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德霖
王嫚君上二被告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指定辯護人被 告 蔡俊懋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號指定辯護人陳依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五0號、第一六五五一號、第一六五五二號、第一六五七五號、第一七四七0號、第一七四九八號),暨併辦意旨(一百零三年度偵字第一0六四號、第一0六五號、第一0六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俊懋犯附表壹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各編號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扣案之愷他命參包(含包裝夾鏈袋參個,檢驗前淨重八六點九八六公克、檢驗後淨重八六點九一二公克,純質淨重:五三點七四一公克)、電子磅秤壹臺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內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廖德霖犯附表貳編號一至四及共同犯附表貳編號五、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貳各編號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貳拾貳包(含包裝夾鏈袋貳拾貳個,檢驗前淨重三五點九五六公克、檢驗後淨重三五點四九三公克,純質淨重二三點八二二公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一枚,廠牌:HTC)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合計新臺幣伍仟元,其中新臺幣肆仟元部分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新臺幣壹仟元部分與王嫚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與王嫚君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王嫚君共同犯附表貳編號五、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貳編號五、六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貳拾貳包(含包裝夾鍊袋貳拾貳個,檢驗前淨重三五點九五六公克、檢驗後淨重三五點四九三公克,純質淨重二三點八二二公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一枚,廠牌:HTC),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共壹仟元與廖德霖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與廖德霖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 實
一、蔡俊懋(綽號毛毛)、廖德霖(綽號黑毛)、王嫚君等人均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如供人施用,對他人之身體健康將造成極大危害,業經主管機關公告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及販賣。詎蔡俊懋、廖德霖或獨自或與女友王嫚君共同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蔡俊懋以其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廖德霖以友人所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由母親名義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繫買賣毒品愷他命事宜。蔡俊懋先於不詳時間、地點向綽號「耗呆」之成年男子,以不詳金額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除部分供己施用外,餘均分裝後伺機販售,於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之時間,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廖德霖聯繫後,雙方以「借款」、「利息多少」、「小姐」等暗語約定買賣毒品愷他命事宜,並於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進行交易,蔡俊懋先後均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販售與廖德霖以牟利,並各收受廖德霖交付之現金一萬五千元而均完成交易。廖德霖於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向蔡俊懋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即進行分裝伺機販售,於附表貳編號一至四號所示時間、地點,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分別與附表貳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購毒者鍾承展、黃榆蘋、吳偉豪等人以附表貳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有沒有空」、「約定地點」、「你知道我要幹嘛」等暗語方式約定買賣毒品愷他命事宜後,並至約定地點,分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交與鍾承展、黃榆蘋、吳偉豪等人以牟利,並均收取附表貳編號一至四所示之金額,均完成交易。王嫚君並與廖德霖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王嫚君負責接聽購毒者電話或將毒品愷他命送至約定地點交與購毒者之分工方式,於附表貳編號五、六所示之時間或由王嫚君接聽電話,自行持廖德霖夠得分裝妥之毒品愷他命至附表貳編號五所示之地點,將毒品愷他命交與鄭秀雲,並收受鄭秀雲交付現金五百元以牟利,並完成交易;或與廖德霖互相接聽電話,陪同廖德霖進行交易,而於附表貳編號六所示之時間之陪同廖德霖一同至約定地點,並由廖德霖下車持毒品愷他命交與鄭秀雲,並收受鄭秀雲交付之現金五百元而牟利,並完成交易。
二、嗣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對廖德霖使用上開門號行動電話依法聲請通訊監察,發現廖德霖、王嫚君涉犯販賣毒品犯嫌重大,即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持本院核發一百零二年聲搜字第一一五一號搜索票,至廖德霖位於臺南市○區○○路○○○巷○○號住處進行搜索,當場查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二十二包(檢驗前淨重三五點九五六公克、檢驗後淨重三五點四九三公克,純質淨重二三點八二二公克)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一枚,廠牌:HTC),而查悉上情。廖德霖於警、偵訊中並供出其販賣毒品愷他命來源是向綽號「黑毛」、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指認相關嫌疑人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偵辦,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上午九時許,持本院核發一百零二年聲搜字第一二二0號搜索票,至蔡俊懋位於臺南市○區○○路○○○○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三包(檢驗前淨重八六點九八六公克、檢驗後淨重八六點九一二公克,純質淨重:五三點七四一公克)、電子磅秤一臺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一枚,廠牌:IPHONE)等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有關被告蔡俊懋之於偵查中之自白部分之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蔡俊懋主張其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偵查中所述其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及同年月十二日分別在臺南市○○路與金華路口之加油站,及在臺南市○○路○段今海派KTV等處,均以一萬五千元之金額,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販售與證人廖德霖等語,係因警方在將其送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路途中,在警車上警方對被告蔡俊懋表示,如果不承認犯罪,就要請檢察官聲請羈押,因當時快過年,被告擔心遭羈押,而在偵查中坦承有販賣毒品愷他命的犯行,故偵查中被告蔡俊懋之自白係遭警方利誘而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刑事第八九頁背面至第九十頁筆錄),,爭執被告蔡俊懋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偵查中,就附表壹編號一、二部分所為自白之證據能力。惟經證人即負責解送被告蔡俊懋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佐王聖凱、蔡瑩龍二人均到庭隔離進行詰問,均一致證稱被告蔡俊懋於警詢中否認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在從分局搭乘警車解送至地檢署時,僅與被告蔡俊懋聊天而已,是問被告蔡俊懋有關借貸事宜,被告蔡俊懋當時仍表示確實與廖德霖間是借貸關係,並無任何人向被告蔡俊懋表示,如果什麼都不說,或不承認犯罪,就要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的話語,也沒有跟被告蔡俊懋分析對其有利與不利的證據,亦未勸被告蔡俊懋要認罪,在檢察官偵查訊問過程中,亦無任何人對被告蔡俊懋陳述上開話語(見本院刑事卷第一五三頁至第一五八頁審判筆錄)。且被告蔡俊懋亦自承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過程並無以任何不正方式訊問,被告蔡俊懋之陳述均出於其自由意識之陳述等語(見本院刑事卷第九十頁背面筆錄),並觀被告蔡俊懋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過程初仍稱與證人廖德霖通話中所述「二八」是講證人蔡俊懋要借款一百萬元,回答「二八」是指利息二萬八千元,經檢察官進一步訊問被告蔡俊懋是否有一百萬元得以借給證人廖德霖,被告蔡俊懋才稱,其無一百萬元,銀行裡亦無存款等語,與證人廖德霖之聯繫是販賣愷他命事宜,證人廖德霖託其詢問毒品愷他命後,被告蔡俊懋即販賣與證人廖德霖等語甚詳(見一百零二年真字第一七四七0號偵查卷第三七頁及其背面訊問筆錄),是被告蔡俊懋如在解送過程中已因承辦員警表示否認犯罪將遭聲請羈押而心生畏懼,何以在檢察官開始訊問時仍稱與證人廖德霖之通話是講借款一百萬元,二八是利息等語,且被告蔡俊懋就其如何遭警方利誘部分,於本院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被告蔡俊懋先稱:警方駕車將其載送至地檢署途中,警方向伊表示,如果不承認販賣毒品,就要跟檢察官說要聲請羈押等語,於同年三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辯護人則為被告蔡俊懋陳述:在移送被告蔡俊懋至地檢署過程中,偵查佐告知被告蔡俊懋,如果在偵查中認罪就不會聲請羈押等語,迄於本院審判期日被告蔡俊懋再改陳:解送過程中是由偵查佐王聖凱開車,偵查佐蔡瑩龍坐在伊旁邊,蔡瑩龍跟伊講伊如果都不承認無法減刑,後來蔡瑩龍就跟王聖凱說「沒關係,他都不說,檢察官會把他收押他就說了。
