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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智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7號

104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嬿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鄭家豪律師被 告 李季樺被 告 李靜錦被 告 蔡兆豐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蔡弘琳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62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145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曾嬿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件所示本院一0四年度司南簡調字第三八五號調解筆錄所示內容之賠償義務。扣案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季樺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件所示本院一0四年度司南簡調字第三八五號調解筆錄所示內容之賠償義務。扣案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靜錦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件所示本院一0四年度司南簡調字第三八五號調解筆錄所示內容之賠償義務。扣案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兆豐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曾嬿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景勝遊戲電玩店」之負責人,自民國100年6月間開始經營該電動玩具專賣店,李季樺係曾嬿之女,兼受僱為「景勝遊戲電玩店」員工,負責與不特定客戶接洽、交易;李靜錦則提供上開處所並協助店內經營;蔡兆豐則係受曾嬿之委託從事規避防盜拷措施而改機之業務,渠等均明知下列事項:

㈠、「PlayStation」、「PS2」、「PS3」、「NINTENDO」、「

Wii」、「NDS」、「XBOX360」、「Microsoft」、「KT」、「瑪琍MARIO」、「micro SD」、「GAMEBOYADVANCE」、「

Kirby」、「SONY」、「PSP」等商標圖樣,係經商標權人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新力公司)、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下合稱任天堂公司)、美商微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微軟公司)、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美商SD3C有限責任公司(下稱SD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經審定取得商標權,分別指定使用於電子遊樂器等商品,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而未得日商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美商微軟公司、光榮公司、SD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明知為前開商品而販賣、陳列。復明知如附件一至七所示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等物,透過電視遊樂器與DS遊戲機主機執行後,在電視或主機螢幕將出現侵害日商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美商微軟公司、光榮公司上開所示商標權之相應商標圖樣,均足使消費者誤認上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係該等公司所生產、發行、銷售。

㈡、任天堂公司所製造之Wii遊戲主機內,設有檢查、認證該主機所讀取之遊戲光碟是否係任天堂公司所製造或授權製造正版遊戲軟體之保護措施,於遊戲光碟放入Wii主機執行之際,須經Wii主機比對該遊戲光碟上是否含有防盜拷碼,倘遊戲光碟不含該防盜拷碼,Wii遊戲主機即無法讀取遊戲光碟之軟體而不得執行,此為著作權人任天堂公司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任天堂公司之合法授權,不得將規避上開防盜拷措施之零件提供公眾使用。復明知未經任天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提供破解、破壞或規避Wii遊戲主機防盜拷措施之改機軟體,而致使經「改機」後之Wii遊戲主機得選用原廠主機所未有之「Loarder」等遊戲頻道,不經執行檢查遊戲光碟是否為正版遊戲軟體之機能,而可直接執行Wii遊戲主機原本設定禁止執行之盜版遊戲軟體。

㈢、「PlayStation 2」、「PlayStation 3」系統遊戲程式光碟內所儲存之「Programer Tools for the PlayStation 2 computer entertainment system」(或Library Codes for t

he PlayStation 2 computer entertainment system;下稱Library Programs)電腦程式,係遊戲程式與電視遊樂器主機之系統程式間之中介程式(用以使遊戲程式控制遊樂器之系統軟體,並進而驅動相對應之「PlayStation2」、「PlayStation3」電視遊樂器之硬體,以執行相搭配之遊戲程式),係新力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且明知如附表一至七所示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等物,分別係日商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美商微軟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遊戲程式著作,非經各該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另知悉如附表三編號2、附表四編號1至4、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等物,亦為光榮公司經美商微軟公司授權而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

二、詎曾嬿、李季樺、李靜錦共同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而散布、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器材未經合法授權不得提供公眾使用之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自100年6月間某日起至102年7月25日止,在「景勝遊戲電玩店」內,從事電視遊樂器改機服務及如附表三至七所示盜版遊戲之販售。改機部分未經日商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透過蔡兆豐將得以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改機程式置入遊戲主機中,另以電腦設備擅自重製盜版程式、軟體或遊戲在光碟或外接式硬碟內後,提供予客戶得以讀取盜版光碟或盜版遊戲;販售盜版遊戲部分則係在店內陳列遊戲目錄供客戶挑選,待客戶選定後,再由曾嬿透過不詳管道購入選定之盜版光碟或將客戶選定之遊戲軟體灌入外接式硬碟後,再以每部遊戲約新臺幣(下同)150元至30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林博昱及其他不特定之客戶以牟利,而侵害日商新力公司、日商任天堂公司、美商微軟公司、光榮公司上開所示商標專用權及著作財產權,又該等遊戲透過主機器材執行後,在電視或主機螢幕之影像畫面將會呈現「PlayStation」、「PS」、「Nintendo」、「XBOX」、「KC」等相關授權文字之準私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日商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及光榮公司。

