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黃俊銘被 告 吳政鼐
順和貿易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謝陳雲蘭被 告 謝青宏
馗鼎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欽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李音儀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幸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