」等語,是究竟是由偵查佐王聖凱向被告蔡俊懋為上開陳述,或是由證人王聖凱、蔡瑩龍二人聊天有關被告否認將會被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蔡俊懋前後所陳顯有不一,而有疑義。是被告蔡俊懋於檢察官偵查中陳述內容均出於其自由意識,未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訊問,而證人廖德霖亦其與被告蔡俊懋於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及以「利息」、「一百」、「五十」及「小姐」等暗語係有關毒品愷他命之數量及金額,並自被告蔡俊懋處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情證述明確,並與被告蔡俊懋於同日偵訊筆錄之記載相符,可認被告蔡俊懋於偵查中就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事實所陳具有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被告蔡俊懋在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有證據能力。
二、有關證人廖德霖於警詢中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蔡俊懋及其指定辯護人均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廖德霖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審酌證人廖德霖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到庭具結後作證,且證人廖德霖多次證述內容與警詢中之陳述尚無明顯不符,均無引用警詢所為陳述之必要,依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認證人廖德霖於警詢時不利被告蔡俊懋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亦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的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得資為證據。經查,本案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其餘供述證據,業經被告廖德霖、王嫚君等人及其指定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分別表示同意作為證據等語(見本院刑事卷第七五頁至第七五之一頁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四、至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等人犯罪事實之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之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有關被告廖德霖、王嫚君部分:
(一)有關被告廖德霖、王嫚君二人分別於附表貳編號一至六所示時間、地點與各編號所示之各購毒者以各編號所示之門號行動電話聯繫買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事宜,並於約定地點完成交易等情,分別據被告廖德霖、王嫚君二人於警、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分別見附於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五二號偵查卷第四頁至第十一頁背面、第二八頁至第三二頁調查筆錄,第五六頁及其背面、第六十頁及其背面訊問筆錄,本院刑事卷第七五頁、第七七頁、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即分別向上開被告廖德霖、王嫚君二人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鍾承展、黃榆萍、吳偉豪、鄭秀雲等人之證述相符,並與證人即共犯廖德霖、王嫚君相互間之證述均相符(見附於一同百零二偵字第一六五五一號偵查卷第六頁至第十一頁、第六七頁背面至第七一頁、第九三頁背面至第九五背面、第一三三頁至第一三五頁、第一四四頁背面調查筆錄、第四六頁至第四七頁、第七七頁及其背面、第一0一頁及其背面訊問筆錄)。而被告廖德霖、王嫚君等人分別於附表貳各編號所示之時間持用附表貳各編號所示之門號行動電話與各購毒者聯繫,並以附表貳編號一至六所示內容之暗語聯繫買賣毒品愷他命之情,亦有本院核發一百零二年聲監字第六七0號通訊監察書(被告廖德霖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聲監續字第九一八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監聽譯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等資料在卷可憑。
(二)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持本院核發一百零二年聲搜字第一一五一號搜索票,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分別至被告廖德霖位於臺南市○區○○路○○○巷○○號住處進行搜索,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二十二包、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等物,其中所扣得透明結晶體物共二十二包部分,經以試劑檢驗盒進行初步檢驗結果呈他命陽性反應,復由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進行鑑驗,均檢驗出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淨重三五點九五六公克、檢驗後淨重三五點四九三公克,純質淨重二三點八二二公克)部分,有本院核發一百零二年聲搜字第一一五一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出具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被告廖德霖涉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書、檢驗相片、現場蒐證相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以高市凱醫驗字第二六三六五號出具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均附卷可稽。
(三)並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之價格,不論任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間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之評估等,因而異其標準,並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一,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轉售或無償贈與,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致使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辭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
且經被告廖德霖陳稱:要跑這個,因為有風險,就是要賺取利潤,不可能不賺錢,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販賣給購毒者,確實有賺錢,從伊經驗,伊也肯定被告蔡俊懋賣愷他命給伊已經將利潤算進去等語,足認被告廖德霖、王嫚君二人分別所為附表貳編號一至六所示之販賣毒品愷他命之犯行,確具營利之意圖,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足徵被告廖德霖、王嫚君二人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所為自白當可採信,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廖德霖王嫚君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有關被告蔡俊懋部分:
(一)訊據被告蔡俊懋固坦承有於附表壹各編號所示時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廖德霖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晚間八時許至九時許間、同年月十日晚間六時許至九時許間仍以前述門號行動電話聯繫,並在附表壹各編號所示之地點與證人廖德霖相約見面之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於附表壹各編號所示之日期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證人廖德霖之犯行。辯稱:會與廖德霖聯繫,是因廖德霖知道被告蔡俊懋有在施用愷他命,廖德霖拜託被告蔡俊懋找藥頭,被告蔡俊懋在網路上有認識綽號「耗呆」的藥頭,因「耗呆」沒有使用行動電話,所以被告蔡俊懋幫證人廖德霖上網聯繫藥頭「耗呆」,約好見面時間、地點後即轉告廖德霖,並告知該藥頭之特徵及駕駛白色自小客車等情,而被告蔡俊懋在檢察官偵查中會坦承犯罪,是因承辦警員在開車載被告蔡俊懋前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途中,一直說要聲請羈押,被告蔡俊懋也想快要過年了,不想留在看守所內過年,所以才坦承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證人廖德霖云云。被告蔡俊懋之指定辯護人亦以:查施用毒品者之指證某人為販毒之人,雖非屬共犯證人類型,但因彼此間具有利害關係,其陳述證言在本質上存有較大虛偽性之危險,為擔保其真實性,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相同法理,自仍應認為有以補強證據佐證之必要性,藉以限制其證據上之價值。而此之補強證據,必須求之於該指證者之陳述乞本身以外,其他足資證明其所指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別一證據。以毒販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施用毒品者所指證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必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明其所交易標的物之毒品種類、數量及價金,始足與焉,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該等對話內容之含意即為交易毒品,除非被指為販毒之被告坦認,或依被告之品格證據可供證明其具犯罪之同一性(如其先前有關販賣毒品案件之暗語,與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同,兩案手法具有同一性),或司法警察依據通訊監察之結果即時啟動調查因而破獲客觀上有可認為販賣毒品之跡證者外,因仍屬指證者單方之陳述本身,自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又本件被告蔡俊懋部分之相關通聯譯文僅談及「金錢」、「利息」或「相約見面」之內容,但證人廖德霖之證述並無補強證據可以佐證,且被告蔡俊懋亦無營利意圖之相關證據,且本件並無扣得販毒者常有之分裝、計量工具及帳冊,至於電于磅秤,則係被告蔡俊懋吸食愷他命所使用,不足以證明被告蔡俊懋有販毒之行為等語為被告蔡俊懋辯護。