三、曾嬿個人明知如上所述之「SONY」、「PSP」、「Wii」、「Wu」、、「MARIO」、「Nintendo」、「microSD」商標僅能用於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SD公司製造或授權製造之商品,未得商標專用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公開販售、陳列,亦明知任天堂公司所生產製造之GBA(Gameboyadvance)及NDS(Nintendo DS)等掌上型液晶遊樂器,其相容之正版遊戲軟體,均會以電磁紀錄形式存放在專屬相容之遊戲卡匣,每個卡匣僅收容一種遊戲,並在卡匣及外包裝上完整標示遊戲名稱、著作權人、發行年份等權利管理資訊,如是收容多種遊戲之GBA合卡,該卡匣上之標貼及外包裝盒上標示多種遊戲,與正版遊戲卡匣僅收容一種遊戲,僅完整標示單一遊戲名稱、著作權人、發行年份等權利管理內容資訊不符,又如係以microSD記憶卡形式存放之遊戲軟體,則需透過轉接卡置入DS遊戲機內執行,方能在遊戲機螢幕及揚聲器產生影音資訊,並配合遊戲者之操作產生遊戲內容,均與正版遊戲軟體係以單一卡匣存放單一遊戲之形式不同,而均應屬於仿冒之盜版遊戲,上述GBA合卡之外包裝及卡匣上,及microSD記憶卡所儲存之遊戲執行後,均有顯示「GAMEBOYADVANCE」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圖樣等註冊商標,用以表彰該等軟體或商品之相關權限,應僅能用於任天堂公司製造或授權製造之商品及遊戲軟體中,盜版GBA遊戲合卡上及microSD記憶卡之遊戲軟體中所揭示之上開商標,均屬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且屬無製作權人所偽造之準私文書,竟仍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專用權商品之犯意,自100年6月間起,在「景勝遊戲電玩店」陳列標示有仿冒「SONY」、「PSP」之遊戲機保護套共4個、仿冒「microSD」之記憶卡共6個、仿冒之「Wii」、「Wu」、「MARIO」、「Nintendo」運動套件1個、NDSL保護套31個及光碟包裝袋75個,於101年9月14日曾嬿將該盜版之GBA遊戲合卡,以1500元之代價出售予王適賢(僅先付定金100元),而販賣侵害「GAMEBOY ADVANCE」商標專用權之商品,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擅自重製如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於記憶卡內,再持有侵害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之商品,而以此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偽造準文書之方式侵害如附表二所示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及任天堂公司之商標專用權,足生損害於如附二表所示之著作權人及任天堂公司。

