年6 月間」之就診病患、點數申報,應認前開部分已在檢察官起訴之範圍內;而起訴書事實欄張淳良擅自看診之期間雖記載係102 年4 月起至103 年2 月10日,但起訴書附表一之病患看診時間均分布於「102 年4 月至102 年7月間」,此部分應為誤載,至於起訴書事實欄之犯罪時間「102 年」係「101 年」之誤載,業據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更正(見本院卷一第251 頁正面),均不影響起訴之效力,併此敘明。
㈢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每月間先後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準)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自始係出於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以相同模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依附表
二、三所示之月份,每月犯行各論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劉泓志、楊岫涓以接續作成不實之診療紀錄及申報文件
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承辦人員行使之方式,達成其詐取健保點數、給付之目的,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與詐欺取財之行為,均屬整體犯罪計畫之一部分,行為有部分同一,於牽連犯刪除之後,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成立想像競合,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劉泓志、楊岫涓為嘉義玄祐診所、雲林玄祐診所、嘉義
祐民診所之實際負責人,共同負責健保點數之申報作業,就附表二、三之行為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等與同案被告即嘉義玄祐診所登記負責醫師張淳良、另案被告即雲林玄祐診所登記負責醫師陳義雄間,分別就附表二㈠至㈤嘉義玄祐診所、㈥至雲林玄祐診所申報點數部分之犯罪事實,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意旨另認另案被告陳瑞玉受僱於被告劉泓志、楊岫涓,亦就嘉義玄祐診所102 年3 月至102 年7 月間詐取健保給付之行為成立共同正犯,然因陳瑞玉業於103 年8 月11日死亡,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本院綜觀全卷事證,均無陳瑞玉事前對於被告劉泓志、楊岫涓申請之巡迴醫療並未核准乙節知悉之積極證據,況陳瑞玉與張淳良、陳義雄雖均受僱於被告劉泓志、楊岫涓,然伊並未身兼該診所登記負責醫師之身份,無需提供印信、帳戶予被告劉泓志、楊岫涓進行健保給付申報作業,其情節與張淳良、陳義雄應屬有異,自難認陳瑞玉與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併此敘明。
㈥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前於101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花蓮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59 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被告劉泓志所科之刑再與另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2 人分別於101 年10月5 日、101 年10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部分(附表二、附表三㈦),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㈦末按刑法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後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及刑法分則有關常業犯之規定,目的本在將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其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故除認應合於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實質上一罪關係以一罪論處者外,自應秉持一罪一罰之原則。本件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接續將不實診療紀錄、相關申報文件上傳後,仍需按月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之承辦人員寄送紙本文書,均如前述,參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特約合約、「102年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之要點及契約條款,均載明係每月分次申報,應可認被告劉泓志、楊岫涓(除每月上傳表單、寄送文件等申報行為之犯意難以切割,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外)附表二、附表三不同診所、各次逐月申報之行為犯意截然可分,而為複數之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容有誤會。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劉泓志、楊岫涓身為全
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機構之實際負責人,分具醫師、藥師之身份,原應遵照與健保署所簽訂之契約,盡其醫療服務專業,竟為貪圖中央健康保險局之醫療資源,以不實醫療紀錄詐領醫療費用,危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完整性,且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於本案前已有虛報看診詐取健保給付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查,再犯下相同性質之犯罪,犯後猶圖卸責,未見其有何悔意,但念其附表二之部分確實有前去替病患看診,附表三之部分詐取之財物數額不高,兼衡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五第45頁正面),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張金龍明知其向健保署申請之「102 年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經健保署核准執行之時間如附表一所示,竟仍與劉泓志、楊岫涓共同意圖不法所有,基於詐領健保給付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擅自前往於102 年10月、11月間前往嘉義縣東石鄉東崙村活動中心、嘉義縣東石鄉港墘村活動中心看診(看診時間、病患名稱、申報之健保給付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再由劉泓志、楊岫涓登載事實欄所示之不實文書、電磁紀錄,以電子傳輸、寄送紙本之方式,按月向健保署申請醫療服務點數而行使之,致健保署南區業務組不知情之成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係於所內看診,核付詳如附表二、所示醫療服務點數,再將核付金額撥付至由嘉義祐民診所醫療費用指定之匯款帳戶,足生損害於健保署南區業務組查核醫療費用給付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張金龍與同案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共同涉犯刑法第215 條、第21
6 條(漏引第220 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詐欺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次按無罪判決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稱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無罪判決書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爰不再論述無罪部分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四、檢察官認被告張金龍涉犯前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詐欺罪嫌,無非以:㈠同案被告劉泓志、楊岫涓之供述;㈡證人即嘉義祐民診所護士翁美惠、翁淑珍、邱慧慈、潘淑凰之證述、證人即健保署南區業務組承辦人員賴阿薪、李麗娟之證述、病患訪查紀錄;㈢嘉義祐民診所之特約機構基本資料作業、嘉義祐民診所健保給付申報資料、不實統計明細等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張金龍固坦承有前往附表二所示之地點為病患看診之行為,惟堅詞否認被訴前開犯行,辯稱:伊受僱於劉泓志,看診的地點都是劉泓志決定的,對於申請程序、核准範圍或事後變更乙節均不知悉,亦未參與申報程序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張金龍係嘉義祐民診所之受僱醫師,受僱於同案被告即
該所之實際負責人劉泓志、楊岫涓,受其等指示前往詳如附表二、之地區為病患看診,是為被告張金龍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02 頁背面)。嗣嘉義祐民診所負責健保給付申報業務之劉泓志、楊岫涓再登載事實欄所示之不實文書、電磁紀錄,以電子傳輸、寄送紙本之方式,按月向健保署申請醫療服務點數而行使,致健保署南區業務組不知情之成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係於所內看診,核付詳如附表二所示醫療服務點數,再將核付金額撥付至由嘉義祐民診所醫療費用指定之匯款帳戶等情,業據本院依卷內證據認定如上,此部分之事實,固堪以認定。
㈡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
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被告或共犯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次按被告之自白,雖為證據之一種,但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防止偏重自白,發生誤判之危險。以被告之自白,作為其自己犯罪之證明時,尚有此危險;以之作為其他共犯之罪證時,不特在採證上具有自白虛偽性之同樣危險,且共犯者之自白,難免有嫁禍他人,而為虛偽供述之危險。是則利用共犯者之自白,為其他共犯之罪證時,其證據價值如何,按諸自由心證主義之原則,固屬法院自由判斷之範圍。但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雖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陳述,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221號、87年度台上258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以本案而言,起訴意旨認被告張金龍與同案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共同犯罪,係以被告張金龍明知健保署核准之「巡迴醫療方案」執行時間業於102 年4 月1 日變更,仍擅自前往附表二、之處所看診,故認被告張金龍事前與劉泓志、楊岫涓已有犯意聯絡之謀議。同案被告固於劉泓志於104 年6月10日本院準備程序時曾稱:巡迴醫療地點變更的事,我都有告訴張金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2 頁正面),上開陳述對於被告張金龍而言,仍屬共同正犯之供述,揆之前開實務見解,此項不利於被告之供述,必須無瑕疵可指,並有其他補強證據可佐。惟縱觀檢察官之舉證:⑴證人即曾任嘉義祐民診所之護士翁美惠、翁淑珍、邱慧慈、潘淑凰於偵訊時僅證稱:巡迴地點係由僱主劉泓志、楊岫涓決定等語(見偵三卷第183 頁正面至背面、第193 頁正面至背面、偵三卷第21
0 頁正面至背面、第244 頁背面至第245 頁正面),嗣證人潘淑凰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去的地點都是劉泓志指示,是僱主排班叫伊前往,並不知道核准的地點變更,或是申請有被拒絕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52 頁背面至第253 頁背面),均無從得知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平日有將「巡迴醫療」核准之執行方式暨變更等節告知診所其他非擔任負責醫師之僱員。⑵又劉泓志、楊岫涓以診所名義提出張金龍「102 年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之申請,健保署准許執行及變更之公文,均係以「嘉義祐民診所」為受文者,並非寄送與被告張金龍本人或其住所,此觀卷附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 年2 月22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9 月27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甚明(見偵三卷第34頁、第35頁),且上開函文寄送時均無簽收回執文件,有同署103 年11月21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憑(見審易卷四第262 頁正面),無從得知是否由被告張金龍收受上開文件。被告張金龍係受僱看診之醫師,平日並未參與診所行政事務,是否得以藉由上開公文知悉「巡迴醫療」內容已變更,非無疑問。況嘉義祐民診所之健保給付,係匯入嘉義祐民診所與劉泓志於第一商業銀行之特約帳戶,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費用劃撥轉帳資料卡、醫療給付付款明細表附卷可稽(見審易卷四第
270 頁至第273 頁背面),依此可知,被告張金龍與同案被告張淳良、陳義雄雖均受僱於劉泓志、楊岫涓,惟因其並未無診所登記負責醫師之身份,無需如張淳良、陳義雄提供印信、帳戶予被告劉泓志、楊岫涓進行健保給付申報作業,對於健保署健保給付之核付情形,亦未必知悉。⑶至於證人即曾任嘉義祐民診所之護士翁嘉如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每次出去巡迴醫療都會帶一份健保署寄來的公文,如果健保署有人來,就會拿給他們看。我不太記得有沒有變更,如果有變更,診所應該會告知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4 頁至第255 正面),然劉泓志、楊岫涓確曾指示張淳良、陳義雄、陳瑞玉、張金龍等人於未經核准之地點進行巡迴醫療,業如前述,自無可能於每次執行巡迴醫療時均有健保署之核准公文;且依證人翁嘉如證述:於98年至102 年年初在雲林玄祐診所,
102 年1 月至7 月間在嘉義祐民診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
5 頁背面),而本件被告張金龍遭起訴之犯罪事實係發生於
000 年00月、11月之時,是證人翁嘉如陳述之情況,應與本案起訴張金龍涉案之時段無關,尚難作為被告張金龍不利之認定。⑷其餘病患證述、病患訪查紀錄、嘉義祐民診所之特約機構基本資料作業、嘉義祐民診所健保給付申報資料、不實統計明細等證,該等證據均僅能用以證明同案被告劉泓志、楊岫涓曾經指示被告張金龍前去為病患看診(再向健保署申報健保給付)之客觀事實,尚難因被告張金龍確有前去為病患看診乙節,據認被告張金龍事前對於「巡迴醫療」之核准範圍有所知悉,更無從推知被告張金龍是否有參與看診後之健保給付申報作業。另同案被告劉泓志104 年6 月10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述外,同案被告劉泓志、楊岫涓亦未曾有何不利於被告張金龍之供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張金龍犯罪,據此,尚難使本院形成被告張金龍亦屬共同正犯之有罪確信。被告張金龍既無犯意聯絡、亦未有行為分擔,其被訴與同案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詐欺之行為,核屬無法證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張金龍被訴與同案被告劉泓志、楊岫涓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詐欺之犯行,僅有共同正犯劉泓志單一供述指證,其餘卷內之證據,均無從補強其指證之憑信性,犯罪尚屬有疑,揆之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張金龍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15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