(二)經查:
1、上開事實欄一暨附表壹各編號所載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自承:伊沒有一百萬元,銀行裡也沒有錢,伊承認賣愷他命給廖德霖,是廖德霖委託我幫他問的,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晚間十點十五分,在臺南市○區○○○路與金華路的加油站,廖德霖向伊買一萬五千元的愷他命,伊是賣一大包,廖德霖自己分成小包,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晚上九點十六分,在臺南市○○路○段「金海派KTV」樓下旁,廖德霖向伊買一萬五千元的愷他命,伊願意配合,伊所販賣毒品愷他命的來源是綽號叫「耗呆」的人等語(見一百零二年偵字第一七四七0號偵查卷第三七頁及其背面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廖德霖於偵查中及本院審判中證述:伊是先認識被告蔡俊懋的大哥才認識被告蔡俊懋,因該友人在當酒店經紀人,有跟伊說要弄這個(賣毒品愷他命)可以找該大哥,後來因該大哥要入獄,入獄前介紹被告蔡俊懋,表示可以找被告蔡俊懋購買毒品,伊所販賣毒品愷他命是向被告蔡俊懋買的,之後有與被告蔡俊懋碰面,碰面時先講好,在電話中不要講毒品愷他命這類的話,所以伊與被告蔡俊懋通話時,不用講任何毒品代號,僅講重量及價錢,幾萬就是幾公克、利息就是毒品的價錢,雙方就知道。警方有將通聯譯文給伊看,其中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晚間十時十五分許,及同年月十二日晚間九時十六分許,分別在臺南市○○○路與金華路口的加油站及臺南市○○路○段金海派KTV等處,均向被告蔡俊懋買一萬五千元的毒品愷他命,七日及十二日通聯時,電話中均講到「今天公司利息多少」是詢問愷他命的價錢,被告蔡俊懋回答二八代表一百公克二萬八千元,講五十萬就是五十公克,五十公克就是一萬五千元,電話中講到「上次叫的小姐不好」,「小姐」就是愷他命,十一月十二日原先講好要買一百萬元,後來因為錢不夠只買一萬五千元的愷他命,雙方均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被告蔡俊懋並不是幫伊調毒品,一開始就是賣毒品給伊,伊與被告蔡俊懋間並無任何恩怨或過節,伊從未跟被告蔡俊懋借款,伊於警、偵訊中所述均是實在,本件事發之後,被告蔡俊懋叫許多人打電話給伊,語氣有威脅的意思,叫伊作證說五十萬、一百萬的意思是要向被告蔡俊懋借錢,伊壓力很大,但所陳述內容均屬實在等語相符(見同上開偵查卷第三八頁至第三九頁訊問筆錄,本院刑事卷第一五八頁至第一六三頁審判筆錄)。而被告蔡俊懋於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時間,持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確實有與證人廖德霖持用前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繫,互以「公司利息多少」、「五十萬」、「一百萬」「小姐」」等暗語詢問有關毒品愷他命數量及金額,並約定妥地點買賣毒品愷他命事宜部分,亦有本院核發一百零二年聲監字第六七0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監聽譯文等資料在卷可佐。可證被告蔡俊懋上開自白,與證人廖德霖之證述及監聽譯文日期、內容等均核屬一致,堪認為真實,而確有其事。
2、復觀被告蔡俊懋前後所辯則有不一與矛盾情形,即有關被告與廖德霖通話究竟談論借款之事或是介紹藥頭之事部分,被告蔡俊懋於警詢中先稱:該日通聯是因廖德霖經濟上有困難,向伊借貸金錢,利息二八表示借款之利息,所講「加油站」則代表拿錢給廖德霖的地方等語,但於本院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三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中均陳:證人廖德霖打電話給伊是拜託因廖德霖知道伊有在施用愷他命,拜託伊介紹藥頭但因伊沒有藥頭的電話,是從網路聯絡上認識的,伊就上網幫廖德霖上網約藥頭,因藥頭沒有電話,所以伊才會跟廖德霖講有關幾點在何處見面,並有講藥頭的特徵,及該藥頭所駕駛白色車輛,當天是廖德霖與該藥頭進行交易,伊並沒有參與,廖德霖在電話中有跟伊開口借錢,但伊沒有借他等語;但於同年五月十三日審判程序期日再改陳:與廖德霖通聯中所談論五十萬元及一百萬元均是講金錢借貸之事,「小姐」部分則是伊有在帶小姐,該二通通聯均是在講小姐的事,第一通電話通聯後,證人廖德霖到今海派KTV找伊要伊幫忙找藥頭,伊表示沒有辦法;另一通電話則是談論借款及小姐的事。於十一月七日當天電話中與證人廖德霖講好,要借五十萬元,利息一個月一萬八千元,雙方約在金華路見面,伊帶五十萬元過去,但證人廖德霖又說不需要了,就沒有借錢給廖德霖;於十一月十二日電話聯繫也是廖德霖要向伊借款,因利息可能有變動,所以廖德霖才會問伊利息多少,雙方講好借一百萬元,利息是二萬八千元,約在今海派KTV見面,伊有帶一百萬元過去,但沒有借給廖德霖,也是廖德霖說不需要了等語。據上,被告蔡俊懋有關與證人廖德霖該二日間電話聯繫,究竟談論何事,先稱借款,並在約定地點交付款項與證人廖德霖,之後改陳是因證人廖德霖詢問藥頭事宜,由被告蔡俊懋代為聯繫藥頭,並約定地點,再由被告蔡俊懋轉告廖德霖有關與藥頭約定地點讓廖德霖與該藥頭購買毒品愷他命,之後再改陳雙方聯繫事證人廖德霖先後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及十二日分別要向被告蔡俊懋借款五十萬元及一百萬元,雙方已談妥借款金額及利息,並約定地點交付款項,但在被告蔡俊懋依約定攜帶鉅額現金(各為五十萬元及一百萬元)到場赴約,證人廖德霖亦到場但竟先後均表示不需要而未借款?是被告蔡俊懋先後所述不僅有上述不一情形,並有矛盾不合常情之處甚明,而有疑義,難以遽信。並參以附表壹被告蔡俊懋與證人廖德霖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共有三通電話聯繫,同年月十二日則有自零時十四分起至晚間九時十九分許,共計有八通電話聯繫及一則簡訊,觀看上開通聯內容前後文即如附表壹編號一、二所載對話內容所呈,對話中雙方雖未明示購買毒品名稱,惟毒品販賣係違法行為,為檢警機關所嚴查,其交易每於隱密下進行,以行動電話聯絡鮮有明白直接以「毒品」、「愷他命」等名稱或相近之用語稱之,通常係以暗語或彼此已有默契,僅以雙方事前約定之特定用語及僅詢問何時有空、再約定地點即可等含混語意而為溝通即可順利進行交易,此為實務上所常見,被告蔡俊懋及證人廖德霖均非至愚之人,自無不知之理。且被告蔡俊懋於本院審理時則陳:十一月七日當日與證人廖德霖電話聯繫是講借貸金錢之事,雙方講借款五十萬元,一個月利息是一萬八千元等語,但被告蔡俊懋與被告廖德霖於十一月七日當天聯繫之監聽譯文所呈,完全無談論借款五十萬元,及借款五十萬元之利息、利率等,而是由證人廖德霖詢問「今天公司利息多少」,被告蔡俊懋即回答「二八」,之後二人則聯繫約定並確認見面地點,十一月十二日證人廖德霖仍是詢問被告蔡俊懋「今天公司利息多少」,被告蔡俊懋即反詢問「你是說五十萬還是一百萬」,則證人廖德霖並未主動提及借款及所欲借款項,被告蔡俊懋竟即知證人廖德霖是要借款,及所借款金額,在談論過程中,證人廖德霖從中突然提及「上次你叫的小姐,客人都嫌不好。」等語,被告蔡俊懋則於電話中多次表示:「現在均是這樣,」、「如果是同樣小姐呢」、「小姐都一樣」等語,被告蔡俊懋並未詢問有關小姐如何不好,及有何轉告小姐等相關問題,益徵被告蔡俊懋與廖德霖間對於彼此談論有關「利息」、「小姐」等話語均不必特別詢問或說明,早已有一定默契甚明,足認證人廖德霖到庭所證述與被告蔡俊懋對話有關「利息」、「小姐」等均為與毒品愷他命有關數量、金額等暗語乙節之證述應屬真實,而堪以採信。是被告蔡俊懋及其辯護人所辯稱雙方談論借款事宜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3、此外,警方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在被告蔡俊懋住處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三包,電子磅秤一臺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等物,其中透明結晶體三包部分,經以聯華生技檢驗盒進行初步檢驗,均呈有愷他命陽性反應,復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進行初步篩檢及確認鑑定分析,亦檢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陽性反應(檢驗前淨重合計八六點九八六公克、檢驗後淨重八六點九一二公克,純質淨重五三點七四一公克)部分,有本院核發一百零二年聲搜字第一二二0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出具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相片、查獲被告蔡俊懋涉毒品按初步檢驗報告書、檢驗相片,及上開醫院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出具高市凱醫驗字第二六六0八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資料在卷可佐。並參酌被告蔡俊懋於警詢中所陳其於一百零二年五月間始開始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施用毒品愷他命方式,是將愷他命摻入香菸內吸食釋放出之煙霧方式施用等語(見警卷第七頁筆錄)。可見被告蔡俊懋一次施用之量並不大量;並衡諸被告自承其擔任受僱遊覽車之板金裝潢,每月薪資約三萬五千元,及有擔任小姐言言、貝貝之經紀人等語(見同警卷第十二頁筆錄、一百零二年偵字第一七四七0號偵查卷第三七頁背面筆錄,本院刑事卷第一七四頁審判筆錄),是被告年收入僅約六十萬元,在扣除日常基本開銷後,所餘款項顯不豐厚,然其卻一次購買數量高達八八點五八公克(檢驗前含袋重)之愷他命予以囤放,顯逾其經濟能力範圍。況被告明知政府查緝毒品執法甚嚴,竟仍甘冒重典,且不惜花費鉅資,向他人購入大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堆存,甘冒被查獲之風險,豈非有違常情。復扣得電子磅秤一臺、行動電話一支等物可資佐證,益徵被告蔡俊懋主觀上係基於營利意圖而販入,日後再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販出以賺取差價無疑,故被告蔡俊懋所辯扣案之毒品愷他命均僅供其個人施用云云,即與事實不符,自無可採。
4、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五一號判決要旨)。本件因被告蔡俊懋否認犯行,致無法查知被告販賣第三級愷他命之利得;惟毒品(愷他命)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各次買賣之價格,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無二致。而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查獲重罰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推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本件被告蔡俊懋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被告蔡俊懋對於愷他命價昂,取得不易,毒品交易為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並就此設有重典處罰,當知之甚明。衡諸被告蔡俊懋與證人廖德霖間,非故親至交,苟無利潤可圖,殊無必要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重罰之極大風險,無端於自身住處附近交易毒品,抑或費心購入毒品貯藏以供購毒者隨時調貨而平添為警查獲之可能,並觀被告蔡俊懋所述扣案電子磅秤是使用為其購買毒品愷他命後要秤重看是否實在等語,且證人廖德霖審判期日亦陳:每次伊要向被告蔡俊懋購買毒品前,均會詢問價位,大家在外面跑這個,一定都是賺風險錢,被告蔡俊懋賣一萬五千元的毒品愷他命給伊,已經把他的利潤算進去了等語,均可佐證被告蔡俊懋販賣毒品愷他命確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是本件縱無法查明被告蔡俊懋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實際價格,然綜合勾稽上述各節,被告蔡俊懋顯存有欲從交易中賺取「價差」或「量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堪認被告蔡俊懋販賣愷他命予證人廖德霖,確可賺取轉手間之差額為利潤,係基於營利之意所為,殆無疑義。
