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3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3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宙誌選任辯護人 張堯程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2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宙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郭宙誌原任職於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幸福人壽公司),擔任該公司南區區經理,其於民國99年間經由其他保戶之介紹而認識賴靜美,乘賴靜美因其配偶當時呈植物人狀態而焦頭爛額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下列行為:

㈠郭宙誌於民國99年10月間,至臺南市○區○○路○○○○號賴

靜美住處,向賴靜美佯稱得以保險方式為其做理財規劃云云,致賴靜美誤信為真,而於99年10月20日至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府東分行臨櫃匯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至幸福人壽公司帳戶(如附表二所示),及申請開立指定受款人為郭宙誌之元大銀行票面金額為165萬元之本行支票交與郭宙誌,供作繳交保險費之用,詎郭宙誌收受上開元大銀行之165萬元本行支票後,旋即存入其所申辦之元大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兌現,僅為賴靜美投保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幸福人壽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以賴靜美子女即張書豪、張良吉、張馨之為被保險人),且幸福人壽保險公司就附表一編號1、2、3保單部分僅收到合計165萬6,613元保險費(附表二所示165萬+附表三所示684+附表四所示5,929=165萬6,613元),郭宙誌因而詐得其餘未規劃作為保險費之金額計164萬3,387元(165萬-附表三所示684-附表四所示5,929=164萬3,387元)。

㈡郭宙誌承上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犯意,於99年11

月、12月間,在上開賴靜美住處,向賴靜美佯稱尚有投保餘額,得以保險方式為其做理財規劃云云,致賴靜美誤信為真,而於99年12月14日分別以指定受款人為郭宙誌方式開立元大銀行320萬元本行支票(如附表十九所示)及提領現金100萬元交與郭宙誌、開立指定受款人為幸福人壽公司之244萬5,808元(如附表七所示)、75萬8,154元(如附表六所示)之本行支票,供作繳交保險費之用,詎郭宙誌收受上開元大銀行之320萬元本行支票後,旋即存入其所申辦之元大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兌現,僅為賴靜美投保如附表一編號4至9所示幸福人壽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以賴靜美、張書豪、張良吉、張馨之為被保險人),且幸福人壽保險公司就附表一編號4至9保單部分僅收到合計保險費389萬2,078元(附表五所示68萬8,116+附表六所示75萬8,154+附表七所示244萬5,808=389萬2,078元),郭宙誌因而詐得其餘未規劃作為保險費之金額計351萬1,884元(320萬+100萬-附表五所示68萬8,116=351萬1,884元)。

㈢郭宙誌另基於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犯意,於100年7月間

,向賴靜美佯稱幸福人壽要私募基金,每月將有4%之獲利云云,邀約賴靜美投資,致賴靜美陷於錯誤,而於100年7月8日,自彰化銀行東台南分行臨櫃匯款200萬元(如附表八所示)至郭宙誌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行帳戶內,其後郭宙誌為取信賴靜美乃開立票面金額為200萬元之本票(如附表九所示)、借據(如附表十所示)各1份做為收款證明,並交付2次各8萬元之紅利後,再邀賴靜美加碼投資,賴靜美遂於同年11月交付100萬元與郭宙誌投資幸福人壽公司之私募基金,郭宙誌同樣再開立100萬元之本票(如附表十一所示)、借據(如附表十二所示)各1份交付賴靜美做為收款證明,並再分別於100年12月交付12萬元、101年4月9日匯款10萬元(如附表二十二所示),佯稱為上開私募基金投資之紅利,郭宙誌因而詐得300萬元。

㈣賴靜美於101年3月2日向郭宙誌表示欲索回前開本金與利息

時,郭宙誌卻佯稱需先繳交款項予幸福人壽公司做為沖轉後,始得領回前開款項,致賴靜美陷於錯誤,而於101年3月12日提領70萬元現金交付郭宙誌,郭宙誌同時簽發1週後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南分行支票交付(如附表十三所示),迨101年4月16日賴靜美提示前開支票遭退票未獲兌現(如附表十四所示),郭宙誌先以簡訊拖延,後即避不見面並消失無蹤,賴靜美復向幸福人壽公司查證前開投保、私募基金與沖轉金等情,均與郭宙誌所述不符,始知受騙。

二、案經賴靜美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本件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均對本院所提示如附表一編號1至9備註欄所列證據、附表二至附表二十二、證人劉翰聰之檢察事務官訊問筆錄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院一卷第3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無不適當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得作為證據,核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被告郭宙誌固坦承其向告訴人賴靜美招攬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保險,其有向告訴人拿錢等情(院一卷第39頁背面至第40頁),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支付給幸福人壽公司的款項都是保險費,其餘告訴人交給伊的錢,都是伊向告訴人借貸,伊沒有詐騙告訴人云云。經查:

㈠犯罪事實一之㈠㈡部分⑴被告原任職於幸福人壽公司,擔任該公司南區區經理,其於

99年10月間,至上開告訴人住處,向告訴人招攬保險,告訴人遂於99年10月20日至元大銀行府東分行臨櫃匯出165萬元至幸福人壽公司帳戶(如附表二所示),及申請開立指定受款人為被告之元大銀行票面金額為165萬元之本行支票交與被告;被告收受上開元大銀行之165萬元本行支票後,旋於99年10月21日存入其所申辦之元大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兌現,被告僅為告訴人投保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幸福人壽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以告訴人子女即張書豪、張良吉、張馨之為被保險人),且幸福人壽公司就附表一編號1、2、3保單部分僅收到合計165萬6,613元保險費(附表二所示165萬+附表三所示684+附表四所示5,929=165萬6,613元)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如附表二所示99年10月20日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院二卷第233頁)、被告所申辦上開元大銀行屏東分行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顯示99年10月21日「本支存入」165萬元,偵二卷第43頁)、附表一編號1至3備註欄所列證據、附表一編號1至3幸福人壽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之金額欄所列說明、附表一編號1至3要保人繳費方式欄所列說明附卷可稽,故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⑵被告再於99年11月、12月間,在上開告訴人住處,向告訴人

招攬保險,告訴人遂於99年12月14日以指定受款人為被告方式開立元大銀行320萬元本行支票(如附表十九所示)及開立指定受款人為幸福人壽公司之244萬5,808元(如附表七所示)、75萬8,154元(如附表六所示)之本行支票,被告收受上開元大銀行之320萬元本行支票後,旋即存入其所申辦之元大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兌現,僅為告訴人投保如附表一編號4至9所示幸福人壽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以賴靜美、張書豪、張良吉、張馨之為被保險人),且幸福人壽保險公司就附表一編號4至9保單部分僅收到合計保險費389萬2,078元(附表五所示68萬8,116+附表六所示75萬8,154+附表七所示244萬5,808=389萬2,078元)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如附表十九所示指定受款人為被告之元大銀行320萬元本行支票(偵三卷第121頁)、被告所申辦上開元大銀行屏東分行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顯示99年12月14日「本支存入」320萬元,偵二卷第44頁)、附表一編號4至9備註欄所列證據、附表一編號4至9幸福人壽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之金額欄所列說明、附表一編號4至9要保人繳費方式欄所列說明附卷可稽,故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⑶被告否認其於犯罪事實一之㈡有於99年12月14日收受告訴人

提領之現金100萬元云云。然查,告訴人於99年12月14日分別以指定受款人為郭宙誌方式開立元大銀行320萬元本行支票(如附表十九所示),及開立指定受款人為幸福人壽公司之244萬5,808元(如附表七所示)、75萬8,154元(如附表六所示)本行支票,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又觀告訴人所提出之存摺明細內頁(偵一卷第6頁),告訴人於99年12月14日連續四筆「轉開本支3,200,000」、「轉開本支2,445,808」、「轉開本支758,154」、「現金提款1,000,000」交易紀錄,均於交易金額旁註記「郭」字樣,而被告亦承認其中三筆「轉開本支3,200,000」、「轉開本支2,445,808」、「轉開本支758,154」交易紀錄,經核該四筆交易紀錄係同一天,且交易金額旁係相同註記「郭」,足認告訴人指述其於99年12月14日提領現金100萬元交與被告,應無錯誤記憶之可能,而係真實;況被告於102年11月20日偵查中亦供稱:99年12月14日賴靜美好像有提領100萬交給伊等語(偵三卷第119頁背面),堪認告訴人確有於99年12月14日交付被告現金100萬元。

⑷證人賴靜美於104年1月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99年10月份,

被告向伊推銷幸福人壽公司保險,伊是一次性給付保險費給被告,因為被告說一次性給付,比較有優惠,所以伊就一次給付保險費,並依照被告指示將165萬元直接匯給幸福人壽公司,及開立指定受款人為被告之元大銀行票面金額為165萬元之本行支票,接下來99年11月、12月,被告說尚有投保餘額,又向伊招攬保險,伊也是一次給付保險費,並依照被告指示提領現金100萬元,以指定受款人為被告方式開立元大銀行320萬元本行支票(如附表十九所示)及開立指定受款人為幸福人壽公司之244萬5,808元(如附表七所示)、75萬8,154元(如附表六所示)之本行支票,這些錢都是要「作為保險費」用的等語(院二卷第91頁、第92頁背面、第94頁背面、第95頁),故告訴人依被告指示,總計付款1,070萬3,962元(如附表二所示165萬+165萬+100萬+如附表十九所示320萬+如附表七所示244萬5,808+如附表六所示75萬8,154=1,070萬3,962),供作保險費之用,惟幸福人壽公司僅收到165萬6,613元保險費(附表二所示165萬+附表三所示684+附表四所示5,929=165萬6,613元)、389萬2,078元保險費(附表五所示68萬8,116+附表六所示75萬8,154+附表七所示244萬5,808=389萬2,078元);故被告取得其餘未規劃作為保險費之金額計515萬5,271元(1,070萬3,962-165萬6,613─389萬2,078=515萬5,271元)。

⑸被告雖辯稱告訴人要給幸福人壽公司的錢,會自己匯款給保

險公司,不會透過伊,因為業務員不能代收保費,所以告訴人給伊的錢是純粹二人借貸關係云云(偵三卷第116頁背面)。然查,附表一編號1、2、3、4所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繳費方式,均有「保戶繳現」(詳附表一編號1至4備註欄所列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且「保戶繳現」係指保戶繳交現金透過有權代收之業務同仁繳交保險費,保戶親自將現金交與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郭宙誌,依一般經驗法則業務員郭宙誌收取保戶繳交保險費後,向行政助理邱玫枝報繳現金,行政助理邱玫枝受理業務員報繳現金保費後,於當日以郵政劃撥方式匯入幸福人壽公司在郵局之指定帳戶,並取得金融機構之匯款憑證等情,有如附表十七、十八所示本院函詢、幸福人壽公司函覆資料及如附表三、四、五所示均蓋印「屏東北平路郵局、局號0000000」經辦局收款戳、「福展」營業單位通訊處行政助理邱玫枝圓戳章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附卷可稽;又告訴人所投保之保險商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依投保規定:①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同時檢附續期自動轉帳授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②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減2%,故告訴人所投保之商品,依投保規定可享有繳費方式1%折減及高保費2%折減,故本件應繳保險費享3%折減優惠等情,有如附表十

