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汪秀鸞被 告 凃嘉伶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所請求之醫療費用、機車修理費用、不能工作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原告均未提出證據據以證明,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徐安傑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