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鍾邦久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育菁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診所名稱 │看診醫│申請方案 │核准與否暨核准執行之時│健保署(健保局││ │ │師 │ │間、地點 │)准否及同意變││ │ │ │ │ │更之函文 │├──┼─────┼───┼─────┼───────────┼───────┤│ 1 │玄祐診所(│張淳良│「102 年度│自102 年3 月1 日起至10│行政院衛生署中││ │址設嘉義縣│ │全民健康保│2 年12月31日止: │央健康保險局10││ │東石鄉西崙│ │險西醫基層│㈠每週四於嘉義縣布袋鎮│2 年2 月22日健││ │村17鄰栗子│ │總額醫療資│ 建德宮、嘉義縣布袋鎮│保南字第102506││ │崙657 號,│ │源不足區域│ 太聖宮 │0986號函、102 ││ │下稱嘉義玄│ │改善方案」│㈡每週五於嘉義縣東石鄉│年3 月15日健保││ │祐診所,登│ │新開業方案│ 建安宮、嘉義縣東石鄉│南字第00000000││ │記負責醫師│ │(D4,治療│ 慶福宮 │87號函(見偵卷││ │為張淳良)│ │項目代號為│㈢每週六於嘉義縣碑前村│一第236 頁、第││ │ │ │G6) │ 活動中心、嘉義縣布袋│237 頁) ││ │ │ │ │ 鎮龍山宮。其中「嘉義│ ││ │ │ │ │ 縣碑前村活動中心」自│ ││ │ │ │ │ 102 年4 月1 日起同意│ ││ │ │ │ │ 變更為「布袋鎮龍江里│ ││ │ │ │ │ 卿雲廟」 │ ││ │ ├───┼─────┼───────────┼───────┤│ │ │陳瑞玉│「102 年度│逾期申請不予同意。 │行政院衛生署中││ │ │ │全民健康保│ │央健康保險局10││ │ │ │險西醫基層│ │2 年3 月21日健││ │ │ │總額醫療資│ │保南字第102506││ │ │ │源不足地區│ │1107號函(見偵││ │ │ │改善方案」│ │卷一第43頁) ││ │ │ │巡迴醫療服│ │ ││ │ │ │務(D4,治│ │ ││ │ │ │療項目代號│ │ ││ │ │ │為G5 ) │ │ │├──┼─────┼───┼─────┼───────────┼───────┤│ 2 │玄祐診所(│陳義雄│「102 年度│逾期申請不予同意。 │行政院衛生署中││ │址設雲林縣│ │全民健康保│ │央健康保險局10││ │口湖鄉梧南│ │險西醫基層│ │2 年8 月22日健││ │村光明路41│ │總額醫療資│ │保南字第102501││ │號,下稱雲│ │源不足地區│ │2941號函(見偵││ │林玄祐診所│ │改善方案」│ │卷一第243 頁)││ │,登記負責│ │巡迴醫療服│ │ ││ │醫師為陳義│ │務(D4,治│ │ ││ │雄) │ │療項目代號│ │ ││ │ │ │為G5 ) │ │ │├──┼─────┼───┼─────┼───────────┼───────┤│ 3 │祐民診所(│張金龍│「102 年度│自102 年1 月1 日起至10│行政院衛生署中││ │址設嘉義縣│ │全民健康保│2 年12月31日止: │央健康保險局10││ │布袋鎮上海│ │險西醫基層│㈠每週一於嘉義縣東石鄉│2 年2 月22日健││ │東路16號1 │ │總額醫療資│ 壽天宮、嘉義縣東石鄉│保南字第102506││ │樓及18號1 │ │源不足地區│ 頂楫村灣仔脯13號 │0988號函、行政││ │樓,下稱嘉│ │改善方案」│㈡每週三於嘉義縣義竹鄉│院衛生福利部中││ │義祐民診所│ │巡迴醫療服│ 武聖殿、嘉義縣義竹鄉│央健康保險署10││ │,登記負責│ │務(D4,治│ 嘉應宮 │2 年9 月27日健││ │醫師為劉泓│ │療項目代號│㈢每週四於嘉義縣東石鄉│保南字第102501││ │志) │ │為G5 ) │ 東崙村活動中心、嘉義│5705號函(見偵││ │ │ │ │ 縣東石鄉港乾村活動中│三卷第34頁、第││ │ │ │ │ 心。自102 年10月1 日│35頁) ││ │ │ │ │ 起變更為每周二於「嘉│ ││ │ │ │ │ 義縣布袋鎮建德宮」、│ ││ │ │ │ │ 「嘉義縣布袋鎮太聖宮│ ││ │ │ │ │ 」 │ │└──┴─────┴───┴─────┴───────────┴───────┘附表二:擅自至未經核准之處所巡迴醫療部分┌────────────────────────────┬─────┐│看診時間、地點、病患姓名、申報之健保給付 │主文 │├────────────────────────────┼─────┤│㈠、嘉義玄祐診所 102 年3 月份【102 年4 月1 日申報】 │劉泓志共同│├────────────────────────────┤犯詐欺取財││⒈陳瑞玉於102 年3 月6 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罪,累犯,││ 27日擅自於嘉義縣布袋鎮九江活動中心看診,病患姓名如下:│處有期徒刑││ 蔡吉豐、蔡李市、蔡鄭秀晴、蕭顏環、蔡來春、蔡淑雯、蘇技│肆月,如易││ 秀、蔡寶來、蔡忠義、蔡吉豐、蔡李市、蔡鄭秀晴、蔡蘇金葉│科罰金,以││ 、蕭顏環、蔡淑貞、蘇技秀、莊福興、蔡換文、蔡德水、呂江│新臺幣壹仟││ 魁、蔡蕭秀氣、蔡黃美枝、蔡蘇金葉、蕭顏環、蔡淑貞、蔡崇│元折算壹日││ 烈、蔡寶來、呂江魁、蔡吉豐、蔡崇勝、蔡李市、蔡鄭秀晴、│。 ││ 蔡蘇金葉、蕭蔡秀月、蔡朱寶玉、馬亞林、陳玉蓮。每名病患│楊岫涓共同││ 均申報357 點至556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⒉陳瑞玉於102 年3 月4 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處有期徒刑││ 25日擅自於嘉義縣永屯村永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賴盈臻│叁月,如易││ 、柯綢、陳田、陳岸、張旭翔、陳許鉗、鄭林苳荷、張林嬿昭│科罰金,以││ 、鄭雅方、柯福秋、賴建台、賴盈臻、柯綢、陳田、陳岸、陳│新臺幣壹仟││ 子龍、張旭翔、陳侯秀琴、陳許鉗、廖鄭胡蝶、賴建台、賴盈│元折算壹日││ 臻、柯綢、陳田、陳水南、陳子龍、張旭翔、陳葉○、張林嬿│。 ││ 昭、陳蔡玉輝、鄭雅方、賴建台、賴盈臻、柯綢、陳田、陳岸│ ││ 、陳水南、陳子龍、李清日、張智遠、陳侯秀琴、陳莊壁、林│ ││ 鄭麗卿、張陳碧如、賴建台。每名病患均申報357 點之健保點│ ││ 數。 │ │├────────────────────────────┤ ││⒊陳瑞玉於102 年3 月6 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 ││ 27日擅自於嘉義縣布袋鎮振寮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熊金蓮│ ││ 、邱振泰、包蕙菁、邱火然、蔡清和、邱蔡開、沈阿春、張玉│ ││ 瑤、陳韋伶、蔡守發、林川德、邱伯、蔡國基、林蔡秀只、熊│ ││ 金蓮、蔡守發、莊溪泉、蔡國基、高林菊、邱蕭玉貌、曾足、│ ││ 邱家羚、許秀玲。每名病患均申報357 點至461 點不等之健保│ ││ 點數。 │ │├────────────────────────────┤ ││⒋陳瑞玉於102 年3 月4 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 ││ 25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慈安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邱素梅│ ││ 、蔡陳麗惠、陳戴麗珠、黃張菜瓜、侯美玉、陳戴水西、陳全│ ││ 杉、陳進榮、陳戴麗珠、曾玉春、邱素梅、邱素月、陳全杉、│ ││ 戴玉勝、陳王盆、黃張菜瓜、曾玉春、邱素梅、邱素月、黃平│ ││ 福、戴玉勝、楊莊○、陳林玉、陳吳秀珠、陳戴麗珠。每名病│ ││ 患均申報357 點至831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⒌陳瑞玉於102 年3 月5 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 ││ 26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厝型村福安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黃清議、蔡湧欽、蔡安傑、蔡水雲、蔡信三、蔡家和、蔡吳○│ ││ 鯉、林清風、張秋籐、蔡家和、蔡湧欽、蔡李彩雲、葉美霞、│ ││ 顏蔡惠玲、林清風、蔡家和顏、蔡方貴、蔡李彩雲、黃順和、│ ││ 黃永村、柯來居、蔡吳茉莉、黃雅文、PHAM THIN 、許太榮、│ ││ 蔡嘉德、蔡春長、蔡振文、柯來居、吳鈺輝、李柯招、許朱呅│ ││ 、蔡許明珠、王玉杰、許陳賜茶、黃雅蘭、黃順和、蔡信三、│ ││ 鄭明山、蔡嘉德、王永霖、王永發、柯來居、許伯銘、許振昌│ ││ 、吳鈺輝、李柯招、蔡呂策、許李梅花、許吳玉珠、蔡許明珠│ ││ 、陳許清月、許嘉欣、劉美瓊、周春燕、蔡昭誠、朱耀宗、李│ ││ 柯招、蔡王金花、許朱呅、蔡麗玲、劉美瓊。每名病患均申報│ ││ 301 點至633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⒍陳瑞玉於102 年3 月5 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 ││ 26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溫港村福海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黃順和、黃永村、柯來居、蔡吳茉莉、黃雅文、PHAM THI N、│ ││ 許太榮、蔡嘉德、蔡春長、蔡振文、柯來居、吳鈺輝、李柯招│ ││ 、許朱呅、蔡許明珠、王玉杰、許陳賜茶、黃雅蘭、黃順和、│ ││ 蔡信三、鄭明山、蔡嘉德、王永霖、王永發、柯來居、許伯銘│ ││ 、許振昌、吳鈺輝、李柯招、蔡呂策、許李梅花、許吳玉珠、│ ││ 蔡許明珠、陳許清月、許嘉欣、劉美瓊、周春燕、蔡昭誠、朱│ ││ 耀宗、李柯招、蔡王金花、許朱呅、蔡麗玲、劉美瓊。每名病│ ││ 患均申報357 點至487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共計申報72,349點,以102 年第4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為│ ││67979.402 元。 │ │├────────────────────────────┼─────┤│㈡、嘉義玄祐診所 102 年4 月份【102 年5 月1 日申報】 │劉泓志共同│├────────────────────────────┤犯詐欺取財││⒈陳瑞玉於102 年4 月3 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罪,累犯,││ 24日擅自於嘉義縣布袋鎮九江活動中心看診,病患姓名如下:│處有期徒刑││ 蘇技秀、蔡崑福、蔡文、蔡吉豐、蔡崇溪、蔡俊賢、蔡李鳳珠│陸月,如易││ 、蔡蘇金葉、蕭顏環、蔡黃貴金、蘇蔡桂花、黃碧蓮、呂江魁│科罰金,以││ 、蔡崇勝、蔡李市、蔡蘇金葉、蕭顏環、馬亞林、蔡蕭玉寶、│新臺幣壹仟││ 蔡阿興、呂江魁、蔡吉豐、郭定、蕭文雁、蔡俊賢、蔡李鳳珠│元折算壹日││ 、蔡蘇金葉、蕭翁桂英、蕭顏環、蔡黃榴、張蔡阿香、蔡淑貞│。 ││ 、周永木、蔡李鳳珠、蔡李市、蔡蘇金葉、蘇蔡桂花、蔡蕭冊│楊岫涓共同││ 。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點至438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⒉陳瑞玉於102 年4 月9 日、同年月30日擅自於臺南市北門區雙│處有期徒刑││ 春永安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李仁生蔡竹琴、蔡本、吳豆變│伍月,如易││ 、王進財、李玉秀、李吳鳳珠、李蔡枝花、李郭田、顏李秀勤│科罰金,以││ 、陳寮、李仁生、蔡本、李先、吳昭寶、吳豆變、王進財、李│新臺幣壹仟││ 武宗、黃李玉花、吳王樹枝、李吳鳳珠、李蔡枝花、王郭清香│元折算壹日││ 、吳曾銀倫。每名病患均申報287 點至465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 │├────────────────────────────┤ ││⒊陳瑞玉於102 年4 月1 日、同年月8 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 ││ 22日、同年月29日擅自於嘉義縣永屯村永靈宮看診,病患姓名│ ││ 如下:賴盈臻、柯綢、李燈煌、陳岸、陳水南、陳子龍、張榮│ ││ 進、柳宏達、陳侯秀琴、廖鄭胡蝶、陳莊壁、鄭林苳荷、鄭雅│ ││ 方、柳彤璟、張陳碧如、賴建台、賴盈臻、柯綢、陳岸、陳水│ ││ 南、陳子龍、張旭翔、陳侯秀琴、陳葉○、陳莊壁、張林嬿昭│ ││ 、陳許素連、林鄭麗卿、賴建台、賴盈臻、柯綢、陳岸、廖鄭│ ││ 胡蝶、陳葉○、蔡陳語、林鄭麗卿、柯福秋、賴建台、賴盈臻│ ││ 、柯綢、楊葉麗珠、陳田、陳岸、陳水南、陳子龍、柯宏杰、│ ││ 陳侯秀琴、陳蔡招治、陳莊壁、蔡陳語、林鄭麗卿、賴建台。│ ││ 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點至370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⒋陳瑞玉於102 年4 月9 日、同年月30日擅自於北門區渡子頭吳│ ││ 保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林芳玉、郭水順、郭榮樹、王萬吉│ ││ 、郭健二、郭勇夫、邱誥、謝文瑞、郭添登、郭清煨、郭竹山│ ││ 、郭冬、郭三堂、郭張明珠、郭謝月裡、郭陳燕、郭素鸞、郭│ ││ 胡玉英、郭陳雪、陳洪敏、郭趙阿里、洪郭冊、謝蔡蓮招、郭│ ││ 王春花、王康梅、郭黃蘭、郭蔡秀鳳、謝林清梅、郭吳目實、│ ││ 郭呂陽、王郭月娥、郭洪秋蓮、陳王麗妍、郭吳秀英、何淑貞│ ││ 、林芳玉、SARNITI、郭王阿絹、郭林知里、郭巧、曾郁茹、 │ ││ 郭水順、郭屋、郭松雄、郭○來、郭勇夫、郭清竹、郭添登、│ ││ 郭清煨、郭文科、陳吉杉、郭趙秀蘭、郭張明珠、郭謝月裡、│ ││ 郭曾秀英、陳洪敏、郭李碧玉、郭李玉倉、郭王春花、王康梅│ ││ 、郭黃蘭、陳王麗妍、李嘉琪、郭吳秀英、何淑貞。每名病患│ ││ 均申報257 點至640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⒌陳瑞玉於102 年4 月9 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 ││ 30日擅自於臺南市北門區三寮灣東隆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顏陳秀利、阮渥孺、林萬春、張秀圓、曾振忠、黃萬教、劉溫│ ││ 柔、顏阿明、邱生水、黃清隆、許隆盛、戴精宏、王陳翠梅、│ ││ 邱蔡蓮招、朱勵珠、顏林緩、顏陳清月、陳吳娘、吳秋娥、邱│ ││ 吳金春、林雅芬、曾麗香、顏麗雲、顏春鴻、邱素惠、邱佳芬│ ││ 、邱郁禎、溫日珍、邱李月桂、許世豪、顏陳秀利、黃清任、│ ││ 曾振忠、曾登教、顏丁有、顏寶、顏同、顏基章、陳柱、朱啟│ ││ 琛、顏萬定、顏和對、邱生水、黃清隆、許隆盛、戴精宏、黃│ ││ 郭澄、邱蔡蓮招、黃陳金月、黃陳秀蘭、曾林金花、曾李秀英│ ││ 、侯吳金有、侯約子、朱林來好、顏施彩虹、顏陳辛、顏陳清│ ││ 月、陳吳娘、邱黃寶貴、邱吳金春、顏李南英、曾麗香、顏麗│ ││ 雲、顏晨薇、曾玉君、邱佳敏、陳宜華、楊紅玲、何天桂、林│ ││ 萬春、張秀圓、張麗珠、劉溫柔、顏丁有、顏水泉、顏東悟、│ ││ 顏基章、陳柱、邱萬力、顏萬定、邱生水、黃清隆、林相近、│ ││ 許進輝、曾皆得、陳信成、黃郭澄、邱蔡蓮招、黃陳金月、黃│ ││ 陳秀蘭、朱林來好、顏陳辛、顏陳清月、林顏麗花、陳吳娘、│ ││ 邱吳寶珠、邱吳金春、陳麗蓉、林雅芬、顏李南英、莊顏素珍│ ││ 、顏麗雲、顏晨薇、邱佳芬、楊紅玲、何曜宏、黃麗蓉、何天│ ││ 桂、林丁波、曾振忠、陳仙林、曾登教、顏同、顏基章、邱萬│ ││ 力、侯稼宏、邱德掌、顏號、邱生水、黃清隆、許隆盛、戴精│ ││ 宏、陳昭營、顏李英呢、黃郭澄、王陳翠梅、邱蔡蓮招、黃陳│ ││ 金月、林謝綿、黃陳秀蘭、朱林來好、顏陳春、顏施彩虹、顏│ ││ 陳辛、林顏麗花、陳吳娘、邱黃寶貴、陳曾秀春、林許秀群、│ ││ 陳麗蓉、林雅芬、顏麗雲、陳芳幼、楊紅玲、溫日珍。每名病│ ││ 患均申報257 點至607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⒍陳瑞玉於102 年4 月3 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 ││ 24日擅自於嘉義縣布袋鎮振寮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熊金蓮│ ││ 、蔡佩芳、莊溪泉、邱冠儒、邱張玉蘭、高林菊、熊金蓮、蔡│ ││ 國基、邱柏菘、邱蕭月英、邱彩月、黃洪清花、曾足、邱陳金│ ││ 蕊、帕莉、蔡守發、蔡清和、蔡國基、邱黃罔腰、邱周靜、曾│ ││ 足、黃蔡秀鸞、沈阿春、陳碧霞、熊金蓮、蔡守發、邱火然、│ ││ 邱伯、莊秋木、邱文考、邱俊凱、蔡國基、邱蕭秀英、邱陳耍│ ││ 、張邱阿秀、黃吳阿織、張蔡秀、曾足、黃蔡秀鸞、林蔡秀只│ ││ 。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點至613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⒎陳瑞玉於102 年4 月1 日、同年月8 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 ││ 22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塭仔村慈安宮看診,看診病患姓名如│ ││ 下:邱素月、黃平福、戴陞發、陳戴麗珠、戴禎妤、陳全杉、│ ││ 黃平福、陳坤山、戴玉勝、陳戴麗珠、曾玉春、陳全杉、陳進│ ││ 榮、陳戴麗珠、黃張菜瓜、陳戴水西、黃平福、陳永安、陳黃│ ││ 月桃、陳戴麗珠、黃張菜瓜、陳戴水西。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 ││ 點至904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⒏陳瑞玉於102 年4 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 ││ 23日、同年月30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溫港村福安宮看診,看│ ││ 診病患姓名如下:張江河、張秋籐、蔡水雲、蔡信三、蔡家和│ ││ 、蔡春生、蔡江良、顏辰儒、蔡哲民、蔡江素琴、蔡佳吟、蔡│ ││ 永欽、張秋籐、蔡家和、蔡湧欽、蔡榮三、張柳寶鳳、鄒來清│ ││ 、蔡文欽、蔡江良、朱權輝、葉吉龍、蔡哲民、張鄭玉秀、蔡│ ││ 李彩雲、鄭來有、蔡佳吟、唐日芳、張秋籐、蔡水雲、蔡文欽│ ││ 、蔡奄、顏順吉、蔡宗諺、張柳寶鳳、蔡李彩雲、蔡登贊、蔡│ ││ 文欽、蔡信三、顏金龍、張鄭玉秀、蔡李彩雲、蔡張瑞娥。每│ ││ 名病患均申報257 點至706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⒐陳瑞玉於102 年4 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 ││ 23日、同年月30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溫港村福海宮看診,看│ ││ 診病患姓名如下:黃雅蘭、黃順和、鄭土揚、許建明、蔡春長│ ││ 、王永霖、蔡振文、柯來居、許俊生、吳鈺輝、蔡呂策、蔡許│ ││ 明珠、許嘉欣、周春燕、王玉杰、PHAM THI N、許陳賜茶、溫│ ││ 筱卿、黃順和、黃永村、許太榮、蔡振文、柯來居、許俊生、│ ││ 吳鈺輝、李柯招、許李梅花、黃林碧玉、朱雪蓮、許嘉欣、周│ ││ 春燕、黃順和、鄭土揚、蔡嘉德、許平學、蔡春長、王永發、│ ││ 蔡振文、柯來居、許志豪、許俊生、王宏斌、吳鈺輝、蔡王金│ ││ 花、蔡許明珠、鄭羽伶、許婷茹、劉美瓊、王玉杰、王玉美、│ ││ 蔡加詳、黃永村、蔡昭誠、蔡嘉德、許平學、蔡春長、柯來居│ ││ 、許俊生、吳鈺輝、蔡王金花、許李梅花、黃林碧玉、蔡許明│ ││ 珠、吳素珍、黃雅文、許婷茹、劉美瓊、周春燕、黃瓏豪、黃│ ││ 雅蘭、許太榮、蔡嘉德、許平學、吳鈺輝、李柯招、許李梅花│ ││ 、蔡許明珠、黃雅文、許婷茹、莊采蓉。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 ││ 點至574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⒑張淳良於102 年4 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24日擅自於臺│ ││ 南市北門區渡子頭吳保宮看診,看診病患姓名如下:SARNITI │ ││ 、謝思榆、郭清煨、郭文科、郭嘉文、郭五傳、陳裕昌郭采湄│ ││ 、郭陳雪、郭李玉倉、郭吳雪、江洪郭冊、王蔡美英、林芳玉│ ││ 、SARNITI 、郭王好、郭健二、郭松雄、郭勇夫、謝文瑞、郭│ ││ 清煨、郭文科、陳文宗、郭嘉文、郭張明珠、郭曾秀英、郭陳│ ││ 燕、郭陳雪、郭李玉倉、謝蔡蓮招、郭王春花王康梅、郭黃蘭│ ││ 、郭許受、郭吳秀英、雅蒂、林芳玉、SARNITI 、王來枝、郭│ ││ 王好、郭水順、郭榮樹、郭松雄、邱誥、郭添登、郭清煨、郭│ ││ 文科、郭嘉文、郭趙秀蘭、郭采湄、郭曾秀英、郭蘇玉枝、郭│ ││ 陳燕、郭胡玉英、陳洪敏、郭陳采、郭李碧玉、郭李玉倉、洪│ ││ 郭冊、郭王春花、郭黃蘭、郭洪秋蓮、陳王麗妍、郭佩菁、黃│ ││ 寬、郭吳秀英。每名病患申報335 點至501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 │├────────────────────────────┤ ││⒒張淳良於102 年4 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24日擅自於臺│ ││ 南市北門區蚵寮保安宮看診,看診病患姓名如下:陳秀絹、洪│ ││ 敏能、蔡文良、王振紅、薛榮全、吳明添、洪五湖、張年宋、│ ││ 洪基輝、楊丁茂、洪翊庭、楊鎮豪、歐寬裕、吳洪春桂、張郭│ ││ 金花、王洪阿秋、洪潘麗珠、郭芷、洪謝素蘭、洪黃美鳳、尹│ ││ 麗卿、洪玉燕、洪蔡美珠、柯玉鈴、洪鄭美惠、楊綺妮、洪○│ ││ 萱、洪雅萍、洪旭欣、洪雅安、歐吟雯、謝琳、趙劍新、洪進│ ││ 祥、王振紅、洪丙丁、陳文彬、洪克長、張年宋、吳洪春桂、│ ││ 洪涂錦雀、王洪阿秋、王謝愁、王吳阿悅、洪謝素蘭、洪朱秀│ ││ 連、王振紅、洪玉山、洪仩、洪濱田、薛榮全、張年宋、洪翊│ ││ 庭、戴邑勳、歐寬裕、洪涂錦雀、洪謝素蘭、歐淑娟、洪玉燕│ ││ 、洪蔡美珠、陳洪玉菊、洪鄭美惠、洪○萱、謝琳、趙劍新。