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軍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慶文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583號、第5584號、第5585號、第5586號、第5587號、第5588號、第6001號、第6383號、第6599號、第6600號、第12
109 號、第12116 號、第122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慶文無罪(即行賄王中部分)。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蘇慶文係址設雲林縣○○鎮○○里○○路○○巷○○號1 樓之富禾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富禾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富禾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與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簽訂國軍副食品(大宗雜貨類)供銷契約,於附表一所示期限,供應如附表一所示副食品。同案被告王中前係陸軍中校,經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以國陸人管字第0000000000號發佈調職令,自102 年1 月1 日起擔任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下稱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主任,負責督導中部地區所屬副供站全般工作事宜,於102 年8 月16日退伍。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督導中部地區所屬副供站全般工作事宜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因本案涉犯洩密罪,經本院於105 年3 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尚未確定)。
二、同案被告王中身為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主任,對副供管制室之權責知之甚詳,明知副食供應中心得依國軍副食品(大宗雜貨類)供銷契約第7 條第2 項【訪廠】,對副食品供應廠商實施不預警訪廠,而實施訪廠之目的,在於了解副食品供應廠商供應產品之產銷作業狀況,確保工廠設施、地點、生產能量、品管設備、環境衛生及所使用之食品原料均符合要求,且不預警訪廠作業流程,係由副食供應中心承辦人員簽辦主任核定,責付地區管制室主任實施,故關於訪廠廠商名單之訊息,在訪廠實施前自屬應保密之內容。詎被告蘇慶文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與同案被告王中,再由同案被告王中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為如附表三所示將其公務上知悉之訪廠名單透過任仕傑洩漏予被告蘇慶文或故意將富禾公司排除於訪廠名單外等違背職務上行為。
三、因認被告蘇慶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參、次按無罪判決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稱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無罪判決書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爰不再論述無罪部分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肆、檢察官認被告蘇慶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無非以:被告蘇慶文之供述、同案被告王中、證人任仕傑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蘇慶文固坦承曾招待王中前往台中市金錢豹酒店消費,贈送高梁酒、苦茶油等物,並安排王中前往雲林斗六歐悅汽車旅館住宿、餐廳用餐,嗣王中退伍後,再支付3 萬元顧問費(附表二編號1 至3 、編號5 ⑴、編號6 之行為),且曾於102 年6 月間透過任仕傑自王中處得知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之訪廠名單等情。惟辯稱:王中係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主任,他基於廠商的立場,想要認識王中,所以才透過任仕傑介紹,不是因為王中交付訪廠名單所以才送禮等語。
伍、本院之判斷:
一、本案因卷證眾多,故本判決所引用之偵查案卷編號均詳如附件之【偵查卷宗對照表】所示,合先敘明。
二、被告蘇慶文係富禾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富禾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與副供中心簽訂國軍副食品(大宗雜貨類)供銷契約,於附表一所示期限,供應如附表一所示副食品,又同案被告王中自102 年1 月1 日起擔任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主任,負責督導中部地區所屬副供站全般工作事宜。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督導中部地區所屬副供站全般工作事宜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等情,是為被告蘇慶文所不爭執,復有富禾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卷附之副食品(大宗雜貨類)供應契約等證可查(見卷12第178 頁至第193 頁、第163 頁至第177 頁、第147頁至第162 頁、第133 頁至第147 頁、第118 頁至第132 頁、第102 頁至第117 頁、第87頁至第101 頁背面、第72頁至第82頁)、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2 年1 月4 日國陸人管字第0000000000號調職令、副供中心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人員業務職掌表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五第199 頁正面至第20