五、十六所示本院函詢、幸福人壽公司函覆資料附卷可參;再依一般經驗法則業務員向保戶招攬保險時,應該會依「新契約投保規則」之各險種投保規定向保戶說明相關保費折減優惠等情,有如附表十七、十八所示本院函詢、幸福人壽公司函覆資料附卷可佐。是以,被告當時既為幸福人壽公司業務員,自會告知告訴人以現金繳納高保費之相關保險費折減之優惠,核與告訴人指述因被告表示一次性現金給付較優惠,遂依被告指示付款等節,互為吻合;又被告既係有權代收保險費之業務員,且有向行政助理邱玫枝報繳告訴人之部分保險費現金,足見被告確有將其自告訴人處收取之現金或指定其為受款人之本行支票,部分提領交由邱玫枝作用保險費,蓋告訴人直接匯款至幸福人壽公司帳戶及指定受款人為幸福人壽公司之本行支票金額,尚不足支付附表一所示保險費;故而,被告辯稱業務員不能代收保費,所以告訴人給伊的錢是純粹二人借貸關係云云,與客觀事證不符,難以採信。綜上,告訴人誤信被告以保險方式作理財規劃,遂依被告指示給付保險費,致被告以此詐得其餘未規劃作為保險費之金額計515萬5,271元等節,應可認定。

㈡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⑴告訴人於100年7月8日,自彰化銀行東台南分行臨櫃匯款200

萬元(如附表八所示)至被告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行帳戶內,其後被告開立票面金額為200萬元之本票(如附表九所示)、借據(如附表十所示)各1份做為收款證明,並交付2次各8萬元之紅利後,告訴人於同年11月交付100萬元與被告,被告同樣再開立100萬元之本票(如附表十一所示)、借據(如附表十二所示)各1份交付告訴人做為收款證明,並再分別於100年12月交付12萬元、101年4月9日匯款10萬元給告訴人(如附表二十二所示)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告訴人陳稱在卷(偵二卷第6頁),且有如附表八所示告訴人於100年7月8日匯款200萬元至被告合作金庫帳戶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一卷第49頁)、如附表九所示被告開立之200萬元本票(偵一卷第50頁)、如附表十所示被告簽立之200萬元借據(偵一卷第51頁)、如附表十一所示被告開立之100萬元本票(偵一卷第52頁)、如附表十二所示被告簽立之100萬元借據(偵一卷第53頁)、如附表二十二所示被告於101年4月9日匯款10萬元給告訴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偵三卷第143頁)附卷可憑,故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⑵證人賴靜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於100年7月間,被告向伊佯

稱幸福人壽要私募基金,每月將有4%之獲利,邀約伊投資,伊自彰化銀行東台南分行臨櫃匯款200萬元(如附表八所示)至被告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行帳戶內,其後被告乃開立票面金額為200萬元之本票(如附表九所示)、借據(如附表十所示)各1份做為收款證明,並交付2次各8萬元之紅利後,再邀伊加碼投資,伊遂於同年11月交付100萬元與被告投資幸福人壽公司之私募基金,被告同樣再開立100萬元之本票(如附表十一所示)、借據(如附表十二所示)各1份交付伊做為收款證明,並再分別於100年12月交付12萬元、101年4月9日匯款10萬元(如附表二十二所示)等語(院二卷第95至第97頁背面),而幸福人壽公司並無私募基金等情,業為被告所不爭執。

⑶被告雖以附表九所示本票、附表十所示借據、附表十一所示

本票、附表十二所示借據,認其與告訴人間為借貸關係云云。然查,證人賴靜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郭宙誌他有在本案裡面開過兩張借據給妳,一張是面額200萬的借據,一張是面額100萬的借據,請問妳有印象嗎?)有,他跟我講說,剛我講過了就是說他可能會離開公司,可是我給妳的話,對妳非常有保障,我會幫妳處理好,我再離開,他有跟我講那樣,所以當時我有跟他簽了,他有給我借據。」、「(開借據給妳的這件事情是郭宙誌自己提議的,還是妳提議的?)他提議的。」、「(受命法官請審判長提示101年度他字2016號卷第50至53頁。妳看一下50到53頁的部分,是郭宙誌開給妳的100萬元本票、100萬元借據以及200萬元本票及200萬元的借據,想跟妳確認一下,郭宙誌開本票及借據給妳是妳跟郭宙誌要的,還是郭宙誌自己提議的?)他提議的。」(院二卷第109頁背面)、「(所以這四張都是郭宙誌提議,然後自己說要簽給妳的,是不是?)對。」 、「(他當時的用語是怎麼樣跟妳講?)他是說那樣對我比較有保障。」、「(所以他自己這樣提議,然後自己告訴妳說這樣對妳比較有保障,所以簽了剛剛給妳看的這四張本票及借據給妳?)對。」、「(所以剛給妳看的這四張本票及借據都不是妳跟郭宙誌要的?)不是。」等語(院二卷第110頁)。則附表九至十二所示本票、借據,既係被告當時以保障告訴人為由,主動提議並簽立該等本票、借據,告訴人居於被動地位,已與一般借貸關係中係債權人為保障自身權益,而強力要求債務人書立憑證之常情,有所違背,足認告訴人所稱被告以幸福人壽公司私募基金為由詐騙等情,較為可採。況被告與告訴人純粹於99年10月間因招攬保險而結識,素無仇隙,告訴人當不至於甘冒偽證之風險而羅織犯罪情節,益徵告訴人無誣陷被告之動機。

⑷至被告固有交付2次各8萬元現金與告訴人,並再分別於100

年12月交付12萬元、101年4月9日匯款10萬元給告訴人(如附表二十二所示)等情,業如上述;惟證人賴靜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交給伊的這些錢,被告都表示是幸福人壽公司私募基金的利息等語(院二卷第96頁),而幸福人壽公司既無私募基金,可見被告係以「利息」之名,掩飾其詐騙之實,自不得以被告此部分付錢與告訴人,即對其作有利之認定。

㈢犯罪事實一之㈣部分⑴告訴人於101年3月12日提領70萬元現金交付被告,被告同時

簽發1週後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南分行支票交付(如附表十三所示),迨101年4月16日告訴人提示前開支票遭退票未獲兌現(如附表十四所示)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告訴人陳稱在卷(偵二卷第6頁),且有如附表十三所示被告為發票人之70萬元支票(偵一卷第54頁)、附表十四所示退票理由單(告訴人提示附表十三所示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偵一卷第55頁)附卷可稽,故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⑵證人賴靜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後來妳為什麼又有在10

1年3月12日的時候,領現70萬交給郭宙誌?)70萬是這樣,是他跟我講說他要去沖,因為他們業績的關係,那樣我的錢慢慢的就收回來,因為我有很多錢在裡面,所以他說要,我就給他了。」、「(妳可以說的具體一點嗎?就妳已經投資那麼多錢進去了,他還說要去沖是什麼意思?)說要拿我的錢,我不知道他們的作業是怎麼樣,他當時跟我講就是說我的錢先借點給他,他去沖,慢慢的,可能70萬他可以沖50萬,然後再慢慢的一直沖,沖回來還給我。」、「(那時候妳只是想要領回之前妳投保的,因為三年的什麼已經到了,妳投保的那些他所謂儲蓄險的利息的時候,妳去問他,他說妳還要再繳一筆70萬的讓他去沖,妳比較可以比較快的領到,是這個意思?)對。」(院二卷第98頁)、「(當時他是不是有開一張70萬的支票給妳?)對,因為他讓我放心,結果又跳票。」等語(院二卷第98頁背面)。則附表十三所示支票,既係被告當時以保障告訴人為由,主動提議並簽立該支票,告訴人居於被動地位,已與一般借貸關係中係債權人為保障自身權益,而強力要求債務人書立憑證之常情,有所違背,足認告訴人所稱被告以沖轉金為由詐騙等情,較為可採。況被告與告訴人純粹於99年10月間因招攬保險而結識,素無仇隙,告訴人當不至於甘冒偽證之風險而羅織犯罪情節,益徵告訴人無誣陷被告之動機。

㈣被告雖辯稱其與告訴人係借貸關係,其向告訴人借錢去投資

友人劉翰聰操作之地下期貨云云。然查,證人劉翰聰於102年5月21日偵查中證稱:伊剛被關出來,伊與被告係朋友關係,伊之前曾幫朋友向被告借錢,被告叫伊要負責,目前還欠被告約283萬元,被告沒有對伊提起民、刑事告訴,伊對期貨不懂,從來沒邀被告投資地下期貨等語(偵三卷第86頁、第86頁背面),且劉翰聰自101年4月7日起入台南分監執行,迄102年4月6日出監等情,有劉翰聰之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院二卷第59頁)附卷可稽,核與劉翰聰前於偵查中證稱其甫出監乙節相符。則證人劉翰聰既堅稱其未操作地下期貨,更未邀約被告投資地下期貨,足見被告此部分所辯,與事實不符,並無可採。

㈤被告另辯稱其與告訴人係借貸關係,其向告訴人借錢去投資

黃建誠經營之萬岱鐵板燒公司云云。然查,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蔡東蒨(黃建誠前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黃建誠前係夫妻關係,於102年10月24日離婚,伊認識被告,之前被告有要投資伊與黃建誠共同經營之萬岱鐵板燒公司,伊是負責該鐵板燒公司的財務,當時被告叫伊與黃建誠展店,以為被告的錢會到位,才去擴展,但後來被告的資金沒有到位,萬岱鐵板燒公司就倒了,伊與黃建誠一直努力收拾殘局等語(院二卷第23頁背面至第25頁、第26頁),是依證人蔡東蒨前開證述,萬岱鐵板燒公司既因被告原所承諾之投資本金未提出,致展店不順而倒閉,足認被告此部分所辯,亦與事實不符,無可採信。至被告固聲請傳喚黃建誠作證,惟經本院三次傳喚證人黃建誠,其均未到庭,業經被告捨棄傳喚黃建誠,附此敘明。

㈥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你在99年10月20日那個時候

,就是賴靜美有委託你為她投保幸福人壽保險的時候,你是否知道她先生成植物人狀態?)我知道。」、「(你有無看過她先生的狀況?)有。」、「(所以了解她先生就是呈植物人狀況,然後誰在照顧她先生?)她有請一個看護。」、「(所以你也了解賴靜美小姐當時的狀況?)是。」等語(院二卷第153頁背面),足見被告於案發時確實知曉告訴人配偶呈植物人狀態;又證人賴靜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案發時先生在家躺,是植物人了,那時候的心情就是被告說什麼,叫伊簽名就簽名,被告說什麼就照做等語(院二卷第92頁),則告訴人當時既心繫配偶身體狀況,衡情應可預見告訴人焦頭爛額身心俱疲之態,被告卻一再佯稱以保險作理財規劃、幸福人壽公司私募基金、需沖轉金等事由,陸續指示告訴人付款,被告確有對告訴人詐欺之故意,至為顯明。綜上,被告所辯均不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

