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軍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中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583號、第5584號、第5585號、第5586號、第5587號、第5588號、第6001號、第6383號、第6599號、第6600號、第12
109 號、第12116 號、第122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中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中前係陸軍中校,經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民國102 年1 月
4 日以國陸人管字第0000000000號發佈調職令,自102 年1月1 日起擔任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下稱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主任,負責督導中部地區所屬副供站全般工作事宜,於102 年8 月16日退伍。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督導中部地區所屬副供站全般工作事宜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蘇慶文係址設雲林縣○○鎮○○里○○路○○巷○○號1 樓之富禾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富禾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富禾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與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簽訂國軍副食品(大宗雜貨類)供銷契約,於附表一所示期限,供應如附表一所示副食品。
二、王中身為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主任,對副供管制室之權責知之甚詳,明知副食供應中心得依國軍副食品(大宗雜貨類)供銷契約第7 條第2 項【訪廠】,對副食品供應廠商實施不預警訪廠,而實施訪廠之目的,在於了解副食品供應廠商供應產品之產銷作業狀況,確保工廠設施、地點、生產能量、品管設備、環境衛生及所使用之食品原料均符合要求,且不預警訪廠作業流程,係由副食供應中心承辦人員簽辦主任核定,責付地區管制室主任實施,故關於訪廠廠商名單之訊息,在訪廠實施前自屬應保密之內容。詎王中竟基於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詳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將訪廠名單透露與任仕傑,任仕傑隨即轉知予蘇慶文,洩漏其公務上知悉之秘密。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臺南市憲兵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案因卷證眾多,故本判決所引用之偵查案卷編號均詳如附件之【偵查卷宗對照表】所示。
貳、證據能力:
一、本件所引用作為認定事實具有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王中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對於證據方法表示無意見,並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四第6 頁正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乃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
1 第2 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通訊監察之實施,有本院102 年度聲監續字第529 號、第608 號、第923 號、第705 號、第528 號通訊監察書等件附卷可憑(見本院通訊監察卷第9 頁至第11頁、第12頁至第14頁、第19頁至第20頁、第15頁至第16頁,第193 頁正面、背面),其通訊監察實施之合法性無可疵議,所取得之證據自不生欠缺證據能力問題。至於本判決引用警察機關所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被告復未就其真實性有爭執,並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規定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亦堪認有證據能力。
叁、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王中固坦承於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時、地將訪廠名單透露與任士傑之事實,惟辯稱訪廠名單並未列入軍方機密文件,亦無機密等級,並未洩密云云。經查:
㈠被告王中自102 年1 月1 日起擔任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主任
,負責督導中部地區所屬副供站全般工作事宜。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督導中部地區所屬副供站全般工作事宜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是為被告王中所不爭執,並有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2年1 月4 日國陸人管字第0000000000號調職令、副供中心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人員業務職掌表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五第199 頁正面至第201 頁、第206 頁)。又蘇慶文係富禾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富禾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與副供中心簽訂國軍副食品(大宗雜貨類)供銷契約,於附表一所示期限,供應如附表一所示副食品等情,有該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卷附之副食品(大宗雜貨類)供應契約等證可查(見卷12第178 頁至第193 頁、第163 頁至第177 頁、第147 頁至第162 頁、第133 頁至第147 頁、第118 頁至第132 頁、第102 頁至第117 頁、第87頁至第101 頁背面、第72頁至第82頁)。而依國軍副食品(大宗雜貨類)供銷契約第7 條第
2 項【訪廠】之規定:「㈠甲方(聯勤副供中心)為瞭解乙方(供貨廠商)供應產品之產銷作業狀況(含OEM委託代工生產之產品),得隨時對乙方之工廠設施、地點、生產能力、品管設備、環境衛生實施不預警訪查,乙方及OEM受委託代工廠商應充分配合,並提供契約內供應品項之『生產紀錄、『進銷出庫傳票』、『委託加工品項交易契約證明』『原料來源證明』、『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資料』,供甲方訪查人員核對。㈡訪查不合格之處理標準(略)」,另契約附件三、附件四之訪查供應廠商紀錄表,分為「設廠狀況」、「生產設施」、「品管作業」、「環境衛生」、「市售(出貨)狀況」、「原料成品」六大項目予以評鑑。足徵副食供應中心依契約有權對副食品供應廠商實施不預警訪廠,藉此了解副食品供應廠商供應產品之產銷、作業狀況,確保工廠之硬體設施、生產品管、環境衛生、食品原料等節均符合契約要求。又前開不預警訪廠作業流程,係由副食供應中心承辦人員簽辦主任核定,以電話紀錄責付地區管制室主任實施,則有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104 年4 月1 日陸副作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四第90頁)。