(三)綜上所述,被告蔡俊懋於本院所辯,顯係事後畏罪卸責之詞,均不足採。本件被告蔡俊懋於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及金額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廖德霖之事證均已臻明確,被告蔡俊懋之犯行洵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按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明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是核被告蔡俊懋就附表壹、被告廖德霖就附表貳編號一至六、被告王嫚君就附表貳編號
五、六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二、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販賣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均設有罰則,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目的,既在於販賣,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要件該當,且與販賣罪有法條競合之適用,並擇販賣罪處罰(最高法院一百零一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一〉參照)。查被告蔡俊懋、廖德霖二人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三年度偵字第一0六四號、第一0六五號、第一0六八號)與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附表一所載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被告廖德霖、王嫚君就附表貳編號五、六所示販賣愷他命與購毒者鄭秀雲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蔡俊懋就附表壹各編號販賣毒品愷他命犯行、被告廖德霖就附表貳各編號所示販賣毒品愷他命犯行、被告王嫚君就附表貳編號五、六所示部分之犯行多次販賣毒品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六、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定有明文。是依該條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立法目的,在利用減免其刑之寬典,鼓勵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施用或持有毒品之行為人,供出毒品之來源,藉以擴大防制毒品之成效,使毒品易於斷絕,進而得以防止重大危害社會治安事件之發生。該項所稱「因而查獲」,係指觸犯該條項所列舉之罪者,據實指陳其毒品來源者之具體人別資料,使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偵查,並查得該毒品來源者之犯罪,即符合該條減免其刑之規定(最高法院一百年度臺上字第六0二七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經查:
(一)被告廖德霖為警查獲後,有關其販賣毒品愷他命來源,業經供述甚明,被告廖德霖供稱其所販賣毒品愷他命係向綽號「黑毛」即被告蔡俊懋所購得,被告蔡俊懋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等情甚詳,並指認被告蔡俊懋,經警方提示調閱通訊監察譯文,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持本院核發搜索票至被告蔡俊懋住處進行搜索並查獲被告蔡俊懋,被告蔡俊懋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並由本院進行審理,而為上開裁判部分,有證人即承辦偵查佐王聖凱證述明確。足認被告廖德霖供出其販賣毒品愷他命之毒品來源與嗣後查獲販毒者蔡俊懋之間,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並觀被告廖德霖分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多次,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認尚不足以免除其刑,故就渠等所為各次犯行,僅減輕其刑,依法可減刑至三分之二。至被告蔡俊懋之辯護人雖為其辯護:被告蔡俊懋有供出毒品來源為綽號「耗呆」、「大胖」之人等語。然經警方查明被告蔡俊懋所陳述該販毒者持用之行動電話,已無使用情形,再聯繫被告蔡俊懋,被告蔡俊懋亦無法提出其他相關資訊,以供查緝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於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以南市警一偵字第一0三0一四六八五九號函附在卷。是有關被告蔡俊懋販賣毒品犯行,雖供述其販賣毒品愷他命是向綽號「耗呆」、「大胖」等人購買,但並未因而查獲相關販毒者,核予上開減刑規定不符,併此說明。
(二)被告廖德霖、王嫚君二人為警查獲後,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本案全部犯行,已如前述,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分別就所犯各罪均減輕其刑。
(三)並就被告廖德霖所犯各次犯行,均適用上開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減刑順序,應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再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先加後遞減之。
七、按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五十七條所列舉之十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而就販賣毒品案件中,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六一五七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王嫚君與被告廖德霖所共犯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販賣對象僅為一人,販賣次數為二次,金額亦僅為五百元,即次數、數量甚微,且有關被告王嫚君此部分犯行,主要之販賣行為人為被告廖德霖,被告王嫚君所參與部分僅為接聽電話或協助交付毒品愷他命與購毒者之部分行為,而被告王嫚君之所以與被告廖德霖共犯附表貳編號五、六部分犯行,係因被告廖德霖身體不適,始由被告王嫚君代為接聽電話及赴約交易,是被告王嫚君之犯罪行為影響之社會層面非廣大,所侵害之法益亦屬有限,與一般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動輒以毒品數十公斤至數百公斤相較,其惡性及犯罪情節均屬輕微,衡情若各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猶嫌過重,而有悖於罪責原則,本院因認被告王嫚君就如附表貳編號
五、六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情堪憫恕,法重情輕,爰均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至於指定辯護人就被告廖德霖部分稱:被告廖德霖雖有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但其販賣次數僅有六次(辯護意旨誤繕為五次)販賣金額僅為五百元、一千元不等,是被告廖德霖交易毒品均為小額交易,犯罪情節顯非與大盤、中盤毒梟者可資等同並論,誠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是被告廖德霖之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均減輕其刑等語。惟查: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制定,旨在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對於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劑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予以管制,並區分其等級及品項,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施用、持有,乃至非法使人施用及引誘他人施用各級毒品之行為,分別明定其處罰。被告廖德霖所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之犯行,對我國社會安寧秩序及國人身體健康之危害非微,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從事販賣毒品,供應他人施用毒品之來源,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且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是認被告廖德霖無視毒品對施用者身心健康戕害甚大,對社會治安亦危害非輕,竟為牟取私人利益,販賣毒品,置他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於不顧,行為實不足取,無可資憐憫寬恕之處;且本件查獲被告廖德霖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計二十二包,檢驗前淨重合計三五點九五六公克、檢驗後淨重合計三五點四九三公克,純質淨重合計約二三點八二二公克),數量及價值均不低,倘若未為檢、警及時查獲而流入市面,必影響社會安寧秩序及國人身體健康危害至鉅。是本案被告廖德霖「犯罪時」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衡情並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難認有「犯罪具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依據客觀觀察,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可憫恕,如科以法定最輕刑期,仍嫌過重」之情形,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九酌減其刑之餘地,是被告廖德霖之指定辯護人主張應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亦非可採。
