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雅雲選任辯護人 涂欣成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82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2080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游雅雲無罪。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游雅雲能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作為詐財或其他犯罪之洗錢工具,猶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3年2月中旬某日,在臺南市○○區○○路與中華西路路口之「寶雅百貨」前,將其向臺灣土地銀行臺南分行(下稱土地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品,以新台幣(下同)3千元之代價,出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年2月18日,撥打電話予陳美燕,佯稱係渠友人徐金蘭,因股票交易急需現金以供渠周轉,並約定約2日後歸還此筆借款云云,致渠陷於錯誤,遂陸續匯款21萬5千元至被告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游雅雲涉嫌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游雅雲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證人陳美燕於警詢之證述、被告上開土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陳美燕之匯款單為主要依據。
四、訊據被告游雅雲固不諱言曾於前揭時、地,交付上開土地銀行帳戶與黃麗芳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因為黃麗芳說要幫我介紹工作,她知道我沒有工作,也沒有錢吃飯,所以就先借我3千元,要我把土地銀行的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她,等我工作領薪水之後再還她3千元,當時我土地銀行戶頭是沒有錢的狀態,又基於我太相信她,才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她,我真的不知道她會拿我的帳戶去做非法用途等語(見簡字卷第13頁反面)。辯護人則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並未自白;且係因黃麗芳說可以幫被告找工作,且借款3千元給被告,被告為表示將來會還錢給黃麗芳,才將土地銀行的提款卡、密碼交給黃麗芳,當被告領取薪資時,讓黃麗芳由該帳戶領錢以清償債務;又被告已忘記先前使用之門號號碼,才無法查被告與黃麗芳之通聯;何況,被告並未隱瞞典當汽車借款之問題,可見被告是個誠實人,很容易相信人家等情為被告置辯。
五、被告及其辯護人以前詞置辯,故本案有疑義,應予審究者,厥為:被告是否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而提供其申辦之土地銀行帳戶與詐騙集團成員使用?本院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記載,被告業已自白不諱乙語,然被告之警詢筆錄及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內所記載之自白,是否出於被告之自由意思,且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是否相符?
1、按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犯罪嫌疑人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準用同法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詢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於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詢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770號判決可資參照。再者,所謂自白,乃行為人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陳述之意。行為人於訴訟上(審判上)或訴訟外(審判外)對犯罪事實為具體、明確、肯定之陳述,應係自白;單純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則非自白,自不待言。至於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所陳述,而未明白承認或否認,是否屬於自白,事實審法院應審酌個案具體情形,諸如是否出於自由意志,兼及陳述之時間、場合、動機、對象、態度、內容等事項,審慎認定之,亦有最高法院99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
2、被告於警詢時是否自白犯行?
⑴、觀之被告於103年3月20日警詢筆錄先記載:我不曉得為何歹
徒會騙被害人匯款至我申辦之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我是在103年3月10日左右,我要去查詢戶頭內剩餘金額還有多少,才發現我的提款卡遺失,另存摺還放在我身上等詞(見警卷第1頁反面);嗣後再記載:我有提供他人使用銀行帳戶,我是在103年3月初(詳細時間已忘記),我是在臺南市○○○○道附近的統一超商提供給不認識之人使用,獲利3千元,他說是公司會請人匯款使用,是販售帳戶,交付對方身分證影本、提款卡1張、提款密碼,我是在報章雜誌上看到收購銀行帳戶等語,有該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頁反面至第3頁),是以被告前、後之供述內容明顯不同。
⑵、經本院勘驗被告於103年3月20日警詢錄影光碟後,發覺警員
與被告有【附件一】所示之對話內容(見本院易字卷第33頁、第25頁至第26頁之勘驗筆錄)。顯見被告係在警員質疑其為何不說老實話,且認為警員口氣差之情況下,向警員稱:「都全部改筆錄好了」,其間警員多以引導之方式製作上開被告更改供詞之筆錄;甚至被告最後再三表示「我不知道他們是用在詐騙」、「我也不知道他們是詐欺用的,因為他們那時候騙我說是公司轉帳使用的」、「我其實也不知道他們會拿去騙,詐騙用的」等語,益徵被告於警詢時並無自白犯行之真意。
3、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是否自白犯行?