此部分事實,均先堪以認定。
㈡再被告王中確於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時、地,將中部訪
廠名單洩露予任仕傑乙情,業據被告王中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明:我於102 年6 月18日和任仕傑在臺中富苑汽車旅管碰面,當時是任仕傑要求我將副食供應中心排定的訪廠時間表及名單交給他,我推測任仕傑可能會與受訪名單聯絡,取得廠商信任或換取其他合作關係,102 年6 月25日印象是因為聯勤副食供應中心又傳送新的訪廠時間表及名單,我便打電話給任仕傑,告知會去憶霖(筆錄誤載為玉林)、港橋、丸莊(筆錄誤為丸中)等廠商訪廠,問他這些廠商跟他有沒有關係,如果有的話可以先行通報、準備。總共給他看過2 次,目的是要幫他解決經濟等語在卷(見卷2 第86頁正面、第88頁正面、第96頁正面、第103 頁正面,本院卷六第31頁正面),核與證人任仕傑偵查時之證述:王中給我具體的名單,當時我有告知王中富禾是我認識的,我忘記原本有無富禾,但是如果有,我會請王中照顧一下拿掉等語(見卷7 第3頁正面、第69頁正面)、證人即同案被告蘇慶文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之前曾經透過任仕傑向王中打探中部訪廠名單,也曾開車載任仕傑去和王中會面,在車上聊天,再打聽訪廠的結果等語大致相符(見卷1 第292頁背面至第293頁背面,本院卷六第35頁正面)。復有被告王中、任仕傑、蘇慶文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內容詳如附表三),其編號1 之對話時間係102 年6 月18日,蘇慶文曾對鄭麗華稱:
「我來叫無牙問王中」,編號2 、3 係王中先對任仕傑表示:「我要跟你見面談十分鐘的話」,再相約於富苑汽車旅館,編號4 、5 中,任仕傑告知蘇慶文訪廠名單為「德昌」、「勝茂」、「丸莊(譯文誤為丸庄)」、「港橋」、「壯元」等廠商。另編號6 之對話時間係在102 年6 月25日,蘇慶文曾對鄭麗華表示:「我等一下要約王中見面」,編號7 中任仕傑與王中聯絡確認見面,編號8 之對話時間係102 年6月26日,鄭麗華向蘇慶文詢問與王中會面之情形如何,蘇慶文告知鄭麗華訪廠名單臨時增列「憶霖(譯文誤為玉林)」、「東豪」等廠商。嗣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確對港橋、丸莊、憶霖、壯元、德昌等食品廠商實施訪廠,則有該室102 年
6 月27日陸副中管字第000000000 號函稿暨附件在卷可憑(見卷13第252 頁至第264頁)。可認被告王中確有於102 年6月18日、同年月25日與任仕傑會面,將中部訪廠名單洩露予任仕傑,嗣任仕傑將前開資料轉知蘇慶文之事實。
㈢至於被告王中及其辯護人辯稱王中透露與任仕傑之訪廠名單
、時間表並不具有秘密之性質,惟「不預警訪廠」之目的,本在於藉以了解副食品供應廠商供應產品之產銷及作業狀況,確保「抽查廠商」其供貨食品安全是否有達到契約要求,訪查不合格之廠商,後續有管制供貨、終止契約等處理程序(見契約第7 條第2 項㈡),此外,因「供貨廠商」均有遭到抽查之不確定性,而有督促「供貨廠商」平時均應如契約議定之內容、標準履約之效果存在。申言之,「不預警訪廠」制度之設計,並非僅針對該次抽查之廠商,而係全面對供貨廠商均有監督之意義。則一旦訪廠之廠商名單、時間表等資訊外漏至特定廠商之手,排定抽查之廠商得以事先準備,得知未排定抽查之廠商大可無需搭理契約、便宜行事,均無法達成其稽核廠商依契約履行之目的。證人蘇慶文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訪廠對我們公司很重要,如果訪廠來,如果事先通知,就可以先整理環境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7頁背面),另卷附陸軍後勤指揮部副時供應中心104 年4 月1 日陸副作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稱:「不預警訪廠按其目的係為讓稽核人員得以了解乙方供應產品之產銷作業狀況,相關資訊當不可洩漏予廠商,如事先通知廠商,則使廠商有所防範,無法達到「不預警」訪廠稽核目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0頁背面),均同此見。再佐以被告王中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受命法官問:當時你是副供站的主任,你於訪廠之前多久會知道要去哪些廠商訪廠?)一、二星期。緊急的時候則是前一、兩天。(受命法官問:就你的認知,你在實際訪廠之前的這一、二星期之內可以將訪廠名單跟任何一個人講,而不需要保密?)當然不可以跟其他人講。」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5頁背面),亦徵被告王中深知訪廠名單等相關資訊有其應保密之性質甚明。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認訪廠名單並無機密等級,惟按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可參),並不以事先核定為必要,與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3 條第1 項明定軍事機密係指「與軍事作戰具直接關聯,為確保軍事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之概念截然有別。被告王中基於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主任負責辦理副食供應中心責成之不預警訪廠,因而知悉訪廠名單、時間表等相關消息,顯與副供中心督導供貨商之職務內容有關,且該等消息有保密之必要,已如上述,當屬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不以事先經過核定為要件。被告與其辯護人前開所辯,尚不足採。再佐以被告王中偵訊時供稱:我把廠商名單給任仕傑,他可以告知那些廠商,和廠商交好,任仕傑會不會告訴蘇慶文我不清楚,我覺得他們之間有商業利益的相處等語(見卷2 第103 頁正面及背面),顯見被告王中將訪廠名單等資料告知任仕傑,主觀上當可見任仕傑將前開資料轉知蘇慶文或其他受訪廠商以獲取利益,自難謂並無洩漏應秘密之消息之主觀犯意。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王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被告王中所為2 次洩漏訪廠名單等消息之行為,內容係針對同次不預警訪廠程序,洩漏之對象相同,侵害同一法益,時間亦相去不遠,犯意自難加以強行切割,應認係接續行為之實施,合為包括一罪予以評價,方為合理。又被告王中雖將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訪廠名單、時間表等消息洩露與任仕傑,然因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係具有公務員身分而有該條項之行為方能成立,與任仕傑係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基於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因行為人各有其目的,因無犯意聯絡可言(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 號判例及同院88年台上字第5741號、94年台上字第2378、5044號判決意旨可參)。至於檢察官起訴雖認被告王中應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然本院認其中一部之行為係無法證明犯罪(見本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而本院認定成立犯罪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與檢察官起訴之違背職務行賄罪間,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本院已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將可能之論罪法條一併告知被告為攻防,對被告訴訟權之保障並無妨礙,於事實同一之前提下適用法律,其不成立犯罪之部分,為犯罪事實之縮減,無庸再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均併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中身為職司公權力之人員,本應恪守法令,切實執行職務,其明知不預警訪廠之廠商名單、時間表等消息,攸關副供中心對廠商履約之監督,進而影響國軍伙食供應之食品安全,竟任意將上開消息洩漏予任仕傑、蘇慶文,嚴重破壞公務員風紀,所為實屬不該。