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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素輕

許枝梅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吳佳龍律師

戴勝利律師林仲豪律師被 告 梁鉦華

陳碧言林森斌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被 告 陳欲展

翁惠美王秀娟吳德為方保炎陳素苓賴楷麗黃榮燦林麗雪陳丁和許碧琼余振坤吳西湖張進烈李聰陽魏晃平王玉珠吳萬山沈萬春沈林惠卿黃張鳳玉周文雄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被 告 林政烈

林宗順王阿合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554號、第6840號、第9495號),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5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蕭素輕共同犯【附表一】編號十三至十九、二一至二三、二五至

三八、四十至四三、四五、五六、五八、六一至六三所示詐欺取財罪,共參拾肆罪,各處如前揭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壹組、磅秤貳個、陶瓷酒甕壹個;【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本;【附表五】編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新臺幣拾萬肆仟參佰貳拾元,均沒收。

許枝梅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三、四、十二至二三、二五至四三、四五、六二至六三所示詐欺取財罪,共參拾陸罪,各處如前揭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壹組、磅秤貳個、陶瓷酒甕壹個;【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本;【附表五】編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新臺幣拾萬肆仟參佰貳拾元,均沒收。

梁鉦華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十四、十六、二一、二

三、二四、二六、三十、三五、四二、四五、四八、四九、五七、五九至六三所示詐欺取財罪,共貳拾玖罪,各處如前揭編號【

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壹組、磅秤貳個、陶瓷酒甕壹個;【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本;【附表七】編號一、五至十一所示之中藥處方簽肆拾陸張、中藥材拾盒、鹿茸陸支、鹿茸切片肆包、藥頭壹箱、酒甕貳個、切鹿茸刀臺壹台、磅秤壹台,均沒收。

陳碧言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十四、十六、二一、二

三、二四、二六、三十、三五、四二、四五、四八、四九、五七、五九至六三所示詐欺取財罪,共貳拾玖罪,各處如前揭編號【

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壹組、磅秤貳個、陶瓷酒甕壹個;【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本;【附表七】編號一、五至十一所示之中藥處方簽肆拾陸張、中藥材拾盒、鹿茸陸支、鹿茸切片肆包、藥頭壹箱、酒甕貳個、切鹿茸刀臺壹台、磅秤壹台,均沒收。

陳欲展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如前揭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本沒收。

翁惠美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五至十一、二四、六十所示詐欺取財罪,共玖罪,各處如前揭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本沒收。

王秀娟共同犯【附表一】編號十五、二二、二七、二九、三一、三四所示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如前揭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壹組、磅秤貳個、陶瓷酒甕壹個;【附表五】編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新臺幣拾萬肆仟參佰貳拾元,均沒收。

吳德為共同犯【附表一】編號十五、二二、二七、二九、三一、三四所示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如前揭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壹組、磅秤貳個、陶瓷酒甕壹個;【附表五】編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新臺幣拾萬肆仟參佰貳拾元,均沒收。

方保炎共同犯【附表一】編號十八、三一至三三、三七、六八、七二至七五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如前揭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壹組、磅秤貳個、陶瓷酒甕壹個;【附表五】編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貳拾元;【附表九】編號二所示之電話簿壹本,均沒收。

陳素苓共同犯【附表一】編號十八、三一至三三、三七、六八、七二至七五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均累犯,各處如前揭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壹組、磅秤貳個、陶瓷酒甕壹個;【附表五】編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貳拾元;【附表九】編號二所示之電話簿壹本,均沒收。

賴楷麗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二五所示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壹組、磅秤貳個、陶瓷酒甕壹個,均沒收。

黃榮燦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二八、三六、三八、四十、四三、

七二、七三、七五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如前揭編號【

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壹組、磅秤貳個、陶瓷酒甕壹個,均沒收。其餘被訴於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拾壹日詐欺陳德部分無罪。

林麗雪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二八、三六、三八、四十、四三、

七二、七三、七五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如前揭編號【

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壹組、磅秤貳個、陶瓷酒甕壹個,均沒收。其餘被訴於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拾壹日詐欺陳德部分無罪。

陳丁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三九、四六所示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如前揭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壹組、磅秤貳個、陶瓷酒甕壹個,均沒收。

許碧琼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三九、四六所示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如前揭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壹組、磅秤貳個、陶瓷酒甕壹個,均沒收。

林森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四四、四六、四七、五十至五六、五八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如前揭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振坤共同犯【附表一】編號四七所示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吳西湖共同犯【附表一】編號四九、五七、五九所示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如前揭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本;【附表七】編號一、五至十一所示之中藥處方簽肆拾陸張、中藥材拾盒、鹿茸陸支、鹿茸切片肆包、藥頭壹箱、酒甕貳個、切鹿茸刀臺壹台、磅秤壹台,均沒收。

張進烈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五七所示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本;【附表七】編號一、五至十一所示之中藥處方簽肆拾陸張、中藥材拾盒、鹿茸陸支、鹿茸切片肆包、藥頭壹箱、酒甕貳個、切鹿茸刀臺壹台、磅秤壹台,均沒收。

李聰陽共同犯【附表一】編號四九、五七、五九所示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如前揭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本;【附表七】編號一、五至十一所示之中藥處方簽肆拾陸張、中藥材拾盒、鹿茸陸支、鹿茸切片肆包、藥頭壹箱、酒甕貳個、切鹿茸刀臺壹台、磅秤壹台,均沒收。

魏晃平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五十所示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王玉珠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五十所示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吳萬山共同犯【附表一】編號四七、五十、五一、五八所示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如前揭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沈萬春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五二所示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沈林惠卿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五二所示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黃張鳳玉共同犯【附表一】編號六四、六五、六七、六八、七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如前揭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二所示之電話簿壹本;【附表十】編號五所示之帳冊柒本,均沒收。

周文雄共同犯【附表一】編號六一、六四至七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共玖罪,各處如前揭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本;【附表九】編號二所示之電話簿壹本;【附表十】編號五所示之帳冊柒本,均沒收。

林政烈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七十所示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其餘被訴於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拾貳日詐欺曾秀珍部分無罪。

林宗順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七一所示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五所示之帳冊柒本,均沒收。

王阿合共同犯【附表一】編號七一所示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五所示之帳冊柒本,均沒收。

事 實

一、陳素苓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復由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41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14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1月25日易服社會勞動而執行完畢。吳西湖於94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2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復由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26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98年4月28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蕭素輕對於【附表一】編號十三至十九、二一至二三、二五至三八、四十至四三、四五、五六、五八、六一至六三部分;許枝梅對於【附表一】編號三、四、十二至二三、二五至

四三、四五、六二至六三部分;梁鉦華、陳碧言共同對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十四、十六、二一、二三、二四、

二六、三十、三五、四二、四五、四八、四九、五七、五九至六三部分;陳欲展對於【附表一】編號一、二部分;翁惠美對於【附表一】編號五至十一、二四、六十部分;王秀娟、吳德為共同對於【附表一】編號十五、二二、二七、二九、三一、三四部分;方保炎、陳素苓共同對於【附表一】編號十八、三一至三三、三七、六八、七二至七五部分;賴楷麗對於【附表一】編號二五部分;黃榮燦、林麗雪共同對於【附表一】編號二八、三六、三八、四十、四三、七二、七

三、七五部分;陳丁和、許碧琼共同對於【附表一】編號三

九、四六部分;林森斌對於【附表一】編號四四、四六、四

七、五十至五六、五八部分;余振坤對於【附表一】編號四七部分;吳西湖、李聰陽共同對於【附表一】編號四九、五

七、五九部分;張進烈對於【附表一】編號五七部分;魏晃平、王玉珠共同對於【附表一】編號五十部分;吳萬山對於附表一編號四七、五十、五一、五八;沈萬春、沈林惠卿共同對於【附表一】編號五二部分;黃張鳳玉對於【附表一】編號六四、六五、六七、六八、七一部分;周文雄對於【附表一】編號六一、六四至七一部分;林政烈對於【附表一】編號七十部分;林宗順、王阿合共同對於【附表一】編號七一部分,分別與【附表一】「行為人」欄所列之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各擔任【附表一】「行為人」欄內所記載之出資者即老闆、在各風景區找尋不特定人搭訕,鼓吹購買鹿茸即俗稱「打鳥」、謊稱中醫師媳婦俗稱「店底」或切鹿茸等「店底」助手之角色,於【附表一】所載時、地,以【附表一】「犯罪行為」欄所示之分工方式,向【附表一】羅列之被害人,佯稱紐西蘭進口紅鹿鹿茸為臺灣野生鹿茸對身體很好等如【附表一】「犯罪行為」欄之話術,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購買鹿茸。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對蕭素輕等人實施通訊監察,並由司法警察於【附表三】至【附表五】、【附表七】、【附表九】、【附表十】所示時、地,扣得許枝梅所有如【附表三】之鍘刀1組、磅秤2個、陶瓷酒甕1個;梁鉦華所有如【附表四】編號一之藍皮帳冊1本;王秀娟、吳德為所有如【附表五】編號一現金中之新臺幣(下同)104,320元;李聰陽所有如【附表七】編號一、五至十一所示之中藥處方簽46張、中藥材10盒、鹿茸6支、鹿茸切片4包、藥頭1箱、酒甕2個、切鹿茸刀臺1台、磅秤1台;黃張鳳玉所有如【附表九】編號二所示之電話簿1本;王阿合所有如【附表十】編號五所示之帳冊7本。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管轄權問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7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

一、被告王秀娟、吳西湖、沈萬春、沈林惠卿於檢察官起訴繫屬於本院時,設籍在臺南市,有渠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4份存卷可稽(見訴卷一第34頁、第59頁、第74頁、第76頁),對渠等所犯案件,本院有管轄權。

二、被告蕭素輕、許枝梅、梁鉦華、陳碧言、吳德為、方保炎、陳素苓、賴楷麗、黃榮燦、林麗雪、陳丁和、許碧琼、李聰陽、張進烈之住居所雖非在臺南市,然渠等曾參與起訴書附表一所示犯罪地在臺南市之案件,是以渠等所犯各罪,本院自有管轄權。

三、被告陳欲展之住、居所在臺中市;被告翁惠美之住、居所在屏東縣;被告林森斌、吳萬山、周文雄、林政烈之住、居所在南投縣;被告余振坤之住、居所在高雄市;被告魏晃平、王玉珠之住、居所在新北市;被告黃張鳳玉之戶籍在臺北市、居所在苗栗縣;被告林宗順、王阿合之住、居所在彰化縣,皆非本院管轄之地區;而檢察官起訴渠等之犯行亦非在臺南市,惟考量檢察官於起訴書認為:

㈠、被告陳欲展與前揭本院有管轄權之被告梁鉦華、陳碧言共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之事實。

㈡、被告翁惠美與前揭本院有管轄權之被告梁鉦華、陳碧言共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至11、24、60之事實。

㈢、被告林森斌與前揭本院有管轄權之被告陳丁和、許碧琼共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之事實。

㈣、被告余振坤與上開㈢被告林森斌共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之事實。

㈤、被告魏晃平、王玉珠與上開㈢被告林森斌共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之事實。

㈥、被告吳萬山與上開㈢被告林森斌共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

50、51、58之事實。

㈦、被告周文雄與前揭本院有管轄權之被告梁鉦華、陳碧言共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1之事實。

㈧、被告黃張鳳玉與上開㈦被告周文雄共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65、67、68、71之事實。

㈨、被告林政烈與上開㈦被告周文雄共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70之事實。

㈩、被告林宗順、王阿合與上開㈦被告周文雄共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之事實。

、綜上,足認渠等與本院有管轄權之被告,或因相牽連案件致本院取得管轄權之被告,各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之「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本院對於渠等於起訴書附表一「行為人」欄後有記載之犯嫌,應有管轄權。

貳、起訴範圍:

一、檢察官起訴本案三十位被告,對於起訴書附表一所示犯行,究竟係認為三十位被告於全部犯行皆係共犯,或僅起訴書附表一「行為人」欄所列者為該項事實之共犯,被告梁鉦華、陳碧言、周文雄之辯護人均提出質疑(見訴卷一第188頁反面、訴卷四第157頁)。惟考量起訴書第七頁載有:『查被告蕭素輕等人就附表一所示其等「各自參與」之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且經公訴檢察官當庭確認本案係以起訴書附表一「行為人」欄所列者為單位,論以共同正犯無訛,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憑(見訴卷一第176頁反面)。

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行為人」欄羅列之被告陳丁和、許碧琼、不詳女子、林森斌,然附表一編號46「老闆」欄卻記載被告許枝梅,此與起訴書附表一其餘犯行,皆是從「行為人」欄,認定其中一人為老闆,而記載「老闆」欄之情形迥異。嗣經公訴檢察官當庭確認顯係誤載後,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老闆」欄由被告許枝梅更正為被告林森斌乙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足稽(見訴卷二第126頁)。

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證人林棟樑於警詢中有關【附表一】編號四四所為之證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林森斌之辯護人既主張前揭證人之上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見訴卷二第181頁),且無法律特別規定有證據能力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被告林森斌涉犯【附表一】編號四四部分,自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被告蕭素輕、許枝梅、梁鉦華、陳碧言、陳欲展、翁惠美、王秀娟、吳德為、方保炎、陳素苓、黃榮燦、林麗雪、陳丁和、許碧琼、林森斌、余振坤、吳西湖、張進烈、李聰陽、魏晃平、王玉珠、吳萬山、沈萬春、沈林惠卿、黃張鳳玉、周文雄、林政烈、林宗順、王阿合,及被告許枝梅、梁鉦華、陳碧言、林森斌、周文雄之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有罪部分所引用之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訴卷一第183頁;訴卷二第4頁反面、第10頁、第16頁、第22頁反面、第34頁、第43頁反面、第44頁反面、第55頁、第61頁、第65頁反面、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第74頁反面至第75頁、第82頁、第92頁、第96頁反面、第104頁、第108頁反面、第114頁反面至第115頁、第132頁反面、第165頁反面、第181頁;訴卷四第61頁、第242頁),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

三、被告賴楷麗於準備程序坦承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規定,被告賴楷麗同意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乙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查(見訴卷二第29頁);嗣因除被告賴楷麗外,本案其餘共同被告僅承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而否認有違反醫師法、藥事法之行為,本院認不宜逕對被告賴楷麗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被告賴楷麗於本院審判時,對於下列認定其涉犯詐欺取財部分有罪之傳聞證據,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見訴卷五第129頁至第130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蕭素輕、許枝梅、梁鉦華、陳碧言、陳欲展、翁惠美、王秀娟、吳德為、方保炎、陳素苓、賴楷麗、黃榮燦、林麗雪、陳丁和、許碧琼、林森斌、余振坤、吳西湖、張進烈、李聰陽、魏晃平、王玉珠、沈萬春、沈林惠卿、黃張鳳玉、周文雄、林政烈、林宗順、王阿合於本院審理時,對於【附表一】各編號內之「行為人」欄,有記載渠等共同參與詐欺取財部分,均坦承犯行,且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2年4月10日農特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臺灣養鹿協會102年2月1日台鹿協字第00000000號函文各1份附卷可稽,另各有下列證據足以補強渠等自白:

㈠、被告蕭素輕涉犯【附表一】編號十三至十九、二一至二三、二五至三八、四十至四三、四五、五六、五八、六一至六三,共計34次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許枝梅、梁鉦華、陳碧言、王秀娟、吳德為、方保炎、陳素苓、賴楷麗、黃榮燦、林麗雪、林森斌、吳萬山、周文雄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騙之丁美華、羅萬發、張銀竺、莊鳳英、謝鄭月英、羅一龍、宋慶財、王明德、陳宏德、魏秀勤、李錦慧、沈榮泉、吳陳鳳春、賴豐仁、康皆明、歐秀珍、陳錦綿、謝東和、陳耀宗、黃玥瀠、林清雄、陳新德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受詐騙之王福嘉、周進忠、賴歐銘、魏秀里、林月鳳、姚正芳、蔡明貴、陳盈毓、李錦雪、楊秀螢、陳登清、陳振興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在卷可查;復有許枝梅之義竹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陳天福之玉井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梁鉦華之筆記本資料各1份存卷足稽;另扣得被告許枝梅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1組、磅秤2個、陶瓷酒甕(空)1個;【附表四】編號一所示梁鉦華所有之藍皮帳冊1本;【附表五】編號一所示王秀娟、吳德為詐欺所得之現金104,320元,堪認被告蕭素輕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許枝梅涉犯【附表一】編號三、四、十二至二三、二五至四三、四五、六二至六三,共計36次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梁鉦華、陳碧言、蕭素輕、王秀娟、吳德為、方保炎、陳素苓、賴楷麗、黃榮燦、林麗雪、陳丁和、許碧琼、林森斌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騙之鄭維熊、李風文、張正良、丁美華、羅萬發、張銀竺、莊鳳英、謝鄭月英、羅一龍、宋慶財、王明德、陳宏德、魏秀勤、李錦慧、沈榮泉、吳陳鳳春、賴豐仁、康皆明、高信裕、歐秀真、陳錦綿、鄧寶鈴、林清雄、陳新德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受詐騙之王福嘉、周進忠、黃正雄、賴歐銘、魏秀里、林月鳳、姚正芳、蔡明貴、陳盈毓、李錦雪、楊秀螢、陳登清、陳振興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在卷可查;復有許枝梅之義竹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陳天福之玉井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梁鉦華之筆記本資料各1份存卷足稽;另扣得許枝梅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1組、磅秤2個、陶瓷酒甕(空)1個;【附表四】編號一所示梁鉦華所有之藍皮帳冊1本;【附表五】編號一所示王秀娟、吳德為詐欺所得之現金104,320元,堪認被告許枝梅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㈢、被告梁鉦華、陳碧言共同涉犯【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十

四、十六、二一、二三、二四、二六、三十、三五、四二、

四五、四八、四九、五七、五九至六三,共計29次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翁惠美、許枝梅、蕭素輕、吳西湖、李聰陽、張進烈、周文雄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騙之許朝鋒、吳自發、黃國泰、李風文、蘇正義、鄭和成、柯宏聰、邱鋑基、張銀竺、羅一龍、宋慶財、黃復平、陳宏德、吳陳鳳春、陳錦綿、葉進國、吳正雄、鄭鈺融、楊秀美、黃玥瀠、林清雄、陳新德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受詐騙之王福嘉、姚正芳、連蔡佳珍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受詐騙之陳登清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在卷可憑;復有許枝梅之義竹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陳天福之玉井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陳欲展之彰化銀行車城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梁鉦華之筆記本資料各1份存卷足稽;另扣得許枝梅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1組、磅秤2個、陶瓷酒甕(空)1個;【附表四】編號一所示梁鉦華所有之藍皮帳冊1本;【附表七】編號一、五至十一所示李聰陽所有之中藥處方簽46張、中藥材10盒、鹿茸6支、鹿茸切片4包、藥頭1箱、酒甕2個、切鹿茸刀臺1台、磅秤1台,堪認被告梁鉦華、陳碧言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㈣、被告陳欲展涉犯【附表一】編號一、二,共計2次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梁鉦華、陳碧言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騙之蔡麗珍、廖黃純於警詢之證述在卷可憑;復有陳欲展之彰化銀行車城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存卷可查,且扣得【附表四】編號一所示梁鉦華所有之藍皮帳冊1本,堪認被告陳欲展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㈤、被告翁惠美涉犯【附表一】編號五至十一、二四、六十,共計9次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梁鉦華、陳碧言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欺之蘇正義、鄭和成、吳自發、黃國泰、柯宏聰、邱鋑基、黃復平、楊秀美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受詐欺之許朝鋒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在卷足稽;且有翁惠美之恆春鎮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存卷可考,另扣得【附表四】編號一所示梁鉦華所有之藍皮帳冊1本,堪認被告翁惠美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㈥、被告王秀娟、吳德為共同涉犯【附表一】編號十五、二二、

二七、二九、三一、三四,共計6次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蕭素輕、許枝梅、方保炎、陳素苓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欺之羅萬發、李錦慧、沈榮泉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受詐欺之賴歐銘、魏秀里、林月鳳、蔡明貴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在卷可憑,復有許枝梅之義竹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陳天福之玉井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梁鉦華之筆記本資料各1份存卷足稽;另扣得許枝梅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1組、磅秤2個、陶瓷酒甕(空)1個;【附表五】編號一所示王秀娟、吳德為詐欺所得之現金104,320元,堪認被告王秀娟、吳德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㈦、被告方保炎、陳素苓共同涉犯【附表一】編號十八、三一至

三三、三七、六八、七二至七五,共計10次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蕭素輕、許枝梅、王秀娟、吳德為、黃張鳳玉、周文雄、黃榮燦、林麗雪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欺之謝鄭月英、羅一龍、李錦慧、賴豐仁、陳德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受詐欺之蔡明貴、陳盈毓、李錦雪、張銀成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受詐欺之黃桂林、廖汝茲於偵訊時之證述存卷可稽,復有許枝梅之義竹郵局帳戶交易明細,何靚瑩之三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方献文之萬丹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查;另扣得許枝梅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1組、磅秤2個、陶瓷酒甕(空)1個;【附表五】編號一所示王秀娟、吳德為詐欺【附表一】編號三一所得之現金30,120元;【附表九】編號二黃張鳳玉所有之電話簿1本,堪認被告方保炎、陳素苓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㈧、被告賴楷麗涉犯【附表一】編號二五,有證人即共同被告蕭素輕、許枝梅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欺之王明德於警詢時之證述在卷可查;另扣得許枝梅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1組、磅秤2個、陶瓷酒甕(空)1個,足認被告賴楷麗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㈨、被告黃榮燦、林麗雪共同涉犯【附表一】編號二八、三六、

三八、四十、四三、七二、七三、七五,共計8次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蕭素輕、許枝梅、方保炎、陳素苓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騙之魏秀勤、吳陳鳳春、康皆明、歐秀真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受詐欺之陳振興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在卷可查;另有許枝梅之義竹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方献文之萬丹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存卷可稽,復扣得許枝梅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1組、磅秤2個、陶瓷酒甕(空)1個在案,足認被告黃榮燦、林麗雪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㈩、被告陳丁和、許碧琼共同涉犯【附表一】編號三九、四六,共計2次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許枝梅、林森斌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欺之高信裕、鄧寶鈴於警詢之證述存卷可憑,並有許枝梅之義竹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林森斌之鹿谷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附卷可參,且扣得許枝梅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鍘刀1組、磅秤2個、陶瓷酒甕(空)1個在案,足認被告陳丁和、許碧琼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林森斌涉犯【附表一】編號四四、四六、四七、五十至

五六、五八,共計11次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丁和、許碧琼、余振坤、吳萬山、魏晃平、王玉珠、沈萬春、沈林惠卿、蕭素輕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欺之牟鐔渠、郭春男、陳耀宗於警詢及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受詐欺之鄧寶鈴、胡瓊麗、邱素美、張取、廖明本、吳東河、謝東和於警詢時之證述,及證人林棟樑於本院之結證附卷可稽,復有林森斌之鹿谷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林森斌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余振坤涉犯【附表一】編號四七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森斌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欺之牟鐔渠於警詢及審理時之證述在卷可憑,且有林森斌之鹿谷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余振坤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吳西湖、李聰陽共同涉犯【附表一】編號四九、五七、五九,共計3次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梁鉦華、陳碧言、張進烈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欺之吳正雄、鄭鈺融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受詐欺之蔡佳珍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之證述存卷可查,亦有吳西湖之白河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份附卷可稽;復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梁鉦華所有之藍皮帳冊1本;【附表七】編號一、五至十一李聰陽所有之中藥處方簽46張、中藥材10盒、鹿茸6支、鹿茸切片4包、藥頭1箱、酒甕2個、切鹿茸刀臺1台、磅秤1台在案,足認被告吳西湖、李聰陽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張進烈涉犯【附表一】編號五七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梁鉦華、陳碧言、吳西湖、李聰陽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欺之連蔡佳珍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之證述可佐,且有吳西湖之白河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份附卷可稽;復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梁鉦華所有之藍皮帳冊1本;【附表七】編號一、五至十一李聰陽所有之中藥處方簽46張、中藥材10盒、鹿茸6支、鹿茸切片4包、藥頭1箱、酒甕2個、切鹿茸刀臺1台、磅秤1台在案,足認被告張進烈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魏晃平、王玉珠共同涉犯【附表一】編號五十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森斌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欺之證人郭春男於警詢及審理時之證述附卷可稽,且有林森斌之鹿谷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份存卷可考,足認被告魏晃平、王玉珠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沈萬春、沈林惠卿共同涉犯【附表一】編號五二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森斌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欺之邱素美於警詢時之證述可佐,且有林森斌之鹿谷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沈萬春、沈林惠卿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黃張鳳玉涉犯【附表一】編號六四、六五、六七、六八、七一,共計5次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周文雄、方保炎、陳素苓、林宗順、王阿合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欺之趙桂英、曾國泰於警詢時證述,證人即受詐欺之王竹寶、馬德富、張銀成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存卷足查,且有何靚瑩之三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附卷可稽,另扣得【附表九】編號二被告黃張鳳玉所有之電話簿1本;【附表十】編號五王阿合所有之之帳冊7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黃張鳳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周文雄涉犯【附表一】編號六一、六四至七一,共計9次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梁鉦華、陳碧言、方保炎、陳素苓、林政烈、林宗順、王阿合、蕭素輕、黃張鳳玉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欺之黃玥瀠、趙桂英、曾國泰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受詐欺之王竹寶、陳文彰、馬德富、張銀成、曾秀珍、邱月桃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附卷可佐;且有何靚瑩之三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存卷可參;又扣得【附表四】編號一梁鉦華之藍皮帳冊1本、【附表九】編號二被告黃張鳳玉所有之電話簿1本;【附表十】編號五王阿合所有之之帳冊7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周文雄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林政烈涉犯【附表一】編號七十部分,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周文雄、證人即受詐欺之邱月桃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明確,亦有何靚瑩之三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存卷可佐,足認被告林政烈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林宗順、王阿合共同涉犯【附表一】編號七一部分,有證人即共同被告周文雄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欺之證人曾國泰於警詢時之證述附卷可查;且有何靚瑩之三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存卷可考;另扣得【附表十】編號五王阿合所有之之帳冊7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林宗順、王阿合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被告吳萬山固不諱言【附表一】編號四七、五十、五一、五八所示時、地,在場切鹿茸,知悉其他共犯有詐騙等情,惟僅承認幫助詐欺之犯行,惟查:

㈠、被告吳萬山不諱言部分,有證人即即共同被告余振坤、林森斌、魏晃平、王玉珠、蕭素輕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證人即受詐欺之證人牟鐔渠、郭春男、胡瓊麗、陳耀宗於警詢及審理時之證述,此部分應堪認定。

㈡、【附表一】編號五八之證人陳耀宗於警詢時證稱:屋內有位自稱「中醫師」女子出來,跟「方太太」打招呼,她們對話聲稱該中藥很有療效,骨刺已經痊癒,她們這次要拿的中藥及鹿茸到了,並說我們如果有興趣,可以將她原本預留給「方太太」的鹿茸挪出一部分賣給我,並說該本土野生鹿茸係他於多月前拿現金向原住民預定,直到前日才收到鹿茸,他說該本土野生鹿茸相當珍貴,可遇不可求,而且數量稀少,我想我有膝蓋痠痛的情形,所以不疑有詐,就向他購買野生鹿茸156兩、中藥材一批、泡中藥之藥盅共購買28萬8千8百元,當天由現場另一位切鹿茸男子吳萬山帶我到鹿谷鄉一間臺中銀行ATM提領現金10萬元交給吳萬山,返家路上我心中就懷疑有被騙感覺等語(見警卷⑴之2第1113頁、第1116頁),由證人陳耀宗之證述可知被告吳萬山曾向陳耀宗收取詐騙款項乙情。

㈢、參以檢察官曾聲請對於被告吳萬山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施以通訊監察,經本院核准後,其間曾監聽到被告吳萬山與林森斌、林秀梅有下列之通話內容,有被告吳萬山之警詢筆錄、本院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附卷可查(見警卷⑴之2第811頁、警卷⑴之4第2166頁至第2167、第2212頁、第2213頁):

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年3月22日15時47分07秒之通訊監察內容:

A(吳萬山):董仔你在忙嗎?B(林森斌):對。

A(吳萬山):剛剛崑仔有作一個80兩的,你知不知道?B(林森斌):嗯。

A(吳萬山):對方有領104,200給我,還欠4萬5千元而已

,等一下我叫坤仔拿資料上去給你,因為我要去載大仔啦!B(林森斌):好。

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年3月24日18時07分51秒之通訊監察內容:

A(吳萬山):剛剛那一攤的錢,我寄在阿輕那裡。

B(林秀梅):好。

A(吳萬山):今天沈仔作8斤,我現在只剩下4斤多而已,

你要再拿給我,那支道具已經切下去了喔!B(林秀梅):我已經有另外再叫了。

A(吳萬山):好。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年3月25日9時20分36秒之通訊監察內容:A(吳萬山):你還在睡覺喔?B(林秀梅):剛起來。

A(吳萬山):你要下來嗎?B(林秀梅):你那裡道具都沒有了嗎?A(吳萬山):道具只剩下那一支4斤多的而已,你等一下拿3、4支小支的下來。

B(林秀梅):我等宅急便過來之後再下去。

A(吳萬山):好。

由上述第一則被告吳萬山與林森斌之對話可知,被告吳萬山有參與收受價金之行為,顯見證人陳耀宗所稱:自臺中銀行ATM提領現金10萬元交給吳萬山等語,應堪採信,被告吳萬山不僅在現場切鹿茸,亦有收受詐欺款項之構成要件行為。何況,由上述第二、三則,被告吳萬山與林秀梅對話堪認被告吳萬山有將部分鹿茸當作行騙之道具甚明。

㈣、再者,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森斌於警詢時證稱:蕭素輕是主持店底,吳萬山是當蕭素輕助手,一起在店底搭配;我是依大家所認定公平的行規,司機「打鳥」抽五成,中醫師或家屬身分者,每賣出一兩鹿茸抽250元,助手吳萬山我是一月薪3萬元聘用等語(見警卷⑴之2第850頁、第852頁),益徵被告吳萬山係基於詐欺之犯意,與蕭素輕等人共同搭檔配合,使【附表一】編號四七、五十、五一、五八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以高於市價甚多之金額購買自紐西蘭進口鹿茸。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蕭素輕、許枝梅、梁鉦華、陳碧言、陳欲展、翁惠美、王秀娟、吳德為、方保炎、陳素苓、黃榮燦、林麗雪、陳丁和、許碧琼、林森斌、余振坤、吳西湖、張進烈、李聰陽、魏晃平、王玉珠、吳萬山、沈萬春、沈林惠卿、黃張鳳玉、周文雄、林政烈、林宗順、王阿合前揭犯行,均堪認定,咸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部分:

一、上開被告各為【附表一】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經修正,並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該次修正並增訂第339條之4。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將罰金額度從修正前之3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各被告而言顯較不利;又增訂之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除【附表一】編號十九外,其餘部分,均由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自該當新增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要件,惟此加重詐欺罪之新增規定,在刑度上明顯對各被告較為不利,是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各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二、核①被告蕭素輕對於【附表一】編號十三至十九、二一至二

三、二五至三八、四十至四三、四五、五六、五八、六一至六三所示34次;②被告許枝梅對於【附表一】編號三、四、十二至二三、二五至四三、四五、六二至六三所示36次;③被告梁鉦華【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十四、十六、二一、

二三、二四、二六、三十、三五、四二、四五、四八、四九、五七、五九至六三所示29次;④被告陳碧言對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十四、十六、二一、二三、二四、二六、

三十、三五、四二、四五、四八、四九、五七、五九至六三所示29次;⑤被告陳欲展對於【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2次;⑥被告翁惠美對於【附表一】編號五至十一、二四、六十所示9次;⑦被告王秀娟對於【附表一】編號十五、二二、二七、二九、三一、三四所示6次;⑧被告吳德為對於【附表一】編號十五、二二、二七、二九、三一、三四所示6次;⑨被告方保炎對於【附表一】編號十八、三一至三三、

三七、六八、七二至七五所示10次;⑩被告陳素苓對於【附表一】編號十八、三一至三三、三七、六八、七二至七五所示10次;⑪被告賴楷麗對於【附表一】編號二五;⑫被告黃榮燦對於【附表一】編號二八、三六、三八、四十、四三、

七二、七三、七五所示8次;⑬被告林麗雪對於【附表一】編號二八、三六、三八、四十、四三、七二、七三、七五所示8次;⑭被告陳丁和對於【附表一】編號三九、四六所示2次;⑮被告許碧琼對於【附表一】編號三九、四六所示2次⑯被告林森斌對於【附表一】編號四四、四六、四七、五十至五六、五八所示11次;⑰被告余振坤對於【附表一】編號四七;⑱被告李聰陽對於【附表一】編號四九、五七、五九所示3次;⑲被告吳西湖對於【附表一】編號四九、五七、五九所示3次;⑳被告張進烈對於【附表一】編號五七;㉑被告魏晃平對於【附表一】編號五十;㉒被告王玉珠對於【附表一】編號五十;㉓被告吳萬山對於附表一編號四七、五