八、審酌被告等人均為成年人,且四肢健全,具有工作能力,卻圖謀利益,明知毒品之危害,仍販賣毒品愷他命予他人,不僅戕害他人身體健康,更助長毒品氾濫,又毒品氾濫具有滋生其他刑事犯罪之潛在危險,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並知毒品對人體健康危害至鉅,一經染毒,極易成癮,影響頗為深遠,如任其氾濫、擴散,影響社會治安,危害非淺,政府因而嚴令禁絕愷他命之流通,並兼衡被告等人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數量及金額,及被告廖德霖、王嫚君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誠實交代案情之犯後態度,被告蔡俊懋僅於檢察官偵查中坦承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然至本院即否認犯行之態度,暨被告等人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壹各編號、附表貳各編號宣告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並定被告三人應執行之刑。
九、緩刑部分:末查,被告王嫚君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錶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就上開與被告廖德霖共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部分均坦承犯行並誠實說明,應已深知悔悟,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緩刑四年。又並審酌被告王嫚君上揭所為,係因順應男友即被告廖德霖之要求而為,顯然其判斷、決定能力會因親友之要求而受影響,為促使被告王嫚君日後得以知曉並遵守法律,本院乃認除上揭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被告王嫚君一定負擔之必要,是斟酌被告王嫚君因法治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二十小時之義務勞務,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並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若被告王嫚君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十、沒收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之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之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自不得為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四三五八號、第九一一號、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七二八號、九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三七三三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合併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三二五八號、第四0六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分別在被告蔡俊懋住處查獲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三包(檢驗前淨重合計八六點九八六公克、檢驗後淨重合計八六點九一二公克,純質淨重合計約五三點七四一公克)、在被告廖德霖住處所查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二十二包(檢驗前淨重三五點九五六公克、檢驗後淨重三五點四九三公克,純質淨重合計約二三點八二二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為毒品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沒收,並分別在被告蔡俊懋、廖德霖所犯販賣愷他命最後一次犯行主文項下諭知沒收。另鑑定機關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之方式,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所得毒品重量稱為淨重,包裝袋重量則以空包裝重稱之,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足認前開愷他命之包裝袋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就前開毒品之包裝袋,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一併宣告沒收。至於鑑驗用罄之愷他命部分,既均已滅失不復存在,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二)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十九條第一項固規定,犯該條例第四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但不及於供犯罪預備之物,倘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犯人為限,始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二二一八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五五八三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1、被告蔡俊懋、廖德霖、王嫚君等人分別於附表壹、附表貳所示各編號之各次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金額(詳如附表壹、貳各編號所示),雖均未扣案,仍應分別依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分別於各被告各次犯行之罪刑項下各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以其財產抵償之。被告廖德霖、王嫚君就附表貳編號五、六共同犯罪所得合計一千元部分,亦應依前條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各諭知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2、警方在被告蔡俊懋、廖德霖之住處進行搜索所扣得被告蔡俊懋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一枚)、在被告廖德霖住處扣得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一枚),分別為被告蔡俊懋、廖德霖所有,並供被告蔡俊懋、廖德霖、王嫚君等人買賣毒品愷他命聯繫使用之工具部分,業據被告廖德霖、王嫚君自承在卷,並有上開監聽譯文資料可按,已如前述,而該門號之SIM卡均係電信公司於出租門號時,附帶提供予消費者為使用介面,故各該公司行動電話「SIM卡」所有權歸屬,亦分別為被告蔡俊懋、廖德霖等人所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就扣案上開行動電話(均含SIM卡)共二支,分別在各被告蔡俊懋、廖德霖、王嫚君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廖德霖販賣毒品愷他命犯行,另有持用友人所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為聯繫使用,惟該行動電話非被告廖德霖所有,而為被告廖德霖友人借予被告廖德霖使用部分,業據被告廖德霖陳述明確,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說明。警方在被告蔡俊懋住處查扣屬被告蔡俊懋所有之電子秤一臺,被告蔡俊懋否認供其販賣毒品愷他命犯行使用,證人廖德霖亦稱其向被告蔡俊懋購入毒品愷他命後,有大小包,由其進行分裝等語甚詳,是卷內並無證據可認扣案被告蔡俊懋所有電子秤一臺確為被告蔡俊懋販賣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使用之工具,故亦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康紀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被告蔡俊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部分;┌──┬────┬────┬────┬───────┬───────┬──────────┐│編號│行為人 │販賣對象│犯罪時間│雙方聯繫內容及│交 易 過 程│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 │ │ │過程 │ │ │├──┼────┼────┼────┼───────┼───────┼──────────┤│一 │蔡俊懋 │廖德霖 │一百零二│廖德霖持用門號│雙方於是日聯繫│蔡俊懋犯販賣第三級毒││ │ │ │年十一月│0000000│後於晚間十十時│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 │ │七日 │二二二號行動電│五分許,在約定│貳月。扣案行動電話壹││ │ │ │ │話於左列日期晚│之臺南市南區中│支(含門號0九三八一││ │ │ │ │九時四六分、五│華西路與金華路│七七0五八號SIM卡││ │ │ │ │七分許、九時四│口之「統一速邁│壹枚)沒收,未扣案販││ │ │ │ │六分、五七分許│樂加油站」旁進│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與蔡俊懋持用門│行交易,蔡俊懋│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號0九三八一七│將第三級毒品愷│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七0五八號聯繫│他命一包(約重│財產抵償。 ││ │ │ │ │買賣第三級毒品│五十公克)交與│ ││ │ │ │ │愷他命事宜,雙│廖德霖,並收受│ ││ │ │ │ │方以:「蔡俊懋│廖德霖交付現金│ ││ │ │ │ │:你好。廖德霖│一萬五千元而完│ ││ │ │ │ │:在忙嗎。蔡俊│成交易。 │ ││ │ │ │ │懋:還好。廖德│ │ ││ │ │ │ │霖:今天公司利│ │ ││ │ │ │ │息多少。蔡俊懋│ │ ││ │ │ │ │:二八。二八喔│ │ ││ │ │ │ │,你現在有要去│ │ ││ │ │ │ │公司嗎。蔡俊懋│ │ ││ │ │ │ │:有。廖德霖:│ │ ││ │ │ │ │你幫我準備一下│ │ ││ │ │ │ │。蔡俊懋:好。│ │ ││ │ │ │ │廖德霖:我幾點│ │ ││ │ │ │ │跟你聯絡,還是│ │ ││ │ │ │ │你好了打給我。│ │ ││ │ │ │ │蔡俊懋:都可以│ │ ││ │ │ │ │。廖德霖:你好│ │ ││ │ │ │ │了,打給我,打│ │ ││ │ │ │ │來我就去找你。│ │ ││ │ │ │ │蔡俊懋:好。」│ │ ││ │ │ │ │、「廖德霖:喂│ │ ││ │ │ │ │,兄弟好了嗎。│ │ ││ │ │ │ │蔡俊懋:你在哪│ │ ││ │ │ │ │。廖德霖:我在│ │ ││ │ │ │ │金華路一段。