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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交重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黃依婷兼特別代理人 黃傑鉦原 告 黃玉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被 告 林俊議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楊雅萍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