四、嗣經警據報前往「景勝遊戲電玩店」購得如附表三所示內含7款遊戲軟體之光碟2片,上開之物均經送鑑定認屬仿冒商品及盜版光碟後,乃分別101年10月9日11時7分許、102年7月25日15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景勝遊戲電玩店」;李靜錦位於臺南市○○區○○路○○號住處及其所有車號000- 000號輕機車置物箱內;蔡兆豐位於臺南市○○區○○○街○○號住處,扣得如附表二、四至九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五、案經任天堂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及任天堂公司、光榮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嬿、李季樺、李靜錦、蔡兆豐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曾嬿等4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被告曾嬿、李季樺、李靜錦及蔡兆豐等對於上開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不諱(見本院卷2第63頁),並經光榮公司告訴代理人陳文銓於警詢及任天堂公司告訴代理人徐宏昇於偵訊中指訴明確(見警卷第54至56頁,偵卷3第53頁),及證人傅昱維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見警卷第57至60頁,偵卷3第113頁背面至114頁)、王適賢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見警卷第64至68頁,偵卷1第102頁)、林博昱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第79至83頁)及證人黃泳健、林彩雲於偵訊之證述(見偵卷1第16至17頁、第80頁)明確,復有警方蒐證購買之盜版遊戲光碟片2片(附牛皮紙袋、光碟保護套及景勝電玩名片)(見警卷第63頁)、採證照片(見警卷第149至179頁,偵卷1第175至186頁)、證人王適賢、林博昱之商品訂購單(見警卷第70、84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搜字000744號南院刑搜字第012524、012527、012523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共4份(見警卷第91至111頁)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搜字001020號南院刑搜字第010245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1第109至114頁)、查扣之硬碟及隨身碟儲存內容(見警卷第180至219頁)、扣押物品照片(見警卷第228至254頁,偵卷1第136至141頁,偵卷3第6、7、11頁)、鑑定人徐宏昇律師鑑定資格證明書、任天堂公司委託徐宏昇律師出具之101年3月6日、101年10月25日、101年11月22日及103年8月14日鑑定意見書、自「景勝遊戲電玩店」購得之仿冒Wii遊戲光碟執行畫面例示、註冊商標第0000000號、0000000號、816645號、816646號及732213號網站查詢畫面、自「景勝遊戲電玩店」購得之仿冒Wii遊戲光碟侵害遊戲軟體著作權及任天堂公司商標權一覽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改機同意書」翻拍照片、盜版Wii遊戲光碟封套翻拍照片、「NDSL放遊戲步驟」紙條翻拍照片、DS遊戲軟體儲存畫面翻拍照片、DS遊戲目錄照片、仿冒NDSL遊戲機保護套包裝照片、扣案之記憶卡儲存之盜版DS遊戲軟體檔案最後存取日期紀錄(見偵卷1第23-1至59頁、第136至141頁、第194至201頁,偵卷3第80至88頁),與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資格證明書及新力公司委託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101年9月20日鑑視證明及鑑視結果、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日商新力公司聲明書及中文譯本(見偵卷1第149至159頁),與理律法律事務所鑑定資格證明書及美商SD3C有限責任公司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101年11月13日鑑定結果及相關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中文翻譯(見偵卷1第160至172頁)、便利帶有限公司101年4月3日101年度便杰協字第0000000-0號函(見偵卷1第174頁)、光榮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專屬授權書、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刑事委任狀、讀取光碟出現KT商標字樣畫面之翻拍照片、KT商標註冊證影本、正版光碟封面封底影本、台北市保護智慧財產交流協會出具之102年11月25日、102年7月2日鑑定書(見警卷第119至143頁)等件在卷可稽,另有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盜版遊戲軟體及光碟等物,及附表八、九所示供被告曾嬿、蔡兆豐為本件侵害商標及著作權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曾嬿、李季樺、李靜錦及蔡兆豐等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4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被告曾嬿、李季樺、李靜錦、蔡兆豐行為後,商標法已於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商標法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致修正後新舊商標法之法定本刑輕重變更,始有比較新法或舊法之適用。反之,商標法之修正為無關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者,自應適用現行有效之商標法論處。查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侵害商標權罪及販賣侵害商標權罪於100年6月29日商標法公布修正,101年7月1日施行後,改列於商標法第97條,其法定刑度均未修正,僅增訂為經由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刑罰實質未更異,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再者,商標法經前揭修正施行,依據法律整體適用及從刑附屬主刑原則,從刑亦應適用現行商標法第98條之沒收規定。

