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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軍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軍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𡍼志昌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謝昌育律師被 告 陳炳堯選任辯護人 王朝揚律師被 告 陳佑承選任辯護人 康文彬律師被 告 顏睿諺指定辯護人 廖頌熙律師被 告 溫捷宇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律師被 告 陳冠宇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律師被 告 賴品妤

余長祐張志鵬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589、6597、6601、6602、12110 、12116 、12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𡍼志昌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上開得易科罰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均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陳炳堯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佑承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顏睿諺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叁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叁年,未扣案所得財物今元豬排拾箱、排骨酥肆箱、排骨丁伍箱,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未扣案所得財物合計新臺幣叁萬貳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所得財物今元豬排拾箱、排骨酥肆箱、排骨丁伍箱,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

溫捷宇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余長祐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張志鵬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陳冠宇、賴品妤無罪。

事 實

一、𡍼志昌係誼昌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為將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將源公司)、華成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華成公司)、大榕樹企業有限公司等數十間國軍副食供應商在中部地區副食品供應站(下稱副供站)之代理商,並負責協助前開廠商配送食品至中部地區副供站(后里、坪林、清泉崗、成功、虎尾、大林、中庄等7 個副供站),以賺取銷售金額一定比例之佣金。陳炳堯為將源公司、華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志鵬係寶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張俊偉),為國軍副食供應商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之代理商。

二、陳佑承(原名鄒哲郡,民國97年2 月20日入伍,同年10月24日轉服志願役,於99年4 月7 日初任士官),係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砲兵營營部連(下稱二三四旅砲兵營營部連)食勤士,100 年6 月1 日起擔任食勤組組長(俗稱伙房班長,同日調升中士),負責督導營上伙食食材品質、衛生管理、食勤人員(食勤組項下編制供應組、加工組、素食組、主食組、副食組)內部管理等相關作業,且依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19節(副食採購作業)第2 款(採購人員)規定,食勤士官兵主要任務為食物品質鑑定及臨時菜單建議,必要時可指導採購。是陳佑承係依據志願士兵服役等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並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8 月8 日後宏字第0000000000號令頒「膳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前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現改制為陸軍後勤指揮部)98年9 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000000000號、101 年8 月7 日國聯授支字第0000000000號令頒「糧秣補給作業手冊」、「各級單位副食費帳務處理作業規定」,於辦理二三四旅砲兵營副食採購作業時,具有負責營上伙食、衛生管理、食勤人員內部管理作業及菜單建議、指導採購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三、國軍副食品之採購係採副食網路投單,而供貨副供站受理採購清單後,會審查採購單內容分發各相關供應商審核,各類品之代理商依據採購清單內容備貨。𡍼志昌為期採買伙委於網路多投其所代理供應商之副食品,以賺取銷售金額一定比例之佣金,汲汲營營經營與軍中採購副食士官兵之人脈。𡍼志昌於101 年間某次於虎尾副供站之伙食評議會認識二三四旅砲兵營營部連食勤組組長陳佑承,而陳佑承於其職務範圍內得為菜單建議,依副食品之規格指導伙委採購,𡍼志昌即表明希望陳佑承盡量於副食採購時多下單其所代理廠商之品項,從斯時起,陳佑承所屬部隊於辦理副食採購時,即盡量選購𡍼志昌代理之品項。於102 年間,陳佑承因家境困難、母親生病需金錢支付醫藥費等因素,多次向𡍼志昌表示需要用錢,且允諾會盡量投單採買其代理之副食品,乃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而陳佑承於102 年10月至12月間、

103 年1 月至4 月間,多次要求於前開期間擔任二三四旅砲兵營總伙委、不知情之李小華及溫憶萍向坪林、中庄、虎尾(起訴書漏載虎尾副供站,應予補充)副供站投單採購𡍼志昌所代理廠商之副食品,例如:富禾照燒棒腿、富禾古早味大排、今元熟排骨丁、生泰嫩雞腿、躍盛原味土司、今元壽喜燒豬肉片、今元壽喜豬肉柳、生泰調理雞塊、臺灣欣榮珍珠丸、富禾米血糕、富禾照燒三節翅、臺灣欣榮燒賣、今元古早味豬腳、臺灣欣榮珍珠丸、福有全包子饅頭,以此協助𡍼志昌衝業績。𡍼志昌因而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接續於103 年1 、2 月間某日,在雲林縣斗六夜市交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賄款給陳佑承;於103 年2 月間某日,在雲林縣○○鄉○○村○○路○ ○○ 號1 樓「誼昌企業社」交付3000元賄款給陳佑承;於103 年3 月間某日,在雲林縣斗六火車站交付1 萬元賄款給陳佑承,陳佑承接續「收受」之。

四、顏睿諺(99年6 月30日進入後備司令部九○四旅第四營兵器連擔任志願役士兵,於102 年8 月9 日(於同日轉服士官初任下士)至103 年4 月30日擔任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戰車第一營(下稱五六四旅戰一營)營部及營部連食勤組副組長,負責督導食勤組內人員實施炊伙作業、伙房整理、環境維護及伙房炊具、器材之管理及檢查,且依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19節第2 款規定,食勤士官兵主要任務為食物品質鑑定及臨時菜單建議,必要時可指導採購。另於102 年8 月至10月間,由戰一營營部連連長陳星佑指派其與蕭惠允、楊中正共同擔任伙委與採買職務,依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19節第2 款規定,負責菜單設計、採購等業務。是顏睿諺係依據志願士兵服役等法令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並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8 月8 日後宏字第0000000000號令頒「膳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前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現改制為陸軍後勤指揮部)98年9 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000000000號、101 年8 月7 日國聯授支字第0000000000號令頒「糧秣補給作業手冊」、「各級單位副食費帳務處理作業規定」,於辦理戰一營副食採購作業時,具有負責菜單建議、指導採購、開立菜單、烹調、採購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五、顏睿諺於102 年8 月間甫接任食勤組副組長一職,而其實際上擔任組長(因證人均證稱顏睿諺實際上是組長,固以下若稱組長,亦指顏睿諺)對於副食採購業務尚不熟稔,因友人介紹認識𡍼志昌,是時顏睿諺所屬五六四旅戰一營於102 年

8 月19日起至11月15日止(提前於102 年10月15日移防回阿蓮)至臺南市白河區南部測考中心下基地,該期間要向中庄副供站網路投單採買副食品,而𡍼志昌為中庄副供站配屬副食品廠商之代理商。𡍼志昌為求銷售業績賺取佣金,即於10

2 年8 月19日與顏睿諺電話聯絡相約翌日在中庄副供站外見面,並於102 年8 月20日指導顏睿諺如何採購,而基於非公務員關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提及若能多採購伊所代理之副食品,將給予顏睿諺好處,顏睿諺應允之,雙方達成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顏睿諺於當日晚上即主導採購,並撥電話向𡍼志昌邀功稱「今天投一些你的,你有看到嗎?」,自斯日起,顏睿諺即自行或建議所屬採買伙委即不知情之蕭惠允、楊中正、楊啟皓盡量下單採買中庄副供站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以衝高𡍼志昌之營業額而向𡍼志昌索賄。於102 年9 月18日,𡍼志昌邀約顏睿諺、陳炳堯一同於高雄市○○路某快炒店慶生,席間顏睿諺基於前揭期約內容,向𡍼志昌開口索賄1 萬元,𡍼志昌認在顏睿諺主導五六四旅戰一營採購情形下,其銷售業績確實變好,遂當場「交付」1 萬元予顏睿諺「收受」之。而後顏睿諺仍於其職務範圍內盡量多採購𡍼志昌代理之品項,𡍼志昌接續於102 年9 月18日至同年10月15日間某2 日,在𡍼志昌位於雲林縣○○鄉○○路○○○ 號倉庫,「交付」顏睿諺5000元賄款共2 次,顏睿諺接續「收受」之。

六、顏睿諺於102 年9 月18日𡍼志昌生日當天認識將源、華成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炳堯。而𡍼志昌向顏睿諺、陳炳堯表示「你(顏睿諺)來到高雄(指岡山副供站)買陳董(陳炳堯)的東西,陳董應該會對你不錯」。於102 年10月11日,陳炳堯約顏睿諺至高○○○區○○路「阿國鵝肉店」聚餐。於聚餐前一日,顏睿諺與𡍼志昌於電話中聯繫,確認若多採購陳炳堯公司副食品,是否有好處,𡍼志昌告知「堯董那邊他另外算」,顏睿諺即表示「那我就要這邊(𡍼志昌)一點,那邊(陳炳堯)一點」等語。顏睿諺於翌日即102 年10月11日與陳炳堯聚餐時,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主動提及若多採購陳炳堯之副食品是否可給賄款等語,陳炳堯應允之,雙方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於五六四旅戰車第一營營部及營部連於102 年10月15日移防回阿蓮營區後,顏睿諺即主導採購,而請不知情之伙委配合投單購買將源、華成公司之副食品,陳炳堯因而業績變好,即於同年10月15至12月底間某2 日,在前開「阿國鵝肉店」,「交付」顏睿諺6000元賄款共2 次,顏睿諺接續「收受」之。

七、「國軍副食實物補助費支給要點」第一、二點分別規定,國軍官、士、兵(簡稱官兵)之副食實物補助費,其支給依本要點辦理及官兵副食實物補助費,由國防部財務中心隨薪發放至國軍各級單位帳戶,統一運用於補助對象之伙食。「國軍官兵止伙作業規定」第5 點(注意事項)第13款規定,單位每月辦伙之伙食費結餘,統一運用於單位官兵伙食,除依本規定辦理止伙外,不發給個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98年9 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000000000號令頒「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2 版)」第三章(補給作業)03002 、03003 點復規定,主副食費係按國軍官兵每人每月給與定量逐月申領。則一經給與,所有權即為受給與官兵所取得,屬官兵共有之財物。是伙食團主副食費所採購之食品,為伙食團官兵公有之財物。

顏睿諺於102 年9 月底以伙食經費充裕而指導伙委多投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未料五六四旅戰一營於102 年10月15日提早離開白河南部測考中心而移防回阿蓮營區,因而於冰箱中剩餘大量食材。顏睿諺為食勤組副組長、伙房班長,負責督導、管理伙房,並負責上鎖,白天保管連長陳星佑交付之倉庫鑰匙,對於庫存冷凍食材有公務上之持有關係。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見剩餘食材過多,心起貪念欲變賣予𡍼志昌牟利,於102 年10月10日,在臺南市白河區南部測考中心內,取走其所監管持有戰一營伙食團官兵公同共有之今元豬排10箱、排骨酥4 箱、排骨丁5 箱後,以私人轎車將前開贓物載往𡍼志昌前開位於雲林縣古坑鄉倉庫,違反軍中規定而擅自處分剩餘食材,將上開食材作為己用交付予𡍼志昌而處分,為實行所有權內容之侵占行為。𡍼志昌見載運前來之冷凍食材已經變軟,無意有償交換,但仍基於明知為贓物之故意收受之。其見顏睿諺遠道而來,且食材確實為其代理販售,因而補貼顏睿諺2000元油錢(並非變賣食材之對價)。

八、溫捷宇(96年8 月22日入伍擔任志願役士兵,期別96-4 ),96年9 月29日進入嘉義大林精忠營區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第三營(下稱特三營)第三連擔任二兵,於97年2 月1 日進入特三營營部連擔任進擊砲兵(同日晉升一兵),於97年9月16日擔任特三營營部連食勤兵(同日晉升上兵)迄今,依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19節第2 款規定,食勤士官兵主要任務為食物品質鑑定及臨時菜單建議,必要時可指導採購;另自97年間由時任特三連少校連長蕭書仲指派其擔任伙食採買職務迄103 年3 月止,負責伙食採買等業務。余長佑於101 年11月25日進入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第五營(下稱特五營)擔任上士無線電通訊組長,於102 年3 月迄103 年1 月由本營營部連連長指派擔任伙委,負責開立菜單、伙食投單等採購事宜。且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19節第2 款亦規定,如溫捷宇、余長佑負責採購伙委(採買),主要任務為採購及物品搬運看管。是溫捷宇、余長佑係依據志願士兵服役等法令、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並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8 月8 日後宏字第0000000000號令頒「膳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前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現改制為陸軍後勤指揮部)98年9 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000000000號、101 年8 月7 日國聯授支字第0000000000號令頒「糧秣補給作業手冊」,於辦理特三營、特五營副食採購作業時,具有負責開立菜單、採購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九、溫捷宇於102 年11月初接獲中士賴品妤(特三營登帳伙委)指示,告知特三營營長陳冠宇指示,由特三營主辦102 年11月25日特三營及特五營之歡送晚會,要求溫捷宇統計用餐人數、桌數。嗣溫捷宇估計50桌,另以結餘經費預估,每桌可5000元,餐費至少25萬元。當時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外燴時間已經來不及,溫捷宇便尋求𡍼志昌協助,𡍼志昌認為張志鵬可以辦理外燴,便介紹溫捷宇與張志鵬認識。張志鵬為國軍副食供應商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欣忠奇」)之代理商,而於國軍副供站之投單系統可以採購「欣忠奇」之年菜套餐(欣忠奇鴻運如意御宴10道、鮑魚極品佛跳牆),張志鵬便將該年菜菜單交付溫捷宇,並告知溫捷宇「在副供站投單,廠商可以進去營區幫忙擺盤烹調」。嗣溫捷宇將「欣忠奇」年菜菜單交付賴品妤轉交營長陳冠宇,並將張志鵬為副供站廠商、只要投單採購套餐、願意入營烹煮等事如實相告,陳冠宇即決定以此方式辦理102 年11月25日之晚會。未料,陳冠宇不滿意欣忠奇鴻運如意御宴10道、鮑魚極品佛跳牆年菜菜單之內容,想要換菜色,溫捷宇礙於上級要求便向張志鵬再索取三張菜單供陳冠宇做選擇,陳冠宇從中選擇某外燴師傅之組合套餐替換「欣忠奇」年菜套餐。溫捷宇將長官要求告知𡍼志昌、張志鵬。𡍼志昌明知副供站之投單系統無法採購「外燴師傅套餐」,仍建議溫捷宇、張志鵬將「外燴師傅套餐」每套金額、搭棚、擺盤、烹調等人力費用合計,而投單採購「欣忠奇鴻運如意御宴」、「欣忠奇鮑魚極品佛跳牆」,以可線上投單之菜單價格計算無法投單之套餐及人力費用,溫捷宇、張志鵬認此辦法可行,溫捷宇即將上開計價方式告知特五營採買伙委余長祐,余長祐亦逐層上報在副供站投單就會有廠商幫忙擺盤烹調之事(惟長官均不知投單採購之內容與實際烹調之菜色不同)。是溫捷宇、余長祐、𡍼志昌、張志鵬共同基於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公務員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意,明知採購「欣忠奇鴻運如意御宴」、「欣忠奇鮑魚極品佛跳牆」為不實之事項,仍於網路投單採購大林副供站廠商副食品時,登載採買上開不實套餐內容,並列印屬於溫捷宇、余長祐職務上所掌之採買提貨單(公文書)後向大林副供站行使之,因特三營長官已先向大林副供站表示採買之套餐廠商會逕送軍營幫忙烹調,因而廠商毋庸再至副供站備貨,亦無須品檢、抽驗。溫捷宇於102 年11月25日至同年12月19日止,余長祐於102 年11月26日迄同年11月29日止,接續投單採買「欣忠奇鴻運如意御宴」、「欣忠奇鮑魚極品佛跳牆」,以此方式支付晚會外燴費用,溫捷宇、余長祐各投單購買前開二項產品24萬8092元及12萬7426元,合計37萬5518元,致不知情之特三營及特五營主計單位將前開款項核撥給大林副供站,大林副供站再轉付給廠商「欣忠奇」公司,足以生損害於提貨單、銷貨報表等帳冊管理之正確性。

十、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同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管轄權及證據能力

壹、管轄權之說明:

一、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土地管轄)、第

6 條第1 項(合併管轄)、第7 條第1 、2 、3 款(相牽連案件)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7 條各款規定之相牽連案件,不以直接相牽連為限。縱數案件彼此間並無直接相牽連關係,然如分別與他案件有相牽連關係,而分離審判,又可能發生重複調查或判決扞格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認各該案件均係相牽連案件,而得合併由一法院審判,始能達成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9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陳冠宇、余長祐住所地在臺南市,位於本院轄區,依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土地管轄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被告𡍼志昌、溫捷宇、張志鵬、賴品妤經起訴與被告陳冠宇、余長祐共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第2 款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依第6 條第1 項合併管轄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而被告陳佑承收受賄絡與被告𡍼志昌交付賄賂,屬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之對向犯關係,為相牽連案件,本院就被告𡍼志昌已合法管轄,對被告陳佑承依合併管轄之規定及上述實務見解,亦認有管轄權。至被告顏睿諺經起訴於臺南市白河區南部測考中心內竊取公有財物(本院認係侵占公有財物,詳下述),犯罪地在本院轄區,本院就其所犯數罪即均有管轄權。而被告陳炳堯交付賄賂與被告顏睿諺收受賄賂,屬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之對向犯關係,為相牽連案件,本院就被告顏睿諺已合法管轄,對被告陳炳堯依合併管轄之規定及上述實務見解,亦有管轄權。

貳、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於警詢之陳述: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顏睿諺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傳聞例外事由存在,被告顏睿諺及其辯護人復否認上開陳述之證據能力,又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到庭具結證述,難認證人警詢之陳述就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有其不可或缺之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於警詢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 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然事實上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屬法律規定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非為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但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2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而被告顏睿諺及其辯護人未主張並釋明𡍼志昌、陳炳堯之證言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本院亦無庸在判決中為無益之說明。又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已於審判中到場交互詰問,給予被告顏睿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本院審理時復將渠等偵查中證言向被告顏睿諺及辯護人提示且告以要旨,而為辯論,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準此,被告顏睿諺及辯護人主張證人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言無證據能力,尚不足採。

三、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所監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而依該監聽錄音譯成文字,其所作成之譯文,乃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倘當事人對於該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使之忠實再現以確保內容之真實、同一。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之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得採為判斷之依據。本件通訊監察譯文,係檢察官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執行對被告𡍼志昌之監聽(通訊監察書見本院卷1 第62至91頁),再依據監聽錄音內容,譯成文字。是辯護人主張係傳聞證據,尚屬無據。本院曉諭就卷內何部分監聽譯文需檢驗機械性能與操作紀錄之同一性或翻譯者聽寫與理解能力之真實性,被告顏睿諺及辯護人主張卷內四則監聽譯文需要勘驗(本院卷2 第1頁),本院已就當事人有爭議之監聽譯文勘驗,被告顏睿諺及辯護人對勘驗結果,復表示「均無意見」(本院卷2 第8至14頁)。而其餘未經勘驗之監聽譯文,本院既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亦得採為判斷之依據。至經勘驗之通訊監察譯文,與警偵卷內譯文因勘驗結果不詳盡之處,自應以本院勘驗結果為準,以為周詳。

四、本件以下所引用其餘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顏睿諺、陳佑承、𡍼志昌、陳炳堯、溫捷宇、余長祐、張志鵬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

壹、【事實三部分】即被告𡍼志昌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被告陳佑承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一、被告𡍼志昌、陳佑承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均坦白承認,且與彼此作為對向犯之偵查中證言勾稽互符。被告𡍼志昌接續交付賄賂合計2 萬元給陳佑承,冀求被告陳佑承多投伊所代理之品項,被告陳佑承收受賄賂,確實於其職務範圍內建議採買伙委多投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此與證人即伙委李小華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於102 年10至12月擔任二三四旅砲兵營伙委,陳佑承是伙房班長。連上有派三名弟兄協助我,我指派張祐承負責投單,我要求他向陳佑承及溫憶萍請教如何採買,他們會告知張祐承向哪些廠商採購,大部分會聽陳佑承的建議,因為我剛接伙委沒有經驗,沒有實際參與投單,會依陳佑承說比較習慣的廠商投單等語(調查偵訊筆錄㈡卷第102 至103 頁、第104 至105 頁),及證人即食勤副組長溫憶萍警詢及偵查中證稱:陳佑承是我擔任副組長時的食勤組長,我103 年1 至4 月份擔任伙委,因為陳佑承在營區較久,我會向他詢問建議向哪個廠商投單,如檢察官所提示10