1 頁、第206 頁)。而依國軍副食品(大宗雜貨類)供銷契約第7 條第2 項【訪廠】之規定:「㈠甲方(聯勤副供中心)為瞭解乙方(供貨廠商)供應產品之產銷作業狀況(含OEM委託代工生產之產品),得隨時對乙方之工廠設施、地點、生產能力、品管設備、環境衛生實施不預警訪查,乙方及OEM受委託代工廠商應充分配合,並提供契約內供應品項之『生產紀錄、『進銷出庫傳票』、『委託加工品項交易契約證命』『原料來源證明』、『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資料』,供甲方訪查人員核對。㈡訪查不合格之處理標準(略)」,另契約附件三、附件四之訪查供應廠商紀錄表,分為「設廠狀況」、「生產設施」、「品管作業」、「環境衛生」、「市售(出貨)狀況」、「原料成品」六大項目予以評鑑。足徵副食供應中心依契約有權對副食品供應廠商實施不預警訪廠,藉此了解副食品供應廠商供應產品之產銷、作業狀況,確保工廠之硬體設施、生產品管、環境衛生、食品原料等節均符合契約要求。且前開不預警訪廠作業流程,係由副食供應中心承辦人員簽辦主任核定,以電話紀錄責付地區管制室主任實施,則有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104 年4月1 日陸副作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四第90頁)。此部分事實,均先堪認定。
三、第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謂違背職務,係指對於職務上之義務有所違背而言,如本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又收受賄賂罪,必須收賄之公務員與行賄者對於所授、受之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始能成立,而所謂對價關係,係指行賄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係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意思,而公務員主觀上亦有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以為報酬之意思,雙方對於行賄及受賄之意思必須達於合致,始足以當之。若二者之間欠缺對價關係,或雙方對於行賄、受賄意思未達於合致者,即難遽依上開罪名相繩(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55 號、第179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基此,行賄者所交付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倘他人交付之物並非本於行賄之意思,該物即非賄賂,自難以成立該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罪。則本件被告蘇慶文是否成立檢察官起訴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就被告蘇慶文交付利益、禮品、現金之行為與同案被告王中洩漏訪廠名單等行為間有無對價關係,自有逐一檢視之必要。經查:
㈠被告蘇慶文交付王中之利益、物品及現金之行為:
⒈被告蘇慶文於附表二編號1 之時間與任仕傑、王中共同前往
台中市金錢豹酒店消費,由被告蘇慶文支付費用,再交付如附表二編號2 、編號3 之高梁酒、苦茶油等物,且於編號5之時間安排王中前往雲林斗六歐悅汽車旅館住宿、餐廳用餐,嗣王中退伍之後,被告蘇慶文復以顧問費為由,支付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3 萬元等情,業據被告蘇慶文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見卷2 第292 頁背面、第294 頁正面、第19
5 頁背面、第176 頁背面、第165 頁背面、第195 頁背面、第292 頁背面),核與同案被告王中於偵查、審理時證述:
曾於102 年5 、6 月間,由蘇慶文、任仕傑招待至金錢豹消費,之後是由蘇慶文買單;102 年6 、7 月間去雲林時,蘇慶文有送我當地的名產苦茶油;102 年7 月28日蘇慶文說要慶祝我退休,安排我和我太太徐小芳去斗六歐悅汽車旅館住宿,在對面餐廳吃飯;退休之後,蘇慶文有提過要我去他公司當顧問,最後決定由徐小芳去,大約在102 年11、12月間擔任1 個月,蘇慶文有匯3 萬元到徐小芳的帳戶內等語(見卷2 第85頁背面至第86頁、第87頁背面、第91頁至第92頁,本院卷六第31頁正面)、證人任仕傑偵訊時證述:曾經和王中、蘇慶文去金錢豹喝酒一次,錢是蘇慶文付的等語(見卷
7 第68頁正面)、證人徐小芳偵查時之證述:102 年7 月21日和王中在斗南吃兵,當日有一個朋友和王中約在武賽農場,帶了幾瓶麻油來;102 年7 月28日和王中一起前往歐悅汽車旅館,王中表示說是朋友代訂;另外蘇慶文曾詢問我有無意願在他公司工作,在王中退伍後,曾經匯款3 萬元到我的帳戶等語相符(見卷2 第351 頁至第353 頁、第348 頁背面至第349 頁背面)。此外,復有附表四編號1 至5 、6 至8、9 至10、13至17、1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內容詳如附表四所示,分別對照之事實業如附表二【相關譯文欄】所示)。又被告蘇慶文安排王中於雲林斗六歐悅汽車旅館住宿並支付費用乙節,另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
3 年2 月14日聯卡會計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歐悅汽車旅館簡介網頁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扣案蘇慶文之行事曆影本1 紙附卷可稽(見卷13第235頁至第237 頁、第248 頁至第249 頁,卷1 第187 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⒉又被告蘇慶文曾於王中退休之前,以贊助王中購買退休禮品