㈡、光碟片有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盜版遊戲光碟之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其態樣有多端,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明知買受者藉由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將顯現之,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倘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不論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反之,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所謂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係指販賣者主觀上不知上開具準文書屬性之仿冒光碟片係偽造或變造者;或不知依該偽造準文書即仿冒或仿冒光碟片之用法,得以之充為真正文書加以使用而言,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6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4709號亦分別著有判例。準此,販賣者知悉其所販賣者為仿冒之光碟片,亦明知買受者經由機器或電腦之執行,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竟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至買受者是否知悉其為仿冒品,抑是仿冒光碟片販售價格之或高或低,在所不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302號、97年度台上字第357號、97年度台上字第169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核被告曾嬿、李季樺、李靜錦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未經合法授權不得提供公眾使用規避防盜拷措施之零件之規定,應依同法第96條之1第2款之違反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器材不得提供公眾使用之規定罪處斷、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3款之仿冒商標罪及同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蔡兆豐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未經合法授權不得提供公眾使用規避防盜拷措施之零件之規定,應依同法第96條之1第2款之違反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器材不得提供公眾使用之規定罪處斷、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3款之仿冒商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等擅自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並加以散布、意圖散布而持有、持有,其散布、意圖散布而持有、持有之低度行為為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等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08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曾嬿、李季樺、李靜錦等3人自100年6月某日起至102年7月25日遭查獲止,在上開地點陸續為侵害商標權、著作財產權之多次行為,被告蔡兆豐前後多次改機所侵害商標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均係侵害同一法益,時間緊密,地點相同,應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又被告曾嬿、李季樺、李靜錦等3人以一經營行為,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而散布、違反規避防盜拷措施器材不得提供公眾使用規定、仿冒商標商品、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並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蔡兆豐以一改機行為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違反規避防盜拷措施器材不得提供公眾使用規定、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並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亦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曾嬿曾於93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8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3年9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李靜錦前於92年間,亦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5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2年8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渠等2人既歷經該次之教訓,未知警惕再犯下本案,顯見法紀觀念薄弱,未能自前所受刑之執行記取教訓,漠視他人著作財產權,並考量保護智慧財產權係促進人類精神文明發展之重要手段,且關係我國對外之國家形象,被告等擅自重製、散布被害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遊戲程式著作,侵害被害人之經濟利益,且助長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歪風,影響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曾嬿等4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等4人於本案所擔任之角色、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散布盜版遊戲光碟數量、不法犯罪所得多寡及犯罪所生之損害,及均與告訴人任天堂公司、光榮公司達成和解,有任天堂公司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1第290頁)、和解書2份、本院104年度司南簡調字第385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卷2第69頁)在卷可按,其中被告蔡兆豐並已將賠償金額全數繳清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李季樺、蔡兆豐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李季樺、蔡兆豐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曾嬿、李靜錦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案審理中,被告曾嬿等4人均坦承犯行並均與告訴人任天堂公司、光榮公司達成和解,且任天堂公司之和解金額均已收訖,告訴人任天堂公司、光榮公司亦表示原諒被告曾嬿等4人,願予緩刑之機會,顯見被告等確有深切悔意,信渠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定。為確保被告曾嬿、李季樺、李靜錦於緩刑期間,能按上開和解筆錄所承諾之賠償金額以及付款方式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併諭知被告曾嬿、李季樺、李靜錦應依如附件所示調解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倘被告曾嬿、李季樺、李靜錦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㈤、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商標法第98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沒收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而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著有判例。商標法第98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均有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而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採義務沒收主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再者,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遊戲光碟、軟體、遊戲機、轉接卡、卡匣、周邊商品等,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沒收。而附表九所示之物,係被告曾嬿、蔡兆豐所有供犯本件上開著作權法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本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 烈 稽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96條之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

