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4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俞福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1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盈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調偵字第1181號被 告 陳俞福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布袋鎮○○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俞福(原名:陳碩航)於民國94年7月29日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公司)借貸新臺幣(下同)25萬元,經多次催討,亦無結果,台新銀行乃於94年間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94年度票字第28779號),並於95年間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95年度執字第19091號),因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95年11月24日債權憑證。詎陳俞福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台新銀行之債權,竟將其所有並獨資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之東昇花式撞球場經營權,於97年11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而轉讓負責人登記予蔡勝和,足生損害於債權人之債權。嗣台新銀行再於104年間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給付票款強制執行(104年度司執字第57133號),亦經執行無效果而執行終結,始悉上情。
二、案經台新銀行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俞福於警詢時及│被告對於將渠名下東昇花式撞││ │偵查中之供述 │球場經營權轉讓予他人等情不││ │ │諱,惟矢口否認有毀損債權之││ │ │犯行,辯稱:渠沒有意圖要毀││ │ │損債權,渠沒有出賣,只是將││ │ │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負責人改登││ │ │記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蘇炳│全部犯罪事實。 ││ │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 ││ │證述 │ │├──┼──────────┼─────────────┤│3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債權│全部犯罪事實。 ││ │憑證、財政部高雄市國│ ││ │稅局096年度綜合所得 │ ││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被告之戶籍謄本、民事│ ││ │聲請強制執行狀、臺灣│ ││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 │處函(104年7月1日) │ ││ │、臺南市政府函及所附│ ││ │商業登記抄本、臺灣臺│ ││ │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函(104年7月9日)等 │ ││ │影本各1份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檢察官 莊 立 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 可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