十、五一、五八所示4次;㉔被告沈萬春對於【附表一】編號五二;㉕被告沈林惠卿對於【附表一】編號五二;㉖被告黃張鳳玉對於【附表一】編號六四、六五、六七、六八、七一所示5次;㉗被告周文雄對於【附表一】編號六一、六四至七一所示9次;㉘被告林政烈對於【附表一】編號七十;㉙被告林宗順對於【附表一】編號七一;㉚被告王阿合對於【附表一】編號七一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蕭素輕、許枝梅、梁鉦華、陳碧言、陳欲展、翁惠美、王秀娟、吳德為、方保炎、陳素苓、黃榮燦、林麗雪、陳丁和、許碧琼、林森斌、余振坤、吳西湖、張進烈、李聰陽、魏晃平、王玉珠、吳萬山、沈萬春、沈林惠卿、黃張鳳玉、周文雄、林政烈、林宗順、王阿合於上開所示【附表一】各編號內,分別與【附表一】「行為人」欄所列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蕭素輕上開所示34罪;被告許枝梅上開所示36罪;被告梁鉦華、陳碧言上開所示各29罪;被告陳欲展上開所示2罪;被告翁惠美上開所示9罪;被告王秀娟、吳德為上開所示各6罪;被告方保炎、陳素苓上開所示各10罪;被告黃榮燦、林雪麗上開所示各8罪;被告陳丁和、許碧琼上開所示各2罪;被告林森斌上開所示11罪;被告李聰陽、吳西湖上開所示3罪;被告吳萬山上開所示4罪;被告黃張鳳玉上開所示5罪;被告周文雄上開所示9罪間,犯意各別,時、地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陳素苓、吳西湖曾犯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附卷可稽(見訴卷五第280頁至第281頁、第290頁至第291頁),被告陳素苓、吳西湖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被告陳素苓故意犯【附表一】編號十八、三一至三三、三七、六八、七二至七五;而被告吳西湖故意犯【附表一】編號四九、五七、五九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陳素苓、吳西湖所犯前揭之罪加重其刑。

六、被告梁鉦華、陳碧言、林森斌之辯護人雖認為本案被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對於被告所犯各罪應論以「集合犯」等語。惟查:

㈠、按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係指以犯同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為日常之職業、賴以維生而言,本質上乃多數詐欺行為之集合。修正後刑法雖將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並不影響行為人之行為原係多數詐欺犯罪之本質,自應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5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由【附表一】所示各犯行可知,擔任打鳥角色之被告於各風景區,物色被害人,依據各被害人之特徵,隨機應變其詐欺手法,顯見其犯意各別,核與前揭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58號判決意旨相符,渠等所犯各罪間自難逕論以集合犯。

肆、科刑部分:

一、本院審酌被告蕭素輕、許枝梅、梁鉦華、陳碧言、陳欲展、翁惠美、王秀娟、吳德為、方保炎、陳素苓、賴楷麗、黃榮燦、林麗雪、陳丁和、許碧琼、林森斌、余振坤、吳西湖、張進烈、李聰陽、魏晃平、王玉珠、吳萬山、沈萬春、沈林惠卿、黃張鳳玉、周文雄、林政烈、林宗順、王阿合利用國人普遍認為鹿茸有益身體之觀念,將進口之鹿茸謊稱為高價之臺灣土本鹿茸,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為父母或親人,抑或為自己之身體健康而受騙並購買鹿茸,讓渠等牟取高利潤,渠等動機、行為均可議。又被告蕭素輕曾以相似手法出售鹿茸,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3017號為緩起訴處分;被告張進烈亦有賣鹿茸詐騙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445號為緩起訴處分;被告沈萬春亦有賣偽造之鹿茸藥酒,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減為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確定,有被告蕭素輕、張進烈、沈萬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蕭素輕、張進烈、沈萬春不知珍惜司法機關給予自新之機會,再犯類似之詐欺犯行;另被告許枝梅有賭博前科、被告梁鉦華有詐欺前科、被告吳德為有竊盜、詐欺、偽造有價證券之前科、被告方保炎有違反稅捐稽徵法之前科、被告黃榮燦有竊盜之前科、被告陳丁和有違反稅捐稽徵法之前科、被告林森斌有毀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緩起訴之紀錄、被告余振坤有侵占之前科、被告李聰陽有殺人未遂、恐嚇、偽造文書之前科、被告吳萬山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之前科、被告黃張鳳玉有違反藥事法之前科、被告林宗順有過失傷害之前科,有前揭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雖不構成累犯,仍難認前揭被告素行良好;至於被告陳碧言、陳欲展、翁惠美、王秀娟、賴楷麗、林麗雪、許碧琼、魏晃平、王玉珠、沈林惠卿、周文雄、林政烈、王阿合先前並無經法院科刑之紀錄,素行尚佳。再衡以渠等於【附表一】擔任之角色不同,罪責評價應有所差異;兼衡渠等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所承擔之刑罰應有所區分;再思以渠等坦承詐欺取財之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復斟酌各該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定應執行刑;

㈠、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適用範圍之規定,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被告蕭素輕、許枝梅、梁鉦華、陳碧言、陳欲展、翁惠美、王秀娟、吳德為、方保炎、陳素苓、黃榮燦、林雪麗、陳丁和、許碧琼、林森斌、李聰陽、吳西湖、吳萬山、黃張鳳玉、周文雄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皆受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諭知,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不併合處罰之情況,是修正後之規定對上開被告並無較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

㈡、考量被告蕭素輕、許枝梅、梁鉦華、陳碧言、陳欲展、翁惠美、王秀娟、吳德為、方保炎、陳素苓、黃榮燦、林雪麗、陳丁和、許碧琼、林森斌、李聰陽、吳西湖、吳萬山、黃張鳳玉、周文雄所犯各犯行侵害之法益相同,各罪彼此間隔不遠,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再審酌渠等詐欺取財之次數、模式、所得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參以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賦予法官在該條所定最低刑度及最高刑度間,衡量具體個案情節輕重,給予適當之定執行刑等因素,爰對前揭被告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應較妥適。

三、對於被告陳碧言、王秀娟、賴楷麗、林麗雪、陳丁和、許碧琼、余振坤、魏晃平、王玉珠、沈林惠卿、林政烈、林宗順、王阿合諭知緩刑之理由:

㈠、被告陳碧言、王秀娟、賴楷麗、林麗雪、許碧琼、魏晃平、王玉珠、沈林惠卿、林政烈、林宗順、王阿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被告之前案紀錄表12份在卷可按(見訴卷五第272頁、第275頁、第282頁、第284頁、第286頁、第295頁、第296頁、第300頁、第304頁、第307頁、第305頁至第306頁);而被告陳丁和雖曾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35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嗣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見訴卷五第285頁);被告余振坤曾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7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嗣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見訴卷五第288頁至第289頁)。

㈡、本院考量被告陳碧言為被告梁鉦華之妻、被告王秀娟為被告吳德為之前配偶、被告林麗雪為被告黃榮燦之前配偶、被告沈林惠卿為被告沈萬春之妻等節,有被告陳碧言、王秀娟、林麗雪、沈林惠卿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4份在卷可憑(見訴卷一第26頁、第34頁、第49頁、第76頁),而被告梁鉦華、吳德為、黃榮燦、沈萬春業經本院論罪科刑,倘渠等夫妻因無法易科罰金,同時入監服刑,渠等家庭勢必陷入困境,徒生社會問題。另被告賴楷麗、陳丁和、許碧琼、余振坤、魏晃平、王玉珠、林政烈、王阿合、林宗順所涉詐欺次數,依據檢察官起訴部分僅一次或二次,並非擔任老闆之角色,且均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是以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對於被告陳碧言、王秀娟、賴楷麗、林麗雪、陳丁和、許碧琼、余振坤、魏晃平、王玉珠、沈林惠卿、林政烈、王阿合、林宗順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諭知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

㈢、被告陳碧言雖得暫免徒刑執行,然斟酌被告陳碧言所涉犯之詐欺取財案件達29件,次數不低,本院認為促使被告陳碧言於緩刑期內,能深知戒惕,建立其正確之價值觀,宜賦予其適當之社會處遇,以導正其行為,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其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勵自新,並依據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㈣、前揭被告倘於緩刑期間再故意犯他罪,或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內,應履行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自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或第75條之1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伍、沒收:

一、警方於【附表三】所示時、地,查扣被告許枝梅所有之鍘刀1組、磅秤2個、陶瓷酒甕1個,其中鍘刀、磅秤係被告許枝梅作為切鹿茸、秤鹿茸重量給客人看,陶甕則作為浸泡鹿茸器具乙節,業據被告許枝梅於警詢供述明確(見警卷㈠之1第39頁),是以鍘刀、磅秤為供犯罪所用;而陶甕則為犯罪預備之用,分別依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許枝梅所犯之【附表一】編號三、四、十二至二三、二五至四三、四五、六二至六三之各被告「主文欄」宣告沒收。

二、扣得【附表四】編號一藍皮帳冊1本,係被告梁鉦華所有,用以紀錄販賣【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十四、十六、二一、二三、二四、二六、三五、四二、四五、四八、四九、五

七、五九、六一至六三之鹿茸交易明細乙情,有被告梁鉦華之警詢筆錄及該帳冊各1份在卷可查(見警卷㈠之1第13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梁鉦華所犯之【附表一】上開編號之各被告「主文欄」宣告沒收。

三、在【附表五】編號一扣得現金53萬1千元,其中部分為被告吳德為、王秀娟販賣鹿茸所抽成之不法所得,而抽成係以被詐騙金額之二至三成抽佣等情,業據被告吳德為、王秀娟於警詢陳述明確(見偵卷五第22頁反面至第23頁、第43頁反面、第45頁反面),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解釋原則,即在被告吳德為、王秀娟所犯【附表一】編號十五、二二、二七、二九、三一、三四詐得金額之二成,分別為12,000元、21,000元、30,100元、7,200元、30,120元、3,900元,認定為被告吳德為、王秀娟犯罪所得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附表一】編號十五、二二、二七、二九、三一、三四之各被告「主文欄」宣告沒收;至剩餘之426,680元,尚無證據認為與本案有關,爰不予沒收之宣告。

四、警方於【附表七】編號一、五至十一,扣得被告李聰陽所有之中藥處方簽46張、中藥材10盒、鹿茸6支、鹿茸切片4包、藥頭1箱、酒甕2個、切鹿茸刀臺1台、磅秤1台,均為被告李聰陽所有,除切鹿茸刀臺、磅秤是作為切鹿茸、秤重外,其餘皆是欲販賣觀光客浸泡鹿茸之用等情,業經被告李聰陽供述屬實(見警卷㈠之1第279頁至第280頁),是以上開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李聰陽所犯之【附表一】編號四九、五七、五九之各被告「主文欄」宣告沒收。

五、警方於【附表九】編號二,扣得被告黃張鳳玉所有之電話簿1本是作為被告黃張鳳玉查詢出售鹿茸與【附表一】編號六

四、六五、六七、六八之對象、聯絡電話、賣出兩數之用,業經被告黃張鳳玉於警詢供陳在卷(見警卷⑴之1第235頁、第242頁),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黃張鳳玉所犯之前揭編號之各被告「主文欄」宣告沒收。

六、【附表十】編號五之被告王阿合之帳冊7本是被告王阿合登錄販賣鹿茸對象之資料,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王阿合所犯之【附表一】編號七一之各被告「主文欄」宣告沒收。

七、至警方①於【附表二】編號一、二扣得之鹿茸酒1桶、鹿茸及中藥藥渣1甕,係身分不詳之客人退貨與被告許枝梅(見警卷㈠之1第39頁),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②於【附表四】編號二、三扣得電話簿(紅皮)1本、電話簿(白色便條紙)1本,是被告梁鉦華與親友聯絡之簿冊(見警卷㈠之1第130頁),顯與本案無關;③【附表五】編號二至五扣得之被告王秀娟郵局存摺1本、土銀提款卡1張、白河區農會提款卡1張、郵局提款卡1張,乃係被告王秀娟日常生活使用(見偵卷五第43頁反面至第44頁),與本案無關;④【附表六】編號一、二扣得被告林森斌之鹿茸酒2罈是被告林森斌家人自己浸泡飲用,牛樟木2塊是人家送給林森斌乙節,業據被告林森斌之妻林秀梅於警詢供述在卷(見警卷㈠之1第321頁),與本案無涉;⑤【附表七】編號二至四扣得之郵政無摺存款單4張、匯款資料單1張(內有寫吳西湖戶名及局帳號)、空白郵政無摺存款單15張,並非被告李聰陽所有,業據被告李聰陽於警詢陳述明確(見警卷⑴之1第279頁),難認與本案有關;⑥【附表八】扣得李聰陽鹿谷鄉農會存摺1本,顯與本案無關;⑦【附表九】編號一、三被告黃張鳳玉所有之帳冊1本、郵局存摺1本、聯絡紙條6張,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⑧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五至十一之藥帖單18張、中藥材9盒、空酒甕3罐、切割台1座、磅秤1台、鹿茸(已切割)1箱(共14斤)、鹿茸3支(共17斤)是邱應森所有,作為販賣鹿茸所用,然邱應森並非本案之被告,且該扣案物亦與本案無關。⑨【附表十】編號一至四、六、七扣案之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ANYCALL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ANYCALL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各1支、王阿合農會存款簿2本、帳冊2張、金山農會萬里分會帳號1張,為被告王阿合所有,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⑩【附表十一】被告林宗順所有之鹿茸(生冷凍,約12台斤重)1箱、鹿茸藥酒1甕、鹿茸藥酒1甕,為被告林宗順自己購買、飲用,且係在被告林宗順住處查扣,難認係渠等作為販賣鹿茸所用。⑪【附表十二】施玉玲所有之鹿茸32箱、【附表十三】鄭登煌所有之統一發票10張、估價單2張、鹿茸(A箱)146公斤、鹿茸(B箱)110公斤、採樣鹿茸0.16公斤,因施玉玲非本案被告,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上開①至⑪部分,爰皆不予沒收之宣告。

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起訴意旨另認:被告蕭素輕、許枝梅、梁鉦華、陳碧言、陳欲展、翁惠美、王秀娟、吳德為、方保炎、陳素苓、賴楷麗、黃榮燦、林麗雪(被告黃榮燦、林麗雪此部分不包括【附表一】編號七四,詳如後述之無罪諭知部分)、陳丁和、許碧琼、林森斌、余振坤、吳西湖、張進烈、李聰陽、魏晃平、王玉珠、吳萬山、沈萬春、沈林惠卿、黃張鳳玉、周文雄、林政烈(被告林政烈此部分不包括【附表一】編號六九,詳如後述之無罪諭知部分)、林宗順、王阿合及其他年籍不詳成年人,均明知為病患施行問診、診斷、開立處方等均屬醫師法第28條所稱之醫療業務,應由醫師親自執行;製造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樣品,於繳納費用後,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製造;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即屬偽藥,竟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製造偽藥、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店底」所示之地點,作為實施診斷、用藥、製造及販賣偽藥之診間,以把脈、觀色、觸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為醫療行為,並販賣浸泡中藥材之鹿茸藥酒等物,因認前揭被告亦皆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偽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檢察官認上開被告共同涉犯製造偽藥、販賣偽藥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嫌,係以上開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或偵訊時之證述,另扣得【附表二】至【附表十三】所示之物,為其論罪之主要依據。

四、上揭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皆否認有何違反藥事法、醫師法之犯行,均辯稱:我們沒有假冒中醫師,也沒有製作或販賣偽藥等語。被告許枝梅之辯護人以:被告許枝梅所為於【附表一】所為之目的,並非「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而係為獲取被害人之信任以銷售鹿茸者,是出於詐欺犯意所為,不屬於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醫療業務行為;且被告許枝梅是出售鹿茸、酒甕及中藥材,並非已泡製完成、加工過之鹿茸酒,不屬於「藥品」,難認是藥事法第20條所規定之偽藥,遑論有販賣偽藥等語,為被告許枝梅辯護。被告梁鉦華、陳碧言、林森斌之辯護人則以:被告梁鉦華、陳碧言、林森斌所販賣之鹿茸為新鮮原料,未加工產生物理化學變化,且被告梁鉦華、陳碧言、林森斌認知鹿茸有如人

參、龜板等國人耳熟能詳之藥材,且鹿茸係屬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故被告梁鉦華、陳碧言、林森斌並無製造或販賣偽藥可言;另有少數被害人稱某些其他被告有把脈、觸診之行為,然被告梁鉦華、陳碧言、林森斌對於擔任店底之人施以何種手法行騙無能介入;且從被害人取得之藥包明細可知,均非把脈、觸診所為之處方,更可知渠等並非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疑似把脈、觸診行為僅係為促使被害人購買鹿茸所使用之詐術等詞,為被告梁鉦華、陳碧言、林森斌置辯。被告周文雄之辯護人另以:擔任店底者並未對被告周文雄所涉犯之9位被害人為問診、把脈而施以診斷等醫療行為,打鳥者誇大鹿茸療效,僅係騙取被害人高價購買鹿茸之詐術手法而已,難認是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有違反醫師法第28條構成要件;被告周文雄僅將鹿茸切片,未有進一步將中藥材、鹿茸浸泡在米酒內,並無藥事法製造偽藥之行為,難認被告周文雄構成製造及販賣偽藥罪等情,為被告周文雄辯護。

五、本院認為前揭被告涉嫌違反醫師法無罪之理由:

㈠、前揭被告於警詢時曾提及有人佯稱為「中醫師」者,計有被告黃榮燦、林麗雪、陳丁和、許碧琼、余振坤,然被告黃榮燦、林麗雪、陳丁和、許碧琼、余振坤於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有違反醫師法之犯行,是渠等警詢筆錄內所記載之自白,是否出於被告之自由意思,且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是否相符,應先予調查?

1、按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犯罪嫌疑人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準用同法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詢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於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詢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770號判決可資參照。再者,所謂自白,乃行為人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陳述之意。行為人於訴訟上(審判上)或訴訟外(審判外)對犯罪事實為具體、明確、肯定之陳述,應係自白;單純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則非自白,自不待言。至於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所陳述,而未明白承認或否認,是否屬於自白,事實審法院應審酌個案具體情形,諸如是否出於自由意志,兼及陳述之時間、場合、動機、對象、態度、內容等事項,審慎認定之,亦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

2、本院欲勘驗被告黃榮燦、林麗雪、陳丁和、許碧琼、余振坤之警詢錄音是否與筆錄相符,發覺卷內並無被告黃榮燦、林麗雪、陳丁和、許碧琼、余振坤之警詢錄音資料,遂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詢有無被告黃榮燦、林麗雪、陳丁和、許碧琼、余振坤之警詢筆錄錄音(影)資料,經函覆:本案警詢錄音部分,經查詢僅餘有被告黃榮燦、林麗雪部分留存電子檔等情,有本院函稿、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年5月31日南市警刑大偵七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各1份附卷可查(見訴卷三第55頁至第58頁),揆諸上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770號判決意旨,難認被告陳丁和、許碧琼、余振坤於警詢中自白有人佯稱為「中醫師」乙事。

3、嗣本院勘驗被告黃榮燦、林麗雪之警詢筆錄中有記載「中醫師」之筆錄錄音光碟,其中被告黃榮燦部分如【附表十四】所示內容,期間警詢製作過程平和,惟被告黃榮燦並未主動提及有中醫師乙情,多為警察誘導,被告黃榮燦再予「嗯嗯」、「對啊!對啊」或「是啦!是啦」回應;另被告林麗雪部分如【附表十五】所列內容,期間警詢製作過程平和,然被告林麗雪有明確提及蕭素輕假扮中醫師媳婦,但筆錄內卻未記載,另被告林麗雪從未報表示何人假扮中醫師,但警方詢問時,卻一直提及中醫師等節,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查(見訴卷三第69頁至第73頁)

4、比對被告黃榮燦、林麗雪前揭警詢筆錄與本院勘驗筆錄後,可知被告黃榮燦、林麗雪並未如警詢筆錄所記載,明確說出「白河店底是蕭素輕假扮中醫師,無助手。」、「需要配合假扮中醫師之人安排時間。」(見警卷⑴之2第755頁、第776頁),且被告林麗雪則是表示蕭素輕假扮中醫師媳婦,並非中醫師;參以被告黃榮燦回答「嗯嗯」、「對啊!對啊」或「是啦!是啦」時,警方之提問過程,如下:

(警 察):導入主題就是說我來這邊看中醫師,人家報哪

一間,多好有多好,是不是差不多這樣?(黃榮燦):嗯嗯。對對對。

(警 察):先閒聊。再來導入主題就是說,去找人家介紹

有名的中醫師看病開藥方這樣。看什麼病這樣。

(警 察):就是算說,今天剛好有跟人家約好要去看,找

這個中醫師,看對方有沒有要去,這樣嗎?(黃榮燦):沒有,我們沒有約他,讓他自己認為不錯。他有需要就會想跟我們去這樣。

(警 察):要去尋名醫。

(黃榮燦):對啦,對啦。

(警 察):介入主題要尋找名醫。

(警 察):對方算是有心動,就要跟你們走。

(黃榮燦):呴啦,呴啦。

(警 察):會主動一起前往啦?就這樣而已。

(警 察):就是比如說跟客人先聊天,然後再說你們有酸

痛,已經約好時間要去找這個中醫師還是拳頭師傅,對方算是聽一聽覺得有效果就跟你們去這樣?(黃榮燦):是啦。是啦。

由警方提問「這個中醫師」、「還是拳頭師傅」等詞,難認被告黃榮燦警詢所謂「是啦。是啦。」,即是自白現場有人假冒中醫師乙情。故從上開被告黃榮燦、林麗雪製作警詢筆錄時之態度、內容,揆諸前揭最高法院99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意旨,難認被告黃榮燦、林麗雪於警詢時自白有人假扮中醫師乙事。

5、小結:除上開被告黃榮燦、林麗雪、陳丁和、許碧琼、余振坤於警詢曾提及有人假冒中醫師外,其餘被告皆未有證據證明曾經表示現場有人假冒中醫師乙情,故難認本案被告有自白違反醫師法之事實。

㈡、【附表一】編號六、七、十六、十八至二十、二三、二四、

二九、三十、三二、三三、四六至四九、五一、五三至五六、五九、六三、六四、六六、六八、七四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或偵訊時,並未提及購買鹿茸時,有人施以醫療行為或自稱中醫師或中醫師家屬等情,有前揭之被害人警詢或偵訊筆錄各1份附卷可佐(詳如【附表十六】之索引),是以多數被害人僅認為遭被告詐欺,而未認為被告等人有違反醫師法之行為。

㈢、而【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八至十二、十五、十七、二一、

二二、二六、二七、三六、四一、四三至四五、五十、五二

五七、五八、六十、六二、六五、六七、六九至七一、七五所載之被害人於警詢或偵訊時,雖有提及有人自稱中醫師或中醫師媳婦,但無醫療行為等節,有前揭之被害人警詢或偵訊筆錄各1份附卷可佐(詳如【附表十七】之索引),故被告顯係以自稱中醫師或中醫師媳婦等話術,始上開被害人陷於錯誤,此為詐術,然渠等卻無醫療行為,難認有何違反醫師法之犯行。

㈣、本案僅少數被害人曾證稱賣鹿茸者有施以把脈或檢查身體之行為,茲羅列渠等供述如【附表十八】所載。惟考量:

1、按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業,不問是主要或附屬業務,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反覆、延續執行醫療行為,即屬醫療業務,不以收取報酬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6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由本案【附表一】共計76位被害人(包含【附表一】編號三一李錦慧、蔡明貴2位被害人),僅其中如【附表十八】所示16位被害人表示販賣鹿茸者有把脈或檢查身體之行為,其比例不高,顯見上開被告等人並無反覆、延續執行醫療行為,而係擔任「店底」者順應其話術,倘有必要,再佐以外觀似把脈或檢查身體之詐騙行為,以達渠等販賣高額利潤鹿茸之目的。

2、再者,【附表十八】所示16位被害人於警詢或偵訊時皆認為係受到詐騙,卻無人主動向警方表示渠等有密醫行為,有該等被害人筆錄存卷可查。何況,【附表一】編號四二之被害人陳登清於警詢、偵訊時雖證稱賣鹿茸者有檢查身體之行為,然證人陳登清於本院審理時卻具結證稱:沒有人幫我把脈、整治後,才將影印的藥單拿給我,其實這張藥單是我們自己好奇,跟他們要的,我們本來是想要自己去抓藥等語(見訴卷三第189頁),益徵各被害人應知悉販賣鹿茸者係施以民俗療法,或本欲取得秘方,顯與醫療行為有間,難認被告等有何施行醫療業務而有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犯行。

六、本院認為前揭被告涉嫌違反藥事法無罪之理由:

㈠、【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十八至四十、四二至七五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或偵訊時皆證稱係購買鹿茸、中藥、酒、藥罐,而未言明將鹿茸、中藥、酒混合,抑或是購買製成之鹿茸藥酒等情,有【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十八至四十、四二至七五所示被害人之警詢或偵訊筆錄各1份存卷可憑(如【附表十九】所示之索引)。顯見除【附表一】編號十七、四一之被害人外,其餘被害人均證稱係購買製成鹿茸藥酒前之原料即鹿茸、中藥、酒、藥罐等物。

㈡、何況,本案唯一購買鹿茸當天即發覺遭詐騙,而向警方報案並提供買受之物者,係【附表一】編號三七之被害人賴豐仁,有被害人賴豐仁之警詢筆錄1份卷可稽(見警卷⑴之3第1362頁至第1369頁)。觀之被害人賴豐仁提供與警方之物乃是新鮮切片之鹿茸、中藥材2包、藥甕1個,明顯三種物品是分離,鹿茸、中藥材尚未混同在藥甕內等情,有照片3張可憑(見警卷⑴之3第1368頁),益徵被告等人辯稱:渠等是販賣新鮮鹿茸切片,以些許米酒保鮮,中藥材、藥甕,不是製成之鹿茸藥酒等語,亦非虛構,此與上開除【附表一】編號

十七、四一之被害人外,其餘被害人之證述內容相符,應堪信實。

㈢、本院曾向衛生福利部函詢:『若單純將「中藥包」、「書寫有中藥材之處方」、「將鹿茸以純米酒浸泡防腐(尚未連同中藥材浸泡)」之物,交與別人,前揭之物是否應以藥品管理?』乙事,嗣經函覆:『案內「中藥包」,依貴院103年12月16日南院崑刑天103訴719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載,係將「單子」上之中藥材包裹成1包,該產品如供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應以藥品管理;至「鹿茸以純米酒浸泡防腐」,得不以藥品管理,惟不得宣稱醫療功能』,有衛生福利部104年3月26日衛部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存卷可查(見訴卷三第34頁)。然何謂中藥材包裹成1包,該產品如供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應以藥品管理仍有疑義,本院乃請服務於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之陳聘琪於審理時擔任鑑定人,其表示:臺灣在中藥材方面,尚未核發藥品許可證,中藥買賣要特別領有中藥販賣業者身份,才得以從事中藥的批發零售輸出,沒有中藥買賣資格者販賣中藥,目前以藥事法而言,是違反藥事法未取得藥商資格執行藥商業務,屬於行政罰;中藥材是藥品沒錯,可是中藥材不會因具有資格販賣者在販賣藥品,不具有資格者販賣就變成販賣偽藥,將鹿茸、中藥材分開販賣,我還是把它看成是中藥沒錯,可是在賣的過程中,它是一個販賣的行為,不管這一包有沒有加鹿茸,我不會把這一包當成是偽藥等語(見訴卷四第205頁)。是以被告等人出售尚未混同之鹿茸切片、中藥材;或縱使將「新鮮鹿茸」切片加入中藥材中,仍不該當製造或販賣偽藥甚明。

㈣、至【附表一】編號十七之被害人莊鳳英、編號四一之被害人楊秀螢於警詢時雖稱向人購買鹿茸酒等語(見警卷⑴之2第1062頁、警卷⑴之4第1821頁)。惟考量被害人莊鳳英、楊秀螢於警詢時,均曾稱:「陳太太」並當場拿出他所聲稱之臺灣野生鹿茸讓我們觀看,野生鹿茸只有這段時間才有,過了此時如有需要就要等明年了,而且數量也不多,巳經快賣完了,所以不疑有詐就向他購買野生鹿茸等語;而被害人楊秀螢於偵訊時曾稱:我們總共買了95,800元,現場給了3,200元,所以我們拿到鹿茸、中藥材及藥甕等情(偵卷⑵第90頁至第91頁)。顯見被害人莊鳳英、楊秀螢當場均有看到未切片之鹿茸,是以其應是購買新鮮鹿茸,而非已製成之鹿茸藥酒,應與其餘大多數被害人相同,尚難因被害人莊鳳英、楊秀螢於警詢時曾提及購買「鹿茸藥酒」乙詞,即遽認【附表一】編號十七、四一之被告有製造偽藥或販賣偽藥之行為。

㈤、另①【附表一】編號五十被害人郭春男於本院審理明確證稱:最後我拿到1包中藥、鹿茸跟一個甕,他沒有泡,他說如果泡的話會很重搬不回去等語(見訴卷四第7頁反面)、【附表一】編號五七被害人連蔡佳珍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酒甕裡裝鹿茸加些米酒保鮮,另外有一包中藥,是我自己放進酒甕,回去我又加很多米酒、高粱等語(見訴卷三第137頁、第140頁反面)。②【附表一】編號四七被害人牟鐔渠於本院亦結證稱:因為我跟她講「中藥材妳這邊有嗎」,她說「有啦」,她本來是叫我自己去買,我說「妳這邊有就直接用你的就好了,我對中藥材也不是很熟悉,萬一我少一味,不是那個功能就出不來了」等語(見訴卷三第131頁反面),益徵【附表一】編號四七所示被告僅欲販賣鹿茸,係因牟鐔渠要求始加入中藥材乙節。③【附表一】編號四二被害人陳登清於本院雖稱:藥包有放入罐子,然後將切好的鹿茸放進去,再加入米酒頭幫鹿茸保鮮,我回去再倒3箱米酒頭進去罐子等語(見訴卷三第187頁反面、第188頁反面、第195頁反面);【附表一】編號五八被害人陳耀宗於本院證稱:鹿茸先切開有血,需加兩瓶酒、藥材放進去,才不會馬上壞掉,他說你們回去泡酒等語(見訴卷四第23頁至第24頁),顯見【附表一】編號四二、五八被告係將新鮮鹿茸切片加入中藥材中,加入米酒僅為保鮮,如同前述,仍難認係製造偽藥。④證人胡瓊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現在已不確定買鹿茸回來時,他們有無把藥材放進去等語(見訴卷四第20頁),故由上開證人之證述,仍難認被告等人有製造偽藥或販賣偽藥之違反藥事法行為。

七、此外,警方雖在【附表二】被告許枝梅住處,扣得鹿茸酒1桶、鹿茸及中藥藥渣1甕;【附表六】被告林森斌住處扣得鹿茸酒2罈;【附表十一】被告林宗順住處扣得鹿茸藥酒2甕,惟考量上開扣案鹿茸藥酒成品不多,倘被告等人欲販賣鹿茸藥酒為何僅查扣一、兩罈成品;且均於被告住處查獲,而非在店底查扣,是以被告林森斌、林宗順辯稱係渠等自己欲食用等語,並非無稽;而被告許枝梅所謂是遭客戶退回之物,然此是否為客戶自行調製之物,不無疑義。而相關金融交易明細或匯款資料,僅能證明被告等人有販賣鹿茸之事實,仍無法證明有違反醫師法或藥事法之犯行。

八、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僅能證明上開被告有以進口鹿茸充作本土鹿茸,以詐欺被害人之行為;且警方移送上開被告時,亦認為係查扣鹿茸、中藥材、酒甕、帳冊,而以涉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名移送各被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文暨解送人犯報告書各1份存卷可查(見偵卷⑺第1頁至第4頁),縱有部分被告曾販賣鹿茸藥酒涉犯違反藥事法前科,然因渠等已知悉該規範,而刻意迴避,且由本案【附表一】編號三七之被害人賴豐仁於遭詐欺當天報案後,提供與警方者,係鹿茸、中藥材、藥甕分離之物品,益徵上開被告之辯解非妄。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上開被告有何違反醫師法或藥事法之行為,本應為上開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一、起訴意旨另認:被告林政烈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所示時、地;而被告黃榮燦、林麗雪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所示時、地,基於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製造偽藥、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犯意聯絡,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或74所示之手法,用把脈、觀色、觸診方式,佯稱服用藥方泡製之鹿茸藥酒即可治癒病症云云,取出紐西蘭進口紅鹿鹿茸冒稱臺灣野生鹿茸,宣稱極難取得,林政烈、黃榮燦、林麗雪更在場配合蠱惑稱道鹿茸品質極佳、極有幸始有機會獲此鹿茸、自己已購買數次、藥方極具療效云云,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74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購買浸泡中藥材之鹿茸藥酒等物品,因認前揭被告林政烈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部分;被告黃榮燦、林麗雪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部分,均涉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偽藥罪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罪嫌、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認為被告林政烈涉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之事實,係以:被告林政烈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共同被告周文雄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證人曾秀珍於警詢之證述、何靚瑩之三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為依據;而認為被告黃榮燦、林麗雪涉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之事實,則以:

被告黃榮燦、林麗雪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共同被告陳素苓、方保炎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證人陳德於警詢之證述、方献文之萬丹郵局帳戶交易明細為憑據。

四、訊據被告林政烈、黃榮燦、林麗雪皆否認涉嫌上開事實,被告林政烈辯稱:我否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部分,因為我上星期有去找被害人曾秀珍寫和解書,我不認識曾秀珍,曾秀珍也不認識我,曾秀珍說是一個女生住在臺中,是由那個女生帶曾秀珍去買鹿茸的,所以這件不是我參與的等情(見訴卷二第108頁)。被告黃榮燦、林麗雪均辯稱:我沒有參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的犯罪事實等語(見訴卷二第32頁)。

五、經查:

㈠、被告林政烈涉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部分為無罪之理由:

1、證人曾秀珍於警詢時證稱:於101年7月12日12點左右,我先生騎車載我,行經苗栗縣南庄鄉風景區獅頭山水簾洞處遊憩,有一位大約5、60歲太太前來跟我及先生搭訕,對我及我先生講她以前身體不好,但吃了鹿茸以後身體變好了,並表明她今天也是要來買鹿茸,便介紹我們及帶我們去買鹿茸,之後我跟我先生一同尾隨她到苗栗縣南庄鄉南富村屯營1棟別墅購買鹿茸,當時別墅有1個女的婦人家請我們坐下以後,並跟我們介紹鹿茸的療效,說吃了對人體的筋骨很好;我到達苗栗縣南庄鄉南富村屯營時,只有看到2個婦人家及1個男子共3人,經我詳細指認後,編號28號林政烈就是在苗栗縣南庄鄉南富村屯營之處所的先生,在苗栗縣南庄鄉風景區的獅頭山水簾洞處向我們搭訕之太太我記不起來,另外編號自稱49號之人就是自稱中醫師之婦人家之人無誤等語(見偵卷十二第128頁至第142頁)。