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證人林彩雲向被告曾嬿所購買之盜版光碟) │├──┬─────┬──┬────────┬───────┤│編號│光碟片標示│數量│著 作 權 人│所侵害之商標權│├──┼─────┼──┼────────┼───────┤│ 1 │新超級瑪俐│ 1 │Nintendo Co.,Ltd│MARIO,Wii ││ │歐兄弟Wii │ │ │,Nintendo ││ │中文版 │ │ │ │├──┼─────┼──┼────────┼───────┤│ 2 │瑪俐歐&索 │ 1 │Nintendo Co.,Ltd│Wii,Nintendo ││ │尼客AT倫敦│ │ │ ││ │奧運 │ │ │ │├──┼─────┼──┼────────┼───────┤│ 3 │太鼓達人 │ 1 │NAMCO BANDAI │Wii ││ │Wii決定版 │ │Games,Inc. │ │├──┼─────┼──┼────────┼───────┤│ 4 │動感塑身派│ 1 │NAMCO BANDAI │Wii ││ │對 │ │Games,Inc. │ │├──┼─────┼──┼────────┼───────┤│ 5 │人生街道 │ 1 │Square Enix Co. │Wii ││ │Wii │ │,Ltd │ │├──┼─────┼──┼────────┼───────┤│ 6 │健身工坊健│ 1 │Ubisoft │Wii ││ │身六指標 │ │Entertainment S │ ││ │ │ │.A. │ │├──┼─────┼──┼────────┼───────┤│ 7 │汽車總動員│ 1 │Dusney │Wii ││ │ │ │Interactive │ ││ │ │ │Studios,Inc. │ │└──┴─────┴──┴────────┴───────┘┌──────────────────────────────┐│附表二:(被告曾嬿侵犯商標權商品之重製紀錄) │├──────────────────────────────┤│㈠8GB(P0000000) microSD記憶卡 │├──┬─────┬────────┬───────┬────┤│編號│檔案名稱 │所侵害之著作權 │所侵害之商標權│重製時間│├──┼─────┼────────┼───────┼────┤│ 1 │0216.瑪利 │Mario&Luigi │ │101年8月││ │歐奧與路易│:Partners in │ │25日 ││ │RPG2-(CN │Time │ │ ││ │).nds │ │ │ │├──┼─────┼────────┼───────┼────┤│ 2 │0228.超級 │Mario Kart DS │ │101年8月││ │瑪莉賽車 │ │ │25日 ││ │.nds │ │ │ │├──┼─────┼────────┼───────┼────┤│ 3 │0442.新超 │New Super Mario │ │101年8月││ │級瑪莉兄弟│Bros. │ │25日 ││ │(日).nds│ │ │ │├──┼─────┼────────┼───────┼────┤│ 4 │0505.瑪 │Mario Hoops 3 on│Nintendo │101年8月││ │利歐籃球 │3 │ │25日 ││ │3對3.nds │ │ │ │├──┼─────┼────────┼───────┼────┤│ 5 │1613.瑪利 │Mario Party DS │ │101年8月││ │派對.nds │ │ │25日 │├──┼─────┼────────┼───────┼────┤│ 6 │5214.神奇 │ポケットモンスタ│ │101年8月││ │寶貝黑版- │-ブテック │ │25日 ││ │簡中.nds │ │ │ │├──┼─────┼────────┼───────┼────┤│ 7 │5347.任天 │Nintendogs-Lab&F│ │101年8月││ │狗柴犬和朋│riends │ │25日 ││ │友們.nds │ │ │ │├──┼─────┼────────┼───────┼────┤│ 8 │5384.瑪利 │Mario vs Donkey │ │101年8月││ │歐VS大金剛│Kong2-March of │ │25日 ││ │突擊!迷你│the Minis │ │ ││ │樂園.nds │ │ │ │├──┼─────┼────────┼───────┼────┤│ 9 │5804.星之 │Kirby Mass │ │101年8月││ │卡比大集合│Attack │ │25日 ││ │-中.nds │ │ │ │├──┼─────┼────────┼───────┼────┤│ 10 │5994.神奇 │Pocket Monsters │ │101年8月││ │寶貝黑版2 │Black │ │25日 ││ │.nds │ │ │ │├──┼─────┼────────┼───────┼────┤│ 11 │5995.神奇 │Pocket Monsters │ │101年8月││ │寶貝白版2 │White │ │25日 ││ │(日).nds│ │ │ │├──┴─────┴────────┴───────┴────┤│㈡32GB(P0000000)microSD記憶卡 │├──┬─────┬────────┬───────┬────┤│編號│檔案名稱 │所侵害之著作權 │所侵害之商標權│重製時間│├──┼─────┼────────┼───────┼────┤│ 1 │0216.瑪利 │Mario&Luigi │ │100年8月││ │歐奧與路易│:Partners in │ │20日 ││ │RPG2-(CN │Time │ │ ││ │).nds │ │ │ │├──┼─────┼────────┼───────┼────┤│ 2 │0228.超級 │Mario Kart DS │ │100年8月││ │瑪莉賽車 │ │ │20日 ││ │.nds │ │ │ │├──┼─────┼────────┼───────┼────┤│ 3 │0442.新超 │New Super Mario │MARIO,Nintendo│100年8月││ │級瑪莉兄弟│Bros. │ │20日 ││ │(日).nds│ │ │ │├──┼─────┼────────┼───────┼────┤│ 4 │0559.瑪 │Mario Hoops 3 on│Nintendo │100年8月││ │利歐籃球 │3 │ │20日 ││ │3對3.nds │ │ │ │├──┼─────┼────────┼───────┼────┤│ 5 │0877.