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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交簡附民字第 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7號原 告 孫鉦城被 告 劉書章

鑫達快遞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建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所請求之醫藥費、看護費、不能工作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徐安傑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