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6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志如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右手臂、左腰部位有腫瘤腫塊,致左腰部位不定時抽痛,嚴重影響被告生活作息,經醫師配藥服用、塗抹藥膏均不見改善。嗣其於民國103年4月17日至高雄榮總醫院就診後,發現其右手臂、左腰部罹患皮下腫瘤,醫師建議手術切除,爰請求具保就醫。並請考量其尚有未成年子女及年邁母親需照料,並保證上開疾病痊癒後必定準時至法院報到等情,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院於102年12月12日訊問被告後,經被告坦承加重竊盜之犯行,參酌卷附證人呂坤信、吳盈慶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後,認其涉犯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且短時間內即犯下本案共14起案件,又有竊盜前科,有事實足認為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遂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並於103年3月4日以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3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又上開致本院認被告有前述羈押原因之客觀情事自被告羈押迄今並無變動,應認上開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或其他附帶處分而消滅,參酌被告所為對社會治安非無相當危害,衡諸比例原則,仍有羈押之必要。再者,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函詢聲請意旨所述疾病依看守所內設備可否進行適當治療,或可否申請戒護外醫以進行手術切除等處置情形,經該所函覆「被告若有意願,可申請戒護外醫手術切除」等情,有該所103年4月29日南所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所罹患前開疾病並無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被告據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屬無據。至聲請意旨另稱被告尚有親人需照料等情,僅屬聲請人之個人因素,經核均與本院考量羈押被告與否無關,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法定應予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施介元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慈容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