蔡│ │ ││ │ │ │ │俊懋:這樣也很│ │ ││ │ │ │ │近,你來中華南│ │ ││ │ │ │ │路、金華路那裡│ │ ││ │ │ │ │。廖德霖:好。│ │ ││ │ │ │ │」、「廖德霖:│ │ ││ │ │ │ │你到哪裡了。蔡│ │ ││ │ │ │ │俊懋:金華路。│ │ ││ │ │ │ │廖德霖:金華路│ │ ││ │ │ │ │,在加油站嗎。│ │ ││ │ │ │ │蔡俊懋:我在電│ │ ││ │ │ │ │腦間這邊。廖德│ │ ││ │ │ │ │霖:好。」等暗│ │ ││ │ │ │ │語聯繫買賣毒品│ │ ││ │ │ │ │愷他命事宜。 │ │ │├──┤ │ ├────┼───────┼───────┼──────────┤│二 │ │ │一百零二│蔡俊懋、廖德霖│蔡俊懋與廖德霖│蔡俊懋犯販賣第三級毒││ │ │ │年十一月│分持同上開門號│於通話完畢後,│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 │ │十二日 │行動電話,於左│於該日晚間九時│貳月。扣案第三級毒品││ │ │ │ │列日期零時十四│十六分許,在約│愷他命參包(含包裝夾││ │ │ │ │分、晚間六時五│定之臺南市西區│鏈袋參個,檢驗前淨重││ │ │ │ │五分、八時一分│金華路三段「金│合計八六點九八六公克││ │ │ │ │、九分、四七分│海派KTV」樓│、檢驗後淨重合計八六││ │ │ │ │、九時時一分、│下旁交易,蔡俊│點九一二公克,純質淨││ │ │ │ │十九分許,分別│懋將第三級毒品│重合計約五三點七四一││ │ │ │ │持同上開門號行│愷他命重量五十│公克)、行動電話壹支││ │ │ │ │動電話聯繫買賣│公克之愷他命交│(含門號0九三八一七││ │ │ │ │第三級毒品愷他│與廖德霖,並收│七0五八號SIM卡壹││ │ │ │ │命事宜,雙方以│受廖德霖交付現│枚)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蔡俊懋:喂│金一萬五千元而│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廖德霖:BR│完成交易。 │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OTHER你忙│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完了嗎。蔡俊懋│ │財產抵償。 ││ │ │ │ │:還沒,怎樣。│ │ ││ │ │ │ │廖德霖:現在公│ │ ││ │ │ │ │司利息多少。蔡│ │ ││ │ │ │ │俊懋:你是說五│ │ ││ │ │ │ │十萬還是一百萬│ │ ││ │ │ │ │。廖德霖:一百│ │ ││ │ │ │ │萬。蔡俊懋:一│ │ ││ │ │ │ │樣。廖德霖:上│ │ ││ │ │ │ │次你叫的『小姐│ │ ││ │ │ │ │』客人都嫌不好│ │ ││ │ │ │ │。蔡俊懋:是喔│ │ ││ │ │ │ │,現在都這樣。│ │ ││ │ │ │ │廖德霖:你明天│ │ ││ │ │ │ │過去公司的時候│ │ ││ │ │ │ │幫我選一下。蔡│ │ ││ │ │ │ │俊懋:好啦。廖│ │ ││ │ │ │ │德霖:原則上一│ │ ││ │ │ │ │百萬啦。蔡俊懋│ │ ││ │ │ │ │:如果是同樣的│ │ ││ │ │ │ │小姐呢。廖德霖│ │ ││ │ │ │ │:如果是同樣的│ │ ││ │ │ │ │小姐,你打電話│ │ ││ │ │ │ │跟我講一下,我│ │ ││ │ │ │ │看怎樣。蔡俊懋│ │ ││ │ │ │ │:好。廖德霖:│ │ ││ │ │ │ │麻煩一下。」、│ │ ││ │ │ │ │「廖德霖:喂,│ │ ││ │ │ │ │BROTHER│ │ ││ │ │ │ │你哪時要去公司│ │ ││ │ │ │ │。蔡俊懋:晚一│ │ ││ │ │ │ │點。廖德霖:大│ │ ││ │ │ │ │約幾點,可以給│ │ ││ │ │ │ │我一個時間。蔡│ │ ││ │ │ │ │俊懋:我也要問│ │ ││ │ │ │ │看看,可是小姐│ │ ││ │ │ │ │都是一樣。廖德│ │ ││ │ │ │ │霖:等一下你要│ │ ││ │ │ │ │進公司記得跟我│ │ ││ │ │ │ │講,記得跟我講│ │ ││ │ │ │ │,我看看好不好│ │ ││ │ │ │ │。蔡俊懋:你先│ │ ││ │ │ │ │問問看。廖德霖│ │ ││ │ │ │ │:我知道,我現│ │ ││ │ │ │ │在就是要問,你│ │ ││ │ │ │ │要進公司之前,│ │ ││ │ │ │ │應該是七、八點│ │ ││ │ │ │ │左右吧,那時我│ │ ││ │ │ │ │會打電話給你。│ │ ││ │ │ │ │蔡俊懋:好。」│ │ ││ │ │ │ │、「廖德霖:你│ │ ││ │ │ │ │到公司沒。蔡俊│ │ ││ │ │ │ │懋:還沒,人家│ │ ││ │ │ │ │還沒回我。廖德│ │ ││ │ │ │ │霖:是喔,你先│ │ ││ │ │ │ │幫我借一下『五│ │ ││ │ │ │ │十萬』。蔡俊懋│ │ ││ │ │ │ │:『五十萬』差│ │ ││ │ │ │ │不多沒了。廖德│ │ ││ │ │ │ │霖:要不然『一│ │ ││ │ │ │ │百萬』呢。蔡俊│ │ ││ │ │ │ │懋:我想一下,│ │ ││ │ │ │ │『五十萬』差不│ │ ││ │ │ │ │多要十五捏。『│ │ ││ │ │ │ │一百』差不多要│ │ ││ │ │ │ │『二八』。廖德│ │ ││ │ │ │ │霖:『二八』不│ │ ││ │ │ │ │然幫我拿一百萬│ │ ││ │ │ │ │。蔡俊懋:一百│ │ ││ │ │ │ │喔,那OK。」│ │ ││ │ │ │ │、由廖德霖發簡│ │ ││ │ │ │ │訊至蔡俊懋行動│ │ ││ │ │ │ │電話:「你好了│ │ ││ │ │ │ │馬上跟我講,我│ │ ││ │ │ │ │衝去找你,幫我│ │ ││ │ │ │ │排第一個(緊急│ │ ││ │ │ │ │)」、「廖德霖│ │ ││ │ │ │ │:喂,BROT│ │ ││ │ │ │ │HER。蔡俊懋│ │ ││ │ │ │ │:你在哪裡。廖│ │ ││ │ │ │ │德霖:我現在要│ │ ││ │ │ │ │過去富邦銀行、│ │ ││ │ │ │ │新光三月中山路│ │ ││ │ │ │ │那邊,你知道嗎│ │ ││ │ │ │ │。蔡俊懋:中山│ │ ││ │ │ │ │路。廖德霖:南│ │ ││ │ │ │ │方公園那邊。蔡│ │ ││ │ │ │ │俊懋:那麼遠。│ │ ││ │ │ │ │廖德霖:我要去│ │ ││ │ │ │ │領前,沒領前怎│ │ ││ │ │ │ │麼過去找你。蔡│ │ ││ │ │ │ │俊懋:你過來『│ │ ││ │ │ │ │海派』這邊找我│ │ ││ │ │ │ │,我剛從公司出│ │ ││ │ │ │ │來。廖德霖:O│ │ ││ │ │ │ │K,我這邊弄好│ │ ││ │ │ │ │馬上過去找你。│ │ ││ │ │ │ │」、「蔡俊懋:│ │ ││ │ │ │ │哈囉。廖德霖:│ │ ││ │ │ │ │你在那裡了嗎。│ │ ││ │ │ │ │蔡俊懋:嘿啊,│ │ ││ │ │ │ │我在這裡很久了│ │ ││ │ │ │ │。廖德霖:我差│ │ ││ │ │ │ │不多在三分鐘就│ │ ││ │ │ │ │到。蔡俊懋:O│ │ ││ │ │ │ │K,掰掰。」等│ │ ││ │ │ │ │暗語聯繫買賣毒│ │ ││ │ │ │ │品愷他命事宜。│ │ │└──┴────┴────┴────┴───────┴───────┴──────────┘
附表貳:被告廖德霖、王嫚君個別或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犯行部分┌──┬────┬────┬────┬───────┬───────┬──────────┐│編號│行為人 │販賣對象│聯繫日期│雙方聯繫內容及│交 易 過 程│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 │ │ │過程 │ │ ││ │ │ │ │ │ │ │├──┼────┼────┼────┼───────┼───────┼──────────┤│一 │廖德霖 │鍾承展 │一百零二│廖德霖、鍾承展│雙方聯繫後,於│廖德霖犯販賣第三級毒││ │ │ │年九月五│二人於左列日期│該日晚間十時十│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日晚間十│晚間十時三分、│六分許,在約定│伍月。扣案行動電話壹││ │ │ │時許間 │八分、十一分、│之臺南市安平區│支(含搭配門號0九八││ │ │ │ │許間分別使用門│中華西路與永華│0000000號SI││ │ │ │ │號0九八一八二│路口「八百屋汽│M卡壹枚)沒收,未扣││ │ │ │ │一二二二號行動│車百貨」旁,進│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電話與門號0九│行交易,廖德霖│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0000000│將第三級毒品愷│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二號行動電話聯│他命一包交與鍾│財產抵償。 ││ │ │ │ │繫買賣第三級毒│承展,並收受鍾│ ││ │ │ │ │品愷他命,雙方│承展交付現金一│ ││ │ │ │ │以「鍾承展:你│千元而完成交易│ ││ │ │ │ │好,我是阿志的│。 │ ││ │ │ │ │朋友。廖德霖:│ │ ││ │ │ │ │阿志,哪一個阿│ │ ││ │ │ │ │志啊。鍾承展:│ │ ││ │ │ │ │就是住在後壁厝│ │ ││ │ │ │ │那個。廖德霖:│ │ ││ │ │ │ │嗯,怎樣。鍾承│ │ ││ │ │ │ │展:你們在哪裡│ │ ││ │ │ │ │,有方便嗎,我│ │ ││ │ │ │ │們過去找你。廖│ │ ││ │ │ │ │德霖:我目前在│ │ ││ │ │ │ │中華西路。鍾承│ │ ││ │ │ │ │展:中華西路,│ │ ││ │ │ │ │我們過去找你有│ │ ││ │ │ │ │方便嗎。廖德霖│ │ ││ │ │ │ │:可以。鍾承展│ │ ││ │ │ │ │:你聽的懂我們│ │ ││ │ │ │ │的意思嗎。廖德│ │ ││ │ │ │ │霖:嘿。鍾承展│ │ ││ │ │ │ │:我們到了在打│ │ ││ │ │ │ │給你好嗎。廖德│ │ ││ │ │ │ │霖:你們現在人│ │ ││ │ │ │ │在哪。鍾承展:│ │ ││ │ │ │ │我們見面講好嗎│ │ ││ │ │ │ │,差不多一千,│ │ ││ │ │ │ │或一千多左右。│ │ ││ │ │ │ │廖德霖:啥。鍾│ │ ││ │ │ │ │承展:一千、一│ │ ││ │ │ │ │千。廖德霖:沒│ │ ││ │ │ │ │有啦,我是說你│ │ ││ │ │ │ │現在人在哪裡啊│ │ ││ │ │ │ │。鍾承展:我現│ │ ││ │ │ │ │在人在奇美醫院│ │ ││ │ │ │ │這裡,中華西路│ │ ││ │ │ │ │,我等一下打給│ │ ││ │ │ │ │你,哪裡啊。廖│ │ ││ │ │ │ │德霖:我跟你說│ │ ││ │ │ │ │中華西路那裡的│ │ ││ │ │ │ │三角窗有一個八│ │ ││ │ │ │ │百屋,知道嗎。│ │ ││ │ │ │ │鍾承展:八百屋│ │ ││ │ │ │ │,你們那裡都有│ │ ││ │ │ │ │嗎,還是見面再│ │ ││ │ │ │ │講。廖德霖:見│ │ ││ │ │ │ │面再講。」、「│ │ ││ │ │ │ │鍾承展:我們約│ │ ││ │ │ │ │在臺南大舞廳那│ │ ││ │ │ │ │個四海豆漿店好│ │ ││ │ │ │ │嗎,還是要離你│ │ ││ │ │ │ │再近一點,我現│ │ ││ │ │ │ │在在那個。廖德│ │ ││ │ │ │ │霖:因為我現在│ │ ││ │ │ │ │這裡還在等人,│ │ ││ │ │ │ │如果要我過去那│ │ ││ │ │ │ │裡,還要等一下│ │ ││ │ │ │ │。鍾承展:還要│ │ ││ │ │ │ │等很久喔。廖德│ │ ││ │ │ │ │霖:嗯,因為我│ │ ││ │ │ │ │現在在等他來,│ │ ││ │ │ │ │不知道呢。鍾承│ │ ││ │ │ │ │展:你身上沒有│ │ ││ │ │ │ │嗎。廖德霖:沒│ │ ││ │ │ │ │有啦,我說我在│ │ ││ │ │ │ │等他來,這個我│ │ ││ │ │ │ │們都不要在這裡│ │ ││ │ │ │ │講。