⑴、檢察事務官於103年4月30日詢問被告時,該筆錄係記載:有
將土地銀行帳戶賣給別人,是在103年2月中旬某日在健康路與中華西路上的寶雅商店前,賣了新臺幣3千元;我承認涉嫌幫助詐欺等語(見核交卷第4頁)。
⑵、本院勘驗前揭檢察事務官詢問被告之錄影光碟,其中檢察事
務官與被告間之對話即如附件二所示內容(見本院易字卷第30頁至第32頁反面之勘驗筆錄),可知:①被告未如筆錄內明確說出「103年2月中旬某日在健康路與中華西路上的寶雅商店前賣了新臺幣3千元」,而是檢察事務官主動詢問被告:「賣了3千元?」,被告回以:「對。」。然,被告不久後曾表示:「那時候因為他知道說我沒有錢,他就拿3千,我也不知道說他這樣是騙我的,因為事後想說奇怪他說叫我要等通知上班,我就想說奇怪怎麼那麼久,我就回去跟我媽講。」;何況,嗣後檢察事務官有問:「是你交3千元,你帳戶給他,然後你又有拿到3千元。」,被告稱:「我真的。」;檢察事務官問:「這個也算是有對價的啦。」,被告稱:「那時候我是真的不知道他是把我的卡拿去賣,因為我那時候跟他說我沒有錢,他就說那你先拿去,我也,他說他,我以為他是要借我的。」,彰顯出被告無坦認該帳戶賣3千元之意,而係被告交付該帳戶資料與黃麗芳時,黃麗芳曾借予被告3千元之真意。②前揭檢察事務官詢問被告筆錄是記載:我承認涉嫌幫助詐欺等語;但是,渠等對話實為:檢察事務官問:「那這個其實就是有幫助他人詐騙,幫助他人去詐騙他人的行為了。那你承認嗎?」,被告稱:「我承認。但是我有意會感,我就是對那個受害者我也很抱歉。因為我那時候真的不知道說會害到他。我也是真的很需要一份工作。」,觀之被告前後語義,雖說出「承認」2字,然被告仍再次表示:「因為我那時候真的不知道說會害到他。我也是真的很需要一份工作。」,足徵被告係表示:其於交付帳戶與黃麗芳時並無幫助詐欺之未必犯意甚明。
4、綜上,由附件一、二勘驗被告之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錄音譯文,堪認被告皆會順應問話者之語意,惟嗣後仍會表達其本意為何,然該等筆錄卻未記明此過程,係擷取不利於被告之語意記載,故揆之上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770號、99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意旨,難認被告有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白犯行。
㈡、嗣後被告供出其將上開土地銀行帳戶交付與綽號「小潔」之人,並提供小潔之行動電話號碼與檢察事務官查核,檢察事務官據以查知「小潔」為黃麗芳等情,有被告之訊問筆錄2份、遠傳資料查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見核交卷第7頁至第10頁、第14頁),被告此舉與一般空言泛稱:帳戶遺失或交付與不詳之人等語迥異。
㈢、證人黃麗芳於偵訊中固否認收受被告交付土地銀行帳戶乙事,惟證稱:我從事當鋪業,游雅雲是我客戶,游雅雲要辦汽車貸款,我就介紹辦理汽車貸款的人給他認識,當時游雅雲是辦一部車來典當,辦理汽車貸款,就由游雅雲與對方聯絡,我有聽對方要請游雅雲準備什麼資料,就說要雙證件,還要什麼戶頭證明,我猜游雅雲是把帳戶交給辦理貸款的人,該人是我與游雅雲一起翻報紙的,當時游雅雲一直說他沒有錢,於是我介紹他很多方法如何可以得到錢,後續就由游雅雲自己處理,我不再過問,但後來游雅雲確實有拿一部車向我們典當一個月;游雅雲之前是在加油站工作,是屬於智商較低的,他的時薪很低,好像只有70幾元,我看他的智商不會很低,應該找時薪比較高的,我只是跟他提議應該再去別家找時薪較高的等語(見核交卷第17頁、第20頁)。