│ ││ 每名病患申報315 點至445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⒓張淳良於102 年4 月7 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 ││ 28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掌潭看診,看診病患姓名如下:李心│ ││ 雅、林保盛、高文通、方后、林志忠、李進興、余福昆、余福│ ││ 興、李佳峻、林莊水崨、余聰敏、蕭玉華、余沛珍、江萬掌、│ ││ 李罔度、蕭明裕、江鏡章、林志忠、李進興、李佳峻、李陳柳│ ││ 桃、李秀蘭、江林乜、林莊水崨、方林美菊、江蔡貞、李金枝│ ││ 、江萬掌、李罔度、江鏡章、周文朗、林志忠、李振發、李佳│ ││ 峻、李秀蘭、李黃菊、蕭戴玉美、李金枝、張儒美、張淳良、│ ││ 李罔度、江慶潭、周文朗、林志忠、李佳峻、李陳柳桃、林莊│ ││ 水崨、江蔡貞、余聰敏、余沛珍、余若慈。每名病患申報339 │ ││ 至623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⒔張淳良於102 年4 月7 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 ││ 28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網寮看診,看診病患姓名如下:蔡育│ ││ 妮、廖彤卉、陳欽溫、戴英南、戴國文、戴天輝、戴澄潭、戴│ ││ 俊達、戴崇宇、戴陳虹、ASRIYAH BT、戴慶星、戴英南、戴啟│ ││ 勳、戴國文、戴錦郁、戴俊達、戴體、戴陳虹、戴郭秋月、AS│ ││ RIYAHBT 、周麗敏、戴英南、戴國祥、戴啟勳、戴國文、戴俊│ ││ 達、戴忻亞、戴體、戴陳虹、戴瓊惠、ASRIYAH BT、徐瑞鳳、│ ││ 戴瓊林、戴英南、戴國文、戴明錫、戴忻亞、戴朱川、戴陳雪│ ││ 、戴陳虹、戴秋金、ASRIYAH BT。每名病患申報357 點至449 │ ││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共計申報253715點,以102 年第4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為│ ││238391.601 元。 │ │├────────────────────────────┼─────┤│㈢、嘉義玄祐診所 102 年5 月份【102 年6 月2 日申報】 │劉泓志共同│├────────────────────────────┤犯詐欺取財││⒈陳瑞玉於102 年5 月1 日、同年月8 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罪,累犯,││ 22日、同年月29日擅自於嘉義縣布袋鎮岱江里九江活動中心看│處有期徒刑││ 診,病患姓名如下:蔡阿興、蔡李市、蔡蘇金葉、蔡來春、蔡│陸月,如易││ 黃榴、蔡美玉、呂江魁、蔡吉豐、蔡文鑫、黃文科、蔡李鳳珠│科罰金,以││ 、蔡李市、黃蔡雲、蘇技秀、蔡文、蔡蘇金葉、蔡黃貴金、蔡│新臺幣壹仟││ 招治、蔡文、呂江魁、蔡吉豐、蔡崇文、蔡李市、蔡黃貴金、│元折算壹日││ 張蔡阿香、蔡蕭繡鷗、蘇蔡桂花、陳春菊、蔡蘇足、蔡天元、│。 ││ 蔡文、蔡李妹足、蔡鄭趕、蔡李鳳珠、蔡李市、蔡蕭菜燕、蔡│楊岫涓共同││ 黃榴、蔡黃貴金、陳春菊。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點至430 點不│犯詐欺取財││ 等之健保點數。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⒉陳瑞玉於102 年5 月7 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伍月,如易││ 28日擅自於嘉義縣北門區雙春永安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蔡│科罰金,以││ 竹琴、蔡本、吳豆變、李蔡枝花、陳李藝來、王郭清香、陳寮│新臺幣壹仟││ 、蔡竹琴、蔡本、吳豆變、王進財、李玉秀、李蔡枝花、王郭│元折算壹日││ 清香、吳曾銀倫、陳寮、蔡竹琴、吳豆變、王進財、李威儀、│。 ││ 李吳鳳珠、李蔡枝花、王郭清香、李秀蘭、吳曾銀倫、應守祥│ ││ 、李進興、蔡本、吳豆變、王進財、李學東、李謝玉葉、吳曾│ ││ 銀倫。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點至487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⒊陳瑞玉於102 年5 月6 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 ││ 27日擅自於嘉義縣永屯村永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賴盈臻│ ││ 、羅思明、柯綢、楊葉麗珠、陳田、陳東漢、陳岸、陳子龍、│ ││ 張旭翔、張智遠、陳侯秀琴、柯黃月美、廖鄭胡蝶、陳蔡招治│ ││ 、張林嬿昭、陳蔡玉輝、林鄭麗卿、張陳碧如、賴建台、賴盈│ ││ 臻、柯綢、陳岸、陳水南、陳子龍、張旭翔、陳侯秀琴、蔡施│ ││ 玉盞、陳蔡招治、陳葉○、張林田、張林嬿昭、柯福秋、賴建│ ││ 台、賴盈臻、柯綢、楊葉麗珠、陳子龍、張旭翔、陳侯秀琴、│ ││ 廖鄭胡蝶、陳葉○、陳蔡玉輝、林鄭麗卿、賴建台、賴盈臻、│ ││ 柯綢、陳岸、陳子龍、葉春南、李水吉、張旭翔、陳侯秀琴、│ ││ 張林嬿昭、林鄭麗卿、鄭寶珠、張陳碧如、賴建台。每名病患│ ││ 均申報257 點至419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⒋陳瑞玉於102 年5 月7 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 ││ 28日擅自於嘉義縣北門區渡子頭吳保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林芳玉、郭王阿絹、郭林知里、郭巧、郭水順、郭健二、郭松│ ││ 雄、郭涼來、郭勇夫、郭清竹、郭清煨、郭竹山、陳志雄、李│ ││ 秋元、郭張明珠、郭曾秀英、郭陳燕、郭胡川菊、郭胡玉英、│ ││ 郭陳雪、陳洪敏、郭陳采、郭李碧玉、李郭桂戀、王康梅、郭│ ││ 黃蘭、郭洪秀燕、陳王麗妍、郭吳秀英、何淑貞、林芳玉、 │ ││ SARNITI、郭巧、郭水順、郭松雄、郭勇夫、邱誥、郭清煨、 │ ││ 郭冬、郭文科、陳吉杉、郭曾秀英、郭蘇玉枝、郭素鸞、郭胡│ ││ 川菊、郭陳雪、陳洪敏、郭陳采、郭李玉倉、郭王春花、郭黃│ ││ 蘭、郭呂陽、陳王麗妍、郭吳秀英、SARNITI、郭巧、郭水順 │ ││ 、郭涼來、郭勇夫、邱誥、郭清煨、郭文科、郭張明珠、郭素│ ││ 鸞、郭陳雪、陳洪敏、郭李碧玉、郭李玉倉、郭王春花、黃郭│ ││ 研、郭黃蘭、郭吳秀英、林芳玉、郭林知里、郭巧郭屋、郭勇│ ││ 夫、郭清竹、郭清煨、郭張明珠、郭曾秀英、郭陳雪、郭李碧│ ││ 玉、郭王春花、郭黃蘭、王郭月娥、陳王麗妍、郭吳秀英、何│ ││ 淑貞。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點至998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⒌陳瑞玉於102 年5 月7 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 ││ 28日擅自於臺南市北門區三寮彎東隆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顏陳秀利、何天桂、曾振忠、劉調田、顏東悟、邱萬力、顏阿│ ││ 明、邱德掌、顏號、黃清隆、陳清江、邱茂良、戴精宏、戴南│ ││ 波、陳金龍、曾淵呈、劉信宏、邱德祿、顏李英呢、許王桂花│ ││ 、邱蔡蓮招、林謝綿、陳曾信碧、朱林來好、劉吳樹梅、顏陳│ ││ 清月、林顏麗花、陳吳娘、許侯阿春、陳麗蓉、林雅芬、林秀│ ││ 鳳、顏李南英、顏麗雲、邱佳芬、楊紅玲、溫日珍、顏陳秀利│ ││ 、何天桂、林如三、邱洪秋美、林宗留、林金擯、劉溫柔、顏│ ││ 江皂、顏東悟、顏基章、陳柱、陳細飛、侯稼宏、顏萬定、黃│ ││ 清隆、林枝全、陳金龍、劉信宏、許王桂花、王陳翠梅、林張│ ││ 金鳳、黃陳金月、林謝綿、朱林來好、顏陳春、顏林緩、顏陳│ ││ 權、顏陳清月、顏洪鳳、林顏麗花、邱侯素琴、林許秀群、邱│ ││ 吳金春、林雅芬、顏李南英、莊顏素珍、顏玉玲、林邱玲秋、│ ││ 顏麗雲、顏秋菊、顏詠晴、林文香、李玉琴、吳美惠、楊紅玲│ ││ 、溫日珍、何曜宏、黃陳麗梅、何天桂、林如三、林丁波、曾│ ││ 振忠、劉調田、曾登教、侯稼宏、陳金龍、黃郭澄、邱陳花蕊│ ││ 、曾梅花、朱林來好、劉吳樹梅、顏陳清月、林顏麗花、陳吳│ ││ 娘、邱黃寶貴、顏麗雲、顏薛麗花、楊紅玲、何曜宏、顏陳秀│ ││ 利、林如三、曾振忠、顏水泉、顏東悟、顏基章、陳柱、朱啟│ ││ 琛、邱德掌、黃清隆、陳金龍、黃郭澄、林吳冊、邱蔡蓮招、│ ││ 黃陳金月、顏陳春、顏林緩、顏施彩虹、林顏麗花、曾麗香、│ ││ 朱文福。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點至607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⒍陳瑞玉於102 年5 月1 日、同年月8 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 ││ 22日、同年月29日擅自於嘉義縣布袋鎮振寮里振寮宮看診,病│ ││ 患姓名如下:蔡守發、邱火然、邱蕭月英、邱陳耍、黃蔡秀鸞│ ││ 、陳碧霞、傅艷、蔡守發、莊溪泉、蔡國基、邱彩月、莊鄭蜂│ ││ 、林蔡秀只、熊金蓮、邱火然、張永明、邱黃罔腰、莊鄭蜂、│ ││ 柯李時、黃蔡秀鸞、林蔡秀只、張玉瑤、蔡美麗、許氏賢、邱│ ││ 議瑾、傅艷、劉秀民、趙惠卿、熊金蓮、蔡佩芳、邱枝楠、邱│ ││ 伯、莊溪泉、陳張孽、邱蕭玉貌、柯李時、黃蔡秀鸞、陳碧霞│ ││ 、劉秀民、帕莉、邱江玉珠、莊鄭蜂、黃蔡秀鸞、林蔡秀只、│ ││ 張玉瑤。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點至978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⒎陳瑞玉於102 年5 月6 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 ││ 27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溫仔村慈安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陳全杉、戴玉勝、陳福成、張翠鳳、黃鳳珠、陳志宏、陳林雪│ ││ 香、曾玉春、陳家怡、陳全杉、陳王盆、陳戴麗珠、邱素梅、│ ││ 邱素月、陳全杉、黃平福、何妹仔。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點至│ ││ 904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⒏陳瑞玉於102 年5 月7 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 ││ 28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型厝村福安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蕭茂騫、蔡登贊、蔡志明、蔡花、蔡吳○鯉、蔡李彩雲、蔡何│ ││ 貴美、張秋籐、蔡水雲、蔡江良、蔡哲民、張柳寶鳳、蔡佳吟│ ││ 、蔡永欽、張秋籐、蔡文欽、顏秀虎、王陳清葉、蔡吳○鯉、│ ││ 黃丁木、張秋籐、蔡文欽、蔡卿、蔡志明、蔡李緞、蔡李彩雲│ ││ 、蔡何貴美。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點至876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 │├────────────────────────────┤ ││⒐陳瑞玉於102 年5 月7 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 ││ 28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溫港村福海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黃順和、蔡嘉德、許平學、蔡春長、許俊生、許傑煌、吳鈺輝│ ││ 、李柯招、許李梅花、許吳玉珠、黃林碧玉、張蔡寶貴、蔡許│ ││ 明珠、陳許清月、黃雅文、許嘉欣、周春燕、黃雅蘭、陳榮雄│ ││ 、蔡昭誠、蔡嘉德、陳順堂、蔡書川、許俊生、朱宏哲、許傑│ ││ 煌、吳鈺輝、李柯招、許李梅花、許吳玉珠、蔡李淑卿、張蔡│ ││ 寶貴、蔡許明珠、朱雪蓮、許嘉欣、劉美瓊、周春燕、鄭明山│ ││ 、蔡嘉德、陳順堂、蔡振文、吳鈺輝、蔡許明珠、許竹崎、陳│ ││ 榮雄、蔡昭誠、蔡嘉德、王永發、柯來居、陳明泰、吳鈺輝、│ ││ 許吳玉珠、蔡許明珠。每名病患均申報287 點至653 點不等之│ ││ 健保點數。 │ │├────────────────────────────┤ ││⒑張淳良於102 年5 月1 日、同年月8 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 ││ 22日、同年月29日擅自於臺南市北門區渡子頭吳保宮看診,病│ ││ 患姓名如下:林芳玉、SARNITI 、郭巧、郭水順、郭健二、郭│ ││ 松雄、郭勇夫、郭進村、郭清煨、郭文科、郭嘉文、郭采湄、│ ││ 郭曾秀英、陳洪敏、郭陳采、郭李碧玉、郭李玉倉、郭趙阿里│ ││ 、王康梅、郭黃蘭、郭佩菁、郭吳秀英、雅蒂、林芳玉、SARN│ ││ ITI 、王來枝、郭王阿絹、郭巧、郭水順、郭榮樹、郭松雄、│ ││ 郭勇夫、邱誥、郭進村、郭清煨、郭豐田、郭文科、郭五傳、│ ││ 郭玉柱、郭張明珠、郭采湄、郭曾秀英、郭陳燕、郭胡玉英、│ ││ 陳洪金、郭陳雪、郭李玉倉、郭王春花、郭黃蘭、蔡黃秀枝、│ ││ 蘇煙雖、郭吳秀英、林芳玉、SARNITI 、郭王阿絹、郭巧、郭│ ││ 松雄、郭清煨、李林珠裡、郭曾秀英、郭陳燕、郭李玉倉、郭│ ││ 王春花、郭黃蘭、郭吳秀英、林芳玉、SARNITI 、王來枝、郭│ ││ 水順、郭文傑、郭松雄、郭勇夫、郭清煨、郭文龍、郭文科、│ ││ 郭嘉文、郭素鸞、郭陳雪、郭李玉倉、謝蔡蓮招、郭王春花、│ ││ 郭黃蘭、蘇煙雖、郭吳秀英、雅蒂、林芳玉、SARNITI 、郭水│ ││ 順、郭松雄、郭勇夫、邱誥、郭進村、郭清煨、郭嘉文、郭張│ ││ 明珠、郭曾秀英、郭陳燕、郭陳雪、郭李玉倉、謝蔡蓮招、郭│ ││ 王春花、郭黃蘭、蘇煙雖、郭吳秀英。每名病患申報327 點至│ ││ 1,176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⒒張淳良於102 年5 月1 日、同年月8 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 ││ 22日、29日擅自於臺南市北門區渡子頭保安宮看診,病患姓名│ ││ 如下:張淑芳、王呂金雪、洪進祥、蔡文良、王南玉、洪丙丁│ ││ 、郭登財、洪仩、洪濱田、薛榮全、洪基輝、洪建宗、洪翊庭│ ││ 、戴邑勳、歐寬裕、吳洪春桂、洪涂錦雀、王洪阿秋、王謝愁│ ││ 、洪佩蘭、陳水月、洪謝素蘭、歐淑娟、蔡洪麗英、洪蔡美珠│ ││ 、洪鄭美惠、戴佩真、洪○萱、歐吟雯、趙劍新、戴天成、洪│ ││ 進祥、洪敏能、王振紅、王南玉、洪玉山、洪鋒元、洪天賜、│ ││ 洪仩、薛榮全、王風順、張年宋、洪基輝、洪翊庭、戴邑勳、│ ││ 吳洪春桂、洪涂錦雀、王洪阿秋、洪佩蘭、李洪金霞、洪莊金│ ││ 燕、○郭菊里、洪謝素蘭、歐淑娟、林秀金、蔡洪麗英、涂洪│ ││ 麗美、洪蔡美珠、涂靜婷、洪佳慧、洪○萱、謝琳、李年豐、│ ││ 洪進祥、洪敏智、洪敏能、王振紅、王南玉、洪丙丁、洪仩、│ ││ 洪濱田、薛榮全、洪進樹、洪克長、張年宋、郭明郎、歐寬裕│ ││ 、洪涂錦雀、王洪阿秋、王謝愁、王洪招治、洪顏玉雲、洪謝│ ││ 素蘭、林秀金、陳美嬿、洪蔡美珠、歐吟雯、趙劍新、李年豐│ ││ 、蔡郭水○、洪敏能、蔡文良、王振紅、王南玉、洪在、洪仩│ ││ 、○富田、薛榮全、吳明添、洪克長、張年宋、洪基輝、洪翊│ ││ 庭、吳洪春桂、洪涂錦雀、王謝愁、洪佩蘭、李洪金霞、王吳│ ││ 阿悅、洪謝素蘭、洪黃美鳳、陳美嬿、涂洪麗美、洪蔡美珠、│ ││ 陳資涵、洪佳慧、洪○萱、李年豐、張淑芳、曾仙華、洪進祥│ ││ 、王南玉、洪仩、薛榮全、洪進樹、張年宋、洪基輝、洪翊庭│ ││ 、歐寬裕、洪涂錦雀、王洪玉蘭、洪佩蘭、洪侯藝、○郭菊里│ ││ 、王吳阿悅、洪謝素蘭、涂洪麗美、洪蔡美珠、涂麗珠洪○萱│ ││ 、張雅玉、歐吟雯、洪莉雅、趙劍新。每名病患申報348 點至│ ││ 550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⒓張淳良於102 年5 月5 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 ││ 26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掌潭看診,病患姓名如下:李罔度、│ ││ 江鏡章、周文朗、楊茂興、江德來、林志忠、李進興、江鏡文│ ││ 、林莊水崨、江方秀花、林黃色月、林保盛、林啟源、李罔度│ ││ 、方后、楊茂興、林志忠、李陳柳桃、林張無嫌、蕭戴玉美、│ ││ 林莊水崨、江蔡貞、余聰敏、余沛珍、余若慈、鄧佳容、郭斌│ ││ 然、李罔度、江鏡章、周文朗、林志忠、林瑞燦、林莊水崨、│ ││ 余沛珍、余若慈、郭斌然、李罔度、高文通、江鏡章、周文朗│ ││ 、林志忠、江良軒、李陳柳桃、李林秋、林陳阿雲、江蔡貞。│ ││ 每名病患申報357 點至556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⒔張淳良於102 年5 月5 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 ││ 26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網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徐瑞鳳│ ││ 、戴炎、戴英南、戴讚來、戴國祥、戴啟勳、戴國文、戴萬章│ ││ 、戴忻亞、戴張玉真、戴朱川、戴陳美枝、戴陳虹、ASRIYAH │ ││ BT、徐瑞鳳、戴國坤、戴國祥、戴國文、戴澄潭、戴秋評、戴│ ││ 俊達、戴忻亞、戴嘉全、戴朱川、戴體、陳莊雲、戴陳虹、戴│ ││ 麗枝、徐瑞鳳、戴清南、戴英南、戴國文、周文欽、戴俊達、│ ││ 戴忻亞、戴朱川、戴陳虹、吳婷婷、ASRIYAH BT、戴英南、戴│ ││ 國祥、戴國文、戴錦郁、戴和興、周文欽、戴俊達、周蔡省、│ ││ 戴朱川、戴陳美枝、戴高草、戴陳虹、戴李春葉、ASRIYAH BT│ ││ 。每名病患申報357 點至484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 共計申報297,068點,以102 年第4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為│ ││ 279126.248元。 │ │├────────────────────────────┼─────┤│㈣、嘉義玄祐診所 102 年6 月份【102 年6 月30日申報】 │劉泓志共同│├────────────────────────────┤犯詐欺取財││⒈陳瑞玉於102 年6 月5 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罪,累犯,││ 26日擅自於嘉義縣布袋鎮岱江里九江活動中心看診,病患姓名│處有期徒刑││ 如下:蔡阿興、呂江魁、蔡崇勝、蔡李市、蔡蘇金葉、涂黃玉│陸月,如易││ 蓮、蕭顏環、蔡來春、蔡黃貴金、邱瑞珠、蕭李萌雲、陳春菊│科罰金,以││ 、馬亞林、陳葉秋絨、蔡崇勝、張蔡阿香、邱蔡姜、陳春菊、│新臺幣壹仟││ 劉耘睿、王三郎、蔡安益、蔡文、蔡○祥、蔡金塗、蔡崇寶、│元折算壹日││ 、黃金棟、蔡俊賢、蕭周金花、蔡蘇金葉、蕭顏環、蔡黃貴金│。 ││ 、張蔡阿香、蕭李萌雲、蕭麗貞、馬亞林、TETI RAHWA 、王 │楊岫涓共同││ 三郎、蔡崑龍、蔡李市、蔡黃榴、蔡黃貴金。每名病患均申報│犯詐欺取財││ 287 點至556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⒉陳瑞玉於102 年6 月4 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8日擅自於臺│伍月,如易││ 南市北門區雙春永安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蔡本、黃南祥、│科罰金,以││ 李聰明、李趙準、李蔡枝花、吳曾銀倫、李進興、蔡本、吳昭│新臺幣壹仟││ 寶、吳豆變、吳崇寶、李玉秀、李謝玉葉、吳曾銀倫、蔡本、│元折算壹日││ 王進財、李準、李玉秀、李陳罔、顏李秀勤、吳曾銀倫。