鍾承展:那│ │ ││ │ │ │ │我要去哪裡找你│ │ ││ │ │ │ │。廖德霖:你現│ │ ││ │ │ │ │在就是先過來市│ │ ││ │ │ │ │政府這裡,我這│ │ ││ │ │ │ │裡好了,會打給│ │ ││ │ │ │ │你。鍾承展:差│ │ ││ │ │ │ │不多要多久,需│ │ ││ │ │ │ │要等嗎,如果要│ │ ││ │ │ │ │等就不用了。廖│ │ ││ │ │ │ │德霖:沒有啦,│ │ ││ │ │ │ │是你要先過來。│ │ ││ │ │ │ │你聽得懂我的意│ │ ││ │ │ │ │思嗎,你要先過│ │ ││ │ │ │ │來,你過來我再│ │ ││ │ │ │ │跟你講。鍾承展│ │ ││ │ │ │ │:喔,好,見面│ │ ││ │ │ │ │講嗎。廖德霖:│ │ ││ │ │ │ │嗯。鍾承展:市│ │ ││ │ │ │ │政府的哪裡。」│ │ ││ │ │ │ │、「鍾承展:喂│ │ ││ │ │ │ │,你說我們要去│ │ ││ │ │ │ │市政府的哪裡找│ │ ││ │ │ │ │你。廖德霖:市│ │ ││ │ │ │ │政府的中華西陸│ │ ││ │ │ │ │和永華路交叉路│ │ ││ │ │ │ │口,三角窗那裡│ │ ││ │ │ │ │有一家汽車八百│ │ ││ │ │ │ │屋。鍾承展汽車│ │ ││ │ │ │ │八百屋,好,我│ │ ││ │ │ │ │到了打給你。差│ │ ││ │ │ │ │不多再五分鐘就│ │ ││ │ │ │ │到了。」等暗語│ │ ││ │ │ │ │約定買賣毒品愷│ │ ││ │ │ │ │他命事宜。 │ │ │├──┤ ├────┼────┼───────┼───────┼──────────┤│二 │ │鍾承展 │一百零二│廖德霖、鍾承展│雙方聯繫後,於│廖德霖犯販賣第三級毒││ │ │ │年九月十│二人於左列日期│該日下午三時許│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四日 │中午十二時四八│,在約定之臺南│伍月。扣案行動電話壹││ │ │ │ │分、下午二時十│市永康區永大夜│支(含搭配門號0九八││ │ │ │ │七分、三九分許│市旁進行交易,│0000000號SI││ │ │ │ │許間,分別使用│廖德霖將第三級│M卡壹枚)沒收,未扣││ │ │ │ │門號0九六三三│毒品愷他命一包│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二四四六七號行│交與鍾承展,並│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動電話與門號0│收受鍾承展交付│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0000000│現金一千元而完│財產抵償。 ││ │ │ │ │九二號行動電話│成交易。 │ ││ │ │ │ │聯繫買賣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雙│ │ ││ │ │ │ │方以:「鍾承展│ │ ││ │ │ │ │:喂,你在哪裡│ │ ││ │ │ │ │。廖德霖:我在│ │ ││ │ │ │ │高雄。鍾承展:│ │ ││ │ │ │ │你什麼時候回來│ │ ││ │ │ │ │。廖德霖:差不│ │ ││ │ │ │ │多三點多。鍾承│ │ ││ │ │ │ │展:你回來馬上│ │ ││ │ │ │ │打給我好嗎。廖│ │ ││ │ │ │ │德霖:我好。鍾│ │ ││ │ │ │ │承展:我馬上過│ │ ││ │ │ │ │去找你這樣好嗎│ │ ││ │ │ │ │。廖德霖:好。│ │ ││ │ │ │ │」、「廖德霖:│ │ ││ │ │ │ │喂。鍾承展:你│ │ ││ │ │ │ │要回來了嗎。廖│ │ ││ │ │ │ │德霖:你很趕嗎│ │ ││ │ │ │ │,不要一再一直│ │ ││ │ │ │ │催,好嗎。鍾承│ │ ││ │ │ │ │展:沒啦,我是│ │ ││ │ │ │ │說我要去等你。│ │ ││ │ │ │ │廖德霖:你現在│ │ ││ │ │ │ │過去永大路永大│ │ ││ │ │ │ │夜市等。鍾承展│ │ ││ │ │ │ │:這樣我二十分│ │ ││ │ │ │ │鐘到那裡,會到│ │ ││ │ │ │ │嗎。廖德霖:會│ │ ││ │ │ │ │。鍾承展:好,│ │ ││ │ │ │ │這樣我不要讓你│ │ ││ │ │ │ │等。」等暗語約│ │ ││ │ │ │ │定買賣毒品愷他│ │ ││ │ │ │ │命事宜。 │ │ │├──┤ ├────┼────┼───────┼───────┼──────────┤│三 │ │吳偉豪 │一百零二│廖德霖、吳偉豪│雙方於聯繫完畢│廖德霖犯販賣第三級毒││ │ │ │年十月二│於左列日期下午│後約五分鐘即十│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十七日 │一時四七分、五│月二十七下午六│伍月。扣案行動電話壹││ │ │ │ │時三一分、六時│時四時二五分許│支(含搭配門號0九八││ │ │ │ │二三分、四二分│,在約定之臺南│0000000號SI││ │ │ │ │許,廖德霖持用│市○○區○○路│M卡壹枚)沒收,未扣││ │ │ │ │門號0九六三三│「奇美醫院」大│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二四四六七號行│門旁進行交易,│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動電話、吳偉豪│廖德霖將第三級│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持用門號0九六│毒品愷他命一包│財產抵償。 ││ │ │ │ │四二七五四三號│交與吳偉豪,並│ ││ │ │ │ │行動電話聯繫買│收受吳偉豪交付│ ││ │ │ │ │賣第三級毒品愷│現金一千元而完│ ││ │ │ │ │他命事宜,雙方│成交易。 │ ││ │ │ │ │以:「廖吳偉豪│ │ ││ │ │ │ │:喂,有聽到嗎│ │ ││ │ │ │ │,你記得之前開│ │ ││ │ │ │ │元路那邊嗎。廖│ │ ││ │ │ │ │德霖:嘿。吳偉│ │ ││ │ │ │ │豪:你現在一樣│ │ ││ │ │ │ │有嗎。廖德霖廖│ │ ││ │ │ │ │:有。吳偉豪:│ │ ││ │ │ │ │我現在在北部,│ │ ││ │ │ │ │回到南部後再打│ │ ││ │ │ │ │電話給你。廖德│ │ ││ │ │ │ │霖廖:好。」、│ │ ││ │ │ │ │「吳偉豪:你在│ │ ││ │ │ │ │睡嗎,差不多多│ │ ││ │ │ │ │久方便。廖德霖│ │ ││ │ │ │ │:你在臺南了。│ │ ││ │ │ │ │吳偉豪:在臺南│ │ ││ │ │ │ │了,看你睡到幾│ │ ││ │ │ │ │點,沒關係我等│ │ ││ │ │ │ │你。廖德霖:不│ │ ││ │ │ │ │然我準備好再打│ │ ││ │ │ │ │給你。吳偉豪:│ │ ││ │ │ │ │好。」、「廖德│ │ ││ │ │ │ │霖:你在開元路│ │ ││ │ │ │ │嗎。吳偉豪:你│ │ ││ │ │ │ │過來『其美』。│ │ ││ │ │ │ │廖德霖:你說奇│ │ ││ │ │ │ │美醫院那裡。吳│ │ ││ │ │ │ │偉豪:嘿。廖德│ │ ││ │ │ │ │霖:好。吳偉豪│ │ ││ │ │ │ │:大門啦。」、│ │ ││ │ │ │ │「吳偉豪:你要│ │ ││ │ │ │ │到了嗎。廖德霖│ │ ││ │ │ │ │:我要到了。吳│ │ ││ │ │ │ │偉豪:我在「揶│ │ ││ │ │ │ │嗎」這裡了。廖│ │ ││ │ │ │ │德霖:好。」等│ │ ││ │ │ │ │暗語約定買賣毒│ │ ││ │ │ │ │品愷他命事宜。│ │ │├──┤ ├────┼────┼───────┼───────┼──────────┤│四 │ │黃榆萍 │一百零二│廖德霖、黃榆萍│廖德霖、黃榆萍│廖德霖犯共同販賣第三││ │ │ │年十一月│於左列日期上午│聯繫完畢後,於│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三日 │四時、四時二十│該日四時二十五│壹年肆月。扣案行動電││ │ │ │ │分許,廖德霖持│分許,在黃榆萍│話壹支(含搭配門號0││ │ │ │ │用門號0九六三│位於臺南市中西│000000000號││ │ │ │ │三二四四六○號○區○○街二五八│SIM卡壹枚)沒收,││ │ │ │ │行動電話與黃榆│號六樓之八租屋│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萍持用門號0九│處樓下進行交易│臺幣壹仟元與王嫚君連││ │ │ │ │0000000│,廖德霖將第三│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七號行動電話聯│級毒品愷他命一│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王││ │ │ │ │繫買賣毒品愷他│包交與黃榆萍,│嫚君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命事宜,雙方以│並收受黃榆萍交│王嫚君犯共同販賣第三││ │ │ │ │:「黃榆萍:你│付現金五百元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 │是不是婷婷的朋│完成交易。 │壹年參月。扣案行動電││ │ │ │ │友。廖德霖:嘿│ │話壹支(含搭配門號0││ │ │ │ │,你說胖胖的嗎│ │000000000號││ │ │ │ │。黃榆萍:婷婷│ │SIM卡壹枚)沒收,││ │ │ │ │啊,你是不是婷│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婷的朋友。廖德│ │臺幣壹仟元與廖德霖連││ │ │ │ │霖:婷婷的朋友│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我不認識這個│ │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廖││ │ │ │ │人。黃榆萍:你│ │德霖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有沒有去過『永│ │ ││ │ │ │ │華六街』。廖德│ │ ││ │ │ │ │霖:喔,你是說│ │ ││ │ │ │ │歡歡嗎。黃榆萍│ │ ││ │ │ │ │:嘿。廖德霖:│ │ ││ │ │ │ │喔。黃榆萍:你│ │ ││ │ │ │ │現在有空嗎。廖│ │ ││ │ │ │ │德霖:現在喔,│ │ ││ │ │ │ │現在是有。黃榆│ │ ││ │ │ │ │萍:你在哪裡。│ │ ││ │ │ │ │廖德霖:金華路│ │ ││ │ │ │ │。黃榆萍:我在│ │ ││ │ │ │ │『五妃名人』。│ │ ││ │ │ │ │廖德霖:那什麼│ │ ││ │ │ │ │地方。黃榆萍:│ │ ││ │ │ │ │你不知道這棟大│ │ ││ │ │ │ │樓,在五妃街,│ │ ││ │ │ │ │離金華路很近,│ │ ││ │ │ │ │在西門路、錢櫃│ │ ││ │ │ │ │五妃街。廖德霖│ │ ││ │ │ │ │:我應該有印象│ │ ││ │ │ │ │。黃榆萍:五妃│ │ ││ │ │ │ │街轉進來這棟大│ │ ││ │ │ │ │樓就是。廖德霖│ │ ││ │ │ │ │:你說在『美樂│ │ ││ │ │ │ │地』那裡嗎。黃│ │ ││ │ │ │ │榆萍:不是。廖│ │ ││ │ │ │ │德霖:你待會傳│ │ ││ │ │ │ │個地址給我好了│ │ ││ │ │ │ │。黃榆萍:就五│ │ ││ │ │ │ │妃街二五八號,│ │ ││ │ │ │ │差不多多久會到│ │ ││ │ │ │ │。廖德霖:十分│ │ ││ │ │ │ │鐘。黃榆萍:你│ │ ││ │ │ │ │知道我要幹嘛吧│ │ ││ │ │ │ │。廖德霖:過去│ │ ││ │ │ │ │再講好了。黃榆│ │ ││ │ │ │ │萍:好。」、「│ │ ││ │ │ │ │廖德霖:喂,我│ │ ││ │ │ │ │到了。黃榆萍:│ │ ││ │ │ │ │好。」等暗語約│ │ ││ │ │ │ │定買賣毒品愷他│ │ ││ │ │ │ │命事宜。 │ │ │├──┼────┼────┼────┼───────┼───────┼──────────┤│五 │廖德霖 │鄭秀雲 │一百零二│廖德霖、王嫚君│王嫚君持廖德霖│廖德霖犯共同販賣第三││ │王嫚君 │ │年十一月│與鄭秀雲三人於│所購入並分裝妥│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十日中午│左列日期上午十│之第三級毒品愷│壹年肆月,扣案行動電││ │ │ │十二時許│二時三三分、三│他命一包後,單│話壹支(含搭配門號0││ │ │ │ │七分、五三分、│獨騎乘車號00│000000000號││ │ │ │ │五八分許,王嫚│三—DUU號重│SIM卡壹枚)沒收,││ │ │ │ │君使用廖德霖持│型機車,於該日│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用之門號0九六│下午一時許,至│臺幣伍佰元與王嫚君連││ │ │ │ │0000000│與鄭秀雲約定之│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號行動電話與證│臺南市仁德區中│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王││ │ │ │ │人鄭秀雲使用門│山路上臺灣高鐵│嫚君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號0九七一二四│橋下進行交易,│王嫚君犯共同販賣第三││ │ │ │ │一三三一號行動│王嫚君將第三級│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 │電話聯繫約訂購│毒品愷他命一包│壹年參月。扣案行動電││ │ │ │ │買第三級毒品愷│(約重零點八五│話壹支(含搭配門號0││ │ │ │ │他命事宜,雙方│公克),交與鄭│000000000號││ │ │ │ │以:「王嫚君:│秀雲,並收受鄭│SIM卡壹枚)沒收,││ │ │ │ │喂。鄭秀雲:你│秀雲交付現金五│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在哪裡。王嫚君│百元而完成交易│臺幣伍佰元與廖德霖連││ │ │ │ │:金華路。鄭秀│。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雲:你來永大路│ │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廖││ │ │ │ │好不好。王嫚君│ │德霖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你不要再像上│ │ ││ │ │ │ │次一樣。鄭秀雲│ │ ││ │ │ │ │:我知道,在一│ │ ││ │ │ │ │段而已。王嫚君│ │ ││ │ │ │ │:要等一下,我│ │ ││ │ │ │ │現在這邊有點忙│ │ ││ │ │ │ │,差不多十一點│ │ ││ │ │ │ │十幾分左右才會│ │ ││ │ │ │ │從市區出發。鄭│ │ ││ │ │ │ │秀雲:好,你到│ │ ││ │ │ │ │在打給我,在一│ │ ││ │ │ │ │段加油站這邊。│ │ ││ │ │ │ │」、「王嫚君:│ │ ││ │ │ │ │在哪裡。鄭秀雲│ │ ││ │ │ │ │:歸仁。王嫚君│ │ ││ │ │ │ │:可是我不知道│ │ ││ │ │ │ │路,他今天不在│ │ ││ │ │ │ │。鄭秀雲:擬就│ │ ││ │ │ │ │交流道直直下來│ │ ││ │ │ │ │。王嫚君:我不│ │ ││ │ │ │ │知道那邊,我對│ │ ││ │ │ │ │那邊不熟,你們│ │ ││ │ │ │ │騎到過來一點。│ │ ││ │ │ │ │鄭秀雲:那你知│ │ ││ │ │ │ │道哪裡。王嫚君│ │ ││ │ │ │ │:你要到歸仁交│ │ ││ │ │ │ │流道。鄭秀雲:│ │ ││ │ │ │ │對,你知道那裡│ │ ││ │ │ │ │嗎。王嫚君:我│ │ ││ │ │ │ │不知道怎麼到那│ │ ││ │ │ │ │邊,我打電話問│ │ ││ │ │ │ │他看看。」、「│ │ ││ │ │ │ │王嫚君:我騎車│ │ ││ │ │ │ │比較久喔,我快│ │ ││ │ │ │ │到,再打給你。│ │ ││ │ │ │ │鄭秀雲:你要到│ │ ││ │ │ │ │那邊。王嫚君:│ │ ││ │ │ │ │就是交流道那裡│ │ ││ │ │ │ │。」、「王嫚君│ │ ││ │ │ │ │:在SEVEN│ │ ││ │ │ │ │那裡等。鄭秀雲│ │ ││ │ │ │ │:你到那邊了嗎│ │ ││ │ │ │ │。王嫚君:我到│ │ ││ │ │ │ │家樂福這邊。鄭│ │ ││ │ │ │ │秀雲:那你再往│ │ ││ │ │ │ │下騎,在橋下那│ │ ││ │ │ │ │邊。往SEVE│ │ ││ │ │ │ │N,就是直直的│ │ ││ │ │ │ │。在高鐵下面王│ │ ││ │ │ │ │嫚君:我會迷路│ │ ││ │ │ │ │。鄭秀雲:不會│ │ ││ │ │ │ │,你再打給我,│ │ ││ │ │ │ │那邊那條路直直│ │ ││ │ │ │ │的,有很多路標│ │ ││ │ │ │ │。王嫚君:好,│ │ ││ │ │ │ │在下雨喔。」、│ │ ││ │ │ │ │「王嫚君:我到│ │ ││ │ │ │ │橋了,你在哪裡│ │ ││ │ │ │ │。鄭秀雲:上面│ │ ││ │ │ │ │是高鐵那個嗎,│ │ ││ │ │ │ │我快到了。王嫚│ │ ││ │ │ │ │君:在汽車那裡│ │ ││ │ │ │ │媽。鄭秀雲:旁│ │ ││ │ │ │ │邊是不是有加油│ │ ││ │ │ │ │站。王嫚君:超│ │ ││ │ │ │ │過了,三菱汽車│ │ ││ │ │ │ │這邊。鄭秀雲:│ │ ││ │ │ │ │好。」等暗語聯│ │ ││ │ │ │ │繫買賣毒品愷他│ │ ││ │ │ │ │命事宜。 │ │ │├──┼────┼────┼────┼───────┼───────┼──────────┤│六 │廖德霖 │鄭秀雲 │一百零二│廖德霖、王嫚君│於是日晚間九時│廖德霖犯共同販賣第三││ │王嫚君 │ │年十一月│與鄭秀雲三人於│三十三分許,由│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十日晚間│左列日期晚間八│廖德霖駕駛車號│壹年肆月,扣案第三級││ │ │ │九時許 │時十九分、三三│一0九五—V二│毒品愷他命貳拾貳包(││ │ │ │ │分、三五分、九│自小客車載王嫚│(含包裝夾鏈袋貳拾貳││ │ │ │ │時、九時十六分│君一同至與鄭秀│個,檢驗前淨重三五點││ │ │ │ │、二三分許,由│雲約定之臺南市│九五六公克、檢驗後淨││ │ │ │ │王嫚君、廖德○○○區○○○路三│重三五點四九三公克,││ │ │ │ │二人均持用門號│段「文化中心」│純質淨重合計約二三點││ │ │ │ │0000000│附近進行交易,│二二公克)、行動電話││ │ │ │ │四六七號行動電│由廖德霖將第三│壹支(含搭配門號0九││ │ │ │ │話與證人鄭秀雲│級毒品愷他命一│00000000號S││ │ │ │ │使用門號0九七│包(重約零點八│IM卡壹枚)均沒收,││ │ │ │ │0000000│五公克)交與鄭│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號行動電話聯繫│秀雲,並收受鄭│臺幣伍佰元與王嫚君連││ │ │ │ │買賣第三級毒品│秀雲交付現金五│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愷他命事宜,雙│百元而完成交易│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王││ │ │ │ │方以:「鄭秀雲│。 │嫚君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你在哪裡。王│ │王嫚君犯共同販賣第三││ │ │ │ │嫚君:等一下。│ │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 │鄭秀雲:你來『│ │壹年參月。扣案第三級││ │ │ │ │仁德』交流道那│ │毒品愷他命(含包裝夾││ │ │ │ │邊要多久。王嫚│ │鏈袋貳拾貳個,檢驗前││ │ │ │ │君:仁德交流道│ │淨重三五點九五六公克││ │ │ │ │,等一下。(換│ │、檢驗後淨重三五點四││ │ │ │ │由廖德霖接聽)│ │九三公克,純質淨重合││ │ │ │ │廖德霖:你要去│ │計約二三點二二公克)││ │ │ │ │公司嗎。鄭秀雲│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 │ │ │ │:沒有,我要在│ │配門號0000000││ │ │ │ │『仁德交流道』│ │二二二號SIM卡壹枚││ │ │ │ │,你現在可以拿│ │)均沒收,未扣案販賣││ │ │ │ │二千給我。廖德│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霖:我現在沒辦│ │與廖德霖連帶沒收,如││ │ │ │ │法過去。鄭秀雲│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我等一下打給│ │,以其與廖德霖之財產││ │ │ │ │你。」、「鄭秀│ │連帶抵償。 ││ │ │ │ │雲:喂,你現在│ │ ││ │ │ │ │沒辦法出門嗎。│ │ ││ │ │ │ │廖德霖:我要等│ │ ││ │ │ │ │公司的人來。鄭│ │ ││ │ │ │ │秀雲:去找你也│ │ ││ │ │ │ │沒辦法喔。廖德│ │ ││ │ │ │ │霖:你要借多少│ │ ││ │ │ │ │。鄭秀雲:一樣│ │ ││ │ │ │ │啊。廖德霖:借│ │ ││ │ │ │ │一千嗎。鄭秀雲│ │ ││ │ │ │ │:不夠嗎。廖德│ │ ││ │ │ │ │霖:要不然,你│ │ ││ │ │ │ │過來,我叫我朋│ │ ││ │ │ │ │友拿給你好了,│ │ ││ │ │ │ │你到『全家』再│ │ ││ │ │ │ │打給我。鄭秀雲│ │ ││ │ │ │ │:你朋友也在那│ │ ││ │ │ │ │邊嗎。廖德霖:│ │ ││ │ │ │ │對,我會先去跟│ │ ││ │ │ │ │他借。」、「王│ │ ││ │ │ │ │嫚君:你沒辦法│ │ ││ │ │ │ │過去我們店嗎。│ │ ││ │ │ │ │廖德霖:因為我│ │ ││ │ │ │ │現在在等他過來│ │ ││ │ │ │ │。要過去你們店│ │ ││ │ │ │ │裡,可以,要晚│ │ ││ │ │ │ │一點,差不多到│ │ ││ │ │ │ │你們店裡九點半│ │ ││ │ │ │ │左右。鄭秀雲:│ │ ││ │ │ │ │那你直接過去我│ │ ││ │ │ │ │們店裡好了,九│ │ ││ │ │ │ │點半前會到嗎。│ │ ││ │ │ │ │廖德霖:應該啦│ │ ││ │ │ │ │,因為我現在也│ │ ││ │ │ │ │要等他消息。」│ │ ││ │ │ │ │、「鄭秀雲:你│ │ ││ │ │ │ │朋友去找你了沒│ │ ││ │ │ │ │。廖德霖:他說│ │ ││ │ │ │ │快到了。鄭秀雲│ │ ││ │ │ │ │:想說,我去仁│ │ ││ │ │ │ │德你不用跑那麼│ │ ││ │ │ │ │遠。廖德霖:嗯│ │ ││ │ │ │ │,我要等他來。│ │ ││ │ │ │ │鄭秀雲:這樣喔│ │ ││ │ │ │ │,好啦。」、「│ │ ││ │ │ │ │鄭秀雲:好了嗎│ │ ││ │ │ │ │。廖德霖:快好│ │ ││ │ │ │ │了,差不多估計│ │ ││ │ │ │ │再五分鐘就出門│ │ ││ │ │ │ │。鄭秀雲:還要│ │ ││ │ │ │ │再五分鐘,我騎│ │ ││ │ │ │ │去找你比較快。│ │ ││ │ │ │ │廖德霖:看你啊│ │ ││ │ │ │ │。」、「(改由│ │ ││ │ │ │ │王嫚君使用電話│ │ ││ │ │ │ │)王嫚君:到哪│ │ ││ │ │ │ │裡啊。鄭秀雲:│ │ ││ │ │ │ │我們在『文化中│ │ ││ │ │ │ │心』。王嫚君:│ │ ││ │ │ │ │那就在文化中心│ │ ││ │ │ │ │等。鄭秀雲:你│ │ ││ │ │ │ │們出門了嗎。王│ │ ││ │ │ │ │嫚君:對。鄭秀│ │ ││ │ │ │ │雲:好,快一點│ │ ││ │ │ │ │喔。」等暗語聯│ │ ││ │ │ │ │繫買賣毒品愷他│ │ ││ │ │ │ │命事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