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3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献章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不受保安處分應於裁判時併予宣告之限制,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強盜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2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2月6日,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幸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