2、然證人曾秀珍於本院審理時卻稱:警察有拿一堆大頭照讓我指認,照片的人大概都差不多,我覺得很像載我回來的人,我就把他簽了,並不確定,只是覺得他最像,我買這些中藥材和鹿茸後,有人到我家要跟我和解,但騙我的人沒有在去和解的人裡面等詞(見訴卷五第9頁反面至第13頁),顯見經證人曾秀珍當面確認後,被告林政烈應非向其行騙之人。何況,檢察官起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係認為被告林政烈擔當向曾秀珍搭訕之打鳥角色,與證人曾秀珍於警詢時所謂是一位大約5、60歲太太與其搭訕乙節迥異。

3、再者,證人曾秀珍於檢察官訊問時並未提及被告林政烈;另共同被告周文雄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亦未稱被告林政烈涉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之事實,而何靚瑩之三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僅能證明曾秀珍有向周文雄購買鹿茸而匯款與周文雄,至被告林政烈於偵訊時表示編號70、71我有做之簡要供述,難認為被告林政烈之自白,無法遽認被告林政烈有參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之犯行。

㈡、被告黃榮燦、林麗雪涉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部分為無罪之理由:

1、證人陳德於警詢證稱:我於102年4月11日下午2時左右,騎機車載我太太到關仔嶺大仙寺燒香膜拜,在涼亭休息時,有一對夫妻主動來跟我太太搭訕,她對我太太說她先生因為長期從事水泥工工作,所以有筋骨痠痛之痼疾,經臺東縣一位中醫師告知她,說有一位朋友住在嘉義縣中埔鄉,他有專門治療痠痛的秘方,言談中因為我太太跟她說有膝蓋痠痛的毛病,所以她就一直問我們要不要一同前往,她願意與我們分享該專治痠痛的秘方,警方提示黃榮燦、林麗雪夫妻生活照蒐集照片,經我詳細看過後不會錯,就是照片上之夫妻,當時我們就是坐上他們駕駛的黑色轎車去中埔鄉,因我只見過一次,所以無法從警方提示有71人之指認表上指認黃榮燦、林麗雪等語(見偵卷⑻第14頁至第15頁)。惟考量證人陳德是00年出生,於102年時已85歲,且僅於102年4月11日見過被告黃榮燦、林麗雪一次,至103年6月23日製作筆錄時(證人陳德之警詢筆錄一開始記載102年2月28日11時45分製作,筆錄末記載結束於103年6月23日17時35分,102年2月28日證人陳德尚未遭詐騙,應屬誤載,見偵卷⑻第14頁至第15頁反面),已逾一年有餘;再參以警方提供與證人陳德指認被告黃榮燦、林麗雪之生活照片畫面模糊,有照片2張存卷可查(見偵卷⑻第16頁),且被告黃榮燦有帶帽子,實無法清晰辨識,故證人陳德於警詢時指認被告黃榮燦、林麗雪部分,不無疑義。

2、嗣證人陳德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那天我和我太太到關子嶺拜拜,有人過來介紹去買鹿茸,我老了,他們開車載我們過去,開車的人不會很胖,身材不錯,他的腳稍微跛腳,但我不知道他是否假裝跛腳,如果現在讓我看到,可以認出來;在警局做筆錄時,警察有拿這二張照片給我看,應該沒有照片上那麼胖,我不知道,我看不清楚,霧霧的,印象是這樣,這張照片不像在庭被告二人的照片等語(見訴卷三第199頁至第201頁反面)。故證人陳德於本院審理時已確認被告黃榮燦、林麗雪與其警詢指認之生活照上之人不像,實難遽認被告黃榮燦、林麗雪有參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之行為。

3、至共同被告陳素苓於偵訊時表示:最後方保炎當老闆的那四件,我有當他的助手,我在那邊煮飯,我沒有去風景區,都在店底,去風景區打鳥的是黃榮燦跟林麗雪,就我們四個人居多等語(見偵卷⑻第85頁反面);共同被告方保炎於偵訊時表示:102年4月間有四個被害人匯款到我兒子方献文之萬丹郵局帳戶,主要去打鳥的我都請林麗雪、黃榮燦,店底都是我在處理,助理是陳素苓等語(見偵卷⑻第60頁反面)。

惟考量陳素苓、方保炎為共同被告,渠等證述需有補強證據,而陳素苓所謂「居多」、方保炎表示「主要」,均無確認被告黃榮燦、林麗雪必參與全部之意,亦難為被告黃榮燦、林麗雪不利之認定。

4、另被告黃榮燦、林麗雪於偵訊時,經檢察官提示經擷取9次詐欺行為之附表與被告黃榮燦、林麗雪閱覽,被告黃榮燦雖稱:我每次都跟我太太林麗雪一起去推銷鹿茸等語(見偵卷⑻第63頁),然被告黃榮燦所謂「每次」係指其閱覽之附表各犯行,抑或是被告黃榮燦凡有真正參與時,均與林麗雪共同參與之意,仍有疑義,難認被告黃榮燦有自白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之事實;而被告林麗雪閱覽上開附表後,皆稱:我沒有自稱是慈濟的師姐乙語(見偵卷⑻第63頁反面),更難認被告林麗雪有何自白。又方献文之萬丹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僅能證明陳德有匯款與方保炎,仍無法證明被告黃榮燦、林麗雪有參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之犯行。

六、綜上,檢察官提出之各項積極證據,均不足為被告林政烈有參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被告黃榮燦、林麗雪有參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行為之證明,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政烈、黃榮燦、林麗雪確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林政烈、黃榮燦、林麗雪犯罪,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應為被告林政烈、黃榮燦、林麗雪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丁、退回併案辦理部分:

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56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4略以:被告梁鉦華於101年9月9日,與周文雄、不詳男女,共同基於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製造偽藥、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梁鉦華在新竹縣峨眉鄉大埔水庫尋覓不特定遊客為對象,適遇陳文彰,而將陳文彰帶至苗栗縣南庄鄉○○村00鄰0號小木屋處(即所謂「打鳥」),由自稱醫師之女之黃張鳳玉觀色加以診斷,佯稱服用藥方泡製之鹿茸藥酒即可治癒病症云云,並取出羊苻、桂枝、牛藤、當歸、川芎、熟地、白叢、苻苓、吧戰、艾草、參鬚、黃耆、桂智、靖花桂、枸杞、高麗參、美國粉光參等中藥材置入不明酒類1罈中,再加入紐西蘭進口紅鹿鹿茸冒稱臺灣野生鹿茸,宣稱極難取得,稱可浸泡為藥酒1罈,而未經許可,製造偽藥酒1罈,並向陳文彰宣稱具有醫療效能,鼓吹購買,被告梁鉦華則在場配合蠱惑稱鹿茸品質極佳、極有幸始有機會獲此鹿茸、自己已購買數次、藥方極具療效云云,致陳文彰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向在場之黃張鳳玉購買浸泡鹿茸中藥材之偽藥酒等物品,因認被告梁鉦華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偽藥罪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罪嫌、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嫌;且與本案如【附表一】編號六六所載事實為同一案件,爰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等語。

二、按起訴為裁判上一罪之案件,若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一部不成立犯罪,他部又欠缺追訴要件,則一部既不成立犯罪,即難與他部發生一部及於全部之關係。而案件起訴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函請併辦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然如認前案不成立犯罪,或兩案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法院應將併辦之後案退回原檢察官,由其另為適法之處理。

