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禎任選任辯護人 鄭淵基律師
黃俊達律師賴鴻鳴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289號、104年度偵字第10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4年8月7日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強制性交罪嫌,嫌疑依然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無固定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原因,復審酌被告所涉犯行,危害社會治安之程度實屬非輕,確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高俊珊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