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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審訴字第 1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茂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522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吳茂生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共叁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奇效黴素出貨單壹本、百痢安出貨單壹本、疥克虫出貨單壹本均沒收之。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事 實

一、吳茂生具獸醫佐資格,為位於臺南市○市區○○路○○○號「茂生動物診所」之負責人,以從事動物疾病治療及動物用藥品買賣為業,明知用於治療豬隻下痢及外寄生蟲等藥品,係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第1款所規範之動物用藥品,應依法辦理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係同法第4條第1款之動物用偽藥;仍意圖營利,基於製造、販賣動物用偽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犯罪時間,自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原料來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名稱之原料藥品,在其上開之「茂生動物診所」內,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動物用偽藥,以治療豬隻下痢或豬隻外寄生蟲,並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虛構藥廠名義,委託不知情之印刷廠印製偽造之標籤及使用說明等私文書,予以包裝後,再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價格,販賣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畜牧場客戶牟利,並持以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共計3次。嗣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查獲經過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吳茂生所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同法第35條第1項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吳茂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吳茂生對於前揭事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7頁、第130-131頁、本院卷第11-16頁、第30-39頁),核與證人吳武德、黃德盛、吳勝仁分別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9-11頁、第21-23頁、第33-35頁),且有搜索、扣押筆錄1份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見偵卷第79-81頁、第85-87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2年9月23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吳武德、黃德盛、吳勝仁等人畜牧場查詢資料影本1份(見偵卷第41-65頁)、扣案物照片21張(見偵卷第93-97頁)、本院南院刑搜字第014699號搜索票影本1紙(見偵卷第77頁)附卷可稽,且有奇效黴素出貨單1本、百痢安出貨單1本、疥克虫出貨單1本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吳茂生之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自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茂生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為,均係犯動物用藥

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同法第35條第1項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印刷廠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為,分別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同法第35條第1項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分別均應從一重論以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再被告吳茂生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共3罪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犯行,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吳茂生具獸醫佐資格,前於民國96年間曾因違反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30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不知警惕悔改,復又再犯本案之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且動物用藥品品質,涉及動物之健康,及畜牧業之發展,自不得任意製造、販賣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動物用藥品,被告所為惡性非輕,惟另考量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考量其犯罪之動機係應畜牧場客戶之請託以治癒豬隻之疾病,非大量製造、生產及販售,實害非鉅,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擔任獸醫工作,開設動物醫院診所,每月收入約2萬多元,現與配偶及五名子女同住(一名子女未成年,其餘皆已成年)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吳茂生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晤,信經本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4年,以啟自新。然為使被告日後能記取教訓、謹慎行事,並得以培養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予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25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檢察官起訴書固主張將被告所製造之動物用偽藥「奇效-100

散劑」、「百痢安-M藥劑」、「疥克蟲滴劑」,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予銷毀之,惟查卷內並無將被告所製造之上開動物用偽藥扣押之資料,而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這些藥品是因為現有的藥治不好,伊才針對這些動物之病情加以調配、治療使用,都是依當時的情況去調配,不會有剩餘,因為都給動物吃完、用完了,所以沒有剩下。三家畜牧場的藥就伊瞭解應該都已經用完了,而且如果沒有生病也不用調製那些藥來用,查緝之後伊也不敢再做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反面),再經本院向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函查結果,該高雄調查站函覆謂:「……。經本站函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結果,吳茂生所製造、販賣予吳武德、黃德盛、吳勝仁之動物用偽藥「奇效-100」散劑、「百痢安-M」藥劑、「疥克蟲」滴劑,於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畜牧場用藥稽查小組執行稽查當時,並無扣押及採樣檢驗上開動物用偽藥之情形。」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104年5月5日航高防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年4月30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第24頁反面),是被告所製造之動物用偽藥「奇效-100散劑」、「百痢安-M藥劑」、「疥克蟲滴劑」既未曾扣押,據被告供稱應已使用完畢而不存在,為免執行之困難,爰均不為沒收並予銷毀之諭知。

㈡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19、20所示之奇效黴素出貨單1本

、百痢安出貨單1本、疥克虫出貨單1本,既為被告吳茂生所有,分別為供其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4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序分別於其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犯行項下諭知沒收之。