三、經查:此部分併辦意旨所指之被害人係「陳文彰」,雖核與前揭【附表一】編號六六所示之被害人「陳文彰」相同,然本案【附表一】編號六六起訴之對象係被告周文雄與不詳男女三名,並未起訴被告梁鉦華,兩案被告不同,自無犯罪事實之一部或全部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國忠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容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行為人 │詐欺日期│ 打鳥地點 │ 犯罪行為 │ 主 文 ││ │ ├────┼──────┤ │ (宣告刑) ││ │ │被害人 │ 店底地點 │ │ │├──┼────┼────┼──────┼───────────┼─────────┤│ 一 │老闆: │99年4月9│屏東縣車城鄉│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陳欲展共同犯詐欺取││ │陳欲展 │日14時許│土地公廟 │鳥地點,向蔡麗珍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訕,佯稱:因工作受傷,│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蔡麗珍 ├──────┤服用他人介紹之中藥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梁鉦華 │(已和解│屏東縣車城鄉│痼疾已然痊癒,適逢與對│日,扣案如【附表四││ │陳碧言 │,和解書│車城國小旁民│方約好時間要再購買中藥│】編號一所示之藍皮││ ├────┤見訴卷二│宅 │云云,因蔡麗珍有膝蓋酸│帳冊壹本沒收。 ││ │店底: │第147頁 │ │痛之情形,乃隨同梁鉦華│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不詳成年│) │ │、陳碧言至左列店底地點│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男子 │ │ │,由陳欲展所僱請之不詳│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成年男子與梁鉦華、陳碧│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言搭檔,向蔡麗珍夫婦謊│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稱:鹿茸保證為臺灣種野│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生水鹿鹿茸,可當藥引浸│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 │ │ │ │泡米酒服用等話術,致蔡│本沒收。 ││ │ │ │ │麗珍陷於錯誤,誤信該鹿│ ││ │ │ │ │茸為臺灣野生鹿之鹿茸,│ ││ │ │ │ │遂以超出市價甚多之新臺│ ││ │ │ │ │幣(下同)10萬元價金,│ ││ │ │ │ │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 ││ │ │ │ │鹿茸、中藥材、米酒等物│ ││ │ │ │ │;梁鉦華並將上情登載於│ ││ │ │ │ │其所有之藍皮帳冊內。蔡│ ││ │ │ │ │麗珍除當天付現金2萬元 │ ││ │ │ │ │外,並於99年4月12日匯 │ ││ │ │ │ │款8萬元至陳欲展之彰化 │ ││ │ │ │ │商業銀行車城分行帳號83│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二 │老闆: │99年4月 │屏東縣車城鄉│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陳欲展共同犯詐欺取││ │陳欲展 │22日上午│福安宮 │鳥地點,向廖黃純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11時 ├──────┤訕,佯稱:自臺中專程到│月,如易科罰金,以││ ├────┼────┤屏東縣車城鄉│屏東要拿野生鹿茸治療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廖黃純 │車城國小旁民│痛云云,因廖黃純有酸痛│日,扣案如【附表四││ │梁鉦華 │(尚未和│宅 │之情形,乃隨同梁鉦華、│】編號一所示之藍皮││ │陳碧言 │解) │ │陳碧言至左列店底地點,│帳冊壹本沒收。 ││ ├────┤ │ │由陳欲展所僱請之不詳成│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店底: │ │ │年男子與梁鉦華、陳碧言│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不詳成年│ │ │搭檔,向廖黃純夫婦謊稱│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男子 │ │ │:鹿茸為臺東高山之臺灣│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野生鹿茸,可搭配中藥效│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果更好等話術,致廖黃純│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陷於錯誤,誤信該鹿茸為│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 │ │ │ │臺灣野生鹿之鹿茸,遂以│本沒收。 ││ │ │ │ │超出市價甚多之11萬5千 │ ││ │ │ │ │元價金,購買自紐西蘭進│ ││ │ │ │ │口之紅鹿鹿茸、中藥材、│ ││ │ │ │ │甕、酒等物;梁鉦華並將│ ││ │ │ │ │上情登載於其所有之藍皮│ ││ │ │ │ │帳冊內。廖黃純除當天付│ ││ │ │ │ │現金1萬5千元外,並於99│ ││ │ │ │ │年4月22日以廖村明名義 │ ││ │ │ │ │,匯款10萬元至陳欲展之│ ││ │ │ │ │彰化商業銀行車城分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 │ │├──┼────┼────┼──────┼───────────┼─────────┤│ 三 │老闆: │99年11月│屏東縣恆春鎮│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11日13時│墾丁國家公園│鳥地點,向鄭維熊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30分許 ├──────┤訕,佯稱:我們長期有血│月,如易科罰金,以││ ├────┼────┤屏東縣恆春鎮│路不通之痼疾,喝鹿茸酒│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鄭維熊 │墾丁社頂公園│很有效,要前往去拿鹿茸│日,扣案如【附表三││ │梁鉦華 │(已和解│旁民宅 │酒云云,因鄭維熊之妻子│】所示之鍘刀壹組、││ │陳碧言 │,和解書│ │有不良於行之情形,乃隨│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五│ │同梁鉦華、陳碧言至左列│壹個;【附表四】編││ │店底: │第165頁 │ │店底地點,由許枝梅與梁│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許枝梅 │) │ │鉦華、陳碧言搭檔,向鄭│壹本,均沒收。 ││ │ │ │ │維熊夫婦謊稱:鹿茸為臺│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 │ │ │灣野生鹿茸,購買野生鹿│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茸是違法,不要說出去等│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話術,致鄭維熊誤以為該│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鹿茸稀有,而陷於錯誤,│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遂以超出市價甚多之7萬2│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千元價金,購買自紐西蘭│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進口之紅鹿鹿茸、中藥材│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等物,許枝梅即以其所有│【附表四】編號一所││ │ │ │ │之鍘刀、磅秤,將鹿茸切│示之藍皮帳冊壹本,││ │ │ │ │片、秤重後,販賣與鄭維│均沒收。 ││ │ │ │ │熊;而梁鉦華並將上情登│ ││ │ │ │ │載於其所有之藍皮帳冊內│ ││ │ │ │ │。另鄭維熊除當天付現金│ ││ │ │ │ │1萬2千元,並於99年11月│ ││ │ │ │ │1 2日匯款6萬元至許枝梅│ ││ │ │ │ │義竹郵局帳號0000000-00│ ││ │ │ │ │11652號帳戶。 │ │├──┼────┼────┼──────┼───────────┼─────────┤│ 四 │老闆: │99年12月│屏東縣恆春鎮│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7日13時 │墾丁國家公園│鳥地點,向李風文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30分許 ├──────┤訕,佯稱:我們長期有血│月,如易科罰金,以││ ├────┼────┤屏東縣恆春鎮│路不通之痼疾,喝鹿茸酒│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李風文 │墾丁公園對面│很有效,要前往去拿鹿茸│日,扣案如【附表三││ │梁鉦華 │(已和解│民宅 │云云,因李風文欲前往拿│】所示之鍘刀壹組、││ │陳碧言 │,和解書│ │取藥方,乃隨同梁鉦華、│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三│ │陳碧言至左列店底地點,│壹個;【附表四】編││ │店底: │第206頁 │ │由許枝梅與梁鉦華、陳碧│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許枝梅 │) │ │言搭檔,向李風文夫婦謊│壹本,均沒收。 ││ │ │ │ │稱:鹿茸為臺灣野生鹿茸│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 │ │ │,購買野生鹿茸是違法,│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不要說出去等話術,致李│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風文誤以為該鹿茸稀有,│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而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價甚多之15萬元價金,購│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茸,許枝梅即以其所有之│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鍘刀、磅秤,將鹿茸切片│【附表四】編號一所││ │ │ │ │、秤重後,販賣與李風文│示之藍皮帳冊壹本,││ │ │ │ │;而梁鉦華並將上情登載│均沒收。 ││ │ │ │ │於其所有之藍皮帳冊內。│ ││ │ │ │ │另李風文於99年12月9日 │ ││ │ │ │ │匯款15萬元至許枝梅義竹│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 │ │ │ │2號帳戶。 │ │├──┼────┼────┼──────┼───────────┼─────────┤│ 五 │老闆: │100年2月│屏東縣恆春鎮│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翁惠美共同犯詐欺取││ │翁惠美 │25日某時│社頂公園 │鳥地點,向蘇正義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訕,佯稱:梁鉦華從事建│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蘇正義 │屏東縣恆春鎮│築工作,從2樓摔下來,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梁鉦華 │(已和解│墾丁社頂公園│坐輪椅長達半年之久,經│日,扣案如【附表四││ │陳碧言 │,和解書│旁民宅 │友人介紹,至屏東縣恆春│】編號一所示之藍皮││ ├────┤見訴卷二│ │鎮某中藥房買一帖中藥配│帳冊壹本沒收。 ││ │店底: │第149頁 │ │方及野生鹿茸云云,因蘇│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翁惠美 │) │ │正義欲前往拿取治酸痛藥│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方,乃隨同梁鉦華、陳碧│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言至左列店底地點,由梁│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鉦華、陳碧言向翁惠美稱│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渠訂購之野生鹿茸1對 │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要轉讓1支給渠朋友蘇 │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 │ │ │ │正義等語,翁惠美則稱:│本沒收。 ││ │ │ │ │這是梁鉦華之權利,不可│ ││ │ │ │ │讓人知道等話術,致蘇正│ ││ │ │ │ │義誤以為該鹿茸稀有,而│ ││ │ │ │ │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 ││ │ │ │ │甚多之16萬元價金,購買│ ││ │ │ │ │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 ││ │ │ │ │,且當場交付價金與翁惠│ ││ │ │ │ │美;另梁鉦華並將上情登│ ││ │ │ │ │載於其所有之藍皮帳冊內│ ││ │ │ │ │,加註(阿美)。 │ │├──┼────┼────┼──────┼───────────┼─────────┤│ 六 │老闆: │100年3月│屏東縣恆春鎮│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翁惠美共同犯詐欺取││ │翁惠美 │10日下午│墾丁國家公園│鳥地點,向鄭和成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某時 ├──────┤訕,佯稱:梁鉦華從事建│月,如易科罰金,以││ ├────┼────┤屏東縣恆春鎮│築業,由樓上摔下,需長│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鄭和成 │墾丁公園對面│期復健,要找人購買鹿茸│日,扣案如【附表四││ │梁鉦華 │(已和解│民宅 │,藥效很好云云,因鄭和│】編號一所示之藍皮││ │陳碧言 │,和解書│ │成有腰酸背痛之情形,乃│帳冊壹本沒收。 ││ ├────┤見訴卷二│ │隨同梁鉦華、陳碧言至左│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店底: │第150頁 │ │列店底地點,由翁惠美、│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翁惠美 │) │ │梁鉦華、陳碧言向鄭和成│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夫婦表示:這是野生鹿茸│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治療酸痛功效很好等話│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術,致鄭和成誤以為該鹿│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茸稀有,而陷於錯誤,遂│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 │ │ │ │以超出市價甚多之16萬元│本沒收。 ││ │ │ │ │價金,購買自紐西蘭進口│ ││ │ │ │ │之紅鹿鹿茸、中藥材、藥│ ││ │ │ │ │罐等物,當場付現金及刷│ ││ │ │ │ │卡;梁鉦華並將上情登載│ ││ │ │ │ │於其所有之藍皮帳冊內。│ │├──┼────┼────┼──────┼───────────┼─────────┤│ 七 │老闆: │100年12 │屏東縣恆春鎮│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翁惠美共同犯詐欺取││ │翁惠美 │月14日中│墾丁國家公園│鳥地點,向許朝鋒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午某時 ├──────┤訕,佯稱:梁鉦華因工作│月,如易科罰金,以││ ├────┼────┤屏東縣恆春鎮│從樓上摔下來,致半身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許朝鋒 │墾丁公園對面│遂,經友人介紹一帖中藥│日,扣案如【附表四││ │梁鉦華 │(尚未和│民宅 │,藥效很好,吃後改善可│】編號一所示之藍皮││ │陳碧言 │解) │ │以走路,其專程從臺中豐│帳冊壹本沒收。 ││ ├────┤ │ │原區下來,要再買鹿茸及│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店底: │ │ │中藥云云,因許朝鋒有骨│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翁惠美 │ │ │質疏鬆之情形,乃隨同梁│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鉦華、陳碧言至左列店底│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地點,由翁惠美稱:鹿茸│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對身體很好,這麼大的臺│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灣野生水鹿鹿茸很罕見等│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 │ │ │ │話術,致許朝鋒誤以為該│本沒收。 ││ │ │ │ │鹿茸稀有,而陷於錯誤,│ ││ │ │ │ │遂以超出市價甚多之3萬8│ ││ │ │ │ │千元價金,購買自紐西蘭│ ││ │ │ │ │進口之紅鹿鹿茸、中藥,│ ││ │ │ │ │且當場交付價金與翁惠美│ ││ │ │ │ │;另梁鉦華並將上情登載│ ││ │ │ │ │於其所有之藍皮帳冊內,│ ││ │ │ │ │加註(現)美。 │ │├──┼────┼────┼──────┼───────────┼─────────┤│ 八 │老闆: │100年5月│屏東縣恆春鎮│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翁惠美共同犯詐欺取││ │翁惠美 │25日中午│墾丁國家公園│鳥地點,向吳自發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12時許 ├──────┤訕,佯稱:梁鉦華因工作│月,如易科罰金,以││ ├────┼────┤屏東縣恆春鎮│從樓上摔下來,背部受傷│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吳自發 │墾丁公園對面│,喝鹿茸酒很有效,要再│日,扣案如【附表四││ │梁鉦華 │(尚未和│民宅 │買鹿茸云云,吳自發好奇│】編號一所示之藍皮││ │陳碧言 │解) │ │,乃隨同梁鉦華、陳碧言│帳冊壹本沒收。 ││ ├────┤ │ │至左列店底地點,由翁惠│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店底: │ │ │美稱:臺灣野生水鹿鹿茸│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翁惠美 │ │ │很好等話術,致吳自發誤│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以為該鹿茸稀有,而陷於│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錯誤,遂以超出市價甚多│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之17萬元價金,購買自紐│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中│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 │ │ │ │藥,吳自發當天付現金7 │本沒收。 ││ │ │ │ │萬元,100年5月27日匯款│ ││ │ │ │ │127,480元至翁惠美恆春 │ ││ │ │ │ │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 ││ │ │ │ │60號帳戶。另梁鉦華並將│ ││ │ │ │ │上情登載於其所有之藍皮│ ││ │ │ │ │帳冊內,加註(阿美)。│ │├──┼────┼────┼──────┼───────────┼─────────┤│ 九 │老闆: │100年8月│屏東縣恆春鎮│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翁惠美共同犯詐欺取││ │翁惠美 │23 日中 │社頂公園 │鳥地點,向黃國泰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午12時許├──────┤訕,佯稱:工作時受傷,│月,如易科罰金,以││ ├────┼────┤屏東縣恆春鎮│有人介紹中藥,服用後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黃國泰 │墾丁公園對面│疾已然痊癒,適逢他與對│日,扣案如【附表四││ │梁鉦華 │(尚未和│民宅 │方約好時間,要再購買中│】編號一所示之藍皮││ │陳碧言 │解) │ │藥云云,黃國泰因有酸痛│帳冊壹本沒收。 ││ ├────┤ │ │痼疾,乃隨同梁鉦華、陳│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 │ │ │碧言至左列店底地點,由│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翁惠美 │ │ │翁惠美稱:臺灣野生水鹿│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鹿茸,交易違法等話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致黃國泰誤以為該鹿茸稀│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有,而陷於錯誤,遂以超│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出市價甚多之15萬4千元 │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 │ │ │ │價金,購買自紐西蘭進口│本沒收。 ││ │ │ │ │之紅鹿鹿茸、中藥,黃國│ ││ │ │ │ │泰當天付部分現金,另將│ ││ │ │ │ │餘款匯款至不詳帳戶。另│ ││ │ │ │ │梁鉦華並將上情登載於其│ ││ │ │ │ │所有之藍皮帳冊內,加註│ ││ │ │ │ │(阿美)。 │ │├──┼────┼────┼──────┼───────────┼─────────┤│ 十 │老闆: │100年12 │屏東縣恆春鎮│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翁惠美共同犯詐欺取││ │翁惠美 │月26日上│社頂公園 │鳥地點,向柯宏聰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午11時許├──────┤訕,佯稱:工作時受傷,│月,如易科罰金,以││ ├────┼────┤屏東縣恆春鎮│有人介紹中藥,服用後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柯宏聰 │墾丁社頂公園│疾已然痊癒,適逢他與對│日,扣案如【附表四││ │梁鉦華 │(已和解│旁民宅 │方約好時間,要再購買中│】編號一所示之藍皮││ │陳碧言 │,和解書│ │藥云云,因柯宏聰之妻有│帳冊壹本沒收。 ││ ├────┤見訴卷二│ │酸痛痼疾,乃隨同梁鉦華│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店底: │第151頁 │ │、陳碧言至左列店底地點│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翁惠美 │) │ │,由翁惠美稱:藥單要搭│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配鹿茸浸泡才有效,該鹿│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茸是自己養殖本土水鹿鹿│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茸等話術,致柯宏聰誤以│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為該鹿茸稀有,而陷於錯│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 │ │ │ │誤,遂以超出市價甚多之│本沒收。 ││ │ │ │ │6萬2千4百元價金,購買 │ ││ │ │ │ │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 ││ │ │ │ │33兩、中藥,柯宏聰當天│ ││ │ │ │ │付現金與翁惠美。另梁鉦│ ││ │ │ │ │華並將上情登載於其所有│ ││ │ │ │ │之藍皮帳冊內,加註(美│ ││ │ │ │ │)。 │ │├──┼────┼────┼──────┼───────────┼─────────┤│十一│老闆: │101年2月│屏東縣恆春鎮│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翁惠美共同犯詐欺取││ │翁惠美 │3日14時 │墾丁國家公園│鳥地點,向邱鋑基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訕,佯稱:工作時受傷,│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邱鋑基 │屏東縣恆春鎮│有人介紹中藥,服用後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梁鉦華 │(已和解│墾丁公園對面│疾已然痊癒,適逢他與對│日,扣案如【附表四││ │陳碧言 │,和解書│民宅 │方約好時間,要再購買中│】編號一所示之藍皮││ ├────┤見訴卷二│ │藥云云,因邱鋑基之妻有│帳冊壹本沒收。 ││ │店底: │第152頁 │ │酸痛痼疾,乃隨同梁鉦華│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翁惠美 │) │ │、陳碧言至左列店底地點│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由翁惠美稱:要搭配鹿│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茸當藥引浸泡米酒才有效│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該鹿茸是臺灣種野生水│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鹿鹿茸等話術,致邱鋑基│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誤以為該鹿茸稀有,而陷│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 │ │ │ │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甚│本沒收。 ││ │ │ │ │多之9萬3千元價金,購買│ ││ │ │ │ │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 ││ │ │ │ │50兩、中藥,邱鋑基當天│ ││ │ │ │ │付現金與翁惠美。另梁鉦│ ││ │ │ │ │華並將上情登載於其所有│ ││ │ │ │ │之藍皮帳冊內,加註(美│ ││ │ │ │ │)。 │ │├──┼────┼────┼──────┼───────────┼─────────┤│十二│老闆: │101年2月│屏東縣恆春鎮│不詳姓名之成年女子二名│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26日上午│墾丁國家公園│於左揭打鳥地點,向張正│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某時 ├──────┤良夫婦搭訕,佯稱:工作│月,如易科罰金,以││ ├────┼────┤屏東縣恆春鎮│時受傷,有人介紹中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張正良 │墾丁公園對面│服用後痼疾已然痊癒,適│日,扣案如【附表三││ │不詳姓名│(已和解│民宅 │逢與對方約好時間,要再│】所示之鍘刀壹組、││ │之成年女│,和解書│ │購買中藥及鹿茸云云,因│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子二名 │見訴卷五│ │張正良夫妻有膝蓋關節退│壹個,均沒收。 ││ ├────┤第166頁 │ │化現象,乃隨同不詳姓名│ ││ │店底: │) │ │之成年女子二名至左列店│ ││ │許枝梅 │ │ │底地點,由許枝梅與不詳│ ││ │ │ │ │姓名之成年女子二名搭檔│ ││ │ │ │ │,向張正良夫婦謊稱:鹿│ ││ │ │ │ │茸為臺灣野生鹿茸,不要│ ││ │ │ │ │說出去等話術,致張正良│ ││ │ │ │ │誤以為該鹿茸稀有,而陷│ ││ │ │ │ │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之│ ││ │ │ │ │14萬2千元價金,購買自 │ ││ │ │ │ │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11│ ││ │ │ │ │6兩,許枝梅即以其所有 │ ││ │ │ │ │之鍘刀、磅秤,將鹿茸切│ ││ │ │ │ │片、秤重後,販賣與張正│ ││ │ │ │ │良,張正良當天付現金2 │ ││ │ │ │ │千元,並於101年2月29日│ ││ │ │ │ │匯款14萬元至許枝梅義竹│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 │ │ │ │2號帳戶。 │ │├──┼────┼────┼──────┼───────────┼─────────┤│十三│老闆: │101年7月│臺南市白河區│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12日上午│水火同源 │於左揭打鳥地點,向丁美│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10時 ├──────┤華夫婦搭訕,佯稱:該女│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子骨刺傷及神經,有人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丁美華 │糞萁湖139之1│紹中藥,服用後痼疾已然│日,扣案如【附表三││ │不詳姓名│(已和解│6號 │痊癒,適逢與對方約好時│】所示之鍘刀壹組、││ │成年男女│,和解書│ │間,求處方簽云云,因丁│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二名 │見訴卷五│ │美華有痼疾,乃隨同不詳│壹個,均沒收。 ││ ├────┤第149頁 │ │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至左│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店底: │) │ │列店底地點,由蕭素輕與│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蕭素輕 │ │ │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搭檔,向丁美華夫婦謊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鹿茸為臺灣野生鹿茸,│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機會難得等話術,致丁美│】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華誤以為該鹿茸稀有,而│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壹個,均沒收。 ││ │ │ │ │之3萬6千元價金,購買自│ ││ │ │ │ │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20│ ││ │ │ │ │兩、中藥材、藥甕,蕭素│ ││ │ │ │ │輕即以許枝梅所有之鍘刀│ ││ │ │ │ │、磅秤,將鹿茸切片、秤│ ││ │ │ │ │重後,販賣與丁美華,丁│ ││ │ │ │ │美華當天付現金6千元, │ ││ │ │ │ │並於101年7月16日匯款3 │ ││ │ │ │ │萬3千元至許枝梅義竹郵 │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十四│老闆: │101年7月│臺南市白河區│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15日15時│水火同源 │鳥地點,向王福嘉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訕,佯稱:梁鉦華長期筋│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王福嘉 │臺南市白河區│骨酸痛,特地自臺中來白│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梁鉦華 │(已和解│仙草里仙草88│河買鹿茸治療云云,因王│日,扣案如【附表三││ │陳碧言 │,和解書│之6號 │福嘉有背部酸痛之情形,│】所示之鍘刀壹組、││ ├────┤見訴卷三│ │乃隨同梁鉦華、陳碧言至│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店底: │第207頁 │ │左列店底地點,由蕭素輕│壹個;【附表四】編││ │蕭素輕 │) │ │與梁鉦華、陳碧言搭檔,│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 │ │ │向王福嘉夫婦謊稱:鹿茸│壹本,均沒收。 ││ │ │ │ │為臺灣野生鹿茸等話術,│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 │ │ │致王福嘉誤以為該鹿茸並│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非乾燥鹿茸有療效,而陷│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之│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5萬3千4百元價金,購買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中藥材、藥甕,蕭素輕│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即以許枝梅所有之鍘刀、│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磅秤,將鹿茸切片、秤重│【附表四】編號一所││ │ │ │ │後,販賣與王福嘉,王福│示之藍皮帳冊壹本,││ │ │ │ │嘉於101年7月16日匯款5 │均沒收。 ││ │ │ │ │萬3千4百元至許枝梅義竹│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2號帳戶。另梁鉦華並將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上情登載於其所有之藍皮│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帳冊內,加註(卿)。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 │壹個;【附表四】編││ │ │ │ │ │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 │ │ │ │壹本,均沒收。 │├──┼────┼────┼──────┼───────────┼─────────┤│十五│老闆: │101年7月│臺南市白河區│王秀娟、吳德為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18日上午│大仙寺 │鳥地點,向羅萬發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11時 ├──────┤訕,佯稱:吳德為因工作│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傷及腰骨,有人介紹中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羅萬發 │糞萁湖139之1│,服用後痼疾已然痊癒,│日,扣案如【附表三││ │王秀娟 │(尚未和│6號 │適逢與對方約好時間,求│】所示之鍘刀壹組、││ │吳德為 │解) │ │處方簽云云,因羅萬發之│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妻有筋骨酸痛之情形,乃│壹個;【附表五】編││ │店底: │ │ │隨同王秀娟、吳德為至左│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 │蕭素輕 │ │ │列店底地點,由蕭素輕與│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 │ │ │王秀娟、吳德為搭檔,向│均沒收。 ││ │ │ │ │羅萬發夫婦謊稱:鹿茸為│王秀娟、吳德為共同││ │ │ │ │臺灣野生鹿茸,機會難得│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等話術,致羅萬發誤以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該鹿茸稀有,而陷於錯誤│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遂以超出市價之6萬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價金,購買自紐西蘭進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之紅鹿鹿茸、中藥材、藥│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甕,許枝梅以其所有之鍘│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刀、磅秤,將鹿茸切片、│【附表五】編號一所││ │ │ │ │秤重後,販賣與羅萬發,│示現金之其中新臺幣││ │ │ │ │羅萬發於101年7月19日匯│壹萬貳仟元,均沒收││ │ │ │ │款6萬元至許枝梅義竹郵 │。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號帳戶。 │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 │壹個;【附表五】編││ │ │ │ │ │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 │ │ │ │ │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 │ │ │ │均沒收。 │├──┼────┼────┼──────┼───────────┼─────────┤│十六│老闆: │101年7月│臺南市白河區│梁鉦華、陳碧言於101年7│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20日某時│關仔嶺風景區│月中旬,左揭打鳥地點,│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向張銀竺夫婦搭訕,佯稱│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張銀竺 │臺南市白河區│:梁鉦華長期筋骨酸痛,│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梁鉦華 │(已和解│仙草里仙草88│特地自彰化來白河買鹿茸│日,扣案如【附表三││ │陳碧言 │,和解書│之6號 │治療云云,因張銀竺有酸│】所示之鍘刀壹組、││ ├────┤見訴卷二│ │痛之情形,乃隨同梁鉦華│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店底: │第170頁 │ │、陳碧言至左列店底地點│壹個;【附表四】編││ │蕭素輕 │) │ │,因當時很多人在場,張│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 │ │ │銀竺與蕭素輕互留電話後│壹本,均沒收。 ││ │ │ │ │即先離去。至101年7月20│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 │ │ │日蕭素輕與張銀竺聯繫,│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並於左列店底見面,由蕭│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素輕向張銀竺夫婦謊稱:│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鹿茸為臺灣野生鹿茸,機│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會難得等話術,致張銀竺│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誤以為該鹿茸稀有,而陷│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之│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6萬7千8百元價金,購買 │【附表四】編號一所││ │ │ │ │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示之藍皮帳冊壹本,││ │ │ │ │36兩、中藥材、藥甕,蕭│均沒收。 ││ │ │ │ │素輕即以許枝梅所有之鍘│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刀、磅秤,將鹿茸切片、│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秤重後,販賣與張銀竺,│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張銀竺於101年7月24日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款6萬7千8百元至許枝梅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義竹郵局帳號0000000-00│】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11652號帳戶。另梁鉦華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並將上情登載於其所有之│壹個;【附表四】編││ │ │ │ │藍皮帳冊內。 │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 │ │ │ │壹本,均沒收。 │├──┼────┼────┼──────┼───────────┼─────────┤│十七│老闆: │101年7月│臺南市白河區│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29日13時│水火同源 │於左揭打鳥地點,向莊鳳│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英及其母親搭訕,佯稱:│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莊鳳英 │臺南市白河區│因她先生從事裝潢工作,│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不詳姓名│(已與共│仙草里仙草88│曾經從樓上摔下來,需長│日,扣案如【附表三││ │成年男女│犯許枝梅│之6號 │期復健,他們來是要找「│】所示之鍘刀壹組、││ │三名 │和解,和│ │陳太太」拿藥云云,莊鳳│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解書見訴│ │英與其母親乃隨同不詳姓│壹個,均沒收。 ││ │店底: │卷五第16│ │名之成年男女三名至左列│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蕭素輕 │8頁) │ │店底地點,由蕭素輕與不│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三名搭│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檔,向莊鳳英謊稱:鹿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為臺灣野生鹿茸,數量不│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多等話術,致莊鳳英誤以│】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為該鹿茸稀有,而陷於錯│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誤,遂以超出市價之28萬│壹個,均沒收。 ││ │ │ │ │5千元價金,購買自紐西 │ ││ │ │ │ │蘭進口之紅鹿鹿茸72兩、│ ││ │ │ │ │中藥材、藥甕,蕭素輕即│ ││ │ │ │ │以許枝梅所有之鍘刀、磅│ ││ │ │ │ │秤,將鹿茸切片、秤重後│ ││ │ │ │ │,販賣與莊鳳英,莊鳳英│ ││ │ │ │ │當天付現金5千元,並於 │ ││ │ │ │ │101年7月30日匯款28萬元│ ││ │ │ │ │至許枝梅義竹郵局帳號00│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十八│老闆: │101年8月│臺南市白河區│方保炎、陳素苓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6日某時 │水火同源(起│鳥地點,向謝鄭月英夫婦│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 │訴書記載為碧│搭訕,佯稱:方保炎骨頭│月,如易科罰金,以││ ├────┼────┤雲寺) │曾經受傷,吃了鹿茸搭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謝鄭月英├──────┤中藥療效很好,他們要去│日,扣案如【附表三││ │方保炎 │(已與共│臺南市白河區│買鹿茸,邀謝鄭月英夫婦│】所示之鍘刀壹組、││ │陳素苓 │犯許枝梅│仙草里仙草88│順便去云云,謝鄭月英夫│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和解,和│之6號 │婦乃隨同方保炎、陳素苓│壹個,均沒收。 ││ │店底: │解書見訴│ │至左列店底地點,由蕭素│方保炎共同犯詐欺取││ │蕭素輕 │卷六第9 │ │輕、方保炎、陳素苓搭檔│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頁) │ │向謝鄭月英夫婦謊稱:鹿│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茸很好,是叫人捕抓野鹿│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之鹿茸等話術,致謝鄭月│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英誤以為該鹿茸稀有,而│】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之3萬元價金,購買自紐 │壹個,均沒收。 ││ │ │ │ │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36兩│陳素苓共同犯詐欺取││ │ │ │ │、中藥材,蕭素輕即以許│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枝梅所有之鍘刀、磅秤,│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將鹿茸切片、秤重後,販│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賣與謝鄭月英,謝鄭月英│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於101年8月10日匯款2萬5│附表三】所示之鍘刀││ │ │ │ │千元至許枝梅義竹郵局帳│壹組、磅秤貳個、陶││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 │瓷酒甕壹個,均沒收││ │ │ │ │戶。 │。 ││ │ │ │ │ │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 │壹個,均沒收。 │├──┼────┼────┼──────┼───────────┼─────────┤│十九│老闆: │101年8月│臺南市白河區│蕭素輕於左揭打鳥地點,│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7日上午1│水火同源 │向周進忠夫婦搭訕,佯稱│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0時30分 ├──────┤:可用野生鹿茸搭配藥方│月,如易科罰金,以││ │ │許 │臺南市白河區│治療腎臟、酸痛云云,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仙草里仙草88│進忠夫婦乃隨同蕭素輕至│日,扣案如【附表三││ │打鳥: │周進忠 │之6號 │左列店底地點,由蕭素輕│】所示之鍘刀壹組、││ │蕭素輕 │(已和解│ │謊稱:臺灣野生水鹿鹿茸│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和解書│ │,機會難得等話術,致周│壹個,均沒收。 ││ ├────┤見訴五卷│ │進忠誤以為該鹿茸稀有,│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店底: │第150頁 │ │而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蕭素輕 │) │ │價之24萬8千元價金,購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茸9.8斤、中藥材、藥罐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蕭素輕即以許枝梅所有│】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之鍘刀、磅秤,將鹿茸切│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片、秤重後,販賣與周進│壹個,均沒收。 ││ │ │ │ │忠,周進忠分別於101年8│ ││ │ │ │ │月7日、101年8月8日以其│ ││ │ │ │ │妻江素岐名義匯款24萬零│ ││ │ │ │ │8百元、7千2百元至許枝 │ ││ │ │ │ │梅義竹郵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帳戶。 │ │├──┼────┼────┼──────┼───────────┼─────────┤│二十│老闆: │101年8月│臺南市白河區│不詳姓名之成年女子二名│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11或12日│碧雲寺 │與成年男子一名於左揭打│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鳥地點,向黃正雄搭訕,│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黃正雄 ├──────┤佯稱:欲購買很有效之鹿│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不詳姓名│(已和解│臺南市白河區│茸云云,黃正雄因好奇,│日,扣案如【附表三││ │成年男女│,和解書│仙草里仙草88│乃隨同不詳姓名之成年男│】所示之鍘刀壹組、││ │三名 │見訴卷六│之6號 │女子至左列店底地點,由│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第10頁)│ │另一名不詳姓名之成年女│壹個,均沒收。 ││ │店底: │ │ │子,向黃正雄謊稱:保證│ ││ │不詳成年│ │ │鹿茸為野生鹿茸等話術,│ ││ │女子 │ │ │致黃正雄誤以為該鹿茸稀│ ││ │ │ │ │有,而陷於錯誤,遂以超│ ││ │ │ │ │出市價之26萬元價金,購│ ││ │ │ │ │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 ││ │ │ │ │茸8、9斤,擔任店底之女│ ││ │ │ │ │子即以許枝梅所有之鍘刀│ ││ │ │ │ │、磅秤,將鹿茸切片、秤│ ││ │ │ │ │重後,販賣與黃正雄,黃│ ││ │ │ │ │正雄當天付現金1萬元, │ ││ │ │ │ │並於101年8月14日匯款25│ ││ │ │ │ │萬元至許枝梅義竹郵局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二一│老闆: │101年8月│臺南市白河區│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13日上午│水火同源 │鳥地點,向羅一龍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11時 ├──────┤訕,佯稱:梁鉦華工作時│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受傷,有人介紹中藥,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羅一龍 │仙草里仙草88│用後痼疾巳然痊癒,適逢│日,扣案如【附表三││ │梁鉦華 │(已和解│之6號 │與對方約好時間,要再購│】所示之鍘刀壹組、││ │陳碧言 │,和解書│ │買中藥云云,引起羅一龍│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五│ │夫婦好奇,乃隨同梁鉦華│壹個;【附表四】編││ │店底: │第170頁 │ │、陳碧言至左列店底地點│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蕭素輕 │) │ │,由蕭素輕與梁鉦華、陳│壹本,均沒收。 ││ │ │ │ │碧言搭檔,向羅一龍謊稱│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 │ │ │:鹿茸為臺灣野生鹿茸,│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等3年才到貨等話術,致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羅一龍誤以為該鹿茸稀有│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而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市價之5萬9千1百元價金 │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鹿鹿茸、中藥材、藥甕,│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許枝梅以其所有之鍘刀、│【附表四】編號一所││ │ │ │ │磅秤,將鹿茸切片、秤重│示之藍皮帳冊壹本,││ │ │ │ │後,販賣與羅一龍,羅一│均沒收。 ││ │ │ │ │龍支付價金與蕭素輕。另│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梁鉦華並將上情登載於其│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所有之藍皮帳冊內。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 │壹個;【附表四】編││ │ │ │ │ │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 │ │ │ │壹本,均沒收。 │├──┼────┼────┼──────┼───────────┼─────────┤│二二│老闆: │101年8月│臺南市白河區│王秀娟、吳德為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16日上午│大仙寺、碧雲│鳥地點,向賴歐銘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10時 │寺 │訕,佯稱:吳德為因工作│月,如易科罰金,以││ ├────┼────┼──────┤摔傷,有人介紹中藥,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賴歐銘 │臺南市白河區│用後很有效云云,賴歐銘│日,扣案如【附表三││ │王秀娟 │(已和解│仙草里仙草88│夫婦乃隨同王秀娟、吳德│】所示之鍘刀壹組、││ │吳德為 │,和解書│之6號 │為至左列店底地點,由蕭│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四│ │素輕與王秀娟、吳德為搭│壹個;【附表五】編││ │店底: │第232頁 │ │檔,向賴歐銘夫婦謊稱:│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 │蕭素輕 │) │ │鹿茸為臺灣野生鹿茸,機│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 │ │ │會難得等話術,致賴歐銘│均沒收。 ││ │ │ │ │誤以為該鹿茸稀有,而陷│王秀娟、吳德為共同││ │ │ │ │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之│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10萬5千元價金,購買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中藥材、藥甕,蕭素輕即│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以許枝梅所有之鍘刀、磅│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秤,將鹿茸切片、秤重後│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販賣與賴歐銘,賴歐銘│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當天付現金5千元,並於1│【附表五】編號一所││ │ │ │ │01年8月16日匯款10萬元 │示現金之其中新臺幣││ │ │ │ │至許枝梅義竹郵局帳號00│貳萬壹仟元,均沒收││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 │壹個;【附表五】編││ │ │ │ │ │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 │ │ │ │ │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 │ │ │ │均沒收。 │├──┼────┼────┼──────┼───────────┼─────────┤│二三│老闆: │101年8月│臺南市白河區│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16日(起│水火同源 │鳥地點,向宋慶財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訴書誤載├──────┤訕,佯稱:梁鉦華長期從│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為17日)│臺南市白河區│事水泥工工作,患有筋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梁鉦華 │上午10時│仙草里仙草88│痠痛痼疾,經一位「陳太│日,扣案如【附表三││ │陳碧言 ├────┤之6號 │太」賣他野生鹿茸搭配中│】所示之鍘刀壹組、││ ├────┤宋慶財 │ │藥方吃後而痊癒,且野生│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店底: │(已與許│ │鹿茸可遇不可求云云,適│壹個;【附表四】編││ │蕭素輕 │枝梅、梁│ │宋慶財之妻亦有腰背酸痛│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 │鉦華、陳│ │情形,乃隨同梁鉦華、陳│壹本,均沒收。 ││ │ │碧言和解│ │碧言至左列店底地點,由│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 │,和解書│ │蕭素輕與梁鉦華、陳碧言│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見訴卷三│ │搭檔,向宋慶財夫婦謊稱│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第208頁 │ │:鹿茸為臺灣野生鹿茸,│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數量不多等話術,致宋慶│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財誤以為該鹿茸稀有,而│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之8萬9千4百元價金,購 │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附表四】編號一所││ │ │ │ │茸48兩、中藥材、藥甕,│示之藍皮帳冊壹本,││ │ │ │ │蕭素輕即以許枝梅所有之│均沒收。 ││ │ │ │ │鍘刀、磅秤,將鹿茸切片│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秤重後,販賣與宋慶財│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宋慶財於101年8月18日│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匯款8萬6千4百元至許枝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梅之夫陳天福玉井郵局帳│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戶(起訴書記載為8萬9千│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4百元,但交易明細為8萬│壹個;【附表四】編││ │ │ │ │6千4百元,見偵卷七第23│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 │ │ │2頁)。另梁鉦華並將上 │壹本,均沒收。 ││ │ │ │ │情登載於其所有之藍皮帳│ ││ │ │ │ │冊內。 │ │├──┼────┼────┼──────┼───────────┼─────────┤│二四│老闆: │100年9月│屏東縣恆春鎮│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翁惠美共同犯詐欺取││ │翁惠美 │16或17日│墾丁國家公園│鳥地點,向黃復平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上午某時├──────┤訕,佯稱:梁鉦華因工作│月,如易科罰金,以││ ├────┼────┤屏東縣恆春鎮│從樓上摔下來,致半身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黃復平 │墾丁公園對面│遂,經友人介紹一帖中藥│日,扣案如【附表四││ │梁鉦華 │(尚未和│民宅 │,藥效很好,吃後改善可│】編號一所示之藍皮││ │陳碧言 │解) │ │以走路,其專程從臺中豐│帳冊壹本沒收。 ││ ├────┤ │ │原區下來,要再買鹿茸及│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店底: │ │ │中藥云云,因黃復平有骨│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翁惠美 │ │ │刺之情形,乃隨同梁鉦華│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陳碧言至左列店底地點│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由翁惠美稱:這麼大的│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鹿茸很罕見等話術,致黃│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復平誤以為該鹿茸稀有,│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 │ │ │ │而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本沒收。 ││ │ │ │ │價甚多之16萬1千4百元價│ ││ │ │ │ │金,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 ││ │ │ │ │紅鹿鹿茸、中藥、藥罐,│ ││ │ │ │ │黃復平並於100年9月17日│ ││ │ │ │ │匯款16萬1千4百元至翁惠│ ││ │ │ │ │美恆春鎮農會帳號000422│ ││ │ │ │ │00000000號帳戶。另梁鉦│ ││ │ │ │ │華並將上情登載於其所有│ ││ │ │ │ │之藍皮帳冊內。 │ │├──┼────┼────┼──────┼───────────┼─────────┤│二五│老闆: │101年9月│臺南市白河區│賴楷麗於左揭打鳥地點,│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21日上午│水火同源 │向王明德搭訕,佯稱:其│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10時30分├──────┤先生長期從事裝潢工作,│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患有筋骨痠痛痼疾,經一│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王明德 │仙草里仙草88│位「陳太太」醫治好云云│日,扣案如【附表三││ │賴楷麗 │(已和解│之6號 │,王明德好奇乃隨同賴楷│】所示之鍘刀壹組、││ │ │,和解書│ │麗至左列店底地點,由蕭│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五│ │素輕與賴楷麗搭檔,向王│壹個,均沒收。 ││ │店底: │第141頁 │ │明德謊稱:鹿茸為臺灣野│賴楷麗共同犯詐欺取││ │蕭素輕 │) │ │生鹿茸,數量不多等話術│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致王明德誤以為該鹿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稀有,而陷於錯誤,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超出市價之5萬3千4百元 │日。緩刑參年。扣案││ │ │ │ │價金,購買自紐西蘭進口│如【附表三】所示之││ │ │ │ │之紅鹿鹿茸28兩、藥甕,│鍘刀壹組、磅秤貳個││ │ │ │ │蕭素輕即以許枝梅所有之│、陶瓷酒甕壹個,均││ │ │ │ │鍘刀、磅秤,將鹿茸切片│沒收。 ││ │ │ │ │、秤重後,販賣與王明德│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王明德當日付清價金。│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 │壹個,均沒收。 │├──┼────┼────┼──────┼───────────┼─────────┤│二六│老闆: │101年9月│臺南市白河區│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24日上午│水火同源 │鳥地點,向陳宏德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10時30分├──────┤訕,佯稱:梁鉦華工作時│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受傷,有人介紹中藥,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陳宏德 │仙草里仙草88│用後痼疾已然痊癒,適逢│日,扣案如【附表三││ │梁鉦華 │(已和解│之6號 │與對方約好時間,要再購│】所示之鍘刀壹組、││ │陳碧言 │,和解書│ │買藥單云云,適陳宏德夫│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五│ │婦有高血壓、高血脂情形│壹個;【附表四】編││ │店底: │第172頁 │ │,乃隨同梁鉦華、陳碧言│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蕭素輕 │) │ │至左列店底地點,由蕭素│壹本,均沒收。 ││ │ │ │ │輕與梁鉦華、陳碧言搭檔│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 │ │ │,向陳宏德夫婦謊稱:鹿│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茸搭配他們的藥單浸泡米│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酒服用,高血壓、高血脂│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會改善,其鹿茸保證為臺│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灣野生水鹿鹿茸等話術,│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致陳宏德誤以為該鹿茸稀│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有,而陷於錯誤,遂以超│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出市價之6萬4千元價金,│【附表四】編號一所││ │ │ │ │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示之藍皮帳冊壹本,││ │ │ │ │鹿茸33兩、中藥材、藥甕│均沒收。 ││ │ │ │ │,蕭素輕即以許枝梅所有│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之鍘刀、磅秤,將鹿茸切│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片、秤重後,販賣與陳宏│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德,陳宏德於101年9月24│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日匯款6萬4千元至許枝梅│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之夫陳天福玉井郵局帳號│】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另梁鉦華並將上情登載│壹個;【附表四】編││ │ │ │ │於其所有之藍皮帳冊內。│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 │ │ │ │壹本,均沒收。 │├──┼────┼────┼──────┼───────────┼─────────┤│二七│老闆: │101年10 │臺南市白河區│王秀娟、吳德為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7日上 │碧雲寺 │鳥地點,向魏秀里及其母│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午10時 ├──────┤親搭訕,佯稱:服用一帖│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中藥秘方很有效,剛好約│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魏秀里 │仙草里仙草88│見面云云,魏秀里乃隨同│日,扣案如【附表三││ │王秀娟 │(已和解│之6號 │王秀娟、吳德為至左列店│】所示之鍘刀壹組、││ │吳德為 │,和解書│ │底地點,由蕭素輕與王秀│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五│ │娟、吳德為搭檔,向魏秀│壹個;【附表五】編││ │店底: │第140頁 │ │里謊稱:祖傳秘方需加鹿│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 │蕭素輕 │) │ │茸,效果較好,渠在作善│新臺幣參萬零壹佰元││ │ │ │ │事,鹿茸可以先拿回去,│,均沒收。 ││ │ │ │ │再匯款等話術,致魏秀里│王秀娟、吳德為共同││ │ │ │ │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之15萬零5百元價金,購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茸、中藥材、藥甕,蕭素│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輕即以許枝梅所有之鍘刀│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磅秤,將鹿茸切片、秤│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重後,販賣與魏秀里,魏│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秀里則於101年10月12日 │【附表五】編號一所││ │ │ │ │匯款15萬零5百元至許枝 │示現金之其中新臺幣││ │ │ │ │梅義竹郵局帳號0000000-│參萬零壹佰元,均沒││ │ │ │ │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 │收。 ││ │ │ │ │附表一編號27記載魏秀里│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匯款15萬元,與交易明細│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15萬零5百元不符,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見偵卷⑺第238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 │壹個;【附表五】編││ │ │ │ │ │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 │ │ │ │ │新臺幣參萬零壹佰元││ │ │ │ │ │,均沒收。 │├──┼────┼────┼──────┼───────────┼─────────┤│二八│老闆: │101年10 │臺南市白河區│黃榮燦、林麗雪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7日上 │大仙寺 │鳥地點,向魏秀勤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午 │ │訕,佯稱:工作時受傷,│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人介紹中藥,服用後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魏秀勤 │ │疾已痊癒,適逢與對方約│日,扣案如【附表三││ │黃榮燦 │(起訴書│臺南市白河區│好時間要再購買中藥云云│】所示之鍘刀壹組、││ │林麗雪 │誤載為賴│仙草里仙草88│,魏秀勤夫婦乃隨同黃榮│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秀勤) │ │燦、林麗雪至左列店底地│壹個,均沒收。 ││ │店底: │(已和解│ │點,由蕭素輕與黃榮燦、│黃榮燦、林麗雪共同││ │蕭素輕 │,和解書│ │林麗雪搭檔,向魏秀勤夫│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見訴卷五│ │婦謊稱:鹿茸是向原住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第144頁 │ │預定好久才訂到的臺灣野│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生水鹿,如果錯過這機會│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將難得再找到等話術,│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致魏秀勤陷於錯誤,遂以│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超出市價之14萬7千元價 │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金,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均沒收。 ││ │ │ │ │紅鹿鹿茸4斤半、中藥材 │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藥甕,許枝梅則以其所│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有之鍘刀、磅秤,將鹿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切片、秤重後,販賣與魏│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秀勤,魏秀勤當天付現金│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10萬元,並於101年10月9│】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日以林興道名義匯款4萬7│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千元至許枝梅義竹郵局帳│壹個,均沒收。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二九│老闆: │101年10 │臺南市白河區│王秀娟、吳德為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8日 │碧雲寺 │鳥地點,向陳贊元搭訕,│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佯稱:吳德為本來坐輪椅│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陳贊元 ├──────┤,不能走路,吃了野生鹿│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王秀娟 │(已和解│臺南市白河區│茸後,漸漸地可以拿枴杖│日,扣案如【附表三││ │吳德為 │,和解書│仙草里仙草88│走路,所以他們才再來拿│】所示之鍘刀壹組、││ ├────┤見訴卷五│之6號 │藥方云云,陳贊元乃隨同│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店底: │第151頁 │ │王秀娟、吳德為至左列店│壹個;【附表五】編││ │蕭素輕 │) │ │底地點,由蕭素輕與王秀│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 │ │ │ │娟、吳德為搭檔,向陳贊│新臺幣柒仟貳佰元,││ │ │ │ │元謊稱:鹿茸為臺灣野生│均沒收。 ││ │ │ │ │鹿茸,機會難得等話術,│王秀娟、吳德為共同││ │ │ │ │致陳贊元誤以為該鹿茸稀│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有,而陷於錯誤,遂以超│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出市價之3萬6千元價金,│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鹿茸、中藥材、藥甕,蕭│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素輕即以許枝梅所有之鍘│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刀、磅秤,將鹿茸切片、│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秤重後,販賣與陳贊元,│【附表五】編號一所││ │ │ │ │陳贊元當天付現金3千元 │示現金之其中新臺幣││ │ │ │ │,並於101年10月9日委託│柒仟貳佰元,均沒收││ │ │ │ │林月鳳匯款3萬3千元至許│。 ││ │ │ │ │枝梅義竹郵局帳號005141│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0-0000000號帳戶。 │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 │壹個;【附表五】編││ │ │ │ │ │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 │ │ │ │ │新臺幣柒仟貳佰元,││ │ │ │ │ │均沒收。 │├──┼────┼────┼──────┼───────────┼─────────┤│三十│老闆: │101年10 │臺南市白河區│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8日上 │水火同源 │鳥地點,向姚正芳夫婦及│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午8時 ├──────┤渠等母親搭訕,佯稱:梁│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鉦華因從事建築工作時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姚正芳 │仙草里仙草88│慎跌落,服用鹿茸後,頗│日,扣案如【附表三││ │梁鉦華 │(許枝梅│之6號 │有改善,要再去前往找賣│】所示之鍘刀壹組、││ │陳碧言 │、蕭素輕│ │主云云,適姚正芳之母親│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已與姚正│ │有酸痛情形,乃隨同梁鉦│壹個,均沒收。 ││ │店底: │芳和解,│ │華、陳碧言至左列店底地│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蕭素輕 │和解書見│ │點,由蕭素輕與梁鉦華、│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訴卷二第│ │陳碧言搭檔,向姚正芳夫│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204頁) │ │婦謊稱:該鹿茸是向原住│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民訂購,保證是臺灣野生│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水鹿鹿茸等話術,致姚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芳誤以為該鹿茸稀有,而│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之9萬1千2百元價金,購 │均沒收。 ││ │ │ │ │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茸49兩、中藥材、藥甕,│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蕭素輕即以許枝梅所有之│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鍘刀、磅秤,將鹿茸切片│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秤重後,販賣與姚正芳│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姚正芳於當天付現金1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萬1千2百元與蕭素輕,並│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於101年10月11日(起訴 │壹個,均沒收。 ││ │ │ │ │書誤載為9日)匯款8萬元│ ││ │ │ │ │至許枝梅義竹郵局帳號00│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三一│老闆: │101年10 │臺南市白河區│王秀娟、吳德為、方保炎│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11日上│碧雲寺 │、陳素苓於左揭打鳥地點│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午某時 │ │,向李錦慧夫婦搭訕,佯│月,如易科罰金,以││ ├────┼────┤ │稱:吳德為因工作摔傷,│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李錦慧、├──────┤有人介紹中藥,服用後已│日,扣案如【附表三││ │王秀娟 │蔡明貴夫│臺南市白河區│然痊癒云云,李錦慧夫婦│】所示之鍘刀壹組、││ │吳德為 │婦(已和│仙草里仙草88│乃隨同王秀娟、吳德為、│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方保炎 │解,和解│之6號 │方保炎、陳素苓至左列店│壹個;【附表五】編││ │陳素苓 │書見訴卷│ │底地點,由蕭素輕與王秀│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 ├────┤二第24頁│ │娟、吳德為、方保炎、陳│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貳││ │店底: │) │ │素苓搭檔,向李錦慧夫婦│拾元,均沒收。 ││ │蕭素輕 │ │ │謊稱:鹿茸為臺灣野生鹿│王秀娟、吳德為、方││ │ │ │ │茸,治療骨刺效果很好等│保炎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話術,致李錦慧夫婦陷於│罪,各處有期徒刑貳││ │ │ │ │錯誤,遂以超出市價之15│月,如易科罰金,均││ │ │ │ │萬零6百元價金,購買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中藥材、藥甕,蕭素輕即│三】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以許枝梅所有之鍘刀、磅│、磅秤貳個、陶瓷酒││ │ │ │ │秤,將鹿茸切片、秤重後│甕壹個;【附表五】││ │ │ │ │,販賣與李錦慧夫婦,蔡│編號一所示現金之其││ │ │ │ │明貴於101年10月11日匯 │中新臺幣參萬零壹佰││ │ │ │ │款15萬零6百元至許枝梅 │貳拾元,均沒收。 ││ │ │ │ │義竹郵局帳號0000000-00│陳素苓共同犯詐欺取││ │ │ │ │11652號帳戶。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表三】所示之鍘刀壹││ │ │ │ │ │組、磅秤貳個、陶瓷││ │ │ │ │ │酒甕壹個;【附表五││ │ │ │ │ │】編號一所示現金之││ │ │ │ │ │其中新臺幣參萬零壹││ │ │ │ │ │佰貳拾元,均沒收。││ │ │ │ │ │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 │壹個;【附表五】編││ │ │ │ │ │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 │ │ │ │ │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貳││ │ │ │ │ │拾元,均沒收。 │├──┼────┼────┼──────┼───────────┼─────────┤│三二│老闆: │101年10 │臺南市白河區│方保炎、陳素苓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17日14│碧雲寺餐廳 │鳥地點,向陳盈毓與其母│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時 ├──────┤親搭訕,佯稱:方保炎長│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期筋骨酸痛,專程從屏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陳盈毓 │仙草里仙草88│萬丹鄉到關子嶺仙草埔索│日,扣案如【附表三││ │方保炎 │(已和解│之6號 │取專治酸痛秘方云云,因│】所示之鍘刀壹組、││ │陳素苓 │,和解書│ │陳盈毓之母親亦有膝蓋酸│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五│ │痛之情形,乃隨同方保炎│壹個,均沒收。 ││ │店底: │第178頁 │ │、陳素苓至左列店底地點│方保炎共同犯詐欺取││ │蕭素輕 │) │ │,由蕭素輕、方保炎、陳│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素苓搭檔向陳盈毓及其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親謊稱:野生鹿茸治療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痛效果很好,且數量不多│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等話術,致陳盈毓誤以為│】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該鹿茸稀有,而陷於錯誤│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遂以超出市價之9萬5千│壹個,均沒收。 ││ │ │ │ │元價金,購買自紐西蘭進│陳素苓共同犯詐欺取││ │ │ │ │口之紅鹿鹿茸30兩、中藥│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材、藥罐,蕭素輕即以許│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枝梅所有之鍘刀、磅秤,│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將鹿茸切片、秤重後,販│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賣與陳盈毓,陳盈毓於10│附表三】所示之鍘刀││ │ │ │ │1年10月17日匯款9萬3千 │壹組、磅秤貳個、陶││ │ │ │ │元(起訴書誤載為9萬5千│瓷酒甕壹個,均沒收││ │ │ │ │元)至許枝梅義竹郵局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 │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戶。 │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 │壹個,均沒收。 │├──┼────┼────┼──────┼───────────┼─────────┤│三三│老闆: │101年10 │臺南市白河區│方保炎、陳素苓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17日14│水火同源 │鳥地點,向李錦雪及其父│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時 ├──────┤母、弟弟搭訕,佯稱:附│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近有名老醫師有藥單可治│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李錦雪 │仙草里仙草88│療腳酸,療效很好云云,│日,扣案如【附表三││ │方保炎 │(已與許│之6號 │李錦雪為讓父母服用,乃│】所示之鍘刀壹組、││ │陳素苓 │枝梅和解│ │隨同方保炎、陳素苓至左│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和解書│ │列店底地點,由蕭素輕、│壹個,均沒收。 ││ │店底: │見訴卷五│ │方保炎、陳素苓搭檔向李│方保炎共同犯詐欺取││ │蕭素輕 │第179頁 │ │錦雪謊稱:鹿茸是向臺東│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原住民訂購的,保證是臺│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灣種野生水鹿鹿茸等話術│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致李錦雪誤以為該鹿茸│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稀有,而陷於錯誤,遂以│】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超出市價之13萬3千8百元│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價金,購買自紐西蘭進口│壹個,均沒收。 ││ │ │ │ │之紅鹿鹿茸、中藥材、藥│陳素苓共同犯詐欺取││ │ │ │ │罐,蕭素輕即以許枝梅所│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有之鍘刀、磅秤,將鹿茸│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切片、秤重後,販賣與李│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錦雪,李錦雪當天付現金│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3千8百元,並於101年10 │附表三】所示之鍘刀││ │ │ │ │月23日匯款7萬元至許枝 │壹組、磅秤貳個、陶││ │ │ │ │梅義竹郵局帳號0000000-│瓷酒甕壹個,均沒收││ │ │ │ │0000000號帳戶,餘款6萬│。 ││ │ │ │ │元因發覺有異未支付,嗣│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後許枝梅退還價金與李錦│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雪,李錦雪則返還鹿茸與│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許枝梅。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 │壹個,均沒收。 │├──┼────┼────┼──────┼───────────┼─────────┤│三四│老闆: │101年10 │臺南市白河區│王秀娟、吳德為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16日上│大仙寺 │鳥地點,向沈榮泉搭訕,│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午10時 ├──────┤佯稱:野生鹿茸與中藥浸│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泡酒類對痛風很有效云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沈榮泉 │仙草里仙草88│,沈榮泉乃隨同王秀娟、│日,扣案如【附表三││ │王秀娟 │(已和解│之6號 │吳德為至左列店底地點,│】所示之鍘刀壹組、││ │吳德為 │,和解書│ │由蕭素輕與王秀娟、吳德│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五│ │為搭檔,向沈榮泉謊稱:│壹個;【附表五】編││ │店底: │第145頁 │ │鹿茸為臺灣野生鹿茸,機│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 │蕭素輕 │) │ │會難得等話術,致沈榮泉│新臺幣參仟玖佰元,││ │ │ │ │誤以為該鹿茸稀有,而陷│均沒收。 ││ │ │ │ │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之│王秀娟、吳德為共同││ │ │ │ │1萬9千5百元價金,購買 │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10兩、中藥材,蕭素輕即│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以許枝梅所有之鍘刀、磅│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秤,將鹿茸切片、秤重後│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販賣與沈榮泉,沈榮泉│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當天付現金1萬5千元,並│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於101年10月16日匯款4千│【附表五】編號一所││ │ │ │ │5百元至許枝梅義竹郵局 │示現金之其中新臺幣││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參仟玖佰元,均沒收││ │ │ │ │帳戶。 │。 ││ │ │ │ │ │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 │壹個;【附表五】編││ │ │ │ │ │號一所示現金之其中││ │ │ │ │ │新臺幣參仟玖佰元,││ │ │ │ │ │均沒收。 │├──┼────┼────┼──────┼───────────┼─────────┤│三五│老闆: │101年7月│臺南市白河區│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21日中午│水火同源 │鳥地點,向李月霞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訕,佯稱:梁鉦華工作時│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李月霞 ├──────┤受傷,有人介紹中藥,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梁鉦華 │(已和解│臺南市白河區│用後痼疾已然痊癒,適逢│日,扣案如【附表三││ │陳碧言 │,和解書│仙草里仙草88│與對方約好時間,要再購│】所示之鍘刀壹組、││ ├────┤見訴卷三│之6號 │買中藥云云,李月霞夫婦│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店底: │第209頁 │ │乃隨同梁鉦華、陳碧言至│壹個;【附表四】編││ │蕭素輕 │) │ │左列店底地點,由蕭素輕│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 │ │ │與梁鉦華、陳碧言搭檔,│壹本,均沒收。 ││ │ │ │ │向李月霞夫婦謊稱:鹿茸│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 │ │ │當藥引浸泡中藥、米酒服│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用,可改善痼疾,其鹿茸│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保證為臺灣野生水鹿鹿茸│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等話術,致李月霞誤以為│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該鹿茸稀有,而陷於錯誤│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遂以超出市價之5萬8千│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元價金,購買自紐西蘭進│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口之紅鹿鹿茸26兩、中藥│【附表四】編號一所││ │ │ │ │材、藥甕,蕭素輕即以許│示之藍皮帳冊壹本,││ │ │ │ │枝梅所有之鍘刀、磅秤,│均沒收。 ││ │ │ │ │將鹿茸切片、秤重後,販│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賣與李月霞,李月霞當天│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交付現金1萬8千元,並於│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101年7月23日以蔡明道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義匯款4萬元至許枝梅義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652號帳戶。另梁鉦華並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將蔡明道登載於其所有之│壹個;【附表四】編││ │ │ │ │藍皮帳冊內,加註(卿)│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 │ │ │。 │壹本,均沒收。 │├──┼────┼────┼──────┼───────────┼─────────┤│三六│老闆: │101年10 │臺南市白河區│黃榮燦、林麗雪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21日下│碧雲寺 │鳥地點,向吳陳鳳春夫婦│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午 ├──────┤搭訕,佯稱:有人介紹服│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用鹿茸,服用後痼疾已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吳陳鳳春│仙草里仙草88│癒,適逢他有與對方約好│日,扣案如【附表三││ │黃榮燦 │(已和解│之6號 │時間,要再購買鹿茸云云│】所示之鍘刀壹組、││ │林麗雪 │,和解書│ │,吳陳鳳春夫婦乃隨同黃│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五│ │榮燦、林麗雪至左列店底│壹個,均沒收。 ││ │店底: │第154頁 │ │地點,由蕭素輕與黃榮燦│黃榮燦、林麗雪共同││ │蕭素輕 │) │ │、林麗雪搭檔,向吳陳鳳│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春夫婦謊稱:鹿茸是臺灣│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野生水鹿鹿茸,作藥引浸│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泡米酒服用效果好等話術│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致吳陳鳳春陷於錯誤,│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遂以超出市價之5萬1千元│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價金,購買自紐西蘭進口│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之紅鹿鹿茸40兩、中藥材│均沒收。 ││ │ │ │ │、,蕭素輕則以許枝梅所│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有之鍘刀、磅秤,將鹿茸│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切片、秤重後,販賣與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陳鳳春,吳陳鳳春於當天│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付現金1萬2千元(起訴書│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誤載為1萬元),並於101│】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年10月23日以吳天生名義│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匯款3萬9千元至許枝梅義│壹個,均沒收。 ││ │ │ │ │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 ││ │ │ │ │652號帳戶。 │ │├──┼────┼────┼──────┼───────────┼─────────┤│三七│老闆: │101年10 │臺南市白河區│方保炎、陳素苓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21日上│水火同源 │鳥地點,向賴豐仁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午9時30 ├──────┤訕,佯稱:方保炎長期筋│月,如易科罰金,以││ │ │分 │臺南市白河區│骨酸痛,專程從屏東萬丹│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仙草里仙草88│鄉到關子嶺仙草埔索取專│日,扣案如【附表三││ │打鳥: │賴豐仁 │之6號 │治酸痛秘方云云,因賴豐│】所示之鍘刀壹組、││ │方保炎 │(已與許│ │仁之妻有酸痛之情形,乃│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陳素苓 │枝梅、蕭│ │隨同方保炎、陳素苓至左│壹個,均沒收。 ││ ├────┤素輕和解│ │列店底地點,由蕭素輕、│方保炎共同犯詐欺取││ │店底: │,和解書│ │方保炎、陳素苓搭檔向 │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蕭素輕 │見訴卷五│ │賴豐仁夫婦謊稱:是經由│月,如易科罰金,以││ │ │第147頁 │ │打獵所獵得之鹿茸,數量│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很少等話術,致賴豐仁誤│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以為該鹿茸稀有,而陷於│】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錯誤,遂以超出市價之4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萬6千2百元價金,購買自│壹個,均沒收。 ││ │ │ │ │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24│陳素苓共同犯詐欺取││ │ │ │ │兩、中藥材、藥罐,許枝│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梅即以其所有之鍘刀、磅│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秤,將鹿茸切片、秤重後│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販賣與賴豐仁,賴豐仁│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當場付現金與蕭素輕。 │附表三】所示之鍘刀││ │ │ │ │ │壹組、磅秤貳個、陶││ │ │ │ │ │瓷酒甕壹個,均沒收││ │ │ │ │ │。 ││ │ │ │ │ │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 │壹個,均沒收。 │├──┼────┼────┼──────┼───────────┼─────────┤│三八│老闆: │101年10 │臺南市白河區│黃榮燦、林麗雪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22日上│大仙寺 │鳥地點,向康皆明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午 ├──────┤訕,佯稱:工作時受傷,│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有人介紹中藥,服用後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康皆明 │仙草里仙草88│疾已痊癒,適逢與對方約│日,扣案如【附表三││ │黃榮燦 │(已和解│之6號 │好時間要再購買中藥云云│】所示之鍘刀壹組、││ │林麗雪 │,和解書│ │,康皆明夫婦乃隨同黃榮│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五│ │燦、林麗雪至左列店底地│壹個,均沒收。 ││ │店底: │第142頁 │ │點,由蕭素輕與黃榮燦、│黃榮燦、林麗雪共同││ │蕭素輕 │) │ │林麗雪搭檔,向康皆明夫│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婦謊稱:中藥搭配鹿茸浸│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泡米酒效果較好,購買野│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生鹿茸機會難得等話術,│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致康皆明陷於錯誤,遂以│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超出市價之3萬9千元價金│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鹿鹿茸20兩、中藥材、藥│均沒收。 ││ │ │ │ │甕,蕭素輕則以許枝梅所│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有之鍘刀、磅秤,將鹿茸│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切片、秤重後,販賣與康│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皆明,康皆明則於101年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0月22日匯款3萬9千元至│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許枝梅義竹郵局帳號0051│】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000-0000000號帳戶。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 │壹個,均沒收。 │├──┼────┼────┼──────┼───────────┼─────────┤│三九│老闆: │101年10 │臺南市白河區│陳丁和、許碧琼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24日下│水火同源 │鳥地點,向高信裕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午 ├──────┤訕,佯稱:工作時受傷,│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有人介紹中藥,服用後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高信裕 │仙草里仙草88│疾已痊癒,適逢與對方約│日,扣案如【附表三││ │陳丁和 │(已和解│之6號 │好時間要再購買鹿茸云云│】所示之鍘刀壹組、││ │許碧琼 │,和解書│ │,高信裕夫婦乃隨同陳丁│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二│ │和、許碧琼至左列店底地│壹個,均沒收。 ││ │店底: │第46頁)│ │點,由許枝梅與陳丁和、│陳丁和、許碧琼共同││ │許枝梅 │ │ │許碧琼搭檔,向高信裕夫│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婦謊稱:鹿茸是臺灣野生│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水鹿鹿茸,其藥單可搭配│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鹿茸當藥引浸泡米酒等話│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術,致高信裕陷於錯誤,│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遂以超出市價之11萬8千 │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元價金,購買自紐西蘭進│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口之紅鹿鹿茸40兩、中藥│均沒收。 ││ │ │ │ │材、藥甕,許枝梅則以其│ ││ │ │ │ │所有之鍘刀、磅秤,將鹿│ ││ │ │ │ │茸切片、秤重後,販賣與│ ││ │ │ │ │高信裕,高信裕當天付現│ ││ │ │ │ │金3千元,並於101年10月│ ││ │ │ │ │25日匯款11萬5千元至許 │ ││ │ │ │ │枝梅義竹郵局帳號005141│ ││ │ │ │ │0-0000000號帳戶。 │ │├──┼────┼────┼──────┼───────────┼─────────┤│四十│老闆: │101年10 │臺南市白河區│黃榮燦、林麗雪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25日上│大仙寺 │鳥地點,向歐秀真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午9時 ├──────┤訕,佯稱:工作時受傷,│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有人介紹中藥,服用後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歐秀真 │仙草里仙草88│疾已痊癒,適逢與對方約│日,扣案如【附表三││ │黃榮燦 │(已和解│之6號 │好時間要再購買鹿茸云云│】所示之鍘刀壹組、││ │林麗雪 │,和解書│ │,歐秀真夫婦乃隨同黃榮│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五│ │燦、林麗雪至左列店底地│壹個,均沒收。 ││ │店底: │第143頁 │ │點,由蕭素輕與黃榮燦、│黃榮燦、林麗雪共同││ │蕭素輕 │) │ │林麗雪搭檔,向歐秀真夫│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婦謊稱:鹿茸是臺灣野生│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鹿茸,野生鹿茸是保育類│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動物,不要聲張,以免造│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成他們的困擾等話術,致│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歐秀真陷於錯誤,遂以超│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出市價之6萬零6百元價金│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購買實為中國東北之紅│均沒收。 ││ │ │ │ │鹿鹿茸32兩、中藥材、藥│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甕,蕭素輕則以許枝梅所│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有之鍘刀、磅秤,將鹿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切片、秤重後,販賣與歐│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秀真,歐秀真之夫蔡政融│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於101年10月25日匯款6萬│】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零6百元至許枝梅義竹郵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局帳號0000000 -0000000│壹個,均沒收。 ││ │ │ │ │號帳戶。 │ │├──┼────┼────┼──────┼───────────┼─────────┤│四一│老闆: │101年8月│臺南市白河區│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5日某時 │碧雲寺 │於左揭打鳥地點,向楊秀│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起訴書├──────┤螢夫婦搭訕,佯稱:來自│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記載為10│臺南市白河區│彰化地區,來此主要目的│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不詳姓名│1年12月2│仙草里仙草88│是看病,看骨刺之症狀,│日,扣案如【附表三││ │成年男女│4日前某 │之6號 │因她先生從事裝潢工作,│】所示之鍘刀壹組、││ │二名 │日) │ │曾經從樓上摔下來,須長│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期復健治療,他們來是要│壹個,均沒收。 ││ │店底: │楊秀螢 │ │找自稱「陳太太」之婦女│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蕭素輕 │(已和解│ │拿藥云云,因楊秀螢夫婦│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和解書│ │好奇且想要瞭解狀況,乃│月,如易科罰金,以││ │ │見訴卷四│ │隨同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第233頁 │ │二名至左列店底地點,由│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蕭素輕與不詳姓名之成年│】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男女二名搭檔,向楊秀螢│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夫婦謊稱:鹿茸為臺灣野│壹個,均沒收。 ││ │ │ │ │生鹿茸,機會難得等話術│ ││ │ │ │ │,致楊秀螢誤以為該鹿茸│ ││ │ │ │ │稀有,而陷於錯誤,遂以│ ││ │ │ │ │超出市價之9萬5千8百元 │ ││ │ │ │ │價金,購買自紐西蘭進口│ ││ │ │ │ │之紅鹿鹿茸3斤、中藥材 │ ││ │ │ │ │、藥甕等,蕭素輕即以許│ ││ │ │ │ │枝梅所有之鍘刀、磅秤,│ ││ │ │ │ │將鹿茸切片、秤重後,販│ ││ │ │ │ │賣與楊秀螢,楊秀螢當天│ ││ │ │ │ │付現金3千2百元,並於10│ ││ │ │ │ │1年8月6日匯款8萬4千元 │ ││ │ │ │ │至許枝梅義竹郵局帳號00│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見警卷⑴之4第2114頁之 │ ││ │ │ │ │匯款單,起訴書此部分逕│ ││ │ │ │ │自找尋楊秀螢於警詢時表│ ││ │ │ │ │示匯款9萬2千6百元之數 │ ││ │ │ │ │目,即認定是101年12月2│ ││ │ │ │ │4日匯款)。 │ │├──┼────┼────┼──────┼───────────┼─────────┤│四二│老闆: │101年10 │臺南市白河區│梁鉦華、陳碧言(起訴書│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27日上│水火同源 │附表此部分誤載為陳丁和│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午11時 │ │、王秀娟)與不詳姓名成│月,如易科罰金,以││ ├────┼────┤ │年男女二名於左揭打鳥地│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陳登清 ├──────┤點,向陳登清夫婦搭訕,│日,扣案如【附表三││ │梁鉦華 │(已和解│臺南市白河區│佯稱:渠先生工作時受傷│】所示之鍘刀壹組、││ │陳碧言 │,和解書│仙草里仙草88│,長期筋骨酸痛與骨刺,│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不詳姓名│見訴卷二│之6號 │要去索取治療秘方云云,│壹個;【附表四】編││ │成年男女│第154頁 │ │適陳登清之妻有腰背酸痛│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二名 │) │ │情形,乃隨同梁鉦華、陳│壹本,均沒收。 ││ ├────┤ │ │碧言、不詳姓名成年男女│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店底: │ │ │二名至左列店底地點,由│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蕭素輕 │ │ │蕭素輕與梁鉦華、陳碧言│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不詳姓名成年男女二名│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搭檔,向陳登清夫婦謊稱│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其野生鹿茸從梨山取下│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數量不多等話術,致陳│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登清誤以為該鹿茸稀有,│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而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附表四】編號一所││ │ │ │ │價之28萬元價金,購買自│示之藍皮帳冊壹本,││ │ │ │ │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10│均沒收。 ││ │ │ │ │斤、中藥材、藥甕,蕭素│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輕即以許枝梅所有之鍘刀│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磅秤,將鹿茸切片、秤│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重後,販賣與陳登清,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登清於101年10月29日匯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款28萬元至許枝梅義竹郵│】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號帳戶。另梁鉦華並將上│壹個;【附表四】編││ │ │ │ │情登載於其所有之藍皮帳│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 │ │ │冊內。 │壹本,均沒收。 │├──┼────┼────┼──────┼───────────┼─────────┤│四三│老闆: │101年10 │臺南市白河區│黃榮燦、林麗雪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28日上│水火同源 │鳥地點,向陳振興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午11時 ├──────┤訕,佯稱:黃榮燦做鐵工│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身體經常酸痛,曾來關│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陳振興 │仙草里仙草88│子嶺買過鹿茸泡藥酒,覺│日,扣案如【附表三││ │黃榮燦 │(已和解│之6號 │得效果很好,所以今天再│】所示之鍘刀壹組、││ │林麗雪 │,和解書│ │來要訂購鹿茸云云,陳振│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五│ │興夫婦乃隨同黃榮燦、林│壹個,均沒收。 ││ │店底: │第146頁 │ │麗雪至左列店底地點,由│黃榮燦、林麗雪共同││ │蕭素輕 │) │ │蕭素輕與黃榮燦、林麗雪│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搭檔,向陳振興夫婦謊稱│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這次鹿茸比上次更大支│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漂亮,交易野生鹿茸是│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違法行為,不要說出去等│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話術,致陳振興誤以為該│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鹿茸稀有,而陷於錯誤,│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遂以超出市價之15萬元價│均沒收。 ││ │ │ │ │金,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紅鹿鹿茸5斤、中藥材、 │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藥甕,許枝梅則以其所有│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之鍘刀、磅秤,將鹿茸切│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片、秤重後,販賣與陳振│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興。陳振興當天付現金4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萬5千元,返家後,經女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婿提醒發覺有異,經電話│壹個,均沒收。 ││ │ │ │ │聯繫後,仍再於101年10 │ ││ │ │ │ │月29日匯款2萬元至許枝 │ ││ │ │ │ │梅義竹郵局帳號0000000-│ ││ │ │ │ │0000000號帳戶。 │ │├──┼────┼────┼──────┼───────────┼─────────┤│四四│老闆: │101年12 │南投縣鹿谷鄉│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林森斌共同犯詐欺取││ │林森斌 │月13日15│麒麟潭 │於左揭打鳥地點,向林棟│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時 │ │樑夫婦搭訕,佯稱:她因│月,如易科罰金,以││ ├────┼────┤ │為長期筋骨痠痛,有朋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林棟樑 ├──────┤住在南投縣鹿谷鄉麒麟潭│日。 ││ │不詳姓名│(已和解│南投縣鹿谷鄉│附近,其從臺中市專程到│ ││ │成年男女│,和解書│中正路二段17│麒麟潭附近找「林太太」│ ││ │二名 │見訴卷二│6巷11弄2號 │索取專治痠痛的秘方,願│ ││ ├────┤第190頁 │ │意分享該專治痠痛的秘方│ ││ │店底: │) │ │,而邀林棟梁夫婦前往云│ ││ │不詳姓名│ │ │云,林棟樑夫婦乃隨同不│ ││ │成年女子│ │ │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至│ ││ │一名 │ │ │左列店底地點,由另一名│ ││ │ │ │ │不詳姓名之成年女子擔任│ ││ │ │ │ │店底,向林棟樑夫婦謊稱│ ││ │ │ │ │:鹿茸為臺灣野生鹿茸,│ ││ │ │ │ │治療酸痛很好等話術,致│ ││ │ │ │ │林棟樑陷於錯誤,遂以超│ ││ │ │ │ │出市價之6萬9千元價金(│ ││ │ │ │ │起訴書誤載為6萬7千元)│ ││ │ │ │ │,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 ││ │ │ │ │鹿鹿茸2斤、中藥材、藥 │ ││ │ │ │ │甕等,擔任店底之人遂將│ ││ │ │ │ │鹿茸切片、秤重後,販賣│ ││ │ │ │ │與林棟樑,林棟樑當天付│ ││ │ │ │ │現金2千元,並於101年12│ ││ │ │ │ │月17日匯款6萬7千元至林│ ││ │ │ │ │森斌鹿谷郵局帳號040123│ ││ │ │ │ │0-0000000號帳戶。 │ │├──┼────┼────┼──────┼───────────┼─────────┤│四五│老闆: │101年12 │臺南市白河區│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15日15│碧雲寺 │鳥地點,向陳錦綿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時 ├──────┤訕,佯稱:梁鉦華工作時│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受傷,有人介紹中藥,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陳錦綿 │糞箕湖139號 │要找陳太太拿藥云云,適│日,扣案如【附表三││ │梁鉦華 │(已和解│之16 │陳錦綿有退化性關節炎之│】所示之鍘刀壹組、││ │陳碧言 │,和解書│ │情形,乃隨同梁鉦華、陳│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三│ │碧言至左列店底地點,由│壹個;【附表四】編││ │店底: │第210頁 │ │蕭素輕與梁鉦華、陳碧言│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蕭素輕 │) │ │搭檔,向陳錦綿夫婦謊稱│壹本,均沒收。 ││ │ │ │ │:野生鹿茸治療酸痛功效│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 │ │ │很好,其鹿茸保證為臺灣│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野生水鹿鹿茸,數量不多│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等話術,致陳錦綿誤以為│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該鹿茸稀有,而陷於錯誤│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遂以超出市價之15萬零│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6百元價金,購買自紐西 │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蘭進口之紅鹿鹿茸82兩、│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中藥材、藥甕,蕭素輕即│【附表四】編號一所││ │ │ │ │以許枝梅所有之鍘刀、磅│示之藍皮帳冊壹本,││ │ │ │ │秤,將鹿茸切片、秤重後│均沒收。 ││ │ │ │ │,販賣與陳錦綿,陳錦綿│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當天付現金1萬零6百元,│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並於101年12月17日(起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訴書誤載為16日)匯款14│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萬元至許枝梅之夫陳天福│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玉井郵局帳號0000000-00│】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45266號帳戶。另梁鉦華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並將上情登載於其所有之│壹個;【附表四】編││ │ │ │ │藍皮帳冊內。 │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 │ │ │ │壹本,均沒收。 │├──┼────┼────┼──────┼───────────┼─────────┤│四六│老闆: │101年12 │南投縣鹿谷鄉│陳丁和、許碧琼於左揭打│林森斌共同犯詐欺取││ │林森斌 │月19日上│麒麟潭 │鳥地點,向鄧寶鈴及其同│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起訴書│午10時 ├──────┤事搭訕,佯稱:他們要去│月,如易科罰金,以││ │誤載為許├────┤南投縣鹿谷鄉│買鹿茸、中藥,專治筋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枝梅) │鄧寶鈴 │中正路二段17│酸痛療效很好,邀鄧寶鈴│日。 ││ ├────┤(已與林│6巷11弄2號 │等人順便前往云云,鄧寶│陳丁和、許碧琼共同││ │打鳥: │森斌和解│ │鈴與其同事乃隨同陳丁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陳丁和 │,和解書│ │、許碧琼至左列店底地點│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許碧琼 │見訴卷二│ │,由不詳姓名之成年女子│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第191頁 │ │擔任店底,向鄧寶鈴及其│壹仟元折算壹日。 ││ │店底: │) │ │同事謊稱:鹿茸為臺灣野│ ││ │不詳成年│ │ │生鹿茸,是原住民在山上│ ││ │女子 │ │ │抓的,是違法的,不要讓│ ││ │ │ │ │人知道等話術,致鄧寶鈴│ ││ │ │ │ │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 ││ │ │ │ │之29萬2千9百元價金,購│ ││ │ │ │ │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 ││ │ │ │ │茸、中藥材、藥甕等,擔│ ││ │ │ │ │任店底之人遂將鹿茸切片│ ││ │ │ │ │、秤重後,販賣與鄧寶鈴│ ││ │ │ │ │,鄧寶鈴當天付現金10萬│ ││ │ │ │ │元,鄧寶鈴並於101年12 │ ││ │ │ │ │月21日匯款19萬2千9百元│ ││ │ │ │ │至林森斌鹿谷郵局帳號04│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四七│老闆: │102年1月│南投縣杉林溪│余振坤於左揭打鳥地點,│林森斌共同犯詐欺取││ │林森斌 │3日上午1├──────┤向牟鐔渠夫婦搭訕,佯稱│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1時30分 │南投縣鹿谷鄉│:要去買鹿茸,其母親吃│月,如易科罰金,以││ ├────┼────┤中正路二段17│到骨刺不用開刀,遂邀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牟鐔渠 │6巷11弄2號 │鐔渠順便前往云云,牟鐔│日。 ││ │余振坤 │(已與林│ │渠夫婦乃隨同余振坤至左│余振坤共同犯詐欺取││ │ │森斌和解│ │列店底地點,由不詳姓名│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和解書│ │之成年女子擔任店底,向│月,如易科罰金,以││ │店底: │見訴卷二│ │牟鐔渠夫婦謊稱:鹿茸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不詳姓名│第192頁 │ │野生的,是違法的,不要│日。緩刑參年。 ││ │成年女子│) │ │讓人知道等話術,致牟鐔│吳萬山共同犯詐欺取││ │一名、 │ │ │渠夫婦誤以為該鹿茸稀有│財罪,處拘役貳拾日││ │吳萬山 │ │ │,而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市價之10萬元價金,購買│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 ││ │ │ │ │54兩、中藥材等,吳萬山│ ││ │ │ │ │遂將鹿茸切片、秤重後,│ ││ │ │ │ │販賣與牟鐔渠,牟鐔渠當│ ││ │ │ │ │天付現金2萬元,並於102│ ││ │ │ │ │年1月10日匯款8萬元至林│ ││ │ │ │ │森斌鹿谷郵局帳號040123│ ││ │ │ │ │0-0000000號帳戶。 │ │├──┼────┼────┼──────┼───────────┼─────────┤│四八│老闆: │102年1月│臺南市白河區│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不詳 │4日上午 │水火同源 │鳥地點,向葉進國搭訕,│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11時 ├──────┤佯稱:渠專程到關子嶺找│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臺南市白河區│中醫師索取專治酸痛之秘│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打鳥: │葉進國 │糞箕湖139號 │方云云,葉進國乃隨同梁│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梁鉦華 │(已和解│之16 │鉦華、陳碧言至左列店底│案如【附表四】編號││ │陳碧言 │,和解書│ │地點,由不詳姓名之成年│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 ├────┤見訴卷二│ │女子與梁鉦華、陳碧言搭│本沒收。 ││ │店底: │第171頁 │ │檔,向葉進國夫婦謊稱:│ ││ │不詳姓名│) │ │其鹿茸保證為臺灣野生水│ ││ │之成年女│ │ │鹿鹿茸,數量不多等話術│ ││ │子 │ │ │,致葉進國誤以為該鹿茸│ ││ │ │ │ │稀有,而陷於錯誤,遂以│ ││ │ │ │ │超出市價之4萬8千元價金│ ││ │ │ │ │,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 ││ │ │ │ │鹿鹿茸25兩、中藥材、藥│ ││ │ │ │ │甕,葉進國於102年1月5 │ ││ │ │ │ │日匯款4萬8千元至不詳帳│ ││ │ │ │ │戶。另梁鉦華並將上情登│ ││ │ │ │ │載於其所有之藍皮帳冊內│ ││ │ │ │ │。 │ │├──┼────┼────┼──────┼───────────┼─────────┤│四九│老闆: │102年3月│臺南市白河區│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李聰陽共同犯詐欺取││ │李聰陽 │21日下午│水火同源 │鳥地點,向吳正雄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訕,佯稱:鹿茸對治療神│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吳正雄 ├──────┤經壓迫療效很好,他們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梁鉦華 │(尚未和│臺南市白河區│去買鹿茸,邀吳正雄夫婦│日,扣案如【附表四││ │陳碧言 │解) │虎山里木屐寮│要不要順便去看一看云云│】編號一所示之藍皮││ ├────┤ │53號 │,吳正雄夫婦乃隨同梁鉦│帳冊壹本;【附表七││ │店底: │ │ │華、陳碧言至左列店底地│】編號一、五至十一││ │吳西湖、│ │ │點,由吳西湖擔任店底,│所示之中藥處方簽肆││ │不詳姓名│ │ │向吳正雄夫婦謊稱:鹿茸│拾陸張、中藥材拾盒││ │成年女子│ │ │很好,是野生的等話術,│、鹿茸陸支、鹿茸切││ │ │ │ │致吳正雄夫婦誤以為該鹿│片肆包、藥頭壹箱、││ │ │ │ │茸稀有,而陷於錯誤,遂│酒甕貳個、切鹿茸刀││ │ │ │ │以超出市價之11萬9千6百│臺壹台、磅秤壹台,││ │ │ │ │元價金,購買自紐西蘭進│均沒收。 ││ │ │ │ │口之紅鹿鹿茸、中藥材等│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 │ │ │,另一名不詳姓名成年女│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子遂持李聰陽所有【附表│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七】編號十、十一之切鹿│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茸刀臺、磅秤,將鹿茸切│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片、秤重後,販賣與吳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雄,吳正雄並於102年3月│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 │ │ │ │21日匯款11萬9千6百元至│本;【附表七】編號││ │ │ │ │吳西湖白河郵局帳號0191│一、五至十一所示之││ │ │ │ │000-0000000號帳戶。另 │中藥處方簽肆拾陸張││ │ │ │ │梁鉦華並將上情登載於其│、中藥材拾盒、鹿茸││ │ │ │ │所有之藍皮帳冊內。 │陸支、鹿茸切片肆包││ │ │ │ │ │、藥頭壹箱、酒甕貳││ │ │ │ │ │個、切鹿茸刀臺壹台││ │ │ │ │ │、磅秤壹台,均沒收││ │ │ │ │ │。 ││ │ │ │ │ │吳西湖共同犯詐欺取││ │ │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附表四】編號一所示││ │ │ │ │ │之藍皮帳冊壹本;【││ │ │ │ │ │附表七】編號一、五││ │ │ │ │ │至十一所示之中藥處││ │ │ │ │ │方簽肆拾陸張、中藥││ │ │ │ │ │材拾盒、鹿茸陸支、││ │ │ │ │ │鹿茸切片肆包、藥頭││ │ │ │ │ │壹箱、酒甕貳個、切││ │ │ │ │ │鹿茸刀臺壹台、磅秤││ │ │ │ │ │壹台,均沒收。 │├──┼────┼────┼──────┼───────────┼─────────┤│五十│老闆: │102年1月│南投縣竹山鎮│魏晃平、王玉珠於左揭打│林森斌共同犯詐欺取││ │林森斌 │16日14時│紫南宮 │鳥地點,向郭春男搭訕,│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佯稱:其丈夫腳手術開刀│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郭春男 │南投縣鹿谷鄉│,適逢他人介紹中藥,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魏晃平 │(已與林│中正路二段17│用後痼疾已然痊癒,他有│日。 ││ │王玉珠 │森斌和解│6巷11弄2號 │與對方約好時間要再購買│魏晃平、王玉珠共同││ ├────┤,和解書│ │中藥云云,因郭春男有腳│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店底: │見訴卷二│ │麻症狀,乃隨同魏晃平、│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不詳姓名│第193頁 │ │王玉珠至左列店底地點,│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成年女子│) │ │由不詳姓名之成年女子擔│壹仟元折算壹日,均││ │一名、 │ │ │任店底,向郭春男謊稱:│緩刑參年。 ││ │吳萬山 │ │ │照藥單買中藥材浸泡鹿茸│吳萬山共同犯詐欺取││ │ │ │ │服用,效果較好,鹿茸是│財罪,處拘役貳拾日││ │ │ │ │向原住民訂購,是臺灣種│,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野生水鹿鹿茸等話術,致│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郭春男陷於錯誤,遂以超│。 ││ │ │ │ │出市價之8萬4千5百元價 │ ││ │ │ │ │金,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 ││ │ │ │ │紅鹿鹿茸、中藥材、藥甕│ ││ │ │ │ │等,吳萬山遂將鹿茸切片│ ││ │ │ │ │、秤重後,販賣與郭春男│ ││ │ │ │ │,郭春男當天付現金4千 │ ││ │ │ │ │元,郭春男並於102年1月│ ││ │ │ │ │25日委託其女兒郭雅婷匯│ ││ │ │ │ │款8萬元至林森斌鹿谷郵 │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五一│老闆: │102年1月│南投縣竹山鎮│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林森斌共同犯詐欺取││ │林森斌 │20日16時│紫南宮 │於左揭打鳥地點,向胡瓊│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麗搭訕,佯稱:鹿茸療效│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胡瓊麗 ├──────┤很好,他們要去買鹿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不詳姓名│(已與林│南投縣鹿谷鄉│而邀胡瓊麗前往云云,胡│日。 ││ │成年男女│森斌和解│中正路二段17│瓊麗乃隨同不詳姓名之成│吳萬山共同犯詐欺取││ │二名 │,和解書│6巷11弄2號 │年男女二名至左列店底地│財罪,處拘役貳拾日││ ├────┤見訴卷二│ │點,由另一名不詳姓名之│,如易科罰金,以新││ │店底: │第194頁 │ │成年女子擔任店底,向胡│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詳姓名│) │ │瓊麗謊稱:該鹿茸很好,│。 ││ │成年女子│ │ │是野生的,是違法的,不│ ││ │一名、 │ │ │要讓人知道等話術,致胡│ ││ │吳萬山 │ │ │瓊麗誤以為該鹿茸稀有,│ ││ │ │ │ │而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 ││ │ │ │ │價之10萬9千6百80元價金│ ││ │ │ │ │,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 ││ │ │ │ │鹿鹿茸2斤,吳萬山遂將 │ ││ │ │ │ │鹿茸切片、秤重後,販賣│ ││ │ │ │ │與胡瓊麗,胡瓊麗於102 │ ││ │ │ │ │年1月22日匯款10萬9千6 │ ││ │ │ │ │百80元至林森斌鹿谷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五二│老闆: │102年1月│南投縣竹山鎮│沈萬春、沈林惠卿於左揭│林森斌共同犯詐欺取││ │林森斌 │21日15時│紫南宮 │打鳥地點,向邱素美搭訕│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佯稱:工作時受傷,經│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邱素美 ├──────┤人介紹中藥,服用後痼疾│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沈萬春 │(已與林│南投縣鹿谷鄉│已然痊癒,適逢與對方有│日。 ││ │沈林惠卿│森斌和解│中正路二段17│約要再購買中藥及鹿茸云│沈萬春共同犯詐欺取││ ├────┤,和解書│6巷11弄2號 │云,邱素美乃隨同沈萬春│財罪,處有期徒刑參││ │店底: │見訴卷二│ │、沈林惠卿至左列店底地│月,如易科罰金,以││ │不詳姓名│第195頁 │ │點,由另一名不詳姓名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成年女子│) │ │成年女子擔任店底與沈萬│日。 ││ │一名 │ │ │春、沈林惠卿搭檔,向邱│沈林惠卿共同犯詐欺││ │ │ │ │素美謊稱:發覺其訂購鹿│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茸數量太多,其鹿茸是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原住民訂購,保證臺灣種│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野生水鹿鹿茸,機會難得│壹日,緩刑參年。 ││ │ │ │ │,願意一半給邱素美購買│ ││ │ │ │ │等話術,致邱素美誤以為│ ││ │ │ │ │該鹿茸稀有,而陷於錯誤│ ││ │ │ │ │,遂以超出市價之29萬8 │ ││ │ │ │ │千6百元價金,購買自紐 │ ││ │ │ │ │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10斤│ ││ │ │ │ │9兩、中藥材、藥罐,擔 │ ││ │ │ │ │任店底者遂將鹿茸切片、│ ││ │ │ │ │秤重後,販賣與邱素美,│ ││ │ │ │ │邱素美於102年1月22日匯│ ││ │ │ │ │款17萬8千6百元至林森斌│ ││ │ │ │ │鹿谷郵局帳號0000000-00│ ││ │ │ │ │88215號帳戶。 │ │├──┼────┼────┼──────┼───────────┼─────────┤│五三│老闆: │102年1月│南投縣溪頭風│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林森斌共同犯詐欺取││ │林森斌 │23日上午│景區 │於左揭打鳥地點,向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夫婦搭訕,佯稱:是否一│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張取 ├──────┤起到朋友家坐坐等語,張│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不詳姓名│(已與林│南投縣鹿谷鄉│取夫婦乃隨同不詳姓名之│日。 ││ │成年男女│森斌和解│中正路2段176│成年男女二名至左列店底│ ││ │二名 │,和解書│巷11弄2號 │地點,由另一名不詳姓名│ ││ ├────┤見訴卷二│ │之成年女子擔任店底,向│ ││ │店底: │第196頁 │ │張取夫婦謊稱:鹿茸對於│ ││ │不詳姓名│) │ │身體之好處,那麼大的鹿│ ││ │成年女子│ │ │茸很罕見等話術,致張取│ ││ │一名 │ │ │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 ││ │ │ │ │之26萬6千4百80元價金,│ ││ │ │ │ │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 ││ │ │ │ │鹿茸等,擔任店底之人遂│ ││ │ │ │ │將鹿茸切片、秤重後,販│ ││ │ │ │ │賣與張取,張取並於102 │ ││ │ │ │ │年1月24日匯款26萬6千4 │ ││ │ │ │ │百80元至林森斌鹿谷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五四│老闆: │102年1月│南投縣竹山鎮│不詳姓名之成年女子二名│林森斌共同犯詐欺取││ │林森斌 │10日上午│紫南宮 │與成年男子一名於左揭打│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鳥地點,向廖明本夫婦搭│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廖明本 ├──────┤訕,佯稱:有一帖藥專治│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不詳姓名│(已與林│南投縣鹿谷鄉│筋骨痠痛的秘方,而邀廖│日。 ││ │成年女子│森斌和解│中正路二段17│明本前往云云,廖明本夫│ ││ │二名、不│,和解書│6巷11弄2號 │婦乃隨同不詳姓名之成年│ ││ │詳姓名成│見訴卷二│ │男女三名至左列店底地點│ ││ │年男子一│第197頁 │ │,由另一名不詳姓名之成│ ││ │名 │) │ │年女子擔任店底,向廖明│ ││ ├────┤ │ │本夫婦謊稱:鹿茸是山上│ ││ │店底: │ │ │抓的,鹿茸對於身體的好│ ││ │不詳姓名│ │ │處等話術,致廖明本陷於│ ││ │成年女子│ │ │錯誤,遂以超出市價之5 │ ││ │一名 │ │ │萬元價金,購買自紐西蘭│ ││ │ │ │ │進口之紅鹿鹿茸、中藥材│ ││ │ │ │ │、藥甕等,擔任店底之人│ ││ │ │ │ │遂將鹿茸切片、秤重後,│ ││ │ │ │ │販賣與廖明本,廖明本並│ ││ │ │ │ │於102年1月11日匯款5萬 │ ││ │ │ │ │元至林森斌鹿谷郵局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五五│老闆: │102年1月│南投縣竹山鎮│不詳姓名之成年女子二名│林森斌共同犯詐欺取││ │林森斌 │9日下午 │紫南宮 │與成年男子一名於左揭打│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鳥地點,向吳東河搭訕,│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吳東河 ├──────┤佯稱:該男子行動不便,│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不詳姓名│(已與林│南投縣鹿谷鄉│因為吃鹿茸而痊癒,他們│日。 ││ │成年女子│森斌和解│中正路二段17│要去買鹿茸,而邀吳東河│ ││ │二名、不│,和解書│6巷11弄2號 │前往云云,吳東河乃隨同│ ││ │詳姓名成│見訴卷二│ │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三名│ ││ │年男子一│第198頁 │ │至左列店底地點,由另一│ ││ │名 │) │ │名不詳姓名之成年女子擔│ ││ ├────┤ │ │任店底,向吳東河謊稱:│ ││ │店底: │ │ │該鹿茸很好,是野生的,│ ││ │不詳姓名│ │ │是違法的,不要讓人知道│ ││ │成年女子│ │ │等話術,致吳東河陷於錯│ ││ │一名 │ │ │誤,遂以超出市價之12萬│ ││ │ │ │ │元價金,購買自紐西蘭進│ ││ │ │ │ │口之紅鹿鹿茸等,擔任店│ ││ │ │ │ │底之人遂將鹿茸切片、秤│ ││ │ │ │ │重後,販賣與吳東河,吳│ ││ │ │ │ │東河並於102年1月11日匯│ ││ │ │ │ │款12萬元(起訴書此部分│ ││ │ │ │ │誤載於1月10日匯款5萬元│ ││ │ │ │ │)至林森斌鹿谷郵局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五六│老闆: │102年2月│南投縣鳳凰谷│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林森斌共同犯詐欺取││ │林森斌 │25日上午│台大實驗林林│於左揭打鳥地點,向謝東│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11時 │場 │和搭訕,佯稱:鹿茸療效│月,如易科罰金,以││ ├────┼────┤ │很好,其兒子氣喘吃鹿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謝東和 ├──────┤而痊癒,而邀謝東和前往│日。 ││ │不詳姓名│(已與林│南投縣鹿谷鄉│云云,謝東和乃隨同不詳│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成年男女│森斌和解│中正路二段17│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至左│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二名 │,和解書│6巷11弄2號 │列店底地點,由蕭素輕與│月,如易科罰金,以││ ├────┤見訴卷二│ │該二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店底: │第199頁 │ │女搭檔,向謝東和謊稱:│日。 ││ │蕭素輕、│) │ │鹿茸很好,是野生的,是│ ││ │不詳姓名│ │ │違法的,不要讓人知道等│ ││ │成年男子│ │ │話術,致謝東和誤以為該│ ││ │一名 │ │ │鹿茸稀有,而陷於錯誤,│ ││ │ │ │ │遂以超出市價之6萬2千5 │ ││ │ │ │ │百元價金,購買自紐西蘭│ ││ │ │ │ │進口之紅鹿鹿茸2斤、中 │ ││ │ │ │ │藥材、藥甕、酒等,另一│ ││ │ │ │ │名成年男子遂將鹿茸切片│ ││ │ │ │ │、秤重後,販賣與謝東和│ ││ │ │ │ │,謝東和當天付現金7千5│ ││ │ │ │ │百元,並於102年2月26日│ ││ │ │ │ │匯款5萬5千元至林森斌鹿│ ││ │ │ │ │谷郵局帳號0000000-0000│ ││ │ │ │ │215號帳戶。 │ │├──┼────┼────┼──────┼───────────┼─────────┤│五七│老闆: │102年3月│臺南市白河區│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李聰陽共同犯詐欺取││ │李聰陽 │10日上午│水火同源 │鳥地點,向連蔡佳珍搭訕│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10時30分│ │,佯稱:梁鉦華長期有筋│月,如易科罰金,以││ ├────┼────┤ │骨酸痛之痼疾,後來吃一│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連蔡佳珍├──────┤種專治酸痛之秘方,解決│日,扣案如【附表四││ │梁鉦華 │(已與李│臺南市白河區│酸痛之苦云云,連蔡佳珍│】編號一所示之藍皮││ │陳碧言 │聰陽、梁│虎山里木屐寮│欲取得該秘方,乃隨同梁│帳冊壹本;【附表七││ ├────┤鉦華、陳│53號 │鉦華、陳碧言至左列店底│】編號一、五至十一││ │店底: │碧言、張│ │地點,由吳西湖擔任店底│所示之中藥處方簽肆││ │吳西湖 │進烈和解│ │,向連蔡佳珍謊稱:一定│拾陸張、中藥材拾盒││ │張進烈 │,和解書│ │要有鹿茸跟藥材一起浸泡│、鹿茸陸支、鹿茸切││ │ │見訴卷二│ │效果才會好等話術,致連│片肆包、藥頭壹箱、││ │ │第71頁)│ │蔡佳珍陷於錯誤,遂以超│酒甕貳個、切鹿茸刀││ │ │ │ │出市價之9萬元價金,購 │臺壹台、磅秤壹台,││ │ │ │ │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均沒收。 ││ │ │ │ │茸、中藥材等,張進烈則│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 │ │ │持李聰陽所有【附表七】│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編號十、十一之切鹿茸刀│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臺、磅秤,將鹿茸切片、│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秤重後,販賣與連蔡佳珍│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連蔡佳珍當日交付3萬 │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元與張進烈,並於102年3│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 │ │ │ │月11日匯款6萬元至吳西 │本;【附表七】編號││ │ │ │ │湖白河郵局帳號0000000-│一、五至十一所示之││ │ │ │ │0000000號帳戶。另梁鉦 │中藥處方簽肆拾陸張││ │ │ │ │華並將上情登載於其所有│、中藥材拾盒、鹿茸││ │ │ │ │之藍皮帳冊內。 │陸支、鹿茸切片肆包││ │ │ │ │ │、藥頭壹箱、酒甕貳││ │ │ │ │ │個、切鹿茸刀臺壹台││ │ │ │ │ │、磅秤壹台,均沒收││ │ │ │ │ │。 ││ │ │ │ │ │吳西湖共同犯詐欺取││ │ │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附表四】編號一所示││ │ │ │ │ │之藍皮帳冊壹本;【││ │ │ │ │ │附表七】編號一、五││ │ │ │ │ │至十一所示之中藥處││ │ │ │ │ │方簽肆拾陸張、中藥││ │ │ │ │ │材拾盒、鹿茸陸支、││ │ │ │ │ │鹿茸切片肆包、藥頭││ │ │ │ │ │壹箱、酒甕貳個、切││ │ │ │ │ │鹿茸刀臺壹台、磅秤││ │ │ │ │ │壹台,均沒收。 ││ │ │ │ │ │張進烈共同犯詐欺取││ │ │ │ │ │財罪,處拘役參拾日││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扣案如【附表四】││ │ │ │ │ │編號一所示之藍皮帳││ │ │ │ │ │冊壹本;【附表七】││ │ │ │ │ │編號一、五至十一所││ │ │ │ │ │示之中藥處方簽肆拾││ │ │ │ │ │陸張、中藥材拾盒、││ │ │ │ │ │鹿茸陸支、鹿茸切片││ │ │ │ │ │肆包、藥頭壹箱、酒││ │ │ │ │ │甕貳個、切鹿茸刀臺││ │ │ │ │ │壹台、磅秤壹台,均││ │ │ │ │ │沒收。 │├──┼────┼────┼──────┼───────────┼─────────┤│五八│老闆: │102年3月│南投縣竹山鎮│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林森斌共同犯詐欺取││ │林森斌 │14日中午│紫南宮 │於左揭打鳥地點,向陳耀│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12時30分├──────┤宗夫婦搭訕,佯稱:她先│月,如易科罰金,以││ │不詳姓名├────┤南投縣鹿谷鄉│生脊椎長骨刺,服用別人│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成年男女│陳耀宗 │中正路二段17│介紹的鹿茸及中藥6個月 │日。 ││ │二名 │(已與林│6巷11弄2號 │後就痊癒,今天專程從桃│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森斌和解│ │園南下拿中藥,遂邀陳耀│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店底: │,和解書│ │宗前往云云,陳耀宗夫婦│月,如易科罰金,以││ │蕭素輕 │見訴卷二│ │乃隨同不詳姓名之成年男│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吳萬山 │第200頁 │ │女二名至左列店底地點,│日。 ││ │ │) │ │由蕭素輕與該兩名不詳姓│吳萬山共同犯詐欺取││ │ │ │ │名之成年男女,向陳耀宗│財罪,處拘役貳拾日││ │ │ │ │夫婦謊稱:鹿茸為本土野│,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生鹿茸,可遇不可求,數│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量稀少等話術,致陳耀宗│。 ││ │ │ │ │誤以為該鹿茸稀少,而陷│ ││ │ │ │ │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之│ ││ │ │ │ │28萬8千元價金,購買自 │ ││ │ │ │ │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15│ ││ │ │ │ │6兩、中藥材、藥甕等, │ ││ │ │ │ │吳萬山將鹿茸切片、秤重│ ││ │ │ │ │後,販賣與陳耀宗,並由│ ││ │ │ │ │吳萬山帶陳耀宗前往鹿谷│ ││ │ │ │ │鄉臺中銀行之自動櫃員機│ ││ │ │ │ │提款現金10萬元,陳耀宗│ ││ │ │ │ │提領後交付該10萬元與吳│ ││ │ │ │ │萬山;嗣陳耀宗發覺有異│ ││ │ │ │ │,欲退還鹿茸遭拒,始未│ ││ │ │ │ │給付餘款。 │ │├──┼────┼────┼──────┼───────────┼─────────┤│五九│老闆: │102年4月│臺南市白河區│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李聰陽共同犯詐欺取││ │李聰陽 │13日14時│碧雲寺 │鳥地點,向鄭鈺融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訕,佯稱:梁鉦華背部受│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鄭鈺融 ├──────┤傷都不會好,經由朋友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梁鉦華 │(尚未和│臺南市白河區│紹的藥方很有效,已預訂│日,扣案如【附表四││ │陳碧言 │解) │虎山里木屐寮│買藥,邀鄭鈺融夫婦一同│】編號一所示之藍皮││ ├────┤ │53號 │前往云云,鄭鈺融夫婦乃│帳冊壹本;【附表七││ │店底: │ │ │隨同梁鉦華、陳碧言至左│】編號一、五至十一││ │吳西湖 │ │ │列店底地點,由吳西湖擔│所示之中藥處方簽肆││ │ │ │ │任店底,向鄭鈺融夫婦謊│拾陸張、中藥材拾盒││ │ │ │ │稱:鹿茸的療效,其鹿茸│、鹿茸陸支、鹿茸切││ │ │ │ │是臺東野生水鹿鹿茸等話│片肆包、藥頭壹箱、││ │ │ │ │術,致鄭鈺融夫婦陷於錯│酒甕貳個、切鹿茸刀││ │ │ │ │誤,遂以超出市價之3萬8│臺壹台、磅秤壹台,││ │ │ │ │千元價金,購買自紐西蘭│均沒收。 ││ │ │ │ │進口之紅鹿鹿茸20兩、中│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 │ │ │藥材等,吳西湖遂持李聰│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陽所有【附表七】編號十│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十一之切鹿茸刀臺、磅│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秤,將鹿茸切片、秤重後│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販賣與鄭鈺融,鄭鈺融│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當場給付現金8千元,並 │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 │ │ │ │於102年4月17日匯款3萬 │本;【附表七】編號││ │ │ │ │元至吳西湖白河郵局帳號│一、五至十一所示之││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藥處方簽肆拾陸張││ │ │ │ │。另梁鉦華並將上情登載│、中藥材拾盒、鹿茸││ │ │ │ │於其所有之藍皮帳冊內。│陸支、鹿茸切片肆包││ │ │ │ │ │、藥頭壹箱、酒甕貳││ │ │ │ │ │個、切鹿茸刀臺壹台││ │ │ │ │ │、磅秤壹台,均沒收││ │ │ │ │ │。 ││ │ │ │ │ │吳西湖共同犯詐欺取││ │ │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附表四】編號一所示││ │ │ │ │ │之藍皮帳冊壹本;【││ │ │ │ │ │附表七】編號一、五││ │ │ │ │ │至十一所示之中藥處││ │ │ │ │ │方簽肆拾陸張、中藥││ │ │ │ │ │材拾盒、鹿茸陸支、││ │ │ │ │ │鹿茸切片肆包、藥頭││ │ │ │ │ │壹箱、酒甕貳個、切││ │ │ │ │ │鹿茸刀臺壹台、磅秤││ │ │ │ │ │壹台,均沒收。 │├──┼────┼────┼──────┼───────────┼─────────┤│六十│老闆: │101年5月│屏東縣墾丁社│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翁惠美共同犯詐欺取││ │翁惠美 │21日14時│頂公園 │鳥地點,向楊秀美搭訕,│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佯稱:梁鉦華因工作摔傷│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楊秀美 ├──────┤,長期筋骨酸痛,經友人│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梁鉦華 │(已和解│屏東縣墾丁社│介紹服用中藥及鹿茸,有│日。 ││ │陳碧言 │,和解書│頂公園旁民宅│改善,當天約好要再買鹿│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見訴卷二│ │茸及中藥云云,因楊秀美│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店底: │第156頁 │ │之姊妹有酸痛之情形,乃│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不詳姓名│) │ │隨同梁鉦華、陳碧言至左│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成年女子│ │ │列店底地點,由店底之不│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詳姓名之成年女子稱:該│ ││ │ │ │ │鹿茸是其公公跟原住民拜│ ││ │ │ │ │託很久才訂購到之臺灣野│ ││ │ │ │ │生水鹿鹿茸等話術,致楊│ ││ │ │ │ │秀美誤以為該鹿茸稀有,│ ││ │ │ │ │而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 ││ │ │ │ │價甚多之17萬元價金,購│ ││ │ │ │ │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 ││ │ │ │ │茸、中藥、藥罐,楊秀美│ ││ │ │ │ │當天交付10萬餘元與該不│ ││ │ │ │ │詳姓名之成年女子,並於│ ││ │ │ │ │100年5月24日匯款60,680│ ││ │ │ │ │元至翁惠美恆春鎮農會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六一│老闆: │101年5月│苗栗縣南庄鄉│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周文雄共同犯詐欺取││ │周文雄 │25日14時│獅頭山 │鳥地點,向黃玥瀠與其婆│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婆搭訕,佯稱:梁鉦華工│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黃玥瀠 ├──────┤作時受傷,有人介紹中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梁鉦華 │(已和解│苗栗縣南庄鄉│,服用後痼疾已然痊癒,│日,扣案如【附表四││ │陳碧言 │,和解書│南富村69號 │適逢與對方約好時間,要│】編號一所示之藍皮││ ├────┤見訴卷三│ │再購買中藥云云,適黃玥│帳冊壹本沒收。 ││ │店底: │第211頁 │ │瀠之婆婆有膝蓋關節痼疾│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蕭素輕 │) │ │,乃隨同梁鉦華、陳碧言│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至左列店底地點,由蕭素│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輕與梁鉦華、陳碧言搭檔│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向黃玥瀠謊稱:這是向│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原住民預定好久,才訂購│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到之臺灣野生水鹿鹿茸,│一所示之藍皮帳冊壹││ │ │ │ │機會難得等話術,致黃玥│本沒收。 ││ │ │ │ │瀠誤以為該鹿茸稀有,而│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之15萬2千元價金,購買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80兩、中藥材,蕭素輕將│日,扣案如【附表四││ │ │ │ │鹿茸切片、秤重後,販賣│】編號一所示之藍皮││ │ │ │ │與黃玥瀠,黃玥瀠當天付│帳冊壹本沒收。 ││ │ │ │ │現金1萬2千5百元,並於1│ ││ │ │ │ │01年5月28日匯款13萬9千│ ││ │ │ │ │5百元至周文雄之媳婦何 │ ││ │ │ │ │靚瑩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 ││ │ │ │ │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另梁鉦華並將「瓏豐號│ ││ │ │ │ │漁船」等事項登載於其所│ ││ │ │ │ │有之藍皮帳冊內。 │ │├──┼────┼────┼──────┼───────────┼─────────┤│六二│老闆: │101年11 │臺南市白河區│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11日中│水火同源 │鳥地點,向林清雄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午12時 │ │訕,佯稱:梁鉦華工作時│月,如易科罰金,以││ ├────┼────┤ │受傷,有人介紹中藥,渠│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林清雄 ├──────┤等專程從臺中到關子嶺附│日,扣案如【附表三││ │梁鉦華 │(已和解│臺南市白河區│近找專治酸痛秘方云云,│】所示之鍘刀壹組、││ │陳碧言 │,和解書│仙草里仙草88│適林清雄之妻有酸痛之情│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二│之6號 │形,乃隨同梁鉦華、陳碧│壹個;【附表四】編││ │店底: │第157頁 │ │言至左列店底地點,由蕭│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蕭素輕 │) │ │素輕與梁鉦華、陳碧言搭│壹本,均沒收。 ││ │ │ │ │檔,向林清雄夫婦謊稱:│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 │ │ │野生鹿茸治療酸痛功效很│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好,其鹿茸保證為臺灣野│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生水鹿鹿茸,機會難得等│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話術,致林清雄誤以為該│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鹿茸稀有,而陷於錯誤,│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遂以超出市價之6萬6千3 │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百元價金,購買自紐西蘭│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進口之紅鹿鹿茸36兩、中│【附表四】編號一所││ │ │ │ │藥材,蕭素輕即以許枝梅│示之藍皮帳冊壹本,││ │ │ │ │所有之鍘刀、磅秤,將鹿│均沒收。 ││ │ │ │ │茸切片、秤重後,販賣與│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林清雄,林清雄於101年1│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1月13日(起訴書誤載為1│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2日)匯款6萬6千3百元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許枝梅之夫陳天福玉井郵│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號帳戶。另梁鉦華並將上│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情登載於其所有之藍皮帳│壹個;【附表四】編││ │ │ │ │冊內。 │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 │ │ │ │壹本,均沒收。 │├──┼────┼────┼──────┼───────────┼─────────┤│六三│老闆: │101年10 │臺南市白河區│梁鉦華、陳碧言於左揭打│許枝梅共同犯詐欺取││ │許枝梅 │月5日上 │碧雲寺 │鳥地點,向陳新德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午11時 ├──────┤訕,佯稱:陳碧言有酸痛│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南市白河區│情形,吃鹿茸很有效,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打鳥: │陳新德 │仙草里仙草88│再去買回去吃云云,陳新│日,扣案如【附表三││ │梁鉦華 │(已和解│之6號 │德夫婦乃隨同梁鉦華、陳│】所示之鍘刀壹組、││ │陳碧言 │,和解書│ │碧言至左列店底地點,由│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見訴卷五│ │蕭素輕與梁鉦華、陳碧言│壹個;【附表四】編││ │店底: │第155頁 │ │搭檔,向陳新德夫婦謊稱│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蕭素輕 │) │ │:鹿茸為臺東野生鹿茸,│壹本,均沒收。 ││ │ │ │ │不要隨便亂講等話術,致│梁鉦華、陳碧言共同││ │ │ │ │陳新德誤以為該鹿茸稀有│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而陷於錯誤,遂以超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市價之6萬零6百元價金,│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鹿茸32兩、中藥材、藥甕│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蕭素輕即以許枝梅所有│之鍘刀壹組、磅秤貳││ │ │ │ │之鍘刀、磅秤,將鹿茸切│個、陶瓷酒甕壹個;││ │ │ │ │片、秤重後,販賣與陳新│【附表四】編號一所││ │ │ │ │德,陳新德於101年10月8│示之藍皮帳冊壹本,││ │ │ │ │日匯款6萬零6百元至許枝│均沒收。 ││ │ │ │ │梅之夫陳天福玉井郵局帳│蕭素輕共同犯詐欺取││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 │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另梁鉦華並將上情登│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載於其所有之藍皮帳冊內│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 │】所示之鍘刀壹組、││ │ │ │ │ │磅秤貳個、陶瓷酒甕││ │ │ │ │ │壹個;【附表四】編││ │ │ │ │ │號一所示之藍皮帳冊││ │ │ │ │ │壹本,均沒收。 │├──┼────┼────┼──────┼───────────┼─────────┤│六四│老闆: │101年12 │苗栗縣永和山│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周文雄共同犯詐欺取││(即│周文雄 │月31日14│水庫 │於左揭打鳥地點,向趙桂│財罪,處有期徒刑伍││臺灣├────┤時(起訴├──────┤英夫婦搭訕,佯稱:她先│月,如易科罰金,以││苗栗│打鳥: │書誤載為│苗栗縣南庄鄉│生因為工作受傷,有筋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地方│不詳姓名│102年1月│南富村69號 │痠痛之痼疾,有一帖中藥│日,扣案如【附表九││法院│之成年男│3日) │ │方,可以血路通暢、筋骨│】編號二之電話簿壹││檢察│女二名 ├────┤ │不會痠痛,他們正要前往│本沒收。 ││署檢├────┤趙桂英 │ │拿藥,便邀趙桂英一同前│黃張鳳玉共同犯詐欺││察官│店底: │(已與周│ │往云云,趙桂英夫婦乃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2 │黃張鳳玉│文雄和解│ │同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貳月,如易科罰金,││年度│ │,和解書│ │名至左列店底地點,由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偵字│ │見訴卷四│ │張鳳玉與不詳姓名之成年│壹日,扣案如【附表││第56│ │第94頁)│ │男女二名搭檔,向趙桂英│九】編號二之電話簿││13號│ │ │ │夫婦謊稱:該鹿茸為野生│壹本沒收。 ││併辦│ │ │ │鹿茸,治療酸痛功效很好│ ││意旨│ │ │ │,數量不多等話術,致趙│ ││書之│ │ │ │桂英誤以為該鹿茸稀有,│ ││附表│ │ │ │而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 ││編號│ │ │ │價之3萬2千8百元價金, │ ││7) │ │ │ │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 ││ │ │ │ │鹿茸16兩、中藥材、米酒│ ││ │ │ │ │,黃張鳳玉將鹿茸切片、│ ││ │ │ │ │秤重後,販賣與趙桂英,│ ││ │ │ │ │趙桂英於102年1月3日匯 │ ││ │ │ │ │款3萬2千8百元至周文雄 │ ││ │ │ │ │媳婦何靚瑩之三信商業銀│ ││ │ │ │ │行成功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63號帳戶。另黃張鳳玉並│ ││ │ │ │ │將趙桂英之電話、購買鹿│ ││ │ │ │ │茸數量登載於其所有之電│ ││ │ │ │ │話簿內。 │ │├──┼────┼────┼──────┼───────────┼─────────┤│六五│老闆: │101年8月│苗栗縣南庄鄉│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周文雄共同犯詐欺取││(即│周文雄 │5日13時 │獅潭風景區之│於左揭打鳥地點,向王竹│財罪,處有期徒刑伍││臺灣├────┼────┤蝙蝠洞 │寶夫婦搭訕,佯稱:他們│月,如易科罰金,以││苗栗│打鳥: │王竹寶 ├──────┤夫妻以前身體不好,但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地方│不詳姓名│(已與周│苗栗縣南庄鄉│了鹿茸以後,身體變好了│日,扣案如【附表九││法院│成年男女│文雄和解│南富村69號 │,並表明他們今天也是要│】編號二之電話簿壹││檢察│二名 │,和解書│ │來買鹿茸云云,便介紹及│本沒收。 ││署檢├────┤見訴卷二│ │帶王竹寶前往買鹿茸,王│黃張鳳玉共同犯詐欺││察官│店底: │第84頁)│ │竹寶夫婦乃隨同不詳姓名│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2 │黃張鳳玉│ │ │之成年男女二名至左列店│貳月,如易科罰金,││年度│ │ │ │底地點,由黃張鳳玉與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偵字│ │ │ │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搭│壹日,扣案如【附表││第56│ │ │ │檔,向王竹寶夫婦謊稱:│九】編號二之電話簿││13號│ │ │ │該鹿茸是向原住民訂購,│壹本沒收。 ││移送│ │ │ │保證為臺灣野生水鹿鹿茸│ ││併辦│ │ │ │等話術,致王竹寶誤以為│ ││意旨│ │ │ │該鹿茸稀有,而陷於錯誤│ ││書之│ │ │ │,遂以超出市價之12萬2 │ ││附表│ │ │ │千5百元價金,購買自紐 │ ││編號│ │ │ │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65兩│ ││6) │ │ │ │、中藥材、米酒,黃張鳳│ ││ │ │ │ │玉將鹿茸切片、秤重後,│ ││ │ │ │ │販賣與王竹寶,王竹寶於│ ││ │ │ │ │101年8月6日匯款12萬2千│ ││ │ │ │ │5百元至周文雄媳婦何靚 │ ││ │ │ │ │瑩之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 ││ │ │ │ │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另黃張鳳玉並將王竹寶│ ││ │ │ │ │購買鹿茸數量登載於其所│ ││ │ │ │ │有之電話簿內。 │ │├──┼────┼────┼──────┼───────────┼─────────┤│六六│老闆: │101年9月│新竹縣中埔水│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周文雄共同犯詐欺取││(即│周文雄 │9日上午9│壩附近涼亭 │於左揭打鳥地點,向陳文│財罪,處有期徒刑伍││臺灣│ │時 │ │彰搭訕,佯稱:她有位住│月,如易科罰金,以││苗栗├────┼────┤ │在南庄的朋友,有一帖中│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地方│打鳥: │陳文彰 ├──────┤藥方,對長期工作姿勢不│日。 ││法院│不詳姓名│(已與周│苗栗縣南庄鄉│良造成職業病,筋骨痠痛│ ││檢察│成年男女│文雄和解│南富村69號 │非常有效云云,陳文彰乃│ ││署檢│二名 │,和解書│ │隨同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 ││察官├────┤見訴二卷│ │二名至左列店底地點,由│ ││102 │店底: │第85頁)│ │在店底之不詳成年女子與│ ││年度│不詳成年│ │ │前揭擔任打鳥之男女二名│ ││偵字│女子 │ │ │搭檔,向陳文彰謊稱:野│ ││第56│ │ │ │生鹿茸加上他們獨家藥方│ ││13號│ │ │ │,治療酸痛功效很好等話│ ││移送│ │ │ │術,致陳文彰陷於錯誤,│ ││併辦│ │ │ │遂以超出市價之10萬2千7│ ││意旨│ │ │ │百元價金,購買自紐西蘭│ ││書之│ │ │ │進口之紅鹿鹿茸54兩、中│ ││附表│ │ │ │藥材、藥罐,擔任店底者│ ││編號│ │ │ │將鹿茸切片、秤重後,販│ ││4) │ │ │ │賣與陳文彰,陳文彰於10│ ││ │ │ │ │1年9月10日委託其子陳建│ ││ │ │ │ │閔匯款10萬2千7百元至周│ ││ │ │ │ │文雄媳婦何靚瑩之三信商│ ││ │ │ │ │業銀行成功分行帳號0430│ ││ │ │ │ │545463號帳戶。 │ │├──┼────┼────┼──────┼───────────┼─────────┤│六七│老闆: │101年8月│苗栗縣南庄鄉│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周文雄共同犯詐欺取││(即│周文雄 │5日上午 │獅頭山風景區│於左揭打鳥地點,向馬德│財罪,處有期徒刑伍││臺灣│ │11時 │獅尾涼亭處 │富夫婦搭訕,佯稱:其家│月,如易科罰金,以││苗栗├────┼────┤ │人長期有筋骨痠痛,經人│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地方│打鳥: │馬德富 ├──────┤介紹服用藥湯後已近痊癒│日,扣案如【附表九││法院│不詳姓名│(已與周│苗栗縣南庄鄉│,他們正要前往拿藥,便│】編號二之電話簿壹││檢察│成年男女│文雄和解│南富村69號 │邀馬德富一同前往云云,│本沒收。 ││署檢│二名 │,和解書│ │馬德富夫婦乃隨同不詳姓│黃張鳳玉共同犯詐欺││察官├────┤見訴卷二│ │名之成年男女二名至左列│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2 │店底: │第86頁)│ │店底地點,由黃張鳳玉與│貳月,如易科罰金,││年度│黃張鳳玉│ │ │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偵字│ │ │ │搭檔,向馬德富夫婦謊稱│壹日,扣案如【附表││第56│ │ │ │:她們的藥方籤要搭配她│九】編號二之電話簿││13號│ │ │ │們的鹿茸才有效等話術,│壹本沒收。 ││移送│ │ │ │致馬德富陷於錯誤,遂以│ ││併辦│ │ │ │超出市價之5萬元價金, │ ││意旨│ │ │ │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 ││書之│ │ │ │鹿茸24兩、中藥材,黃張│ ││附表│ │ │ │鳳玉將鹿茸切片、秤重後│ ││編號│ │ │ │,販賣與馬德富,馬德富│ ││2) │ │ │ │於108年8月6日匯款5萬元│ ││ │ │ │ │至周文雄媳婦何靚瑩之三│ ││ │ │ │ │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另黃│ ││ │ │ │ │張鳳玉並將馬德富之電話│ ││ │ │ │ │、購買鹿茸數量登載於其│ ││ │ │ │ │所有之電話簿內。 │ │├──┼────┼────┼──────┼───────────┼─────────┤│六八│老闆: │101年12 │苗栗縣獅潭鄉│方保炎、陳素苓於左揭打│周文雄共同犯詐欺取││(即│周文雄 │月12日上│仙山風景區停│鳥地點,向張銀成夫婦搭│財罪,處有期徒刑伍││臺灣│ │午9時 │車場 │訕,佯稱:方保炎從事水│月,如易科罰金,以││苗栗├────┼────┼──────┤泥工工作,患有筋骨痠痛│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地方│打鳥: │張銀成 │苗栗縣南庄鄉│痼疾,在苗栗縣三灣鄉有│日,扣案如【附表九││法院│方保炎 │(已和解│南富村69號 │個九十幾歲的老人,有一│】編號二之電話簿壹││檢察│陳素苓 │,和解書│ │帖專治筋骨痠痛的秘方,│本沒收。 ││署檢├────┤見訴卷四│ │願意分享云云,張銀成夫│方保炎、黃張鳳玉共││察官│店底: │第98頁)│ │婦乃隨同方保炎、陳素苓│同犯詐欺取財罪,各││102 │黃張鳳玉│ │ │至左列店底地點,由黃張│處有期徒刑貳月,如││年度│ │ │ │鳳玉與方保炎、陳素苓搭│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偵字│ │ │ │檔,向張銀成夫婦謊稱:│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56│ │ │ │該鹿茸為野生鹿茸,治療│扣案如【附表九】編││13號│ │ │ │酸痛功效很好,數量不多│號二之電話簿壹本沒││移送│ │ │ │等話術,致張銀成誤以為│收。 ││併辦│ │ │ │該鹿茸稀有,而陷於錯誤│陳素苓共同犯詐欺取││意旨│ │ │ │,遂以超出市價之15萬3 │財罪,累犯,處有期││書之│ │ │ │千4百元價金,購買自紐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附表│ │ │ │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茸83兩│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編號│ │ │ │、中藥材、藥甕,黃張鳳│折算壹日,扣案如【││5) │ │ │ │玉將鹿茸切片、秤重後,│附表九】編號二之電││ │ │ │ │販賣與張銀成,張銀成於│話簿壹本沒收。 ││ │ │ │ │101年12月13日匯款15萬3│ ││ │ │ │ │千4百元至周文雄媳婦何 │ ││ │ │ │ │靚瑩之三信商業銀行成功│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 ││ │ │ │ │戶。另黃張鳳玉並將上情│ ││ │ │ │ │登載於其所有之電話簿內│ ││ │ │ │ │。 │ │├──┼────┼────┼──────┼───────────┼─────────┤│六九│老闆: │101年7月│苗栗縣南庄鄉│不詳姓名之成年女子於左│周文雄共同犯詐欺取││(即│周文雄 │12日中午│獅頭山風景區│揭打鳥地點,向曾秀珍夫│財罪,處有期徒刑伍││臺灣│ │12時 │ │婦搭訕,佯稱:她以前身│月,如易科罰金,以││苗栗├────┼────┤ │體不好,吃了鹿茸身體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地方│打鳥: │曾秀珍 ├──────┤好,她今天也要來買鹿茸│日。 ││法院│不詳姓名│(已和解│苗栗縣南庄鄉│,便邀曾秀珍一同前往云│ ││檢察│成年女子│,和解書│南富村69號 │云,曾秀珍夫婦乃隨同不│ ││署檢├────┤見訴卷二│ │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至│ ││察官│店底: │第87頁)│ │左列店底地點,由不詳姓│ ││102 │不詳姓名│ │ │名之成年女子二名搭檔,│ ││年度│成年女子│ │ │向曾秀珍夫婦謊稱:鹿茸│ ││偵字│ │ │ │之療效,吃了對於人體筋│ ││第56│ │ │ │骨很好等話術,致曾秀珍│ ││13號│ │ │ │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 ││移送│ │ │ │之4萬1千5百元價金,購 │ ││併辦│ │ │ │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 ││意旨│ │ │ │茸20兩、中藥材、米酒、│ ││書之│ │ │ │藥罐,曾秀珍當天付現金│ ││附表│ │ │ │2萬元,並於101年7月13 │ ││編號│ │ │ │日以其夫譚坤欣名義匯款│ ││1) │ │ │ │2萬1千5百元至周文雄媳 │ ││ │ │ │ │婦何靚瑩三信商業銀行成│ ││ │ │ │ │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 ││ │ │ │ │帳戶。 │ │├──┼────┼────┼──────┼───────────┼─────────┤│七十│老闆: │101年8月│苗栗縣南庄鄉│林政烈於左揭打鳥地點,│周文雄共同犯詐欺取││(即│周文雄 │13日上午│蓬萊國小上方│向邱月桃夫婦搭訕,佯稱│財罪,處有期徒刑伍││臺灣│ │8時 │轉彎處橋邊 │:其以前身體不好,吃了│月,如易科罰金,以││苗栗├────┼────┤ │鹿茸身體變好,今天要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地方│打鳥: │邱月桃 ├──────┤來買鹿茸,便邀邱月桃夫│日。 ││法院│林政烈 │(已與周│苗栗縣南庄鄉│婦一同前往云云,邱月桃│林政烈共同犯詐欺取││檢察│ │文雄和解│南富村69號 │夫婦乃隨同林政烈至左列│財罪,處有期徒刑貳││署檢├────┤,和解書│ │店底地點,由不詳姓名之│月,如易科罰金,以││察官│店底: │見訴卷二│ │成年男女二名與林政烈搭│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102 │不詳姓名│第88頁)│ │檔,向邱月桃夫婦謊稱:│日。緩刑參年。 ││年度│成年男女│ │ │鹿茸之療效,吃了對身體│ ││偵字│二名 │ │ │很好,其鹿茸保證為臺灣│ ││第56│ │ │ │野生水鹿鹿茸等話術,致│ ││13號│ │ │ │邱月桃陷於錯誤,遂以超│ ││移送│ │ │ │出市價之4萬1千5百元價 │ ││併辦│ │ │ │金,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 ││意旨│ │ │ │紅鹿鹿茸20兩、中藥材、│ ││書之│ │ │ │米酒,擔任店底之人將鹿│ ││附表│ │ │ │茸切片、秤重後,販賣與│ ││編號│ │ │ │邱月桃,邱月桃於101年8│ ││3) │ │ │ │月13日匯款4萬1千5百元 │ ││ │ │ │ │至周文雄媳婦何靚瑩之三│ ││ │ │ │ │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七一│老闆: │100年5月│新竹縣峨眉鄉│林宗順、王阿合於左揭打│周文雄共同犯詐欺取││ │周文雄 │26日某時│大佛廟前 │鳥地點,向曾國泰搭訕,│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佯稱:她先生因車禍長期│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曾國泰 ├──────┤不良於行,特地從雲林到│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林宗順 │(已與周│苗栗縣南庄鄉│該處找一位中醫師,她先│日,扣案如【附表十││ │王阿合 │文雄和解│員林村小南埔│生腿疾經該中醫師治療已│】編號五之帳冊柒本││ ├────┤,和解書│9號 │痊癒泰半,他們正要前往│沒收。 ││ │店底: │見訴卷四│ │拿藥,便邀曾國泰一同前│林宗順、王阿合共同││ │黃張鳳玉│第101頁 │ │往云云,曾國泰乃隨同林│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宗順、王阿合至左列店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地點,由黃張鳳玉向曾國│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泰謊稱:該鹿茸為臺灣本│壹仟元折算壹日,均││ │ │ │ │土野生鹿茸,係向原住民│緩刑參年。扣案如【││ │ │ │ │購得,對身體筋骨很好等│附表十】編號五之帳││ │ │ │ │話術,致曾國泰誤以為該│冊柒本沒收。 ││ │ │ │ │鹿茸為臺灣野生鹿茸,而│黃張鳳玉共同犯詐欺││ │ │ │ │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之16萬3千8百元價金,購│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茸11斤6兩、中藥材,黃 │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張鳳玉將鹿茸切片、秤重│十】編號五之帳冊柒││ │ │ │ │後,販賣與曾國泰,周文│本沒收。 ││ │ │ │ │雄帶曾國泰至苗栗縣三灣│ ││ │ │ │ │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 ││ │ │ │ │10萬元,曾國泰並交付該│ ││ │ │ │ │現金與周文雄,返家後復│ ││ │ │ │ │寄支票與周文雄。另王阿│ ││ │ │ │ │合並將曾國泰之電話、購│ ││ │ │ │ │買鹿茸數量登載於其所有│ ││ │ │ │ │之電話簿內。 │ │├──┼────┼────┼──────┼───────────┼─────────┤│七二│老闆: │102年4月│嘉義縣中埔鄉│黃榮燦、林麗雪於左揭打│方保炎共同犯詐欺取││ │方保炎 │1日前某 │觸口濟公禪師│鳥地點,向黃桂林搭訕,│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日 │廟 │佯稱:可介紹附近民宅,│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可治療腰酸云云,黃桂林│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黃榮燦 │黃桂林 │嘉義縣番路鄉│乃隨同黃榮燦、林麗雪至│日。 ││ │林麗雪 │(已和解│民和村客庄41│左列店底地點,由陳素苓│黃榮燦、林麗雪共同││ ├────┤,和解書│之19號 │向黃桂林謊稱:這罐東西│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店底: │見訴卷三│ │加米酒是治療酸痛等話術│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方保炎 │第74頁)│ │,致黃桂林陷於錯誤,遂│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陳素苓 │ │ │以超出市價之20萬5千2百│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元價金,購買自紐西蘭進│陳素苓共同犯詐欺取││ │ │ │ │口之紅鹿鹿茸、中藥材,│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方保炎將鹿茸切片、秤重│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後,販賣與黃桂林。嗣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桂林於102年4月1日匯款2│折算壹日。 ││ │ │ │ │0萬5千2百元至方保炎之 │ ││ │ │ │ │子方献文萬丹郵局帳號00│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七三│老闆: │102年4月│嘉義縣中埔鄉│黃榮燦、林麗雪於左揭打│方保炎共同犯詐欺取││ │方保炎 │9日前2、│觸口濟公禪師│鳥地點,向廖汝茲搭訕,│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3日某時 │廟 │佯稱:可介紹治療頭痛、│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酸痛、婦女病的藥云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黃榮燦 │廖汝茲 │嘉義縣番路鄉│廖汝茲乃隨同黃榮燦、林│日。 ││ │林麗雪 │(已和解│民和村客庄41│麗雪至左列店底地點,由│黃榮燦、林麗雪共同││ ├────┤,和解書│之19號 │陳素苓向廖汝茲謊稱:鹿│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店底: │見訴卷三│ │茸是臺灣原住民抓的,數│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方保炎 │第75頁)│ │量稀少等話術,致廖汝茲│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陳素苓 │ │ │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價│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之9萬8千1百元價金,購 │陳素苓共同犯詐欺取││ │ │ │ │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鹿│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茸、中藥材,方保炎將鹿│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茸切片、秤重後,販賣與│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廖汝茲。嗣廖汝茲於102 │折算壹日。 ││ │ │ │ │年4月9日匯款9萬8千1百 │ ││ │ │ │ │元至方保炎之子方献文萬│ ││ │ │ │ │丹郵局帳號0000000-0000│ ││ │ │ │ │488號帳戶。 │ │├──┼────┼────┼──────┼───────────┼─────────┤│七四│老闆: │102年4月│臺南市白河區│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二名│方保炎共同犯詐欺取││ │方保炎 │11日 │大仙寺 │於左揭打鳥地點,向陳德│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夫婦搭訕,佯稱:該先生│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因長期從事水泥工,有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不詳姓名│陳德(尚│嘉義縣番路鄉│骨酸痛之痼疾、經介紹在│日。 ││ │之成年男│未和解)│民和村客庄41│嘉義縣中埔鄉有專門治療│陳素苓共同犯詐欺取││ │女二名 │ │之19號 │酸痛之秘方,他們這次專│財罪,累犯,處有期││ ├────┤ │ │程要去索取秘方,邀陳德│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店底: │ │ │夫婦共同前往云云,陳德│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方保炎 │ │ │夫婦乃隨同不詳姓名之成│折算壹日。 ││ │陳素苓 │ │ │年男女二名至左列店底地│ ││ │ │ │ │點,由陳素苓向陳德夫婦│ ││ │ │ │ │謊稱:其鹿茸是野生鹿茸│ ││ │ │ │ │,治療酸痛功效有多好等│ ││ │ │ │ │話術,致陳德陷於錯誤,│ ││ │ │ │ │遂以超出市價之14萬元價│ ││ │ │ │ │金,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 ││ │ │ │ │紅鹿鹿茸、中藥材,方保│ ││ │ │ │ │炎將鹿茸切片、秤重後,│ ││ │ │ │ │販賣與陳德。嗣陳德於10│ ││ │ │ │ │2年4月11日匯款14萬元至│ ││ │ │ │ │方保炎之子方献文萬丹郵│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七五│老闆: │102年4月│嘉義縣中埔鄉│黃榮燦、林麗雪於左揭打│方保炎共同犯詐欺取││ │方保炎 │15日 │觸口濟公禪師│鳥地點,向蔡淑玲搭訕,│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廟 │佯稱:黃榮燦自鐵皮屋摔│月,如易科罰金,以││ │打鳥: ├────┼──────┤下,吃鹿茸很有效,老師│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黃榮燦 │蔡淑玲 │嘉義縣番路鄉│傅有祖傳秘方,他們發願│日。 ││ │林麗雪 │(已和解│民和村客庄41│要幫助人家云云,蔡淑玲│黃榮燦、林麗雪共同││ ├────┤,和解書│之19號 │乃隨同黃榮燦、林麗雪至│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店底: │見訴卷三│ │左列店底地點,由陳素苓│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方保炎 │第76頁)│ │向蔡淑玲謊稱:前二天有│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陳素苓 │ │ │請原住民捕獵到一對鹿茸│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等話術,致蔡淑玲誤以為│陳素苓共同犯詐欺取││ │ │ │ │該鹿茸為臺灣野生鹿茸,│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而陷於錯誤,遂以超出市│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價之30萬6千9百元價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購買自紐西蘭進口之紅鹿│折算壹日。 ││ │ │ │ │鹿茸,方保炎將鹿茸切片│ ││ │ │ │ │、秤重後,販賣與蔡淑玲│ ││ │ │ │ │。嗣蔡淑玲當場交付6千9│ ││ │ │ │ │百元與方保炎,並在方保│ ││ │ │ │ │炎帶領下至郵局提領現金│ ││ │ │ │ │10萬元,另於102年4月16│ ││ │ │ │ │日匯款20萬元至方保炎之│ ││ │ │ │ │子方献文萬丹郵局帳號00│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附表二】┌────────────────────────────┐│警方於102年4月17日中午12時25分許,持搜索票至嘉義縣義竹鄉││義竹村4號之74被告許枝梅住處,執行搜索後扣得之物(見訴卷 ││三第45頁至第47頁)。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應否沒收 │├──┼──────────┼───┼──────────┤│ 一 │鹿茸酒1桶 │許枝梅│否。與本案無關。 │├──┼──────────┼───┼──────────┤│ 二 │鹿茸及中藥藥渣1甕 │許枝梅│否。與本案無關。 │└──┴──────────┴───┴──────────┘【附表三】┌────────────────────────────┐│警方於102年4月17日13時39分許,持搜索票至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139號之16被告許枝梅所在處,執行搜索後扣得之物(見訴卷 ││三第48頁至第49頁)。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應否沒收 │├──┼──────────┼───┼──────────┤│ 一 │鍘刀1組 │許枝梅│應。 ││ │ │ │依據刑法第38條第1項 ││ │ │ │第2款規定及共犯責任 ││ │ │ │共同原則,於被告許枝││ │ │ │梅所犯之【附表一】編││ │ │ │號三、四、十二至二三││ │ │ │、二五至四三、四五、││ │ │ │六二至六三之各被告「││ │ │ │主文欄」宣告沒收。 │├──┼──────────┼───┼──────────┤│ 二 │磅秤2個 │許枝梅│應,理由同上。 │├──┼──────────┼───┼──────────┤│ 三 │陶瓷酒甕(空)1個 │許枝梅│應,理由同上。 │└──┴──────────┴───┴──────────┘【附表四】┌────────────────────────────┐│警方於102年4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至臺南市○○區○○路37 ││號被告梁鉦華所在處,經被告梁鉦華、陳碧言同意,執行搜索後││扣得之物(見訴卷三第51頁至第53頁)。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應否沒收 │├──┼──────────┼───┼──────────┤│ 一 │藍皮帳冊1本 │梁鉦華│應。依據刑法第38條第││ │ │ │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責││ │ │ │任共同原則,於被告梁││ │ │ │鉦華所犯之【附表一】││ │ │ │編號一至十一、十四、││ │ │ │十六、二一、二三、二││ │ │ │四、二六、三五、四二││ │ │ │、四五、四八、四九、││ │ │ │五七、五九、六一至六││ │ │ │三之各被告「主文欄」││ │ │ │宣告沒收。 │├──┼──────────┼───┼──────────┤│ 二 │電話簿(紅皮)1本 │梁鉦華│否。與本案無關。 │├──┼──────────┼───┼──────────┤│ 三 │電話簿(白色便條紙)│梁鉦華│否。與本案無關。 ││ │1本 │ │ │└──┴──────────┴───┴──────────┘【附表五】┌────────────────────────────┐│警方於102年4月17日上午9時40分許,經受搜索人同意執行搜索 ││至臺南市○○區○○街○○巷○弄○號被告王秀娟所在處,執行搜索││後扣得之物(見訴卷三第82頁至第83頁反面)。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應否沒收 │├──┼──────────┼───┼──────────┤│ 一 │現金新臺幣53萬1千元 │吳德為│一、被告吳德為、王秀││ │ │王秀娟│娟所犯【附表一】編號││ │ │ │十五、二二、二七、二││ │ │ │九、三一、三四所示詐││ │ │ │得金額之二成,分別為││ │ │ │12,000元、21,000元、││ │ │ │30,100元、7,200元、3││ │ │ │0,120元、3,900元,認││ │ │ │定為被告吳德為、王秀││ │ │ │娟犯罪所得之物,依刑││ │ │ │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 │ │ │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 │ │ │,於前揭【附表一】編││ │ │ │號之各被告「主文欄」││ │ │ │宣告沒收。 ││ │ │ │二、剩餘之426,680元 ││ │ │ │,尚無證據認為與本案││ │ │ │有關,爰不予沒收之宣││ │ │ │告。 │├──┼──────────┼───┼──────────┤│ 二 │王秀娟郵局存摺1本 │王秀娟│否。與本案無關。 │├──┼──────────┼───┼──────────┤│ 三 │土銀提款卡1張 │王秀娟│否。與本案無關。 │├──┼──────────┼───┼──────────┤│ 四 │白河區農會提款卡1張 │王秀娟│否。與本案無關。 │├──┼──────────┼───┼──────────┤│ 五 │郵局提款卡1張 │王秀娟│否。與本案無關。 │└──┴──────────┴───┴──────────┘【附表六】┌────────────────────────────┐│警方於102年4月17日上午9時36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南 ││投縣○○鄉○○村○○路○○號被告林森斌住處,執行搜索後扣得││之物(見偵卷五第132頁至第135頁)。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應否沒收 │├──┼──────────┼───┼──────────┤│ 一 │鹿茸酒2罈 │林森斌│否。與本案無關。 │├──┼──────────┼───┼──────────┤│ 二 │牛樟木2塊 │林森斌│否。與本案無關。 │└──┴──────────┴───┴──────────┘【附表七】┌────────────────────────────┐│警方於102年4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持搜索票至臺南市白河區 ││虎山木屐寮53號被告吳西湖所在處,執行搜索後扣得之物(見偵││卷三第62頁至63頁)。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應否沒收 │├──┼──────────┼───┼──────────┤│ 一 │中藥處方簽46張 │李聰陽│應。依據刑法第38條第││ │ │ │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責││ │ │ │任共同原則,於被告李││ │ │ │聰陽所犯之【附表一】││ │ │ │編號四九、五七、五九││ │ │ │之各被告「主文欄」宣││ │ │ │告沒收。 │├──┼──────────┼───┼──────────┤│ 二 │郵政無摺存款單4張 │李聰陽│否。與本案無關。 │├──┼──────────┼───┼──────────┤│ 三 │匯款資料單1張 │吳西湖│否。與本案無關。 ││ │(內有寫吳西湖戶名及│ │ ││ │局帳號) │ │ │├──┼──────────┼───┼──────────┤│ 四 │空白郵政無摺存款單15│李聰陽│否。與本案無關。 ││ │張 │ │ │├──┼──────────┼───┼──────────┤│ 五 │中藥材10盒 │李聰陽│應。依據刑法第38條第││ │ │ │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責││ │ │ │任共同原則,於被告李││ │ │ │聰陽所犯之【附表一】││ │ │ │編號四九、五七、五九││ │ │ │之各被告「主文欄」宣││ │ │ │告沒收。 │├──┼──────────┼───┼──────────┤│ 六 │鹿茸6支 │李聰陽│應,理由同上。 │├──┼──────────┼───┼──────────┤│ 七 │鹿茸切片4包 │李聰陽│應,理由同上。 │├──┼──────────┼───┼──────────┤│ 八 │藥頭1箱 │李聰陽│應,理由同上。 │├──┼──────────┼───┼──────────┤│ 九 │酒甕2個 │李聰陽│應,理由同上。 │├──┼──────────┼───┼──────────┤│ 十 │切鹿茸刀臺1台 │李聰陽│應,理由同上。 │├──┼──────────┼───┼──────────┤│十一│磅秤1台 │李聰陽│應,理由同上。 │└──┴──────────┴───┴──────────┘【附表八】┌────────────────────────────┐│警方於102年4月17日上午10時2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路○○號被告李聰陽所在處,執行搜索後扣得之物││(見本院訴卷三第85頁至第86頁反面)。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應否沒收 │├──┼──────────┼───┼──────────┤│ 一 │李聰陽鹿谷鄉農會存摺│李聰陽│否。與本案無關。 ││ │1本 │ │ │└──┴──────────┴───┴──────────┘【附表九】┌────────────────────────────┐│警方於102年4月17日上午10時45分許,持搜索票至新竹縣竹北市○○○○○路○號被告黃張鳳玉所在處,執行搜索後扣得之物(見訴 ││卷三第37頁至第39頁)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 應否沒收 │├──┼──────────┼────┼─────────┤│ 一 │帳冊1本 │黃張鳳玉│否。與本案無關。 │├──┼──────────┼────┼─────────┤│ 二 │電話簿1本 │黃張鳳玉│應。依據刑法第38條││ │ │ │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 │ │ │犯責任共同原則,於││ │ │ │被告黃張鳳玉所犯之││ │ │ │【附表一】編號六四││ │ │ │至六八之各被告「主││ │ │ │文欄」宣告沒收。 │├──┼──────────┼────┼─────────┤│ 三 │郵局存摺1本 │黃張鳳玉│否。與本案無關。 │├──┼──────────┼────┼─────────┤│ 四 │聯絡紙條6張 │黃張鳳玉│否。與本案無關。 │├──┼──────────┼────┼─────────┤│ 五 │藥帖單18張 │邱應森 │否。與本案無關。 │├──┼──────────┼────┼─────────┤│ 六 │中藥材9盒 │邱應森 │否。與本案無關。 │├──┼──────────┼────┼─────────┤│ 七 │空酒甕3罐 │邱應森 │否。與本案無關。 │├──┼──────────┼────┼─────────┤│ 八 │切割台1座 │邱應森 │否。與本案無關。 │├──┼──────────┼────┼─────────┤│ 九 │磅秤1台 │邱應森 │否。與本案無關。 │├──┼──────────┼────┼─────────┤│ 十 │鹿茸(已切割)1箱( │邱應森 │否。與本案無關。 ││ │共14斤) │ │ │├──┼──────────┼────┼─────────┤│十一│鹿茸3支(共17斤) │邱應森 │否。與本案無關。 │└──┴──────────┴────┴─────────┘【附表十】┌────────────────────────────┐│警方於102年4月17日上午11時10分許,持搜索票至國道3號古坑 ││休息站停車場(雲林縣古坑鄉○○村○○000號)被告林宗順、 ││王阿合所在之ABS-1578號自小客車,執行搜索後扣得之物(見訴││卷三第40頁至42頁)。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應否沒收 │├──┼──────────┼───┼──────────┤│ 一 │NOKIA行動電話0000000│林宗順│否。與本案無關。 ││ │889號1支 │ │ │├──┼──────────┼───┼──────────┤│ 二 │ANYCALL行動電話09356│王阿合│否。與本案無關。 ││ │83739號1支 │ │ │├──┼──────────┼───┼──────────┤│ 三 │ANYCALL行動電話09325│王阿合│否。與本案無關。 ││ │97358號1支 │ │ │├──┼──────────┼───┼──────────┤│ 四 │王阿合農會存款簿2本 │王阿合│否。與本案無關。 │├──┼──────────┼───┼──────────┤│ 五 │帳冊7本 │王阿合│應。依據刑法第38條第││ │ │ │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責││ │ │ │任共同原則,於被告王││ │ │ │阿合所犯之【附表一】││ │ │ │編號七一之各被告「主││ │ │ │文欄」宣告沒收。 │├──┼──────────┼───┼──────────┤│ 六 │帳冊2張 │王阿合│否。與本案無關。 │├──┼──────────┼───┼──────────┤│ 七 │金山農會萬里分會帳號│王阿合│否。與本案無關。 ││ │1張 │ │ │└──┴──────────┴───┴──────────┘【附表十一】┌────────────────────────────┐│警方於102年4月17日中午12時40分許,持搜索票至彰化縣○○鄉○○○○路一段543號被告林宗順住處,執行搜索後扣得之物(見訴 ││三卷第43頁至第44頁反面)。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應否沒收 │├──┼──────────┼───┼──────────┤│ 一 │鹿茸(生冷凍,約12台│林宗順│否。與本案無關。 ││ │斤重)1箱 │ │ │├──┼──────────┼───┼──────────┤│ 二 │鹿茸藥酒1甕 │林宗順│否。與本案無關。 │├──┼──────────┼───┼──────────┤│ 三 │鹿茸藥酒1甕 │林宗順│否。與本案無關。 │└──┴──────────┴───┴──────────┘【附表十二】┌────────────────────────────┐│警方於102年4月17日上午11時38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高││雄市○○區○○○路○○○巷○號鄭登煌所在處,執行搜索後扣得之││物(見偵卷二第136頁至第139頁)。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應否沒收 │├──┼──────────┼───┼──────────┤│ 一 │鹿茸32箱 │施玉玲│否。與本案無關。 │└──┴──────────┴───┴──────────┘【附表十三】┌────────────────────────────┐│警方於102年4月17日上午10時10分許,持本院之搜索票至高雄市│○○○區○○路○○號鄭登煌所在處,執行搜索後扣得之物(見偵卷││四第221頁至第226頁)。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應否沒收 │├──┼──────────┼───┼──────────┤│ 一 │統一發票10張 │鄭登煌│否。與本案無關。 │├──┼──────────┼───┼──────────┤│ 二 │估價單2張 │鄭登煌│否。與本案無關。 │├──┼──────────┼───┼──────────┤│ 三 │鹿茸(A箱)146公斤 │鄭登煌│否。與本案無關。 │├──┼──────────┼───┼──────────┤│ 四 │鹿茸(B箱)110公斤 │鄭登煌│否。與本案無關。 │├──┼──────────┼───┼──────────┤│ 五 │採樣鹿茸0.16公斤 │鄭登煌│否。與本案無關。 │└──┴──────────┴───┴──────────┘【附表十四】被告黃榮燦於102年4月18日警詢筆錄與錄音譯文對照表:

