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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附民字第 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陳麗慧被 告 雲文平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其購買九層嶺股票,主張受有損害,請求被告雲文平負損害賠償責任乙節,前已於101年8月24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經本院以101年度附民字第96號受理在案。是以,原告再度以同一被告、同一聲明以及同一事實,再度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其起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卓穎毓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