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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4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佳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安非他命暨其包裝袋壹個(含袋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佳閎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10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為警查扣安非他命1 包,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謝佳閎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370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於民國103 年1 月7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10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該案件扣案疑似安非他命1 包,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查獲,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物以聯勤二○四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附卷可考(見警卷第12頁)。是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至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而無法析離,是上開包裝袋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