┌──┬─────────────┬──────────────┬──┐│編號│ 警詢記載 │ 譯文 │備註│├──┼─────────────┼──────────────┼──┤│ 1 │問:你是否知道俗稱『打鳥者│ 無錄音檔。 │警卷││ │ 』的真正涵意?請詳述其│ │⑴之││ │ 名詞由來? │ │2第7││ │答:到風景區隨機尋找對象搭│ │75頁││ │ 訕,並佯稱其或家人長期│ │ ││ │ 有筋骨痠痛或其他難治惡│ │ ││ │ 疾,經人介紹到附近某處│ │ ││ │ 找一位中醫師,經服用藥│ │ ││ │ 湯後已近痊癒,本日係巳│ │ ││ │ 預約醫師見面,因比預約│ │ ││ │ 時間早到所以先到附近遊│ │ ││ │ 憩,探知對方有病痛之後│ │ ││ │ ,邀約被害人前往,表示│ │ ││ │ 願意提供中藥籤分享,到│ │ ││ │ 達犯罪處所後再分工詐騙│ │ ││ │ ,每賣出1兩抽900元佣金│ │ ││ │ 。 │ │ │├──┼─────────────┼──────────────┼──┤│ 2 │問:承上,那些犯罪處所分別│無錄音檔。 │警卷││ │ 曾由誰假扮中醫師、助手│ │⑴之││ │ 或其他身分配合,請詳述│ │2第7││ │ ? │ │76頁││ │答:白河店底是蕭素輕假扮中│ │ ││ │ 醫師,無助手。番路鄉店│ │ ││ │ 底是方保炎負責提供藥單│ │ ││ │ 給客人使用,但未自稱中│ │ ││ │ 醫師。 │ │ │├──┼─────────────┼──────────────┼──┤│ 3 │問:你們實施打鳥的時間如何│警:現在問你,你在作「打鳥」│警卷││ │ 規劃進行?由誰規劃?是│ 的時間,都是怎麼規劃的?│⑴之││ │ 不是需要配合假扮中醫師│ 怎麼進行? │2第7││ │ 之人安排帶人的時間? │警:地點是你們自己出去看,喜│76頁││ │答:是由我自己選定遊客多之│ 歡的話就在那邊?還是人較│ ││ │ 風景區實施打鳥,如果店│ 多的時候就在那邊? │(時││ │ 底有客人會聯絡打者暫停│黃:沒有啦,出去喜歡大家... │間 ││ │ 搭訕。 │ 。 │00:││ │問:你在假扮中醫師犯罪處時│警:店底的人沒有固定說你們要│21~││ │ 所拿出向他購買鹿茸、中│ 在哪邊?就是你們出去看,│05:││ │ 藥、酒、酒甕之鉅額金錢│ 人多的地方? │47)││ │ 是誰負責準備的? │黃:對啦,對啦。 │ ││ │答:大部分我都會準備現金在│警:還有好幾個地方?看是老闆│ ││ │ 身上假裝要購買鹿茸。 │ 幫你安排?還是怎樣? │ ││ │問:你們針對賣出之鹿茸如何│黃:我們就是關仔嶺的地方,叫│ ││ │ 抽佣?打鳥者、中醫師、│ 我們去,我們就去跟客人講│ ││ │ 助手等各分多少錢?抽佣│ 話。 │ ││ │ 之標準由何人決定? │警:都自己去看地方就對了? │ ││ │答:所賣金額對半拆帳(即1 │黃:嗯啦,嗯啦。 │ ││ │ 兩1800元各得900元), │警:看哪裡...(聽不清楚)帶 │ ││ │ 抽佣之標準由老板決定。│ 人去而已? │ ││ │ │黃:嗯啦。 │ ││ │ │警:地點,然後搭訕客人這樣。│ ││ │ │ 那像說同個時間有人帶去怎│ ││ │ │ 麼辦? │ ││ │ │黃:沒有啦。不會這樣啦。 │ ││ │ │警:店底的人不會規定你要時間│ ││ │ │ 何時? │ ││ │ │警:現在店底有人,有人客,你│ ││ │ │ 先不要帶過來 │ ││ │ │黃:嘿,嘿。 │ ││ │ │警:店底老闆叫你先不要搭訕?│ ││ │ │黃:店底會聯絡。 │ ││ │ │警:如果店底因為有客人會聯絡│ ││ │ │ 其他打鳥者暫停搭訕。這樣│ ││ │ │ 嗎! │ ││ │ │ 你比如說你帶客人去店底,│ ││ │ │ 那個中醫師,店底中醫師,│ ││ │ │ 你也是要拿錢跟他買,假裝│ ││ │ │ 拿錢要買鹿茸、中藥材、酒│ ││ │ │ 甕,那些有嗎?那些也是要│ ││ │ │ 拿錢出來,那些錢是誰負責│ ││ │ │ 準備的?還是假的? │ ││ │ │黃:是真的。有時候我們有準備│ ││ │ │ 。我們如果不夠再跟老板借│ ││ │ │ 。 │ ││ │ │警:大部分你們都會有準備? │ ││ │ │黃:嗯啦。 │ ││ │ │警:自己準備啦。都現金啦? │ ││ │ │黃:都現金對啦。 │ ││ │ │警:你大部分身上都有準備現金│ ││ │ │ 打算準備買鹿茸,這樣嗎?│ ││ │ │黃:呴呴。 │ ││ │ │警:你們如果賣出去的鹿茸,都│ ││ │ │ 怎麼抽成?一兩是店底跟你│ ││ │ │ 們打鳥仔平分還是怎樣? │ ││ │ │黃:就一人分一半。 │ ││ │ │警:一人一半。就是譬如一兩一│ ││ │ │ 千八,就是一人九百這樣?│ ││ │ │黃:呴,對對對。 │ ││ │ │警:你們這樣分的標準是什麼人│ ││ │ │ 決定的? │ ││ │ │黃:老板決定的。 │ ││ │ │警:店底是包括算在那邊負責的│ ││ │ │ 還兼老板就對了? │ ││ │ │黃:呴。 │ ││ │ │警:這樣你們打鳥仔算是比較好│ ││ │ │ ,店底他們還有老板。 │ ││ │ │黃:我們有時很久才帶一攤,不│ ││ │ │ 是常常有人帶。 │ ││ │ │警:老板他們可能要分好幾個,│ ││ │ │ 你們就分一個這樣。 │ ││ │ │黃:嗯。 │ │├──┼─────────────┼──────────────┼──┤│ 4 │問:搭訕被害人之主要對話內│警:你們搭訕的內容,差不多都│警卷││ │ 容為何? │ 是說什麼話? │⑴之││ │答:都從閒話家常再導入主體│黃:都說...。 │2第7││ │ ,介入主題要去找尋名醫│警:來這邊遊玩。 │79頁││ │ ,對方心動就主動一起前│黃:來這邊遊玩。 │ ││ │ 往。 │警:重點就是說,先閒聊,再來│(時││ │ │ 導入話題? │間 ││ │ │黃:對啦。對啦。 │21:││ │ │警:導入主題就是說我來這邊看│00~││ │ │ 中醫師,人家報哪一間,多│23:││ │ │ 好有多好,是不是差不多這│14)││ │ │ 樣? │ ││ │ │黃:嗯嗯。對對對。 │ ││ │ │警:先閒聊。再來導入主題就是│ ││ │ │ 說,去找人家介紹有名的中│ ││ │ │ 醫師看病開藥方這樣。看什│ ││ │ │ 麼病這樣。 │ ││ │ │警:就是算說,今天剛好有跟人│ ││ │ │ 家約好要去看,找這個中醫│ ││ │ │ 師,看對方有沒有要去,這│ ││ │ │ 樣嗎? │ ││ │ │黃:沒有,我們沒有約他,讓他│ ││ │ │ 自己認為不錯。他有需要就│ ││ │ │ 會想跟我們去這樣。 │ ││ │ │警:要去尋名醫。 │ ││ │ │黃:對啦,對啦。 │ ││ │ │警:介入主題要尋找名醫。 │ ││ │ │警:對方算是有心動,就要跟你│ ││ │ │ 們走。 │ ││ │ │黃:呴啦,呴啦。 │ ││ │ │警:會主動一起前往啦?就這樣│ ││ │ │ 而已。 │ ││ │ │警:就是比如說跟客人先聊天,│ ││ │ │ 然後再說你們有酸痛,已經│ ││ │ │ 約好時間要去找這個中醫師│ ││ │ │ 還是拳頭師傅,對方算是聽│ ││ │ │ 一聽覺得有效果就跟你們去│ ││ │ │ 這樣? │ ││ │ │黃:是啦。是啦。 │ │└──┴─────────────┴──────────────┴──┘【附表十五】被告林麗雪於102年4月18日警詢筆錄與錄音譯文對照表:

