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韋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娃娃機」電子遊戲機具壹台(含IC板壹片)、現金新臺幣壹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韋名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165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娃娃機」1台(含IC板1片)、現金新臺幣(下同)120元,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16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亦已於103年1月17日屆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娃娃機」電子遊戲機具1台及現金120元,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及所得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