耀西 │Yoshi's Island 2│ │100年8月││ │島 中.nds │ │ │20日 │├──┼─────┼────────┼───────┼────┤│ 6 │1613.瑪利 │Mario Party DS │ │100年8月││ │派對.nds │ │ │20日 │├──┼─────┼────────┼───────┼────┤│ 7 │2696.星之 │Kirby Super Star│Nintendo │100年8月││ │卡比超究極│Ultra │,Kirby │20日 ││ │豪華版( │ │ │ ││ │USA).nds │ │ │ │├──┼─────┼────────┼───────┼────┤│ 8 │5213.神奇 │Pocket Monsters │ │100年8月││ │寶貝白版- │White │ │20日 ││ │簡中.nds │ │ │ │├──┼─────┼────────┼───────┼────┤│ 9 │5214.神奇 │Pocket Monsters │ │100年8月││ │寶貝黑版- │Black │ │20日 ││ │簡中.nds │ │ │ │├──┼─────┼────────┼───────┼────┤│ 10 │5347.任天 │Nintendogs-Lab&F│ │100年8月││ │狗柴犬和朋│riends │ │20日 ││ │友們.nds │ │ │ │├──┼─────┼────────┼───────┼────┤│ 11 │5384.瑪利 │Mario vs Donkey │ │100年8月││ │歐VS大金剛│Kong2-March of │ │20日 ││ │突擊!迷你│the Minis │ │ ││ │樂園.nds │ │ │ │├──┴─────┴────────┴───────┴────┤│㈢8GB microSD記憶卡 │├──┬─────┬────────┬───────┬────┤│編號│檔案名稱 │所侵害之著作權 │所侵害之商標權│重製時間│├──┼─────┼────────┼───────┼────┤│ 1 │0216.瑪利 │Mario&Luigi │ │101年6月││ │歐奧與路易│:Partners in │ │10日 ││ │RPG2-(CN │Time │ │ ││ │).nds │ │ │ │├──┼─────┼────────┼───────┼────┤│ 2 │0228.超級 │Mario Kart DS │ │101年6月││ │瑪莉賽車 │ │ │10日 ││ │.nds │ │ │ │├──┼─────┼────────┼───────┼────┤│ 3 │0442.新超 │New Super Mario │MARIO,Nintendo│101年6月││ │級瑪莉兄弟│Bros. │ │10日 ││ │(日).nds│ │ │ │├──┼─────┼────────┼───────┼────┤│ 4 │0505.瑪 │Mario Hoops 3 on│Nintendo │101年6月││ │利歐籃球 │3 │ │10日 ││ │3對3.nds │ │ │ │├──┼─────┼────────┼───────┼────┤│ 5 │1613.瑪利 │Mario Party DS │ │101年6月││ │派對.nds │ │ │10日 │├──┼─────┼────────┼───────┼────┤│ 6 │5214.神奇 │Pocket Monsters │ │101年6月││ │寶貝黑版- │Black │ │10日 ││ │簡中.nds │ │ │ │├──┼─────┼────────┼───────┼────┤│ 7 │5347.任天 │Nintendogs-Lab&F│ │101年6月││ │狗柴犬和朋│riends │ │10日 ││ │友們.nds │ │ │ │├──┼─────┼────────┼───────┼────┤│ 8 │5384.瑪利 │Mario vs Donkey │ │101年6月││ │歐VS大金剛│Kong2-March of │ │10日 ││ │突擊!迷你│the Minis │ │ ││ │樂園.nds │ │ │ │└──┴─────┴────────┴───────┴────┘┌───────────────────────────┐│附表八:(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物)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01 │仿冒PSP保護套4個 │├──┼────────────────────────┤│02 │仿冒任天堂保護套31個 │├──┼────────────────────────┤│03 │microSD記憶卡6個 │├──┼────────────────────────┤│04 │GBA遊戲卡1個 │├──┼────────────────────────┤│05 │仿冒Wii周邊商品1件 │└──┴────────────────────────┘┌───────────────────────────┐│附表九:(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物)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所有人 │├──┼─────────────────┼──────┤│01 │破解遊戲目錄75個 │曾嬿 │├──┼─────────────────┼──────┤│02 │改機同意書及說明書一捲 │曾嬿 │├──┼─────────────────┼──────┤│03 │NDS遊戲目錄1本 │曾嬿 │├──┼─────────────────┼──────┤│04 │電腦主機1台 │蔡兆豐 │├──┼─────────────────┼──────┤│05 │外接硬碟4顆 │蔡兆豐 │├──┼─────────────────┼──────┤│06 │燒錄機2台 │蔡兆豐 │├──┼─────────────────┼──────┤│07 │外接硬碟座1組 │蔡兆豐 │├──┼─────────────────┼──────┤│08 │記憶卡8張 │蔡兆豐 │├──┼─────────────────┼──────┤│09 │隨身碟4個 │蔡兆豐 │├──┼─────────────────┼──────┤│10 │盜版軟體光碟10片 │蔡兆豐 │├──┼─────────────────┼──────┤│11 │空白光碟片34張 │蔡兆豐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日期: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