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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交附民續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續字第1號聲請人即附民被告 林彥豪相對人即附民原告 潘彩曈上列聲請人即附民被告林彥豪與附民原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4號損害賠償案件,原在本院成立和解,經聲請人聲請繼續審判,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繼續審判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理
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