每名│。 ││ 病患均申報287 點至581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⒊陳瑞玉於102 年6 月3 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 ││ 24日擅自於嘉義縣永屯村永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賴盈臻│ ││ 、柯綢、陳岸、陳水南、陳子龍、陳志榮、張旭翔、張智遠、│ ││ 陳侯秀琴、廖鄭胡蝶、陳葉伊、陳蔡玉輝、林鄭麗卿、戴鶯、│ ││ 賴建台、賴盈臻、柯綢、陳岸、陳水南、陳子龍、陳侯秀琴、│ ││ 廖鄭胡蝶、陳葉伊、張林嬿昭、林鄭麗卿、柯福秋、賴建台、│ ││ 賴盈臻、柯綢、陳田、陳岸、陳水南、陳子龍、張榮進、張旭│ ││ 翔、陳侯秀琴、蔡施玉盞、廖鄭胡蝶、陳葉伊、張林嬿昭、張│ ││ 陳碧如、賴建台、陳岸、陳水南、陳子龍、陳侯秀琴、廖鄭胡│ ││ 蝶、陳莊壁、張林田、張金鸞。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點至357 │ ││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⒋陳瑞玉於102 年6 月4 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8日擅自於嘉│ ││ 義縣北門區渡子頭吳保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郭巧、洪敏能│ ││ 、郭水順、郭松雄、郭勇夫、郭竹山、郭文龍、郭文科、郭曾│ ││ 秀英、郭素鸞、王康梅、郭黃蘭、郭吳秀英、林芳玉、郭王好│ ││ 、郭巧、郭水順、郭清煨、郭文龍、郭曾秀英、郭羅阿簽、郭│ ││ 王春花、王康梅、郭吳秀英、林芳玉、郭王好、郭巧、郭松雄│ ││ 、郭勇夫、郭清煨、郭文龍、郭萬生、郭采湄、郭曾秀英、郭│ ││ 陳燕、郭陳采、郭黃蘭、郭洪秋蓮、郭吳秀英。每名病患均申│ ││ 報287 點至601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⒌陳瑞玉於102 年6 月4 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 ││ 25日擅自於臺南市北門區東寮灣東隆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林如三、林萬春、顏李碧枝、陳仙林、曾登教、顏基章、陳細│ ││ 飛、黃清隆、許王桂花、陳林阿分、黃林柑、曾林金花、朱林│ ││ 來好、顏陳清月、林顏麗花、陳吳阿花、邱吳金春、林雅芬、│ ││ 顏麗雲、曾玉君、李玉琴、陳宜華、顏陳秀利、楊美嬋、潔咪│ ││ 、顏李碧枝、曾振忠、陳仙林、劉溫柔、顏東悟、陳柱、邱萬│ ││ 力、邱德掌、黃清隆、許瑞珍、曾皆得、戴南波、黃志輝、劉│ ││ 信宏、陳泯錡、陳林阿分、邱蔡蓮招、黃陳金月、林謝綿、洪│ ││ 月李、朱林來好、顏林緩、顏施彩虹、顏陳清月、陳曾秀春、│ ││ 邱吳金春、莊顏素珍、顏麗雲、顏晨薇、武氏金鳳、顏陳秀利│ ││ 、林如三、林丁波、曾振忠、劉溫柔、顏丁有、顏東悟、侯丁│ ││ 山、顏和對、黃清隆、顏文興、黃林柑、林吳冊、黃陳秀蘭、│ ││ 曾鄭先止、洪月李、朱林來好、林顏麗花、陳吳娘、許李月娥│ ││ 、邱吳金春、顏麗雲、李珍儀、黃嬿樺、NANIK WIJA、朱文福│ ││ 、邱李月桂、顏陳秀利、何天桂、林如三、潔咪、顏李碧枝、│ ││ 林宗留、曾振忠、黃萬教、顏東悟、陳柱、侯稼宏、顏和對、│ ││ 陳鴻猷、黃陳金月、林謝綿、洪月李、朱林來好、陳朱柳枝、│ ││ 顏陳春、顏吳金釵、顏林緩、顏陳清月、林顏麗花、陳吳娘、│ ││ 顏吳秋香、邱朱玉芬、林許秀群、陳麗蓉、顏麗雲、溫日珍、│ ││ 何曜宏。每名病患均申報287 點至607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⒍陳瑞玉於102 年6 月5 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 ││ 26日擅自於嘉義縣布袋鎮振寮里振寮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陳瑞玉、藍淑惠、邱枝楠、邱榮一、邱黃罔腰、邱蕭月英、邱│ ││ 蔡開、黃洪清花、黃蔡秀鸞、林蔡秀只、趙溪煌、蔡守發、邱│ ││ 伯、邱俊凱、蔡國基、邱蔡惠珠、黃蔡秀鸞、林蔡秀只、邱榮│ ││ 一、柯李滿足、邱施網腰、邱柯阿美、黃蔡秀鸞、林蔡秀只、│ ││ 蔡守發、蔡國基、黃莊招治、邱施網腰、邱江玉珠、黃蔡秀鸞│ ││ 、林蔡秀只、張玉瑤。每名病患均申報287 點至625 點不等之│ ││ 健保點數。 │ │├────────────────────────────┤ ││⒎陳瑞玉於102 年6 月3 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 ││ 24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溫仔村慈安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黃鳳珠、陳全杉、戴玉勝、陳志宏、黃陳金戀、陳戴麗珠、莊│ ││ 阿鳳、陳彰義、陳福成、陳文賢、陳戴麗珠、侯美玉、莊阿鳳│ ││ 、黃平福、戴玉勝、陳福成、陳秋琴、黃鳳珠、陳媽典、黃平│ ││ 福、陳福成、陳志宏、陳林桂、陳戴麗珠、侯美玉、陳家怡。│ ││ 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點至891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⒏陳瑞玉於102 年6 月11日、同年月18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厝│ ││ 型村福安宮看診,病患姓名:黃清能、蔡永欽、蔡登贊、蔡水│ ││ 雲、蔡文欽、蔡志明、張鄭玉秀、蔡李彩雲、蔡何貴美、鄭謝│ ││ 淑珍、蔡文欽、蔡書川、蔡吳○鯉、蔡水雲、顏蔡方貴、蔡張│ ││ 瑞娥。每名病患均申報357 點至876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⒐陳瑞玉於102 年6 月4 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 ││ 25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溫港村福海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柯來居、許吳玉珠、黃林碧玉、陳許清月、黃雅文、陳傳義、│ ││ 蔡嘉德、蔡金土、王永發、柯來居、陳文珍、許李梅花、許吳│ ││ 玉珠、蔡許明珠、黃雅文、蔡瑞玲、溫筱卿、蔡嘉德、柯來居│ ││ 、許俊生、許傑煌、吳鈺輝、許朱呅、許吳玉珠、蔡許明珠、│ ││ 許嘉欣、周春燕、蔡加詳、蔡嘉德、蔡春長、柯來居、許吳玉│ ││ 珠、黃林碧玉、蔡許明珠、吳素珍、黃雅文。每名病患均申報│ ││ 287 點至587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⒑張淳良於102 年6 月5 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 ││ 26日擅自於臺南市北門區渡子頭吳保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林芳玉、SARNITI、郭水順、郭文傑、郭松雄、謝文瑞、郭清 │ ││ 煨、郭文科、陳文宗、陳吉杉、蔡明宜、郭曾秀英、郭陳采、│ ││ 郭李玉倉、郭王春花、郭黃蘭、林芳玉、SARNITI 、王來枝、│ ││ 郭水順、郭文傑、郭松雄、郭勇夫、郭益元、郭清煨、郭文龍│ ││ 、郭文科、陳文宗、郭曾秀英、郭陳雪、郭李玉倉、郭羅阿簽│ ││ 、郭王春花、郭黃蘭、雅蒂、SARNITI 、洪鋒元、郭文傑、郭│ ││ 松雄、邱誥、郭文科、郭曾秀英、郭陳燕、郭素鸞、郭李玉倉│ ││ 、謝蔡蓮招、蘇煙雖、林芳玉、SARNITI 、郭王好、郭巧、郭│ ││ 水順、郭文傑、郭松雄、郭涼來、郭勇夫、郭清煨、郭文龍、│ ││ 郭文科、陳文宗、郭謝月裡、郭曾秀英、郭陳燕、郭陳雪、郭│ ││ 李玉倉、郭羅阿簽、謝蔡蓮招、王康梅、郭洪秋蓮、陳王麗妍│ ││ 、謝郭金玉、郭吳秀英。每名病患申報351 點至1,226 點不等│ ││ 之健保點數。 │ │├────────────────────────────┤ ││⒒張淳良於102 年6 月5 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 ││ 26日擅自於臺南市北門區蚵寮保安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李│ ││ 年豐、王寶琇、曾仙華、洪進祥、洪敏能、王振紅、洪丙丁、│ ││ 洪鋒元、洪仩、蔡榮欽、張年宋、戴邑勳、歐寬裕、吳洪春桂│ ││ 、洪涂錦雀、王謝愁、李洪金霞、郭陳雪、郭芷、洪謝素蘭、│ ││ 歐淑娟、歐吟雯、趙劍新、楊美柳、曾仙華、洪進祥、蔡文良│ ││ 、王振紅、洪濱田、薛榮全、張年宋、洪志賢、洪翊庭、歐寬│ ││ 裕、洪涂錦雀、張郭金花、王謝愁、洪佩蘭、洪謝素蘭、洪蔡│ ││ 美珠、洪美婷、洪予萱、歐吟雯、趙劍新、李年豐、吳菁親、│ ││ 曾仙華、洪進祥、蔡文良、王振紅、王瑞源、洪仩、薛榮全、│ ││ 吳明添、洪森雨、張年宋、洪翊庭、吳洪春桂、王吳碧蓮、洪│ ││ 涂錦雀、王謝愁、李洪金霞、洪謝素蘭、洪蔡美珠、涂麗珠、│ ││ 洪予萱、曾仙華、王振紅、王南玉、洪鋒元、洪仩、薛榮全、│ ││ 洪進樹、洪克長、張年宋、郭明郎、洪基輝、洪翊庭、洪涂錦│ ││ 雀、王謝愁、洪謝素蘭、陳美嬿、洪蔡美蓮、洪蔡美珠、曾美│ ││ 金、洪予萱、洪欣妤。每名病患申報357 點至587 點不等之健│ ││ 保點數。 │ │├────────────────────────────┤ ││⒓張淳良於102 年6 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 ││ 23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掌潭看診,病患姓名如下:楊清財、│ ││ 林保盛、李罔度、江鏡章、周文朗、林志忠、林蔡金玉、林王│ ││ 碧蓮、林莊水崨、TONIRAH、林保盛、李罔度、周文朗、林志 │ ││ 忠、李陳柳桃、李林秋、林陳阿雲、林王碧蓮、林莊水崨、江│ ││ 蔡貞、葉幸永、林保盛、江進忠、李罔度、蕭明裕、江鏡章、│ ││ 周文朗、林志忠、林王碧蓮、林莊水崨、蕭玉華、楊清財、林│ ││ 保盛、李罔度、江鏡章、周文朗、林志忠、李陳柳桃、林陳阿│ ││ 雲、林王碧蓮、蕭戴玉美、林莊水崨、江蔡貞。每名病患申報│ ││ 357 點至484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⒔張淳良於102 年6 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 ││ 23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網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戴英南、│ ││ 戴國文、戴錦郁、戴澄潭、戴俊達、戴陳雪、戴陳虹、ASRIYA│ ││ H BT、戴天龍、戴英南、戴慶賓、戴國文、周文欽、戴俊達、│ ││ 戴忻亞、戴朱川、戴陳美枝、戴陳虹、ASRIYAH BT、周麗敏、│ ││ 戴英南、戴陵溪、戴國文、戴錦郁、戴明錫、周文欽、戴俊達│ ││ 、戴忻亞、戴朱川、戴陳美枝、戴陳雪、戴陳虹、戴李玉先、│ ││ 戴瓊惠、戴桂紅、ASRIYAH BT、戴英南、戴讚來、陳進芳、戴│ ││ 國文、周文欽、戴俊達、戴耿崟、戴朱川、戴陳美枝、戴陳虹│ ││ 、戴謝閃、戴瓊惠、陳敏、ASRIYAH BT。每名病患申報357 點│ ││ 至613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共計申報229,225點,以102 年第4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 │ ││為215,380.702元。 │ │├────────────────────────────┴─────┤│㈤、嘉義玄祐診所 102 年7 月份【102 年7 月31日申報】 │├────────────────────────────┬─────┤│⒈陳瑞玉於102 年7 月3 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7日擅自於嘉│劉泓志共同││ 義縣布袋鎮岱江里九江活動中心看診,病患姓名如下:王三郎│犯詐欺取財││ 、蔡吉豐、蔡翁彩英、蔡王賢、蔡李鳳珠、蔡李市、蔡蘇金葉│罪,累犯,││ 、蔡來春、蔡黃貴金、張蔡阿香、蔡雅惠、蔡佩蒂、蔡天元、│處有期徒刑││ 蔡寶來、蔡邱對、林蔡秀霞、蔡李市、蔡來春、王三郎、蔡安│伍月,如易││ 益、蕭金成、蔡文旗、蔡李市、蔡黃貴金。每名病患均申報 │科罰金,以││ 332 點至556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⒉陳瑞玉於102 年7 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6日擅自於永│。 ││ 安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陳寮、蔡竹琴、蔡本、吳仙風、楊│楊岫涓共同││ 進興、黃南祥、李趙準、李玉秀、李蔡枝花、王盡傍、謝寬泰│犯詐欺取財││ 、陳寮、李仁生、吳昭寶、吳豆變、吳金○、李趙準、李玉秀│罪,累犯,││ 、李謝玉葉、吳郭金足、王盡傍、李仁生、蔡本、吳昭寶、李│處有期徒刑││ 聰明、李趙準、李玉秀、吳王樹枝。每名病患均申報287 點至│肆月,如易││ 427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⒊陳瑞玉於102 年7 月1 日、同年月8 日、同年月15日擅自於嘉│元折算壹日││ 義縣永屯村永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陳岸、陳子龍、陳侯│。 ││ 秀琴、柯黃月美、廖鄭胡蝶、張金鸞、賴盈臻、柯綢、楊葉麗│ ││ 珠、陳田、陳岸、陳水南、陳子龍、張旭翔、陳侯秀琴、陳莊│ ││ 壁、張林嬿昭、柯福秋、陳田、陳岸、陳水南、陳星宇、陳葉│ ││ 伊、廖鄭胡蝶、張林嬿昭。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點至368 點不│ ││ 等之健保點數。 │ │├────────────────────────────┤ ││⒋陳瑞玉於102 年7 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6日擅自於臺│ ││ 南市北門區渡子頭吳保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林芳玉、曾仙│ ││ 華、郭王好、郭巧、郭水順、郭健二、郭勇夫、邱誥、郭金龍│ ││ 、郭萬生、邱顯彰、陳○嫌、郭采湄、郭曾秀英、郭素鸞、郭│ ││ 李碧玉、郭羅阿簽、郭黃蘭、謝郭金玉、林芳玉、郭王好、郭│ ││ 巧、郭水順、郭屋、郭清煨、郭竹山、郭曾秀英、郭李碧玉、│ ││ 郭吳秀英、林芳玉、郭王好、郭巧、郭水順、郭屋、郭清煨、│ ││ 郭竹山、郭文龍、郭文科、郭采湄、郭曾秀英、郭李碧玉、郭│ ││ 王春花。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點至971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⒌陳瑞玉於102 年7 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6日擅自於臺│ ││ 南市北門區三寮灣東隆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顏陳秀利、阮│ ││ 渥孺、張秀圓、潔咪、林丁波、曾振忠、劉溫柔、陳柱、邱德│ ││ 掌、黃清隆、曾進成、林文恭、黃志輝、陳泯錡、黃陳金月、│ ││ 洪月李、曾侯瑞、朱林來好、顏陳春、邱顏香微、顏林緩、顏│ ││ 陳清月、連麗敏、林洪麗卿、顏麗雲、邱麗惠、莊秀慧、顏陳│ ││ 秀利、林如三、張秀圓、潔咪、陳仙林、劉溫柔、顏同、顏東│ ││ 悟、顏基章、陳柱、邱德掌、顏一民、顏文興、顏聖澔、邱劉│ ││ 碧糸、陳林阿分、黃林柑、王陳翠梅、黃陳金月、林謝綿、邱│ ││ 許秀英、朱林來好、顏施彩虹、林顏麗花、陳吳娘、顏麗雲、│ ││ 曾黃鳳珠、顏歐阿春、顏陳秀利、林如三、潔咪、邱洪秋美、│ ││ 曾振忠、顏東悟、陳柱、侯稼宏、黃清隆、戴精宏、戴南波、│ ││ 陳泯錡、洪世宗、林吳冊、黃陳金月、林謝綿、朱林來好、顏│ ││ 林緩、林顏麗花、邱朱玉芬、邱吳金春、顏麗雲、曾玉君、邱│ ││ 敏茹、陳宜華。每名病患均申報287 點至410 點不等之健保點│ ││ 數。 │ │├────────────────────────────┤ ││⒍陳瑞玉於102 年7 月3 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7日擅自於嘉│ ││ 義縣布袋鎮振寮里振寮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帕莉、蔡守發│ ││ 、邱枝楠、邱施網腰、張邱阿秀、黃蔡秀鸞、趙惠卿、蔡守發│ ││ 、邱伯、邱蕭玉貌、黃蔡秀鸞、林蔡秀只、陳碧霞、黃歆媛、│ ││ 梁妹、趙惠卿、帕莉、蔡守發、莊溪泉、蔡國基、邱蔡開、張│ ││ 邱阿秀、柯李時、黃蔡秀鸞、林蔡秀只、張玉瑤、陳碧霞、許│ ││ 氏賢、黃歆媛、邱議瑾、劉秀民、趙惠卿。每名病患均申報35│ ││ 7 點至971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⒎陳瑞玉於102 年7 月1 日、同年月8 日、同年月15日擅自於嘉│ ││ 義縣東石鄉溫仔村慈安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黃鳳珠、陳全│ ││ 杉、黃平福、陳福成、陳志宏、陳戴麗珠、陳昭、陳戴麗珠、│ ││ 陳戴麗珠、曾玉春。每名病患均申報257 點至891 點不等之健│ ││ 保點數。 │ │├────────────────────────────┤ ││⒏陳瑞玉於102 年7 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6日擅自於嘉│ ││ 義縣東石鄉型厝村福安宮看診,病患姓名:蔡文欽、蔡信三、│ ││ 黃清議、蔡志明、張鄭玉秀、蔡玉燕、葉長甯、葉長怡、朱文│ ││ 發、蔡永欽、顏登輝、蔡登贊、蔡水雲、蔡啟明、蔡江良、蔡│ ││ 哲民、顏蔡方貴、蔡何貴美、蔡佳吟、張柳寶鳳、蔡吳○鯉。│ ││ 每名病患均申報287 點至1,100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⒐陳瑞玉於102 年7 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6日擅自於嘉│ ││ 義縣東石鄉溫港村福海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許竹崎、陳榮│ ││ 雄、蔡嘉德、王永發、柯來居、許吳玉珠、蔡許明珠、許嘉欣│ ││ 、溫筱卿、許建明、蔡嘉德、王永發、許伯銘、王張金鑾、蔡│ ││ 王金花、許李梅花、許吳玉珠、陳梅花、蔡許明珠、黃雅文、│ ││ 王佩瑜、許婷茹、溫筱卿、王古、許建明、陳傳義、蔡嘉德、│ ││ 王永發、許浚煌、許吳玉珠、蔡許明珠、黃雅文、王佩瑜、莊│ ││ 采仙、許婷茹。每名病患均申報287 點至587 點不等之健保點│ ││ 數。 │ │├────────────────────────────┤ ││⒑張淳良於102 年7 月3日、同年月10日擅自於臺南市北門區渡 │ ││ 子頭吳保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雅蒂、林芳玉、SARNITI 、│ ││ 郭王好、郭水順、郭文傑、郭健二、郭勇夫、邱誥、郭添登、│ ││ 郭清煨、郭存敬、郭嘉文、郭趙秀蘭、郭張明珠、李林珠裡、│ ││ 陳○嫌、郭曾秀英、郭蘇玉枝、郭素鸞、郭陳雪、郭李玉倉、│ ││ 洪郭冊、郭黃蘭、郭許受、郭李秀緞、陳王麗妍、謝郭金玉、│ ││ 郭佩菁、林芳玉、SARNITI 、蘇阿香、郭王好、郭文傑、郭松│ ││ 雄、郭勇夫、郭清煨、郭文科、郭張明珠、郭曾秀英、郭陳燕│ ││ 、郭陳雪、郭李玉倉、謝蔡蓮招、蘇煙雖、郭李秀緞、陳王麗│ ││ 妍。