嗣其於本院審理時仍未坦承被訴犯行,亦難見對其所為有何悔悟之意思。兼衡被告王中審理時自述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退伍後於建設公司從商之家庭生活狀況、無其餘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六第47頁正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肆、不另為無罪的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中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意,並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再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為如附表五所示將公務上知悉之『訪廠』秘密透過任仕傑洩漏予蘇慶文或故意將富禾公司排除於訪廠名單外等違背職務上行為,因認被告王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謂違背職務,係指對於職務上之義務有所違背而言,如本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又收受賄賂罪,必須收賄之公務員與行賄者對於所授、受之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始能成立,而所謂對價關係,係指行賄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係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意思,而公務員主觀上亦有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以為報酬之意思,雙方對於行賄及受賄之意思必須達於合致,始足以當之。若二者之間欠缺對價關係,或雙方對於行賄、受賄意思未達於合致者,即難遽依上開罪名相繩(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55 號、第179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王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無非以:被告王中之供述、證人蘇慶文、任仕傑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王中除坦承於附表二編號1 、2 之時、地將訪廠名單、時間表等資料告知任仕傑時,另承認於102 年7 月28日前往雲林斗六接受王中招待時,將其職務上掌握之「全國廠商資料表」供蘇慶文觀看;並先後收取詳如附表四編號1 、編號2 、編號3 、編號5 於歐悅汽車旅館住宿及餐廳用餐部分、編號
6 所示之物品等行為,然否認收受附表四編號4 之3 萬元現金、編號5 之導航及木頭花瓶,亦未將富禾公司排除與訪廠名單外之事實,辯稱蘇慶文曾對伊提及要贊助3 萬元,但伊並未接受,伊並無更改訪廠名單之權限,提供蘇慶文觀看之「全國廠商資料表」並非秘密等語在卷。辯護人除重申前詞,另以:被告王中坦承收受之部分,性質上僅為一般饋贈,無法證明與王中所為之行為有何對價關係等語為之辯護。
五、經查:㈠王中確有收受如附表四編號1 至4 、編號5 於歐悅汽車旅館
住宿及餐廳用餐部分、編號6 之招待利益、物品、現金行為:
⒈被告王中確有於附表四編號1 之時間,與蘇慶文、任仕傑共
同前往台中市金錢豹酒店消費,並由蘇慶文支付費用,收受詳如附表四編號2 、編號3 之高梁酒、苦茶油等物,於編號
5 之時間,由蘇慶文安排前往雲林斗六歐悅汽車旅館住宿、餐廳用餐,嗣其退伍後,復收受附表四編號6 蘇慶文支付之
3 萬元顧問費等情,業據被告王中於偵查、審理時供認不諱(見卷2 第85頁背面至第86頁、第87頁背面、第91頁至第92頁,本院卷六第31頁正面),核與證人蘇慶文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曾帶王中至金錢豹酒店消費,當天刷卡2 萬多,有4 、5 個小姐,也曾招待王中到雲林斗六歐悅汽車旅館。另外還曾買一些地方名產、苦茶油送他;王中退伍時,我有應他要按月支付3 萬元顧問費給他,我有請會計匯到王中太太徐小芳的金融帳戶等語(見卷2 第292 頁背面、第294頁正面、第195 頁背面、第176 頁背面、第165 頁背面、第
195 頁背面、第292 頁背面)、證人任仕傑偵訊時證述:曾經和王中、蘇慶文去金錢豹喝酒一次,錢是蘇慶文付的等語(見卷7 第68頁正面)、證人徐小芳即王中之妻偵查時之證述:102 年7 月21日和王中在斗南吃冰,當日有一個朋友和王中約在武賽農場,帶了幾瓶麻油來;102 年7 月28日和王中一起前往歐悅汽車旅館,王中表示說是朋友代訂;另外蘇慶文曾詢問我有無意願在他公司工作,在王中退伍後,曾經匯款3 萬元到我的帳戶等語相符(見卷2 第351 頁至第353頁、第348 頁背面至第349 頁背面)。此外,復有102 年6月12日、同年月13日王中、任仕傑、蘇慶文3 人相約之通訊監察譯文、102 年6 月21日蘇慶文之通訊監察譯文、102 年
7 月18日王中與蘇慶文之通訊監察譯文、102 年7 月27日、同年月28日王中與蘇慶文之通訊監察譯文、102 年7 月31日蘇慶文與鄭麗華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內容詳如附表六所示)。又蘇慶文安排被告王中於雲林斗六歐悅汽車旅館住宿並支付費用乙節,另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3年2 月14日聯卡會計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歐悅汽車旅館簡介網頁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扣案蘇慶文之行事曆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卷13第235頁至第237頁、第248頁至第249頁,卷1第187頁),此部分之事實,均先堪以認定。
⒉又被告王中曾以退休為名,向蘇慶文收取現金3 萬元購買琉
璃事實,業據證人蘇慶文於偵訊時證述:在他退伍前,向我表示要製作一些琉璃紀念品給部隊,我幫他出資3 萬元,我是在副供站裡的辦公室把3 萬元現金交給王中,他在大門等我帶我上去,待了約1 小時,當時只有我們兩個人在場。3萬元這個數字我是聽任仕傑說的,任仕傑告訴我王中退休要買一批琉璃,他不知道從哪打聽說約3 萬元,我把錢交給王中時他本來假裝不要,後來還是收下,我確定我是拿現金給他,這件事我後來有告訴鄭麗華等語在卷(見卷2 第165 頁背面、第176 頁背面、第183 頁背面、第195 頁背面、第28
3 頁背面、第292 頁正面及背面)。證人蘇慶文雖於本院審理時一度表示對於當時王中是否有收受3 萬元乙節不復記憶,然經審判長提示102 年7 月31日蘇慶文與鄭麗華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六編號19)、103 年5 月1 日、103 年6 月
9 日之筆錄並告以要旨後證述:有交3 萬元給王中,以前講的都是實在的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4頁正面及背面)。再衡以證人蘇慶文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之時間係105 年1 月27日,距離102 年7 月間已逾2 年6 月,其偵訊作證之時間,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證人蘇慶文本院審理之證述,則有因時間經過後記憶自然淡化之可能性存在,自難據以全然排除證人蘇慶文於偵訊時之證述。
⒊另證人蘇慶文分別於102 年7 月22日下午3 時16分許、同日