為名,交付王中現金3 萬元購買琉璃之事實,業據被告蘇慶文於偵訊時供稱:在他退伍前,向我表示要製作一些琉璃紀念品給部隊,我幫他出資3 萬元,我是在副供站裡的辦公室把3 萬元現金交給王中,他在大門等我帶我上去,待了約1小時,當時只有我們兩個人在場。3 萬元這個數字我是聽任仕傑說的,任仕傑告訴我王中退休要買一批琉璃,他不知道從哪打聽說約3 萬元,我把錢交給王中時他本來假裝不要,後來還是收下,我確定我是拿現金給他,這件事我後來有告訴鄭麗華等語在卷(見卷2 第165 頁背面、第176 頁背面、第183 頁背面、第195 頁背面、第283 頁背面、第292 頁正面及背面)。參以被告蘇慶文分別於102 年7 月22日下午3時16分許、同日晚上7 時33分許、102 年7 月23日晚上7 時21分許聯絡王中及鄭麗華,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查(即附表四編號10至12之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詳如附表所示)。編號10之譯文中,蘇慶文對王中稱:「這二天不是你說要見面,有什麼事情要說」、「他說你要榮退要一些東西,我說沒有問題」,王中均回稱:「是」,並於對話中並告知蘇慶文:「你不要問別人,到后里馬場打給我」,蘇慶文並回:「我自己去,不要找任兄」等語,當時被告蘇慶文已表明自任仕傑處得知王中退伍要送紀念品,王中於被告蘇慶文前去之前,即已知悉被告蘇慶文有贊助之意,非但未加以拒絕,卻交代蘇慶文前來辦公室討論。又編號12之譯文中,蘇慶文則對鄭麗華稱:「王中昨天找我去他辦公室」、「我昨天又被他卡油3 萬,任的之前有跟我說了,說他要退伍,要買琉璃送同事」、「一個三百的,大的送兩天多的,我當場拿3 萬給他,他有先推不收,後來就收了」等語,此情亦與被告蘇慶文前述:伊拿現金3 萬元,王中本來假裝不要,後來有收下,伊事後有將此事告知鄭麗華等語一致。再佐以同案被告王中於偵查時亦稱:蘇慶文曾於102 年7 月22日晚上前往伊位於后里副供站之辦公室,並表示想要贊助送給同事的退伍禮品3 萬元之等語(見卷2 第117 頁正面至第118 頁背面),可認被告蘇慶文確於上開時、地向伊表示欲贊助3 萬元乙節。至於被告蘇慶文雖於本院審理時一度表示對於當時王中是否有收受3 萬元乙節不復記憶,然經審判長提示102 年7月31日蘇慶文與鄭麗華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四編號19)、103 年5 月1 日、103 年6 月9 日之筆錄並告以要旨後證述:有交3 萬元給王中,以前講的都是實在的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4頁正面及背面)。再衡以被告蘇慶文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之時間係105 年1 月27日,距離102 年
7 月間已逾2 年6 月,自難以排除被告蘇慶文因時間經過後記憶自然淡化之可能性,全然排除被告蘇慶文先前之供述。綜上證據以觀,被告蘇慶文於附表二編號4 之時、地交付王中現金3 萬元之事實,亦堪以認定。
⒊至於起訴意旨另認被告於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時、地,除招
待王中於雲林歐悅汽車旅館住宿、用餐之外,同時亦交付之木頭花瓶、導航等物,並以附表五編號19之通訊監察譯文為證。然此情卻為被告蘇慶文否認,辯稱:王中有跟我講,我沒有給他;這兩樣確實沒有給王中,王中沒有開口要求,他應該是說我那邊不好找,我說我到哪裡都用導航,有機會我要拿一台送給他。木頭花瓶是剛好我工廠裡有砍龍柏要做花瓶,他看到我那邊有,我說那個都是做不好的,等我以後做好了再送給他等語(見卷1 第176 頁背面,本院卷六第35頁正面)。復觀同案被告王中偵查時、本院審理時之供述:10
2 年7 月29日我去參觀他的工廠,他還要送我導航、牛樟的樹頭,我沒有拿等語;大致相符(見卷2 第96頁至第97頁,本院卷六第31頁正面)。自始亦未證稱曾經收受木頭花瓶、導航等物。此部分除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外,並無其它積極證據足以補強,自難認有檢察官所指之事實。
㈡同案王中被訴違背職務之行為:
⒈王中確有於附表三編號1 、2 之時間與任仕傑會面,將中部
訪廠名單洩露予任仕傑,嗣任仕傑再將前開資料轉知蘇慶文之事實,業據被告蘇慶文供稱:之前曾經透過任仕傑向王中打探中部訪廠名單,也曾開車載任仕傑去和王中會面,在車上聊天,再打聽訪廠的結果等語在卷(見卷1 第292 頁背面至第293 頁背面,本院卷六第35頁正面)。核與同案被告王中偵查時證稱:我於102 年6 月18日和任仕傑在臺中富苑汽車旅館碰面,當時是任仕傑要求我將副食供應中心排定的訪廠時間表及名單交給他,我推測任仕傑可能會與受訪名單聯絡,取得廠商信任或換取其他合作關係,102 年6 月25日印象是因為聯勤副食供應中心又傳送新的訪廠時間表及名單,我便打電話給任仕傑,告知會去憶霖(筆錄誤載為玉林)、港橋、丸莊(筆錄誤為丸中)等廠商訪廠,問他這些廠商跟他有沒有關係,如果有的話可以先行通報、準備等語(見卷
2 第86頁正面、第88頁正面、第96頁正面、第103 頁正面)、證人任仕傑偵查時之證述:王中給我具體的名單,當時我有告知王中富禾是我認識的,我忘記原本有無富禾,但是如果有,我會請王中照顧一下拿掉等語大致相符(見卷7 第3頁正面、第69頁正面)。復有被告蘇慶文、同案被告王中、任仕傑、鄭麗華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內容詳如附表五,對照之事實業如附表三【相關譯文欄】所示)。嗣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確對港橋、丸莊、憶霖、壯元、德昌等食品廠商實施訪廠,則有該室102 年6 月27日陸副中管字第000000
000 號函稿暨附件在卷可憑(見卷13第252 頁至第264 頁)。再副供中心實施「不預警訪廠」之目的,本在藉以了解副食品供應廠商供應產品之產銷及作業狀況,確保「抽查廠商」其供貨食品安全是否有達到契約要求,訪查不合格之廠商,後續有管制供貨、終止契約等處理程序(見契約第7 條第
2 項㈡)。此外,亦因「供貨廠商」均有遭到抽查之不確定性,而有督促「供貨廠商」平時均應如契約議定之內容、標準履約之效果存在。從上可知,「不預警訪廠」制度之設計,並非僅針對該次抽查之廠商,對供貨廠商均有全面監督之意義。則一旦訪廠之廠商名單、時間表等資訊外漏至特定廠商之手,排定抽查之廠商得以事先準備,得知未排定抽查之廠商大可無需搭理契約、便宜行事,均無法達成其稽核廠商依契約履行之目的。此觀被告蘇慶文本院審理時所述:訪廠對我們公司很重要,如果訪廠來,如果事先通知,就可以先整理環境等語甚明(見本院卷六第37頁背面)。另卷附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104 年4 月1 日陸副作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稱:「不預警訪廠按其目的係為讓稽核人員得以了解乙方供應產品之產銷作業狀況,相關資訊當不可洩漏予廠商,如事先通知廠商,則使廠商有所防範,無法達到「不預警」訪廠稽核目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0頁背面),亦同此見。再佐以前開訪廠名單有其應保密之特性,不宜對他人透露等情,亦據同案被告王中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在卷(見本院卷六第45頁背面)。則同案被告王中對於其職務所知悉之消息,明知其保守秘密之義務,仍將該職務上應秘密之消息洩漏與任仕傑,對其職務上義務已有所違背,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無訛。
⒉起訴書另認同案被告王中除對附表三編號1 、2 任仕傑洩漏
訪廠名單之外,亦故意將與蘇慶文有關之公司排除於訪廠名單外、再交付訪廠名單供被告蘇慶文觀看等語。惟查:
⑴證人任仕傑雖曾於附表三編號4 、5 之譯文告知蘇慶文「王