然而黃麗芳若證稱確實收受被告交付之存摺、密碼,於本案而言無異於自白犯罪,故其否認被告所陳情節,如同犯罪嫌疑人否認犯罪,非謂被告之辯解必然與事實不符。參以被告亦坦承係由黃麗芳介紹辦理車貸,復典當與黃麗芳以換取現金乙事(見易字卷第112頁),另有103年1月3日由被告典當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客戶單附卷足憑(見核交卷第21頁),堪認黃麗芳確有教導被告辦理車貸換現金乙節,且由黃麗芳前揭所謂:「我介紹他很多方法如何可以得到錢,後續就由游雅雲自己處理,我不再過問」,此等半途而止之幫助方式,亦與經驗法則相違,復佐以黃麗芳知悉被告智商不高、當時年僅22歲又缺錢孔急之狀態,更彰顯出被告前揭辯解,非無可能,實難排除黃麗芳利用被告亟需找工作之際,騙取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可能性存在。
㈣、檢察官另提出證人陳美燕於警詢之證述、被告上開土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陳美燕之匯款單為證據,惟此等均僅能證明有陳美燕有匯款至被告申辦之土地銀行乙節,卻無法遽認被告交付帳戶時,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可言。
㈤、雖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多利用人頭帳戶做為出入帳戶,屢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披露,而政府機關亦一再宣導,切勿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個人專屬資料,促請社會大眾注意。惟縱令如此,社會上仍有不少人士,遭經常宣導之行騙手法詐騙得手,且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是尚不能執上開事由,即認定被告所辯無可採信。
㈥、綜上,由被告之供述可知其交付土地銀行帳戶與黃麗芳之本意在於清償借款,並提供黃麗芳之資料以實其說,和一般出售帳戶與詐騙集團使用者不同,難以遽認其主觀上有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之意,無法僅因其交付帳戶資料予他人,及陳美燕確因受騙而將金錢匯入被告所交付之土地銀行帳戶等客觀行為,即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犯意;縱然被告因個人之思慮不週而發生本件之結果,因我國刑法並無『過失』幫助詐欺取財罪之規定,即無法以該罪相繩。至於被告是否因上開過失而構成他人權益之損害,則屬私法上之過失侵權行為之範疇,不再贅述。
六、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徐安傑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附件一】:司法警察103年3月20日詢問被告之對話譯文(自光
碟時間35分35秒開始勘驗,見易字卷第33頁、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
警 員:妳知道存摺密碼的重要性?啊?我問妳啊。(35:35)游雅雲:不清楚,因為我真的很少在用這個帳戶,因為我生活費
也借不到,然後也不常用,我也沒有去注意他這個,就是都放著,然後都沒有動用。