晚上7 時33分許、102 年7 月23日晚上7 時21許聯絡王中及鄭麗華,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查(即附表六編號10至12之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詳如附表所示)。編號10之譯文中,蘇慶文對王中稱:「這二天不是你說要見面,有什麼事情要說」、「他說你要榮退要一些東西,我說沒有問題」,王中均回稱:「是」,並於對話中並告知蘇慶文:「你不要問別人,到后里馬場打給我」,蘇慶文並回:「我自己去,不要找任兄」等語,當時蘇慶文已表明自任仕傑處得知王中退伍要送紀念品,被告王中當日於蘇慶文前去之前,即已知悉蘇慶文有贊助之意,非但未加以拒絕,卻交代蘇慶文前來辦公室討論。又編號12之譯文中,蘇慶文則對鄭麗華稱:「王中昨天找我去他辦公室」、「我昨天又被他卡油3 萬,任的之前有跟我說了,說他要退伍,要買琉璃送同事」、「一個三百的,大的送兩千多的,我當場拿3 萬給他,他有先推不收,後來就收了」等語,此情亦與蘇慶文證述:伊拿現金3 萬元,王中本來假裝不要,後來有收下,伊事後有將此事告知鄭麗華等語一致。辯護人雖認蘇慶文曾稱鄭麗華是伊金主,有故意誇大、炫耀之動機存在,然而被告王中係蘇慶文透過任仕傑認識,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蘇慶文曾對王中提及鄭麗華、唯他公司,或向被告王中打探相關資訊,應認被告王中係蘇慶文自身經營公司建立之人脈,而與鄭麗華無關,且蘇慶文雖在電話中告知鄭麗華交付被告王中之現金3 萬元,但並無向鄭麗華請款之意,自難因蘇慶文、鄭麗華間存在其它合作關係,逕認蘇慶文與鄭麗華之對話內容均出於誇大之目的而不實。再佐以被告王中偵查時自陳:蘇慶文曾於102 年7 月22日晚上前往伊位於后里副供站之辦公室,並表示想要贊助送給同事的退伍禮品3 萬元之等語(見卷2 第117 頁正面至第118 頁背面),即並不否認蘇慶文確於上開時、地向伊表示欲贊助3 萬元乙節。則被告王中事前既已知悉蘇慶文有贊助之意,此觀附表六編號10之譯文已明,倘其無收受之意,自得在電話中直接拒絕,又何需命蘇慶文前來辦公室待伊開口?被告王中此部分辯解,顯與一般人之行為模式有異,應以證人蘇慶文所述可信。綜上證據以觀,被告王中於附表四編號4 之時、地向蘇慶文收取現金3 萬元之事實,亦堪以認定。
㈡附表四編號5 關於木頭花瓶、導航部分:
起訴意旨認被告王中於附表四編號5 所示之時、地,接受蘇慶文招待於雲林歐悅汽車旅館時,同時收受蘇慶文交付之木頭花瓶、導航等物,並以附表五編號19之通訊監察譯文為證,然蘇慶文於偵訊時、本院審理時經提示前開譯文後證述:王中有跟我講,我沒有給他;這兩樣確實沒有給王中,王中沒有開口要求,他應該是說我那邊不好找,我說我到哪裡都用導航,有機會我要拿一台送給他。木頭花瓶是剛好我工廠裡有砍龍柏要做花瓶,他看到我那邊有,我說那個都是做不好的,等我以後做好了再送給他等語(見卷1 第176 頁背面,本院卷六第35頁正面),核與被告王中偵查時之供述:10
2 年7 月29日我去參觀他的工廠,他還要送我導航、牛樟的樹頭,我沒有拿等語大致相符(見卷2 第96頁至第97頁)。
則本件證人蘇慶文自始並未指證王中曾經收受木頭花瓶、導航等物,此部分除通訊監察譯文以外並無其它積極證據,自難認該部分之事實屬實。
㈢被告王中所為之行為:
⒈被告王中確有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將訪廠名單洩漏與任
仕傑之事實,本院已認定如前。被告王中對於其職務所知悉之消息,明知其有保守秘密之義務,仍將該職務上應秘密之消息洩漏與任仕傑,而對於職務上之義務有所違背,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無訛,合先敘明。
⒉至檢察官認被告王中除對任仕傑洩漏訪廠名單之外,另有如
附表五所示故意將與蘇慶文有關之公司排除於訪廠名單外、交付訪廠名單供蘇慶文觀看之行為。惟查:
⑴證人任仕傑雖曾於附表三編號4 、5 之譯文告知蘇慶文「王
中已代為將富禾擋掉」,並於偵查時證稱:當時我有告知王中富禾是我認識的,王中就把他從名單換掉等語(見貪瀆筆錄卷六第69頁)。然參以證人蘇慶文於偵查時之供述:我自己認為王中有透過任仕傑透露訪廠名單給我,但是王中幫忙推掉富禾和瀧騰皓這件事,我覺得是任仕傑自己說的,到底是不是這五家,最後訪完廠大家都會知道,所以不可能騙我,不過幫我擋掉這件事無法求證,任仕傑這樣說是要讓我覺得王中很厲害等語(見卷1 第293 頁正面)。再觀蘇慶文係透過任仕傑得以認識被告王中,任仕傑亦曾與王中於金錢豹接受蘇慶文招待(即附表四編號1 ),嗣任仕傑亦曾證述:
我在調查局做筆錄時才知道蘇慶文自己曾經去找王中,當時我心裡很幹,因為他怎麼沒有透過我直接去找等語(見卷7第2 頁正面),可知任仕傑確有仲介蘇慶文向被告王中交涉,向蘇慶文取得利益之意,自難以排除其與蘇慶文聯絡時誇大其詞,以彰顯自身交往關係之可能性。再被告王中偵查時供稱:訪廠名單都是由中區副供站的上級聯勤司令部副食供應中心決定的,每半年訪一次,訪廠名單決定後會以電子公文夾帶附件的方式透過內部網路寄到中區副供站,我會在訪廠前3 至5 天進行編組,由3 位站長或副理負責抽查;我們可以建議改掉某些廠商的名單,但我沒有這樣做過等語(見卷2 第86頁正面至背面、第94頁正面),亦否認有故意將與蘇慶文有關之公司排除於訪廠名單外之行為。此外,遍查卷內均無被告王中變更訪廠名單之事證存在,則證人任仕傑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之對話內容,既有不可信之事由存在,復無其餘證據足以補強其憑信性,尚難採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⑵再檢察官雖認被告王中於102 年7 月28日前往雲林時,曾提
供「訪廠名單」給蘇慶文觀看,然依證人蘇慶文偵查時、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王中說退伍前要送我一個禮物,假設中部有100 間廠商,他可以先篩選下一任主任訪廠建議名單;他有拿東西給我看,好像有1 、200 家公司的名字,他有畫圈圈,但是至於是不是訪廠名單,我不知道,他那時候就拿一疊給我看,跟我說他要去哪裡就去哪裡,我看起來就是一堆公司的名字等語一致(見卷1 第293 頁正面至第294 頁正面、第289 頁背面,本院卷六第36頁正面、第38頁正面),此與被告王中附表二編號1 、2 係針對單一訪廠、特定廠商之情有異,佐以被告王中偵查時之陳述:我給蘇慶文看的是一份有上級歸納整理、律定的名單,表列102 年已訪廠過的名單,如未再發生不良情事,預計於103 年不列入訪廠等語一致(見卷2 第104 頁正面),可知當時被告王中提供給蘇慶文觀看之文件,應係「全國廠商資料表」,非副供中心依契約進行不預警訪廠之特定名單,起訴意旨認被告王中將下次訪廠名單交付蘇慶文閱覽,與客觀證據有所不符。至於王中所稱之「全國廠商資料表」,依被告王中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那些資料上網都查得到,有很多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8頁正面),然各家副食品供應廠商之資料,性質上並非不能公開周知或查得之資訊,上開「全國廠商資料表」僅係對已公開之資訊進行統整,是否為應秘密之文件,尚非全然無疑,復因上開文件並未扣案,無從查悉實際內容為何,自難因被告王中曾於偵查稱該文件係限閱等語(見卷2 第104 頁正面),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檢察官另認被告王中對蘇慶文稱退伍前已經安排好,將蘇慶文之公司排除等語,衡以被告王中即將退伍,屆時已無辦理訪廠之權限,實無再對副供中心抽查訪廠名單有建議甚至變更之機會,所言係吹噓之可能性較大,此依被告王中偵查時之供述:當時只是想藉機放大我身為主任的權勢,退休之後還有專業可以幫他處理事情等語(見卷2 第104 頁正面至背面)、證人蘇慶文之證述:或許就是炫耀,他那時候拿出一疊給我看,跟我說他要去哪裡就去哪裡,但我不知道是真是假。他要退伍了,要展現他的關係很好,我也是生意人,將本求利,如果他沒有展現一些東西給我看,我也不會理他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7頁背面至第38頁)亦可窺知。又附表五2 被訴部分,本院之認定係被告王中將訪廠名單等消息洩漏與任仕傑,再由任仕傑轉告蘇慶文知悉,業有被告王中、證人任仕傑、蘇慶文等人之供述及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業如前述,並非係被告王中直接洩漏予蘇慶文,此亦據證人蘇慶文審理時證述:從未直接以電話或當面從王中取得訪廠名單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六第32頁正面)。至於蘇慶文雖曾於附表三編號8 之通訊監察譯文對鄭麗華稱:「他昨天還有拿單子給我看」等語,然因該日被告王中將訪廠名單透露與任仕傑後,任仕傑旋即轉知蘇慶文,故其等對話亦不排除係蘇慶文簡化其間過程,況證人蘇慶文自偵查時至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王中曾交付供其閱覽之文件,僅有附表五編號3 之「全國廠商資料表」,觀證人蘇慶文於103 年6 月9 日偵訊時經檢察官提示該通譯文後之證述,亦未提及當日有看到訪廠名單等過程(見卷1 第293 頁正面至背面),自難補強蘇慶文該通譯文之對話內容係指被告王中「直接」將訪廠名單交付蘇慶文觀看。此外,前開行為均未見有其餘積極證據可證,自難認被告王中有檢察官所指故意將蘇慶文之公司排除在訪廠名單外、交付訪廠名單與蘇慶文之行為存在。