中已代為將富禾擋掉」等語,並於偵查時證述:當時我有告知王中富禾是我認識的,王中就把他從名單換掉等語(見卷
7 第69頁)。然依被告蘇慶文偵訊時之供述:我自己認為王中有透過任仕傑透露訪廠名單給我,但是王中幫忙推掉富禾和瀧騰皓這件事,我覺得是任仕傑自己說的,到底是不是這五家,最後訪完廠大家都會知道,所以不可能騙我,不過幫我擋掉這件事無法求證,任仕傑這樣說是要讓我覺得王中很厲害等語(見卷1 第293 頁正面)。再觀被告蘇慶文係透過任仕傑之介紹認識王中,任仕傑於附表二編號1 之時間,與王中一同接受蘇慶文之招待,佐以證人任仕傑曾因被告蘇慶文自行與王中聯絡乙事,於偵訊時之證述:我在調查局做筆錄時才知道蘇慶文自己曾經去找王中,當時我心裡很幹,因為他怎麼沒有透過我直接去找等語(見卷7 第2 頁正面),可認任仕傑確有仲介被告蘇慶文向王中交涉向被告蘇慶文取得利益之意,自難以排除任仕傑與被告蘇慶文聯絡時誇大其詞,以彰顯自身交往手腕之可能。況同案被告王中於偵查時稱:訪廠名單都是由中區副供站的上級聯勤司令部副食供應中心決定的,每半年訪一次,訪廠名單決定後會以電子公文夾帶附件的方式透過內部網路寄到中區副供站,我會在訪廠前3 至5 天進行編組,由3 位站長或副理負責抽查;我們可以建議改掉某些廠商的名單,但我沒有這樣做過等語(見卷
2 第86頁正面至背面、第94頁正面),亦否認刻意將與蘇慶文有關之公司排除在訪廠名單外,至於王中實際上是否有將蘇慶文之公司排除在訪廠名單外,本非證人任仕傑能夠查知。此外,遍查卷內均無同案被告王中曾變更訪廠名單之事證存在,證人任仕傑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之對話內容,既有不可信之事由存在,復無其餘證據足以補強其憑信性,自難採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⑵再檢察官認同案被告王中於102 年7 月28日前往雲林時,曾
提供「訪廠名單」給被告蘇慶文觀看,然依被告蘇慶文偵查時、本院審理時所述:王中說退伍前要送我一個禮物,假設中部有100 間廠商,他可以先篩選下一任主任訪廠建議名單;他有拿東西給我看,好像有1 、200 家公司的名字,他有畫圈圈,但是至於是不是訪廠名單,我不知道,他那時候就拿一疊給我看,跟我說他要去哪裡就去哪裡,我看起來就是一堆公司的名字等語一致(見卷1 第293 頁正面至第294 頁正面、第289 頁背面,本院卷六第36頁正面、第38頁正面),並非同案被告王中附表二編號1 、2 洩漏「針對單一訪廠、特定廠商」之名單。佐以同案被告王中偵查時之證述:我給蘇慶文看的是一份有上級歸納整理、律定的名單,表列10
2 年已訪廠過的名單,如未再發生不良情事,預計於103 年不列入訪廠等語一致(見卷2 第104 頁正面),亦未稱有將訪廠名單提供與蘇慶文觀看,起訴意旨稱同案被告王中當日將下次訪廠名單交付蘇慶文閱覽,恐與客觀證據不符。又依同案被告王中於本院審理時所稱:那些資料上網都查得到,有很多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8頁正面),而各家副食品供應廠商之資料,性質上並非不能公開周知或查得之資訊,則上開「全國廠商資料表」僅係對已公開之資訊進行統整,是否為應秘密之文件,尚非全然無疑,復因上開文件並未扣案,無從查悉實際內容為何,自難因同案被告王中曾於偵查稱該文件係限閱等語(見卷2 第104 頁正面),據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至於檢察官另認同案被告王中對蘇慶文稱退伍前已經安排好,將蘇慶文之公司排除等語,衡以王中即將退伍,屆時已無辦理訪廠之權限,實無再對副供中心抽查訪廠名單有建議甚至變更之機會,所言係吹噓之可能性較大,此觀同案被告王中偵查時證述:當時只是想藉機放大我身為主任的權勢,退休之後還有專業可以幫他處理事情等語(見卷2 第104 頁正面至背面)、被告蘇慶文所述:(王中)或許就是炫耀,他那時候拿出一疊給我看,跟我說他要去哪裡就去哪裡,但我不知道是真是假。他要退伍了,要展現他的關係很好,我也是生意人,將本求利,如果他沒有展現一些東西給我看,我也不會理他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7頁背面至第38頁)亦可窺知。另附表五編號2 被訴部分,本院之認定係王中將訪廠名單等消息洩漏與任仕傑,再由任仕傑轉告蘇慶文知悉,業有被告蘇慶文、同案被告王中、證人任仕傑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可查,有如前述,並非由被告王中直接洩漏予蘇慶文,至於被告蘇慶文雖曾於附表五編號8 之通訊監察譯文對鄭麗華稱:「他昨天還有拿單子給我看」等語,然因該日王中將訪廠名單透露與任仕傑後,任仕傑旋即轉知蘇慶文,故其等對話亦不排除係被告蘇慶文簡化其間過程,況同案被告王中曾交付被告蘇慶文閱覽之文件,僅有附表三編號3 之「全國廠商資料表」乙情,業據被告蘇慶文、同案被告王中陳明一致(見本院卷六第32頁正面、第44頁背面,卷2 第104 頁正面)。另被告蘇慶文於103 年6月9 日偵訊時經檢察官提示該通譯文之後,亦未提及當日有看到訪廠名單(見卷1 第293 頁正面至背面),尚難補強被告蘇慶文該通譯文之對話內容,認當日係同案被告王中「直接」將訪廠名單交付被告蘇慶文觀看。此外,前開行為均未見有其餘積極證據可證,自難認同案被告王中有檢察官所指故意將與蘇慶文相關之公司排除在訪廠名單外,並交付訪廠名單與蘇慶文之行為存在。
㈢關於對價關係之認定:
⒈被告蘇慶文固曾於102 年6 月12日招待王中前往臺中金錢豹
酒店消費,並陸續交付附表二編號2 、3 所示之物,然查被告蘇慶文係於102 年6 月12日由任仕傑介紹,第一次與王中見面等情,業據被告蘇慶文、同案被告王中偵訊時陳明一致(見卷1 第292 頁背面,卷2 第102 頁正面至背面)。參以證人任仕傑偵查時之證述:最主要應該是要請我,我們以前偶爾就會去喝個酒,這次我剛好在台中,也可能與王中也有關係。我介紹他們認識,我的工作就結束了,我就喝我的酒,他們二人講什麼我沒有注意(見卷6 第273 頁正面,卷7第4 頁背面、第69頁背面),僅稱該次招待目的在於認識,嗣被告蘇慶文於本院審理時稱:我以前有聽過王中這個人的名字,第一次接觸就是透過任仕傑介紹到金錢豹,沒有談到什麼事,只是想跟他認識,跟訪廠名單沒關係。中部是王中最大,我才會透過任仕傑招待他去金錢豹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1頁背面、第37頁正面至背面),亦未說明該次招待與同案被告王中之何等職務有何對價關係或有其他目的。又被告蘇慶文贈送王中之高梁酒、大餅、麻油、苦茶油等物,依被告蘇慶文所述:為了公司的業務送禮常送,我是生意人,如果關係好,對做生意有幫助。一開始在金錢豹是為了認識,喝酒之後期間和他吃飯,或送他苦茶油和大餅是生意上的手段。高梁酒大約是8 、900 元而已,之前說好幾千元那是我在吹牛的,苦茶油大約一瓶1 、200 元、大餅一塊大約也是