警 員:妳知道那個金融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密碼的重要?游雅雲:不知道,因為我這個戶頭都很少在用。
警 員:不知道喔。
游雅雲:恩,我就疏忽他,我就沒什麼在用。
警 員:那個銀行帳戶設定密碼用意的,妳知道嗎?游雅雲:你是說簿子還是卡片?警 員:不管啦,密碼,啊要幹嘛,設定密碼要幹嘛。
游雅雲:設定密碼不就好記。
警 員:啊?是要幹嘛啦,設定密碼幹嘛。
游雅雲:設定密碼這樣子不是才知道,自己才知道密碼。
警 員:啊?游雅雲:我自己才知道密碼。
警 員:那這密碼要幹嘛,每個人可以不用啊,是怎樣。
游雅雲:就我方便自己去領。
警 員:方便妳自己去領?游雅雲:對啊。
警 員:啊別人可以去領嗎,那就不用密碼啦。
游雅雲:我幹嘛給別人領。
警 員:啊設定密碼幹嘛啦,銀行設定密碼這用意是什麼?游雅雲:可一般他不是都要設定。
警 員:啊若是沒有設定密碼咧。
游雅雲:我都給他申請設定密碼。
警 員:廢話,設定密碼用意是不是要防止其他人盜用?游雅雲:對。
警 員:啊?是這樣子嗎?游雅雲:是防止其他人盜用。
警 員:還是、還是設定關卡跑完了?游雅雲:設定是防止其他人盜用,你不需要口氣跟我這麼差。
警 員:我覺得你說謊話啊,妳不說老實話啊,妳不用跟我說什
麼口氣好不好啦,妳卡到案件,妳問我,我就是這樣啦,還要請妳奉茶給妳喝嗎?啊不請全部花給人家買。
游雅雲:我是用家人的。
警 員:啊?游雅雲:口氣不需要那麼差吧。
警 員:妳不用跟我說那些,妳若是有問題的話,繼續化演講,
啊,妳的學經歷呢?游雅雲:大學四年級。
警 員:啊有做工作嗎?游雅雲:有。
警 員:啊?游雅雲:有。
警 員:在哪裡工作?游雅雲:加油站清潔員。
警 員:來,妳大學四年級後,且有在外工作經歷後,明知銀行
帳戶設定密碼用意是防止他人盜用啦,為何妳會故意將密碼放置提款卡上,以利歹徒使用做為詐騙犯罪,啊?妳回答,啊?恩?游雅雲:都全部改筆錄好了。
警 員:什麼改筆錄?游雅雲:全部改一改。
警 員:什麼全部改一改?妳要回答什麼啦,怎樣?拒答,這句
話我問妳啦,妳是什麼情形啦,恩,喂,回答啦?游雅雲:我前面筆錄都改。
警 員:要改什麼,要改什麼?要改什麼啦。
游雅雲:我要改,從前面開始看。
警 員:不用,妳前面妳,這樣子是,這樣子妳,有沒有錯誤妳
就跟我講,我會這樣子慢慢問下去,來,妳講,快點啊,快點啊,有什麼問題妳講嘛,啊問一半妳要全部改,改什麼,我就問妳這句話,妳回答啦。
游雅雲:我不知道怎麼回答啊?警 員:妳所說有實在嗎?有沒有實在?不實在妳就說不實在。
游雅雲:不實在。
警 員:不實在喔,為什麼不實在?啊?怎樣不實在啊?游雅雲:前後不一。
警 員:好,妳說啊。
游雅雲:前後矛盾。
警 員:啊前後矛盾,妳就回、妳就、就把事情講出來嘛,前後
矛盾,啊?講啊,恩,哪裡不實在啦,哪句話不實在,哪句話不實在啦,啊?游雅雲:恩?警 員:妳回答啊?游雅雲:我要從上面開始看啊?警 員:前面問妳說有沒有帳戶或是提供或是借予他人使用,妳沒有嘛後,妳有沒有認識,不認識嘛,吼,啊再來說。
游雅雲:等一下喔。
警 員:怎樣,哪裡?游雅雲:有提供他人使用。
警 員:對啊,有啊,有沒有,啊?妳有沒有叫那個啊,前面是這
樣子嘛,妳有還是沒有?游雅雲:有。
警 員:來,妳如何提供?啊在何時何地提供給何人使用,有無獲
利,啊?妳要老實講啦,我跟妳講,妳要老實講,妳不要在那邊,吼,來,如何提供?游雅雲:我應3月,2號還是3號吧,我那個時間我記不清楚。
警 員:103年幾月?游雅雲:3月。
警 員:3月,3月初吼。
游雅雲:3月初,詳細日子我記不清楚。
警 員:啊在哪裡提供給別人。
游雅雲:便利商店。
警 員:台南嗎?游雅雲:恩。
警 員:台南市的哪裡?游雅雲:便利商店。