㈣關於對價關係之認定: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收受賄絡或不正利益
之罪,係指公務員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被賄賂或不正利益以買通,而雙方相互之間有對價關係之情形而言。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該財物即非賄賂,應無收受賄賂可言。又所謂賄賂固包括假借招待或餽贈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唯所謂職務上行為,則仍須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更有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始與犯罪構成要件相當。若泛指公務員之職務與某公司行號或業者有關,某公司行號或業者曾對該公務員有所餽贈或招待,並不能證明某公司行號或業者之餽贈或招待為變相行賄,亦不能證明該公務員收受餽贈或招待後就其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有對價關係,該公務員收受餽贈或招待,固屬有悖官箴,惟仍不能據以論該公務員以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731號、98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此一對價關係之判斷,於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並無不同。本案被告王中有收受利益、禮品、現金之行為,且有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違背職務洩漏其職務上應秘密之消息等事實,均如前述。則本件是否成立檢察官起訴之違背職務收賄罪,應視被告王中收受利益、禮品、現金之行為與洩漏訪廠名單之違背職務行為間有無對價關係,自有逐一檢視之必要。
⒉被告王中雖曾於102 年6 月12日於於臺中金錢豹酒店接受蘇
慶文之招待,並陸續收受蘇慶文附表四編號2 至3 所示之物。然蘇慶文102 年6 月12日係透過任仕傑之介紹,第一次認識王中見面等情,業據證人蘇慶文與被告王中偵訊時陳明一致(見卷1 第292 頁背面,卷2 第102 頁正面至背面)。參以證人任仕傑偵查時之證述:最主要應該是要請我,我們以前偶爾就會去喝個酒,這次我剛好在台中,也可能與王中也有關係。我介紹他們認識,我的工作就結束了,我就喝我的酒,他們二人講什麼我沒有注意(見卷6 第273 頁正面,卷
7 第4 頁背面、第69頁背面),僅稱該次招待目的在於認識,嗣證人蘇慶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以前有聽過王中這個人的名字,第一次接觸就是透過任仕傑介紹到金錢豹,沒有談到什麼事,只是想跟他認識,跟訪廠名單沒關係。中部是王中最大,我才會透過任仕傑招待他去金錢豹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1頁背面、第37頁正面至背面),亦未說明該次招待與被告王中之何等職務有何對價關係或有其他目的。至於蘇慶文贈送被告王中之高梁酒、大餅、麻油、苦茶油等物,依證人蘇慶文所述:為了公司的業務送禮常送,我是生意人,如果關係好,對做生意有幫助。一開始在金錢豹是為了認識,喝酒之後期間和他吃飯,或送他苦茶油和大餅是生意上的手段。高梁酒大約是8 、900 元而已,之前說好幾千元那是我在吹牛的,苦茶油大約一瓶1 、200 元、大餅一塊大約也是1 、200 元,我大概送他5 、6 個。他來雲林的時候有找我吃飯,要我買一些伴手禮給他,我第一個直覺是他要卡油,我又不是傻子,大餅和苦茶油在我們那邊很便宜,我給他的是有摻雜的,不是純的。送農產品的時候還沒發生什麼事,只是我想巴結他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2頁正面、第37頁正面至背面),可知蘇慶文本人將招待飲宴、送伴手禮之行為作為交際之手段。至於高梁酒、大餅、麻油、苦茶油等物,均未逾越社會通常觀念上一般交際相互饋贈之價值。況被告王中附表二編號1 、2 兩次洩漏訪廠名單之直接對象係任仕傑,且其目的本在於供讓任仕傑利用名單與廠商交好乙情,業據被告王中供明在卷(見卷2 第103 頁正面及背面),並非將訪廠名單告知蘇慶文,此亦與證人蘇慶文審理時證述:從未直接以電話或當面從王中取得訪廠名單等語一致(見本院卷六第32頁正面)。檢察官認被告王中因於金錢豹酒店接收蘇慶文招待、收受高梁酒、大餅、麻油、苦茶油等物,即洩漏訪廠名單與任仕傑,容有率斷之嫌。
⒊又被告王中於102 年6 月18日、102 年6 月25日將洩漏訪廠
名單與任仕傑之後,再於102 年7 月22日收受現金3 萬元,於102 年7 月28日雲林斗南接受住宿餐飲招待,並於退伍後之102 年11、12月間,以顧問費之名義收受3 萬元之匯款。
然被告王中收受上開金錢、利益之時間,均在被告王中將訪廠名單透露與任仕傑之後。蓋貪污治罪條例關於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規定,固未以事先收取對價再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作為要件,亦即非不得承諾以後謝之方式支付對價,此一支付對付對價方式之合意,既為存於行賄者與收賄者之共識,而應於違背職務行為之前達成。然本件證人蘇慶文交付3 萬元、於雲林斗六招待王中之行為,目的在於增進伊與被告王中之交際關係,業據證人蘇慶文證述如上,證人任仕傑亦從未提及被告王中、蘇慶文2 人在被告王中透露訪廠名單之前已有關於後謝之約定,至證人蘇慶文附表五編號6 之匯款3 萬元,距102 年6 月間已逾數月,證人蘇慶文更明確證稱係因在王中退伍時有答應按月支付3 萬元,作為他日後打探消息之代價等語(見卷1 第195 頁背面),自難認先前之行為存有對價關係。檢察官既無從證據證明被告王中與蘇慶文事先有何後謝之約定,徒以被告王中事後收取之利益、現金作為被告王中洩露訪廠名單之對價,邏輯上恐有矛盾。至於證人蘇慶文雖於偵查訊問時證稱:「(問:王中在102 年6 月12日接受你招待到金錢豹喝花酒,因此102 年6 月18日才會洩露中部訪廠名單給任仕傑?)是。(問:你期間還送王中苦茶油、免費住宿、還幫他買月餅、耳掛咖啡等中秋禮品?)是。(你這麼做是希望王中可以繼續配合你?)是。」等語(見卷1 第294 頁正面),然證人蘇慶文於審理時經提示前開筆錄之後證述:這個應該是答非所問。到金錢豹喝酒是我想跟王中認識,跟訪廠名單沒有關係,送他農產品時都還沒發生什麼事情,只是我想巴結他。王中的官比較大,怎麼可能跟我去金錢豹喝一次酒就會把名單給我,要慢慢培養感覺,不可能只送一兩樣東西他就會拿那個給我。他在試我,我也在試他,所以我會買些東西給他,如果他真的那麼容易就透露訪廠名單給我,我就不用這麼用心去跟他交際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7頁正面、背面)。參以被告王中當時係中部地區副供管制室主任,負責督導中部地區所屬副供站全般工作事宜,證人蘇慶文為副供食品供應廠商,縱其於認識之始確有交好以求日後便宜行事之用意存在,衡情仍需循序漸進,證人蘇慶文證稱之招待飲宴、送禮交際,目的在於互相試探,實與常情無違,其於審理時之證述,應與事實較為相符。況王中嗣於102 年11月間曾回贈蘇慶文價格不匪之洋酒1 瓶等情,業據被告王中偵查時、證人蘇慶文審理時陳明一致(被告王中稱約2 萬5,000 元,證人蘇慶文稱約3 、4 萬元;見卷2 第86頁正面,本院卷六第33頁背面),足徵被告王中當時非無與蘇慶文交往之意思,是蘇慶文、王中間財物之饋贈,既無從排除係為將來往來鋪路,即難認有賄賂之意。綜上所述,被告王中雖有收取如附表五(除編號5 之導航、木頭花瓶)外之招待利益、現金、禮品,但揆之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與伊洩露訪廠名單與任仕傑之間有何對價關係。
