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佳慶具 保 人 童允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童允建因被告張佳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後,檢察官即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而應沒入該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04年2月28日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有因被告入監執行而免除具保責任之情形,自無從再依檢察官聲請將其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沒入。是本件聲請核與沒入保證金之要件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幸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