每名病患均申報357 點至454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⒒張淳良於102 年7 月3日、同年月10日擅自於臺南市北門區蚵 │ ││ 寮保安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吳菁親、郭姿伶、洪進祥、洪│ ││ 鋒元、洪仩、王三良、洪濱田、薛榮全、洪進樹、洪英源、張│ ││ 年宋、洪基輝、洪志賢、洪翊庭、洪翊郎、歐寬裕、吳洪春桂│ ││ 、王謝愁、李洪金霞、洪謝阿梅、洪謝素蘭、洪玉燕、洪蔡美│ ││ 珠、涂麗珠、洪予萱、歐吟雯、趙劍新、李年豐、張淳良、曾│ ││ 仙華、王振紅、王三良、洪濱田、薛榮全、張年宋、洪基輝、│ ││ 洪翊庭、洪翊郎、吳洪春桂、王吳碧蓮、洪王○花、王洪阿玉│ ││ 、洪涂錦雀、王謝愁、洪謝素蘭、洪蔡美珠、陳資涵、曾美金│ ││ 、楊寶蓮。每名病患均申報357 點至559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⒓張淳良於102 年7 月7 日、同年月14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掌│ ││ 潭看診,病患姓名如下:林保盛、李罔度、方后、楊茂興、江│ ││ 德來、林志忠、余福興、林蔡金玉、林陳阿雲、林王碧蓮、江│ ││ 林水保、林莊水崨、余沛珍、林宜亭、李罔度、周文朗、林志│ ││ 忠、江鏡文、李佳峻、李陳柳桃、李秀蘭、林莊水崨、李金枝│ ││ 。每名病患均申報357 點至556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⒔張淳良於102 年7 月7 日、同年月14日擅自於嘉義縣東石鄉網│ ││ 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徐瑞鳳、蘇雪美、戴英南、戴國祥、│ ││ 戴國文、戴瑞宏、周文欽、戴俊達、戴朱川、戴陳美枝、戴陳│ ││ 虹、戴余來春、ASRIYAH BT、黃俊仁、徐瑞鳳、陳欽溫、戴木│ ││ 火、戴英南、戴福財、蕭國德、陳進芳、戴啟勳、戴慶賓、戴│ ││ 國文、戴錦郁、戴明亮、戴睿哲、戴瑞宏、周文欽、戴俊達、│ ││ 戴耿崟、黃春杏、戴朱川、戴陳美枝、戴陳虹、戴莊真珠、蔡│ ││ 淑 芬、戴佑靜、ASRIYAH BT、塗玉子。,每名病患均申報357│ ││ 點至475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共申報164,947點,以102 年第4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為1│ ││54,984.843 元。 │ │├────────────────────────────┴─────┤│㈥、雲林玄祐診所 102 年6 月份【102 年10月5 日申報】 │├────────────────────────────┬─────┤│1.陳義雄於102 年6 月24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大溝村大興宮看│劉泓志共同││ 診,病患姓名如下:李吳金寶、李秋菊、李家榮、李素勵、李│犯詐欺取財││ 清江、李陳玉梅、郭阿涼、陳奇才、陳賢穎、陳麗伶、董秋麵│罪,累犯,││ 。每名病患均申報170 點之健保點數。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2.陳義雄於102 年6 月24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後寮村奉天府看│科罰金,以││ 診,病患姓名如下:王文政、王永宏、王秀春、王炳、王彭信│新臺幣壹仟││ 鳳、王雅蓁、王謝明美、吳雪皎、李王碧雲、李足百、李淑娟│元折算壹日││ 李錦、林登財。每名病患均申報170 點之健保點數。 │。 │├────────────────────────────┤楊岫涓共同││3.陳義雄於102 年6 月25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大山村烈悌宮看│犯詐欺取財││ 診,病患姓名如下:李水局、李林罔市、李重偉、林麗珠、孫│罪,累犯,││ 海、孫許蘭、郭嘉琳、陳怡甄、楊家瑋、楊輝宗、鍾玉蓮、每│處有期徒刑││ 名病患申報200 點至28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4.陳義雄於102 年6 月26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土厝村通天宮看│新臺幣壹仟││ 診,病患姓名如下:莊珮淇、陳承德、陳侯盞、陳黃界、陳萬│元折算壹日││ 福、黃家皇、黃蔡秀瓊、楊鰻、蔡吳秀鳳、蔡吳草、蔡書勝、│。 ││ 蔡陳愛、蔡登財、鄭猛彥、蘇德傳。每名病患申報點282 點之│ ││ 健保點數。 │ │├────────────────────────────┤ ││5.陳義雄於102 年6 月25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海埔村都玄天宮│ ││ 看診,病患姓名如下:何財安、阮玉碧、林瑞明、許小然、許│ ││ 川澤、許水池、許水泉、許志吉、許周繁、許青山、許洪金鶴│ ││ 、許峰銘、許清池、許清直、許清樹、許瑞益、許龍溪、陳瑞│ ││ 德、楊金池、楊桂枝、楊陳翠蓮、賴麗梅。每名病患均申報28│ ││ 2 點之健保點數。 │ │├────────────────────────────┤ ││6.陳義雄於102 年6 月26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春埔村福興宮看│ ││ 診,病患姓名如下:于金榮、吳水車、吳正義、吳揚宏、吳黃│ ││ 招、吳黃素美、吳蘇花、李玲娟、康美鳳、張金地。每名病患│ ││ 申報282 點至33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共計申報20,094點,以102 年第4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為│ ││18,880.401元。 │ │├────────────────────────────┴─────┤│㈦、雲林玄祐診所 102 年7 月份【102 年8 月2 日申報】 │├────────────────────────────┬─────┤│1.陳義雄於102 年7 月8 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劉泓志共同││ 29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大溝村大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犯詐欺取財││ 李秋菊、李素勵、李陳玉梅、李德聖、陳麗伶、黃鳳雪、董惠│罪,累犯,││ 堂、李呂鉗阿、李素勵、李陳玉梅、李顯章、張嘉喜、陳奇才│處有期徒刑││ 、陳金陸、陳麗伶、黃淑娥、董秋麵、李呂鉗阿、李孟熹、李│肆月,如易││ 金盾、李秋菊、李素勵、李陳玉梅、李德聖、陳李隅、陳奇才│科罰金,以││ 、陳麗伶、李春河、李秋菊、李謝黃庚、李顯章、陳奇才、陳│新臺幣壹仟││ 賢穎、陳麗伶。每名病患申報200 點至282 點之健保點數。 │元折算壹日│├────────────────────────────┤。 ││2.陳義雄於102 年7 月8 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楊岫涓共同││ 29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後寮村奉天府看診,病患姓名如下:│犯詐欺取財││ 王文政、王李老心、王許玉蘭、周芷琳、林登財、侯瑞益、陳│罪,累犯,││ 氏英、陳楊桂花、黃昭明、黃程嫌、黃順和、王水象、王李老│處有期徒刑││ 心、王尚、王清標、王彭信鳳、李足百、李錦、林登財、郭李│叁月,如易││ 月香、陳吳香、黃玉芬、黃昭明、黃順和、王永宏、王李老心│科罰金,以││ 、王清標、李足百、李錦、侯瑞益、黃昭明、黃程嫌、黃順和│新臺幣壹仟││ 、黃榮三、鄭秀麗、王李老心、王清標、王許玉蘭、王彭信鳳│元折算壹日││ 、王黃青貴、李足百、周芷琳、侯瑞益、黃順和。每名病患申│。 ││ 報200 點至33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3.陳義雄於102 年7 月9 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 ││ 30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大山村烈悌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李水局、李洪詮、李重偉、李添池、林麗珠、孫許蘭、楊志任│ ││ 、楊海雲、楊許秀梅、李水局、李立、李洪秀玉、李重偉、林│ ││ 榮文、林麗珠、孫許蘭、楊輝宗、王文玲、李水局、李重偉、│ ││ 李陳淑貞、林麗珠、孫許蘭、郭嘉琳、楊李錦雲、楊宗憲、楊│ ││ 明昌、楊家瑋、李水局、李重偉、林麗珠、孫許蘭、郭嘉琳。│ ││ 每名病患申報282 至33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4.陳義雄於102 年7 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31日擅自於雲│ ││ 林縣水林鄉土厝村通天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王亭傑、王梨│ ││ 聰、陳承德、陳美玲、陳清波、陳萬福、陳龍引、曾鳳英、黃│ ││ 如敏、黃家皇、楊辛發、楊鰻、蔡玉卿、蔡佳伸、蔡昆憲、蔡│ ││ 書勝、蔡順賓、蔡僑嶧、蘇德傳、王金振、王亭傑、王梨聰、│ ││ 陳承德、陳美玲、陳清波、陳許素卿、陳朝盈、陳萬福、陳龍│ ││ 引、陳鴻標、楊小慧、蔡文瑞、蔡欣錦、蔡書勝、蔡海深、蔡│ ││ 陳愛、蔡登財蔡僑嶧、蘇德傳、王亭傑、王昭近、王綢、陳承│ ││ 德、陳朝盈、陳萬福、陳鴻標、黃家皇、黃對、黃維偵、蔡吳│ ││ 草、蔡連成、蔡僑嶧、蔡德陽、蔡寶賜、鄭猛彥。每名病患申│ ││ 報282 點至332 點之健保點數。 │ │├────────────────────────────┤ ││5.陳義雄於102 年7 月9 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 ││ 30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海埔村都玄天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何財安、吳木炎、許川澤、許水池、許明賢、許林淺、許柯│ ││ 走、許洪金鶴、許振昌、許清池、許清直、許照史、許瑞益、│ ││ 許榮杉、許蔡桂香、許龍溪、陳柯美金、陳瑞德、楊桂枝、蔡│ ││ 賀北、何財安、吳須美、林陳采杏、林瑞明、柯麗香、許西端│ ││ 、許吳秀花、許金洲、許金龍、許政男、許振昌、許清池、許│ ││ 清直、許陳涼月、許曾緞、許龍溪、陳瑞德、楊李招治、楊桂│ ││ 枝、何財安、吳桂枝、吳湘靈、李瑞豐、李禎祥、李靜妮、林│ ││ 彥仲、林陳采杏、林瑞明、林壽春、許周繁、許林燕、許洪金│ ││ 鶴、許振昌、許清直、許曾緞、許楊玉、許瑞德、許鄭秀琴、│ ││ 陳柯美金、陳瑞德、楊李招治、楊桂枝、蔡秀吉、吳月珠、林│ ││ 陳采杏、林瑞明、許水池、許周繁、許洪金鶴、許振昌、許清│ ││ 池、許清直、許楊玉、許楊秀氣、許照史、許蔡桂香、許龍溪│ ││ 、黃素霞、楊李招治、楊桂枝。每名病患均申報282 點之健保│ ││ 點數。 │ │├────────────────────────────┤ ││6.陳義雄於102 年7 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31日擅自於雲│ ││ 林縣水林鄉春埔村福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吳雨水、吳春│ ││ 呼、吳揚宏、吳萬來、吳碧珠、吳德順、李吳碧霞、吳水車、│ ││ 吳正義、吳揚宏、吳櫻、呂素珠、李吳碧霞、吳丁炎、吳水車│ ││ 、吳克存、吳黃招、吳萬來、吳蔡秀霞、吳靜宜。每名病患申│ ││ 報282 點至332 點之健保點數。 │ │├────────────────────────────┤ ││共計申報74,136點,以102 年第4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為│ ││69,658.474元。 │ │├────────────────────────────┴─────┤│㈧、雲林玄祐診所 102 年8 月份【102年9月1日申報】 │├────────────────────────────┬─────┤│1.陳義雄於102 年8 月5 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6日擅自於雲│劉泓志共同││ 林縣水林鄉大溝村大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李秀萍、李秋│犯詐欺取財││ 菊、李謝黃庚、陳奇才、陳麗伶、黃淑娥、董秋麵、李秀卿、│罪,累犯,││ 李素勵、李陳玉梅、李裕勳、李謝黃庚、陳奇才、鄭淑娥、李│處有期徒刑││ 吳金寶、李國釧、李陳玉梅、陳奇才、陳麗伶、李江木、李余│肆月,如易││ 月雲、李春河、李清江、李陳玉梅、李謝黃庚、郭阿涼、陳奇│科罰金,以││ 才、陳麗伶、董秋麵。每名病患申報200 點至282 點不等之健│新臺幣壹仟││ 保點數。 │。 │├────────────────────────────┤楊岫涓共同││2.陳義雄於102 年8 月5 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犯詐欺取財││ 26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後寮村奉天府看診,病患姓名如下:│罪,累犯,││ 王文政王永宏、王李老心、王李銀、王清標、王彭信鳳、林登│處有期徒刑││ 財、陳楊桂花、黃程嫌、黃順和、王武雄、王洪正見、李足百│叁月,如易││ 、侯瑞益、陳氏英、黃昭明、黃順和、王武雄、李足百、林登│科罰金,以││ 財、侯宗漢、侯瑞益、陳氏英、黃程嫌、鄭秀麗、王文政、王│新臺幣壹仟││ 李老心、王美莉、王許玉蘭、李足百、周芷琳、陳楊桂花、黃│元折算壹日││ 昭明、黃程嫌、黃順和、鄭秀麗。每名病患申報200 點至332 │。 ││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3.陳義雄於102 年8 月6 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 ││ 27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大山村烈悌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王輝功、李水局、李重偉、李陳淑貞、林麗珠、郭嘉琳、楊海│ ││ 雲、李丁日癸、李水局、李重偉、李添池、林麗珠、孫許蘭、│ ││ 郭嘉琳、楊王月英、楊輝宗、李水局、李重偉、李瀛斌、林麗│ ││ 珠、孫許蘭、郭嘉琳、楊李抱、蔡重銘、吳陳賞月、李水局、│ ││ 李林罔市、李重偉、林麗珠、孫清連、孫許蘭、郭嘉琳、陳美│ ││ 玲、楊輝宗。每名病患申報200 點至33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4.陳義雄於102 年8 月7 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 ││ 28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土厝村通天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王金碧、王寶糯、洪子文、洪阿招、陳許素卿、陳朝盈、陳萬│ ││ 福、蔡林缺、蔡陳愛、蘇德傳、王李阿赤、王亭傑、王清順、│ ││ 吳諸曲、陳火爐、陳世宗、陳玖英、陳美玲、陳清波、陳許素│ ││ 卿、陳萬福、陳鴻標、曾鳳英、黃月、黃家皇、蔡吳秀鳳、蔡│ ││ 登財、蔡僑嶧、蔡龔花、吳諸曲、陳世宗、陳許素卿、陳黃界│ ││ 、陳萬福、曾鳳英、蔡玉卿、蔡許嫌、蔡順賓、王李阿赤、王│ ││ 東啟、王亭傑、紀奕誠、陳侯盞、陳許素卿、陳朝盈、陳萬福│ ││ 、黃家皇、楊陳桂花、蔡美卿、蔡連成、蔡僑嶧、蔡慧君、蔡│ ││ 寶賜、鄭猛彥。每名病患申報282 點至33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 │├────────────────────────────┤ ││5.陳義雄於102 年8 月6 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 ││ 27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海埔村都玄天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何財安、吳桂枝、吳湘靈、李瑞豐、林彥仲、林陳采杏、林│ ││ 瑞明、許清池、許清直、許陳瓊如、許朝雄、許楊玉、許瑞益│ ││ 、許榮杉、許慶修、許鄭秀琴、許澤亮、許龍溪、陳柯美金、│ ││ 陳瑞德、楊李招治、楊桂枝、何財安、吳月珠、吳桂枝、阮玉│ ││ 碧、林陳采杏、林瑞明、柯麗香、莊其祥、許水池、許振昌、│ ││ 許素錦、許清池、許清直、許陳越、許楊玉、許瑞益、許龍溪│ ││ 、陳柯美金、楊李招治、楊桂枝、何財安、林彥仲、林陳采杏│ ││ 、林瑞明、許小然、許川澤、許周繁、許清池、許清直、許清│ ││ 壽、許慶修、許龍溪、陳柯美金、楊桂枝、何財安、吳碧珠、│ ││ 林彥仲、林陳采杏、林瑞明、莊其祥、許川澤、許周繁、許忠│ ││ 和、許林淺、許金洲、許政男、許洪梅花、許振昌、許清池、│ ││ 許清直、許陳涼月、許曾緞、許黃樹蘭、許照史、許瑞益、許│ ││ 鄭秀琴、許龍溪、楊李招治、楊桂枝。每名病患申報170 點至│ ││ 28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6.陳義雄於102 年8 月7 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 ││ 28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春埔村福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于金榮、吳水車、吳黃招、葉有土、于金榮、吳水車、吳正義│ ││ 、吳克民、吳克存、吳碧珠、吳蘇棟、呂素珠、嚴金臺、嚴清│ ││ 吉、吳德順、吳丁炎、吳水車、吳正義、吳紀麗鳳、吳時宗、│ ││ 吳陳認恨、吳進興、吳德順、李吳碧霞。每名病患申報282 點│ ││ 至33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共計申報69,850點,以102 年第4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為│ ││65,631.332元。 │ │├────────────────────────────┴─────┤│㈨、雲林玄祐診所 102 年9 月份【102 年10月5日申報】 │├────────────────────────────┬─────┤│1.陳義雄於102 年9 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劉泓志共同││ 23日、同年月30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大溝村大興宮看診,病│犯詐欺取財││ 患姓名如下:王星博、吳蔡玉華、李王秀和、李金盾、李國釧│罪,累犯,││ 李陳玉梅、李瑞發、李德煌、陳奇才、董秋麵、李國釧、李陳│處有期徒刑││ 玉梅、李雯慧、李謝黃庚、阮氏翠、陳李隅、陳奇才、陳俊松│肆月,如易││ 、陳麗伶、董秋麵、董惠堂、李陳玉梅、李德煌、陳奇才、陳│科罰金,以││ 麗伶、李金坑、李張昭蓮、李陳玉梅、李謝黃庚、阮氏翠、張│新臺幣壹仟││ 嘉傑、張嘉博、陳奇才、陳麗伶、李金盾、李秋菊、李陳玉梅│元折算壹日││ 、李德煌、陳奇才、陳麗伶、董秋麵。每名病患申報270 點至│。 ││ 28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楊岫涓共同│├────────────────────────────┤犯詐欺取財││2.