3 年1 、2 月伙食帳冊,打勾的部分都是陳佑承建議投單的牌子和品項等語大致相符(調查偵訊筆錄㈡卷第106 至107頁、第108 至109 頁)。且有糧抹補給作業手冊(證據清單㈡卷第2 至134 頁反面)、膳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證據清單㈡卷第153 至163 頁)、陳佑承兵籍資料(證據清單㈠卷第186 至191 頁)、二三四旅砲兵營營部連陳佑承中士接任業務一覽表(證據清單㈠卷第193 頁)、二三四旅砲兵營提貨副食供應站清單(證據清單㈠卷第196 頁)、二三四旅砲兵營伙委編組表(證據清單㈠卷第197 頁)、通訊監察書(本院卷1 第62至91頁)、被告𡍼志昌、陳佑承通聯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卷第63、80至84、95至97頁)、台中竹子坑營區102 年10月份至103 年2 月份伙食帳冊、伙食人員編組表、採買提貨單(調查偵訊筆錄㈡卷第111 至225 頁)、被告陳佑承於102 年12月份提貨單中勾選因收受賄賂之對價關係而衝高採購𡍼志昌代理之品項在卷可參(調查偵訊筆錄㈡卷第46至54頁)。

二、起訴書應予更正之處:

㈠、102 年10月至103 年4 月間,被告陳佑承所影響、建議投單之伙委,有向坪林、中庄、虎尾副供站投單,起訴書漏載虎尾副供站,應予補充。

㈡、起訴書記載被告陳佑承「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三階段犯行,而被告𡍼志昌「期約」、「交付」賄賂等情。

惟被告陳佑承警詢時供稱:因為我幫𡍼志昌衝業績,所以我開口向他借錢或要錢,他都依照我的需求給我錢。我們沒有約定按訂購金額比例支付回扣。103 年3 月在斗六火車站附近拿1 萬元給我,是事後才給我,我依照他指示買富禾或台灣新榮的珍珠丸,也是因為他給我錢,依他指示買富禾,我認為他應該要給我的,當時我家裡有急需等語(調查偵訊筆錄㈡卷第7 頁反面至第8 頁反面、第20頁)。而𡍼志昌亦稱雙方並沒有約定佣金、回扣如何計算等語。則以階段犯行而言,雙方並無「期約」賄賂之階段,應為陳佑承「要求」後,𡍼志昌認為確實業績提升,直接願意「交付」賄賂,而陳佑承「收受」之。雙方直接跳過「期約」之階段。是起訴書認雙方有「期約」賄賂之犯行,應屬有誤。

三、貪污治罪條例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其義務責任者而言。反之,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者,應屬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款所謂之「違背職務之行為」。因此,若公務員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者,則受賄人應成立同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反之,若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所不應為,或應為而不為,或以不正當方式為之,而違背其職責者,則應成立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兩者之要件迥不相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第1817號、94年度台上第244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佑承係食勤組長,其職務範圍內本可指導採購,又要採購何廠商之副食品,採購人員本有裁量權,是本件依前揭判決意旨,被告陳佑承所為應屬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被告𡍼志昌所為,係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堪認被告二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事實三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貳、【事實五、六部分】即被告顏睿諺涉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被告𡍼志昌、陳炳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一、上開事實,被告顏睿諺固坦承:我是食勤組副組長,所屬部隊五六四旅戰一營於102 年8 月至10月間至白河南部測考中心下基地。因友人陳鵬宇介紹認識𡍼志昌,𡍼志昌向我表示希望在中庄副供站多投他所代理廠商的單。離開白河要回到阿蓮營區時,𡍼志昌有牽線我認識陳炳堯,我知道陳炳堯是國軍副食品廠商,有在岡山副供站提供副食品,他也有要求我多投他產品的單,陳炳堯承諾依約向他採買指定的副食品,他會給我金錢上好處。有於102 年9 月18日𡍼志昌生日時與𡍼志昌、陳炳堯在高雄市○○路上某餐廳吃飯。在回南部前,也有與𡍼志昌、陳炳堯在高雄市鳳山區阿國鵝肉店吃飯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賄賂犯行,辯稱:我口頭上都有答應他們,但實際上沒有依照他們要求多投他們的單,也沒有接受他們任何金錢。實際上要投哪家廠商的單,是採買伙委決定,採買伙委會參考大家的口味來投單,雖然我可以建議他們,但也是考量大家喜歡的口味來輪流採買。我沒有收廠商回扣,只有跟他們吃飯聚餐等語。

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要求、期約)賄賂罪。其要件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第1 號判例意旨);係以公務員職權有關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與該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間,具有對價之聯結關係存在,為其規範重點。易言之,係以此類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作為賄賂、不正利益之對價,形同買賣,違背公務員之廉潔義務,而予非難。是此對價與職務關係之聯結是否存在,其判斷時點,當以公務員之一方,踐履對方所冀求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時間為基準,故對方給付賄賂、不正利益之時機,無論係在公務員被賦予職權之事前、事中或事後,方式為前金或後謝,皆不影響上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第577 號判決意旨);該款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7218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判決意旨);至其【證據法則】,對向犯因具有相互對立之兩方,通常刑度差異相當大(例如收受賄賂與交付賄賂罪),且立法者通常又設有自首或自白得減免其刑之寬典,偵查機關乃利用此擁有依法談判的籌碼,經常出現捨小抓大,利用犯行較輕微一方之指證,以破獲另一方之偵查手段。也因有此誘因,故對向犯之一方所為不利於被告(對向犯之他方)之陳述,在本質上即已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真實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之同一法理,自仍應認有補強證據以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之必要性。此之所謂補強證據,就其質而言,係指如何之證據,得為補強證據,亦即補強證據之適格問題;若從其數量言,則指補強證據補充性之問題,亦稱充分性,即如何依補強證據,使供述證據之證明力臻於完整正確之謂。前者應從一般之證據能力求其解決,為法律所規範;後者乃證據評價之問題,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至於該等證據應為如何之評價,實務向採「綜合判斷」說,不得割裂評價;亦即,祇要補強證據資料非與認定犯罪事實毫無關連或竟相衲鑿而不得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者外,即使就單一之證據為觀察,均尚不足以形成正確心證,但如該等證據與對向犯所為之供述證據,具有互補性與關連性,自應就全部之證據資料,相互印證,為綜合之觀察判斷,茍在經驗法則上得以佐證其所陳述之犯罪事實為真實者,即屬充足,並不以構成要件事實之全部獲得補強為必要(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

183 號判決意旨)。綜此,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其構成要件為:①被告為公務員;②行賄者冀求被告為一定職務作為,因而交付金錢,被告收受之,且金錢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而【證據法則】要求除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證述,是否有足以證明證人陳述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別一證據存在?以下逐一析論之。

三、被告顏睿諺99年6 月30日進入後備司令部九○四旅第四營兵器連擔任志願役士兵,於102 年8 月9 日(於同日轉服士官初任下士)至103 年4 月30日擔任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戰一營營部及營部連食勤組副組長,負責督導食勤組內人員實施炊伙作業、伙房整理、環境維護及伙房炊具、器材之管理及檢查,且依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19節第2 款規定,食勤士官兵主要任務為食物品質鑑定及臨時菜單建議,必要時可指導採購;另於102 年8 月至10月間,由戰一營營部連連長陳星佑指派其與蕭惠允、楊中正共同擔任伙委與採買職務,依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19節第2 款規定,負責菜單設計、採購等業務。是被告顏睿諺係依據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並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8 月8 日後宏字第0000000000號令頒「膳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前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現改制為陸軍後勤指揮部)98年9 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000000000號、101 年8 月7 日國聯授支字第0000000000號令頒「糧秣補給作業手冊」,於辦理戰一營副食採購作業時,具有負責菜單建議、指導採購、開立菜單、烹調、採購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就被告顏睿諺為公務員及其法定職務權限,被告顏睿諺及辯護人並不爭執,復有被告顏睿諺兵籍表(證據清單㈠卷第162 至164 頁)、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103 年6 月19日陸八激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令3 紙(證據清單㈠卷第165 至173 頁)、糧抹補給作業手冊(證據清單㈡卷第2 至134 頁反面)、膳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證據清單㈡卷第153 至163 頁)、戰一營營部連連長陳星佑出具之報告書在卷可稽(證據清單㈠卷第179 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四、𡍼志昌、陳炳堯有無冀求被告顏睿諺為一定職務作為,因而交付金錢,被告收受之金錢是否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就此:

㈠、證人𡍼志昌於偵查中證稱:我約顏睿諺在102 年8 月20日要拿品項單給他,是希望顏睿諺盡量採購我代理的商品。我問顏睿諺「採買會聽你吧?」,因為不是顏睿諺下單,所以我要確定他能否影響採買怎麼下單。102 年我生日時,將源的陳炳堯請我吃飯,我有找顏睿諺一起去,中間我跟顏睿諺出來抽煙時,顏睿諺開口跟我借錢,因為顏睿諺在中庄副供站時,多多少少有買我代理的一些東西,所以我有拿幾千元給他,印象中沒有超過1 萬元,到現在還沒有還。我沒有向軍方採買人員或伙食委員提供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之回扣,我給顏睿諺錢不是因為他跟我買東西才給他回扣,其實是他要我幫他,要跟我借。顏睿諺在中庄副供站跟我購買,我代理將源公司,因為將源公司付款很正常,是與我合作較有信用的廠商,所以我當然會介紹生意給將源,希望顏睿諺回高雄後繼續購買將源公司的食品。除了帶顏睿諺去找陳炳堯,在

102 年10月4 日找顏睿諺去高雄市○○路阿榮熱炒吃東西,主要是介紹岡山站「小蔡」給顏睿諺認識,將源和「小蔡」的東西,在中庄副供站有一些食物都是我代理,因為顏睿諺要回岡山,所以我也介紹「小蔡」給他認識,希望他可以繼續訂「小蔡」的東西。我有招待顏睿諺於102 年10月9 日至斗六市某小吃店吃鵝肉,結束後因為他有喝酒,我帶他去斗六市萊茵汽車旅館過夜等語(調查偵訊㈠卷第251 至254 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果國軍弟兄多投我代理食品廠商的單,營業額提高,我取得的利潤就比較高,所以我會去向有採買權限的軍人打好關係。我在102 年8 月間認識顏睿諺,在他們下基地到白河中庄時認識,以前一個伙房兵介紹認識。我跟顏睿諺在見面前通過電話,大概就知道他不是採買人員而是組長或副組長。所以102 年8 月19日監聽譯文中我叫他「組長」,他不是單純執行命令的伙房兵,而應該是有決定採買權限的人,所以我才會說要拿品項單給他。隔天8 月20日約在副供站外見面,我有將我代送廠商的品項單給他,我有指導他我們這裡副供站的作業程序,且表達希望他能多採買、多關照我代理的副食品。我沒有明說投我的單會給他好處,這部分其實大家都有一個默契在,我沒有講明多少利潤給他。102 年9 月18日我生日那天,我有與顏睿諺、陳炳堯在高雄鳳山某間快炒店吃飯慶生,席間我與顏睿諺到店外抽菸,他好像有講到他需要錢,就開口跟我借錢,他沒有說需要多少錢,我當場拿約1 萬元給他,因為他陸陸續續有多投我代理廠商的單,也有關照我,所以就想幫忙他、交付錢給他。到年底前差不多還有2 次拿了各5000元左右給顏睿諺,正確時間我不記得,地點是在我雲林的倉庫,他是什麼事情來找我我也忘了,也不是真的有名目跟我要錢,我想說他來這邊找我,自己又要開車回去,我就拿錢補貼他油資,我是主動拿給他,不像第一次拿1 萬元是他開口說有困難。我是基於他確實有多關照我代理的產品,我的利潤也因而提高才把錢給他,前後金額大概2 萬元左右。給這些錢我沒有依照營業額去算,就隨便拿一些錢給他等語(本院卷2第114 頁反面至第119 頁、第123 頁反面至124 頁、第126頁反面、第129 至130 頁)。

㈡、證人陳炳堯於偵查中證稱:經由𡍼志昌介紹認識顏睿諺,我只知道他是軍人、在廚房,𡍼志昌說顏睿諺要回到岡山,有需要幫忙。顏睿諺有提到他有買我們公司的東西,可否給他一些佣金,我有答應。因為他的單位都有投單,他提到6 、7000元,我利用放假的時候問他投了多少,我覺得可以,就給他錢。我不知道他是否負責投單,但就是知道他的單位投了多少錢。給錢的時間我忘記,記得是在102 年冬天,地點都在是鳳山建國路阿國鵝肉店。是顏睿諺主動開口跟我要錢,我又不好意思拒絕等語(調查偵訊筆錄㈠卷第71至7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102 年9 月18日𡍼志昌生日,經由𡍼志昌介紹認識顏睿諺,𡍼志昌提到顏睿諺他們部隊要移防回岡山,說之前顏睿諺在中部的時候有買他代送的東西,之後要移到岡山這邊買東西,所以𡍼志昌介紹給我認識。後來我確定我有給顏睿諺二次的錢,時間大概是在102 年冬天,幾月份我忘記了,之前偵查中說6000、7000元,我忘記是不是顏睿諺主動提這個數字,這個金額怎麼形成我也忘了,但我以他多投的單子來說,我覺得給他6000、7000元應該可以,金額的高低是一種感覺,不是按照比例給回扣。我給顏睿諺錢的地點二次都在高雄阿國鵝肉店。𡍼志昌介紹之後都是我們兩個單獨約,𡍼志昌不在場,有約出來就是有給錢,所以我有印象,地點都在阿國鵝肉店。𡍼志昌沒有跟我提點過他也有給顏睿諺錢,因為這是種感覺,買我的東西拿個生活費給人家,是跟𡍼志昌一起吃飯時產生這種感覺,做這個行業這麼久了,大家一起吃飯總會聊一聊,多投我們的東西,大家互相關照一下,講到會想要拿錢給顏睿諺應該也是跟𡍼志昌一起吃飯時聊到一點點這種東西。𡍼志昌有說「你來到高雄買陳董的東西,陳董應該會對你不錯」,我聽到這樣的話就知道應該要有所表示。後來在阿國鵝肉店是我主動拿錢給顏睿諺,我有感謝他多投我們家產品的單,吃飯過程中就拿點錢給他,他收下來也沒多說什麼。偵查中我說「二次都是顏睿諺主動開口跟我要錢,我不好意思拒絕」其實是當時做筆錄很緊張,以我今日證述為準。我覺得可以交錢給顏睿諺是因為我知道他的身分可以決定採買要不要多投我們家的單。顏睿諺是有先多投單,我才有交錢給他,我在岡山副供站的生意不好,等他南下後,生意覺得有變比較好,數量比較多,所以才想說給他錢,是因為𡍼志昌介紹我才有這種動作,他沒介紹我就不會這樣等語(本院卷2 第132 至137 頁、第138 頁反面、第139 頁反面至140 頁反面)。

㈢、以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補強證據(詳見附表一):⒈附表一編號1譯文佐以五六四旅戰一營基地期程管制表(證據清單㈠卷第180 頁)可知:

102 年8 月19日是五六四旅戰一營至臺南市白河區南部測考中心下基地第一天。被告顏睿諺抵達後,即撥打電話告知𡍼志昌「今天才到,明天會去副供站」,而𡍼志昌稱呼顏睿諺為「組長」,顯見該日之前,雙方已經由顏睿諺士官訓同學陳鵬宇介紹認識。𡍼志昌問及「採買會聽你吧?」,顏睿諺回答「會。細節你告訴我」,𡍼志昌更稱「有一個賣豬肉的要幫你備貨會開條件,你不要答應……明天見面談」。顯見𡍼志昌向顏睿諺確認其組長一職實質上之職務影響力確可主導採買伙委投單,便急著約顏睿諺盡快見面,避免軍方伙食大餅遭搶,告知顏睿諺不要答應賣豬肉的條件,與他相約隔天見面談。

⒉附表一編號2、3譯文以觀:

𡍼志昌、顏睿諺見面談妥後,當日顏睿諺即主導投單,於晚上即電聯𡍼志昌邀功,稱「顏:今天投一些你的,你有看到嗎?」、「𡍼:有…你投那一本的東西全都是我的。」,顯然顏睿諺急欲展現其確實可以主導採購之影響力,而使𡍼志昌代理銷售之業績變佳。

⒊其後附表一編號4、5、7、、、、、譯文,均

可顯見顏睿諺主動詢問要投單哪些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詢問是否是其代理之品項、廠商名稱。甚至𡍼志昌也會碎念「你們星期四休假,投單很少(編號7)」、「你們星期五有沒有投單?你問看看喔,因為我都沒有拿到單子(編號8)」。而經費充裕時,顏睿諺亦言「10月多很多錢出來,我多用一點(編號)」。雙方本無深厚交情,苟無交付賄賂之情,顏睿諺為何如此厚待𡍼志昌所代理之副食品,甚而主動打電話向𡍼志昌確認,不論是避免下錯單而詢問廠商名稱,或是抱著邀功性質而致電,甚至主動說會多投一點。

⒋附表一編號8譯文,內容涉及採買伙委將原先味王調理包改

投生泉調理包(𡍼志昌代理),因改到「阿伯」味王的單,「阿伯」很生氣的找營長抱怨,而採買伙委稱「是組長顏睿諺說要改的」。顯見顏睿諺確實盡其力採購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固然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譯文中也提到改單後整袋的量可以比較便宜,且改單一事也有向營長報備等語。惟投單、改單本來就是顏睿諺職務上行為,並無不妥,重點並非有無報備,而在於已投單後突然改單之行為,若非顏睿諺收受𡍼志昌金錢賄賂,顏睿諺豈會沒事找事做而承擔罵名。誠如譯文中𡍼志昌稱「豬肉嫂說我不曉得跟你們裡面誰很好,應該是不曉得是你啦!跟你們裡面的一個人很好,所以我鼓吹要改掉換成我的這樣。」。又𡍼志昌畢竟從事代理銷售業務多年,知道抽單、改單之行為可能得罪他人(即「阿伯」),可能讓顏睿諺曝光,甚至在電話中開始教顏睿諺怎麼應付回答改單一事,如「第一、因為你們有到山上、野外,這樣吃比較方便,這是垃圾問題。第二、經費問題。所以說你才改成投生泉的單。及你之前已經跟營長報備過。」,若因經費可以便宜3000多元而改單是司空見慣之事,顯然顏睿諺、𡍼志昌不會大費周章提及應答方式,當是避免渠二人關係甚好,或避免他人眼紅而臆測金錢賄賂之事繪聲繪影。

