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馬秀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2 年度聲沒字第5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夾娃娃機貳台(含IC板貳片)、新臺幣貳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馬秀惠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0
22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夾娃娃機2 台(含IC板2 片)、新臺幣(下同)270 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被告馬秀惠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違反同法第15條未依法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已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1 年,被告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1 萬元,已於102 年11月22日屆滿,且被告已履行緩起訴負擔,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緩字第3423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可按,扣案夾娃娃機2 台(含IC板2 片)、270 元,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