1 、200 元,我大概送他5 、6 個。他來雲林的時候有找我吃飯,要我買一些伴手禮給他,我第一個直覺是他要卡油,我又不是傻子,大餅和苦茶油在我們那邊很便宜,我給他的是有摻雜的,不是純的。送農產品的時候還沒發生什麼事,只是我想巴結他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2頁正面、第37頁正面至背面),可知被告蘇慶文本人係將招待飲宴、送伴手禮之行為作為交際之手段。至於高梁酒、大餅、麻油、苦茶油等物,均未逾越社會通常觀念上一般交際相互饋贈之價值。況王中附表二編號1 、2 兩次洩漏訪廠名單之直接對象為任仕傑,並非蘇慶文,同案被告王中則稱其目的在於供任仕傑利用名單與廠商交好,均如前述,檢察官認王中係因在金錢豹酒店接收招待、收受高梁酒、大餅、麻油、苦茶油等物,即洩漏訪廠名單與任仕傑,容有率斷之嫌。
⒊又王中於102 年6 月18日、102 年6 月25日將洩漏訪廠名單
與任仕傑之後,再於102 年7 月22日收受現金3 萬元,於10
2 年7 月28日雲林斗南接受住宿餐飲招待,並於退伍後之10
2 年11、12月間,以顧問費之名義收受3 萬元之匯款。然王中收受上開金錢、利益之時間,均在透露訪廠名單與任仕傑之後。蓋貪污治罪條例關係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規定,固未以事先收取對價再為違背職務行為作為要件,亦即非不得承諾以後謝之方式支付對價,然此一支付對付對價方式之合意,既為存於行賄者與收賄者之共識,自應於違背職務行為前已達成。惟本件被告蘇慶文上開行為,目的均在於增進與王中之交際關係,業據被告蘇慶文供述如上,證人任仕傑亦從未提及王中、蘇慶文2 人在王中透露訪廠名單之前已有關於後謝之約定,至附表三編號6 之匯款3 萬元,距102 年6 月間已逾數月,被告蘇慶文亦稱:係因在王中退伍時有答應按月支付3 萬元,作為他日後打探消息之代價等語(見卷1 第19
5 頁背面),自難認先前之行為存有對價關係。檢察官既無從證據證明被告蘇慶文與王中事先有何後謝之約定,徒以王中事後收取之利益、現金作為王中洩露訪廠名單之對價,邏輯上恐有矛盾。至於被告蘇慶文雖曾以證人身分於偵訊時證稱:「(問:王中在102 年6 月12日接受你招待到金錢豹喝花酒,因此102 年6 月18日才會洩露中部訪廠名單給任仕傑?)是。(問:你期間還送王中苦茶油、免費住宿、還幫他買月餅、耳掛咖啡等中秋禮品?)是。(你這麼做是希望王中可以繼續配合你?)是。」等語(見卷1 第294 頁正面),然其於本院審理時經提示前開筆錄之後稱:這個應該是答非所問。到金錢豹喝酒是我想跟王中認識,跟訪廠名單沒有關係,送他農產品時都還沒發生什麼事情,只是我想巴結他。王中的官比較大,怎麼可能跟我去金錢豹喝一次酒就會把名單給我,要慢慢培養感覺,不可能只送一兩樣東西他就會拿那個給我。他在試我,我也在試他,所以我會買些東西給他,如果他真的那麼容易就透露訪廠名單給我,我就不用這麼用心去跟他交際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7頁正面、背面)。
參以王中當時係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主任,負責督導中部地區所屬副供站全般工作事宜,被告蘇慶文為副供食品供應廠商,縱其於認識之始確有交好以求日後便宜行事之用意存在,衡情仍需循序漸進,被告蘇慶文所稱之招待飲宴、送禮交際,目的在於互相試探,實與常情無違,其於審理時之陳述,應與事實較為相符。況王中嗣於102 年11月間,曾回贈蘇慶文價格不匪之洋酒1 瓶等情,業據同案被告王中偵查時、被告蘇慶文審理時陳明一致(王中稱約2 萬5,000 元,蘇慶文稱約3 、4 萬元;見卷2 第86頁正面,本院卷六第33頁背面),足徵王中當時非無與被告蘇慶文交往之意思,是2 人間財物之饋贈,既無從排除其目前在於為將來往來所鋪路,即難認有賄賂之意。綜上所述,被告蘇慶文雖有交付附表二除編號5 ⑵外之招待利益、現金、禮品,但揆之證據資料,仍無從認定與王中洩露訪廠名單與任仕傑之行為間有何對價關係。
四、從而,本件被告蘇慶文交付王中之現金、利益等物,因難認與王中違背職務洩漏訪廠名單之行為間存有對價關係,均不應評價為賄賂,而屬不罰之行為,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同案被告王中檢察官所指其餘違背職務之行為,被告蘇慶文被訴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犯罪尚屬有疑,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鍾邦久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育菁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附表一:富禾公司陸軍簽訂之國軍副食品(大宗雜貨類)供銷契
約┌──┬───────┬────────┬───────────┐│編號│簽約日期 │有效期限 │供應產品 │├──┼───────┼────────┼───────────┤│ 1 │101 年12月18日│102 年1 月1 日至│雞肉絲 ││ │ │102 年12月31日止│ │├──┼───────┼────────┼───────────┤│ 2 │102 年3 月19日│102 年3 月26日至│照燒棒腿塊、照燒棒腿、││ │ │102 年10月25日止│照燒三節翅 │├──┼───────┼────────┼───────────┤│ 3 │102 年6 月11日│102 年6 月26日至│古早味大排、古早味里肌││ │ │103 年1 月25日止│排、香嫩咕咾肉、香酥京││ │ │ │都子排塊 │├──┼───────┼────────┼───────────┤│ 4 │102 年9 月17日│102 年9 月26日至│米血糕(丁) ││ │ │103 年4 月25日止│ │├──┼───────┼────────┼───────────┤│ 5 │102 年10月16日│102 年10月26日至│照燒棒腿塊、照燒棒腿、││ │ │102 年12月31日止│照燒三節翅 │├──┼───────┼────────┼───────────┤│ 6 │102 年12月17日│103 年1 月1 日至│照燒棒腿塊、照燒棒腿、││ │ │103 年12月31日止│照燒三節翅、雞肉絲 │├──┼───────┼────────┼───────────┤│ 7 │103 年1 月15日│103 年1 月26日至│古早味大排、古早味里肌││ │ │103 年12月31日止│排 │├──┼───────┼────────┼───────────┤│ 8 │103 年3 月 │103 年3 月26日至│薑絲肝連、紅燒肝連、排││ │ │103 年10月25日止│骨酥、咕咾肉、香滷豬腳│└──┴───────┴────────┴───────────┘附表二:被告蘇慶文被訴交付之賄賂與不正利益┌──┬──────────┬───────────────┬────┐│編號│時間、地點 │王中收受之利益 │相關譯文│├──┼──────────┼───────────────┼────┤│ 1 │102 年6 月12日晚上某│蘇慶文透過任仕傑引薦,招待王中│附表四編││ │時於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在臺中市有女陪侍之金錢豹酒店喝│號1 至5 ││ │ │花酒不正利益,費用為2 萬3,000 │ ││ │ │元(5 個小姐共17,000元,加上酒│ ││ │ │2 瓶(1,400 元)及人頭3600元)│ ││ │ │。 │ │├──┼──────────┼───────────────┼────┤│ 2 │102 年6 月21日19時19│王中收受蘇慶文交付之高梁酒、大│附表四編││ │分許於雲林縣古坑鄉某│餅、麻油等物。 │號6 至8 ││ │農場 │ │ │├──┼──────────┼───────────────┼────┤│ 3 │102 年7 月18日前之某│王中收受蘇慶文交付之苦茶油6 瓶│附表四編││ │日 │ │號9 、10│├──┼──────────┼───────────────┼────┤│ 4 │102 年7 月22日晚間於│蘇慶文自任仕傑處得知王中要購買│附表四編││ │王中位於后里副供站之│琉璃作退伍禮物贈送同事,遂於10│號10至12││ │辦公室 │2 年6 月22日15時16分許電聯王中│ ││ │ │。再於在左列時間、地點,由蘇慶│ ││ │ │文交付3 萬元現金與王中收受。 │ │├──┼──────────┼───────────────┼────┤│ 5 │102 年7 月28日於雲林│⑴王中於102 年7 月27日9 時57分│附表四編││ │斗六歐悅汽車旅館及附│ 許,去電要求蘇慶文於7 月28日│號13至17││ │近餐廳 │ 為其夫妻安排食宿。蘇慶文於同│ ││ │ │ 日10時4 分許告知王中替其安排│ ││ │ │ 住在斗六歐悅汽車旅館,王中夫│ ││ │ │ 妻於翌日(7 月28日)17時49分│ ││ │ │ 許入住該汽車旅館,並於18時41│ ││ │ │ 分許在前開汽車旅館對面餐廳接│ ││ │ │ 受蘇慶文招待。 │ ││ │ ├───────────────┼────┤│ │ │⑵起訴書另認王中此行同時收受蘇│ ││ │ │ 慶文交付之導航、木頭花瓶【並│ ││ │ │ 無證據證明】 │ │├──┼──────────┼───────────────┼────┤│ 6 │102 年11月、12月間 │王中退伍後,以擔任顧問名義,由│附表五編││ │ │匯款之方式向蘇慶文收受3 萬元之│號19 ││ │ │顧問費。 │ │└──┴──────────┴───────────────┴────┘附表三:同案被告王中被訴違背職務之行為┌──┬───────┬──────────────────┬────┐│編號│時間、地點 │檢察官起訴違背職務之行為 │相關譯文││ │ │ │ │├──┼───────┼──────────────────┼────┤│ 1 │102 年6 月18日│王中除將中部訪廠名單為「德昌」、「勝│附表六編││ │下午3 至4 時許│茂」、「丸莊(譯文誤為丸庄)」、「港│號1至5 ││ │於臺中市富苑汽│橋」、壯元」之消息洩漏與任仕傑【本院│ ││ │車旅館 │認定之行為】外。另表示因「富禾」、「│ ││ │ │瀧騰皓」與蘇慶文有關,故將「富禾」、│ ││ │ │「瀧騰皓」排除於訪廠名單之外。 │ │├──┼───────┼──────────────────┼────┤│ 2 │102 年6 月25日│王中將中部訪廠名單增列「憶霖」(譯文│附表六編││ │下午2 時58分許│誤載為玉林)、「東豪」之消息洩漏與任│號6 至8 ││ │於臺中市某處 │仕傑【本院認定之行為】外。同時對蘇慶│ ││ │ │文洩漏前開消息、將中部訪廠名單交付蘇│ ││ │ │慶文觀看。 │ │├──┼───────┼──────────────────┼────┤│ 3 │102年7月28日晚│王中以要退伍為由,表示要送蘇慶文1 個│ ││ │間於雲林斗六汽│禮物,故將下次訪廠名單交給蘇慶文閱覽│ ││ │車旅館對面餐廳│,並稱已排除蘇慶文的公司。 │ │└──┴───────┴──────────────────┴────┘附表四:被告蘇慶文交付利益之相關譯文┌──┬────┬───────────────────┬────┐│編號│通話時間│通訊內容 │出處 │├──┼────┼───────────────────┼────┤│ 1 │102 年6 │蘇慶文:喂。 │見卷6 第││ │月12日9 │任仕傑:今天約王中吃飯。 │299 頁背││ │時31分許│蘇慶文:是。 │面 ││ │ │任仕傑:晚上可以嗎? │ ││ │ │蘇慶文:我看看啦。 │ │├──┼────┼───────────────────┼────┤│ 2 │102 年6 │蘇慶文:約在哪裡見面。你跟我說。 │見卷6 第││ │月12日14│任仕傑:好。 │299 頁背││ │時24分許│ │面 │├──┼────┼───────────────────┼────┤│ 3 │102 年6 │任仕傑:王中,你休假嗎? │見卷6 第││ │月12日14│王 中:對,我來清靜農場。 │299 頁背││ │時26分許│任仕傑:何時回來。 │面 ││ │ │王 中:四、五點回台中。 │ ││ │ │任仕傑:吃飯見面。 │ ││ │ │王 中:你吃飯見面要談 │ ││ │ │任仕傑:我們九點半十點喝二杯,就我跟一│ ││ │ │個朋友跟你三個人。 │ ││ │ │王 中:好。 │ │├──┼────┼───────────────────┼────┤│ 4 │102 年6 │蘇慶文:喂。 │見卷6 第││ │月12日14│任仕傑:晚一點九點多。 │300 頁正││ │時33分許│蘇慶文:要去哪裡。 │面 ││ │ │任仕傑:找個地方喝二杯談個事情。 │ ││ │ │蘇慶文:好。 │ │├──┼────┼───────────────────┼────┤│ 5 │102 年6 │任仕傑:喂。帳怎麼二萬三。 │見卷6 第││ │月13日2 │萬先生:酒二瓶。 │301 頁正││ │時15分、│任仕傑:喂。 │面 ││ │28分許(├───────────────────┤ ││ │與門號09│萬先生:我跟你解釋,酒二瓶及人頭三千六│ ││ │00000000│ 百元。 │ ││ │之持用人│任仕傑:是。 │ ││ │,萬先生│萬先生:小姐部分,六個小姐,一個其中切│ ││ │) │ 掉。 │ ││ │ │任仕傑:全部五個。 │ ││ │ │萬先生:對。一個小姐有坐三個小時又二十│ ││ │ │ 分鐘。 │ ││ │ │任仕傑:一個小姐多少錢。 │ ││ │ │萬先生:三千四。五個人,一萬七。 │ │├──┼────┼───────────────────┼────┤│ 6 │102 年6 │蘇慶文:你幫我約王中,我有幾瓶高粱酒要│見卷6 第││ │月20日12│ 送他,他幫我,我要謝謝他。瀧騰│306 頁正││ │時45分許│ 皓我有跟他預告了。 │面 ││ │ │任仕傑:是。 │ ││ │ │(略) │ │├──┼────┼───────────────────┼────┤│ 7 │102 年6 │蘇慶文:喂。 │見卷9第2││ │月21日17│王 中:我王主任,我現在去斗南吃冰。 │72頁正面││ │時6 分、├───────────────────┼────┤│ │18分許 │蘇慶文:你在哪裡。我載你去吃飯。 │見卷14第││ │ │王中:我跟我太太 │9 頁正面│├──┼────┼───────────────────┼────┤│ 8 │102 年6 │蘇慶文:你在學校旁邊。 │見卷9第2││ │月21日19│王 中:對。 │72頁正面││ │時19分許│蘇慶文:我到了。 │ ││ │ │王 中:午曬農場(武賽農場之誤)。 │ │├──┼────┼───────────────────┼────┤│ 9 │102 年7 │蘇慶文:有沒有在忙。 │見卷14第││ │月18日17│王 中:可以。 │9 頁正面││ │時28分許│蘇慶文:苦茶油你有沒有收到? │ ││ │ │王 中:有。 │ │├──┼────┼───────────────────┼────┤│ 10 │102 年7 │蘇慶文:喂。 │見卷14第││ │月22日15│王 中:我王主任,你寄來是六瓶嘛。 │19頁正面││ │時16分許│蘇慶文:對,油一次不要買太多。 │ ││ │ │王 中:好。 │ ││ │ │蘇慶文:這二天不是你說要見面,有什麼事│ ││ │ │ 情要說。 │ ││ │ │王 中:是 │ ││ │ │蘇慶文:他說你要榮退要一些東西,我說沒│ ││ │ │ 有問題。 │ ││ │ │王 中:是。 │ ││ │ │蘇慶文:你要什麼跟我說,你退伍了,大家│ ││ │ │ 高興。 │ ││ │ │王 中:我晚上住在辦公室,你來后里。 │ ││ │ │蘇慶文:好。 │ ││ │ │王 中:你不要問別人,到后里馬場打給我│ ││ │ │ 。 │ ││ │ │蘇慶文:我自己去,不要找任兄。 │ ││ │ │王 中:你來就好,晚上六點到八點之間到│ ││ │ │ 。 │ ││ │ │蘇慶文:好。 │ │├──┼────┼───────────────────┼────┤│ 11 │102 年7 │蘇慶文:我在馬場門口。 │見卷14第││ │月22日19│王 中:右轉三百公尺左轉,二百公尺我在│20頁背面││ │時33分 │ 路邊。 │ ││ │ │蘇慶文:好。 │ │├──┼────┼───────────────────┼────┤│ 12 │102 年7 │(前略) │見卷9 第││ │月23日19│蘇慶文:有一個女少校,他知道,王中跟她│272 頁正││ │時2分許 │ 很好,因為王中昨天找我去他辦公│面至第27││ │ │ 室,我跟他說若你退伍我怎麼辦,│3 頁背面││ │ │ 他說不必怕,他說他還有三年的勢│ ││ │ │ 力,他有鋪路了。 │ ││ │ │鄭麗華:是。 │ ││ │ │蘇慶文:他下個月退了,他說違法的他沒有│ ││ │ │ 辦法。但是打聽消息都ok。像訪廠│ ││ │ │ 等,他可以問。 │ ││ │ │鄭麗華:是。 │ ││ │ │(中略) │ ││ │ │蘇慶文:我昨天又被他卡油三萬,任的之前│ ││ │ │有跟我說了,說他要退伍,要買琉璃送同事│ ││ │ │。 │ ││ │ │鄭麗華:三萬。 │ ││ │ │蘇慶文:一個三百的,大的送二千多的。我│ ││ │ │當場拿三萬給他,他有先推不收,後來就收│ ││ │ │了。 │ ││ │ │鄭麗華:好。 │ │├──┼────┼───────────────────┼────┤│ 13 │102 年7 │蘇慶文:喂。 │見卷14第││ │月27日9 │王 中:明天晚上我住在斗南或是斗六。住│23頁正面││ │時57分許│ 的地方你幫我安排,我跟我太太。│ ││ │ │ 我們吃飯聊天。 │ ││ │ │蘇慶文:是,那天任的來找我,我故意跟他│ ││ │ │ 說你要退伍了,我不要。 │ ││ │ │王 中:是。 │ ││ │ │蘇慶文:他說你那個事買琉璃的事,但是我│ ││ │ │ 沒有跟他說我們已經見過面了,我│ ││ │ │ 說要退伍了,不知道能不能再幫忙│ ││ │ │ 。 │ ││ │ │王 中:是。 │ ││ │ │蘇慶文:我現在訂。 │ ││ │ │王 中:明天五、六點。 │ ││ │ │蘇慶文:好。 │ │├──┼────┼───────────────────┼────┤│ 14 │102 年7 │蘇慶文:喂。明天晚上在斗六歐悅。 │見卷14第││ │月27日10│王 中:好。 │23頁正面││ │時4分許 │蘇慶文:先吃飯,再至汽車旅館唱歌。 │ ││ │ │王 中:好。 │ │├──┼────┼───────────────────┼────┤│ 15 │102 年7 │蘇慶文:我朋友進去了嗎? │見卷14第││ │月28日17│歐悅汽車旅館:進去了。 │23頁背面││ │時49 │ │ │├──┼────┼───────────────────┼────┤│ 16 │102 年7 │蘇慶文:你進去了,我半個小時到。 │見卷14第││ │月28日17│王 中:好。去對面餐廳。 │23頁背面││ │時54分許│蘇慶文:對。 │ │├──┼────┼───────────────────┼────┤│ 17 │102 年7 │蘇慶文:我五分鐘到。 │見卷14第││ │月28日18│王中:好。 │24頁正面││ │時41分許│ │ │├──┼────┼───────────────────┼────┤│ 18 │102 年10│蘇慶文:喂。 │見卷9 第││ │月4 日13│鄭麗華:是退的跟你講的。 │274 頁背││ │時18分許│蘇慶文:不是,是塗志昌告訴我的。 │面至第27││ │ │鄭麗華:是。 │5 頁正面││ │ │蘇慶文:這次百分之九十九沒有我了,因為│ ││ │ │ 這次要訪的,是他要退之前排出來│ ││ │ │ 的。 │ ││ │ │鄭麗華:中區。 │ ││ │ │蘇慶文:他已排除我的,我有看到單子了。│ ││ │ │鄭麗華:是,中管室要看的。 │ ││ │ │蘇慶文:不知道是不是台北要下來的,還是│ ││ │ │ 中部的,我會打給他,他在明道上│ ││ │ │ 班。 │ ││ │ │鄭麗華:我有二間,一間叫「大安」及「俊│ ││ │ │ 泰」做醬汁的。 │ ││ │ │蘇慶文:我等他下班打給他。 │ ││ │ │鄭麗華:好。 │ │├──┼────┼───────────────────┼────┤│ 19 │102 年7 │蘇慶文:喂。 │見卷9 第││ │月31日7 │鄭麗華:你問王中,說台南在訪廠。 │273 頁正││ │時14分許│蘇慶文:那天他來時,他有拿中部的單子讓│面至第27││ │ │ 我看。二個月排一次。 │4 頁正面││ │ │鄭麗華:是。 │ ││ │ │蘇慶文:若四百家廠商,他先抓一百開出來│ ││ │ │ ,要去時在開始從一百間裡面挑。│ ││ │ │ 這是程序。 │ ││ │ │鄭麗華:那一百間有沒有讓你看。 │ ││ │ │蘇慶文:有。那邊來找我,他說要送我一個│ ││ │ │ 禮物,因為他要退休了,他拿八月│ ││ │ │ 的讓我看。裡面沒有我名字。 │ ││ │ │鄭麗華:是,他是負責中部的。 │ ││ │ │蘇慶文:對,他沒有說北部的,他不知道。│ ││ │ │鄭麗華:中部有四百間。 │ ││ │ │(中略) │ ││ │ │蘇慶文:他跟我在一起都一直笑,我知道他│ ││ │ │ 要什麼,他會說什麼好,我就買東│ ││ │ │ 西送他,我有送他太太苦茶油什麼│ ││ │ │ 的。 │ ││ │ │鄭麗華:是。 │ ││ │ │蘇慶文:他來說路不好找,我就拿一台導航│ ││ │ │ 送他,另外我有木頭花瓶,我也送│ ││ │ │ 他。他們夫婦很高興,還沒有開口│ ││ │ │ 要錢,但是我有請他當顧問。 │ ││ │ │鄭麗華:顧問一個月多少。 │ ││ │ │蘇慶文:三萬。他說沒有做事。 │ ││ │ │(下略) │ │└──┴────┴───────────────────┴────┘附表五:王中洩露訪廠名單之相關譯文┌──┬────┬───────────────────┬────┐│編號│通話時間│通訊內容 │出處 │├──┼────┼───────────────────┼────┤│ 1 │102 年6 │蘇慶文:喂。 │見卷14第││ │月18日8 │鄭麗華:最近六月二十五日之前北、中、南│17頁正面││ │時34分許│ 要挑五間訪廠。 │ ││ │ │蘇慶文:好。誰說的。 │ ││ │ │鄭麗華:人家告訴我的,北部的我已知道,│ ││ │ │ 中部你問他一下。 │ ││ │ │蘇慶文:我來叫無牙問王中。 │ ││ │ │鄭麗華:好,問到告訴我。 │ ││ │ │蘇慶文:好。 │ │├──┼────┼───────────────────┼────┤│ 2 │102 年6 │任仕傑:喂。 │見卷6 第││ │月18日14│王 中:我要跟你見面談十分鐘的話。 │301 頁正││ │時55分 │任仕傑:什麼時候。 │面至背面││ │ │王 中:三到六點之間。晚上督導官來,我│ ││ │ │ 請他們吃飯。 │ ││ │ │任仕傑:你在哪裡。 │ ││ │ │王 中:我四點在新天地餐廳。 │ ││ │ │任仕傑:好。 │ ││ │ │王 中:你到了再打給我,我告訴地點,因│ ││ │ │ 為事情比較那個。 │ ││ │ │任仕傑:好。 │ │├──┼────┼───────────────────┼────┤│ 3 │102 年6 │任仕傑:喂。 │見卷6 第││ │月18日15│王 中:你到「魚達」汽車旅館。 │301 頁背││ │時45分許│任仕傑:對。 │面 ││ │ │王 中:再左轉,一直下來幾百公尺,左邊│ ││ │ │ 有一個「富苑」汽車旅館。 │ ││ │ │任仕傑:是。 │ ││ │ │王 中:停在汽車旅館門口,我下來。 │ │├──┼────┼───────────────────┼────┤│ 4 │102 年6 │蘇慶文:喂。 │見卷6 第││ │月18日15│任仕傑:你「富禾」可以看嗎? │301 頁背││ │時58分許│蘇慶文:不行。排到了。 │面至第30││ │ │任仕傑:對,指名的。 │2 頁正面││ │ │蘇慶文:還有誰。 │ ││ │ │任仕傑:瀧騰皓。 │ ││ │ │蘇慶文:還有誰。 │ ││ │ │任仕傑:你先聽我說,上面公文來,有指名│ ││ │ │這二間,他已幫你推掉了。 │ ││ │ │蘇慶文:感謝。瀧騰皓去看,你會有錢賺。│ ││ │ │ 「富禾」部分,我們是兄弟,我不│ ││ │ │ 會虧待你,叫他不要來看。 │ ││ │ │任仕傑:公文指定的。因為上次瀧騰皓去看│ ││ │ │ 是勉強讓你過關的 │ ││ │ │蘇慶文:「富禾」也是。 │ ││ │ │(略) │ │├──┼────┼───────────────────┼────┤│ 5 │102 年6 │蘇慶文:喂。 │見卷6 第││ │月18日16│任仕傑:「狀元」、「港橋」有沒有認識。│305 頁正││ │時2分許 │蘇慶文:朋友認識。我記一下,「港橋」、│面 ││ │ │ 「德昌」、「勝茂」、「丸庄」、│ ││ │ │ 「狀元」。 │ ││ │ │任仕傑:港橋星期五。 │ ││ │ │蘇慶文:好,你跟大哥說一下,感謝他,這│ ││ │ │ 二天我會上去跟他好好喝二杯。 │ ││ │ │任仕傑:好。 │ ││ │ │蘇慶文:瀧騰皓叫他以後不要管,你才有錢│ ││ │ │ 賺。 │ ││ │ │任仕傑:我叫下星期去。 │ ││ │ │蘇慶文:好,但是不能來我「富禾」這邊。│ ││ │ │任仕傑:好。你「富禾」也要稍微準備一下│ ││ │ │ ,因為這次是指名的。他擋掉,但│ ││ │ │ 是能否確定擋掉不知道。他安排看│ ││ │ │ 別家,但是他怕是台北來的,是否│ ││ │ │ 會硬想去看富禾。 │ ││ │ │蘇慶文:星期幾。 │ ││ │ │任仕傑:下星期二之前全部完成。 │ ││ │ │蘇慶文:好。我知道。南部知道嗎? │ ││ │ │任仕傑:我沒有問。 │ ││ │ │(略) │ │├──┼────┼───────────────────┼────┤│ 6 │102 年6 │蘇慶文:我等一下要約王中見面,他幫忙我│見卷14第││ │月25日11│ 除掉,沒有排上,我要謝謝他。 │10頁正面││ │時42分 │鄭麗華:是,他不吃飯。 │ ││ │ │蘇慶文:是。 │ │├──┼────┼───────────────────┼────┤│ 7 │102 年6 │任仕傑:王兄,我們到了。 │見卷14第││ │月25日14│王 中:你們搞了什麼飛機,唉,雞飛狗跳│10頁正面││ │時58分許│ 的。我們等一下跟你們聊一下就好│ ││ │ │ 了。 │ ││ │ │任仕傑:好。 │ │├──┼────┼───────────────────┼────┤│ 8 │102 年6 │蘇慶文:喂。 │見卷14第││ │月26日7 │鄭麗華:你昨天去跟王中談得怎樣。 │10頁背面││ │時43分許│蘇慶文:聊天而已沒有吃飯。 │至第11頁││ │ │鄭麗華:你們二個人。 │ ││ │ │蘇慶文:還有無牙。 │ ││ │ │鄭麗華:有沒有提到什麼。 │ ││ │ │蘇慶文:說港橋沒有過。還有「玉林」。 │ ││ │ │鄭麗華:那是做調味料的。 │ ││ │ │蘇慶文:對,他說大家都知道,有壓力。 │ ││ │ │鄭麗華:知道什麼。 │ ││ │ │蘇慶文:知道訪廠的事情。 │ ││ │ │鄭麗華:壓力是什麼意思。 │ ││ │ │蘇慶文:就是有的立委打,所以有的改行程│ ││ │ │ ,他今天要去澎湖。 │ ││ │ │鄭麗華:是。 │ ││ │ │蘇慶文:他說澎湖回來要去「東豪」,你不│ ││ │ │ 要說我說的。 │ ││ │ │鄭麗華:去做什麼。 │ ││ │ │蘇慶文:去參觀的樣子。 │ ││ │ │鄭麗華:是。 │ ││ │ │蘇慶文:我說若要幫忙要出錢,我出一份,│ ││ │ │ 他說不要,他可能十月退。 │ ││ │ │鄭麗華:是,他退,我們消息就沒有了。 │ ││ │ │蘇慶文:是,昨天沒有吃飯,是跟他太太吵│ ││ │ │ 架,只在車上聊天而已。 │ ││ │ │鄭麗華:是,他訪廠二十五日結束還有沒有│ ││ │ │ 要訪。 │ ││ │ │蘇慶文:對。沒有。 │ ││ │ │鄭麗華:他「玉林」是臨時加上去的。 │ ││ │ │蘇慶文:對,因為壓力,所以他改去別的地│ ││ │ │ 方,他昨天還有拿單子給我看。 │ ││ │ │鄭麗華:去「玉林」及港橋還有哪裡。 │ ││ │ │蘇慶文:「丸中」,其他的有人施壓力沒有│ ││ │ │ 去。 │ ││ │ │鄭麗華:是。 │ ││ │ │蘇慶文:你說朋友沒有過要花錢的。 │ ││ │ │鄭麗華:後來沒有再來問我。中區哪幾間你│ ││ │ │ 知道嗎? │ ││ │ │蘇慶文:是,他有告訴我五間。 │ ││ │ │鄭麗華:不是原來那幾家。 │ ││ │ │蘇慶文:對,「茂勝」是叫後勤那個打去的│ ││ │ │ 。 │ ││ │ │鄭麗華:他自己排的。 │ ││ │ │蘇慶文:對。 │ ││ │ │鄭麗華:他一直強調瀧騰皓及富禾是要去的│ ││ │ │ ,他不去。他說是挾怨報復的,說│ ││ │ │ 是之前副供中心的副主任上校報復│ ││ │ │ 他的。 │ ││ │ │蘇慶文:為什麼。 │ ││ │ │鄭麗華:他知道這三間關說的。 │ ││ │ │蘇慶文: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鄭麗華: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