㈢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7、編號21所示之物,雖係

被告所有,經核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且亦據被告供明在卷,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永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伊舒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附表┌────────────────────────────────────────────┐│附表一 │├─┬────┬───┬────┬───┬──────────┬───┬─────────┤│編│犯罪時間│虛構藥│原料來源│畜牧場│犯 罪 經 過│查獲經│主文(罪名、宣告刑││號│ │廠名稱│/名稱 │客戶 │ │過 │及應沒收之物) │├─┼────┼───┼────┼───┼──────────┼───┼─────────┤│1 │102年5月│信佳生│龍億生物│吳武德│吳茂生意圖營利,基於│嗣經財│吳茂生犯動物用藥品││ │間某日 │物科技│科技有限│ │製造、販賣動物用偽藥│團法人│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 │ │興業股│公司/活 │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中央畜│一項之製造動物用偽││ │ │份有限│佳素 │ │意,於左列犯罪時間,│產會畜│藥罪,處有期徒刑壹││ │ │公司 │ │ │自左列原料來源,購入│牧場用│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 │ │ │ │左列名稱之原料藥品,│藥稽查│伍萬元,罰金如易服││ │ │ │ │ │在其位於臺南市新市區│小組人│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 │ │ │ │中正路309號之「茂生 │員於10│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 │動物診所」內,未經核│2年7月│奇效黴素出貨單壹本││ │ │ │ │ │准擅自製造「奇效-100│15日,│沒收之。 ││ │ │ │ │ │散劑」之動物用偽藥,│在左列│ ││ │ │ │ │ │以治療豬隻下痢;並以│畜牧場│ ││ │ │ │ │ │左列之虛構藥廠名義,│客戶之│ ││ │ │ │ │ │委託不知情之印刷廠印│畜牧場│ ││ │ │ │ │ │製偽造之標籤及使用說│實施稽│ ││ │ │ │ │ │明等私文書,予以包裝│查時,│ ││ │ │ │ │ │後,再以每包1公斤售 │查獲上│ ││ │ │ │ │ │價新臺幣(下同)600 │情。 │ ││ │ │ │ │ │元之價格,販售予左列│ │ ││ │ │ │ │ │之畜牧場客戶牟利,並│ │ ││ │ │ │ │ │持以行使上開偽造之私│ │ ││ │ │ │ │ │文書。 │ │ ││ │ │ │ │ │ │ │ │├─┼────┼───┼────┼───┼──────────┼───┼─────────┤│2 │102年7月│信佳生│中興製藥│黃德盛│吳茂生意圖營利,基於│嗣經財│吳茂生犯動物用藥品││ │間某日 │物科技│股份有限│ │製造、販賣動物用偽藥│團法人│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 │ │興業股│公司/泰 │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中央畜│一項之製造動物用偽││ │ │份有限│益淨 │ │意,於左列犯罪時間,│產會畜│藥罪,處有期徒刑壹││ │ │公司 │ │ │自左列原料來源,購入│牧場用│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 │ │ │ │左列名稱之原料藥品,│藥稽查│伍萬元,罰金如易服││ │ │ │ │ │在其位於臺南市新市區│小組人│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 │ │ │ │中正路309號之「茂生 │員於10│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 │動物診所」內,未經核│2年9月│百痢安出貨單壹本沒││ │ │ │ │ │准擅自製造「百痢安-M│17日,│收之。。 ││ │ │ │ │ │藥劑」之動物用偽藥,│在左列│ ││ │ │ │ │ │以治療豬隻下痢;並以│畜牧場│ ││ │ │ │ │ │左列之虛構藥廠名義,│客戶之│ ││ │ │ │ │ │委託不知情之印刷廠印│畜牧場│ ││ │ │ │ │ │製偽造之標籤及使用說│實施稽│ ││ │ │ │ │ │明等私文書,予以包裝│查時,│ ││ │ │ │ │ │後,再以每瓶100CC售 │查獲上│ ││ │ │ │ │ │價150元之價格,販售 │情。 │ ││ │ │ │ │ │予左列之畜牧場客戶牟│ │ ││ │ │ │ │ │利,並持以行使上開偽│ │ ││ │ │ │ │ │造之私文書。 │ │ ││ │ │ │ │ │ │ │ │├─┼────┼───┼────┼───┼──────────┼───┼─────────┤│3 │102年7月│JAK │楊金座動│吳勝仁│吳茂生意圖營利,基於│嗣經財│吳茂生犯動物用藥品││ │間某日 │Liwite│物診所/ │(福田│製造、販賣動物用偽藥│團法人│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 │ │ads │畜驅蟲 │畜牧場│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中央畜│一項之製造動物用偽││ │ │Mead │ │) │意,於左列犯罪時間,│產會畜│藥罪,處有期徒刑壹││ │ │U.S.A.│ │ │自左列原料來源,購入│牧場用│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 │ │ │ │左列名稱之原料藥品,│藥稽查│伍萬元,罰金如易服││ │ │ │ │ │在其位於臺南市新市區│小組人│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 │ │ │ │中正路309號之「茂生 │員於10│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 │動物診所」內,未經核│2年9月│疥克虫出貨單壹本沒││ │ │ │ │ │准擅自製造「疥剋蟲滴│18日,│收之。 ││ │ │ │ │ │劑」之動物用偽藥,以│在左列│ ││ │ │ │ │ │治療豬隻外寄生蟲;並│畜牧場│ ││ │ │ │ │ │以左列之虛構藥廠名義│客戶之│ ││ │ │ │ │ │,委託不知情之印刷廠│畜牧場│ ││ │ │ │ │ │印製偽造之標籤及使用│實施稽│ ││ │ │ │ │ │說明等私文書,予以包│查時,│ ││ │ │ │ │ │裝後,再以每瓶100CC │查獲上│ ││ │ │ │ │ │售價300元之價格,販 │情。 │ ││ │ │ │ │ │售予左列之畜牧場客戶│ │ ││ │ │ │ │ │牟利,並持以行使上開│ │ ││ │ │ │ │ │偽造之私文書。 │ │ ││ │ │ │ │ │ │ │ │└─┴────┴───┴────┴───┴──────────┴───┴─────────┘┌─────────────────────────────┐│附表二 │├──┬──────────────┬───┬───────┤│編號│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1 │中興安比西林 │1箱 │12盒、239瓶 │├──┼──────────────┼───┼───────┤│ 2 │克寒注射液 │1盒 │3瓶 │├──┼──────────────┼───┼───────┤│ 3 │中興林可黴素 │1盒 │2瓶 │├──┼──────────────┼───┼───────┤│ 4 │免洗蚤 │2瓶 │(含訂單) │├──┼──────────────┼───┼───────┤│ 5 │IVOMETIN │1瓶 │ │├──┼──────────────┼───┼───────┤│ 6 │HINABM-50 │1箱 │4瓶 │├──┼──────────────┼───┼───────┤│ 7 │PRO-IODINE │1箱 │3瓶 │├──┼──────────────┼───┼───────┤│ 8 │ANCHILIN │1箱 │3瓶 │├──┼──────────────┼───┼───────┤│ 9 │訂單、發票、明細 │3張 │ │├──┼──────────────┼───┼───────┤│ 10 │處方箋紀錄簿 │1本 │ │├──┼──────────────┼───┼───────┤│ 11 │客戶名冊 │1本 │ │├──┼──────────────┼───┼───────┤│ 12 │2014筆記本 │1本 │ │├──┼──────────────┼───┼───────┤│ 13 │102廠商名冊 │1本 │ │├──┼──────────────┼───┼───────┤│ 14 │103廠商名冊 │1本 │ │├──┼──────────────┼───┼───────┤│ 15 │101廠商名冊 │1本 │ │├──┼──────────────┼───┼───────┤│ 16 │100廠商名冊 │1本 │ │├──┼──────────────┼───┼───────┤│ 17 │99廠商名冊 │1本 │ │├──┼──────────────┼───┼───────┤│ 18 │奇效黴素出貨單 │1本 │ │├──┼──────────────┼───┼───────┤│ 19 │百痢安出貨單 │1本 │ │├──┼──────────────┼───┼───────┤│ 20 │疥克虫出貨單 │1本 │ │├──┼──────────────┼───┼───────┤│ 21 │帳簿 │1本 │ │└──┴──────────────┴───┴───────┘

裁判日期:201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