⒌附表一編號至譯文,即𡍼志昌生日當天,顏睿諺、𡍼志

昌、陳炳堯有於高雄市○○路上某餐廳吃飯之佐證。到場之其他人,如彙饌公司洪經理、將源公司陳炳堯等人都是廠商,顏睿諺毫不避諱與廠商飲宴,已然玷汙公務員廉潔形象。再者,若顏睿諺表面虛應故事說會多投單,實際上並未特別關照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𡍼志昌視每月代理銷售額當然會知道顏睿諺是否有多盡點力,苟無達成預期銷售佳績,𡍼志昌豈會藉此場合介紹顏睿諺與陳炳堯認識!類似情形如編號至譯文、編號至、,𡍼志昌亦找顏睿諺與廠商吃飯。編號、更似幫顏睿諺訂好汽車旅館住宿。由編號譯文更可看出𡍼志昌介紹顏睿諺認識陳炳堯後,陳炳堯在五六四旅戰一營回南部阿蓮營區前,也開始約顏睿諺吃飯。衡情,與廠商營業額有關的就是採買銷售業績,而軍中負責此事的就是食勤組及所屬採買伙委,廠商若要打點關係,彼此要介紹的受賄者,必然是「使命必達之人」,若顏睿諺屬「虛應故事之人」,以𡍼志昌早期部隊出身,熟稔軍隊事務,現經營商場之人,豈非智愚之人而帶著顏睿諺白吃白喝。又若顏睿諺空口說白話,沒有主導多投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如編號、至,為何𡍼志昌尚要介紹顏睿諺認識「小蔡」、「張董」、陳炳堯等人,𡍼志昌等人花錢飲宴,如建立網絡般介紹到其他副供站廠商,渠等所為就是在收買顏睿諺,顯見被告所辯,純屬卸責之詞。又如附表一編號譯文,因五六四旅戰一營提前回阿蓮營區,顏睿諺告知𡍼志昌以後副食品會在岡山副供站買,𡍼志昌即表示「你跟將源老闆講一下……我會帶你去找堯董」,在在顯見顏睿諺已被𡍼志昌金錢買通,而多投單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

⒍附表一編號譯文,「𡍼:剛堯董打來,說有約你明天吃飯

。顏:有,要吃鵝肉,堯董那邊是他那邊另外算的。𡍼:對,你不要說我有給你。顏:那我就要這邊一點,那邊一點。𡍼:對。顏:所以他那邊會另外給我?𡍼:對。顏:原來他那邊還會給我。𡍼:對,你不要跟他說我有介紹小蔡及張董讓你認識。」,【已可佐證顏睿諺確有收受𡍼志昌交付之賄賂】,並知悉若於岡山副供站多投陳炳堯將源、華成的單,陳炳堯也會給伊賄款,因而陳炳堯急忙於軍隊回阿蓮前先約顏睿諺於阿國鵝肉店見面,𡍼志昌前有介紹岡山「小蔡」(也是廠商)給顏睿諺認識,所以叫顏睿諺勿將此事告知陳炳堯。

⒎附表一編號譯文,更可見顏睿諺確有實際採買決定權,所

以才夾在二個廠商間為難。而𡍼志昌說「300 多也沒多少啊,搶成這樣!(應該是用餐人數300 多人的意思)」,顏睿諺也提及陳炳堯叫伊以「華成」(陳炳堯的單)的衝業績,但因𡍼志昌說堯董比較不會插手,仍建議顏睿諺盡量投「小蔡」的單等情。衡情,顏睿諺若未自陳炳堯處收受賄賂,違背誠實、清廉義務,又豈會在廠商間為難,凡事公事公辦即可,若純以比價、食材新鮮度、口味、保存期限等因素選購,何以會左右為難,必然其身為公務員之誠實清廉性已被買收(甚至可能被多方買收),已破壞公務純潔性。

㈣、由上述監聽譯文解析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之證詞,實有避重就輕之處:

⒈𡍼志昌於認識顏睿諺之初,已先確認顏睿諺是足以影響採買

之人,此部分偵審證言與監聽譯文一致,也因此才與顏睿諺打好關係。102 年8 月20日當晚顏睿諺即展現其主導採購之能力,顯然同日早上見面時𡍼志昌已提出「行求」賄賂之要求,且顏睿諺亦應允而「期約」之,否則之前毫不熟識之二人,顏睿諺有何必要當天晚上立即投其所好(見附表一編號3譯文)!是本院認為𡍼志昌證稱「沒有明講投單會給好處,這是默契,隨便拿一些錢給顏睿諺」云云,實屬避重就輕之詞。

⒉至𡍼志昌偵查、審理中證稱102 年9 月18日交付給顏睿諺約

莫1 萬元之現金,是借款。偵查中證稱沒有給軍方採買、伙委回扣等語。惟雙方未書立借據、約定利率,況且連被告顏睿諺都否認與𡍼志昌有何金錢往來!若確有借款一事,顏睿諺自可坦白陳述。顯見該筆款項確屬買收顏睿諺之賄款。況𡍼志昌自稱給錢的動機是「顏睿諺確實多少採買伊代理之副食品」、「會去向有採買權限的軍人打好關係」、「基於他確實有多關照我代理的產品,我的利潤也因而提高才把錢給他」,堪認對價關係確實存在,僅𡍼志昌尚以假借借款之名義包裝行賄之事實,並非實際借款。又其同日邀約餐飲、介紹陳炳堯認識,必然顏睿諺已盡力影響採購多投單,若以銷售成果而論,1 萬元應屬後謝,但也是冀求顏睿諺繼續多多支持伊所代理之產品,同具前金之性質,但皆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⒊𡍼志昌介紹顏睿諺認識陳炳堯,而由附表一編號譯文,陳

炳堯早於五六四旅戰一營102 年10月15日回阿蓮營區之前,於同月11日即單獨約顏睿諺吃飯,兩人並無深交,方於9 月18日𡍼志昌生日時認識,為何要特別邀約吃飯。而譯文中顏睿諺直接講明「堯董那邊是另外算的」、「我就要這邊一點,那邊一點」,顯然陳炳堯為將源、華成公司實際負責人,知悉五六四旅戰一營於中庄副供站投單不少伊之產品,且透過𡍼志昌介紹而認識具有影響採購之顏睿諺,所以搶時間、約見面,避免遭他人分食軍中伙食大餅(如「小蔡」,可參編號譯文)。衡情,被告顏睿諺於編號與𡍼志昌對話後,當知可利用此職務權限向陳炳堯索取賄款,而陳炳堯約見面之動機也不單純,也是冀求顏睿諺比照中庄副供站時多投將源、華成的單。必然102 年10月11日其二人見面之際(被告顏睿諺該日請慰勞假,見證據清單㈠卷第183 至185 頁),顏睿諺主動「要求」賄賂,希望比照𡍼志昌辦理,是日顏睿諺、陳炳堯應已達成「期約」賄賂之合意。是偵查中陳炳堯證稱顏睿諺【主動提及】有買伊公司的東西,可否給佣金,與監聽譯文之內容相符。於審理時陳炳堯面臨被告顏睿諺在庭,證稱:買伊的東西拿個生活費給顏睿諺是一種感覺,多投我們的東西,大家互相關照一下等語,相較於偵查中證言,審理中證詞避重就輕。本院認為起訴書之記載即【102年10月11日,顏睿諺有主動要求陳炳堯比照𡍼志昌辦理給付佣金】,方符合事實。不論如何,陳炳堯給顏睿諺錢,確實是【因為顏睿諺的身分可以決定採買要不要多投伊的單】,且證稱顏睿諺有先多投單,伊才有交付錢給他當後謝。已符合法條要求陳炳堯冀求被告顏睿諺為一定職務作為,因而交付金錢,顏睿諺收受之,且金錢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之要件。

五、至被告顏睿諺及辯護人以被告並非第一線採買伙委辯解:

㈠、五六四旅戰一營營部連連長陳星佑出具之報告書,記載伊於

102 年8 月至10月間指派伙委及採買人員,有蕭惠允、楊中正、顏睿諺,其中以蕭惠允、楊中正為主,顏睿諺為輔(證據清單㈠卷第179 頁)。證人陳星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指派這些人共同擔任伙委及採買,而顏睿諺擔任伙房組長,一方面管理廚房伙房兵,還有相關採買、伙委這些的運作,顏睿諺算一個督導。報告書中寫「顏睿諺為輔,設計菜單及決定採買是以蕭惠允、楊中正為主」,是因為當時蕭惠允、楊中正要出基地,有些要退伍或是準備調到其他單位,我讓顏睿諺去協助幫忙這兩個人,所以寫他為輔等語(本院卷2第91至92頁反面)。

㈡、證人即採買伙委蕭惠允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擔任採買兼伙委工作,我向中庄副供站投單,我會上網參考比較廠商、品項,以決定向何廠商投單,顏睿諺也有建議我投單的廠商、品項,我剛下基地,對供應廠商也不熟,顏睿諺的建議我通常會聽從,顏睿諺也會跟我一起去連隊上投單等語(偵訊筆錄㈡卷第229 頁正反面、第231 頁正反面)。

㈢、證人即採買伙委黃啟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蕭惠允、顏睿諺一起擔任伙委,顏睿諺是組長,會一起投單,如果有休假,彼此也會輪流。投單的文件由當天負責決定的人簽名。在白河下基地的時候由我、楊中正、蕭惠允負責向中庄副供站投單。我們也會先去投幾家,試吃完,比較完,才去選擇投一家。但因為在白河,我們會有受訓,所以有時候變成我們不是全部的人都在,投單不會是全部的人一起討論。顏睿諺有說可以投碁富,也有說到雞霸王的雞肉、將源公司的豬排,這些顏睿諺有說可以多投,還有排骨酥,但廠商名字忘了。不能說決定最後要投單的人是顏睿諺,我們比較不會去嘗試其他的,在基地比較忙,所以會前面決定好後,然後說要更改,那我們就更改。他的確會給一些建議,就不用多花時間去訪查、試吃,他是說這幾家的東西還不錯吃,所以建議我們這樣投。如果不是有先吃過,在投單的時候,就會分開來投,因為這樣子在開銷上會減輕,不會說顏睿諺建議就一定會投,顏睿諺也沒有以權威的方式叫大家聽他的意見投單等語(本院卷2 第83至85頁反面、第86頁反面至87頁、第88頁反面、第89頁反面)。

㈣、衡情,被告顏睿諺擔任伙房組長(雖名為副組長),而蕭惠允、黃啟皓、楊中正均是義務役士兵,負責第一線之投單與採購,承接主官之命令而採購副食品。被告顏睿諺為食勤士官兵,「職務上之行為」本可指導採購。且其為志願役,通常較役期較短之義務役,易形成階級較強而使低階義務役官兵服從之結構性軍隊問題,更何況實際上顏睿諺確實是管理伙房之負責人,因而不論以「上命下從關係」、「志願役士官與義務役間結構性問題」,被告顏睿諺根本不需要「強迫」、「硬性指導」,蕭惠允、黃啟皓、楊中正也應該會聽從被告顏睿諺之「建議」。更何況顏睿諺並不是叫渠等做貪贓枉法之事,只是在裁量權限範圍內,盡量多投某些廠商的單。對義務役士兵而言,反倒省時省力而無需一一比較副食品之優劣。況且,本件重點不在於「只能投𡍼志昌代理廠商的單」,而是「多投𡍼志昌代理的單」,因而落實於實際投單時,被告顏睿諺只要以指導採購之立場「建議」採買伙委多投某些廠商的單,即可達𡍼志昌所冀求之目的。更何況有些採買提貨單事實上也是由被告顏睿諺實際投單,並非由採買伙委投單(如證據清單㈠卷第5 頁)。準此,即如𡍼志昌首次與顏睿諺見面前,𡍼志昌最關切之問題即「採買會聽你吧?」,而顏睿諺回答「會,細節你告訴我」,已足認其職務範圍內,確可主導採購要投哪些廠商的單。被告顏睿諺上開辯解,並不足採。

六、至辯護人為被告顏睿諺辯稱:交付賄賂時並無第三人在場見聞,本件流於單一指訴等語。惟公務員貪瀆案件中,具有對向犯之行賄、受賄者雙方均構成犯罪,較難有第三人能在場見聞,此乃當然。更何況本件最主要之證據實際上是附表一所示各則監聽譯文,自無辯護人所稱單一指訴之問題。至辯護人再辯稱:廠商業績好是否與被告影響投單行為有對價、關聯性?有無可能因為部隊回防人數變多銷售情形本來就會變好等語。惟由附表一譯文已明確知悉被告顏睿諺確實主導採購而多投單,且𡍼志昌、陳炳堯經營商場多年,豈會不清楚業績變好之原因就是因為交付賄賂所帶來之職務上影響。是上開辯詞均不可採。

七、此部分犯行復有五六四旅戰一營於102 年8 月21日起至102年10月15日在中庄副供站之採買提貨單(大宗)及該段期間投單採購將源產品之整理資料(證據清單㈠卷第198 至224頁)、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岡山副食品供應站103年7 月30日陸副岡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銷貨報表、提貨單、異動單等資料在卷可稽(證據清單㈠卷第1 至160頁)。又關於賄款金額、交付時間、次數之認定,𡍼志昌部分起訴書記載為「102 年9 月18日,在鳳山快炒店,交付1萬元;102 年9 、10月間某2 、3 日,在𡍼志昌位於雲林縣○○鄉○○路○○○ 號倉庫,交付5000元2 、3 次」,交付5000元之次數尚不明確,證人亦記憶不清,以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本院僅認定交付賄賂5000元之部分計2 次,爰更正為「102 年9 月18日,在高雄市○○路某快炒店,交付1 萬元;102 年9 月18日至同年10月15日部隊回阿蓮營區前,在上開倉庫,交付5000元2 次」。另陳炳堯部分起訴書記載為「在102 年11、12月間某2 日,在高雄鳳山阿國鵝肉店,交付

6 、7000元共2 次」,就賄款之數額不確定,且證人證稱是在年底、冬季、正確時間忘記,爰以證人供述之季節、部隊回岡山副供站投單開始、行賄之較低金額認定,更正為「在

102 年10月15日至12月底間某2 日,在高雄阿國鵝肉店,交付6000元共2 次」。

八、此部分事實,被告𡍼志昌、陳炳堯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均坦白承認。且與證人陳星佑、蕭惠允、黃啟皓證述大致相符。復有通訊監察書(本院卷1 第62至64頁)、附表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顏睿諺兵籍表(證據清單㈠卷第162 至16

4 頁)、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103 年6 月19日陸八激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令3 紙(證據清單㈠卷第165 至173 頁)、五六四旅戰一營於102 年8 月21日起至102 年10月15日在中庄副供站之採買提貨單(大宗)及該段期間投單採購將源產品之整理資料(證據清單㈠卷第

198 至224 頁)、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岡山副食品供應站103 年7 月30日陸副岡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銷貨報表、提貨單、異動單等資料在卷可參(證據清單㈠卷第1 至160 頁)。

九、起訴書應予更正之處:

㈠、𡍼志昌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顏睿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三階段犯行,而被告𡍼志昌「期約」、「交付」賄賂犯行等情。惟以監聽譯文析之,𡍼志昌叫顏睿諺不要隨便答應別人開的條件,應係𡍼志昌為主動之一方「行求」賄賂,而被告顏睿諺期約之。此部分應予更正。是起訴書認顏睿諺「要求」賄賂犯行,尚屬有誤。

㈡、陳炳堯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陳炳堯「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惟本院認定被告顏睿諺食髓知味而主動向陳炳堯索賄,「要求」陳炳堯比照𡍼志昌辦理,而係陳炳堯應允期約之。是起訴書認陳炳堯「行求」賄賂犯行,尚屬有誤。

十、同上【事實三之理由】,佐以證人黃啟皓證稱:如何採買副食品軍方內部並沒有作業準則,伙委有裁量權選擇廠商等語(本院卷2 第90頁反面),證人陳星佑證稱:伙委可以自行決定要投哪一家廠商,不會有成本問題,經費充裕,細節我也不會過問等語(本院卷2 第92頁正反面)。則被告顏睿諺就採買副食品而言,既屬其職務上可得裁量之行為,是其所為應屬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𡍼志昌部分)、要求、期約、收受賄賂(陳炳堯部分),被告𡍼志昌所為,係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被告陳炳堯所為,係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堪認被告𡍼志昌、陳炳堯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被告顏睿諺所辯不足採信。事實五、六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叁、【事實七部分】即被告顏睿諺涉犯侵占公有財物,𡍼志昌涉犯收受贓物:

一、「國軍副食實物補助費支給要點」第一、二點分別規定,國軍官、士、兵(簡稱官兵)之副食實物補助費,其支給依本要點辦理及官兵副食實物補助費,由國防部財務中心隨薪發放至國軍各級單位帳戶,統一運用於補助對象之伙食。「國軍官兵止伙作業規定」第5 點(注意事項)第13款規定,單位每月辦伙之伙食費結餘,統一運用於單位官兵伙食,除依本規定辦理止伙外,不發給個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98年9 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000000000號令頒「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2 版)」第三章(補給作業)03002 、03003 點復規定,主副食費係按國軍官兵每人每月給與定量逐月申領。有國軍副食實物補助費支給要點、國軍官兵止伙作業規定、糧秣補給作業手冊附卷可參。則一經給與,所有權即為受給與官兵所取得,屬官兵共有之財物。渠此,由伙食團主副食費所採購之食品,為伙食團官兵公有之財物。

二、此部分事實,被告顏睿諺固坦承:今元豬排等食材在我持有監督範圍。我有於102 年10月10日將屬公有財物之多餘食材運出營區載到𡍼志昌位於斗六的倉庫,因為要回南部,我們軍隊沒有冷凍車,希望他將食材幫我運到岡山,但因為食材退冰𡍼志昌不收等語。矢口否認有何侵占公有財物犯行,辯稱:我不是將食材賣給𡍼志昌,而是請他載到南部,都退冰了𡍼志昌不收,我又載回去煮給大家吃,我沒收𡍼志昌2000元等語。

三、證人𡍼志昌於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剛所提示你102 年10月7 日12時9 分18秒及12時20分47秒與顏睿諺通聯譯文,顏睿諺所屬部隊於移防回高雄市阿蓮區之前,於10月7 日告訴你將於10月10日把剩餘之今元10箱豬排、4 箱排骨酥、5箱排骨丁偷運出營區並轉賣予你,詳情為何?金額若干?)因為他們移防回岡山沒有冰箱冰存,要帶走很麻煩,且怕壞掉,所以他說送給我處理,後來他真的有載一些冷凍肉品過來,可是因已經退冰太久了,無法再轉賣,所以我都丟掉了。但顏睿諺帶來的東西沒有那麼多,我只記得帶來的都不能用等語(調查偵訊筆錄㈠卷第253 頁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2 年10月7 日監聽譯文中顏睿諺說有10箱豬排、

4 箱排骨酥、5 箱排骨丁,我回答「可以收」。當時是因為他們回駐地的時間提早,部隊裡有多的食材,通常部隊都是送人吃,不然就丟到廚餘桶,顏睿諺問我要不要收這些東西,我想說與其浪費掉才說那你就載來,我的觀感是他會把這些東西送給我。但程序上不行這樣,應該軍方自己處理掉,不能再將食材回給代理人或是廠商,也不能再賣回來給我們。而他在星期四就一個人開轎車將這些東西載到我雲林的倉庫,但因為東西都已經退冰變軟了,我也不敢重新冷凍後賣別人,我也把這些食材丟了,因為他專程拿過來給我,所以給他2000元讓他去加油。畢竟這些也是我代理的食材,如果是別家廠商的我也不會收等語(本院卷2 第119 頁反面至12

1 頁反面、第126 頁)。

四、由附表一編號、譯文以析:

㈠、顏睿諺提及要將移防前剩餘之食材載回去給𡍼志昌。𡍼志昌請顏睿諺利用時間開車載給伊。譯文中「𡍼:你出營區會有人看嗎?顏:不一定。𡍼:這樣載到副供站又很奇怪。顏:

……這個指揮官要跑步完七點半才能出去」之對話,已顯見顏睿諺要將剩餘食材,以所有人自居,不論是贈送或變賣給𡍼志昌,此乃違法之事,所以雙方談及出營區時是否有人查、指揮官何時不在等問題。若是借冷凍車載回阿蓮營區,替軍方結撙開支、減少浪費,有何必要如譯文對話如此偷雞摸狗。而附表一編號譯文中,顏睿諺提及星期四要將食材載過去給𡍼志昌,而𡍼志昌主動稱「沒關係,你如果這樣你就說要轉過去你那邊就好了,你聽懂嗎?」,此通電話接續前一通編號之譯文(僅相隔約11分鐘),顯然𡍼志昌仍然在指導顏睿諺如何應付出營區時之檢查(就說要將食材轉出去某處),而顏睿諺隨即了解該意,即稱「喔,你都可以收就對了啦!」。在在顯示,顏睿諺確實將多餘食材以所有人自居,而載送予𡍼志昌。

㈡、至被告顏睿諺辯稱「轉過去」,是要請𡍼志昌將食材以冷凍車轉到阿蓮營區云云。惟綜觀編號、譯文,「轉過去」一語出自𡍼志昌,並非顏睿諺。而編號譯文一開始,顏睿諺就要將食材運給𡍼志昌,自始自終未提及幫忙運送。顯然被告及辯護人僅取譯文中之隻字片語,未前後比對其意,尚不足採。再者,證人𡍼志昌審理時明確證稱:「(辯護人問:沒有提到說要請你幫忙,用你的冷凍設備載送的話嗎?)因為我的車子沒有到南部去。」等語(本院卷2 第126 頁),更顯見「轉過去」只是應付營區門哨檢查之推託用語。再言之,顏睿諺開著沒有冷凍設備的轎車,載著冷凍食材,從白河南測中心,一路往北前往雲林古坑之倉庫,其目的竟是要𡍼志昌以冷凍車再將食材往南運至岡山、阿蓮。衡情,白河、雲林古坑、岡山阿蓮等相對距離,就吾人之經驗以觀,顏睿諺豈非智愚之人!若其怕食材壞掉,其開車到雲林古坑之時間,應足以讓其在沒有冷凍車的情況下開回阿蓮營區。可見渠所辯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五、證人陳星佑於審理時證稱:白天的時候我將伙房鑰匙交給顏睿諺保管,伙委如果要去開庫,就要跟顏睿諺拿鑰匙。顏睿諺白天兼有庫房管理的角色。102 年10月15日移防回岡山,我沒有印象顏睿諺跟我報備說要把剩下食材委託副食品供應商托運回岡山。且依據規定不可以將食材交給供應商托運回部隊駐紮地。有剩餘食材通常都會規劃成下一次擬菜單時出那道菜。如果已經要移防回岡山,就一樣當天要運回去等語(本院卷2 第94頁、第95頁反面至96頁反面)。

六、侵占罪行為主體係「持有他人之物之人」,行為人對於客體必須原本就具備持有支配關係,以此區分成立侵占或竊盜。而侵占行為指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之舉動顯見出其將客體占為己有,以物之所有權人自居而享受物之所有權之內容,加以處分、使用或收益。本件被告顏睿諺擔任食勤組副組長,自承食材部分屬其持有監督範圍(本院卷1 第136 頁),核與證人陳星佑證稱鑰匙交由顏睿諺保管相符。是顏睿諺對於移防前之公有食材具備持有支配關係,而其於102 年10月10日違反規定逕自將食材以私人轎車載出營區欲交付予𡍼志昌之行為,已係將食材視為己物,占為己有,以物之所有權人自居而享受物之所有權內容而加以處分,已甚明確。又起訴書認被告顏睿諺係犯「竊取公有財物」,未注意剩餘食材被告顏睿諺有持有監督關係,附此敘明。

七、固然被告顏睿諺及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即食勤兵待證剩餘食材最後都烹煮來吃等情,就此,證人即五六四旅戰一營食勤兵陳俊良於審理時證稱:移防回岡山前副食品沒有短少,剩餘的食材就大量煮下去,菜色有增無減,也怕食材壞掉而沒有搬回岡山阿蓮,就煮了很多東西,像冷凍豬排、排骨酥、雞腿、雞翅都很多等語(本院卷2 第160 頁正反面);證人即食勤兵黃聖育於審理時證稱:冷凍副食品都會去盤點,沒有發現短少過。回岡山阿蓮前也把全部煮掉了,煮了比平常多的肉類等語(本院卷2 第164 頁反面至第165 頁);證人即食勤兵李豐吉審理時先證稱:印象中當時冰箱留下來的份量沒有比平常多,勉強煮掉的沒有,丟掉只有少數的配料(本院卷2 第97頁反面至第98頁),又改稱:快走的時候是有吃比較多的量,意思是剩比較多的食材等語(本院卷2 第10

0 頁反面)。惟顏睿諺坦承確實有將食材運出營區,則搬運數箱之食材,何以3 位食勤兵均未能於盤點時發覺!況且3位食勤兵於審理時均無法明確指出何時移防回岡山阿蓮,渠等證言證稱食材不曾減少云云,已與顏睿諺自身供述有異(確實曾載出),尚不足採為對被告顏睿諺有利之認定。再者,多餘食材顏睿諺是否有帶回營區,而被阿兵哥煮來吃掉乙節,實與構成要件無涉!凡對於自己持有公有財物而變異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違反規定私自將公有財物載離營區運送至𡍼志昌處(買賣或贈與),不論最後𡍼志昌有無購買或收受,顏睿諺業已構成犯罪,就算𡍼志昌不收,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軍隊,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綜此,此部分事實,以顏睿諺否認之供述(確有將食材運出,只是𡍼志昌不收),佐以附表一編號、譯文、證人𡍼志昌、陳星佑之證述,已足認定其侵占公有財物之犯行。

八、至𡍼志昌坦承並證稱交付2000元與顏睿諺乙節,為顏睿諺否認。由附表一編號、譯文,𡍼志昌既已答應顏睿諺收受剩餘食材,難認食材退冰變軟即會叫顏睿諺載回去。況且𡍼志昌、顏睿諺關係友好,彼此間尚有前述交付賄賂關係,前日102 年10月9 日𡍼志昌亦帶其參與飲宴及投宿汽車旅館(譯文編號至),難以想像顏睿諺冒著違法風險載送之食材,𡍼志昌會悍然退貨,是本院採信𡍼志昌之證詞,其確有交付2000元予顏睿諺。

九、此部分事實,被告𡍼志昌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坦承不諱,且有附表一編號、譯文可佐。又起訴書係以「故買」贓物起訴,而故買係指以有償之交換而取得贓物之占有。惟被告𡍼志昌稱:已經退冰太久無法再轉賣等語。顯然其沒有「有償交換」已退冰食材之主觀認知。而其交付2000元是基於好歹顏睿諺也專程開車過來,這些食材也是伊代理等情,甚至伊記得最後也是把這些東西丟掉等語。可見其僅基於明知贓物而「收受」之犯意為之。綜上,堪認被告𡍼志昌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顏睿諺所辯不足採信,其涉犯侵占公有財物,及𡍼志昌涉犯收受贓物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事實九部分】即被告溫捷宇、余長祐、𡍼志昌、張志鵬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

被告溫捷宇、余長祐、𡍼志昌、張志鵬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均坦白承認。被告溫捷宇、余長祐為公務員,且採買為渠等職務,除其二人供述在卷,亦有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特種作戰第三營103 年7 月1 日陸航鴻仁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該函檢送之溫捷宇兵籍表、伙食團編組表(證據清單㈠卷第239 至245 頁)、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103 年8 月28日陸八激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該函檢送之余長祐兵籍表附卷可稽(本院卷1 第54至58頁、證據清單㈡卷第175 至182頁、本院卷1 第109 至113 頁)。而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刑法第10條第3 項定有明文。實務上對於公文書之認定,會以私經濟行為或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加以區分。而糧秣攸關維持軍隊生命力與作戰持續力,為達行政任務,而規範採買伙委職權之行使,俾其恪遵依法行政原則,本此旨趣。軍中糧秣採購行為,雖非國家本其統治權主體之地位,基於國家高權作用,課予人民義務、負擔之行使公權力行為,然其涉及國家軍隊戰力、利益資源之運用與分配,攸關公共利益之考量,尤應遵守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等規定,以達成支援補給任務、服務國軍官兵,甚且於副供站提供副食之廠商,均嚴謹篩選,更顯見伙委之副食品採購,並非純依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而得選擇締約相對人、議訂契約方式、內容,與私經濟行為顯然有別,其本具有公共事務之性質甚明,是採買伙委職務上製作用以採買之提貨單,具有公權力性質而認屬公文書。而此部分事實,尚有被告溫捷宇、余長祐登載不實之特三營、特五營大宗採買提貨單(公文書)在卷可佐(調查偵訊筆錄㈡卷第90至93頁、第96頁正反面、第100 頁正反面、第247 頁正反面)。及有被告張志鵬手寫如何換算投單套數明細、欣忠奇鴻運如意御宴10道DM(調查偵訊筆錄㈡卷第87至88頁)、通訊監察書(本院卷1 第62至91頁)、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卷第73至78頁,即附表二)在卷可查。堪認被告四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事實九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四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伍、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𡍼志昌【事實七】行為後,刑法第34

9 條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同年0 月00日生效,修正後收受贓物罪法定刑提高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較不利於被告,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𡍼志昌此部分犯行,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1 項規定。

二、適用法條:

㈠、【事實三】:核被告陳佑承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𡍼志昌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2 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陳佑承「要求」賄賂之行為,屬「收受」賄賂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𡍼志昌、陳佑承於近接時間內,接續實行交付、收受賄賂之數舉動,各應以接續犯論一罪。

㈡、【事實五、六】:核被告顏睿諺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1 項第3 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𡍼志昌、陳炳堯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2 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𡍼志昌「行求」賄賂、顏睿諺與𡍼志昌「期約」賄賂、顏睿諺向陳炳堯「要求」賄賂、顏睿諺與陳炳堯「期約」賄賂之行為,均屬「交付」、「收受」賄賂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𡍼志昌、顏睿諺於近接時間內,接續實行交付、收受賄賂之數舉動,各應以接續犯論一罪。而陳炳堯、顏睿諺亦於近接時間內,接續實行交付、收受賄賂之數舉動,另各以接續犯論一罪。

㈢、【事實七】:核被告顏睿諺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被告𡍼志昌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贓物罪。

㈣、【事實九】:核被告溫捷宇、余長祐、𡍼志昌、張志鵬所為,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登載不實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更正或變更起訴法條之說明: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陳佑承、顏睿諺、𡍼志昌、陳炳堯於【事實

三、五、六】所為,係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及同法第11條第1 項、第4 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此部分本院已於前揭判決理由中說明,難認被告陳佑承、顏睿諺指導採購之行為違背職務,此部分並不符合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交付賄賂罪之構成要件,基於收賄、交付賄賂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起訴法條即予變更。

㈡、公訴意旨認【事實七】被告顏睿諺係「竊取公有財物」,與本院認定「侵占公有財物」不同。本院已於審理時曉諭雙方就此部分辯論,已保障被告之防禦權,又以法條結構而言,「竊取或侵占公有財物」均定於同條同項同款,法定刑相同,即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㈢、公訴意旨認【事實七】被告𡍼志昌係故買贓物,惟本院認定其並無「有償交換剩餘食材」之「故買」犯意,應僅成立收受贓物罪。而修正前刑法故買贓物定於第349 條第1 項,收受贓物則定於同條第2 項,法定刑亦不相同。基於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起訴法條即予變更。

四、共犯、間接正犯之說明:被告陳佑承主導不知情之伙委如李小華及溫憶萍,及被告顏睿諺主導不知情之伙委如蕭惠允、楊中正、黃啟皓多投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而於職務範圍內衝高𡍼志昌業績,均為間接正犯。被告溫捷宇、余長祐、𡍼志昌、張志鵬【事實九】所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罪數(競合)之說明:

㈠、被告顏睿諺收受𡍼志昌賄賂,移防回岡山後,又食髓知味向陳炳堯索賄,嗣收受陳炳堯交付之賄賂。其收受賄賂之對向犯不同,所投單之副供站亦有差異,顯係分別起意。而其侵占公有財物,時間、犯行及行為要件均與收受賄賂不同。上開三罪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𡍼志昌二次行賄對象不同(陳佑承、顏睿諺);復另行起意收受顏睿諺侵占之公有財物;及另與被告溫捷宇等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犯意有別、行為互殊。上開四罪應分論併罰。

六、犯罪事實擴張之說明:【事實五】起訴書未載被告𡍼志昌「行求」賄賂之階段犯行,惟該部分與已敘及之期約、交付賄賂部分,有階段行為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七、刑之減輕事由:

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行賄者犯同條例第11條第1 至4 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第11條第5 項後段有所明文。被告陳佑承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於本院審理終結前繳交全部所得財物1 萬5000元,依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99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而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即有減刑適用,毋庸限於偵查中繳交)。而被告𡍼志昌【事實三、五】、陳炳堯【事實六】交付賄賂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不諱,依法減輕其刑(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行賄者犯同條例第11條第1 至4 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 萬元以下者,亦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事實三】被告陳佑承所得財物、被告𡍼志昌交付之財物僅1 萬5000元而未滿5 萬元;【事實五】被告顏睿諺所得財物、被告𡍼志昌交付之財物僅2 萬元而未滿5 萬元;【事實六】被告顏睿諺所得財物、被告陳炳堯交付之財物僅1 萬2000元而未滿5 萬元;【事實七】被告顏睿諺所侵占公有財物(剩餘食材),據𡍼志昌警詢時供稱合計價值約9581元(調查偵訊筆錄㈠卷第320 頁),亦未滿5 萬元。被告四人上開犯行,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陳佑承、𡍼志昌、陳炳堯適用數種減刑規定,陳佑承部分遞減其刑,𡍼志昌、陳炳堯依刑法第71條第2 項之規定,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並遞減其刑。

八、量刑:

㈠、爰審酌被告陳佑承、顏睿諺受領國家薪俸,執行軍隊法定採買職務,本負有誠實、清廉義務,公務員之誠實清廉可謂人民對政府信賴之基礎及維護社會公義之根本,仍貪污破壞公務純潔性,有悖人民付託,惡性非輕。顏睿諺另侵占公有財物,將庫存食材視為私人財物而處分,目無法紀甚鉅。又被告陳佑承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甚佳,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財物,而被告顏睿諺則始終否認犯行,難認有悛悔真意。

㈡、被告𡍼志昌、陳炳堯欲收買採買人員之廉潔性,在採買人員裁量權限範圍內盡量採購渠等代理之副食品、或其公司之產品,因而提供採買人員賄賂、回扣,以此方式從事商業行徑,腐蝕採購之公正運作,破壞國民對政府之信賴,若不予懲處非難,軍方採購將淪為紅包文化。然亦考量渠二人欲討好國軍弟兄而行賄所為雖屬違法,但行賄金額均不多。又𡍼志昌另收受贓物之犯行,亦屬當下礙於情誼,難以拒絕之場面。而𡍼志昌另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部分,雖屬違法,但權衡此部分情節,法益侵害程度低,及其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㈢、被告溫捷宇、余長祐、張志鵬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係礙於長官要求辦晚會,長官又更動菜色所致採買提貨單上出現不實之內容,溫捷宇、余長祐僅是底層執行兵,而張志鵬亦僅是配合之廠商,此部分事實雖然觸法,但偽造文書罪章所欲保護之法益即文書之信用性而言,本件尚屬侵害較輕,及渠等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㈣、本院考量上情,及各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及渠等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家庭及生活等一切情狀,就所涉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符合定應執行刑者,定其應執行刑,符合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宣告刑及執行刑),諭知以1000元折算一日作為標準。

九、緩刑:被告𡍼志昌、陳炳堯、陳佑承、溫捷宇、余長祐、張志鵬前無其他前科紀錄,此有各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共6份在卷可稽,渠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罪後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諒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揭對上開被告六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惟考量本案各事實之情節,被告溫捷宇、余長祐、張志鵬係因辦理晚會而觸犯刑章,法益侵害性甚低,本院均諭知緩刑2 年,所受緩刑宣告毋庸附條件。另為確實督促被告𡍼志昌、陳炳堯、陳佑承保持善良品行及正確法律觀念,使其三人深知戒惕,及考量渠三人家庭、經濟能力,爰併宣告被告𡍼志昌緩刑2 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被告陳炳堯緩刑2 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被告陳佑承緩刑4 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 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𡍼志昌、陳炳堯、陳佑承若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十、褫奪公權: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規定,故依貪污治罪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 項或第2 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佑承、顏睿諺依貪污治罪條例論罪並宣告有期徒刑在案,爰斟酌全案情節,依刑法第37條第

2 項規定,並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期間。

十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同條例第10條第1 、3 項有明文規定。被告顏睿諺【事實五、六】收受賄賂犯罪所得財物各2 萬元、1 萬2000元,均未扣案,仍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事實七】其侵占之公有財物即今元豬排10箱、排骨酥4 箱、排骨丁5 箱,業已處分與𡍼志昌,而𡍼志昌已經丟棄而未能扣案,此部分本應發還被害人即五六四旅戰一營,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

十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事實三】,被告陳佑承及𡍼志昌並無「期約」賄賂,業如前述,原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起訴書認此部分犯行,為𡍼志昌交付賄賂、陳佑承收受賄賂之階段犯行,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事實五】,被告顏睿諺並無「要求」賄賂,如前所述,原應為無罪諭知,惟起訴書認此部分犯行,為顏睿諺收受賄賂之階段犯行,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事實六】,被告陳炳堯並無「行求」賄賂,亦如前述,原應為無罪諭知,惟起訴書認此部分犯行,為陳炳堯交付賄賂之階段犯行,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上述事實九,被告溫捷宇、余長祐、𡍼志昌、張志鵬涉犯部分,源於被告賴品妤中士於102 年11月初接獲特三營中校營長被告陳冠宇指示,由特三營主辦102 年11月25日特三營及特五營之歡送晚會,係由賴品妤向溫捷宇告知,嗣因總計參與人數,花費會超過10萬元。被告賴品妤、溫捷宇均明知超過10萬元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然因時間緊迫不及辦理,遂經𡍼志昌建議、張志鵬同意,由張志鵬包辦該次歡送晚會(餐費、搭棚、桌椅及人事費用等),事後再由溫捷宇以【投單不取貨】方式採買張志鵬指定之「欣忠奇鴻運如意御宴」、「欣忠奇鮑魚極品佛跳牆」等產品,以償還該次歡送晚會之費用。此【投單不取貨,由廠商辦理外燴,再以投單套數計價】,係經被告溫捷宇層報賴品妤,再轉報陳冠宇同意後決行,因認被告賴品妤、陳冠宇亦涉犯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等語。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

6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者,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規定甚明。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刑法第213 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所登載不實之事項出於明知為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37