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就上開修正前後法文相較,法定刑得科或併科罰金刑上限由1000銀元(即新臺幣3萬元)提高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部分,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郭宙誌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㈠㈡,向告訴人佯稱得以保險方式為其做理財規劃云云,致告訴人誤信為真,依被告指示付款,被告因而詐得未規劃作為保險費之金額計164萬3,387元、351萬1,884元,共515萬5,271元,被告係以一犯意,侵害同一法益,應認係數個舉動接續為之,為評價上之一行為,成立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㈢㈣,向告訴人佯稱幸福人壽要私募基金,有高利息云云,邀約告訴人投資,嗣告訴人欲索回前開本金與利息時,被告卻佯稱需先繳交款項予幸福人壽公司做為沖轉後,始得領回前開款項,被告因而詐得告訴人交付之投資本金300萬元、沖轉金70萬元,被告係以一犯意,侵害同一法益,應認係數個舉動接續為之,為評價上之一行為,亦成立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被告就前揭詐欺取財罪共2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原係幸福人壽公司南區區經理,竟趁告訴人配偶

當時呈植物人狀態,告訴人分身乏術之際,對告訴人佯稱以保險作理財規劃、幸福人壽公司私募基金、取回本金需先繳沖轉金等方式,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陸續付款,而被告僅為告訴人投保如附表一所示保險,因而詐得其餘未規劃作為保險費之515萬5,271元及告訴人投資幸福人壽私募基金之300萬元、沖轉金70萬元,實屬可議,且被告犯後飾詞狡辯,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一再規避其應負之賠償責任,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賴靜美於99年10月間委由被告郭宙誌投保6年期儲蓄險(期滿得領回本息),嗣賴靜美於101年3月間,向幸福人壽調閱保險契約書,卻發現郭宙誌以賴靜美為要保人名義與幸福人壽簽立之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保險契約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即主險為終身壽險、附約為日額給付型住院醫療險,期滿無法領回本息,提前解約亦將生虧損),而非儲蓄險;郭宙誌另於99年11月、12月間,佯稱尚有投保餘額,可將款項存入幸福人壽公司,幸福人壽將給付每年3%之利息云云,致賴靜美陷於錯誤,遂依郭宙誌指示,以賴靜美、張良吉、張馨之、張書豪為要保人投保1年期如附表一編號4至9所示保險契約,賴靜美嗣於101年3月間向幸福人壽公司查詢,始知郭宙誌以賴靜美為要保人名義所投保之附表一編號4至9所示保險險種係為終身壽險,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詐欺犯行,係以告訴人之指述為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被告辯稱:原本向告訴人介紹的就是「大吉大利終身壽險」,當時係向告訴人表示繳保險費的期間是6年,6年後不須在繳費,裡面會有價值準備金,向告訴人介紹這個壽險可以用來儲蓄也可以當作壽險,這個價值準備金在6年之後可以領回,在6年繳費期間內都可以領回,只是會損失利息及一部分的保險費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民國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

四、經查:㈠證人賴靜美雖於104年1月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99年10月間

被告向伊推銷幸福人壽六年期儲蓄險,六年期滿可以領回本金、利息,結果被告為伊投保的是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99年11月、12月間,被告又推銷每年有百分之3利息的儲蓄險,結果被告為伊投保的是附表一編號4至9所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伊是到101年間向幸福人壽公司查詢,才發現被告為伊投保的險種並非當初推銷的儲蓄險等語(院二卷第91頁、第92頁背面、第95頁),且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保險契約均係「大吉大利終身壽險」,非屬儲蓄險種,除⑴生命末期(存活期間不超過6個月時)及⑵高齡住院(75歲以上因病需住院治療)特殊情形下始可提前給付外,並無期滿可領回機制等情,固有如附表二十所示幸福人壽公司102年5月16日刑事陳報狀為憑(偵三卷第16頁)。

㈡然按「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

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101條規定人壽保險人之責任甚明。查告訴人賴靜美於101年6月21日第1次接受警詢時證稱:當時被告向伊推銷6年期保險,並表示6年期滿伊過世,孩子就可向保險公司領回投保金額等語(警卷第10、11頁);是依告訴人此部分指述,被告當時確有表示被保險人死亡時,人壽保險人依約給付保險金額之意,參照前揭保險法規定,此即「人壽保險」無誤,故被告辯稱其當時向告訴人介紹的就是「大吉大利終身壽險」等語,並非無據;是以,告訴人指述被告佯稱「儲蓄險」名義,對告訴人施以詐術,已非無疑,或因告訴人自身對保險契約解讀錯誤致生誤會,亦屬可能。

㈢又參照要保人均係告訴人之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保險契約,

於保險單首頁均載明「幸福人壽大吉大利終身壽險」,於人身保險要保書上之險種名稱亦載明「幸福人壽大吉大利終身壽險」,於幸福人壽公司新契約承保前變更申請書記載「主險為終身壽險、附約為日額給付型住院醫療險」,於幸福人壽公司保單簽收回條記載「茲收到幸福人壽公司保單」,於幸福人壽公司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上載明「要保人已取得『幸福人壽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之保險契約條款樣張,並已完成審閱」,此有附表一編號1至9備註欄所列保險單、要保書、變更申請書、保單簽收回條、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附卷可稽。再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證稱:保險契約、要保書、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都是伊親自簽名等語(偵二卷第5頁,院二卷第93頁背面、第94頁、第107頁背面、第108頁),告訴人與幸福人壽公司共同簽立事實確認及和解書時,亦承認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之相關要保人簽名均係其本人親簽等情,有告訴人手寫陳述狀(偵三卷第58頁)可憑。則告訴人既於附表一編號1至9備註欄所列保險單、要保書、變更申請書、保單簽收回條、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上之要保人欄親自簽名,且該等文件白紙黑字清楚載明「幸福人壽大吉大利終身壽險」,自可推定告訴人應明瞭其投保之險種確係「幸福人壽大吉大利終身壽險」,益徵被告所稱其向告訴人招攬之保險為「幸福人壽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乙節,應非子虛,自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

㈣再參照如附表二十一所示幸福人壽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保單條

款(PLB),其記載「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單條款第25條約定計算應分配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保險相關規範。」等語,且於如附表二十一所示幸福人壽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保單條款第25條定有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又附表一編號1至9之人身保險要保書上均有勾選「紅利給付方式」為「現金給付」;故對照幸福人壽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保單條款及上開人身保險要保書之「紅利給付」,足見告訴人所投保如附表一所示保險,既為分紅保險單,配有紅利給付,其性質實與利息相似,被告辯稱此為具儲蓄性質之人壽保險等語,非無理由。