陳義雄於102 年9 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罪,累犯,││ 23日、同年月30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後寮村奉天府看診,病│處有期徒刑││ 患姓名如下:王秀春、王武雄、李足百、林登財、侯宗漢、侯│叁月,如易││ 瑞益、陳氏英、陳楊桂花、黃順和、王文政、王武雄、林登財│科罰金,以││ 、陳呂清春、王李老心、王李銀、王武雄、王許玉蘭、王彭信│新臺幣壹仟││ 鳳、李王碧雲、李足百、林登財、陳氏英、黃昭明、黃順和、│元折算壹日││ 王文政、王永宏、王武雄、王建章、李足百、林登財、陳鈴月│。 ││ 、黃昭明、黃順和、王水川、王李老心、王素秋、王陳玉蘭、│ ││ 李足百、李錦、林登財、黃昭明、鄭秀麗。每名病患申報270 │ ││ 點至33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3.陳義雄於102 年9 月3 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 ││ 24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大山村烈悌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李丁日癸、李水局、李重偉、林麗珠、孫許蘭、郭嘉琳、楊輝│ ││ 宗、吳火炎、李水局、李立、李重偉、李添池、李陳淑貞、李│ ││ 瀛斌、林陳筑慧、林麗珠、郭嘉琳、楊輝宗、王文玲、李文安│ ││ 、李水局、李志鴻、李重偉、林陳筑慧、林麗珠、孫清連、孫│ ││ 許蘭、張美華、郭嘉琳、楊海雲、楊輝宗、蔡林老須、蘇淑芬│ ││ 、王輝功、李文安、李水局、李王金蜜、李志鴻、李重偉、林│ ││ 炳坤、林陳筑慧、林麗珠、孫許蘭、郭嘉琳、楊海雲、楊輝宗│ ││ 、蘇淑芬。每名病患申報170 點至320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4.陳義雄於102 年9 月4 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 ││ 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土厝村通天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王│ ││ 李阿赤、王亭傑、王梨聰、吳諸曲、洪子文、洪阿招、洪蘇秋│ ││ 月、陳王秀春、陳世宗、陳吳挽、陳李粉、陳洪玉香、陳許素│ ││ 卿、陳萬福、楊辛發、蔡昆憲、蔡東穎、蔡書勝、蔡健次、蔡│ ││ 僑嶧、鄭猛彥、王李阿赤、王亭傑、王晉淵、王梨聰、吳諸曲│ ││ 、吳龍興、張麗紅、陳火爐、陳吳挽、陳許素卿、陳萬福、黃│ ││ 家皇、黃對、蔡東穎、蔡僑嶧、王李阿赤、王亭傑、王梨聰、│ ││ 吳諸曲、陳許素卿、陳黃界、曾鳳英、黃忠良、楊陳桂花、蔡│ ││ 山色、蔡吳秀鳳、蔡東穎、蔡連成、蔡陳玉盞、蔡順賓、蔡僑│ ││ 嶧、王李阿赤、陳侯盞、陳清波、陳許素卿、黃金城、黃家皇│ ││ 、楊陳桂花、潘惠美、蔡也好、蔡昆憲、蔡順賓、蔡聰明。每│ ││ 名病患申報270 點至28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5.陳義雄於102 年9 月3 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 ││ 24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海埔村都玄天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何財安、林瑞明、許小然、許振昌、許清池、許清直、許陳│ ││ 越、陳柯美金、陳瑞德、楊金池、楊桂枝、楊陳翠蓮、何財安│ ││ 、吳桂枝、吳碧珠、林彥仲、林陳采杏、林瑞明、莊志雄、許│ ││ 川澤、許文盛、許水池、許吳秀花、許政男、許振昌、許清池│ ││ 、許清直、許陳涼月、許楊玉、許瑞益、陳許春美、陳瑞德、│ ││ 楊李招治、楊金池、楊桂枝、楊陳翠蓮、蔡許玉卿、何財安、│ ││ 呂雅菁、林陳采杏、林瑞明、莊其祥、許川澤、許水池、許洪│ ││ 金鶴、許振昌、許清池、許清直、許楊玉、許瑞益、許龍溪、│ ││ 陳柯美金、陳瑞德、楊李招治、楊桂枝、何財安、吳碧珠、林│ ││ 阿秀、林瑞明、莊志雄、許王票、許林月汝、許峰銘、許清直│ ││ 、許龍溪、許蘇認分、許鐘洋、陳瑞德、楊李招治、楊桂枝。│ ││ 每名病患申報170 點至270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6.陳義雄於102 年9 月4 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 ││ 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春埔村福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吳│ ││ 水車、吳揚宏、吳黃招、吳德順、吳蘇花、呂素珠、李吳碧霞│ ││ 、黃月嬌、吳水車、吳正義、吳春呼、吳德順、呂素珠、李吳│ ││ 碧霞、吳水車、吳德順、呂素珠、李吳○、王金春、吳克存、│ ││ 吳黃招、吳德順、李吳碧霞、阮氏鳳、卓品岑、陳李金蕊。每│ ││ 名病患申報270 點至33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共計申報77,262點,以102 年第4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為│ ││72,595.676元。 │ │├────────────────────────────┴─────┤│㈩、雲林玄祐診所 102 年10 月份【102年10月31日申報】 │├────────────────────────────┬─────┤│1.陳義雄於102 年10月7 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劉泓志共同││ 28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大溝村大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犯詐欺取財││ 李清江、李陳玉梅、郭阿涼、陳奇才、陳麗伶、董秋麵、李金│罪,累犯,││ 盾、李秋菊、李顯章、陳奇才、陳明堂、陳鄭玉珠、鄭龍、王│處有期徒刑││ 星博、李吳金寶、李秋菊、李梅、李嘉宏、李德煌、林月英、│肆月,如易││ 陳李隅、陳奇才、鄭盧數、蘇清花、李金盾、李許秀、李謝黃│科罰金,以││ 庚、陳麗伶。每名病患申報200點至332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陳義雄於102 年10月14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8日擅自於雲│。 ││ 林縣水林鄉後寮村奉天府看診,病患姓名如下:王文政、王李│楊岫涓共同││ 老心、王李銀、王武雄、王清標、王許玉蘭、李足百、林登財│犯詐欺取財││ 、侯宗漢、陳氏英、黃順和、王文政、王李老心、王清標、王│罪,累犯,││ 嘉銘、陳麗伶、黃順和、黎氏香、王文政、王武雄、王美莉、│處有期徒刑││ 王蘭、李足百、林登財、陳楊桂花、黃順和。每名病患申報28│叁月,如易││ 2 點至33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3.陳義雄於102 年10月1 日、同年月8 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元折算壹日││ 22日、同年月29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大山村烈悌宮看診,病│。 ││ 患姓名如下:李文安、李水局、李重偉、林陳筑慧、林麗珠、│ ││ 郭嘉琳、楊火木、楊海雲、楊輝宗、蘇淑芬、李文安、李水局│ ││ 、李志鴻、李重偉、林陳筑慧、林麗珠、張美華、郭嘉琳、楊│ ││ 海雲、楊欽毅、蔡許素花、蘇淑芬、王輝功、李文安、李水局│ ││ 、李王金蜜、李志鴻、李重偉、林陳筑慧、林麗珠、郭嘉琳、│ ││ 楊許秀梅、蔡蘇變、蘇淑芬、吳良輔、李水局、李重偉、李添│ ││ 池、林陳筑慧、林麗珠、孫許蘭、郭嘉琳、楊李錦雲、楊輝宗│ ││ 、李文安、李水局、李志鴻、李重偉、林麗珠、郭嘉琳、楊火│ ││ 木、楊輝宗、蘇淑芬。每名病患申報170 點至332 點不等之健│ ││ 保點數。 │ │├────────────────────────────┤ ││4.陳義雄於102 年10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 ││ 23日、同年月30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土厝村通天宮看診,病│ ││ 患姓名如下:王李阿赤、王泓智、王亭傑、王梨聰、陳世宗、│ ││ 陳美玲、陳許素卿、陳朝盈、黃蔡秀瓊、楊孟熹、楊陳桂花、│ ││ 、蔡也好、蔡東穎、蔡連成、蔡順賓、蔡僑嶧、鄭猛彥、蘇德│ ││ 傳、王李阿赤、王亭傑、王梨聰、王陳松、陳洪玉香、陳許素│ ││ 卿、陳朝盈、陳鴻標、黃月、黃安民、黃家皇、潘惠美、蔡也│ ││ 好、蔡吳草、蔡宗利、蔡東穎、蔡健次、蔡僑嶧、蘇陳緞、蘇│ ││ 德傳、王李阿赤、王亭傑、王梨聰、陳洪玉香、楊陳桂花、蔡│ ││ 玉卿、蔡東穎、蔡僑嶧、蔡聯榮、王亭傑、王梨聰、陳侯盞、│ ││ 陳許素卿、陳朝盈、黃安民、黃家皇、黃嬌、蔡佩玲、蔡東穎│ ││ 、蔡連成、蔡森本、蔡登財、蔡僑嶧、鄭猛彥、王亭傑、王梨│ ││ 聰、吳碧貞、陳世宗、陳許素卿、陳朝盈、陳黃界、陳鐵樹、│ ││ 黃如敏、黃安民、黃家皇、黃嬌、黃蔡秀瓊、楊陳桂花、蔡也│ ││ 好、蔡佳俞、蔡東穎、蔡森本、蔡僑嶧、鄭猛彥、蘇陳緞。每│ ││ 名病患申報200 點至28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5.陳義雄於102 年10月1 日、同年月8 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 ││ 22日、同年月29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海埔村都玄天宮看診,│ ││ 病患姓名如下:何財安、吳桂枝、吳碧珠、林陳采杏、林瑞明│ ││ 、莊志雄、許川澤、許水池、許林燕、許茂雄、許振昌、許清│ ││ 池、許清直、許清樹、許曾緞、許楊秀氣、許瑞益、許龍溪、│ ││ 陳柯美金、陳瑞德、楊桂枝、何財安、吳桂枝、呂雅菁、林陳│ ││ 采杏、林瑞明、許川澤、許水池、許李蔭、許洪梅花、許振昌│ ││ 、許清池、許曾緞、許龍溪、許鐘洋、陳瑞德、楊李招治、楊│ ││ 桂枝、何財安、林陳采杏、林瑞明、柯麗香、許水池、許金龍│ ││ 、許振昌、許素錦、許清池、許清直、許陳越、許曾緞、許楊│ ││ 秀氣、許榮杉、許蔡桂香、許龍溪、許鐘洋、陳瑞德、楊桂枝│ ││ 、何財安、吳桂枝、吳須美、林陳采杏、林瑞明、許李蔭、許│ ││ 林燕、許政男、許峰銘、許清池、許清直、許陳涼月、許楊玉│ ││ 、許照史、許瑞益、許龍溪、陳柯美金、陳瑞德、楊桂枝、蔣│ ││ 篇、何財安、林彥仲、林瑞明、許水池、許振昌、許淑美、許│ ││ 清池、許清直、許清樹、許黃樹蘭、許慶修、許靜芳、許龍溪│ ││ 陳瑞德。每名病患申報170 點至28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6.陳義雄於102 年10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 ││ 23日、同年月30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春埔村福興宮看診,病│ ││ 患姓名如下:于金榮、吳水車、吳正義、吳紀麗鳳、吳德順、│ ││ 張氏嬋、吳水車、吳紀麗鳳、吳揚宏、吳黃富、陳吳嶺、嚴清│ ││ 吉、于金榮、吳水車、吳紀麗鳳、吳黃素美、吳德順、李吳碧│ ││ 霞、吳正義、吳紀麗鳳、吳桂儀、吳萬來、吳蘇花、李洪恨、│ ││ 陳吳挽、陳明燦、于金榮、吳水車、吳黃招、吳德順、呂素珠│ ││ 、李吳碧霞、黃許玉盆。每名病患申報170 點至332 點不等之│ ││ 健保點數。 │ │├────────────────────────────┤ ││共計申報82,650點,以102 年第4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為│ ││77,658.262元。 │ │├────────────────────────────┴─────┤│、雲林玄祐診所 102 年11 月份【102年11月29日申報】 │├────────────────────────────┬─────┤│1.陳義雄於102 年11月4 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日、同年月日│劉泓志共同││ 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大溝村大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王星│犯詐欺取財││ 博、李忠明、陳奇才、楊文仲、廖惠君、李陳玉梅、李德聖、│罪,累犯,││ 陳奇才、陳東義、陳春燕、陳麗伶、楊文仲、吳鴻杰、李素勵│處有期徒刑││ 、李清江、李陳玉梅、李瑞發、郭阿涼、陳奇才、陳俊松、陳│肆月,如易││ 麗伶、楊文仲、王李秀英、李素勵、陳奇才、陳東義、陳金熟│科罰金,以││ 、陳春燕、董惠堂。每名病患申報200 點至332 點不等之健保│新臺幣壹仟││ 點數。 │元折算壹日│├────────────────────────────┤。 ││2.陳義雄於102 年11月4 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8、同年月25│楊岫涓共同││ 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後寮村奉天府看診,病患姓名如下:王│犯詐欺取財││ 李老心、王李銀、王洪雪、王清標、王嘉銘、李足百、李黃寶│罪,累犯,││ 蓮、林登財、黃昭明、黃順和、王文政、王武雄、王萱穎、吳│處有期徒刑││ 雪皎、李足百、李黃寶蓮、周芷琳、王李銀、王武雄、王炳、│叁月,如易││ 王泰鑫、李足百、李黃寶蓮、周芷琳、林登財、侯瑞益、黃順│科罰金,以││ 和、王水象、王武雄、王張麗音、王陳玉蘭、王陳牡丹、王博│新臺幣壹仟││ 彥、李足百、李黃寶蓮、周芷琳、林登財、侯瑞益、陳文煙、│元折算壹日││ 陳王玉守、陳王金英、陳楊桂花、黃昭明、黃順和。每名病患│。 ││ 申報200 點至33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3.陳義雄於102 年11月5 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 ││ 26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大山村烈悌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王文玲、李文安、李水局、李何素貞、李志鴻、李重偉、李陳│ ││ 淑貞、李瀛斌、林陳筑慧、林麗珠、孫許蘭、郭嘉琳、楊文進│ ││ 、楊火木、楊輝宗、蘇淑芬、王文玲、王輝功、李文安、李水│ ││ 局、李志鴻、李重偉、林陳筑慧、林麗珠、孫清連、孫許蘭、│ ││ 楊火木、蘇淑芬、李文安、李水局、李志鴻、李重偉、李陳淑│ ││ 貞、李瀛斌、林麗珠、孫許蘭、郭嘉琳、楊輝宗、蘇淑芬、李│ ││ 文安、李水局、李芳然、李重偉、李瀛斌、林麗珠、郭嘉琳、│ ││ 楊火木、楊輝宗、蘇淑芬。每名病患申報282 點至332 點不等│ ││ 之健保點數。 │ │├────────────────────────────┤ ││4.陳義雄於102 年11月6 日、同年月13、同年月27日擅自於雲林│ ││ 縣水林鄉土厝村通天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王亭傑、王昭近│ ││ 、王紀淑慧、王梨聰、吳諸曲、阮金菊、陳世宗、陳李粉、陳│ ││ 侯盞、黃忠良、黃家皇、蔡連成、蔡僑嶧、鄭猛彥、顏吳有、│ ││ 王泓智、王亭傑、王梨聰、吳碧貞、吳諸曲、陳世宗、陳吳挽│ ││ 、陳許素卿、陳朝盈、曾鳳英、黃家皇、蔡也好、蔡玉卿、蔡│ ││ 吳草、蔡宗利、蔡昆憲、蔡東穎、蔡美卿、蔡順賓、蔡僑嶧、│ ││ 王臣耀、王亭傑、王紀淑慧、王梨聰、王陳松、王鈴雅、王繼│ ││ 紅、吳諸曲、洪蘇秋月、陳姿伊、陳美玲、陳許素卿、陳黃文│ ││ 麗、陳豐源、黃李美、黃家皇、楊小慧、楊陳桂花、蔡東穎、│ ││ 蔡連成、蔡僑嶧、鄭猛彥、蘇陳緞、王亭傑、王梨聰、王陳松│ ││ 、吳陳麗珠、陳許素卿、黃金城、黃家皇、楊陳桂花、蔡他客│ ││ 、蔡宗利、蔡東穎、蔡許嫌、蔡僑嶧、鄭猛彥、嚴鋐義。每名│ ││ 病患申報282 點至348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5.陳義雄於102 年11月5 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 ││ 26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海埔村都玄天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王怡蘋、吳桂枝、呂雅菁、林彥仲、林陳采杏、林瑞明、許│ ││ 川澤、許吳秀花、許志吉、許李蔭、許林燕、許洪梅花、許峰│ ││ 銘、許振昌、許清池、許清直、許陳涼月、許陳瓊如、許楊玉│ ││ 、許楊秀氣、許瑞益、許鐘洋、陳柯美金、陳瑞德、何財安、│ ││ 林彥仲、林陳采杏、林瑞明、張雅玲、許太妙、許水池、許吳│ ││ 秀花、許周繁、許政男、許洪金鶴、許振昌、許清池、許清直│ ││ 、許陳瓊如、許楊玉、許義南、許榮杉、許蔡桂香、許龍溪、│ ││ 許蘇認分、陳明秋、陳瑞德、陳錦祥、楊金池、楊陳翠蓮、蔣│ ││ 篇、王怡蘋、何財安、吳桂枝、吳須美、許小然、許水池、許│ ││ 李蔭、許林燕、許峰銘、許清池、許清直、許黃樹蘭、許楊玉│ ││ 、許瑞益、許龍溪、陳柯美金、陳瑞德、楊金池、楊陳翠蓮、│ ││ 何財安、吳桂枝、許小然、許川澤、許文盛、許行芳、許吳糧│ ││ 、許洪金鶴、許振昌、許陳瓊如、許楊秀氣、許楊清女、許慶│ ││ 修、許龍溪、陳瑞德。每名病患申報200 點至282 點不等之健│ ││ 保點數。 │ │├────────────────────────────┤ ││6.陳義雄於102 年11月6 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 ││ 27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春埔村福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吳正義、吳揚宏、黃許玉盆、吳水車、吳紀麗鳳、吳茂松、吳│ ││ 黃招、吳碧珠、李吳碧霞、李麗霞、陳吳嶺、黃振銘、李泰山│ ││ 、陳○雄、陳慶宏、嚴清吉、吳茂松、吳揚宏、吳黃招、吳福│ ││ 承、吳德順、吳蘇花、吳蘇棟、李吳碧霞、卓品岑、陳蔡虳。│ ││ 每名病患均申報28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共計申報85,778點,以102 年第4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為│ ││80,597.342元。 │ │├────────────────────────────┴─────┤│、雲林玄祐診所 102 年12 月份【103年1月1日申報】 │├────────────────────────────┬─────┤│1.陳義雄於102 年12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劉泓志共同││ 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大溝村大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李│犯詐欺取財││ 金盾、李清傑、李謝黃庚、阮氏蘭英、林月英、陳奇才、李老│罪,累犯,││ 添、李吳金寶、李家榮、李瑞發、陳奇才、陳東義、陳春燕、│處有期徒刑││ 楊文仲、蘇清花、王星博、李秋菊、李陳玉梅、李瑞發、阮氏│肆月,如易││ 蘭英、陳李隅、李江木、李家榮、李陳玉梅、李楊瑞香、李德│科罰金,以││ 聖、李謝黃庚、阮氏蘭英、陳奇才、陳東義、陳俊松、陳柯雪│新臺幣壹仟││ 、陳麗伶、余珮瑛、李火箍、李江木、李陳玉梅、李蔡貴美、│元折算壹日││ 阮氏蘭英、許榮華、郭林滿、陳奇才、陳俊松、陳麗伶、蘇清│。 ││ 花。每名病患申報170 點至377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楊岫涓共同│├────────────────────────────┤犯詐欺取財││2.