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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23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世福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世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世福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1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