7 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叁、公訴人認被告賴品妤、陳冠宇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係以被告賴品妤、陳冠宇之供述及其二人兵籍表、證人溫捷宇、𡍼志昌之證言、通訊監察譯文、特三營及特五營大宗採買提貨單、伙食團編組表、糧秣補給作業手冊、膳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為據。論告主要以「投單不取貨」從營長陳冠宇作決定、溫捷宇採買到賴品妤作帳是一整個流程,溫捷宇只是最底層的一個執行兵,殊難想像陳冠宇若沒有同意,溫捷宇會自作主張等語。被告賴品妤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臨時接到辦晚會的任務,花費會超過10萬元,礙於採購法的規定,我請教財務官,並將財務官建議內容即「向副供站採購半成品加熱,以自行烹煮加菜之方式」告知溫捷宇。後來溫捷宇告訴我他有找到副供站合作的廠商,願意到營區內幫我們擺盤烹調。某次休假後,溫捷宇拿了菜單給我,我將菜單拿給陳冠宇,也把廠商是副供站合作廠商、願意幫我們烹調乙事告訴陳冠宇,陳冠宇認為既然是合作廠商就按照這樣去辦。我不知道原來後來操作是「投單不取貨」。而投單買半成品廠商擺盤烹調的費用怎麼核銷我確實沒有想過,當時想說有廠商願意進來幫忙就很高興。另外我是人事士,只是兼任伙食帳伙委,職責是依據採買人員溫捷宇每日提供「伙食公布表」上所載每日菜金,將之登記在「伙食費款收支登記表」,然後每旬(10日)大林副供站會給我「副供站貨款結算遞送清單」,上面也有記載每日應收貨款,到了月底,特指部會將錢匯給副供站轉交廠商,然後寄給我「主副食費明細分類帳」。我的工作就是要核對特指部給我的資料、特指部付出去的錢有沒有錯誤,我要比對「主副食費明細分類帳」和我所登載的「伙食費款收支登記表」是否相符,我只是形式審查,沒有實質審核權。每日菜單不會送到我這,我也不會知道溫捷宇採買了哪些東西、他實際上有沒有拿到。我們是分層負責,在副供站的採買還有驗菜官,驗菜官的工作才是看是否真的有提貨,數量是否相符,我的工作是看錢的支出和副供站的請款是否相符。又溫捷宇投單的日期雖然在102 年11月25日晚會之後,但我的認知是投單買半成品烹調,半成品的菜單會散在提貨單中,我也沒有辦法分辨哪些是虛假,而且我事前也看不到採買提貨單,更無從得知,甚至事後溫捷宇伙食公布表、採買提貨單、銷貨報表也沒拿給我等語。被告陳冠宇併其辯護人辯稱:本件所偽造之公文書即採買提貨單,主官簽章只要求蓋到連級,況且溫捷宇也自承他都在副供站列印,自己拿伙房督導官的章來蓋,以採買提貨單而言,我事前無需蓋章,只有整個月伙食帳冊最終遞上來給我時,由我來核閱,但溫捷宇也常常沒有拿給賴品妤,所以伙食帳裡面常常缺東缺西。既然沒有參與客觀構成要件所要求之登載不實,除非能證明有主觀之犯意聯絡,但溫捷宇從未證稱他有直接跟我講「投單不取貨」且獲得我同意,卷內沒有證據證明我與溫捷宇有主觀之犯意聯絡,不能以「營長就是決定的人」之方式來臆測我是共犯等語。

肆、「投單不取貨」是否就是登載不實?或是「投單不取貨」是檢察官只看片面事實而擷取之文字用語?在釐清本件事實之前,本院要先以下列預設事實,並就預設事實為法律涵攝。方能縱觀本件被告等人之行為事實,究竟是否觸犯刑法第213 、216 條,建立標準後,再為本件事實之認定。

一、伙委先跟廠商借A 貨1 箱,而於翌日補單償還之行為。

㈠、想法源於證人𡍼志昌於偵查中證稱:在大林副供站有發生採買人員向我借食材的情形,之後再用投單的方式來還等語(調查偵訊筆錄㈠卷第320 頁反面)。假設命題:某甲伙委前往副供站取貨前,因用伙人數估算錯誤,導致原先下單採買

A 貨10箱不足因應,遂逕自聯繫A 貨供應商某乙,要求今日採買多提供A 貨1 箱。是某甲當日取走A 貨11箱。另於翌日,於採買提貨單多採購A 貨1 箱償還某乙,但實際上無需某乙備貨。某甲翌日投單並填載採買A 貨1 箱之採買提貨單,並向副供站行使之,是否成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㈡、偽造文書罪章處罰的是侵害公共信用之「作假」行為,避免不實之文書侵害法律經濟秩序之安全與可靠。而事實的發生不能擷取片面,要整體觀察才能知道究竟有無發生「作假」。或許以第一日、第二日的情形抽離觀之,第一日投A 貨10箱而取11箱,第二日投A 貨1 箱但取0 箱,都與實際採買提貨單之記載不符。但以整體經濟交易安全之可靠與穩固,某甲投單償還的行為反而是符合交易秩序(欠債還錢、欠貨還貨)。因而法條中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採買提貨單,實際上某甲要讓交易導為正確,其主觀上認為這是實際的事項,而非不實的事項。因而本院在此命題下,認為某甲不成立該罪名。當然某甲便宜行事之方式,或許要受到行政懲處,但應非刑事處罰。

二、伙委投A 貨,實際上也是取A 貨,但取A 貨沒有透過副供站之行為。

㈠、某甲伙委辦理年節晚會,於大量下單A 年菜套餐100 份前,與供貨商某乙商量,若大量採購100 份是否願意幫忙入營擺桌烹煮。某乙應允之,並於晚會當日自行將A 年菜套餐100份帶至營區,並幫忙搭棚、擺盤、烹煮。此爭點係採買提貨單要買100 份,但未在副供站取貨,而由供貨商自行帶進營區,則某甲填載採買A 年菜套餐100 份,並向副供站行使之,是否成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㈡、某甲並沒有投單不取貨,某甲投單、確實由某乙送來A 年菜套餐100 份,完全符合實際交易情形,僅是取貨方式與糧秣補給作業手冊規定須經副供站清點、驗貨等規定不符。某甲對於提貨單的認知,並沒有認知到裡面有項目不實。因而在此命題下,認為某甲不成立該罪名。當然副食、年菜採購未透過副供站抽驗而違反程序,或許某甲、某乙都要受到行政處罰,但仍非刑法公共信用之法益遭受侵害,刑法並不是在保障「副供站成立的目的包含品檢、驗貨」,而是在保障法律經濟秩序的安全與可靠。

三、伙委投A 套餐,實際上由廠商送來B 套餐(且無法於投單系統中採購),且取B 套餐沒有透過副供站。

㈠、此部分就是本案情節。但經過上述二個假設命題,本院認為本件起訴先預設一個名詞「投單不取貨」,然後僅比較「伙委確實沒有在提貨當日領取A 套餐」,而與採買提貨單之記載不符,接著就推論到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推論稍快,整體觀察本案是「投A 套餐而取B 套餐」,並不是完全沒有取貨,如果沒有取貨,本件應該是圖利罪之問題。

㈡、B 套餐未經副供站檢驗,未能上線販賣給國軍,且A 套餐與

B 套餐之價格並不相同,不單純是「上開假設命題中省略副供站的取貨行為」。若採買提貨單表彰要買A 套餐,卻與廠商私相授受告知送B 套餐來就好,則採買提貨單之可信性已蕩然無存,採買提貨單本質上是國家高權下之行政輔助行為,具有國軍伙食安全之公益性色彩,至少買什麼東西、買什麼品項,這一件事情不容作假,以維護國軍食用安全及戰力。以此標準,本件共犯係「明知(直接故意)採買提貨單上採購【欣忠奇鴻運如意御宴、欣忠奇鮑魚極品佛跳牆(下稱

A 套餐)與現場被告張志鵬帶來烹煮之年菜套餐(下稱B 套餐)不同者,即謀議完全以A 套餐計算B 套餐價格者】,且在此事中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人。

伍、經查: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溫捷宇於偵查、審理中證稱:102 年11月25日辦外燴,因為時間不夠,來不及上網公開招標。我跟伙委找不到廠商,有次我跟𡍼志昌說部隊要辦外燴找不到廠商,𡍼志昌要我聯絡張志鵬,說張志鵬有在辦外燴,我聯絡張志鵬跟他要外燴菜單,跟他說我的桌數,第一次是通電話沒有講細節,張志鵬只知道我要請他幫忙做外燴。在102 年11月某星期五(應是11月15日)跟張志鵬約在𡍼志昌的倉庫見面,這是第一次見面,當天跟張志鵬拿菜單,我有問他錢的部分,張志鵬算給我看,他說50桌一桌5000元,另外還有帳棚桌椅的租借等等,算出來金額我記得約30多萬。付款方式張志鵬要我問𡍼志昌,𡍼志昌跟我說因為張志鵬在大林副供站有賣東西,所以這一次外燴不要直接付外燴的款項,由張志鵬指定品牌、食材要我投單,投單後這個食材不能去拉,以投單的款項來付外燴的錢。當天就跟我說要投A 套餐的單,只說儘量快一點沒有限定時間。當下我說要詢問長官,就打電話給賴品妤,跟她說付款的方式是要我投東西不取貨,賴品好跟我說她無法決定。當天我有打電話給營長陳冠宇,當下沒有跟陳冠宇說付款的方式,也沒有說以投單的方式,只跟營長說「廠商我找到了,菜單我也拿到了,營長現在要不要看,要的話我現在拿回去給你看」,營長說「你現在不是休假」,我說「對」,他就說「你就先休假,回來再叫賴品妤跟我報」。所以我跟張志鵬說看下星期營長意思怎樣我再跟你聯絡。收假回部隊時,我上午就將辦外燴的資料如菜單、結報方式、帳棚、桌椅需要多少錢的資料交給賴品好,要換算投哪些東西,我同時請賴品妤跟陳冠宇報告。賴品妤下午就跟我說陳冠宇說可以。我就回覆張志鵬說我們長官說可以。我也跟特五營余長祐說付款方式,我們就決定這樣子做。後來陳冠宇想調菜單裡的餐點,有找我去,我拿了三種菜單給他,我跟他說我要問廠商可不可以改菜單,只有這二次我有跟陳冠宇接觸,不過當時我也沒有跟他報告付款的方式,因賴品妤已經跟他報告過。後來我有問題或是需要確認時會跟𡍼志昌通電話,而不是找張志鵬。張志鵬根據總金額去換算套數,由𡍼志昌跟我說分別要投幾套,隨著桌數增加套數也有增加。因為特三營是主辦單位,我、賴品妤跟余長祐一起討論,算一下特五營的人吃幾桌,其他桌椅的費用等沒有跟特五營算,用這種方式確認特三營跟特五營投的套數,後面多的都是特三營吸收。看扣案的採買提貨單,應該如採買提貨單所載日期投單,品牌都是欣忠奇,產品不一樣,我投了約6 次。外燴總價約是30萬,特三營的人比較多,我投了約20幾萬。我跟賴品妤都是執行者,就是聽命辦事,像我就是聽賴品妤,賴品妤以上都是賴品妤跟上面對口。我投單的時候賴品妤也會問我,有沒有投完,她還會問,有多少沒有投,我將事情都報告給賴品妤,因為這件事情是她叫我做的,不是陳冠宇叫我做的,至於賴品妤怎麼跟陳冠宇報告我真的不知道,我沒有親自跟陳冠宇說過以「投單不取貨」的方式來支付這筆款項等語(調查偵訊筆錄㈠卷第201 頁、第

230 至232 頁反面、本院卷2 第65至67頁反面、第70頁)。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𡍼志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本院審理時供稱介紹溫捷宇認識張志鵬,而由張志鵬辦理外燴,溫捷宇等人以投單A 套餐支付外燴款項等語(調查偵訊筆錄㈠卷第328 至329 頁、第330 頁正反面、本院卷2 第56頁反面至57頁、第60頁)。及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鵬於偵查中供稱經𡍼志昌介紹認識溫捷宇而辦理外燴,而以投單支付外燴款項等語(調查偵訊筆錄㈡卷第85頁反面、第101 頁正反面),與溫捷宇前揭證述大致相符,復有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三、【被告賴品妤、陳冠宇辯稱不知道本件沒有在副供站取貨等語,並不可採】: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𡍼志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副供站投單,要經過相關驗貨程序,第一次就是副供站會通知我要送什麼貨,我把貨準備到副供站,副供站的員工會清點數量檢查品質,然後才進冷凍庫。第二次是這些東西出去時還要品檢,也是在副供站裡面。第三次就是部隊來領貨的時候,要由採買檢查、清點數量。第四次,要出副供站的時候還有一個「副供站副食評議執行小組」,由部隊輪流派來,要經這個小組蓋完章後才能出副供站。第五,出副供站上車的時候,有時候副供站站長還會到車上直接抽檢。要搞定副供站這些程序,我們廠商跟副供站講沒有用,所以我才跟溫捷宇說一定要跟長官報備,由長官跟副供站講,因為這麼多道檢驗程序,驗不到採買的東西就會被捉包。我的認知是一定長官有同意,要不然後續那麼多驗貨程序,會被抓包。而本件投單,副供站都通知我去備貨,我會跟副供站講說「這部份他是跟我們借,要還我們的」。應該是說我一直請溫捷宇一定要跟長官或副供站報備,我那時候一直這樣講,我認為溫捷宇應該是講過了,所以我們就直接跟副供站這樣子講等語(本院卷2 第56頁正反面、第57頁反面至第59頁、第61頁正反面、第62頁反面)。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余長祐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以「投單不取貨」的方式支付外燴費用,我有跟五營的營長林聖智、營輔導長溫峻豪、連輔導長、連長吳承曄等人報告,獲得長官同意配合辦理。且在晨報時,我也有提出報告,長官及同僚都知道。我跟他們說三營要用這種方式辦外燴,他們都有同意我才辦。溫捷宇跟我說三營有跟副供站說好,還說有跟檢驗小組說好,所以我去提貨時,檢驗小組知道這些東西不領,是要還之前辦外燴的錢,所以驗菜都可以過關。返回營區後,也要經過點收,但他們也知道缺少的貨是要還之前辦外燴的錢,我有跟他們說,五營跟廚房作業有關的人幾乎都知道這件事等語(調查偵訊筆錄㈡卷第234 、245 頁)。

㈢、10萬元以下之採購屬「小額採購」,特三營可逕自辦理而無需經公開招標、議價、比價,但因特三營加計特五營用伙人數,外燴金額高於10萬元,申言之,記帳伙委賴品妤、營長陳冠宇應知悉本件無法依採購法辦理。在軍隊「上命下從、階級式領導結構中」,一個逾30萬元,且欲規避採購法規範之晚會辦理方案(陳冠宇及賴品妤也知道要規避採購法),實難想像由一個官階僅上兵之被告溫捷宇決策並一手遮天。況特三營以「投單」來償還外燴費用,除廠商配合,尚須另外二方配合,第一個是特五營,第二個是副供站。就特五營部分,余長祐證稱上至營長、營輔導長、連長、連輔導長,下至廚房作業人員,均知悉以「投單」方式支付外燴費用,且證稱獲得長官同意伊才去辦。復證稱提貨時副供站檢驗小組知道這些東西不領,是要還之前辦外燴的費用等情。以一個協辦晚會之配角特五營而言,上上下下均知悉「投單償還外燴費用」、「副供站內有人通融」,身為主辦之特五營,一開始拋出要辦理晚會之營長陳冠宇,及奉營長陳冠宇之命轉告溫捷宇之賴品妤,就逾30萬元之外燴辦理方式,係採「投單償還外燴費用」,豈有不知之理。再者,糧秣補給作業手冊規定,就副食品採購流程,於伙委研擬菜單、網路投單、網上異動、下傳清單後,即由副供站人員通知廠商備貨,接著有站部品檢、貨品檢查、抽驗出關(全項檢查)、返部品檢等種種品管流程。由副供站、副供站副食評議執行小組、驗菜伙委實施「三軌品管」,以落實品檢作業(證據清單㈡卷第72至73頁),此與證人𡍼志昌、余長祐證述副供站備貨、品檢、採驗之嚴謹性相符。溫捷宇僅是採買伙委,本件特三營採買金額逾20萬元,其膽敢未經長官同意、擅自作主。且在副供站「三軌品管」流程中,副供站人員、副供站副食評議執行小組、驗菜伙委,又豈會因官階僅上兵之採買伙委溫捷宇片面請託而放行。況且溫捷宇投單共6 次,廠商要躲過6 次備貨、6 次站部品檢、6 次貨品檢查及抽驗出關、還要躲過6 次返部品檢,其中還有由不同輪值人員組成之「副供站副食評議執行小組」蓋章,溫捷宇只想辦好長官交辦事項,有何必要冒著遭查獲之風險,況其一人何能打通上述環節。若溫捷宇未經陳冠宇同意而私自決定,必然要承擔副供站捉包「假採買」後陳報特三營營長之種種嚴重懲處。是以,證人𡍼志昌稱一定長官有同意,要不然後續那麼多驗貨程序,會被抓包等情,如同余長祐獲得上級同意才配合溫捷宇投單。綜上,𡍼志昌、余長祐與被告陳冠宇、賴品妤雖同列被告,但無利害關係,甚至𡍼志昌不認識也沒看過陳冠宇、賴品妤,渠等僅是就特五營之配合情形、副供站之嚴格把關作出符合事實之證述,且與糧秣補給作業手冊關於副供站品檢規定相符,佐以軍人上命下從之服從義務、軍隊結構性型態,以可補強溫捷宇之證言。況溫捷宇已坦承犯行,實無構陷賴品妤、陳冠宇之動機。是被告陳冠宇、賴品妤辯稱投單採買半成品烹煮,以加菜的方式辦外燴等語,不可採信。溫捷宇之證詞即其確實層層上報,告知賴品妤後報告陳冠宇,而獲陳冠宇核可後同意「以投單支付外燴費用」。

四、本件存有被告陳冠宇、賴品妤所不知,溫捷宇是「投A 套餐,以A 套餐計價,而取B 套餐」之合理空間:

㈠、共同被告張志鵬於偵查及準備程序供稱:原先雙方討論要透過副供站系統訂購A 套餐,我提供A 套餐菜單給溫捷宇參考,但溫捷宇事後向我表示他的長官不滿意A 套餐菜色,所以後來再開三張菜單,並傳真菜單給溫捷宇給其長官參考。後來交給他們的菜單是一般辦桌總舖師寫出來的菜單,與原來我提供的A 套餐菜單不一樣等語(調查偵訊筆錄㈡卷第85頁反面、本院卷2 第107 頁反面)。關於營長陳冠宇欲改菜單之事,與前揭溫捷宇證述「陳冠宇想改菜單裡的餐點,有找我去,我拿了三種菜單給他」相符。則本件已存有合理懷疑即陳冠宇誤以為已經找好副供站合作廠商,同意以投單方式辦外燴,而由廠商直接帶投單的套餐進來烹煮,又由其與副供站溝通放行,改菜單後,其並不知道更改後之B 套餐無法於線上採購,導致最後以A 套餐的價格計算B 套餐的外燴費用,即本院前揭「假設命題二」。申言之,被告陳冠宇是否明知(直接故意)為【不實之事項】,該不實之事項即「投

A 套餐的單,但實際烹煮B 套餐,A 套餐單純計價」,或採買屬伙委責任,營長只要批示菜單,只要伙委溫捷宇沒有反應不能改菜單,營長就會認為反正是副供站的廠商,而誤認「不論營長如何改菜單,B 套餐也可以在線上投單」,只不過為了規避採購法,所以直接疏通副供佔,而由廠商直接帶

B 套餐進營區烹煮。

㈡、證人即特五營連長吳承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開立菜單後,伙委依據菜單的項目去投單,然後列印採買提貨單拿去副供站,副供站依據投單內容向特指部請款。就開立「菜單」的部分,連長、營長層級會看過「菜單」並批示,如我知道菜單有麻婆豆腐,最後由營長批示說這張菜單可不可以。但我不知道它需要那些材料,所以提貨單上要如何採買我不清楚,對於金額也不清楚。像是提貨單所載「欣忠奇」,我不會知道這個「欣忠奇」是哪一道菜。經提示後我看這張採買提貨單,純粹認為這只是一個菜,我不知道這個菜是否要辦外燴,也不會懷疑伙委為何會投「欣忠奇」,因為伙委要怎麼投單這個太專業,軍營內是分工的,副食採購是交給採買伙委。最後伙食帳冊會一層一層由幕僚遞上來給營長看,營長只會在最後金額核對無誤後批示,他不一定完全了解伙食帳的內容,只知道大方向,登帳的人會告訴營長這個月副食費用了多少,結餘多少等語(本院卷2 第47頁、第49頁正反面、第51至53頁)。核與證人溫捷宇警詢及偵查中供稱:

我工作主要是計算開伙人數「擬定菜單」,呈給長官批示,再依長官批示完的菜單進入國軍副食供應站上系統投單,訂購副食品的品牌依伙食兵偏好決定,如果沒有特定的偏好就依我決定。三個工作天後至大林副供站載所訂的食材及銷貨報表回營區,回到營區後整理食材入庫,再依銷貨報表製作伙食公布表供長官批閱,另我也會製作每日伙食明細金額表,在用餐時供長官參閱。我一直是採買和伙房兵的工作等語(調查偵訊筆錄㈠卷第197 頁正反面、第199 頁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副供站下單採買不需要任何人同意,完全依照我自己的判斷,根據菜單來處理要買哪些東西,然後列印提貨單,一式兩份,可是我都是去副供站列印,提貨前理論上要找主官蓋章,但實際上我沒這麼做,本案這幾次投單我也沒有找主官蓋章,因為我貪圖方便,所以我直接拿伙房督導官的印章,像本院卷3 第54頁我拿特三營士官長王志平的章來蓋,去取貨的時候就蓋,所以上面的章大致上都是我自己蓋的,伙房的督導官換成誰,我就拿他的章去蓋。我投單部分不會有人監督,賴品妤也不會知道我買什麼東西,只是提貨之後,要將資料給她附在帳冊裡面,但我有時也偷懶而缺東缺西等語大致相符(本院卷2 第68頁反面至第69頁反面、第71頁正反面)。則可以確定在副供站的採購流程中,營長陳冠宇在事前要做的事情就是「批示菜單」,決定每一餐要吃什麼之後,執行的事情就交給採購伙委溫捷宇,伙食登帳的事情就交給登帳伙委賴品妤,至於溫捷宇要買什麼烹煮出菜單的內容,在分工負責的情況下,被告陳冠宇及賴品妤都不會知道。

㈢、本件的問題由此而生,在於「陳冠宇批示更動菜單後,因為這是外燴套餐(一套可能10道菜),並不像麻婆豆腐,營長改掉麻婆豆腐換成蟹黃豆腐,伙委還可以在副供站線上買到食材烹煮。但陳冠宇非擔任採購職責,其抽換掉一開始張志鵬提供副供站可採購之A 套餐,而從手寫菜單中三選一,選出B 套餐而調整菜色,陳冠宇怎麼可能知道修改菜單的結果是副供站買不到,而產生溫捷宇只能投A 套餐用以計價其更動後之外燴B 套餐費用。再由證人溫捷宇於審理時證稱:我只有跟陳冠宇接觸二次,第一次是電話中,他叫我休假回去再跟賴品妤報告,第二次是他要將菜單內容更動等語(本院卷2 第72頁正反面)。由溫捷宇證言觀之,事實上長官在乎的只是菜好不好吃、他喜不喜歡。則本院認為就算陳冠宇知道不透過副供站取貨,溫捷宇證言也顯示陳冠宇未曾關切款項如何核銷,甚至也未慮及更動後之菜色是否得以線上採購,則賴品妤、陳冠宇所知悉之不實事項,僅是「疏通副供站而不透過副供站取貨」,尚難推認其二人明知「採買提貨單上所記載之採買品項不實」。

㈣、至公訴人以被告賴品妤負責登載伙食帳、陳冠宇為伙食團中督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官階也最高),豈會不知且無參與「投單不取貨」,況陳冠宇於外燴前還有要求試吃。又本件是事後投單償還外燴費用,如果是採買半成品烹煮,應該在10

2 年11月25日前就投單等語。起訴書或公訴人論告之內容,本院完全認同,但本院認為本件存在二個問題,一個是刑法第213 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之解釋問題,一個是權責分工下雖對辦理外燴具主導權之陳冠宇,及負責傳令之賴品妤,渠二人事前看不到採買提貨單,且就算看到採買提貨單上列印「欣忠奇鴻運如意御宴」、「欣忠奇鮑魚極品佛跳牆」,是否能知道這並非實際外燴內容而虛假用以計價。只要這個部分檢察官難以舉證,被告陳冠宇、賴品妤則無該法條要求之直接故意,渠等所認知僅是「投單償還外燴費用」,縱論其所辯「投單採買半成品自行烹煮」本院不予採信,但「投單償還外燴費用」也不過是規避採購法之違法行為,渠等主觀認知是本件仍有投單取貨,只是細部操作下溫捷宇如何投單(仍以張志鵬提供之A 套餐投單),其二人並不知悉。是以,本件就公共信用之危害性甚低,甚至僅肇因於「陳冠宇不滿原菜單而更易菜單之行為」。所以會成為共犯之人,就是執行採買業務時,明知以「欣忠奇鴻運如意御宴」、「欣忠奇鮑魚極品佛跳牆」計價,但事實上知悉外燴不是烹煮這些東西之人,也就是執行命令之溫捷宇、余長祐,及配合之廠商𡍼志昌、張志鵬。正因此關係,特五營營長、營輔導長、或連長吳承燁,特五營上上下下都知道「投單償還外燴費用」,甚至吳承燁還在余長祐採買提貨單上主官簽章處蓋章(採買欣忠奇鴻運如意御宴),顯然並不是因為單純配合特三營投單,因此未經檢察官起訴(不然的話檢察官起訴應該要有一致性之標準,同樣起訴特五營之主官),而根基於余長祐投單之項目,這些長官在分工負責下,根本不知道這不是晚會外燴菜色,而陳冠宇、賴品妤亦應相同解釋,不能因為外燴由特三營主辦,渠等必然就對溫捷宇因應陳冠宇改菜色之後如何投單有所了解。

五、或認為尚有搭棚、擺盤、烹煮之費用如何核銷,以套餐計價償還費用也是「不實事項」等語。然大量採購張志鵬所代理之「欣忠奇」產品,且金額逾30萬元,這個利益廠商都想要賺,而搭棚、擺盤、烹煮之成本遠較食材低,是否即賴品妤所辯「溫捷宇說找到副供站的廠商,也願意進來幫我們搭棚烹煮,所以沒想到這些人力成本如何核銷」,認為是廠商獲利之折扣或優惠,或想要跟軍方打好關係而有下一次合作之可能,此情並非難以想像。亦即這些人力成本如何折算A 套餐之套數,在監聽譯文中是溫捷宇與𡍼志昌、張志鵬商量計算之處,尚難排除合理懷疑即賴品妤、陳冠宇誤認這是副供站廠商所給之優惠。是此部分無礙於本院之認定。

六、或認為投單日期在102 年11月25日之後,惟此部分為上開第一假設命題,雖然投單在後,但實際上要補之前賒欠之套餐費用,尚難認為被告賴品妤、陳冠宇「明知有何不實之處」。況賴品妤、陳冠宇在層級負責範圍內,事先均無庸審核採買提貨單而在主管簽章處用印,且溫捷宇採買品項不見得立即用在當日食材,又外燴食材也可能散落在眾多次的採買提貨單中,事後審查也未必窺見其中端倪。準此,食材內容之組成並非營長陳冠宇、登帳伙委賴品妤負責之事項,是此部分亦無礙於本院之判斷。

七、綜上,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而為不利於被告陳冠宇、賴品妤之認定。揆諸前開判例、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之說明,被告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此部分自應為被告陳冠宇、賴品妤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

301 條第1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2 項前段、第10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2 項、第4 項、第5 項後段、第12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第19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213 條、第216條、第34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37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第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郭瓊徽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附錄所犯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與事實五、六、七相關之譯文):

