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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附民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 告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被 告 吳東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5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吳東穎被訴詐欺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張玉萱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鋕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