㈤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形成有罪之確信,揆之前開說明,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被告王中應成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嫌,倘若成立犯罪,接受招待、收受禮品、現金之部分,即與本院認定成立犯罪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罪存有因果關係,應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3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鍾邦久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育菁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富禾公司陸軍簽訂之國軍副食品(大宗雜貨類)供銷契
約┌──┬───────┬────────┬───────────┐│編號│簽約日期 │有效期限 │供應產品 │├──┼───────┼────────┼───────────┤│ 1 │101 年12月18日│102 年1 月1 日至│雞肉絲 ││ │ │102 年12月31日止│ │├──┼───────┼────────┼───────────┤│ 2 │102 年3 月19日│102 年3 月26日至│照燒棒腿塊、照燒棒腿、││ │ │102 年10月25日止│照燒三節翅 │├──┼───────┼────────┼───────────┤│ 3 │102 年6 月11日│102 年6 月26日至│古早味大排、古早味里肌││ │ │103 年1 月25日止│排、香嫩咕咾肉、香酥京││ │ │ │都子排塊 │├──┼───────┼────────┼───────────┤│ 4 │102 年9 月17日│102 年9 月26日至│米血糕(丁) ││ │ │103 年4 月25日止│ │├──┼───────┼────────┼───────────┤│ 5 │102 年10月16日│102 年10月26日至│照燒棒腿塊、照燒棒腿、││ │ │102 年12月31日止│照燒三節翅 │├──┼───────┼────────┼───────────┤│ 6 │102 年12月17日│103 年1 月1 日至│照燒棒腿塊、照燒棒腿、││ │ │103 年12月31日止│照燒三節翅、雞肉絲 │├──┼───────┼────────┼───────────┤│ 7 │103 年1 月15日│103 年1 月26日至│古早味大排、古早味里肌││ │ │103 年12月31日止│排 │├──┼───────┼────────┼───────────┤│ 8 │103 年3 月 │103 年3 月26日至│薑絲肝連、紅燒肝連、排││ │ │103 年10月25日止│骨酥、咕咾肉、香滷豬腳│└──┴───────┴────────┴───────────┘附表二:王中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時間、地點及行為┌──┬───────┬──────────────────┐│編號│時間、地點 │犯罪經過 │├──┼───────┼──────────────────┤│ 1 │102 年6 月18日│王中於102 年6 月18日14時55分許約任仕││ │下午3 至4 時許│傑在臺中市富苑汽車旅館門口見面。嗣於││ │於臺中市富苑汽│當日下午3 時45分許至下午3 時58分許間││ │車旅館 │之某時,在富苑汽車旅館門口前,王中將││ │ │中部訪廠名單為「德昌」、「勝茂」、「││ │ │丸莊(譯文誤為丸庄)」、「港橋」、「││ │ │壯元」洩漏給任仕傑。 │├──┼───────┼──────────────────┤│ 2 │102 年6 月25日│王中告知任仕傑訪廠名單臨時增列「憶霖││ │下午2 時58分許│」(譯文誤載為玉林),並洩漏自澎湖回││ │於臺中市某處 │來後要去「東豪」。 │└──┴───────┴──────────────────┘附表三:洩密罪部分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時間│通訊內容 │出處 │├──┼────┼───────────────────┼────┤│ 1 │102 年6 │蘇慶文:喂。 │見卷14第││ │月18日8 │鄭麗華:最近六月二十五日之前北、中、南│17頁正面││ │時34分許│ 要挑五間訪廠。 │ ││ │ │蘇慶文:好。誰說的。 │ ││ │ │鄭麗華:人家告訴我的,北部的我已知道,│ ││ │ │ 中部你問他一下。 │ ││ │ │蘇慶文:我來叫無牙問王中。 │ ││ │ │鄭麗華:好,問到告訴我。 │ ││ │ │蘇慶文:好。 │ │├──┼────┼───────────────────┼────┤│ 2 │102 年6 │任仕傑:喂。 │見卷6 第││ │月18日14│王 中:我要跟你見面談十分鐘的話。 │301 頁正││ │時55分 │任仕傑:什麼時候。 │面至背面││ │ │王 中:三到六點之間。晚上督導官來,我│ ││ │ │ 請他們吃飯。 │ ││ │ │任仕傑:你在哪裡。 │ ││ │ │王 中:我四點在新天地餐廳。 │ ││ │ │任仕傑:好。 │ ││ │ │王 中:你到了再打給我,我告訴地點,因│ ││ │ │ 為事情比較那個。 │ ││ │ │任仕傑:好。 │ │├──┼────┼───────────────────┼────┤│ 3 │102 年6 │任仕傑:喂。 │見卷6 第││ │月18日15│王 中:你到「魚達」汽車旅館。 │301 頁背││ │時45分許│任仕傑:對。 │面 ││ │ │王 中:再左轉,一直下來幾百公尺,左邊│ ││ │ │ 有一個「富苑」汽車旅館。 │ ││ │ │任仕傑:是。 │ ││ │ │王 中:停在汽車旅館門口,我下來。 │ │├──┼────┼───────────────────┼────┤│ 4 │102 年6 │蘇慶文:喂。 │見卷6 第││ │月18日15│任仕傑:你「富禾」可以看嗎? │301 頁背││ │時58分許│蘇慶文:不行。排到了。 │面至第30││ │ │任仕傑:對,指名的。 │2 頁正面││ │ │蘇慶文:還有誰。 │ ││ │ │任仕傑:瀧騰皓。 │ ││ │ │蘇慶文:還有誰。 │ ││ │ │任仕傑:你先聽我說,上面公文來,有指名│ ││ │ │這二間,他已幫你推掉了。 │ ││ │ │蘇慶文:感謝。瀧騰皓去看,你會有錢賺。│ ││ │ │ 「富禾」部分,我們是兄弟,我不│ ││ │ │ 會虧待你,叫他不要來看。 │ ││ │ │任仕傑:公文指定的。因為上次瀧騰皓去看│ ││ │ │ 是勉強讓你過關的 │ ││ │ │蘇慶文:「富禾」也是。 │ ││ │ │(略) │ │├──┼────┼───────────────────┼────┤│ 5 │102 年6 │蘇慶文:喂。 │見卷6 第││ │月18日16│任仕傑:「狀元」、「港橋」有沒有認識。│305 頁正││ │時2分許 │蘇慶文:朋友認識。我記一下,「港橋」、│面 ││ │ │ 「德昌」、「勝茂」、「丸庄」、│ ││ │ │ 「狀元」。 │ ││ │ │任仕傑:港橋星期五。 │ ││ │ │蘇慶文:好,你跟大哥說一下,感謝他,這│ ││ │ │ 二天我會上去跟他好好喝二杯。 │ ││ │ │任仕傑:好。 │ ││ │ │蘇慶文:瀧騰皓叫他以後不要管,你才有錢│ ││ │ │ 賺。 │ ││ │ │任仕傑:我叫下星期去。 │ ││ │ │蘇慶文:好,但是不能來我「富禾」這邊。│ ││ │ │任仕傑:好。你「富禾」也要稍微準備一下│ ││ │ │ ,因為這次是指名的。他擋掉,但│ ││ │ │ 是能否確定擋掉不知道。他安排看│ ││ │ │ 別家,但是他怕是台北來的,是否│ ││ │ │ 會硬想去看富禾。 │ ││ │ │蘇慶文:星期幾。 │ ││ │ │任仕傑:下星期二之前全部完成。 │ ││ │ │蘇慶文:好。我知道。南部知道嗎? │ ││ │ │任仕傑:我沒有問。 │ ││ │ │(略) │ │├──┼────┼───────────────────┼────┤│ 6 │102 年6 │蘇慶文:我等一下要約王中見面,他幫忙我│見卷14第││ │月25日11│ 除掉,沒有排上,我要謝謝他。 │10頁正面││ │時42分 │鄭麗華:是,他不吃飯。 │ ││ │ │蘇慶文:是。 │ │├──┼────┼───────────────────┼────┤│ 7 │102 年6 │任仕傑:王兄,我們到了。 │見卷14第││ │月25日14│王 中:你們搞了什麼飛機,唉,雞飛狗跳│10頁正面││ │時58分許│ 的。我們等一下跟你們聊一下就好│ ││ │ │ 了。 │ ││ │ │任仕傑:好。 │ │├──┼────┼───────────────────┼────┤│ 8 │102 年6 │蘇慶文:喂。 │見卷14第││ │月26日7 │鄭麗華:你昨天去跟王中談得怎樣。 │10頁背面││ │時43分許│蘇慶文:聊天而已沒有吃飯。 │至第11頁││ │ │鄭麗華:你們二個人。 │ ││ │ │蘇慶文:還有無牙。 │ ││ │ │鄭麗華:有沒有提到什麼。 │ ││ │ │蘇慶文:說港橋沒有過。還有「玉林」。 │ ││ │ │鄭麗華:那是做調味料的。 │ ││ │ │蘇慶文:對,他說大家都知道,有壓力。 │ ││ │ │鄭麗華:知道什麼。 │ ││ │ │蘇慶文:知道訪廠的事情。 │ ││ │ │鄭麗華:壓力是什麼意思。 │ ││ │ │蘇慶文:就是有的立委打,所以有的改行程│ ││ │ │ ,他今天要去澎湖。 │ ││ │ │鄭麗華:是。 │ ││ │ │蘇慶文:他說澎湖回來要去「東豪」,你不│ ││ │ │ 要說我說的。 │ ││ │ │鄭麗華:去做什麼。 │ ││ │ │蘇慶文:去參觀的樣子。 │ ││ │ │鄭麗華:是。 │ ││ │ │蘇慶文:我說若要幫忙要出錢,我出一份,│ ││ │ │ 他說不要,他可能十月退。 │ ││ │ │鄭麗華:是,他退,我們消息就沒有了。 │ ││ │ │蘇慶文:是,昨天沒有吃飯,是跟他太太吵│ ││ │ │ 架,只在車上聊天而已。 │ ││ │ │鄭麗華:是,他訪廠二十五日結束還有沒有│ ││ │ │ 要訪。 │ ││ │ │蘇慶文:對。沒有。 │ ││ │ │鄭麗華:他「玉林」是臨時加上去的。 │ ││ │ │蘇慶文:對,因為壓力,所以他改去別的地│ ││ │ │ 方,他昨天還有拿單子給我看。 │ ││ │ │鄭麗華:去「玉林」及港橋還有哪裡。 │ ││ │ │蘇慶文:「丸中」,其他的有人施壓力沒有│ ││ │ │ 去。 │ ││ │ │鄭麗華:是。 │ ││ │ │蘇慶文:你說朋友沒有過要花錢的。 │ ││ │ │鄭麗華:後來沒有再來問我。中區哪幾間你│ ││ │ │ 知道嗎? │ ││ │ │蘇慶文:是,他有告訴我五間。 │ ││ │ │鄭麗華:不是原來那幾家。 │ ││ │ │蘇慶文:對,「茂勝」是叫後勤那個打去的│ ││ │ │ 。 │ ││ │ │鄭麗華:他自己排的。 │ ││ │ │蘇慶文:對。 │ ││ │ │鄭麗華:他一直強調瀧騰皓及富禾是要去的│ ││ │ │ ,他不去。他說是挾怨報復的,說│ ││ │ │ 是之前副供中心的副主任上校報復│ ││ │ │ 他的。 │ ││ │ │蘇慶文:為什麼。 │ ││ │ │鄭麗華:他知道這三間關說的。 │ ││ │ │蘇慶文: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鄭麗華:好。 │ │└──┴────┴───────────────────┴────┘附表四:王中被訴收受利益、賄賂之行為┌──┬──────────┬───────────────┬────┐│編號│時間、地點 │王中收受之利益 │相關譯文│├──┼──────────┼───────────────┼────┤│ 1 │102 年6 月12日晚上某│蘇慶文透過任仕傑引薦,招待王中│附表六編││ │時於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在臺中市有女陪侍之金錢豹酒店喝│號1 至5 ││ │ │花酒不正利益,費用為2 萬3,000 │ ││ │ │元(5 個小姐共17,000元,加上酒│ ││ │ │2 瓶(1,400 元)及人頭3600元)│ ││ │ │。 │ │├──┼──────────┼───────────────┼────┤│ 2 │102 年6 月21日19時19│王中收受蘇慶文交付之高梁酒、大│附表六6 ││ │分許於雲林縣古坑鄉某│餅、麻油等物。 │至8 ││ │農場 │ │ │├──┼──────────┼───────────────┼────┤│ 3 │102 年7 月18日前之某│王中收受蘇慶文交付之苦茶油6 瓶│附表六9 ││ │日 │ │、10 │├──┼──────────┼───────────────┼────┤│ 4 │102 年7 月22日晚間於│蘇慶文自任仕傑處得知王中要購買│附表六10││ │王中位於后里副供站之│琉璃作退伍禮物贈送同事,遂於10│至12 ││ │辦公室 │2 年6 月22日15時16分許電聯王 │ ││ │ │中。再於在左列時間、地點,由蘇│ ││ │ │慶文交付3 萬元現金與王中收受。│ │├──┼──────────┼───────────────┼────┤│ 5 │102 年7 月28日於雲林│王中於102 年7 月27日9 時57分許│附表六13││ │斗六歐悅汽車旅館及附│,去電要求蘇慶文於7 月28日為其│至17 ││ │近餐廳 │夫妻安排食宿。蘇慶文於同日10時│ ││ │ │4 分許告知王中替其安排住在斗六│ ││ │ │歐悅汽車旅館,王中夫妻於翌日(│ ││ │ │7 月28日)17時49分許入住該汽車│ ││ │ │旅館,並於18時41分許在前開汽車│ ││ │ │旅館對面餐廳接受蘇慶文招待。 │ ││ │ ├───────────────┼────┤│ │ │公訴意旨另認王中此行同時收受蘇│ ││ │ │慶文交付之導航、木頭花瓶【並無│ ││ │ │證據證明】 │ │├──┼──────────┼───────────────┼────┤│ 6 │102 年11月、12月間 │王中退伍後,以擔任顧問名義,由│附表六編││ │ │匯款之方式向蘇慶文收受3 萬元之│號19 ││ │ │顧問費。 │ │└──┴──────────┴───────────────┴────┘附表五:王中被訴違背職務行為┌──┬───────┬──────────────────┐│編號│時間、地點 │違背職務之行為 │├──┼───────┼──────────────────┤│ 1 │102年6月18日15│王中除將中部訪廠名單為「德昌」、「勝││ │至16時許於臺中│茂」、「丸莊(譯文誤為丸庄)」、「港││ │市富苑汽車旅館│橋」、壯元」之消息洩漏與任仕傑【附表││ │ │二編號1 本院認定成立犯罪部分】外。另││ │ │表示因「富禾」、「瀧騰皓」與蘇慶文有││ │ │關,故將「富禾」、「瀧騰皓」排除於訪││ │ │廠名單之外。 │├──┼───────┼──────────────────┤│ 2 │102年6月25日14│王中將中部訪廠名單增列「憶霖」(譯文││ │時58分許於臺中│誤載為玉林)、「東豪」之消息洩漏與任││ │市某處 │仕傑【附表二編號2 本院認定成立犯罪部││ │ │分】外。同時對蘇慶文洩漏前開消息、將││ │ │中部訪廠名單交付蘇慶文觀看。 │├──┼───────┼──────────────────┤│ 3 │102年7月28日晚│王中以要退伍為由,表示要送蘇慶文1 個││ │間於雲林斗六汽│禮物,故將下次訪廠名單交給蘇慶文閱覽││ │車旅館對面餐廳│,並稱已排除蘇慶文的公司。 │└──┴───────┴──────────────────┘附表六:
┌──┬────┬───────────────────┬────┐│編號│通話時間│通訊內容 │出處 │├──┼────┼───────────────────┼────┤│ 1 │102 年6 │蘇慶文:喂。 │見卷6 第││ │月12日9 │任仕傑:今天約王中吃飯。 │299 頁背││ │時31分許│蘇慶文:是。 │面 ││ │ │任仕傑:晚上可以嗎? │ ││ │ │蘇慶文:我看看啦。 │ │├──┼────┼───────────────────┼────┤│ 2 │102 年6 │蘇慶文:約在哪裡見面。你跟我說。 │見卷6 第││ │月12日14│任仕傑:好。 │299 頁背││ │時24分許│ │面 │├──┼────┼───────────────────┼────┤│ 3 │102 年6 │任仕傑:王中,你休假嗎? │見卷6 第││ │月12日14│王 中:對,我來清靜農場。 │299 頁背││ │時26分許│任仕傑:何時回來。 │面 ││ │ │王 中:四、五點回台中。 │ ││ │ │任仕傑:吃飯見面。 │ ││ │ │王 中:你吃飯見面要談 │ ││ │ │任仕傑:我們九點半十點喝二杯,就我跟一│ ││ │ │個朋友跟你三個人。 │ ││ │ │王 中:好。 │ │├──┼────┼───────────────────┼────┤│ 4 │102 年6 │蘇慶文:喂。 │見卷6 第││ │月12日14│任仕傑:晚一點九點多。 │300 頁正││ │時33分許│蘇慶文:要去哪裡。 │面 ││ │ │任仕傑:找個地方喝二杯談個事情。 │ ││ │ │蘇慶文:好。 │ │├──┼────┼───────────────────┼────┤│ 5 │102 年6 │任仕傑:喂。帳怎麼二萬三。 │見卷6 第││ │月13日2 │萬先生:酒二瓶。 │301 頁正││ │時15分、│任仕傑:喂。 │面 ││ │28分許(├───────────────────┤ ││ │與門號09│萬先生:我跟你解釋,酒二瓶及人頭三千六│ ││ │00000000│ 百元。 │ ││ │之持用人│任仕傑:是。 │ ││ │,萬先生│萬先生:小姐部分,六個小姐,一個其中切│ ││ │) │ 掉。 │ ││ │ │任仕傑:全部五個。 │ ││ │ │萬先生:對。一個小姐有坐三個小時又二十│ ││ │ │ 分鐘。 │ ││ │ │任仕傑:一個小姐多少錢。 │ ││ │ │萬先生:三千四。五個人,一萬七。 │ │├──┼────┼───────────────────┼────┤│ 6 │102 年6 │蘇慶文:你幫我約王中,我有幾瓶高粱酒要│見卷6 第││ │月20日12│ 送他,他幫我,我要謝謝他。瀧騰│306 頁正││ │時45分許│ 皓我有跟他預告了。 │面 ││ │ │任仕傑:是。 │ ││ │ │(略) │ │├──┼────┼───────────────────┼────┤│ 7 │102 年6 │蘇慶文:喂。 │見卷9第2││ │月21日17│王 中:我王主任,我現在去斗南吃冰。 │72頁正面││ │時6 分、├───────────────────┼────┤│ │18分許 │蘇慶文:你在哪裡。我載你去吃飯。 │見卷14第││ │ │王中:我跟我太太 │9 頁正面│├──┼────┼───────────────────┼────┤│ 8 │102 年6 │蘇慶文:你在學校旁邊。 │見卷9第2││ │月21日19│王 中:對。 │72頁正面││ │時19分許│蘇慶文:我到了。 │ ││ │ │王 中:午曬農場(武賽農場之誤)。 │ │├──┼────┼───────────────────┼────┤│ 9 │102 年7 │蘇慶文:有沒有在忙。 │見卷14第││ │月18日17│王 中:可以。 │9 頁正面││ │時28分許│蘇慶文:苦茶油你有沒有收到? │ ││ │ │王 中:有。 │ │├──┼────┼───────────────────┼────┤│ 10 │102 年7 │蘇慶文:喂。 │見卷14第││ │月22日15│王 中:我王主任,你寄來是六瓶嘛。 │19頁正面││ │時16分許│蘇慶文:對,油一次不要買太多。 │ ││ │ │王 中:好。 │ ││ │ │蘇慶文:這二天不是你說要見面,有什麼事│ ││ │ │ 情要說。 │ ││ │ │王 中:是 │ ││ │ │蘇慶文:他說你要榮退要一些東西,我說沒│ ││ │ │ 有問題。 │ ││ │ │王 中:是。 │ ││ │ │蘇慶文:你要什麼跟我說,你退伍了,大家│ ││ │ │ 高興。 │ ││ │ │王 中:我晚上住在辦公室,你來后里。 │ ││ │ │蘇慶文:好。 │ ││ │ │王 中:你不要問別人,到后里馬場打給我│ ││ │ │ 。 │ ││ │ │蘇慶文:我自己去,不要找任兄。 │ ││ │ │王 中:你來就好,晚上六點到八點之間到│ ││ │ │ 。 │ ││ │ │蘇慶文:好。 │ │├──┼────┼───────────────────┼────┤│ 11 │102 年7 │蘇慶文:我在馬場門口。 │見卷14第││ │月22日19│王 中:右轉三百公尺左轉,二百公尺我在│20頁背面││ │時33分 │ 路邊。 │ ││ │ │蘇慶文:好。 │ │├──┼────┼───────────────────┼────┤│ 12 │102 年7 │(前略) │見卷9 第││ │月23日19│蘇慶文:有一個女少校,他知道,王中跟她│272 頁正││ │時2分許 │ 很好,因為王中昨天找我去他辦公│面至第27││ │ │ 室,我跟他說若你退伍我怎麼辦,│3 頁背面││ │ │ 他說不必怕,他說他還有三年的勢│ ││ │ │ 力,他有鋪路了。 │ ││ │ │鄭麗華:是。 │ ││ │ │蘇慶文:他下個月退了,他說違法的他沒有│ ││ │ │ 辦法。但是打聽消息都ok。像訪廠│ ││ │ │ 等,他可以問。 │ ││ │ │鄭麗華:是。 │ ││ │ │(中略) │ ││ │ │蘇慶文:我昨天又被他卡油三萬,任的之前│ ││ │ │有跟我說了,說他要退伍,要買琉璃送同事│ ││ │ │。 │ ││ │ │鄭麗華:三萬。 │ ││ │ │蘇慶文:一個三百的,大的送二千多的。我│ ││ │ │當場拿三萬給他,他有先推不收,後來就收│ ││ │ │了。 │ ││ │ │鄭麗華:好。 │ │├──┼────┼───────────────────┼────┤│ 13 │102 年7 │蘇慶文:喂。 │見卷14第││ │月27日9 │王 中:明天晚上我住在斗南或是斗六。住│23頁正面││ │時57分許│ 的地方你幫我安排,我跟我太太。│ ││ │ │ 我們吃飯聊天。 │ ││ │ │蘇慶文:是,那天任的來找我,我故意跟他│ ││ │ │ 說你要退伍了,我不要。 │ ││ │ │王 中:是。 │ ││ │ │蘇慶文:他說你那個事買琉璃的事,但是我│ ││ │ │ 沒有跟他說我們已經見過面了,我│ ││ │ │ 說要退伍了,不知道能不能再幫忙│ ││ │ │ 。 │ ││ │ │王 中:是。 │ ││ │ │蘇慶文:我現在訂。 │ ││ │ │王 中:明天五、六點。 │ ││ │ │蘇慶文:好。 │ │├──┼────┼───────────────────┼────┤│ 14 │102 年7 │蘇慶文:喂。明天晚上在斗六歐悅。 │見卷14第││ │月27日10│王 中:好。 │23頁正面││ │時4分許 │蘇慶文:先吃飯,再至汽車旅館唱歌。 │ ││ │ │王 中:好。 │ │├──┼────┼───────────────────┼────┤│ 15 │102 年7 │蘇慶文:我朋友進去了嗎? │見卷14第││ │月28日17│歐悅汽車旅館:進去了。 │23頁背面││ │時49 │ │ │├──┼────┼───────────────────┼────┤│ 16 │102 年7 │蘇慶文:你進去了,我半個小時到。 │見卷14第││ │月28日17│王 中:好。去對面餐廳。 │23頁背面││ │時54分許│蘇慶文:對。 │ │├──┼────┼───────────────────┼────┤│ 17 │102 年7 │蘇慶文:我五分鐘到。 │見卷14第││ │月28日18│王中:好。 │24頁正面││ │時41分許│ │ │├──┼────┼───────────────────┼────┤│ 18 │102 年10│蘇慶文:喂。 │見卷9 第││ │月4 日13│鄭麗華:是退的跟你講的。 │274 頁背││ │時18分許│蘇慶文:不是,是塗志昌告訴我的。 │面至第27││ │ │鄭麗華:是。 │5 頁正面││ │ │蘇慶文:這次百分之九十九沒有我了,因為│ ││ │ │ 這次要訪的,是他要退之前排出來│ ││ │ │ 的。 │ ││ │ │鄭麗華:中區。 │ ││ │ │蘇慶文:他已排除我的,我有看到單子了。│ ││ │ │鄭麗華:是,中管室要看的。 │ ││ │ │蘇慶文:不知道是不是台北要下來的,還是│ ││ │ │ 中部的,我會打給他,他在明道上│ ││ │ │ 班。 │ ││ │ │鄭麗華:我有二間,一間叫「大安」及「俊│ ││ │ │ 泰」做醬汁的。 │ ││ │ │蘇慶文:我等他下班打給他。 │ ││ │ │鄭麗華:好。 │ │├──┼────┼───────────────────┼────┤│ 19 │102 年7 │蘇慶文:喂。 │見卷9 第││ │月31日7 │鄭麗華:你問王中,說台南在訪廠。 │273 頁正││ │時14分許│蘇慶文:那天他來時,他有拿中部的單子讓│面至第27││ │ │ 我看。二個月排一次。 │4 頁正面││ │ │鄭麗華:是。 │ ││ │ │蘇慶文:若四百家廠商,他先抓一百開出來│ ││ │ │ ,要去時在開始從一百間裡面挑。│ ││ │ │ 這是程序。 │ ││ │ │鄭麗華:那一百間有沒有讓你看。 │ ││ │ │蘇慶文:有。那邊來找我,他說要送我一個│ ││ │ │ 禮物,因為他要退休了,他拿八月│ ││ │ │ 的讓我看。裡面沒有我名字。 │ ││ │ │鄭麗華:是,他是負責中部的。 │ ││ │ │蘇慶文:對,他沒有說北部的,他不知道。│ ││ │ │鄭麗華:中部有四百間。 │ ││ │ │(中略) │ ││ │ │蘇慶文:他跟我在一起都一直笑,我知道他│ ││ │ │ 要什麼,他會說什麼好,我就買東│ ││ │ │ 西送他,我有送他太太苦茶油什麼│ ││ │ │ 的。 │ ││ │ │鄭麗華:是。 │ ││ │ │蘇慶文:他來說路不好找,我就拿一台導航│ ││ │ │ 送他,另外我有木頭花瓶,我也送│ ││ │ │ 他。他們夫婦很高興,還沒有開口│ ││ │ │ 要錢,但是我有請他當顧問。 │ ││ │ │鄭麗華:顧問一個月多少。 │ ││ │ │蘇慶文:三萬。他說沒有做事。 │ ││ │ │(下略) │ │└──┴────┴───────────────────┴────┘附件:偵查卷宗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