┌──┬─────────────┬──────────────┬──┐│編號│ 警詢記載 │ 譯文 │備註│├──┼─────────────┼──────────────┼──┤│ 1 │問:承上,那些犯罪處所分別│警:再來,你們這些犯罪處所,│警卷││ │ 曾由誰假扮中醫師、助手│ 有什麼人假扮中醫師?還是│⑴之││ │ 或其他身分配合,請詳述│ 助手?還是其他的人?以其│2第7││ │ ? │ 他的身分配合?(31:38)│55頁││ │答:均是由蕭素輕假扮販賣中│林:我知道的是蕭素輕。 │ ││ │ 藥物、藥材及鹿茸之人,│警:蕭素輕是怎樣?他是扮演什│(時││ │ 由我與我前夫向被害人誇│ 麼的角色? │間31││ │ 大藥效,使其深信並購買│林:扮演就那個中醫師的媳婦。│:38││ │ 。 │警:蕭素輕就是扮演中醫師? │~32││ │ │林:嗯。 │:55││ │ │警:(女)什麼的媳婦? │) ││ │ │警:沒啦!蕭素輕,你現在不用│ ││ │ │ 說蕭素輕是做什麼的?蕭素│ ││ │ │ 輕的話,你知道蕭素輕是扮│ ││ │ │ 演她是賣中藥的? │ ││ │ │林:嗯。 │ ││ │ │警:中醫師?是不是? │ ││ │ │林:嗯。 │ ││ │ │警:賣鹿茸的人? │ ││ │ │林:嗯,對啦,都是相同的。 │ ││ │ │警:對啊,都她就對了。 │ ││ │ │林:嗯啦,嗯啦。 │ ││ │ │警:你算是和你前夫跟那個買的│ ││ │ │ 人說藥效有多好用,多好用│ ││ │ │ ,這樣下去介紹,這樣牽線│ ││ │ │ 的對嗎? │ ││ │ │林:對啊。 │ ││ │ │警:對啦!之後,讓他們相信後│ ││ │ │ 再去買鹿茸,這樣對嗎? │ ││ │ │林:對啊。 │ │├──┼─────────────┼──────────────┼──┤│ 2 │問:你們實施打鳥的時間如何│警:你們這個打鳥的時間,如何│警卷││ │ 規劃進行?由誰規劃?是│ 規劃進行?(34:46) │⑴之││ │ 不是需要配合假扮中醫師│林:什麼怎樣規劃進行? │2第7││ │ 之人安排帶人的時間? │警:你們時間?時間你們如何喬│55頁││ │答:我們夫妻兩人商量好地點│ ? │至第││ │ 後就直接前往該地點。大│林:你是說做工作的時間嗎? │756 ││ │ 部分都是選擇假日人潮比│警:嗯。你們怎麼喬?譬如說你│頁)││ │ 較多的地方。需要配合假│ 們什麼時段,還是去哪一個│ ││ │ 扮中醫師之人安排時間。│ 地方,是你們自己去喬的,│ ││ │問:你在假扮中醫師犯罪處時│ 是你跟你前夫約好後,今天│(時││ │ 所拿出向他購買鹿茸、中│ 要去哪、要去哪?還是別人│間 ││ │ 藥、酒、酒甕之鉅額金錢│ 替你們安排叫你們今天要去│34:││ │ 是誰負責準備的? │ 哪裡?去哪裡? │46~││ │答:我與我前夫黃榮燦假裝要│林:沒有,沒有,都自由的,自│42:││ │ 購買的部分是我開立自己│ 由活動。 │01)││ │ 許枝梅的先生名下的支票│警:算你跟你前夫今天想要去哪│ ││ │ 購買,有時有會拿現金先│ 裡就去哪裡?對嗎! │ ││ │ 支付,錢是許枝梅事先準│林:嗯。 │ ││ │ 備好的,至於客人的部分│警:就直接去那個地方就對了?│ ││ │ 我不清楚。 │林:嗯。 │ ││ │問:你們針對賣出之鹿茸如何│警:是都是誰規劃的,你知道嗎│ ││ │ 抽佣?打鳥者、中醫師、│ ? │ ││ │ 助手等各分多少錢?抽佣│林:都很隨性這樣啦。 │ ││ │ 之標準由何人決定? │警:算就是找平常假日(人)較│ ││ │答:通常是賣出每兩新臺幣(│ 多的風景區去就對了? │ ││ │ 以下同)1,800元之鹿茸 │林:嗯。 │ ││ │ 價格,抽取5成為傭金, │警:是否有需要配合假扮中醫師│ ││ │ 由我們夫妻共得。其他人│ 之人安排帶人的時間?還是│ ││ │ 我不知道抽佣多少。這種│ 沒有?有需要配合假中醫師│ ││ │ 制度是許枝梅決定的。 │ 之人去安排你們的時間,還│ ││ │ │ 是要帶去的時間?要嗎? │ ││ │ │林:她算是有在,或是有空,我│ ││ │ │ 們就帶過去這樣。如果沒有│ ││ │ │ ,就沒有帶過去這樣。 │ ││ │ │警:算是你就跟那個聯絡以後,│ ││ │ │ 她如果有空,你就帶過去。│ ││ │ │ 沒有的話,你就沒有帶過去│ ││ │ │ 。這樣就對了? │ ││ │ │林:嗯。 │ ││ │ │警:你在那個假中醫師的處所拿│ ││ │ │ 出那個,跟他買鹿茸、中藥│ ││ │ │ 、酒、酒甕的錢,都是誰負│ ││ │ │ 責準備的? │ ││ │ │林:算是老板準備的。 │ ││ │ │警:你們會假嗎!你們會假裝說│ ││ │ │ 我要跟這個中醫師買藥,你│ ││ │ │ 們是不是要有那些錢? │ ││ │ │林:嗯。 │ ││ │ │警:要先拿錢跟那個中醫師買?│ ││ │ │林:啊就是老板準備的。 │ ││ │ │警:是老板準備的就對了? │ ││ │ │林:嗯。 │ ││ │ │警:老板準備,然後拿給你們,│ ││ │ │ 就誰?就是許枝梅就對了。│ ││ │ │林:嗯嗯。 │ ││ │ │警:許枝梅拿錢給你們? │ ││ │ │林:嗯。 │ ││ │ │警:叫你們假裝去買你們這些東│ ││ │ │ 西? │ ││ │ │林:嗯。 │ ││ │ │警:對嗎? │ ││ │ │林:嗯。 │ ││ │ │警:假裝要購買,現金嗎? │ ││ │ │林:有時候拿票,有時候拿一些│ ││ │ │ 現金、一些票這樣。 │ ││ │ │警:票是誰的?他的票嗎? │ ││ │ │林:對。 │ ││ │ │警:誰的票? │ ││ │ │警:許枝梅喔? │ ││ │ │林:她先生的票。他就拿給我們│ ││ │ │ 這樣。 │ ││ │ │警:有時候拿現金就對了? │ ││ │ │林:嗯。 │ ││ │ │警:客人的部分咧? │ ││ │ │林:客人的部分,就他們自己去│ ││ │ │ 說。就看她叫他們用匯的,│ ││ │ │ 還是怎樣。 │ ││ │ │警:一個月這樣的話你們...。 │ ││ │ │ 你們針對賣出的鹿茸,你們│ ││ │ │ 是怎麼抽? │ ││ │ │林:啊就抽九百。 │ ││ │ │警:算...賣多少抽九百? │ ││ │ │林:他那個就是依兩數下去算的│ ││ │ │ 。 │ ││ │ │警:一兩賣多少? │ ││ │ │林:一兩一千八。 │ ││ │ │警:算是賣出去一兩的鹿茸一千│ ││ │ │ 八百,等於你們抽二分之一│ ││ │ │ ,你跟你老公抽二分之一,│ ││ │ │ 就對了,是不是? │ ││ │ │林:嗯。(39:56) │ ││ │ │(二名員警討論筆錄繕打內容)│ ││ │ │警:其他人,打鳥仔、中醫師和│ ││ │ │ 這些助手分多少錢,你知道│ ││ │ │ 嗎?(41:30) │ ││ │ │林:我不知道。 │ ││ │ │警:這個抽頭這些是什麼人決定│ ││ │ │ 的?要怎麼抽?要怎麼用是│ ││ │ │ 什麼人決定? │ ││ │ │林:就是老板許枝梅。 │ ││ │ │警:許枝梅就對? │ ││ │ │林:對啦。 │ ││ │ │警:許枝梅決定制度。 │ │└──┴─────────────┴──────────────┴──┘【附表十六】被害人於警詢或偵訊時,並未提及購買鹿茸時,