陳義雄於102 年12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罪,累犯,││ 23日、同年月30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後寮村奉天府看診,病│處有期徒刑││ 患姓名如下:王文政、王武雄、王許玉蘭、林登財、侯宗漢、│叁月,如易││ 侯瑞益、陳氏英、黃順和、李足百、李黃寶蓮、林登財、陳氏│科罰金,以││ 英、黃順和、王文政、王洪彩雲、王素秋、王謝明美、李黃寶│新臺幣壹仟││ 蓮、林登財、王秀春、李足百、黃順和、王文政、王李銀、王│元折算壹日││ 翁裕敏、王黃青貴、吳雪皎、林登財、陳吳香、陳呂清春、黃│。 ││ 昭明、黃順和。每名病患申報200 點至28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 │├────────────────────────────┤ ││3.陳義雄於102 年12月3 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 ││ 24日、同年月31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大山村烈悌宮看診,病│ ││ 患姓名如下:王文玲、王輝功、李文安、李水局、李王金蜜、│ ││ 李重偉、林陳筑慧、林麗珠、孫許蘭、郭嘉琳、楊火木、蘇淑│ ││ 芬、李文安、李水局、李重偉、李添池、林陳筑慧、林麗珠、│ ││ 郭嘉琳、楊火木、蔡進在、蘇淑芬、李水局、李重偉、郭嘉琳│ ││ 、希弟、李文安、李水局、李重偉、李陳夏、林陳筑慧、孫許│ ││ 蘭、郭嘉琳、楊火木、楊王月英、楊輝宗、蘇淑芬、王文玲、│ ││ 李文安、李水局、李志鴻、李重偉、李添池、林陳筑慧、孫許│ ││ 蘭、郭嘉琳、楊火木、楊王月英、楊美麗、蘇淑芬。每名病患│ ││ 申報200 點至33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4.陳義雄於102 年12月4 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 ││ 25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土厝村通天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王亭傑、王梨聰、王陳松、吳陳麗珠、吳碧貞、吳諸曲、陳許│ ││ 素卿、陳黃界、陳豐源、黃家皇、黃對、黃維偵、蔡東穎、蔡│ ││ 連成、蔡僑嶧、蘇碧玉、王亭傑、王梨聰、王陳松、王繼紅、│ ││ 陳世宗、陳柳芙蓉、陳振丁、陳許素卿、陳朝盈、陳鴻標、陳│ ││ 豐源、黃家皇、潘惠美、蔡其在、蔡宗利、蔡東穎、蔡登財、│ ││ 蔡僑嶧、王東榮、王亭傑、王梨聰、王陳松、許秀緞、陳美玲│ ││ 、陳龍引、蔡連成、蔡僑嶧、王亭傑、王梨聰、王陳松、李其│ ││ 中、陳世宗、陳許素卿、陳朝盈、黃忠良、黃金城、楊陳桂花│ ││ 、蔡他客、蔡吳草、蔡東穎、蔡美卿、蔡順賓、蔡僑嶧、鄭猛│ ││ 彥。每名病患申報200 點至33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5.陳義雄於102 年12月3 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 ││ 24日、同年月31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海埔村都玄天宮看診,│ ││ 病患姓名如下:王怡蘋、何財安、呂雅菁、許川澤、許正宏、│ ││ 許正男、許行芳、許吳糧、許金洲、許清池、許清直、許楊玉│ ││ 、許瑞益、許榮杉、許龍溪、陳柯美金、陳瑞德、蔣篇、吳碧│ ││ 珠、莊志雄、許小然、許川澤、許天助、許水池、許行芳、許│ ││ 吳糧、許振昌、許清池、許清直、許楊清女、許龍溪、陳瑞德│ ││ 、許金龍、許清池、許曾緞、許龍溪、王怡蘋、何財安、呂雅│ ││ 菁、呂順吉、李楊錦霞、林壽春、許洪梅花、許振昌、許清池│ ││ 、許清直、許陳瓊如、許朝雄、許楊玉、許瑞益、許鄭秀琴、│ ││ 許龍溪、陳明秋、陳柯美金、陳瑞德、楊桂枝、楊瑞金、何財│ ││ 安、呂雅菁、許小然、許川澤、許金龍、許洪梅花、許清池、│ ││ 許曾緞、許楊玉、許瑞益、許榮杉、許龍溪、許麗妙、許蘇認│ ││ 分、陳瑞德、楊桂枝。每名病患申報200 點至348 點不等之健│ ││ 保點數。 │ │├────────────────────────────┤ ││6.陳義雄於102 年12月4 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 ││ 25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春埔村福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吳正義、吳揚宏、卓品岑、黃振銘、嚴清吉、吳德順、李吳碧│ ││ 霞、陳○雄、陳吳嶺、嚴吳秋、嚴根、陳吳嶺、陳慶宏、嚴煌│ ││ 謨、吳紀麗鳳、吳黃招、吳蘇花、呂素珠。每名病患申報170 │ ││ 點至28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共計申報73,549點,以102 年第4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為│ ││69,106.927元。 │ │├────────────────────────────┴─────┤│、雲林玄祐診所 103年1 月份【103年1月30日申報】 │├────────────────────────────┬─────┤│1.陳義雄於102 年1 月6 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劉泓志共同││ 27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大溝村大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犯詐欺取財││ 李陳玉梅、李景滿、郭林滿、陳奇才、李江木、李秋菊、李陳│罪,累犯,││ 玉梅、李遠、陳東義、陳柯雪、董惠堂、蘇清花、李素勵、李│處有期徒刑││ 顯章、阮氏蘭英、陳俊松、陳麗伶、吳湓、李陳玉梅、李瑞發│肆月,如易││ 、李劉碧珍、阮氏蘭英、陳李隅、陳奇才、陳東義、陳柯雪。│科罰金,以││ 每名病患申報200 點至28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陳義雄於103 年1 月6 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 ││ 27 日 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後寮村奉天府看診,病患姓名如下│楊岫涓共同││ :王永宏、王李老心、王秀春、李足百、林登財、郭李月香、│犯詐欺取財││ 陳氏英、黃順和、王文政、王永宏、王吳茶鐘、王李銀、林登│罪,累犯,││ 財、陳楊桂花、黃順和、王吳茶鐘、王秀春、王泰鑫、王荃斌│處有期徒刑││ 、李足百、郭李月香、陳鈴月、王文政、王吳茶鐘、林登財、│叁月,如易││ 黃昭明、黃順和、黎氏香。每名病患申報282 點至396 點不等│科罰金,以││ 之健保點數。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陳義雄於103 年1 月7 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 ││ 28 日 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大山村烈悌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李水局、李吳秀娥、李重偉、林陳筑慧、林麗珠、孫許蘭、│ ││ 張家榮、郭嘉琳、陳怡君、楊火木、楊金河、楊欽毅、王輝功│ ││ 、吳黃嬌容、李文安、李水局、李志鴻、李重偉、李桂美、李│ ││ 添池、林麗珠、許牡丹、郭嘉琳、楊王月英、楊金河、蘇淑芬│ ││ 、李文安、李水局、李重偉、李桂美、林麗珠、孫許蘭、郭嘉│ ││ 琳、楊火木、楊王月英、蔡許素花、蘇淑芬、吳黃嬌容、希弟│ ││ 、李文安、李水局、李重偉、李陳夏、林陳筑慧、林麗珠、孫│ ││ 許蘭、郭嘉琳、楊王月英、楊金河、鍾玉蓮、蘇淑芬。每名病│ ││ 患申報282 點至33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4.陳義雄於103 年1 月1 日、同年月8 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 ││ 22日、同年月29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土厝村通天宮看診,病│ ││ 患姓名如下:王泓智、王亭傑、王梨聰、王陳松、李堂凱、陳│ ││ 王彩霞、陳柳芙蓉、陳振丁、陳許素卿、黃家皇、蔡也好、蔡│ ││ 欣錦、蔡僑嶧、鄭猛彥、王亭傑、王梨聰、王陳松、王曉函、│ ││ 吳陳麗珠、吳諸曲、吳龍興、李其中、阮金菊、陳清波、陳許│ ││ 素卿、陳鴻標、黃安民、黃蔡秀瓊、潘惠美、蔡東穎、蔡連成│ ││ 、蔡登財、蔡僑嶧、鄭猛彥、蘇德傳、王泓智、王亭傑、王梨│ ││ 聰、王陳松、吳陳麗珠、李其中、陳王彩霞、陳世宗、陳侯盞│ ││ 、陳柳芙蓉、陳振丁、陳許素卿、陳鴻標、黃安民、黃家皇、│ ││ 潘惠美、蔡也好、蔡東穎、蔡僑嶧、鄭猛彥、顏吳有、王亭傑│ ││ 、王春夫、王梨聰、王陳松、陳承德、陳邱阿拔、陳美玲、陳│ ││ 許素卿、陳朝盈、陳黃界、陳龍引、黃蔡秀瓊、楊陳桂花、蔡│ ││ 吳草、蔡東穎、蔡欣錦、蔡高秀嬌、蔡連成、蔡順治、蔡僑嶧│ ││ 、鄭猛彥、王東義、王亭傑、王梨聰、王淑麗、王陳松、李其│ ││ 中、陳信宏、陳清波、陳詠萱、蔡重溪、蔡僑嶧。每名病患申│ ││ 報200 點至28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5.陳義雄於103 年1 月7 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 ││ 28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海埔村都玄天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 ││ :王怡蘋、王錦萍、何財安、呂雅菁、阮氏秋妝、許文盛、許│ ││ 李蔭、許金龍、許峰銘、許振昌、許清直、許曾緞、許琮程、│ ││ 許楊玉、許澤芳、許龍溪、許蘇認分、陳柯美金、陳瑞德、楊│ ││ 桂枝、王怡蘋、呂雅菁、許小然、許振昌、許明賢、許清池、│ ││ 許國章、許清直、許曾緞、許龍溪、陳明秋、陳柯美金、陳瑞│ ││ 德、楊瑞金、何財安、吳碧珠、阮氏秋妝、林阿秀、莊志雄、│ ││ 許川澤、許水池、許吳秀花、許振昌、許健偉、許國章、許清│ ││ 直、許清茂、許黃樹蘭、許榮杉、許龍溪、陳柯美金、陳瑞德│ ││ 、楊桂枝、何財安、吳桂枝、吳碧珠、呂雅菁、莊志雄、許川│ ││ 澤、許林燕、許怡傛、許振昌、許清池、許瑞東、許清直、許│ ││ 慶修、許龍溪、許蘇認分、陳柯美金、陳瑞德、陳蔡節、楊桂│ ││ 枝。每名病患申報282 點至348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6.陳義雄於103 年1 月1 日、同年月8 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 ││ 22日、同年月29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春埔村福興宮看診,病│ ││ 患姓名如下:吳揚宏、李吳碧霞、嚴吳秋、嚴根、于金榮、蔡│ ││ 美美、嚴清吉、王金春、吳蔡素月、李吳碧霞、嚴吳秋、嚴根│ ││ 、吳克存、吳春呼、李吳碧霞、陳吳玉真、嚴清吉、吳德順、│ ││ 陳吳玉真。每名病患申報200 點至33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共計申報78,930點,以102 年第4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為│ ││74,162.935元。 │ │├────────────────────────────┴─────┤│、雲林玄祐診所 103 年2 月份【103年3月5日申報】 │├────────────────────────────┬─────┤│1.陳義雄於103 年2 月3 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劉泓志共同││ 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大溝村大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鄭│犯詐欺取財││ 李碧珠、李陳玉梅、李瑞發、陳奇才、李陳玉梅、董惠堂、李│罪,累犯,││ 江木、陳奇才、陳東義、陳柯雪、黃鳳雪。每名病患申報200 │處有期徒刑││ 點至282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2.陳義雄於103 年2 月3 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新臺幣壹仟││ 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後寮村奉天府看診,病患姓名如下:許│元折算壹日││ 素娥、王秀春、王清標、陳楊桂花、王冠智、王裕明、侯宗漢│。 ││ 、孫惠文、張明德、蘇軒豪、王文政、王吳茶鐘、王李銀、王│楊岫涓共同││ 荃斌、李足百、林登財、侯瑞益、陳氏英、陳鈴月、鄭秀麗、│犯詐欺取財││ 王冠智、王秋明、王素秋、王曾富春、孫惠文、王裕明、陳文│罪,累犯,││ 通、王永宏、王吳茶鐘、王黃青貴、王萱穎、吳雪皎、李王碧│處有期徒刑││ 雲、侯瑞益、陳氏英、陳楊桂花、黃順和、鄭秀麗、黎氏香。│叁月,如易││ 每名病患申報200 點至396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3.陳義雄於103 年2 月4 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元折算壹日││ 日擅自於林縣水林鄉大山村烈悌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李文│。 ││ 安、李水局、李重偉、林麗珠、孫許蘭、郭嘉琳、楊火木、楊│ ││ 王月英、鍾玉蓮、蘇淑芬、李文安、李水局、李王金蜜、李志│ ││ 鴻、李孟修、李重偉、李桂美、孫許蘭、林麗珠、楊火木、楊│ ││ 王月英、楊金河、楊欽毅、蔡進在、蔡許素花、蘇淑芬、王輝│ ││ 功、李文安、李水局、李王金蜜、李志鴻、李泓毅、李金盾、│ ││ 李重偉、李桂美、李添池、林麗珠、孫許蘭、楊火木、郭嘉琳│ ││ 、楊王月英、楊輝宗、蔡楊淑女、鍾玉蓮、蘇淑芬。每名病患│ ││ 申報200 點至33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4.陳義雄於103 年2 月5 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日、同年月日│ ││ 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土厝村通天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王東│ ││ 義、王亭傑、王梨聰、陳美玲、李其中、陳清波、陳許素卿、│ ││ 陳黃文麗、陳鴻標、黃如敏、黃明春、潘惠美、蔡僑嶧、鄭猛│ ││ 彥、王亭傑、王陳松、王梨聰、李其中、陳世宗、陳邱阿拔、│ ││ 陳許素卿、陳朝盈、陳龍引、陳鴻標、黃忠良、黃蔡秀瓊、蔡│ ││ 山色、潘惠美、蔡欣錦、蔡連成、蔡僑嶧、蔡龔花、鄭猛彥。│ ││ 每名病患申報200 點至282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5.陳義雄於103 年2 月4 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8日擅自於雲│ ││ 林縣水林鄉海埔村都玄天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吳桂枝、李│ ││ 依珊、許忠雄、許水池、許清池、陳瑞德、許瑞益、王怡蘋、│ ││ 王冠淼、吳碧珠、呂雅菁、莊志雄、許川澤、許李蔭、許金洲│ ││ 、許峰銘、許清池、許振昌、許清直、許龍溪、許鐘洋、陳柯│ ││ 美金、陳瑞德、何財安、吳湘靈、呂雅菁、李瑞豐、林永勝、│ ││ 許文盛、許水池、許李金枝、許振昌、許清直、許清池、許陳│ ││ 蘭、許瑞益、許蘇認分、陳柯美金、陳瑞德、楊桂枝。每名病│ ││ 患申報200 點至282不等之健保點數。 │ │├────────────────────────────┤ ││6.陳義雄於103 年2 月5 日、同年月12日擅自於雲林縣水林鄉春│ ││ 埔村福興宮看診,病患姓名如下:吳黃招、吳蘇花、吳蘇棟、│ ││ 李吳碧霞、嚴吳秋、嚴根。每名病患均申報282 點之健保點數│ ││ 。 │ │├────────────────────────────┤ ││共計申報47,646點,以102 年第4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為│ ││44,768.367元。 │ │├────────────────────────────┴─────┤│、嘉義祐民診所 102 年10月份【102 年11 月1 日申報】 │ │├────────────────────────────┬─────┤│⒈張金龍於102 年10月3 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劉泓志共同││ 24日、同年月31日擅自於東崙村活動中心看診,病患姓名如下│犯詐欺取財││ :鄭陳金花、LESTARI 、鄭三瑩、鄭聯興、鄭石三、鄭李玉理│罪,累犯,││ 、林俊生、陳鄭玉、桃陳淑玲、陳怡君、林惠美、陳坤鐘、蘇│處有期徒刑││ 蔡雪、王李素嬌、王火丁、陳李知女、陳泓鳴、鄭金塔、陳本│肆月,如易││ 富、柯陳耀武、鄭三瑩、鄭金塔、鄭陳金花、王火丁、蘇蔡雪│科罰金,以││ 、林芯卉、張酩諒、陳李知女、唐林錦、鄭陳金花、鄭三瑩、│新臺幣壹仟││ 陳天祥、鄭李玉理、鄭金塔、李昭和、鄭聯興、林王麗雲、林│元折算壹日││ 豐隆、唐林錦、鄭金塔、林芯卉、楊水鏡、鄭章源、彭明強、│。 ││ 彭陳素花、鄭聯興、鄭陳金花、張酩諒、謝陳來富、莊陳羽、│楊岫涓共同││ 鄭三瑩、鄭陳金花、蔡玉珠、林王麗雲、林豐隆、陳張柳眉、│犯詐欺取財││ 柯陳耀武、蘇蔡雪、鄭陳笑、鄭金塔、彭明強。每名病患申報│罪,累犯,││ 200 點至334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⒉張金龍於102 年10月3 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科罰金,以││ 24 日 、同年月31日擅自於港墘村活動中心看診,病患姓名如│新臺幣壹仟││ 下:鄭美麗、陳文燦、陳錦豐、鄭莊玉、黃金美、陳麗彬、陳│元折算壹日││ 吳玲銓、KASIH INDA、廖幸秋、林呂銀針、林明洲、湯國龍、│。 ││ 嚴德發、簡含笑、楊劉清美、林莊金葉、黃蔡金英、莊康美枝│ ││ 、陳葉素琴、陳顏娥、鄭莊玉、陳文燦、林豐隆、林王麗雲、│ ││ 莊蔡貴花、涂陳粅、陳錦豐、黃金美、辜呂美鳳、李林集、林│ ││ 芳祈、KASIH INDA、吳陳和枝、林春龍、林明洲、林呂銀針、│ ││ 楊劉清美、馮貴椿、湯國龍、簡含笑莊、康美枝、姜千祥、葉│ ││ 陳明珠、黃許英哖、林樹蘭、陳吳玲銓、鄭美麗、辜英雄、廖│ ││ 幸秋、鄭林金鄉、姚蔡月秀、陳家華、陳文燦、林樹蘭、湯文│ ││ 敏、陳吳玲銓、簡含笑、許顏麗琴、陳文燦、林呂銀針、林明│ ││ 洲、林英宏、陳玉玲、余雯玲、李珮君、廖幸秋、林樹蘭、鄭│ ││ 美麗、林呂銀針、林明洲、李杰儒、李祐誠、余明惠、陳玉玲│ ││ 、蔡國村、姜千祥、陳國輝、陳黃蘭、劉麗鳳、李登有、廖幸│ ││ 秋、簡含笑。每名病患申報200 點至320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共計申報38,464點,以103 年第1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為│ ││35,141.528 元。 │ │├────────────────────────────┴─────┤│、嘉義祐民診所 102 年11月份【102 年12月2 日申報】 │├────────────────────────────┬─────┤│⒈張金龍於102 年11月7 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劉泓志共同││ 28日擅自於東崙村活動中心看診,病患姓名如下:張酩諒、趙│犯詐欺取財││ 蒨敏、唐林錦、楊金真、林王麗雲、林豐隆、鄭石三、張逸芳│罪,累犯,││ 、吳翁蕊、張逸芳、鄭金塔、溫家葆、蘇蔡雪、黃振揚、鄭陳│處有期徒刑││ 金花、林王麗雲、莊建寧、鄭許雪、鐘李麗梅、王火丁、謝陳│肆月,如易││ 來富、王施彩鑾、鄭金塔、鄭陳金花、鄭聯興、鄭王玉欗、唐│科罰金,以││ 金標、鄭李玉理、張耍、張酩諒、溫珮辰、張逸芳、陳長安、│新臺幣壹仟││ 吳楊美、鄭聯興、鄭王玉欗、鄭信儀、莊陳羽、張火木、張耍│元折算壹日││ 、張婷雅、林錦琪、溫珮辰、張逸芳、張酩諒、鄭金塔、鄭聰│。 ││ 進、黃蔡梅花、張火木。每名病患申報170 點至384 點不等之│楊岫涓共同││ 健保點數。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⒉張金龍於102 年11月7 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處有期徒刑││ 28日擅自於港墘村活動中心看診,病患姓名如下:陳吳玲銓、│叁月,如易││ 許顏麗琴、林樹蘭、辜呂美鳳、陳文燦、廖幸秋、林錦村、湯│科罰金,以││ 英桂、林樹蘭、李有村、李吳含笑、姜千祥、黃許英哖、陳榮│新臺幣壹仟││ 基、林盞、李黃煙盞、陳吳玲銓、陳國輝、林明洲、林呂銀針│元折算壹日││ 、林黃麗玉、簡含笑、楊劉清美、黃蔡金英、林樹蘭、葉陳明│。 ││ 珠、鄭美麗、林顏雪峰、莊康美枝、李登有、余金貴、湯文敏│ ││ 、涂陳粅、辜戊寅、陳榮基、陳涂玉、辜英雄、黃尹亭、廖幸│ ││ 秋、楊劉清美、林黃麗玉、李林集、余明惠、林明洲、崔玉成│ ││ 、林樹蘭、陳錦豐、黃金美、莊黃彩、簡含笑、湯文敏、陳智│ ││ 嘉。每名病患申報170 點至336 點不等之健保點數。 │ │├────────────────────────────┤ ││共計申報25,728點,以103 年第1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為│ ││23,505.648元。 │ │└────────────────────────────┴─────┘附表三:虛報張金龍醫師於嘉義祐民診所看診部分┌──────────────────────┬──────────────┐│虛報看診之時間、病患、申報給付點數 │主 文 │├──────────────────────┼──────────────┤│㈠、101 年1 月份【101 年2 月5 日申報】:101 │劉泓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年1 月29日(週日)於嘉義祐民診所看診,每│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人均申報270 點,共計540 點,以103 年第1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為493.355 元。 │楊岫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病患姓名:劉瑞卿、劉泓志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㈡、101 年2 月份【101 年2 月29日申報】:101 │劉泓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年2 月19日(週日)於嘉義祐民診所看診,申│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報270 點,以103 年第1 季平均點值0.913621│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6換算為246.678 元。 │楊岫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病患姓名:楊岫涓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㈢、101 年4 月份【101 年4 月30日申報】:101 │劉泓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年4 月22日、同年月29日(均為週日)於嘉義│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祐民診所看診,每人均申報270 點,共計108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點,以103 年第1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楊岫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為986.71 1元。 │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病患姓名:劉宣妘、楊岫涓、劉宣妘、楊岫涓 │ │├──────────────────────┼──────────────┤│㈣、101 年6 月份【101 年7 月2 日申報】:101 │劉泓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年6 月17日(週日)於嘉義祐民診所看診,申│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報270 點,以103 年第1 季平均點值0.913621│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6換算為246.678 元。 │楊岫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病患姓名:劉泓志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㈤、101 年7 月份【101 年7 月31日申報】:101 │劉泓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年7 月29日(週日)於嘉義祐民診所看診,申│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報270 點,以103 年第1 季平均點值0.913621│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6換算為246.678 元。 │楊岫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病患姓名:劉宣妘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㈥、101 年9 月份【101 年10月2 日申報】:101 │劉泓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年9 月30日(週日)於嘉義祐民診所看診,每│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人均申報270 點,共計540 點,以103 年第1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季平均點值0.00000000換算為493.355 元。 │楊岫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病患姓名:劉宣妘、楊岫涓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㈦、101 年11月份【101 年12月4 日申報】:101 │劉泓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年11月11日、同年月25日(均為週日)於嘉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祐民診所看診,分別申報336 點、270 點,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計606 點,以103 年第1 季平均點值0.913621│楊岫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26換算為553.407 元。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病患姓名:劉泓志、劉泓志 │ │└──────────────────────┴──────────────┘附表五:被告劉泓志、楊岫涓調查證據之聲請┌──┬──────┬────────────────┬────────┐│編號│ 聲請書狀 │ 內容 │ 駁回理由 │├──┼──────┼────────────────┼────────┤│ 1 │103 年9 月30│聲請傳喚證人:李金益(陳唐山立委│待證事實與本案並││ │日提出之刑事│之助理)。 │無關聯。 ││ │無罪不認罪答│待證事實:人向立法委員陳唐山陳情│ ││ │辯2 狀 │看病不方便,該立法委員向健保局協│ ││ │ │調要求本診所派醫師外出,非詐欺。│ │├──┼──────┼────────────────┼────────┤│ 2 │103 年9 月30│聲請傳喚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病人及證│附表二病患有於附││ │日提出之刑事│人。 │表二所示之地點就││ │無罪不認罪答│ │診之事實,為被告││ │辯1 狀 │ │所不爭執,無再行││ │ │ │調查之必要。 │├──┼──────┼────────────────┼────────┤│ 3 │103 年9 月30│㈠聲請傳喚廖國棟、陳節如立委。 │㈢之聲請本院已於││ │日提出之刑事│ 待證事實:違反健保申報是行政罰│104 年6 月15日函││ │無罪不認罪答│ ,違約不是詐欺( 立法院公報第99│詢。 ││ │辯6 狀 │ 卷第42期委員會記錄) 。 ├────────┤│ │ │㈡調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1 年訴│㈠、㈡、㈣、㈤、││ │ │ 字第40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㈥、㈦、㈧、㈨均││ │ │ 第1254號判決、81年度判字第13號│未敘明待證事實及││ │ │ 判決。 │與本案之關聯性為││ │ │㈢函查健保署、國庫署:健保費是否│何;另㈡涉及個案││ │ │ 單位財產?健保署是否法人? │事實之認定,基礎││ │ │㈣函查廖國棟、陳節如立委。 │事實不同,本難以││ │ │㈤調釋字545號卷宗。 │拘束本院之判斷。││ │ │㈥函詢健保署醫療缺乏方案是讓巡迴│ ││ │ │ 醫療合法化或僅是補助鼓勵性質?│ ││ │ │㈦調立法院卷宗關於醫師法第8-2 條│ ││ │ │ 及健保法第1 條之相關立法資料。│ ││ │ │㈧調立法院卷宗關於詐欺罪之相關立│ ││ │ │ 法。 │ ││ │ │㈨函詢大林慈濟醫院、嘉義縣衛生局│ ││ │ │ 、健保署是否允許該醫院醫生至非│ ││ │ │ 臨終及行動不便之病人家出診並給│ ││ │ │ 付費用,且不罰鍰也不告發詐欺。│ │├──┼──────┼────────────────┼────────┤│ 4 │103 年9 月30│㈠聲請傳喚陳唐山立委助理廖文燦、│待證事實與本案並││ │日提出之刑事│ 李金溢。 │無關聯。 ││ │無罪不認罪答│ 待證事實:於爭取非專科醫師可參│ ││ │辯5 狀 │ 加改善方案未果,為醫療缺乏地區│ ││ │ │ 人民拜託他們及人民本身邀請。 │ ││ │ │㈡聲請傳喚廖文燦待證事實:無行使│ ││ │ │ 詐術。 │ ││ │ │⒈不參與方案拿該補助,僅申請診療│ ││ │ │ 醫藥費並入所申報,診所申報不特│ ││ │ │ 別註記為合法,且當初已與健保局│ ││ │ │ 協調。 │ ││ │ │⒉應邀出診乃是陳唐山立委助理廖文│ ││ │ │ 燦、李金溢要求被告應病人邀請出│ ││ │ │ 診,已與健保單位溝通正確,被告│ ││ │ │ 才前往。 │ │├──┼──────┼────────────────┼────────┤│ 5 │103 年9 月30│㈠申請物證: │個案基礎事實不同││ │日提出之刑事│⒈向健保局調閱自103.1.1 起至103.│,無從拘束本院之││ │無罪不認罪答│ 8.30間,十案只罰鍰未移送地檢之│判斷。 ││ │辯9 狀 │ 案子。 │ ││ │ │⒉調宜蘭縣應邀出診雷同扣款罰鍰案│ ││ │ │ 件,並函詢未告發理由。 │ ││ │ │ 待證事實:健保署明知健保案根本│ ││ │ │ 與刑事詐欺無關。健保單位為什麼│ ││ │ │ 挑案不移送。 │ │├──┼──────┼────────────────┼────────┤│ 6 │103 年10月6 │㈠函調立法院及立法院厚生基金會之│個案基礎事實不同││ │日提出之刑事│ 得獎醫師(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無從拘束本院之││ │無罪不認罪答│ 第1254號判決、醫師法第8-2 條、│判斷。 ││ │辯9 狀 │ 健保法第1 條)待證事實:被醫療│ ││ │ │ 缺乏地區應邀到家的醫師無罪。 │ │├──┼──────┼────────────────┼────────┤│ 7 │103 年10月7 │㈠請求調查證據: │待證事實與本案並││ │日提出之刑事│⒈函查陳唐山立委。 │無關聯。 ││ │無罪不認罪答│ 待證事實: 健保局表示台南北門為│ ││ │辯11狀 │ 行政疏失之仍為醫療缺乏地區及健│ ││ │ │ 保局表示應醫療缺乏之出診非諄科│ ││ │ │ 醫師或沒申請仍可出診,只是沒有│ ││ │ │ 補助2 成及論次計酬。 │ ││ │ │⒉函查衛福部、健保署- 只有臨終及│ ││ │ │ 殘障才可要醫師出診到家之法律依│ ││ │ │ 據,是否與醫師法8-2 及健保法第│ ││ │ │ 1 條違背? │ ││ │ │ 根據最高法院89年度判字第1254 │ ││ │ │ 號判決意旨: │ ││ │ │ 所謂應邀出診,係指應情況危急或│ ││ │ │ 地區偏遠就醫不便之病患之邀往診│ ││ │ │ 而言。 │ ││ │ │⒊函查103.2.19上午10點多被臺南地│ ││ │ │ 檢署及臺南地院枉法濫權。 │ ││ │ │ 是否愛股檢察官基於貪圖醫師緩起│ ││ │ │ 訴金之犯意,於103 年2 月19 日 │ ││ │ │ 上午10點多派劉姓事務官至嘉義縣│ ││ │ │ 佑民診所及雲林縣玄祐診所表示有│ ││ │ │ 健保詐欺案件,現立即送達證人傳│ ││ │ │ 票及被告傳票,並表示所有人必須│ ││ │ │ 停止工作,馬上到台南地檢開庭,│ ││ │ │ 分別帶走陳義雄醫師及佑民診所4 │ ││ │ │ 位護士,表示是因為健保案件,詐│ ││ │ │ 欺罪,強押6人 前往台南開庭;且│ ││ │ │ 劉泓志醫師在彰化不在診所,劉姓│ ││ │ │ 事務官竟打電話表示必須馬上回來│ ││ │ │ ,因為有傳票、拘票,但都不出示│ ││ │ │ ,導致工作損失,兩診所整日無法│ ││ │ │ 看診。要求調當天到診所影片為證│ ││ │ │ 物,表示有搜索票,但根本沒有出│ ││ │ │ 示,表示有拘票也沒有出示。 │ ││ │ │ 待證事實: 證人被不法程序取供,│ ││ │ │ 當天證詞全部不可信。 │ ││ │ │⒋函詢嘉義地院97嘉簡1661號是否管│ ││ │ │ 轄錯誤。 │ ││ │ │ 待證事實: 簽約台北,南區只有業│ ││ │ │ 務組,案發嘉義,非本案檢察官所│ ││ │ │ 稱向南區申請費用,台南無管轄權│ ││ │ │ 。 │ ││ │ │⒌函詢健保署- 是否有依合約由台北│ ││ │ │ 總署根據申請總表方解款。 │ ││ │ │ 待證事實: 簽約台北,南區只有業│ ││ │ │ 務組,案發嘉義,非本案檢察官所│ ││ │ │ 稱向南區申請費用,台南無管轄權│ ││ │ │ 。 │ ││ │ │⒍調查台南地檢之收支,繳國庫之相│ ││ │ │ 對應公文。 │ ││ │ │⒎請求調查南檢費玲玲離職原因,是│ ││ │ │ 否因為本案栽贓。 │ ││ │ │⒏調查是否分案不當(懷股) 。 │ │├──┼──────┼────────────────┼────────┤│ 8 │103 年10月24│㈠調物證:發文立法院(是否函查根│待證事實與本案並││ │日提出之刑事│ 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6條,廢棄│無關聯。 ││ │無罪不認罪答│ 健保署將死及行動不便方可邀醫師│ ││ │辯18狀 │ 到家看診才給付病人看診費之沒有│ ││ │ │ 法律依據違法違憲的函示。) │ │├──┼──────┼────────────────┼────────┤│ 9 │103 年10月27│要求調查南地檢、南高檢、最高檢非│未敘明待證事實及││ │日提出之刑事│常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與本案之關聯性為││ │無罪不認罪答│2 年度易字第356 號之處理方式。 │何。 ││ │辯19狀 │ │ │├──┼──────┼────────────────┼────────┤│ 10 │103 年12月2 │㈠函查物證: │未敘明待證事實及││ │日提出之刑事│⒈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與本案之關聯性為││ │無罪不認罪答│ 第7184號如醫療院所負責人及醫事│何。 ││ │辯29狀 │ 人員竟以不法方式,向健保局詐取│ ││ │ │ 醫療給付,影響所及非止健保局之│ ││ │ │ 財務損失,如任其發展,將嚴重影│ ││ │ │ 響全民健康之醫療照護,此與一般│ ││ │ │ 刑事詐欺取財案件影響之程度,不│ ││ │ │ 可同日而語,在現階段國家刑事政│ ││ │ │ 策,自應嚴加究責,以免流弊。問│ ││ │ │ 題:請最高法院說明--不是詐欺是│ ││ │ │ 甚麼? 是不是刑法210? │ ││ │ │⒉是聽主謀--陳唐山立法委員助理廖│ ││ │ │ 文燦、李金溢表示--與健保局溝通│ ││ │ │ 好,本應邀就是合法給付,只是不│ ││ │ │ 要拿論次計酬,因為老人需要,本│ ││ │ │ 診所才6 年來首次非方案出診。 │ ││ │ │㈡要求比照並調查主謀--- 陳唐山立│ ││ │ │ 法委員助理廖文燦、李金溢。 │ │├──┼──────┼────────────────┼────────┤│ 11 │104 年6 月8 │聲請調查證據:健保署是否是法人 │同一證據再行聲請││ │日提出之刑事│ │。 ││ │無罪不認罪答│ │ ││ │辯8 狀 │ │ │├──┼──────┼────────────────┼────────┤│ 12 │104 年6 月10│聲請調查證據: │未敘明待證事實及││ │日提出之刑事│1.調查台南地檢之收支繳國庫之相對│與本案之關聯性為││ │無罪不認罪答│ 應公文。 │何。 ││ │辯11狀 │2.刑法210.215.216.339 健保法81 │ ││ │ │ 條及16上1699判例、22上字第2126│ ││ │ │ 判例有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 │ 等立法精神。 │ ││ │ │3.聲請傳喚陳唐山立法委員廖文燦、│ ││ │ │ 李金溢、廖國棟立委、陳節如立委│ ││ │ │4.函詢立法院及立法院厚生基金會 │ │├──┼──────┼────────────────┼────────┤│ 13 │104 年6 月10│聲請調查台南地檢之收支繳國庫之相│未敘明待證事實及││ │日提出之刑事│對應公文。 │與本案之關聯性為││ │無罪不認罪答│ │何。 ││ │辯12狀 │ │ │├──┼──────┼────────────────┼────────┤│ 14 │104 年6 月17│聲請對張金龍測謊,是否週四去病人│已於104 年10月21││ │日提出之刑事│家看診過,固定李先生爸爸邀請,是│日審理時當庭捨棄││ │無罪不認罪答│否看過劉泓志、劉瑞卿、劉宣妘。 │。 ││ │辯18狀 │ │ │├──┼──────┼────────────────┼────────┤│ 15 │104 年6 月17│請求調查南檢費玲玲離職原因,是否│未敘明待證事實及││ │日提出之刑事│因為本案栽贓。 │與本案之關聯性為││ │無罪不認罪答│ │何。 ││ │辯19狀 │ │ │├──┼──────┼────────────────┼────────┤│ 16 │104 年7 月2 │要求追蹤告發慈濟案,要求追蹤回文│未敘明待證事實及││ │日提出之刑事│,以證明到病患家看診不是詐欺。 │與本案之關聯性為││ │無罪不認罪答│ │何。 ││ │辯24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