┌─┬────┬───┬─────┬─┬─────┬────────────────┐│編│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對方電話B │通聯譯文摘要 ││號│ │ │0000000000│←│ │ │├─┼────┼───┼─────┼─┼─────┼────────────────┤│1│102.8.19│20:48│𡍼志昌 │←│0000000000│A :組長。 ││ │ │ │ │ │顏睿諺 │B :對。 ││ │ │ │ │ │ │A :你明天有沒有來副供站? ││ │ │ │ │ │ │B :會…今天才到。 ││ │ │ │ │ │ │A :…你明天到了打給我。我出來外││ │ │ │ │ │ │ 面談。 ││ │ │ │ │ │ │B :好。 ││ │ │ │ │ │ │A :採買會聽你吧? ││ │ │ │ │ │ │B :會。細節你告訴我。 ││ │ │ │ │ │ │A :我會拿表給你,我的品項單給你││ │ │ │ │ │ │ 。 ││ │ │ │ │ │ │B :好…。 ││ │ │ │ │ │ │A :…有一個賣豬肉的要幫你備貨,││ │ │ │ │ │ │ 會開條件,你不要答應。 ││ │ │ │ │ │ │B :…開什麼條件? ││ │ │ │ │ │ │A :電話中不要講,明天見面談。 ││ │ │ │ │ │ │B :好。 │├─┼────┼───┼─────┼─┼─────┼────────────────┤│2│102.8.20│7:34 │𡍼志昌 │→│0000000000│A :組長,我在外面早餐部了。 ││ │ │ │ │ │顏睿諺 │B :我在副供站了。 ││ │ │ │ │ │ │A :…我在外面了…。 ││ │ │ │ │ │ │B :好。 │├─┼────┼───┼─────┼─┼─────┼────────────────┤│3│102.8.20│22:18│𡍼志昌 │←│0000000000│A :組長。 ││ │ │ │ │ │顏睿諺 │B :今天投一些你的。你有看到嗎?││ │ │ │ │ │ │A :有…你投那一本的東西都是我的││ │ │ │ │ │ │ 。 ││ │ │ │ │ │ │B :是…。 │├─┼────┼───┼─────┼─┼─────┼────────────────┤│4│102.8.21│10:44│𡍼志昌 │→│0000000000│A :有一家「紅檜」有一支紅茶…40││ │ │ │ │ │顏睿諺 │ 0瓶…。 ││ │ │ │ │ │ │B :是,…冷凍食品都是…。 ││ │ │ │ │ │ │A :…對…我的品項。 │├─┼────┼───┼─────┼─┼─────┼────────────────┤│5│102.9.13│15:4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調理包是「生泉」。 ││ │ │ │ │ │ │A :對。 │├─┼────┼───┼─────┼─┼─────┼────────────────┤│6│102.9.13│16:08│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黑胡椒豬柳110 包星期二拿可以││ │ │ │ │ │ │ 嗎? ││ │ │ │ │ │ │A :可以。 ││ │ │ │ │ │ │B :加里肌肉95包可以嗎? ││ │ │ │ │ │ │A :是…等一下打給你。 │├─┼────┼───┼─────┼─┼─────┼────────────────┤│7│102.9.16│18:00│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們星期四休假,投單很少。 ││ │ │ │ │ │顏睿諺 │B :是…。 ││ │ │ │ │ │ │A :我這邊兩樣而已。…調理包及雞││ │ │ │ │ │ │ 腿。 ││ │ │ │ │ │ │B :…我這邊沒有雞腿…。 │├─┼────┼───┼─────┼─┼─────┼────────────────┤│8│102.9.17│12:03│𡍼志昌 │→│0000000000│B :嘿? ││ │ │ │ │ │顏睿諺 │A :拍謝拍謝。 ││ │(本譯文│ │ │ │ │B :沒關係沒關係。 ││ │經勘驗)│ │ │ │ │A :你今天有去副供站嗎? ││ │ │ │ │ │ │B :我今天沒過去。 ││ │ │ │ │ │ │A :你現在不要過去副供站啦! ││ │ │ │ │ │ │B :嘿! ││ │ │ │ │ │ │A :因為那個阿伯阿~他可能會釘你││ │ │ │ │ │ │ 。 ││ │ │ │ │ │ │B :為什麼? ││ │ │ │ │ │ │A :你還不知道嗎,你營長沒有問你││ │ │ │ │ │ │ 嗎? ││ │ │ │ │ │ │B :沒有。 ││ │ │ │ │ │ │A :你上次那個調理包我不是叫你買││ │ │ │ │ │ │ 味王的有沒有,後來你為何改生││ │ │ │ │ │ │ 泉的?為什麼? ││ │ │ │ │ │ │B :因為錢比較便宜阿!因為那個一││ │ │ │ │ │ │ 包一包的量,和整袋的量改起來││ │ │ │ │ │ │ 可以差不多便宜三千元。 ││ │ │ │ │ │ │A :現在的重點是,你們原本投的,││ │ │ │ │ │ │ 現在改成生泉這個。阿因為味王││ │ │ │ │ │ │ 是剛好阿伯賣的你知道嗎,那個││ │ │ │ │ │ │ 老人家,副供站那個職員有沒有││ │ │ │ │ │ │ 他在賣的,你把他改,改成生泉││ │ │ │ │ │ │ 的,改成我的就對了,他就很不││ │ │ │ │ │ │ 爽,你知道嗎,還有問你們採買││ │ │ │ │ │ │ ,說為什麼要改,你知道,當然││ │ │ │ │ │ │ 改是你們的權利,但他根本在副││ │ │ │ │ │ │ 供站就不能做這個行業!說真的││ │ │ │ │ │ │ 啦!他是裡面的職員怎麼可以做││ │ │ │ │ │ │ 這個東西呢?那你又剛好改到他││ │ │ │ │ │ │ 的,加上豬肉嫂在那邊說我將阿││ │ │ │ │ │ │ 伯的東西改掉,改換成買我的生││ │ │ │ │ │ │ 泉的,賣豬肉的那個,還給我加││ │ │ │ │ │ │ 油添醋就對了,阿伯問你那個採││ │ │ │ │ │ │ 買,也找你們營長講,你們採買││ │ │ │ │ │ │ 說「我們組長說要改的」,至於││ │ │ │ │ │ │ 為什麼要改,他講不出所以然來││ │ │ │ │ │ │ ,然後你們採買又跟他講說「組││ │ │ │ │ │ │ 長叫他說要買我的」,阿你們採││ │ │ │ │ │ │ 買怎麼這麼白目! ││ │ │ │ │ │ │B :喔,沒有,因為我也不知道他們││ │ │ │ │ │ │ 現在怎樣,因為採買可能緊張不││ │ │ │ │ │ │ 會講話吧! ││ │ │ │ │ │ │A :可是他講這種話的話,就是其實││ │ │ │ │ │ │ 也沒什麼啦你知道嗎!我講是因││ │ │ │ │ │ │ 為你們那個有到山上去嗎?有到││ │ │ │ │ │ │ 野外去嗎? ││ │ │ │ │ │ │B :有阿!對阿對阿! ││ │ │ │ │ │ │A :沒有到野外嘛,對不對? ││ │ │ │ │ │ │B :有,有到野外。 ││ │ │ │ │ │ │A :有到野外阿?那這樣你們要吃不││ │ │ │ │ │ │ 會不方便? ││ │ │ │ │ │ │B :因為…這種是(方)便的,把他││ │ │ │ │ │ │ 打開就這樣。 ││ │ │ │ │ │ │A :直接打開,就沒關係就對了。 ││ │ │ │ │ │ │B :對,就不用一包一包的。 ││ │ │ │ │ │ │A :阿副供站的阿伯說有找營長講,││ │ │ │ │ │ │ 說你怎麼知道這件事情,反正你││ │ │ │ │ │ │ 就是… ││ │ │ │ │ │ │B :不然我說… ││ │ │ │ │ │ │A :問你的話,你就說因為那個要拆││ │ │ │ │ │ │ ,你知道嗎?加上第一個垃圾的││ │ │ │ │ │ │ 問題,第二個經費的問題,所以││ │ │ │ │ │ │ 說你把他改成這個東西。 ││ │ │ │ │ │ │B :這個是他們改的阿!我也是問過││ │ │ │ │ │ │ 他們說可不可以改我才改的。我││ │ │ │ │ │ │ 們原先也是訂那個阿。 ││ │ │ │ │ │ │A :你問誰? ││ │ │ │ │ │ │B :就我們營輔導長,對阿!我們營││ │ │ │ │ │ │ 長那邊也都知道。 ││ │ │ │ │ │ │A :說等於說你原先買調理包,後來││ │ │ │ │ │ │ 改成這個東西,他們都知道就對││ │ │ │ │ │ │ 了! ││ │ │ │ │ │ │B :對阿!都有報備過了阿!所以我││ │ │ │ │ │ │ 可能這樣才沒接到電話吧。 ││ │ │ │ │ │ │A :他本身在副供站當職員,就不應││ │ │ │ │ │ │ 該在兼差賣這個東西你知道嗎,││ │ │ │ │ │ │ 你好死不死剛好改到他們東西,││ │ │ │ │ │ │ 上禮拜五你打電話給我的時候,││ │ │ │ │ │ │ 我也不曉得你已經有投了,我以││ │ │ │ │ │ │ 為你是忘記投,所以叫我去投,││ │ │ │ │ │ │ 叫我送過去,我也不曉得要改他││ │ │ │ │ │ │ 的了,我當初如果知道你要改他││ │ │ │ │ │ │ ,我會叫你不要改。然後你們採││ │ │ │ │ │ │ 買有答應他,要再吃一次他們家││ │ │ │ │ │ │ 的東西,他那時候就是在叫說他││ │ │ │ │ │ │ 的貨已經叫來了,現把他改掉,││ │ │ │ │ │ │ 他在不爽,豬肉嫂說我意思說我││ │ │ │ │ │ │ 不曉得跟你們裡面誰很好,應該││ │ │ │ │ │ │ 是不曉得是你啦!跟你們裡面的││ │ │ │ │ │ │ 一個人很好所以我鼓吹他叫他把││ │ │ │ │ │ │ 阿伯改掉換成我的這樣,這個瘋││ │ │ │ │ │ │ 女人,我實在被她搞得。 ││ │ │ │ │ │ │B :真的,沒關係,那以後可能就是││ │ │ │ │ │ │ 這個投一下,那個投一下。 ││ │ │ │ │ │ │A :那也都沒關係啦!你自己酌量看││ │ │ │ │ │ │ 看嘛!你自己也不要讓他們在那││ │ │ │ │ │ │ 邊吵,因為雞腿堡原本80包。好││ │ │ │ │ │ │ 像都改掉了,改成他的,這東西││ │ │ │ │ │ │ 和規定又不符合。 ││ │ │ │ │ │ │B :今天如果,不然我沒有接到電話││ │ │ │ │ │ │ 阿! ││ │ │ │ │ │ │A :我不曉得你們採買是怎麼改的。││ │ │ │ │ │ │ 因為我們今天連80包雞腿排阿,││ │ │ │ │ │ │ 卡啦雞腿排那個阿!全部改掉啦││ │ │ │ │ │ │ !好像改成基副的阿!一樣是卡││ │ │ │ │ │ │ 啦雞腿排。 ││ │ │ │ │ │ │B :沒關係,我問問看好了。 ││ │ │ │ │ │ │A :等於說你要和你們採買講一下,││ │ │ │ │ │ │ 說你不能說這個是我講得阿!我││ │ │ │ │ │ │ 和營長報備啦!跟營長報備,營││ │ │ │ │ │ │ 長同意啦! ││ │ │ │ │ │ │B :他也在旁邊阿!其實。 ││ │ │ │ │ │ │A :你們採買現在在旁邊喔? ││ │ │ │ │ │ │B :沒有,他也在旁邊阿,報備的時││ │ │ │ │ │ │ 候他在旁邊。 ││ │ │ │ │ │ │A :對阿!那他為什麼說是組長說要││ │ │ │ │ │ │ 改的呢? ││ │ │ │ │ │ │B :是戴眼鏡的那個嗎還是? ││ │ │ │ │ │ │A :我不曉得,你問你們採買,阿伯││ │ │ │ │ │ │ 是問哪一個人就知道了。 ││ │ │ │ │ │ │B :喔~ ││ │ │ │ │ │ │A :他還有講說組長說要買我的,幹││ │ │ │ │ │ │ !恁老師勒。 ││ │ │ │ │ │ │B :嗯。 ││ │ │ │ │ │ │A :反正你自己看著辦!豬肉嫂如果││ │ │ │ │ │ │ 要這樣,我就搞死他就好了。我││ │ │ │ │ │ │ 不買你的又怎樣!幹!都出這種││ │ │ │ │ │ │ 爛招!我是怕說你們營長會去找││ │ │ │ │ │ │ 你,問你為什麼要改這個東西,││ │ │ │ │ │ │ 那你都有和營長報備過,這都有││ │ │ │ │ │ │ 按照程序來,就沒有什麼關係了││ │ │ │ │ │ │ ,就不用怕這個,對不對? ││ │ │ │ │ │ │B :我知道了! ││ │ │ │ │ │ │A :那等於說如果說你真的有到副供││ │ │ │ │ │ │ 站,那個人那個婦女有去找你的││ │ │ │ │ │ │ 話,你就這樣跟他講,這是一個││ │ │ │ │ │ │ 先位的問題阿!我之前有跟我的││ │ │ │ │ │ │ 營長長官報告過阿~我們長官說││ │ │ │ │ │ │ 要用這種模式,要買1 公斤的阿││ │ │ │ │ │ │ !這樣就好啦! ││ │ │ │ │ │ │B :好好,謝謝啦! ││ │ │ │ │ │ │A :不會不會,好好好。對對對,你││ │ │ │ │ │ │ 們禮拜五有沒有投單?你問看看││ │ │ │ │ │ │ 喔因為我都沒有拿到單子,還是││ │ │ │ │ │ │ 都不要買我的那都沒關係,星期││ │ │ │ │ │ │ 四放假嘛!正常來講今天只投星││ │ │ │ │ │ │ 期四的,可是因為禮拜四放假,││ │ │ │ │ │ │ 所以今天要看到禮拜五的單子。││ │ │ │ │ │ │B :我們禮拜五放假阿! ││ │ │ │ │ │ │A :有放假你們沒有投單就對了? ││ │ │ │ │ │ │B :對,我們是放四天。 ││ │ │ │ │ │ │A :你們禮拜五沒有就對了? ││ │ │ │ │ │ │B :沒有沒有。 ││ │ │ │ │ │ │A :沒有就好了,沒有就沒關係,我││ │ │ │ │ │ │ 是怕你到時候又跑來跑去, ││ │ │ │ │ │ │ 你們也放四天就對了? ││ │ │ │ │ │ │B :對阿! ││ │ │ │ │ │ │A :好,看怎樣再說。 │├─┼────┼───┼─────┼─┼─────┼────────────────┤│9│102.9.17│15:09│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喂。 ││ │(本譯文│ │ │ │ │A :那要怎樣? ││ │經勘驗)│ │ │ │ │B :你有聽到嗎? ││ │ │ │ │ │ │A :有聽到。阿怎樣? ││ │ │ │ │ │ │B :我剛剛問的不是這樣,不知道現││ │ │ │ │ │ │ 在是怎樣? ││ │ │ │ │ │ │A :不然你問的是什麼?我今天有去││ │ │ │ │ │ │ 找阿伯阿!我去跟他快吵架了阿││ │ │ │ │ │ │ ! ││ │ │ │ │ │ │B :阿伯是說,他們是因為同時有兩││ │ │ │ │ │ │ 個單位叫你的東西關係是嗎? ││ │ │ │ │ │ │A :兩個單位怎樣? ││ │ │ │ │ │ │B :同時緊急改單叫你那個調理包的││ │ │ │ │ │ │ 關係,是嗎? ││ │ │ │ │ │ │A :我不曉得捏!我只有接到你們單││ │ │ │ │ │ │ 位是改我的阿! ││ │ │ │ │ │ │B :他是說是因為還有另一個單位的││ │ │ │ │ │ │ 關係耶!我不知道。 ││ │ │ │ │ │ │A :可是改我的只有你們的而已阿!││ │ │ │ │ │ │B :真的假的。 ││ │ │ │ │ │ │A :嘿呀! ││ │ │ │ │ │ │B :他是和我說是因為有另外一個單││ │ │ │ │ │ │ 位緊急改單也投你們的,他才覺││ │ │ │ │ │ │ 得說為什麼要都剛好一起投你們││ │ │ │ │ │ │ 的東西,他們是這樣跟我講的。│├─┼────┼───┼─────┼─┼─────┼────────────────┤││102.9.17│15:11│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們營長問你,你說是副供站一││ │ │ │ │ │顏睿諺 │ 個人在賣的,你改掉,他不高興││ │ │ │ │ │ │ 。 ││ │ │ │ │ │ │B :我不怕誰來問我。 ││ │ │ │ │ │ │A :…重點是他在賣的東西…。 ││ │ │ │ │ │ │B :…是。 │├─┼────┼───┼─────┼─┼─────┼────────────────┤││102.9.18│17:43│𡍼志昌 │←│000000000 │A :喂。 ││ │ │ │ │ │朱麗,酒店│B :你之前跟陳炳堯來過了。 ││ │ │ │ │ │ │A :是…那天我買單的。 ││ │ │ │ │ │ │B :28那一台及洪的來那一台,裡面││ │ │ │ │ │ │ 大有…。 ││ │ │ │ │ │ │A :阿兵哥啦。 │├─┼────┼───┼─────┼─┼─────┼────────────────┤││102.9.18│18:18│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到家了嗎? ││ │ │ │ │ │顏睿諺 │B :到了。 ││ │ │ │ │ │ │A :晚上有沒有要做什麼? ││ │ │ │ │ │ │B :沒有,你到高雄了? ││ │ │ │ │ │ │A :我晚上去高雄,一起吃飯。在鼎││ │ │ │ │ │ │ 力路…。 │├─┼────┼───┼─────┼─┼─────┼────────────────┤││102.9.18│19:2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慢10分。 ││ │ │ │ │ │ │A :好。 ││ │ │ │ │ │ │B :8點10分。 ││ │ │ │ │ │ │A :好。 │├─┼────┼───┼─────┼─┼─────┼────────────────┤││102.9.18│19:41│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陳炳堯 │B :我到高雄了。 ││ │ │ │ │ │ │A :我快到了。 ││ │ │ │ │ │ │B :是。 │├─┼────┼───┼─────┼─┼─────┼────────────────┤││102.9.18│20:08│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在哪裡? ││ │ │ │ │ │彙饌洪順寬│B :我們要去堯董家了。 ││ │ │ │ │ │經理 │A :好。 │├─┼────┼───┼─────┼─┼─────┼────────────────┤││102.9.18│20:18│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你們到了嗎? ││ │ │ │ │ │ │A :我在等堯董。 ││ │ │ │ │ │ │B :好…我到了。 │├─┼────┼───┼─────┼─┼─────┼────────────────┤││102.9.18│20:2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鼎力街的「○○」。 ││ │ │ │ │ │ │A :對。 ││ │ │ │ │ │ │B :我到了。 │├─┼────┼───┼─────┼─┼─────┼────────────────┤││102.9.18│20:2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在這邊等你。 ││ │ │ │ │ │ │A :你朋友有來嗎? ││ │ │ │ │ │ │B :沒有。 │├─┼────┼───┼─────┼─┼─────┼────────────────┤││102.9.18│23:2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到家了,我給你一支電話0934││ │ │ │ │ │ │ 406850。 ││ │ │ │ │ │ │A :好。 │├─┼────┼───┼─────┼─┼─────┼────────────────┤││102.9.27│14:16│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要回去了…我們二個星期後就││ │ │ │ │ │ │ 全部回去了…。 ││ │ │ │ │ │ │A :是…明年才會下來? ││ │ │ │ │ │ │B :不一定。 ││ │ │ │ │ │ │A :要回去哪裡? ││ │ │ │ │ │ │B :岡山…以後會在岡山副供站買。││ │ │ │ │ │ │A :你跟將源老闆講一下。 ││ │ │ │ │ │ │B :好,我確定告訴你。 ││ │ │ │ │ │ │A :好…,我會帶你去找堯董。 │├─┼────┼───┼─────┼─┼─────┼────────────────┤││102.9.29│20:48│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們10月15日走了…。 ││ │ │ │ │ │ │A :是…。 ││ │ │ │ │ │ │B :…10月多很多錢出來,我多用一││ │ │ │ │ │ │ 點…。 ││ │ │ │ │ │ │A :也要你吃得合味。 ││ │ │ │ │ │ │B :我要跟上次說的那樣,寄放那邊││ │ │ │ │ │ │ 一樣。 ││ │ │ │ │ │ │A :好。 ││ │ │ │ │ │ │B :…我們成立戰備營…。 ││ │ │ │ │ │ │A :是…。 │├─┼────┼───┼─────┼─┼─────┼────────────────┤││102.9.30│11:06│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564的10月15日會回去。 ││ │ │ │ │ │岡山,小蔡│B :…好…116 不是要下來工兵學校││ │ │ │ │ │ │ …我打電話問人家,人家說那本││ │ │ │ │ │ │ 書在你手上。 ││ │ │ │ │ │ │A :…中庄的116 …不是我的單位,││ │ │ │ │ │ │ 是豬肉嫂的啦。 ││ │ │ │ │ │ │B :是…王壬貴嗎? ││ │ │ │ │ │ │A :…不是,許「志玲」,我幫你處││ │ │ │ │ │ │ 理。 ││ │ │ │ │ │ │B :…好…我要先捉住啦…。 ││ │ │ │ │ │ │A :…好。 ││ │ │ │ │ │ │B :…另外564的…。 ││ │ │ │ │ │ │A :…我會介紹組長讓你認識。 ││ │ │ │ │ │ │B :好。 ││ │ │ │ │ │ │A :…我會帶他下去跟你見面。 ││ │ │ │ │ │ │B :…好。 │├─┼────┼───┼─────┼─┼─────┼────────────────┤││102.9.30│20:46│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絞肉是哪一家的? ││ │ │ │ │ │ │A :將源豬肉丁。 ││ │ │ │ │ │ │B :我明天20公斤可以嗎? ││ │ │ │ │ │ │A :你跟豬肉嫂拿…我不是嫌少…怕││ │ │ │ │ │ │ 娘她不高興…。 ││ │ │ │ │ │ │B :…雞肉…。 │├─┼────┼───┼─────┼─┼─────┼────────────────┤││102.9.30│21:5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排骨丁20公斤…。 ││ │ │ │ │ │ │A :對。 │├─┼────┼───┼─────┼─┼─────┼────────────────┤││102.9.30│21:53│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排骨酥20公斤。 ││ │ │ │ │ │ │A :4盒。 ││ │ │ │ │ │ │B :…生泰雞塊。 ││ │ │ │ │ │ │A :對。 │├─┼────┼───┼─────┼─┼─────┼────────────────┤││102.9.30│22:01│𡍼志昌 │←│0000000000│A:喂。 ││ │ │ │ │ │顏睿諺 │B:彙饌是你們的嗎 ││ │ │ │ │ │ │A:是。 ││ │ │ │ │ │ │B:好…。 │├─┼────┼───┼─────┼─┼─────┼────────────────┤││102.10.2│14:54│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岡山,小蔡│B :…天山564 明天先下來一百人了││ │ │ │ │ │ │ ,營長說的,叫我先補東西了。││ │ │ │ │ │ │A :是…不是15日才回去? ││ │ │ │ │ │ │B :先遣得下來一百人了。 ││ │ │ │ │ │ │A :我了解一下。 ││ │ │ │ │ │ │B :好。 │├─┼────┼───┼─────┼─┼─────┼────────────────┤││102.10.2│14:55│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們先遣一百多人回去了? ││ │ │ │ │ │顏睿諺 │B :星期一才回去,15日全部回去。││ │ │ │ │ │ │A :是…564 開伙人數增加是哪一個││ │ │ │ │ │ │ 單位? ││ │ │ │ │ │ │B :…我問一下。 ││ │ │ │ │ │ │A :…你問好告訴我。 │├─┼────┼───┼─────┼─┼─────┼────────────────┤││102.10.2│15:2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們要辦外燴,10萬33桌…。││ │ │ │ │ │ │A :是。 │├─┼────┼───┼─────┼─┼─────┼────────────────┤││102.10.2│16:25│𡍼志昌 │→│0000000000│A :等一下張董會跟你談辦桌的事情││ │ │ │ │ │顏睿諺 │ 。我約星期五、六跟你見面。 ││ │ │ │ │ │ │B :好。 │├─┼────┼───┼─────┼─┼─────┼────────────────┤││102.10.2│20:24│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你們餐會有沒有決定? ││ │ │ │ │ │顏睿諺 │B :還不知道營長要不要指定哪個廠││ │ │ │ │ │ │ 商。 ││ │ │ │ │ │ │A :是…營長有認識的廠商? ││ │ │ │ │ │ │B :…對…在鳳山的。 ││ │ │ │ │ │ │A :…對。 │├─┼────┼───┼─────┼─┼─────┼────────────────┤││102.10.3│20:0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寶翔國際 │B :…明天那個怎樣? ││ │ │ │ │ │張男 │A :你何時下來? ││ │ │ │ │ │ │B :明天。 ││ │ │ │ │ │ │A :…他有放假。 ││ │ │ │ │ │ │B :…是…你意思是星期五? ││ │ │ │ │ │ │A :是。 ││ │ │ │ │ │ │B :…星期五晚上我要帶新的去志豪││ │ │ │ │ │ │ 那邊,…我先跟志豪吃飯。 ││ │ │ │ │ │ │A :我另外再找他吃飯…。 ││ │ │ │ │ │ │B :…他是不是七、八點才有空? ││ │ │ │ │ │ │A :要看他放假時間,…你跟志豪吃││ │ │ │ │ │ │ 飯小蔡也會過去? ││ │ │ │ │ │ │B :…對。 ││ │ │ │ │ │ │A :…你帶小蔡過來。 ││ │ │ │ │ │ │B :是…我們五點開始吃…要訂房間││ │ │ │ │ │ │ 嗎? ││ │ │ │ │ │ │A :…先不要。 │├─┼────┼───┼─────┼─┼─────┼────────────────┤││102.10.3│21:2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同學,我明天跟張董去高雄,帶││ │ │ │ │ │傳播公司某│ 二個朋友喝酒…我們有帶二個女││ │ │ │ │ │男 │ 的,那六個人進去,四個男的,││ │ │ │ │ │ │ 二個女的…。 ││ │ │ │ │ │ │B :可以叫二個小姐就好。 ││ │ │ │ │ │ │A :好。 │├─┼────┼───┼─────┼─┼─────┼────────────────┤││102.10.4│16:0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幾點放假? ││ │ │ │ │ │顏睿諺 │B :現在放了。 ││ │ │ │ │ │ │A :我晚上七、八點找你,有事情要││ │ │ │ │ │ │ 跟你談。 ││ │ │ │ │ │ │B :好。 │├─┼────┼───┼─────┼─┼─────┼────────────────┤││102.10.4│17:06│𡍼志昌 │→│0000000000│A :…我跟我同學有約,之後會去我││ │ │ │ │ │陳炳堯 │ 高雄兒子那邊…第二攤不要太早││ │ │ │ │ │ │ 喝。 ││ │ │ │ │ │ │B :…是。 │├─┼────┼───┼─────┼─┼─────┼────────────────┤││102.10.4│18:51│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你大概幾點,我在高雄了。 ││ │ │ │ │ │ │A :我快到岡山了,我車會停在玫瑰││ │ │ │ │ │ │ 汽車旅館,我坐計程車過去,因││ │ │ │ │ │ │ 為張董跟朋友在另外地方吃飯,││ │ │ │ │ │ │ 我們二、三個先吃飯。 ││ │ │ │ │ │ │B :好。 ││ │ │ │ │ │ │A :…阿榮熱炒,在博愛路。 ││ │ │ │ │ │ │B :好。 │├─┼────┼───┼─────┼─┼─────┼────────────────┤││102.10.4│19:0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在博愛路前面。 ││ │ │ │ │ │ │A :對…找你女朋友一起來。 ││ │ │ │ │ │ │B :…好。 │├─┼────┼───┼─────┼─┼─────┼────────────────┤││102.10.4│19:47│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在哪裡? ││ │ │ │ │ │顏睿諺 │B :我出來了。 ││ │ │ │ │ │ │A :…我在等你了。 ││ │ │ │ │ │ │B :好…。 │├─┼────┼───┼─────┼─┼─────┼────────────────┤││102.10.5│12:56│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你到古坑了嗎? ││ │ │ │ │ │ │A :對…你明天還休假? ││ │ │ │ │ │ │B :…對。 ││ │ │ │ │ │ │A :…這個也是你電話? ││ │ │ │ │ │ │B :對。 │├─┼────┼───┼─────┼─┼─────┼────────────────┤││102.10.7│12:09│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要移防回去,有10箱豬排…。││ │ │ │ │ │ │A :是。 ││ │ │ │ │ │ │B :載回去給你。 ││ │ │ │ │ │ │A :…你自己有沒有開車? ││ │ │ │ │ │ │B :有。 ││ │ │ │ │ │ │A :…你利用時間放你車上載來給我││ │ │ │ │ │ │ 。 ││ │ │ │ │ │ │B :好,以你們送東西名義呢? ││ │ │ │ │ │ │A :我們不能進營區,豬肉嫂是偷偷││ │ │ │ │ │ │ 進去的。 ││ │ │ │ │ │ │B :要我載過去給人家。 ││ │ │ │ │ │ │A :對,你出營區會有人看嗎? ││ │ │ │ │ │ │B :不一定。 ││ │ │ │ │ │ │A :這樣載到副供站又很奇怪。 ││ │ │ │ │ │ │B :…這個指揮官要跑步完七點半才││ │ │ │ │ │ │ 能出去。 ││ │ │ │ │ │ │A :你何時回去? ││ │ │ │ │ │ │B :下星期二。 ││ │ │ │ │ │ │A :…你星期三還有買。 ││ │ │ │ │ │ │B :…我知道…。 ││ │ │ │ │ │ │A :星期四看怎樣。 ││ │ │ │ │ │ │B :好,我打給你。 │├─┼────┼───┼─────┼─┼─────┼────────────────┤││102.10.7│12:20│𡍼志昌 │→│0000000000│B :喂,大哥? ││ │ │ │ │ │顏睿諺 │A :蛤?怎樣? ││ │(本譯文│ │ │ │ │B :禮拜四嘛吼!我看一下有空就載││ │經勘驗)│ │ │ │ │ 過去,我這邊現在有10箱的豬排││ │ │ │ │ │ │ ,然後4 箱的排骨酥,阿五箱排││ │ │ │ │ │ │ 骨丁,都是金元的那個。 ││ │ │ │ │ │ │A :沒關係,你如果這樣你就說要轉││ │ │ │ │ │ │ 過去你那邊就好了,你聽懂嗎?││ │ │ │ │ │ │B :喔~你都可以收就對了啦! ││ │ │ │ │ │ │A :可以可以可以。 ││ │ │ │ │ │ │B :好,那我就再看怎樣再打給你好││ │ │ │ │ │ │ 了。 ││ │ │ │ │ │ │A :禮拜四你在看接近中午還是什麼││ │ │ │ │ │ │ 時候。 ││ │ │ │ │ │ │B :好,或者我有放假再打給你好了││ │ │ │ │ │ │ 。 ││ │ │ │ │ │ │A :好阿好阿。 ││ │ │ │ │ │ │B :好,看怎樣再打給你。 ││ │ │ │ │ │ │A :好好好。 ││ │ │ │ │ │ │B :bye-bye。 │├─┼────┼───┼─────┼─┼─────┼────────────────┤││102.10.9│16:17│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今天有沒有休假? ││ │ │ │ │ │顏睿諺 │B :有。 ││ │ │ │ │ │ │A :晚上一起吃飯。 ││ │ │ │ │ │ │B :好。 │├─┼────┼───┼─────┼─┼─────┼────────────────┤││102.10.9│18:14│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在南測剛出來。 ││ │ │ │ │ │ │A :是。 │├─┼────┼───┼─────┼─┼─────┼────────────────┤││102.10.9│18:28│𡍼志昌 │→│0000000000│A :我來帶他,他在我後面了…。 ││ │ │ │ │ │寶翔國際 │B :好。 ││ │ │ │ │ │張男 │ │├─┼────┼───┼─────┼─┼─────┼────────────────┤││102.10.9│18:37│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在我後面。 ││ │ │ │ │ │顏睿諺 │B :對。 ││ │ │ │ │ │ │A :你跟著我。 ││ │ │ │ │ │ │B :好。 │├─┼────┼───┼─────┼─┼─────┼────────────────┤││102.10.9│20:16│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還在西湖? ││ │ │ │ │ │寶翔國際 │B :我等你電話阿。 ││ │ │ │ │ │張男 │ │├─┼────┼───┼─────┼─┼─────┼────────────────┤││102.10.9│20:19│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好了。 ││ │ │ │ │ │ │A :我車開過去。 ││ │ │ │ │ │ │B :好。 │├─┼────┼───┼─────┼─┼─────┼────────────────┤││102.10.9│20:45│𡍼志昌 │→│0000000000│A :我先帶他去汽車旅館…。 ││ │ │ │ │ │寶翔國際 │B :哪一間?派出所旁邊那一間? ││ │ │ │ │ │張男 │A :…對。 ││ │ │ │ │ │ │B :…我要西螺大橋了…他不是帶他││ │ │ │ │ │ │ 女朋友嗎? ││ │ │ │ │ │ │A :沒有。 │├─┼────┼───┼─────┼─┼─────┼────────────────┤││102. │01:59│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明天幾點起床? ││ │10.10 │ │ │ │顏睿諺 │B :八點就回去陪你女朋友。 │├─┼────┼───┼─────┼─┼─────┼────────────────┤││102. │02:05│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10.10 │ │ │ │顏睿諺 │B :我到了。 ││ │ │ │ │ │ │A :好…今天這個場合你可能不喜歡││ │ │ │ │ │ │ 。 ││ │ │ │ │ │ │B :不會啦。 │├─┼────┼───┼─────┼─┼─────┼────────────────┤││102. │20:54│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幾點到家? ││ │10.10 │ │ │ │顏睿諺 │B :快九點…回來就沒有事了。 ││ │ │ │ │ │ │A :…好…剛堯董打來,說有約你明││ │ │ │ │ │ │ 天吃飯。 ││ │ │ │ │ │ │B :有,要吃鵝肉…堯董那邊是他那││ │ │ │ │ │ │ 邊另外算的。 ││ │ │ │ │ │ │A :…對。你不要說我有給你。 ││ │ │ │ │ │ │B :…那我就要這邊一點,那邊一點││ │ │ │ │ │ │ 。 ││ │ │ │ │ │ │A :…對。 ││ │ │ │ │ │ │B :所以他那邊會另外給我? ││ │ │ │ │ │ │A :對。 ││ │ │ │ │ │ │B :…原來他那邊還會給我。 ││ │ │ │ │ │ │A :對。…你不要跟他說我有介紹小││ │ │ │ │ │ │ 蔡及張董讓你認識。 ││ │ │ │ │ │ │B :…好,你明天會來嗎? ││ │ │ │ │ │ │A :我看看…你單子開出來,二邊都││ │ │ │ │ │ │ 有,…不然我明天早一點下去跟││ │ │ │ │ │ │ 你講話…。 ││ │ │ │ │ │ │B :是。 │├─┼────┼───┼─────┼─┼─────┼────────────────┤││102. │16:24│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10.24 │ │ │ │顏睿諺 │B :喂?𡍼大哥。大哥你在忙嗎? ││ │ │ │ │ │ │A :沒有,在休息,說沒關係。 ││ │(本譯文│ │ │ │ │B :沒有啦!要和你聊天啦! ││ │經勘驗)│ │ │ │ │A :喔~ ││ │ │ │ │ │ │B :哈! ││ │ │ │ │ │ │A :啊最近有比較好嗎? ││ │ │ │ │ │ │B :很難做耶!怎麼辦? ││ │ │ │ │ │ │A :為什麼? ││ │ │ │ │ │ │B :回來基地啦。因為兩邊都在抱怨││ │ │ │ │ │ │ !吼~我有夠不好意思啦! ││ │ │ │ │ │ │A :是喔! ││ │ │ │ │ │ │B :阿昌他那邊是跟,因為那個誰,││ │ │ │ │ │ │ 小蔡和我說阿昌那邊他自己代理││ │ │ │ │ │ │ 的東西跟堯董的是不一樣的東西││ │ │ │ │ │ │ 。 ││ │ │ │ │ │ │A :對!其實我想你還是以小蔡的啦││ │ │ │ │ │ │ ! ││ │ │ │ │ │ │B :喔。 ││ │ │ │ │ │ │A :阿昌那邊是不是,我那時候是我││ │ │ │ │ │ │ 是怕到時候搞不下去,所以我才││ │ │ │ │ │ │ 兩個在…(聽不清楚)!你就弄││ │ │ │ │ │ │ 小蔡的就好了! ││ │ │ │ │ │ │B :我當然都是比較的!阿昌就是每││ │ │ │ │ │ │ 天幫我準備那些東西你知道嗎?││ │ │ │ │ │ │ 他說,也跟我講了一番,說阿怎││ │ │ │ │ │ │ 麼這樣!他說我也知道,然後他││ │ │ │ │ │ │ 說…(聽不清楚)。 ││ │ │ │ │ │ │A :他幫你備貨就對了? ││ │ │ │ │ │ │B :對啊!他幫我備貨!因為最主要││ │ │ │ │ │ │ 我們採買住院,都是我在去阿!││ │ │ │ │ │ │A :阿你就要去阿?因為你去才會這││ │ │ │ │ │ │ 樣子啦! ││ │ │ │ │ │ │B :喔。 ││ │ │ │ │ │ │A :阿你那個…(聽不清楚)。 ││ │ │ │ │ │ │B :差不多阿!300出而已,然後11 ││ │ │ │ │ │ │ 月變成早上120 ,中午280 ,晚││ │ │ │ │ │ │ 上也是120 ,對啊!我們 11 月││ │ │ │ │ │ │ 就變這樣,所以說還是以小蔡那││ │ │ │ │ │ │ 邊就好了? ││ │ │ │ │ │ │A :對阿!你就…(聽不清楚)就用││ │ │ │ │ │ │ 他吧…(聽不清楚)你如果可以││ │ │ │ │ │ │ 不要去就不要去啦! ││ │ │ │ │ │ │B :喔~好吧! ││ │ │ │ │ │ │A :因為堯董不會插手這個啦!堯董││ │ │ │ │ │ │ 他曾打給你嗎? ││ │ │ │ │ │ │B :有阿!他有打給我,他叫我幫他││ │ │ │ │ │ │ 衝一下業績,他那個華成的。 ││ │ │ │ │ │ │A :你就說你如果有辦法就幫他用這││ │ │ │ │ │ │ 樣就好了! ││ │ │ │ │ │ │B :喔!所以一樣小蔡那邊就好了!││ │ │ │ │ │ │A :以那邊為主啦! ││ │ │ │ │ │ │B :好啦好啦。 ││ │ │ │ │ │ │A :…(聽不清楚)300 多也沒有多││ │ │ │ │ │ │ 少阿!搶成這樣! ││ │ │ │ │ │ │B :哈哈,我都不知道怎麼做!好~││ │ │ │ │ │ │ 大哥,就這樣吧! ││ │ │ │ │ │ │A :好啦好啦~明天打給我! ││ │ │ │ │ │ │B :好好。 ││ │ │ │ │ │ │A :好好。 │└─┴────┴───┴─────┴─┴─────┴────────────────┘附表二(與事實九相關之譯文):