㈤綜上所述,被告究竟有無對告訴人佯稱「儲蓄險」或幸福人

壽公司每年可給付3%之利息,詐騙告訴人交付保險費,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心證,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檢察官認與前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部分,存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就此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羅郁棣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培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附錄《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保險單編號、被保│保險種類名稱│幸福人壽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要保人繳費│備 註 ││ │險人姓名(以下保│ │費之金額(新台幣,下同)│方式 │ ││ │險單之要保人均為│ │ │ │ ││ │告訴人賴靜美) │ │ │ │ │├──┼────────┼──────┼────────────┼─────┼─────┤│1 │0000000000 │幸福人壽大吉│1、送金單上所記載「保險 │保戶匯款:│①保險單首││ │被保險人:張馨之│大利終身壽險│ 費合計」及保險單上所 │附表二匯款│ 頁(偵一││ │要保書之申請日期│ │ 記載應繳保險費均為「 │金額中之55│ 卷第7至8││ │:99年10月20日 │ │ 應繳保險費金額」,即 │0,000元。 │ 頁) ││ │ │ │ 為保險費折減前之金額 │ │②人身保險││ │ │ │ 。 │保戶繳現:│ 要保書(││ │ │ │2、送金單上「繳費方式」 │①附表三存│ 偵一卷第││ │ │ │ 為保戶實際所繳納保險 │款金額中之│ 12至14頁││ │ │ │ 費金額。 │118元。 │ ) ││ │ │ │3、保戶所投保主約保險商 │②附表四存│③新契約承││ │ │ │ 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 │款金額中之│ 保前變更││ │ │ │ ,依投保規定: │153元。 │ 申請書(││ │ │ │①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 │ 偵一卷第││ │ │ │ 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此有如附表│ 15頁) ││ │ │ │ 同時檢附續期自動轉帳授│十五至附表│④保單簽收││ │ │ │ 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十八所示幸│ 回條(院││ │ │ │②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福人壽公司│ 一卷第59││ │ │ │ 減2﹪。 │函覆內容可│ 頁) ││ │ │ │4、保單所附加之附約均無 │參。 │⑤傳統型個││ │ │ │ 保險費折減。 │ │ 人人壽保││ │ │ │5、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險契約審││ │ │ │ 保戶所投保之主約商品 │ │ 閱期間確││ │ │ │ ,依投保規定可享有繳 │ │ 認聲明書││ │ │ │ 費方式1%折減及高保費2│ │ (院一卷││ │ │ │ %折減,故本件(主約應│ │ 第61頁)││ │ │ │ 繳保險費563,570元x97%│ │⑥收費管理││ │ │ │ ) +附約3,608元=保戶繳│ │ 系統查詢││ │ │ │ 納保險費金額550,271元│ │ 單(院一││ │ │ │ 。 │ │ 卷第98頁││ │ │ │ │ │ ) ││ │ │ │此有如附表十五至附表十八│ │⑦預收第一││ │ │ │所示幸福人壽公司函覆內容│ │ 次保險費││ │ │ │可參。 │ │ 相當額送││ │ │ │ │ │ 金單(據)││ │ │ │ │ │ (院二卷││ │ │ │ │ │ 第186至1││ │ │ │ │ │ 87頁) ││ │ │ │ │ │⑧解約金、││ │ │ │ │ │ 減額繳清││ │ │ │ │ │ 保險及展││ │ │ │ │ │ 期定期保││ │ │ │ │ │ 險明細表││ │ │ │ │ │ (院二卷││ │ │ │ │ │ 第188至1││ │ │ │ │ │ 90頁) ││ │ │ │ │ │⑨元大銀行││ │ │ │ │ │ 國內匯款││ │ │ │ │ │ 申請書(││ │ │ │ │ │ 院二卷第││ │ │ │ │ │ 233頁) ││ │ │ │ │ │⑩郵政劃撥││ │ │ │ │ │ 儲金存款││ │ │ │ │ │ 單(院二││ │ │ │ │ │ 卷第234 ││ │ │ │ │ │ 至235頁 ││ │ │ │ │ │ ) │├──┼────────┼──────┼────────────┼─────┼─────┤│2 │0000000000 │同上 │1、送金單上所記載「保險 │保戶匯款:│①保險單首││ │被保險人:張書豪│ │ 費合計」及保險單上所 │附表二匯款│ 頁(偵一││ │要保書之申請日期│ │ 記載應繳保險費均為「 │金額中之55│ 卷第25至││ │:99年10月20日 │ │ 應繳保險費金額」,即 │0,000元。 │ 26頁) ││ │ │ │ 為保險費折減前之金額 │ │②人身保險││ │ │ │ 。 │保戶繳現:│ 要保書(││ │ │ │2、送金單上「繳費方式」 │①附表三存│ 偵一卷第││ │ │ │ 為保戶實際所繳納保險 │款金額中之│ 21至23頁││ │ │ │ 費金額。 │566元。 │ ) ││ │ │ │3、保戶所投保主約保險商 │②附表四存│③新契約承││ │ │ │ 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 │款金額中之│ 保前變更││ │ │ │ ,依投保規定: │214元。 │ 申請書(││ │ │ │①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 │ 偵一卷第││ │ │ │ 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此有如附表│ 24頁) ││ │ │ │ 同時檢附續期自動轉帳授│十五至附表│④保單簽收││ │ │ │ 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十八所示幸│ 回條(院││ │ │ │②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福人壽公司│ 一卷第62││ │ │ │ 減2%。 │函覆內容可│ 頁) ││ │ │ │4、保單所附加之附約均無 │參。 │⑤傳統型個││ │ │ │ 保險費折減。 │ │ 人人壽保││ │ │ │5、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險契約審││ │ │ │ 保戶所投保之主約商品 │ │ 閱期間確││ │ │ │ ,依投保規定可享有繳 │ │ 認聲明書││ │ │ │ 費方式1%折減及高保費2│ │ (院一卷││ │ │ │ %折減,故本件(主約應│ │ 第66頁)││ │ │ │ 繳保險費564,095元x97%│ │⑥收費管理││ │ │ │ ) +附約3,608元=保戶繳│ │ 系統查詢││ │ │ │ 納保險費金額550,780元│ │ 單(院一││ │ │ │ 。 │ │ 卷第99頁││ │ │ │ │ │ ) ││ │ │ │此有如附表十五至附表十八│ │⑦預收第一││ │ │ │所示幸福人壽公司函覆內容│ │ 次保險費││ │ │ │可參。 │ │ 相當額送││ │ │ │ │ │ 金單(收 ││ │ │ │ │ │ 據)(院 ││ │ │ │ │ │ 二卷第19││ │ │ │ │ │ 1至192頁││ │ │ │ │ │ ) ││ │ │ │ │ │⑧解約金、││ │ │ │ │ │ 減額繳清││ │ │ │ │ │ 保險及展││ │ │ │ │ │ 期定期保││ │ │ │ │ │ 險明細表││ │ │ │ │ │ (院二卷││ │ │ │ │ │ 第193至1││ │ │ │ │ │ 95頁) ││ │ │ │ │ │⑨元大銀行││ │ │ │ │ │ 國內匯款││ │ │ │ │ │ 申請書(││ │ │ │ │ │ 院二卷第││ │ │ │ │ │ 233頁) ││ │ │ │ │ │⑩郵政劃撥││ │ │ │ │ │ 儲金存款││ │ │ │ │ │ 單(院二││ │ │ │ │ │ 卷第234 ││ │ │ │ │ │ 至235頁 ││ │ │ │ │ │ ) │├──┼────────┼──────┼────────────┼─────┼─────┤│3 │0000000000 │同上 │1、送金單上所記載「保險 │保戶匯款:│①保險單首││ │被保險人:張良吉│ │ 費合計」及保險單上所 │附表二匯款│ 頁(偵一││ │要保書之申請日期│ │ 記載應繳保險費均為「 │金額中之55│ 卷第25至││ │:99年10月20日 │ │ 應繳保險費金額」,即 │0,000元。 │ 26頁) ││ │ │ │ 為保險費折減前之金額 │ │②人身保險││ │ │ │ 。 │保戶繳現:│ 要保書(││ │ │ │2、送金單上「繳費方式」 │附表四存款│ 偵一卷第││ │ │ │ 為保戶實際所繳納保險 │金額中之69│ 30至32頁││ │ │ │ 費金額。 │0元。 │ ) ││ │ │ │3、保戶所投保主約保險商 │ │③新契約承││ │ │ │ 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 │此有如附表│ 保前變更││ │ │ │ ,依投保規定: │十五至附表│ 申請書(││ │ │ │①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十八所示幸│ 院一卷第││ │ │ │ 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福人壽公司│ 70頁) ││ │ │ │ 同時檢附續期自動轉帳授│函覆內容可│④保單簽收││ │ │ │ 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參。 │ 回條(院││ │ │ │②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 │ 一卷第67││ │ │ │ 減2%。 │ │ 頁) ││ │ │ │4、保單所附加之附約均無 │ │⑤傳統型個││ │ │ │ 保險費折減。 │ │ 人人壽保││ │ │ │5、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險契約審││ │ │ │ 保戶所投保之主約商品 │ │ 閱期間確││ │ │ │ ,依投保規定可享有繳 │ │ 認聲明書││ │ │ │ 費方式1%折減及高保費2│ │ (院一卷││ │ │ │ %折減,故本件(主約應│ │ 第71頁)││ │ │ │ 繳保險費563,178元x97%│ │⑥收費管理││ │ │ │ ) +附約3,608元=保戶繳│ │ 系統查詢││ │ │ │ 納保險費金額549,891元│ │ 單(院一││ │ │ │ 。 │ │ 卷第100 ││ │ │ │6、保戶於99/10/20投保繳 │ │ 頁) ││ │ │ │ 納保險費550,690元,後│ │⑦預收第一││ │ │ │ 因保戶於99/10/29申請 │ │ 次保險費││ │ │ │ 契約變更,故變更後實 │ │ 相當額送││ │ │ │ 際應繳保險費為549,891│ │ 金單(收 ││ │ │ │ 元,以致保險費會有「5│ │ 據)(院 ││ │ │ │ 49,891元」、「550,690│ │ 二卷第19││ │ │ │ 元」之差異。 │ │ 6頁) ││ │ │ │ │ │⑧解約金、││ │ │ │此有如附表十五至附表十八│ │ 減額繳清││ │ │ │所示幸福人壽公司函覆內容│ │ 保險及展││ │ │ │可參。 │ │ 期定期保││ │ │ │ │ │ 險明細表││ │ │ │ │ │ (院二卷││ │ │ │ │ │ 第197至1││ │ │ │ │ │ 99頁) ││ │ │ │ │ │⑨元大銀行││ │ │ │ │ │ 國內匯款││ │ │ │ │ │ 申請書(││ │ │ │ │ │ 院二卷第││ │ │ │ │ │ 233頁) ││ │ │ │ │ │⑩郵政劃撥││ │ │ │ │ │ 儲金存款││ │ │ │ │ │ 單(院二││ │ │ │ │ │ 卷第235 ││ │ │ │ │ │ 頁) │├──┼────────┼──────┼────────────┼─────┼─────┤│4 │0000000000 │同上 │1、送金單上所記載「保險 │保戶匯款:│①保險單首││ │被保險人:賴靜美│ │ 費合計」及保險單上所 │附表五匯款│ 頁(偵一││ │要保書之申請日期│ │ 記載應繳保險費均為「 │金額688,11│ 卷第36至││ │:99年11月15日 │ │ 應繳保險費金額」,即 │6元。 │ 37頁) ││ │ │ │ 為保險費折減前之金額 │ │②人身保險││ │ │ │ 。 │此有如附表│ 要保書(││ │ │ │2、送金單上「繳費方式」 │十五至附表│ 偵一卷第││ │ │ │ 為保戶實際所繳納保險 │十八所示幸│ 38至40頁││ │ │ │ 費金額。 │福人壽公司│ ) ││ │ │ │3、保戶所投保主約保險商 │函覆內容可│③保單簽收││ │ │ │ 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 │參。 │ 回條(院││ │ │ │ ,依投保規定: │ │ 一卷第72││ │ │ │①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 │ 頁) ││ │ │ │ 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 │④傳統型個││ │ │ │ 同時檢附續期自動轉帳授│ │ 人人壽保││ │ │ │ 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 │ 險契約審││ │ │ │②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 │ 閱期間確││ │ │ │ 減2%。 │ │ 認聲明書││ │ │ │4、保戶所投保之商品,依 │ │ (偵一卷││ │ │ │ 投保規定可享有繳費方 │ │ 第41頁)││ │ │ │ 式1%折減及高保費2%折 │ │⑤收費管理││ │ │ │ 減,故本件應繳保險費 │ │ 系統查詢││ │ │ │ 為709,398元x97% =保戶│ │ 單(院一││ │ │ │ 繳納保險費金額688,116│ │ 卷第101 ││ │ │ │ 元。 │ │ 頁) ││ │ │ │ │ │⑥預收第一││ │ │ │此有如附表十五至附表十八│ │ 次保險費││ │ │ │所示幸福人壽公司函覆內容│ │ 相當額送││ │ │ │可參。 │ │ 金單(收 ││ │ │ │ │ │ 據)(院 ││ │ │ │ │ │ 二卷第20││ │ │ │ │ │ 0頁) ││ │ │ │ │ │⑦解約金、││ │ │ │ │ │ 減額繳清││ │ │ │ │ │ 保險及展││ │ │ │ │ │ 期定期保││ │ │ │ │ │ 險明細表││ │ │ │ │ │ (院二卷││ │ │ │ │ │ 第201至2││ │ │ │ │ │ 02頁) ││ │ │ │ │ │⑧郵政劃撥││ │ │ │ │ │ 儲金存款││ │ │ │ │ │ 單(院二││ │ │ │ │ │ 卷第228 ││ │ │ │ │ │ 頁) │├──┼────────┼──────┼────────────┼─────┼─────┤│5 │0000000000 │同上 │1、送金單上所記載「保險 │票據:附表│①人身保險││ │被保險人:張良吉│ │ 費合計」及保險單上所 │六所示支票│ 要保書(││ │要保書之申請日期│ │ 記載應繳保險費均為「 │(院二卷第│ 偵三卷第││ │:99年12月14日 │ │ 應繳保險費金額」,即 │229頁)金 │ 34至36頁││ │ │ │ 為保險費折減前之金額 │額中之534,│ ) ││ │ │ │ 。 │858元 │②保險契約││ │ │ │2、送金單上「繳費方式」 │。 │ 解約申請││ │ │ │ 為保戶實際所繳納保險 │ │ 書(偵三││ │ │ │ 費金額。 │此有如附表│ 卷第48至││ │ │ │3、保戶所投保主約保險商 │十五至附表│ 49頁) ││ │ │ │ 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 │十八所示幸│③保單簽收││ │ │ │ ,依投保規定: │福人壽公司│ 回條(院││ │ │ │①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函覆內容可│ 一卷第76││ │ │ │ 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參。 │ 頁) ││ │ │ │ 同時檢附續期自動轉帳授│ │④傳統型個││ │ │ │ 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 │ 人人壽保││ │ │ │②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 │ 險契約審││ │ │ │ 減2%。 │ │ 閱期間確││ │ │ │4、保戶所投保之商品,依 │ │ 認聲明書││ │ │ │ 投保規定可享有繳費方 │ │ (院一卷││ │ │ │ 式1%折減及高保費2%折 │ │ 第79頁)││ │ │ │ 減,故本件應繳保險費 │ │⑤收費管理││ │ │ │ 為551,400元x97% =保戶│ │ 系統查詢││ │ │ │ 繳納保險費金額534,858│ │ 單(院一││ │ │ │ 元。 │ │ 卷第102 ││ │ │ │ │ │ 頁) ││ │ │ │此有如附表十五至附表十八│ │⑥預收第一││ │ │ │所示幸福人壽公司函覆內容│ │ 次保險費││ │ │ │可參。 │ │ 相當額送││ │ │ │ │ │ 金單(收 ││ │ │ │ │ │ 據)(院 ││ │ │ │ │ │ 二卷第20││ │ │ │ │ │ 3頁) ││ │ │ │ │ │⑦解約金、││ │ │ │ │ │ 減額繳清││ │ │ │ │ │ 保險及展││ │ │ │ │ │ 期定期保││ │ │ │ │ │ 險明細表││ │ │ │ │ │ (院二卷││ │ │ │ │ │ 第204至2││ │ │ │ │ │ 06頁) ││ │ │ │ │ │⑧支票影本││ │ │ │ │ │ (院二卷││ │ │ │ │ │ 第229頁 ││ │ │ │ │ │ ) ││ │ │ │ │ │⑨應收票據││ │ │ │ │ │ 管理系統││ │ │ │ │ │ 查詢單(││ │ │ │ │ │ 院二卷第││ │ │ │ │ │ 230頁) │├──┼────────┼──────┼────────────┼─────┼─────┤│6 │0000000000 │同上 │1、送金單上所記載「保險 │票據:附表│①人身保險││ │被保險人:賴靜美│ │ 費合計」及保險單上所 │六所示支票│ 要保書(││ │要保書之申請日期│ │ 記載應繳保險費均為「 │(院二卷第│ 偵三卷第││ │:99年12月14日 │ │ 應繳保險費金額」,即 │229頁)金 │ 31至33頁││ │ │ │ 為保險費折減前之金額 │額中之223,│ ) ││ │ │ │ 。 │296元 │②保險契約││ │ │ │2、送金單上「繳費方式」 │。 │ 解約申請││ │ │ │ 為保戶實際所繳納保險 │ │ 書(偵三││ │ │ │ 費金額。 │ │ 卷第46至││ │ │ │3、保戶所投保主約保險商 │ │ 47頁) ││ │ │ │ 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 │ │③保單簽收││ │ │ │ ,依投保規定: │ │ 回條(院││ │ │ │①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 │ 一卷第80││ │ │ │ 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 │ 頁) ││ │ │ │ 同時檢附續期自動轉帳授│ │④傳統型個││ │ │ │ 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 │ 人人壽保││ │ │ │②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 │ 險契約審││ │ │ │ 減2%。 │ │ 閱期間確││ │ │ │4、保戶所投保之商品,依 │ │ 認聲明書││ │ │ │ 投保規定可享有繳費方 │ │ (院一卷││ │ │ │ 式1%折減及高保費2%折 │ │ 第83頁)││ │ │ │ 減,故本件應繳保險費 │ │⑤收費管理││ │ │ │ 為230,202元x97% =保戶│ │ 系統查詢││ │ │ │ 繳納保險費金額223,296│ │ 單(院一││ │ │ │ 元。 │ │ 卷第103 ││ │ │ │ │ │ 頁) ││ │ │ │此有如附表十五至附表十八│ │⑥預收第一││ │ │ │所示幸福人壽公司函覆內容│ │ 次保險費││ │ │ │可參。 │ │ 相當額送││ │ │ │ │ │ 金單(收 ││ │ │ │ │ │ 據)(院 ││ │ │ │ │ │ 二卷第20││ │ │ │ │ │ 7頁) ││ │ │ │ │ │⑦解約金、││ │ │ │ │ │ 減額繳清││ │ │ │ │ │ 保險及展││ │ │ │ │ │ 期定期保││ │ │ │ │ │ 險明細表││ │ │ │ │ │ (院二卷││ │ │ │ │ │ 第208至2││ │ │ │ │ │ 09頁) ││ │ │ │ │ │⑧支票影本││ │ │ │ │ │ (院二卷││ │ │ │ │ │ 第229頁 ││ │ │ │ │ │ ) ││ │ │ │ │ │⑨應收票據││ │ │ │ │ │ 管理系統││ │ │ │ │ │ 查詢單(││ │ │ │ │ │ 院二卷第││ │ │ │ │ │ 230頁) │├──┼────────┼──────┼────────────┼─────┼─────┤│7 │0000000000 │同上 │1、送金單上所記載「保險 │票據:附表│①人身保險││ │被保險人:張馨之│ │ 費合計」及保險單上所 │七所示支票│ 要保書(││ │要保書之申請日期│ │ 記載應繳保險費均為「 │(院二卷第│ 偵三卷第││ │:99年12月20日 │ │ 應繳保險費金額」,即 │231頁)金 │ 43至45頁││ │ │ │ 為保險費折減前之金額 │額中之770,│ ) ││ │ │ │ 。 │597元。 │②保險契約││ │ │ │2、送金單上「繳費方式」 │ │ 解約申請││ │ │ │ 為保戶實際所繳納保險 │此有如附表│ 書(偵三││ │ │ │ 費金額。 │十五至附表│ 卷第54至││ │ │ │3、保戶所投保主約保險商 │十八所示幸│ 55頁) ││ │ │ │ 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 │福人壽公司│③新契約承││ │ │ │ ,依投保規定: │函覆內容可│ 保前變更││ │ │ │①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參。 │ 申請書(││ │ │ │ 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 │ 院一卷第││ │ │ │ 同時檢附續期自動轉帳授│ │ 87頁) ││ │ │ │ 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 │④保單簽收││ │ │ │②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 │ 回條(院││ │ │ │ 減2%。 │ │ 一卷第84││ │ │ │4、保戶所投保之商品,依 │ │ 頁) ││ │ │ │ 投保規定可享有繳費方 │ │⑤傳統型個││ │ │ │ 式1%折減及高保費2%折 │ │ 人人壽保││ │ │ │ 減,故本件應繳保險費 │ │ 險契約審││ │ │ │ 為794,430元x97% =保戶│ │ 閱期間確││ │ │ │ 繳納保險費金額770,597│ │ 認聲明書││ │ │ │ 元。 │ │ (院一卷││ │ │ │ │ │ 第88頁)││ │ │ │此有如附表十五至附表十八│ │⑥收費管理││ │ │ │所示幸福人壽公司函覆內容│ │ 系統查詢││ │ │ │可參。 │ │ 單(院一││ │ │ │ │ │ 卷第104 ││ │ │ │ │ │ 頁) ││ │ │ │ │ │⑦預收第一││ │ │ │ │ │ 次保險費││ │ │ │ │ │ 相當額送││ │ │ │ │ │ 金單(收 ││ │ │ │ │ │ 據)(院 ││ │ │ │ │ │ 二卷第21││ │ │ │ │ │ 0頁) ││ │ │ │ │ │⑧解約金、││ │ │ │ │ │ 減額繳清││ │ │ │ │ │ 保險及展││ │ │ │ │ │ 期定期保││ │ │ │ │ │ 險明細表││ │ │ │ │ │ (院二卷││ │ │ │ │ │ 第211至2││ │ │ │ │ │ 13頁) ││ │ │ │ │ │⑨支票影本││ │ │ │ │ │ (院二卷││ │ │ │ │ │ 第231頁 ││ │ │ │ │ │ ) ││ │ │ │ │ │⑩應收票據││ │ │ │ │ │ 管理系統││ │ │ │ │ │ 查詢單(││ │ │ │ │ │ 院二卷第││ │ │ │ │ │ 232頁) │├──┼────────┼──────┼────────────┼─────┼─────┤│8 │0000000000 │同上 │1、送金單上所記載「保險 │票據:附表│①人身保險││ │被保險人:張良吉│ │ 費合計」及保險單上所 │七所示支票│ 要保書(││ │要保書之申請日期│ │ 記載應繳保險費均為「 │(院二卷第│ 偵三卷第││ │:99年12月20日 │ │ 應繳保險費金額」,即 │231頁)金 │ 40至42頁││ │ │ │ 為保險費折減前之金額 │額中之681,│ ) ││ │ │ │ 。 │053元。 │②保險契約││ │ │ │2、送金單上「繳費方式」 │ │ 解約申請││ │ │ │ 為保戶實際所繳納保險 │此有如附表│ 書(偵三││ │ │ │ 費金額。 │十五至附表│ 卷第52至││ │ │ │3、保戶所投保主約保險商 │十八所示幸│ 53頁) ││ │ │ │ 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 │福人壽公司│③新契約承││ │ │ │ ,依投保規定: │函覆內容可│ 保前變更││ │ │ │①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參。 │ 申請書(││ │ │ │ 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 │ 院一卷第││ │ │ │ 同時檢附續期自動轉帳授│ │ 92頁) ││ │ │ │ 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 │④保單簽收││ │ │ │②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 │ 回條(院││ │ │ │ 減2%。 │ │ 一卷第89││ │ │ │4、保戶所投保之商品,依 │ │ 頁) ││ │ │ │ 投保規定可享有繳費方 │ │⑤傳統型個││ │ │ │ 式1%折減及高保費2%折 │ │ 人人壽保││ │ │ │ 減,故本件應繳保險費 │ │ 險契約審││ │ │ │ 為702,116元x97% =保戶│ │ 閱期間確││ │ │ │ 繳納保險費金額681,053│ │ 認聲明書││ │ │ │ 元。 │ │ (院一卷││ │ │ │ │ │ 第93頁)││ │ │ │此有如附表十五至附表十八│ │⑥收費管理││ │ │ │所示幸福人壽公司函覆內容│ │ 系統查詢││ │ │ │可參。 │ │ 單(院一││ │ │ │ │ │ 卷第105 ││ │ │ │ │ │ 頁) ││ │ │ │ │ │⑦預收第一││ │ │ │ │ │ 次保險費││ │ │ │ │ │ 相當額送││ │ │ │ │ │ 金單(收 ││ │ │ │ │ │ 據)(院 ││ │ │ │ │ │ 二卷第21││ │ │ │ │ │ 4頁) ││ │ │ │ │ │⑧解約金、││ │ │ │ │ │ 減額繳清││ │ │ │ │ │ 保險及展││ │ │ │ │ │ 期定期保││ │ │ │ │ │ 險明細表││ │ │ │ │ │ (院二卷││ │ │ │ │ │ 第215至2││ │ │ │ │ │ 17頁) ││ │ │ │ │ │⑨支票影本││ │ │ │ │ │ (院二卷││ │ │ │ │ │ 第231頁 ││ │ │ │ │ │ ) ││ │ │ │ │ │⑩應收票據││ │ │ │ │ │ 管理系統││ │ │ │ │ │ 查詢單(││ │ │ │ │ │ 院二卷第││ │ │ │ │ │ 232頁) │├──┼────────┼──────┼────────────┼─────┼─────┤│9 │0000000000 │同上 │1、送金單上所記載「保險 │票據:附表│①人身保險││ │被保險人:張書豪│ │ 費合計」及保險單上所 │七所示支票│ 要保書(││ │要保書之申請日期│ │ 記載應繳保險費均為「 │(院二卷第│ 偵三卷第││ │:99年12月20日 │ │ 應繳保險費金額」,即 │231頁)金 │ 37至39頁││ │ │ │ 為保險費折減前之金額 │額中之994,│ ) ││ │ │ │ 。 │158元。 │②保險契約││ │ │ │2、送金單上「繳費方式」 │ │ 解約申請││ │ │ │ 為保戶實際所繳納保險 │此有如附表│ 書(偵三││ │ │ │ 費金額。 │十五至附表│ 卷第50至││ │ │ │3、保戶所投保主約保險商 │十八所示幸│ 51頁) ││ │ │ │ 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 │福人壽公司│③保單簽收││ │ │ │ ,依投保規定: │函覆內容可│ 回條(院││ │ │ │①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參。 │ 一卷第94││ │ │ │ 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 │ 頁) ││ │ │ │ 同時檢附續期自動轉帳授│ │④傳統型個││ │ │ │ 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 │ 人人壽保││ │ │ │②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 │ 險契約審││ │ │ │ 減2%。 │ │ 閱期間確││ │ │ │4、保戶所投保之商品,依 │ │ 認聲明書││ │ │ │ 投保規定可享有繳費方 │ │ (院一卷││ │ │ │ 式1%折減及高保費2%折 │ │ 第97頁)││ │ │ │ 減,故本件應繳保險費 │ │⑤收費管理││ │ │ │ 為1,024,905元x97% =保│ │ 系統查詢││ │ │ │ 戶繳納保險費金額994,1│ │ 單(院一││ │ │ │ 58元。 │ │ 卷第106 ││ │ │ │ │ │ 頁) ││ │ │ │此有如附表十五至附表十八│ │⑥預收第一││ │ │ │所示幸福人壽公司函覆內容│ │ 次保險費││ │ │ │可參。 │ │ 相當額送││ │ │ │ │ │ 金單(收 ││ │ │ │ │ │ 據)(院 ││ │ │ │ │ │ 二卷第21││ │ │ │ │ │ 8頁) ││ │ │ │ │ │⑦解約金、││ │ │ │ │ │ 減額繳清││ │ │ │ │ │ 保險及展││ │ │ │ │ │ 期定期保││ │ │ │ │ │ 險明細表││ │ │ │ │ │ (院二卷││ │ │ │ │ │ 第219至2││ │ │ │ │ │ 21頁) ││ │ │ │ │ │⑧支票影本││ │ │ │ │ │ (院二卷││ │ │ │ │ │ 第231頁 ││ │ │ │ │ │ ) ││ │ │ │ │ │⑨應收票據││ │ │ │ │ │ 管理系統││ │ │ │ │ │ 查詢單(││ │ │ │ │ │ 院二卷第││ │ │ │ │ │ 232頁) │└──┴────────┴──────┴────────────┴─────┴─────┘附表二┌──────────────────────┐│ 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 (院二卷第233頁) │├────┬─────────────────┤│匯款金額│0000000 │├─┬──┼─────────────────┤│收│帳號│000000000000 ││款├──┼─────────────────┤│人│戶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匯│戶名│賴靜美 ││款│ │ ││人│ │ │└─┴──┴─────────────────┘附表三┌──────────────────────┐│ 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 ││ (院二卷第234頁) │├────┬─────────────────┤│收款帳號│00000000 │├────┼─────────────────┤│金額 │684 │├────┼─────────────────┤│收款戶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寄款人 │├─┬────────────────────┤│姓│福展 ││名│邱玫枝99.10.29(圓戳章) ││ │地址屏東市○○路○○○號5樓 ││ │ ││ │經辦局收款戳顯示「屏東北平路郵局、局號 ││ │0000000、99.10.29吳露瓊」 │└─┴────────────────────┘附表四┌──────────────────────┐│ 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 ││ (院二卷第235頁) │├────┬─────────────────┤│收款帳號│00000000 │├────┼─────────────────┤│金額 │5929 │├────┼─────────────────┤│收款戶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寄款人 │├─┬────────────────────┤│姓│福展 ││名│邱玫枝99.10.20(圓戳章) ││ │地址屏東市○○路○○○號5樓 ││ │ ││ │經辦局收款戳顯示「屏東北平路郵局、局號 ││ │0000000、99.10.20吳露瓊」 │└─┴────────────────────┘附表五┌──────────────────────┐│ 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 ││ (院二卷第228頁) │├────┬─────────────────┤│收款帳號│00000000 │├────┼─────────────────┤│金額 │688116 │├────┼─────────────────┤│收款戶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寄款人 │├─┬────────────────────┤│姓│賴靜美 ││名│99/11/15 ││ │ ││ │經辦局收款戳顯示「屏東北平路郵局、局號 ││ │0000000、99.11.15黃英卿」 │└─┴────────────────────┘附表六:(院二卷第229頁)┌────────────────────────┐│ ││支 支票號碼AE 0000000 ││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 憑票支付 幸福人壽保險(股)公司 ││票 新台幣 柒拾伍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整 ││ NT 758,154 此致 ││ 禁止背書轉讓 ││ 元大銀行 府東分行 台照 ││ │└────────────────────────┘附表七:(院二卷第231頁)┌────────────────────────┐│ ││支 支票號碼AE 0000000 ││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 憑票支付 幸福人壽保險(股)公司 ││票 新台幣 貳佰肆拾肆萬伍仟捌佰捌元整 ││ NT 2,445,808 此致 ││ 禁止背書轉讓 ││ 元大銀行 府東分行 台照 ││ │└────────────────────────┘附表八:(偵一卷第49頁)┌──────────────────────┐│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解│名稱 ││款├────────────────────┤│行│合庫銀行屏南分行 │├─┼──┬─────────────────┤│收│帳號│0000000000000 ││款├──┼─────────────────┤│人│戶名│郭宙誌 │├─┴──┼─────────────────┤│匯款金額│貳佰萬元整 │├─┬──┴─────────────────┤│匯│姓名:賴靜美 ││款│ ││人│ │└─┴────────────────────┘附表九:(偵一卷第50頁)┌──────────┐│票 工商 本││ ││中 發發付此 新憑本││華 票票款致 台票票││民 人人地 幣准 ││國 地地: 貳於 ││1 址址向 佰100 ││0 ::營 萬年 ││0 屏郭業 元12 ││年 東宙所 整月 ││7 縣誌 31 ││月 萬A 日 ││8 丹1 無 ││日 鄉2 條 ││ 磚4 件 ││ 寮X 擔 ││ 村X 任 ││ 慈X 兌 ││ 濟X 付 ││ 路X 或 ││ 1 X 其 ││ 1 指 ││ 8 定 ││ 號 人 ││ ││ NT 0000000 ││ CH NO 573488 │└──────────┘附表十:(偵一卷第51頁)┌────────────────────────────┐│ 借據 ││ ││茲本人郭宙誌於民國100年7月8日向賴靜美借款貳佰萬元整,口 ││說無憑,故開立此據以茲證明。 ││立據人:郭宙誌 ││身分證字號:A124XXXXXX ││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號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附表十一:(偵一卷第52頁)┌───────────────────────┐│TS NO 582139 ││ 本票 ││憑票准於 年 月 日無條件擔任兌付或其指定人 ││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NT0000000 ││ ││此致 (此票免作拒絕證書) ││付款地 ││出票人地址 郭宙誌A124XXXXXX ││出票人地址 屏東縣○○鄉○○村○○路○○○號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附表十二:(偵一卷第53頁)┌────────────────────────────┐│ 借據 ││茲本人郭宙誌於民國100年11月4日向賴靜美借款壹佰萬元整,口││說無憑,故開立此據以茲證明。 ││立據人:郭宙誌 ││身分證字號:A124XXXXXX ││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號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 │└────────────────────────────┘附表十三:(偵一卷第54頁)┌──────────────────┐│支票 支票號碼 EK 0000000 ││ 帳號 013306 ││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憑票支付 ││新臺幣 柒拾萬元整 ││NT 700,000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發票人簽章)郭宙誌 ││ (印章) │└──────────────────┘附表十四:(偵一卷第55頁)┌─────────────────────────────────┐│ 台灣票據交換所屏東縣分所(17) ││ 退票理由單(2) No 00000000 ││票號 000000000 戶名 郭宙誌 ││票據種類 0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票據號碼 0000000 組織形態 1 ││票面金額 700,000 ││支票發票日 101年3月19日 地址 屏東縣○○鄉○○村○鄰○○路○號││(本票到期日) ││退票日 101年4月16日 ││退票類型 1 出生民國66年11月17日 ││提示行名稱 00-000000000 ││及代號 元大東台南 退票行代號00-000000000 ││退票理由及代號 01存款不足 及 簽 章 ││ 17屏東縣 ││ 006-122 ││ 合作金庫 ││ 屏 南 ││ (6/9) │└─────────────────────────────────┘附表十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函(稿) ││(院二卷第178至182頁) ││發文日期:10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南院崑刑榮103易386字第0000000000號 ││主旨:請惠予提供說明二所示資料過院參辦,並查明說明二各項││ 問題,惠復。 ││說明: ││ 一、本院受理103年度易字第386號詐欺案件,認有依旨揭事項││ 辦理之必要。 ││ 二、旨揭事項如下: ││ ㈠請提供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5、6、7、8、9之幸 ││ 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暨解約金、減額繳清保險││ 及展期定期保險明細表。 ││ ㈡請提供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1至9之相關幸福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 ││ ㈢有關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4保單部分:據賴靜美 ││ 所提供如附件一(偵一卷第42頁)所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其上記載保險││ 費合計709,398元,繳費方式記載「保戶匯款688,116元」││ ;據賴靜美所提供如附件八(偵一卷第34頁)所示保險單││ ,其上記載應繳保險費709,398元;據貴公司所提供如附 ││ 件七(偵三卷第18頁)所示爭議保單明細一覽表,其上記││ 載繳費金額「688,116元」。請予說明附表一(院一卷第4││ 8頁)編號4保單部分,保戶繳納保險費金額係多少元;又││ 為何有「709,398元」、「688,116元」兩種版本?係貴公││ 司或當時業務員郭宙誌個人給予保戶有關保費之折扣或係││ 其他原因,請詳敘之,並提供相關資料。 ││ ㈣有關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4保單部分:據賴靜美 ││ 所提供如附件一(偵一卷第42頁)所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其繳費方式記││ 載「保戶匯款688,116元」,請提供貴公司相關帳戶交易 ││ 明細資料,以利本院查明係由何人何帳戶匯款688,116元 ││ 至貴公司何帳戶。 ││ ㈤有關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5保單部分:據賴靜美 ││ 所提供如附件二(偵一卷第43頁)所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其上記載保險││ 費合計551,400元,繳費方式記載「票據534,858元」;據││ 貴公司所提供如附件七(偵三卷第18頁)所示爭議保單明││ 細一覽表,其上記載繳費金額「534,858元」。請予說明 ││ 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5保單部分,保戶繳納保險 ││ 費金額係多少元;又為何有「551,400元」、「534,858元││ 」兩種版本?係貴公司或當時業務員郭宙誌個人給予保戶││ 有關保費之折扣或係其他原因,請詳敘之,並提供相關資││ 料。 ││ ㈥有關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5保單部分:據賴靜美 ││ 所提供如附件二(偵一卷第43頁)所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其繳費方式記││ 載「票據534,858元」,請提供貴公司相關帳戶交易明細 ││ 資料,以利本院查明「票據534,858元」至貴公司何帳戶 ││ 內。 ││ ㈦有關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6保單部分:據賴靜美 ││ 所提供如附件三(偵一卷第44頁)所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其上記載保險││ 費合計230,202元,繳費方式記載「票據223,296元」;據││ 貴公司所提供如附件七(偵三卷第18頁)所示爭議保單明││ 細一覽表,其上記載繳費金額「223,296元」。請予說明 ││ 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6保單部分,保戶繳納保險 ││ 費金額係多少元;又為何有「230,202元」、「223,296元││ 」兩種版本?係貴公司或當時業務員郭宙誌個人給予保戶││ 有關保費之折扣或係其他原因,請詳敘之,並提供相關資││ 料。 ││ ㈧有關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6保單部分:據賴靜美 ││ 所提供如附件三(偵一卷第44頁)所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其繳費方式記││ 載「票據223,296元」,請提供貴公司相關帳戶交易明細 ││ 資料,以利本院查明「票據223,296元」至貴公司何帳戶 ││ 內。 ││ ㈨有關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7保單部分:據賴靜美 ││ 所提供如附件四(偵一卷第45頁)所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其上記載保險││ 費合計794,430元,繳費方式記載「票據770,597元」;據││ 貴公司所提供如附件七(偵三卷第18頁)所示爭議保單明││ 細一覽表,其上記載繳費金額「770,597元」。請予說明 ││ 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7保單部分,保戶繳納保險 ││ 費金額係多少元;又為何有「794,430元」、「770,597元││ 」兩種版本?係貴公司或當時業務員郭宙誌個人給予保戶││ 有關保費之折扣或係其他原因,請詳敘之,並提供相關資││ 料。 ││ ㈩有關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7保單部分:據賴靜美 ││ 所提供如附件四(偵一卷第45頁)所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其繳費方式記││ 載「票據770,597元」,請提供貴公司相關帳戶交易明細 ││ 資料,以利本院查明「票據770,597元」至貴公司何帳戶 ││ 內。 ││ 有關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8保單部分:據賴靜美 ││ 所提供如附件五(偵一卷第46頁)所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其上記載保險││ 費合計702,116元,繳費方式記載「票據681,053元」;據││ 貴公司所提供如附件七(偵三卷第18頁)所示爭議保單明││ 細一覽表,其上記載繳費金額「681,053元」。請予說明 ││ 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8保單部分,保戶繳納保險 ││ 費金額係多少元;又為何有「702,116元」、「681,053元││ 」兩種版本?係貴公司或當時業務員郭宙誌個人給予保戶││ 有關保費之折扣或係其他原因,請詳敘之,並提供相關資││ 料。 ││ 有關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8保單部分:據賴靜美 ││ 所提供如附件五(偵一卷第46頁)所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其繳費方式記││ 載「票據681,053元」,請提供貴公司相關帳戶交易明細 ││ 資料,以利本院查明「票據681,053元」至貴公司何帳戶 ││ 內。 ││ 有關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9保單部分:據賴靜美 ││ 所提供如附件六(偵一卷第47頁)所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其上記載保險││ 費合計1,024,905元,繳費方式記載「票據994,158元」;││ 據貴公司所提供如附件七(偵三卷第18頁)所示爭議保單││ 明細一覽表,其上記載繳費金額「994,158元」。請予說 ││ 明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9保單部分,保戶繳納保 ││ 險費金額係多少元;又為何有「1,024,905元」、「994,1││ 58元」兩種版本?係貴公司或當時業務員郭宙誌個人給予││ 保戶有關保費之折扣或係其他原因,請詳敘之,並提供相││ 關資料。 ││ 有關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9保單部分:據賴靜美 ││ 所提供如附件六(偵一卷第47頁)所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其繳費方式記││ 載「票據994,158元」,請提供貴公司相關帳戶交易明細 ││ 資料,以利本院查明「票據994,158元」至貴公司何帳戶 ││ 內。 ││ 有關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1、2、3保單部分:若 ││ 貴公司保險單上所載應繳保險費,與相關預收第一次保險││ 費相當額送金單上繳費方式所載金額不符,請予說明為何││ 有不同版本?係貴公司或當時業務員郭宙誌個人給予保戶││ 有關保費之折扣或係其他原因,請詳敘之,並提供相關資││ 料。 ││ 有關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編號1、2、3保單部分:請 ││ 依相關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上繳費方式,提供││ 貴公司相關帳戶交易明細資料,以利本院查明相關保費由││ 何人何帳戶至貴公司何帳戶內。 ││ 如附件二(偵一卷第43頁)至附件六(偵一卷第47頁)所││ 示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上記載繳費方式為票據││ 金額758,154元、2,445,808元之元大銀行本行支票,請予││ 說明貴公司向保戶收取該兩張元大銀行本行支票之流程,││ 例:是否公司先結算出保險費用金額,嗣後由保險業務員││ 向保戶收取該兩張本行支票,或係何種情形? ││ 三、隨文檢附附件資料共計影本九份,明細如下: ││ ㈠附表一(院一卷第48頁):張馨之、張書豪、張良吉、賴││ 靜美等人之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保單號碼共九筆。 ││ ㈡附件一(偵一卷第42頁):貴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 額送金單(收據)NO.445702。 ││ ㈢附件二(偵一卷第43頁):貴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 額送金單(收據)NO.445727。 ││ ㈣附件三(偵一卷第44頁):貴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 額送金單(收據)NO.445726。 ││ ㈤附件四(偵一卷第45頁):貴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 額送金單(收據)NO.445736。 ││ ㈥附件五(偵一卷第46頁):貴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 額送金單(收據)NO.445735。 ││ ㈦附件六(偵一卷第47頁):貴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 額送金單(收據)NO.445734。 ││ ㈧要保人賴靜美所有保單明細一覽表。 ││ ㈨賴靜美保單編號0000000000之貴公司保險單首頁。 │└────────────────────────────┘附表十六┌─────────────────────────────┐│契約部回覆104.04.17南院崑刑榮103易386第0000000000號文 ││(院二卷第222至225頁) ││說明二(三): ││ 1.送金單上所記載保險費合計709,398元及保險單上所記載應繳 ││ 保險費709,398元均為「應繳保險費金額」,即為保險費折減 ││ 前之金額。 ││ 2.送金單上繳費方式為保戶實際所繳納保險費金額688,116元。 ││ 3.保戶所投保之保險商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依投保規定: ││ (1)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同時檢 ││ 附續期自動轉帳授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 ││ (2)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減2%。 ││ 4.保戶所投保之商品,依投保規定可享有繳費方式1%折減及高保││ 費2%折減,故本件應繳保險費為709,398元x97%=保戶繳納保險││ 費金額688,116元。 ││ 5.檢附大吉大利終身壽險(PLB)投保規定,如附件一。 ││說明二(四): ││ 相關帳戶交易明細請詳附件二 ││說明二(五): ││ 1.送金單上所記載保險費合計551,400元為「應繳保險費金額」 ││ ,即為保險費折減前之金額。 ││ 2.送金單上繳費方式為保戶實際所繳納保險費金額534,858元。 ││ 3.保戶所投保之保險商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依投保規定: ││ (1)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同時檢 ││ 附續期自動轉帳授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 ││ (2)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減2%。 ││ 4.保戶所投保之商品,依投保規定可享有繳費方式1%折減及高保││ 費2%折減,故本件應繳保險費為551,400元x97%=保戶繳納保險││ 費金額534,858元。 ││ 5.檢附大吉大利終身壽險(PLB)投保規定,如附件一。 ││說明二(六): ││ 相關帳戶交易明細請詳附件三 ││說明二(七): ││ 1.送金單上所記載保險費合計230,202元為「應繳保險費金額」 ││ ,即為保險費折減前之金額。 ││ 2.送金單上繳費方式為保戶實際所繳納保險費金額223,296元。 ││ 3.保戶所投保之保險商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依投保規定: ││ (1)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同時檢 ││ 附續期自動轉帳授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 ││ (2)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減2%。 ││ 4.保戶所投保之商品,依投保規定可享有繳費方式1%折減及高保││ 費2%折減,故本件應繳保險費為230,202元x97%=保戶繳納保險││ 費金額223,296元。 ││ 5.檢附大吉大利終身壽險(PLB)投保規定,如附件一。 ││說明二(八): ││ 相關帳戶交易明細請詳附件三 ││說明二(九): ││ 1.送金單上所記載保險費合計794,430元為「應繳保險費金額」 ││ ,即為保險費折減前之金額。 ││ 2.送金單上繳費方式為保戶實際所繳納保險費金額770,597元。 ││ 3.保戶所投保之保險商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依投保規定: ││ (1)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同時檢 ││ 附續期自動轉帳授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 ││ (2)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減2%。 ││ 4.保戶所投保之商品,依投保規定可享有繳費方式1%折減及高保││ 費2%折減,故本件應繳保險費為794, 430元x97%=保戶繳納保 ││ 險費金額770,597元。 ││ 5.檢附大吉大利終身壽險(PLB)投保規定,如附件一。 ││說明二(十): ││ 相關帳戶交易明細請詳附件四 ││說明二(十一): ││ 1.送金單上所記載保險費合計702,116元為「應繳保險費金額」 ││ ,即為保險費折減前之金額。 ││ 2.送金單上繳費方式為保戶實際所繳納保險費金額681,053元。 ││ 3.保戶所投保之保險商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依投保規定: ││ (1)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同時檢 ││ 附續期自動轉帳授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 ││ (2)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減2%。 ││ 4.保戶所投保之商品,依投保規定可享有繳費方式1%折減及高保││ 費2%折減,故本件應繳保險費為702,116元x97%=保戶繳納保險││ 費金額681,053元。 ││ 5.檢附大吉大利終身壽險(PLB)投保規定,如附件一。 ││說明二(十二): ││ 相關帳戶交易明細請詳附件四 ││說明二(十三): ││ 1.送金單上所記載保險費合計1,024,905元為「應繳保險費金額」││ ,即為保險費折減前之金額。 ││ 2.送金單上繳費方式為保戶實際所繳納保險費金額994,158元。 ││ 3.保戶所投保之保險商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依投保規定: ││ (1)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同時檢附││ 續期自動轉帳授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 ││ (2)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減2%。 ││ 4.保戶所投保之商品,依投保規定可享有繳費方式1%折減及高保 ││ 費2%折減,故本件應繳保險費為1,024,905元x97%=保戶繳納保 ││ 險費金額994,158元。 ││ 5.檢附大吉大利終身壽險(PLB)投保規定,如附件一。 ││說明二(十四): ││ 相關帳戶交易明細請詳附件四 ││說明二(十五): ││ 1.送金單上所記載保險費合計及保險單上所記載應繳保險費均為 ││ 「應繳保險費金額」即為保險費折減前之金額。 ││ 2.送金單上繳費方式為保戶實際所繳納保險費金額。 ││ 3.保戶所投保3張保單之主約保險商品為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依投││ 保規定: ││ (1)首期保費以現金(匯款視為現金)、即期票繳付且同時檢附││ 續期自動轉帳授權書,可享首期1%折扣。 ││ (2)年繳化保費達6萬以上-折減2%。 ││ 4.保戶投保3張保單所附加之附約均無保險費折減。 ││ 5.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戶所投保之主約商品,依投保規定可 ││ 享有繳費方式1%折減及高保費2%折減,故本件(主約應繳保險 ││ 費563,570元x97%) +附約3,608元=保戶繳納保險費金額550,271││ 元。 ││ 6.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戶所投保之主約商品,依投保規定可 ││ 享有繳費方式1%折減及高保費2%折減,故本件(主約應繳保險 ││ 費564,095元x97%) +附約3,608元=保戶繳納保險費金額550,780││ 元。 ││ 7.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戶所投保之主約商品,依投保規定可 ││ 享有繳費方式1%折減及高保費2%折減,故本件(主約應繳保險 ││ 費563,178元x97%)+附約3,608元=保戶繳納保險費金額549,891 ││ 元。 ││ 8.檢附大吉大利終身壽險(PLB)投保規定,如附件一。 ││說明二(十六): ││ 相關帳戶交易明細請詳附件五 ││說明二(十七): ││ 業務員向保戶招攬保單,依據保戶要保的保險內容計算出實際繳││ 納保險費金額,業務員再向保戶收取二張元大銀行本行支票繳納││ 保險費,同一張支票可攤繳多張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及11││ 00000000繳交票據金額758,154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11008││ 6747及0000000000繳交票據金額2,445,808元,業務員收取保險 ││ 費後連同要保文件、票據及送金單向通訊處助理報繳,通訊處助││ 理再寄送總公司。 │└─────────────────────────────┘附表十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函 ││ (院二卷第254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肆年陸月叁日 ││發文字號:南院崑刑榮103易386字第0000000000號 ││ ││主旨:請就說明所列各項事項予以查明惠復,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 本院參酌;並請於104年6月30日前先行傳真至本院,請查照││ 。 ││ ││說明:本院受理103年度易字第386號詐欺案件,認有查明下列事項││ 之必要: ││ 一、貴公司104年5月11日刑事陳報狀中表示保單號碼0000000000││ 之保戶繳納保險費金額為549,891元(如附件一),惟據貴 ││ 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之││ 保戶匯款、保戶繳現共計550,690元(如附件二),請予說 ││ 明保戶實際繳納費用係多少?為何有「549,891元」、「550││ ,690元」之差異? ││ 二、請予具體說明附件二、三、四、五、六送金單中所載「保戶││ 繳現」係何意思?係指保戶親自將現金交與貴公司何單位或││ 何人?係指保戶親自將現金交與「邱玫枝」或「郭宙誌」?││ 或至郵局以郵政劃撥方式繳納?或以何方式繳納現金? ││ 三、貴公司104年5月11日刑事陳報狀中所提供如附件七、八所示││ 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與附表一所示保單有無相關?若有,係││ 用以繳納附表一中哪幾筆保單費用?並請列出費用金額。 ││ 四、貴公司104年5月11日刑事陳報狀中所提供如附件七、八所示││ 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記載寄款人「福展」、「邱玫枝」,「││ 福展」代表何意思?「邱玫枝」是否係貴公司職員?為何寄││ 款人係「福展」、「邱玫枝」?是否保戶將應繳保費交與「││ 邱玫枝」後,由「邱玫枝」以郵政劃撥方式匯款至貴公司?││ 並請提供「邱玫枝」年籍資料(含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 、聯絡地址、聯絡電話)。 ││ 五、貴公司104年5月11日刑事陳報狀中表示附表一所示保單均有││ 保險費3﹪折減,此保費折減優惠是否貴公司業務員郭宙誌 ││ 向保戶賴靜美招攬保險時即會告知?又貴公司一般業務員向││ 保戶招攬保險時,是否即會告知相關保費折減優惠? │└─────────────────────────────┘附表十八┌─────────────────────────────┐│契約部回覆104.06.03南院崑刑榮103易386字第0000000000號文 ││(院二卷第260頁) ││說明一: ││ 1.保戶實際繳納保險費為550,690元。 ││ 2.保戶於99/10/20投保繳納保險費550,690元,後因保戶於99/10││ /29申請契約變更,故變更後實際應繳保險費為549,891元,以││ 致保險費會有「549,891元」、「550,690元」之差異。 ││說明二: ││ 1.『保戶繳現』係指保戶繳交現金透過有權代收之業務同仁繳交││ 保險費。 ││ 2.保戶親自將現金交與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郭宙誌(以下││ 簡稱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 ││ 3.依一般經驗法則業務員郭宙誌收取保戶繳交保險費後向行政助││ 理邱玫枝報繳現金,行政助理邱玫枝受理業務員報繳現金保費││ 後於當日統一匯入郵局之指定帳戶,並取得金融機構之匯款憑││ 證。 ││說明三: ││ 1.附件七、八所示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與附表一所示保單有相關││ 。 ││ 2.附件七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係用以繳納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 險費為690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險費為153元、保單號碼││ 0000000000保險費為214元。 ││ 3.附件八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係用以繳納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 險費為118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險費為566元。 ││說明四: ││ 1.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記載寄款人「福成」代表營業單位通訊處││ 名稱。 ││ 2.「邱玫枝」是本公司營業單位通訊處行政助理。 ││ 3.業務員郭宙誌收取保戶繳交現金保險費後向行政助理邱玫枝報││ 繳,行政助理邱玫枝受理業務員報繳現金保費後,行政助理邱││ 玫枝則以郵政劃撥方式於當日匯入本公司郵局之指定帳戶,故││ 寄款人是福展通訊處行政助理邱玫枝。 ││ 4.「邱玫枝」年籍資料如下述: ││ (1)出生日期XX/X/X ││ (2)身份證字號T2XXXXXXXX ││ (3)通訊處聯絡地址:屏東市○○路○○○號5樓 ││ (4)通訊處聯絡電話:00-0000000 ││說明五: ││ 1.依一般經驗法則業務員向保戶招攬保險時,應該會依「新契約││ 投保規則」之各險種投保規定向保戶說明相關保費折減優惠。││ 2.一般來說業務員會告知保戶保費折減優惠。 │└─────────────────────────────┘附表十九:(偵三卷第121頁)┌────────────────────────┐│ ││支 支票號碼AE 0000000 ││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 憑票支付 郭宙誌 ││票 新臺幣 參佰貳拾萬元整 ││ NT 3,200,000 此致 ││ 禁止背書轉讓 ││ 元大銀行 府東分行 台照 ││ ││ │└────────────────────────┘附表二十:

