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附民 原告 代號0000-000000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特別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附民 被告 陳智勇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74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許嘉容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紀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