┌─┬─────┬───┬─────┬─┬─────┬────────────────┐│編│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對方電話B │通聯譯文摘要 ││號│ │ │0000000000│←│ │ │├─┼─────┼───┼─────┼─┼─────┼────────────────┤│1│102.11.12 │11:5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張志鵬 │B :魚一條要303。 ││ │ │ │ │ │ │A :是。 ││ │ │ │ │ │ │B :要投,叫他投佛跳牆,…確定要││ │ │ │ │ │ │ 先講。 ││ │ │ │ │ │ │A :好。 ││ │ │ │ │ │ │B :… │├─┼─────┼───┼─────┼─┼─────┼────────────────┤│2│102.11.12 │18:31│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魚要不要? ││ │ │ │ │ │溫捷宇 │B :要。 ││ │ │ │ │ │ │A :何時吃? ││ │ │ │ │ │ │B :25日辦桌要用。 ││ │ │ │ │ │ │A :只用這個嗎? ││ │ │ │ │ │ │B :我還要用你的豬肋排。 ││ │ │ │ │ │ │A :那用欣忠奇的就可以了。 ││ │ │ │ │ │ │B :好。 ││ │ │ │ │ │ │A :…25日,你投欣忠奇的東西。 ││ │ │ │ │ │ │B :一隻多少錢? ││ │ │ │ │ │ │A :300多。 ││ │ │ │ │ │ │B :一條340? ││ │ │ │ │ │ │A :對。 ││ │ │ │ │ │ │B :我要問上面。 ││ │ │ │ │ │ │A :你預算多少? ││ │ │ │ │ │ │B :…結餘很多,…上面會不會認為││ │ │ │ │ │ │ 太貴,若上面認為結餘多,可以││ │ │ │ │ │ │ 就沒有關係。 ││ │ │ │ │ │ │A :好。 ││ │ │ │ │ │ │B :… │├─┼─────┼───┼─────┼─┼─────┼────────────────┤│3│102.11.12 │18:34│𡍼志昌 │→│0000000000│A :部隊說一條魚300多太貴了。 ││ │ │ │ │ │張志鵬 │B :你說300就可以了。 ││ │ │ │ │ │ │A :什麼魚,… ││ │ │ │ │ │ │B :哈… 應是石班… ││ │ │ │ │ │ │A :我跟他說300左右。 ││ │ │ │ │ │ │B :對。約303元 。 ││ │ │ │ │ │ │A :好。… │├─┼─────┼───┼─────┼─┼─────┼────────────────┤│4│102.11.14 │10:33│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我跟你說你重新開菜單給││ │ │ │ │ │張志鵬 │ 他啦… ││ │ │ │ │ │ │B :…我知道了。 ││ │ │ │ │ │ │A :這個人是原來要跟我訂魚的那個││ │ │ │ │ │ │ 人。… ││ │ │ │ │ │ │B :是,…我知道你意思。 ││ │ │ │ │ │ │A :…你明天用這個方式,他辦一桌││ │ │ │ │ │ │ 5000的,…看全部幾桌,你菜單││ │ │ │ │ │ │ 開給他。 ││ │ │ │ │ │ │B :好。 ││ │ │ │ │ │ │A :…這個單位在梅山交流道下,路││ │ │ │ │ │ │ 邊就看到了。 ││ │ │ │ │ │ │B :是。 ││ │ │ │ │ │ │A :…可能20幾號,不能超過10萬…││ │ │ │ │ │ │ 。 ││ │ │ │ │ │ │B :…他投我們套餐就可以。 │├─┼─────┼───┼─────┼─┼─────┼────────────────┤│5│102.11.15 │11:28│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張志鵬 │B :辦桌的,他是用套餐,東西直接││ │ │ │ │ │ │ 送營區煮就可以了嗎? ││ │ │ │ │ │ │A :對。 ││ │ │ │ │ │ │B :…我五點會跟他談整套事情。 ││ │ │ │ │ │ │A :好,他會出來。 ││ │ │ │ │ │ │B :…會。 │├─┼─────┼───┼─────┼─┼─────┼────────────────┤│6│102.11.18 │12:0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張志鵬 │B :辦桌的採買是姓溫嗎? ││ │ │ │ │ │ │A :對。 ││ │ │ │ │ │ │B :下星期一辦不是嗎? ││ │ │ │ │ │ │A :對。 │├─┼─────┼───┼─────┼─┼─────┼────────────────┤│7│102.11.18 │12:04│𡍼志昌 │→│0000000000│A :「傑霖」有沒有在廚房? ││ │ │ │ │ │男,採買 │B :你不是幫他處理一桌5000的? ││ │ │ │ │ │ │A :對。 ││ │ │ │ │ │ │B :桌椅還要錢嗎? ││ │ │ │ │ │ │A :你要跟他談。 ││ │ │ │ │ │ │B :…你要跟他說什麼。 ││ │ │ │ │ │ │A :廠商在問,他到底要不要,…他││ │ │ │ │ │ │ 營長說要辦二桌試吃,他電話不││ │ │ │ │ │ │ 通。 ││ │ │ │ │ │ │B :是,… │├─┼─────┼───┼─────┼─┼─────┼────────────────┤│8│102.11.22 │09:58│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 │張志鵬 │B :大林套餐投出來了嗎? ││ │ │ │ │ │ │A :還沒有 。 ││ │ │ │ │ │ │B :你跟他談一下。…現在早上又多││ │ │ │ │ │ │ 7 桌,全部113 套出來。 ││ │ │ │ │ │ │A :好。 ││ │ │ │ │ │ │B :…(套餐) │├─┼─────┼───┼─────┼─┼─────┼────────────────┤│9│102.11.22 │10:01│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要增加桌次? ││ │ │ │ │ │溫捷宇 │B :對。 ││ │ │ │ │ │ │A :原本104現在113。 ││ │ │ │ │ │ │B :對。 ││ │ │ │ │ │ │A :何時投? ││ │ │ │ │ │ │B :今天投。 ││ │ │ │ │ │ │A :投多少你知道嗎? ││ │ │ │ │ │ │B :我今天先投… ││ │ │ │ │ │ │A :看你要分幾次投。加起來113 就││ │ │ │ │ │ │ 是了。另外100 個佛跳牆,…單││ │ │ │ │ │ │ 價289那個才是。 ││ │ │ │ │ │ │B :好。… ││ │ │ │ │ │ │A :…張董問我,我說27號。 ││ │ │ │ │ │ │B :…好。 │├─┼─────┼───┼─────┼─┼─────┼────────────────┤││102.11.22 │10:07│𡍼志昌 │→│0000000000│A :我打給他了,他星期三投出來,││ │ │ │ │ │張志鵬 │ 投113及100的佛跳牆。 ││ │ │ │ │ │ │B :對。星期一要煮了,怎麼星期三││ │ │ │ │ │ │ 才投? ││ │ │ │ │ │ │A :沒有差啦。… │├─┼─────┼───┼─────┼─┼─────┼────────────────┤││102.11.22 │11:29│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張志鵬 │B :他投的佛跳牆,岡山發現七項標││ │ │ │ │ │ │ 示不準,會管制,… ││ │ │ │ │ │ │A :…你要投什麼告訴我。 ││ │ │ │ │ │ │B :…星期一要辦了。 ││ │ │ │ │ │ │A :這個你不要煩惱,…我會叫他快││ │ │ │ │ │ │ 投。 ││ │ │ │ │ │ │B :…是,… │├─┼─────┼───┼─────┼─┼─────┼────────────────┤││102.11.22 │11:43│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張志鵬 │B :桌數要116才對。 ││ │ │ │ │ │ │A :是。… ││ │ │ │ │ │ │B :…二桌試吃的。 ││ │ │ │ │ │ │A :試吃的已經灌入100 的那個了。││ │ │ │ │ │ │B :帆布1 萬8 ,桌椅1 萬1 ,…那││ │ │ │ │ │ │ 二桌試吃沒有算到。 ││ │ │ │ │ │ │A :那要3 萬9了… 我們佛跳牆是要││ │ │ │ │ │ │ 讓長官看,…100 是另外的,我││ │ │ │ │ │ │ 跟長官說試吃是免費的,從佛跳││ │ │ │ │ │ │ 牆補回來給你。 ││ │ │ │ │ │ │B :…是。 ││ │ │ │ │ │ │A :…不然一桌5000,… │├─┼─────┼───┼─────┼─┼─────┼────────────────┤││102.11.22 │12:38│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你小姐傳給我了,…112 ││ │ │ │ │ │張志鵬 │ 跟154。 ││ │ │ │ │ │ │B :…好。 ││ │ │ │ │ │ │A :定案了嗎? ││ │ │ │ │ │ │B :定案。 ││ │ │ │ │ │ │A :你跟捷宇說一下,112 及154 。││ │ │ │ │ │ │B :好。 │├─┼─────┼───┼─────┼─┼─────┼────────────────┤││102.11.22 │21:13│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你全部增加7 桌,2桌素食 ││ │ │ │ │ │溫捷宇 │ 。 ││ │ │ │ │ │ │B :對。 ││ │ │ │ │ │ │A :張董有沒有打給你,…他套餐及││ │ │ │ │ │ │ 佛跳牆有增加,套餐112 ,佛跳││ │ │ │ │ │ │ 牆154。 ││ │ │ │ │ │ │B :對。…今天他師父打給我,叫我││ │ │ │ │ │ │ 星期一叫五桶瓦斯。 ││ │ │ │ │ │ │A :…這個他要出錢。我跟張董要。││ │ │ │ │ │ │B :…這5 桶從裡面扣。 ││ │ │ │ │ │ │A :不能從裡面扣,因為帳記在我身││ │ │ │ │ │ │ 上,扣會扣到我的,5 桶瓦斯錢││ │ │ │ │ │ │ 我幫你要。 ││ │ │ │ │ │ │B :是,…你看我要叫幾套給他。 ││ │ │ │ │ │ │A :…我跟你說,套餐112 ,一個是││ │ │ │ │ │ │ 154。 ││ │ │ │ │ │ │B :好 。 ││ │ │ │ │ │ │A :…瓦斯錢我會給你,還會另外再││ │ │ │ │ │ │ 「一」給你 。 ││ │ │ │ │ │ │B : 好 。 │├─┼─────┼───┼─────┼─┼─────┼────────────────┤││102.12.10 │21:14│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佛跳牆你可以先投嗎? ││ │ │ │ │ │溫捷宇 │B :今天投50。 ││ │ │ │ │ │ │A :他怕被管制。 ││ │ │ │ │ │ │B :好,我會那個。 │├─┼─────┼───┼─────┼─┼─────┼────────────────┤││102.12.17 │10:57│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佛跳牆… ││ │ │ │ │ │溫捷宇 │B :投40給你。 ││ │ │ │ │ │ │A :好。 │├─┼─────┼───┼─────┼─┼─────┼────────────────┤││102.12.19 │16:41│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溫捷宇 │B :我錢算好了。感謝你。 ││ │ │ │ │ │ │A :好。 │├─┼─────┼───┼─────┼─┼─────┼────────────────┤││103.02.11 │08:27 │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13日的單了在哪裡。 ││ │ │ │ │ │溫捷宇 │B :我去印。 ││ │ │ │ │ │ │A :好。 │├─┼─────┼───┼─────┼─┼─────┼────────────────┤││103.02.11 │09:09 │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溫捷宇 │B :年假辦外燴的,資料沒有寫好,││ │ │ │ │ │ │ 無法請款。 ││ │ │ │ │ │ │A :你跟張董聯絡。欠什麼。 ││ │ │ │ │ │ │B :請款資料。…公司行號。 ││ │ │ │ │ │ │A :…我…。 │└─┴─────┴───┴─────┴─┴─────┴────────────────┘

裁判日期: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