┌────────────────────────────┐│刑事陳報狀(偵三卷第16頁) ││案號:南檢玲至木101交查2220字第23795號 股別:【木】 ││陳報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賴靜美 ││業務員:郭宙誌 ││ ││三、有關「大吉大利終身壽險」商品並非屬於儲蓄險種,但除(││ 1).生命末期(存活期間不超過6個月時)及(2).高齡住 ││ 院(75歲以上因病需住院治療)特殊情形下始可提前給付外││ ,並無期滿可領回機制,提供該商品之保單條款於後。 ││ │└────────────────────────────┘附表二十一:(偵三卷第61、64至65頁)┌────────────────────────────┐│幸福人壽大吉大利終身壽險保單條款(PLB)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五 ││條約定計算應分配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保險相關規範。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五條 ││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一保單週年日後,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的實際經營狀況,││以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基礎,並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保險單紅利分配公式(││如附件)計算,且經董事會核定後給付保險單紅利。 ││保險單紅利係以年度保單紅利及終期保單紅利方式給付,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保單紅利: ││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一保單週年日後的每一會計年││ 度終了,依第一項約定計算有年度保單紅利者,本公司將於││ 下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年度保單紅利」。 ││二、終期保單紅利: ││ 1.身故或喪葬費用終期保單紅利: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一保單週年日後身故││ 時,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計算有身故或喪葬費用終期保單紅││ 利者,以現金方式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終期保單紅利」予││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 2.完全殘廢終期保單紅利: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一保單週年日後致成││ 第十三條約定之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計算有完││ 全殘廢終期保單紅利者,以現金方式給付「完全殘廢終期保││ 單紅利」予「完全殘廢保險金」受益人。 ││ 3.祝壽終期保單紅利: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之保單 ││ 年度末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計算有祝壽終期保單││ 紅利者,以現金方式給付「祝壽終期保單紅利」予「祝壽保││ 險金」受益人。 ││ 4.解約終期保單紅利: ││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繳費期滿後解約者,本公司按││ 第一項約定計算有解約終期保單紅利者,以現金方式給付「││ 解約終期保單紅利」予耍保人。 ││前項年度保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且此增額繳清保險乃依據本││ 契約之原繳費年期計算各項保險金。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耍保人││ 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 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利息計算方式以當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 行庫等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最高利率計算之平均值,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 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1l0歲之保單年度 ││ 末,或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 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保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年度保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附表二十二:(偵三卷第143頁)┌────────────────────────┐│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受款人│姓名│賴靜美 │├───┼──┴─────────────────┤│金額 │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大寫)│ │├───┼──┬───┬───────┬─────┤│匯款人│姓名│郭宙誌│身分證統一編號│A124XXXXXX││ ├──┼───┴───────┴─────┤│ │地址│屏東萬丹○○村○○路000號 │├──┬┴┬─┼────┬──┬───┬─────┤│匯 │入│受│局號 │檢號│帳號 │檢號 ││款 │戶│款├────┼──┼───┼─────┤│種 │匯│人│003126 │6 │057501│2 ││類 │款│ │ │ │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