有人施以醫療行為或自稱中醫師或中醫師家屬等情之筆錄索引:

┌─────────────────┬─────────────┐│ 被害人姓名 │ 筆 錄 出 處 │├─────────────────┼─────────────┤│【附表一】編號六之被害人鄭和成 │見警卷⑴之4第1799頁 │├─────────────────┼─────────────┤│【附表一】編號七之被害人許朝鋒 │見警卷⑴之3第1587頁 │├─────────────────┼─────────────┤│【附表一】編號十六之被害人張銀竺 │見警卷⑴之2第962頁 │├─────────────────┼─────────────┤│【附表一】編號十八之被害人謝鄭月英│見警卷⑴之3第1683頁 │├─────────────────┼─────────────┤│【附表一】編號十九之被害人周進忠 │見警卷⑴之2第981頁; ││ │ 偵卷⑴第181頁 │├─────────────────┼─────────────┤│【附表一】編號二十之被害人黃正雄 │見警卷⑴之3第1181頁; ││ │ 偵卷⑴第86頁 │├─────────────────┼─────────────┤│【附表一】編號二三之被害人宋慶財 │見警卷⑴之2第999頁 │├─────────────────┼─────────────┤│【附表一】編號二四之被害人黃復平 │見警卷⑴之3第1573頁 │├─────────────────┼─────────────┤│【附表一】編號二九之被害人陳贊元 │見警卷⑴之3第1212頁; ││ │ 偵卷⑵第121頁 │├─────────────────┼─────────────┤│【附表一】編號三十之被害人姚正芳 │見警卷⑴之3第1664頁; ││ │ 偵卷⑴第131頁 │├─────────────────┼─────────────┤│【附表一】編號三二之被害人陳盈毓 │見警卷⑴之2第1035頁; ││ │ 偵卷⑵第23頁 │├─────────────────┼─────────────┤│【附表一】編號三三之被害人李錦雪 │見警卷⑴之3第1196頁; ││ │ 偵卷⑵第110頁至第111頁 │├─────────────────┼─────────────┤│【附表一】編號四六之被害人鄧寶鈴 │見警卷⑴之3第1162頁至第11 ││ │ 63頁 │├─────────────────┼─────────────┤│【附表一】編號四七之被害人牟鐔渠 │見警卷⑴之3第1262頁 │├─────────────────┼─────────────┤│【附表一】編號四八之被害人葉進國 │見警卷⑴之4第1870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四九之被害人吳正雄 │見警卷⑴之3第1509頁 │├─────────────────┼─────────────┤│【附表一】編號五一之被害人胡瓊麗 │見警卷⑴之3第1246頁 │├─────────────────┼─────────────┤│【附表一】編號五三之被害人張取 │見警卷⑴之3第1409頁 │├─────────────────┼─────────────┤│【附表一】編號五四之被害人廖明本 │見警卷⑴之3第1377頁 │├─────────────────┼─────────────┤│【附表一】編號五五之被害人吳東河 │見警卷⑴之3第1392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五六之被害人謝東和 │見警卷⑴之3第1279頁 │├─────────────────┼─────────────┤│【附表一】編號五九之被害人鄭鈺融 │見警卷⑴之3第1129頁 │├─────────────────┼─────────────┤│【附表一】編號六三之被害人陳新德 │見偵卷⑽第22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六四之被害人趙桂英 │見偵卷⑼第47頁 │├─────────────────┼─────────────┤│【附表一】編號六六之被害人陳文彰 │見警卷⑹第195頁; ││ │ 偵卷十三第148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六八之被害人張銀成 │見警卷⑹第163頁; ││ │ 偵卷十三第151頁 │├─────────────────┼─────────────┤│【附表一】編號七四之被害人陳德 │見偵卷⑻第15頁 │└─────────────────┴─────────────┘【附表十七】被害人於警詢或偵訊表示有人佯稱中醫師或中醫師媳婦,但無醫療行為之筆錄索引:

┌─────────────────┬─────────────┐│ 被害人姓名 │ 筆 錄 出 處 │├─────────────────┼─────────────┤│【附表一】編號一之被害人蔡麗珍 │見警卷⑴之2第871頁 │├─────────────────┼─────────────┤│【附表一】編號二之被害人廖黃純 │見警卷⑴之2第886頁 │├─────────────────┼─────────────┤│【附表一】編號三之被害人鄭維熊 │見警卷⑴之2第902頁 │├─────────────────┼─────────────┤│【附表一】編號四之被害人李風文 │見警卷⑴之2第918頁 │├─────────────────┼─────────────┤│【附表一】編號五之被害人蘇正義 │見警卷⑴之4第1838頁 │├─────────────────┼─────────────┤│【附表一】編號八之被害人吳自發 │見警卷⑴之3第1526頁 │├─────────────────┼─────────────┤│【附表一】編號九之被害人黃國泰 │見警卷⑴之3第1634頁 │├─────────────────┼─────────────┤│【附表一】編號十之被害人柯宏聰 │見警卷⑴之3第1619頁 │├─────────────────┼─────────────┤│【附表一】編號十一之被害人邱鋑基 │見警卷⑴之3第1649頁 │├─────────────────┼─────────────┤│【附表一】編號十二之被害人張正良 │見警卷⑴之3第1295頁 │├─────────────────┼─────────────┤│【附表一】編號十五之被害人羅萬發 │見警卷⑴之2第948頁 │├─────────────────┼─────────────┤│【附表一】編號十七之被害人莊鳳英 │見警卷⑴之4第1820頁 │├─────────────────┼─────────────┤│【附表一】編號二一之被害人羅一龍 │見警卷⑴之3第1541頁 │├─────────────────┼─────────────┤│【附表一】編號二二之被害人賴歐銘 │見警卷⑴之3第1455頁至第14 ││ │ 56頁;偵卷⑵第46頁 │├─────────────────┼─────────────┤│【附表一】編號二六之被害人陳宏德 │見警卷⑴之2第1015頁 │├─────────────────┼─────────────┤│【附表一】編號二七之被害人魏秀里 │見警卷⑴之3第1229頁至第12 ││ │ 30頁;偵卷⑴第46頁 │├─────────────────┼─────────────┤│【附表一】編號三六之被害人吳陳鳳春│見警卷⑴之3第1426頁 │├─────────────────┼─────────────┤│【附表一】編號四一之被害人楊秀螢 │見警卷⑴之2第1061頁 ││ │ 偵卷⑵第90頁 │├─────────────────┼─────────────┤│【附表一】編號四三之被害人陳振興 │見警卷⑴之2第1101頁; ││ │ 偵卷⑵第65頁 │├─────────────────┼─────────────┤│【附表一】編號四四之被害人林棟樑 │見警卷⑴之4第1855頁 │├─────────────────┼─────────────┤│【附表一】編號四五之被害人陳錦綿 │見警卷⑴之4第1805頁 │├─────────────────┼─────────────┤│【附表一】編號五十之被害人郭春男 │見警卷⑴之3第1145頁 │├─────────────────┼─────────────┤│【附表一】編號五二之被害人邱素美 │見警卷⑴之3第1335頁 │├─────────────────┼─────────────┤│【附表一】編號五七之被害人連蔡佳珍│見警卷⑴之3第1602頁; ││ │ 偵卷⑴第107頁 │├─────────────────┼─────────────┤│【附表一】編號五八之被害人陳耀宗 │見警卷⑴之2第1113頁 │├─────────────────┼─────────────┤│【附表一】編號六十之被害人楊秀美 │見偵卷⑽第52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六二之被害人林清雄 │見偵卷⑽第33頁 │├─────────────────┼─────────────┤│【附表一】編號六五之被害人王竹寶 │見警卷⑹第209頁至第210頁;││ │ 偵卷十三第154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六七之被害人馬德富 │見警卷⑹第179頁; ││ │ 偵卷十三第135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六九之被害人曾秀珍 │見警卷⑹第146頁; ││ │ 偵卷十三第130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七十之被害人邱月桃 │見警卷⑹第130頁; ││ │ 偵卷十三第140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七一之被害人曾國泰 │見偵卷⑺第218頁 │├─────────────────┼─────────────┤│【附表一】編號七五之被害人蔡叔玲 │見偵卷⑻第10頁反面 │└─────────────────┴─────────────┘【附表十八】被害人有關曾被把脈或檢查身體之供述:

┌──┬─────┬──────────────────────┐│編號│ 被害人 │ 有關把脈、檢查身體之供述內容 │├──┼─────┼──────────────────────┤│ 一 │【附表一】│被害人丁美華於警詢時證稱:對方帶我到現場後,││ │編號十三被│裡面有一個「陳太太」之人就對我說,我身體也不││ │害人丁美華│舒服,並幫我把脈、看舌頭,說我身體血液循環不││ │ │好等語(見警卷⑴之2第933頁) │├──┼─────┼──────────────────────┤│ 二 │【附表一】│被害人王福嘉於警詢證稱:屋內就有一名50歲左右││ │編號十四被│自稱「陳太太」的女子,向我把脈,說我的脊椎側││ │害人王福嘉│彎,所以你會有筋骨痠痛情形,向我推銷他有在買││ │ │野生的鹿茸等語(見警卷⑴之3第1476頁)。 ││ │ │被害人王福嘉於偵訊時證稱:賣主是一位女生(警││ │ │局指認照片為蕭素輕)她自稱是陳太太,該賣主有││ │ │跟我把脈,並摸我的脊椎,表示我的脊椎有側彎,││ │ │該陳太太表示她有跟她過世的公公學過醫術,要我││ │ │以鹿茸加上中藥泡酒,喝了藥酒後就比較不會痠痛││ │ │了等詞(見偵卷⑴第66頁)。 │├──┼─────┼──────────────────────┤│ 三 │【附表一】│被害人王明德於警詢證稱:當下我和林麗華就覺得││ │編號二五被│不疑有他,於是讓這一位「陳太太」把脈,「陳太││ │害人王明德│太」還有請我把衣服掀起來,直接徒手檢視我的肩││ │ │膀和背部,「陳太太」告訴我說我有五十肩的症狀││ │ │,我就告訴「陳太太」我自己本來就有糖尿病了,││ │ │「陳太太」隨後就告訴我說我若服用他開立的中藥││ │ │材一定立即見效、還告訴我這男人服用了可以壯陽││ │ │等語(見警卷⑴之3第1275頁至第1276頁)。 │├──┼─────┼──────────────────────┤│ 四 │【附表一】│被害人魏秀勤於警詢證稱:對方帶我到現場後,跟││ │編號二八被│仙草88之6號的人說我身體也不舒服,對方就幫我 ││ │害人魏秀勤│把脈,說我身體血液循環不好,向我們搭訕所夫婦││ │ │的太太就向對方有無藥方讓我吃,對方稱有並要搭││ │ │配鹿茸當藥引浸泡米酒服用等語(見警卷⑴之3第1││ │ │350頁)。 │├──┼─────┼──────────────────────┤│ 五 │【附表一】│被害人李錦慧於警詢證稱:對方帶我到現場後跟仙││ │編號三一被│草88之6號的人說我先生身體不舒服,對方就幫我 ││ │害人李錦慧│先生身體摸摸,說我先生身體肌椎不好,向我們搭││ │ │訕所夫婦的太太就向對方有無藥方讓我我吃,對方││ │ │稱有並要搭配鹿茸當藥引浸泡米酒服用等語(見警││ │ │卷⑴之3第1440頁)。 │├──┼─────┼──────────────────────┤│ 六 │【附表一】│被害人蔡明貴於警詢證稱:一見面「陳太太」就一││ │編號三一被│直向我及我太太聲稱她那裡有野生的鹿茸,治療骨││ │害人蔡明貴│剌的功效有多好,再配合中藥配方藥效更好等語(││ │ │見警卷⑴之3第1492頁) ││ │ │被害人蔡明貴於偵訊證稱:賣主是一位女生(我在││ │ │警局指認照片為蕭素輕)她自稱是陳太太,該賣主││ │ │就摸我的脊椎說我有骨刺,要我以鹿茸加上中藥泡││ │ │酒了喝藥酒可牙以不用開刀了,骨刺就會好了等情││ │ │(見偵卷⑴第22頁)。 │├──┼─────┼──────────────────────┤│ 七 │【附表一】│被害人沈榮泉於警詢證稱:對方有對我診脈後,之││ │編號三四被│後有拿一張藥單給我叫我照藥單配藥,但我將該藥││ │害人沈榮泉│單丟掉等語(見警卷⑴之4第1699頁)。 │├──┼─────┼──────────────────────┤│ 八 │【附表一】│被害人李月霞於警詢證稱:對方就幫我把脈,說我││ │編號三五被│身體腰痠,他有藥方可以改善腰痠痼疾等語(見警││ │害人李月霞│卷⑴之3第1307頁)。 │├──┼─────┼──────────────────────┤│ 九 │【附表一】│被害人賴豐仁於警詢證稱:她有問我太太背部痠痛││ │編號三七被│情形,並叫我太太起身讓她觀察背部,結果她說我││ │害人賴豐仁│太太背部脊椎有灣曲,已經有壓迫神經情形所以才││ │ │會導致痠痛,要服用她所調配之中藥加上野生鹿茸││ │ │泡酒喝才有療效等語(見警卷⑴之3第1365頁)。 │├──┼─────┼──────────────────────┤│ 十 │【附表一】│被害人康皆明於警詢證稱:對方一位女中醫師就幫││ │編號三八被│我太太看診,說我太太腰部骨頭不好,向我們搭訕││ │害人康皆明│所夫婦的太太就向我們稱服用對方藥材痼疾有改善││ │ │,但是要搭配鹿茸浸泡米酒等語(見警卷⑴之3第1││ │ │322頁)。 │├──┼─────┼──────────────────────┤│十一│【附表一】│被害人高信裕於警詢證稱:對方就幫我身體摸摸說││ │編號三九被│我身體肌椎不好,稱有藥單,對方稱有並要搭配鹿││ │害人高信裕│茸當藥引搭配中藥材浸泡求酒,泡好藥酒燉牛蒡吃││ │ │等語(見警卷⑴之1第1052頁)。 │├──┼─────┼──────────────────────┤│十二│【附表一】│被害人歐秀真於警詢證稱:蕭素輕有以手觸摸我脊││ │編號四十被│椎,告訴我有脊椎側彎之情形,會有痠痛之症狀;││ │害人歐秀真│蕭素輕當時有開具一張處方簽給我,並對我說該處││ │ │方簽要搭配鹿茸泡酒2個月後,服用會有治療痠痛 ││ │ │之奇效等情(見警卷⑴之4第1718頁)。 │├──┼─────┼──────────────────────┤│十三│【附表一】│被害人陳登清於警詢證稱:陳太太自稱她的公公是││ │編號四二被│一位中醫師,所以她的公公有將祖傳秘方傳給她,││ │害人陳登清│所以「陳太太」有學得如何治療與開出她所述的治││ │ │療痠痛、高血壓、骨刺、提升腎臟之疾的秘方一紙││ │ │等語(見警卷⑴之2第1084頁)。 ││ │ │被害人陳登清於偵訊證稱:陳太太有按壓我們的背││ │ │部,說我的血液流動不佳,我太太還問他說他有高││ │ │血壓,對方說這個要用羅蔔下去燉等情(見偵卷⑴││ │ │第160頁)。 │├──┼─────┼──────────────────────┤│十四│【附表一】│被害人黃玥瀠於警詢證稱:對方帶我到現場後,有││ │編號六一被│一位自稱是中醫師媳婦之人,就在我婆婆膝蓋觸診││ │害人黃玥瀠│,就拿出1張藥單出來,對方聲稱該藥材並要搭配 ││ │ │鹿茸當藥引浸泡米酒服用等語(見偵卷⑽第42頁反││ │ │面)。 │├──┼─────┼──────────────────────┤│十五│【附表一】│被害人黃桂林於偵訊證稱:我去嘉義中埔觸口濟公││ │編號七二被│廟遇到一對男女,我說會腰酸痛,他們介紹我去附││ │害人黃桂林│近的民宅,民宅內有一女子,該女子說我腰瘀血還││ │ │有幫我檢查身體,就賣給我一罐東西,叫我回去加││ │ │米酒等語(見偵卷⑼第9頁反面) │├──┼─────┼──────────────────────┤│十六│【附表一】│被害人廖汝茲於偵訊證稱:我也是在嘉義中埔觸口││ │編號七三被│濟公廟遇到一對夫妻跟我搭訕,因為我有長骨刺,││ │害人廖汝茲│他們介紹我可以吃治頭痛、酸痛、婦女病的藥,也││ │ │是帶我去一個民宅,現場有一個女子,那女子也是││ │ │幫我檢查身體,好像還有給我把脈,要賣我中藥材││ │ │等語(見偵卷⑻第9頁反面) │└──┴─────┴──────────────────────┘【附表十九】被害人於警詢表示購買鹿茸、中藥、酒或藥甕,但未言明前揭物品有混同情形之筆錄索引:

┌─────────────────┬─────────────┐│ 被害人姓名 │ 筆 錄 出 處 │├─────────────────┼─────────────┤│【附表一】編號一之被害人蔡麗珍 │見警卷⑴之2第871頁 │├─────────────────┼─────────────┤│【附表一】編號二之被害人廖黃純 │見警卷⑴之2第886頁 │├─────────────────┼─────────────┤│【附表一】編號三之被害人鄭維熊 │見警卷⑴之2第902頁 │├─────────────────┼─────────────┤│【附表一】編號四之被害人李風文 │見警卷⑴之2第918頁 │├─────────────────┼─────────────┤│【附表一】編號五之被害人蘇正義 │見警卷⑴之4第1838頁 │├─────────────────┼─────────────┤│【附表一】編號六之被害人鄭和成 │見警卷⑴之4第1799頁 │├─────────────────┼─────────────┤│【附表一】編號七之被害人許朝鋒 │見警卷⑴之3第1587頁 │├─────────────────┼─────────────┤│【附表一】編號八之被害人吳自發 │見警卷⑴之3第1526頁 │├─────────────────┼─────────────┤│【附表一】編號九之被害人黃國泰 │見警卷⑴之3第1634頁 │├─────────────────┼─────────────┤│【附表一】編號十之被害人柯宏聰 │見警卷⑴之3第1619頁 │├─────────────────┼─────────────┤│【附表一】編號十一之被害人邱鋑基 │見警卷⑴之3第1649頁 │├─────────────────┼─────────────┤│【附表一】編號十二之被害人張正良 │見警卷⑴之3第1295頁 │├─────────────────┼─────────────┤│【附表一】編號十三之被害人丁美華 │見警卷⑴之2第933頁 │├─────────────────┼─────────────┤│【附表一】編號十四之被害人王福嘉 │見警卷⑴之3第1476頁、 ││ │ 偵卷⑴第66頁至第67頁 │├─────────────────┼─────────────┤│【附表一】編號十五之被害人羅萬發 │見警卷⑴之2第948頁 │├─────────────────┼─────────────┤│【附表一】編號十六之被害人張銀竺 │見警卷⑴之2第962頁 │├─────────────────┼─────────────┤│【附表一】編號十八之被害人謝鄭月英│見警卷⑴之3第1683頁 │├─────────────────┼─────────────┤│【附表一】編號十九之被害人周進忠 │見警卷⑴之2第981頁; ││ │ 偵卷⑴第181頁 │├─────────────────┼─────────────┤│【附表一】編號二十之被害人黃正雄 │見警卷⑴之3第1181頁; ││ │ 偵卷⑴第86頁 │├─────────────────┼─────────────┤│【附表一】編號二一之被害人羅一龍 │見警卷⑴之3第1541頁 │├─────────────────┼─────────────┤│【附表一】編號二二之被害人賴歐銘 │見警卷⑴之3第1455頁至第14 ││ │ 56頁;偵卷⑵第46頁 │├─────────────────┼─────────────┤│【附表一】編號二三之被害人宋慶財 │見警卷⑴之2第999頁 │├─────────────────┼─────────────┤│【附表一】編號二四之被害人黃復平 │見警卷⑴之3第1573頁 │├─────────────────┼─────────────┤│【附表一】編號二五之被害人王明德 │見警卷⑴之3第1276頁 │├─────────────────┼─────────────┤│【附表一】編號二六之被害人陳宏德 │見警卷⑴之2第1015頁 │├─────────────────┼─────────────┤│【附表一】編號二七之被害人魏秀里 │見警卷⑴之3第1229頁至第12 ││ │ 30頁;偵卷⑴第46頁 │├─────────────────┼─────────────┤│【附表一】編號二八之被害人魏秀勤 │見警卷⑴之3第1350頁 │├─────────────────┼─────────────┤│【附表一】編號二九之被害人陳贊元 │見警卷⑴之3第1212頁; ││ │ 偵卷⑵第121頁 │├─────────────────┼─────────────┤│【附表一】編號三十之被害人姚正芳 │見警卷⑴之3第1664頁; ││ │ 偵卷⑴第131頁 │├─────────────────┼─────────────┤│【附表一】編號三一之被害人李錦慧 │見警卷⑴之3第1440頁至第144││ │ 1頁 │├─────────────────┼─────────────┤│【附表一】編號三一之被害人蔡明貴 │見警卷⑴之3第1493頁; ││ │ 偵卷⑴第22頁 │├─────────────────┼─────────────┤│【附表一】編號三二之被害人陳盈毓 │見警卷⑴之2第1035頁; ││ │ 偵卷⑵第23頁 │├─────────────────┼─────────────┤│【附表一】編號三三之被害人李錦雪 │見警卷⑴之3第1196頁; ││ │ 偵卷⑵第110頁至第111頁 │├─────────────────┼─────────────┤│【附表一】編號三四之被害人沈榮泉 │見警卷⑴之4第1699頁 │├─────────────────┼─────────────┤│【附表一】編號三五之被害人李月霞 │見警卷⑴之3第1307頁 │├─────────────────┼─────────────┤│【附表一】編號三六之被害人吳陳鳳春│見警卷⑴之3第1426頁 │├─────────────────┼─────────────┤│【附表一】編號三七之被害人賴豐仁 │見警卷⑴之3第1364頁 │├─────────────────┼─────────────┤│【附表一】編號三八之被害人康皆明 │見警卷⑴之3第1322頁 │├─────────────────┼─────────────┤│【附表一】編號三九之被害人高信裕 │見警卷⑴之2第1052頁 │├─────────────────┼─────────────┤│【附表一】編號四十之被害人歐秀真 │見警卷⑴之4第1719頁 │├─────────────────┼─────────────┤│【附表一】編號四二之被害人陳登清 │見警卷⑴之2第1083頁; ││ │ 偵卷⑴第161頁 │├─────────────────┼─────────────┤│【附表一】編號四三之被害人陳振興 │見警卷⑴之2第1101頁; ││ │ 偵卷⑵第65頁 │├─────────────────┼─────────────┤│【附表一】編號四四之被害人林棟樑 │見警卷⑴之4第1855頁 │├─────────────────┼─────────────┤│【附表一】編號四五之被害人陳錦綿 │見警卷⑴之4第1805頁 │├─────────────────┼─────────────┤│【附表一】編號四六之被害人鄧寶鈴 │見警卷⑴之3第1162頁至第11 ││ │ 63頁 │├─────────────────┼─────────────┤│【附表一】編號四七之被害人牟鐔渠 │見警卷⑴之3第1262頁 │├─────────────────┼─────────────┤│【附表一】編號四八之被害人葉進國 │見警卷⑴之4第1870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四九之被害人吳正雄 │見警卷⑴之3第1509頁 │├─────────────────┼─────────────┤│【附表一】編號五十之被害人郭春男 │見警卷⑴之3第1145頁 │├─────────────────┼─────────────┤│【附表一】編號五一之被害人胡瓊麗 │見警卷⑴之3第1246頁 │├─────────────────┼─────────────┤│【附表一】編號五二之被害人邱素美 │見警卷⑴之3第1335頁 │├─────────────────┼─────────────┤│【附表一】編號五三之被害人張取 │見警卷⑴之3第1409頁 │├─────────────────┼─────────────┤│【附表一】編號五四之被害人廖明本 │見警卷⑴之3第1377頁 │├─────────────────┼─────────────┤│【附表一】編號五五之被害人吳東河 │見警卷⑴之3第1392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五六之被害人謝東和 │見警卷⑴之3第1279頁 │├─────────────────┼─────────────┤│【附表一】編號五七之被害人連蔡佳珍│見警卷⑴之3第1602頁; ││ │ 偵卷⑴第107頁 │├─────────────────┼─────────────┤│【附表一】編號五八之被害人陳耀宗 │見警卷⑴之2第1113頁 │├─────────────────┼─────────────┤│【附表一】編號五九之被害人鄭鈺融 │見警卷⑴之3第1129頁 │├─────────────────┼─────────────┤│【附表一】編號六十之被害人楊秀美 │見偵卷⑽第52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六一之被害人黃玥瀠 │見偵卷⑽第42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六二之被害人林清雄 │見偵卷⑽第33頁 │├─────────────────┼─────────────┤│【附表一】編號六三之被害人陳新德 │見偵卷⑽第22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六四之被害人趙桂英 │見偵卷⑼第47頁 │├─────────────────┼─────────────┤│【附表一】編號六五之被害人王竹寶 │見警卷⑹第209頁至第210頁;││ │ 偵卷十三第154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六六之被害人陳文彰 │見警卷⑹第195頁; ││ │ 偵卷十三第148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六七之被害人馬德富 │見警卷⑹第179頁; ││ │ 偵卷十三第135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六八之被害人張銀成 │見警卷⑹第163頁; ││ │ 偵卷十三第151頁 │├─────────────────┼─────────────┤│【附表一】編號六九之被害人曾秀珍 │見警卷⑹第146頁; ││ │ 偵卷十三第130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七十之被害人邱月桃 │見警卷⑹第130頁; ││ │ 偵卷十三第140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七一之被害人曾國泰 │見偵卷⑺第218頁 │├─────────────────┼─────────────┤│【附表一】編號七二之被害人黃桂林 │見偵卷⑻第9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七三之被害人廖汝茲 │見偵卷⑻第9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七四之被害人陳德 │見偵卷⑻第15頁 │├─────────────────┼─────────────┤│【附表一】編號七五之被害人蔡叔玲 │見偵卷⑻第10頁反面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