警 員:東區什麼地、什麼路,什麼區○○區○○○○路啦,妳說
什麼路就好?游雅雲:你說什麼路?警 員:台南市捏。
游雅雲:就是往那個。
警 員:恩?游雅雲:往那個仁德交流道附近那個se警 員:的什麼東西?游雅雲:seven。
警 員:啊提供給誰?游雅雲:不認識的人。 .警 員:啊獲利咧?游雅雲:獲利三千。
警 員:歹徒有沒有將,有沒有稱吼要將該帳戶用在何處?游雅雲:他們只跟我說,跟我說那個是用在公司匯款。
警 員:什麼匯款,怎樣啊,妳是販,是販售還是租借啊?游雅雲:他們說。
警 員:不用還的嗎,啊?游雅雲:他們說,是要全部都給他們用。
警 員:好。
游雅雲:我不知道他們是用在詐騙。
警 員:不要緊不要緊。
游雅雲:卡片。
警 員:妳是交什麼東西給對方?游雅雲:他跟我說是。
警 員:提款卡就好了嗎?游雅雲:他跟我說是因為公司要發薪水用的,所以要我影印身分證給他。
警 員:提款卡跟什麼東西?身分證?游雅雲:影印身分證。
警 員:還有提款卡?吼?游雅雲:恩。
警 員:一張,還有什麼東西,密碼,是不是?游雅雲:卡片密碼。
警 員:妳如何得知有人在收購銀行帳戶?游雅雲:我那時候很缺錢急用。
警 員:對啊,妳怎麼知道?游雅雲:對啊,我是看報紙上知道的。
警 員:報章雜誌上看到的啦後,是不是這樣子?游雅雲:恩。
警 員:啊對於妳販售銀行帳戶供人使用,該帳戶已涉及詐欺啦後,對此,妳有無陳述。
游雅雲:我也不知道他們是詐欺用的,因為他們那時候騙我說是公司轉帳使用的。
警 員:啊是對方跟我說他們會用在哪裡?游雅雲:公司轉帳用的。
警 員:啊再次問妳後,以上所說是否實在?游雅雲:對。
警 員:有無補充?沒有啦後,還有什麼補充嗎?啊?游雅雲:沒有,我其實也不知道他們會拿去騙,詐騙用的。
警 員:來,好啦!OK啦!不用補充啦後,上開筆錄經受詢問人
親閱無訛後始簽名捺印後,現在是十時,十點啦,四十六分結束。
【附件二】:檢察事務官103年4月30日詢問被告之全程譯文(見易字卷第29頁至第32頁反面):
檢事官:感冒嗎?游雅雲:心律不整。
檢事官:那要不要拿椅子坐著。所以你長期的心律不整?游雅雲:對。
檢事官:會很不舒服嗎?游雅雲:會很不舒服。
檢事官:很不舒服?游雅雲:就是心臟會跳很快。他不定時的。
檢事官:他不定時的?游雅雲:對。
檢事官:不定時的?有時候會比較好一點?游雅雲:很不舒服的時候要吃藥。
檢事官:那有吃藥嗎?游雅雲:剛剛有吃。
檢事官:可是我看你還是沒有恢復的感覺?游雅雲:很喘。
檢事官:你是游雅雲?游雅雲:對。
檢事官:你出生年月日?游雅雲:81年3月16日。
檢事官:戶籍在臺南市○區○○○路○○號?游雅雲:對。
檢事官:那實○住○區○○○路○段○○○巷○弄○號4樓?游雅雲:那邊沒有住了。現在住戶籍地。
檢事官:那邊沒有住了。所以留戶籍就好?游雅雲:對。
檢事官:行動電話是0000000000?游雅雲:對。
檢事官:你這件涉嫌的是詐欺罪。詢問中可以保持緘默,無需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
可以選任辯護人。(01:22)游雅雲:嗯。
檢事官:請教你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的證明嗎?游雅雲:沒有。
檢事官:沒有啦呴。那有的話,才可以向我們請求幫你請律師?沒有的話,就不能請求了。
游雅雲:嗯。
檢事官:那都了解呴。
游雅雲:嗯。
檢事官:那先請教一下,你是不是有申請一個土地銀行的東臺南
分行的帳戶?(01:54)游雅雲:對。
檢事官:有啦呴?這件就是你那個賣帳戶的案子,應該知道呴?
有在警詢先作過筆錄了。你記不記得你是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然後多少錢賣給人家的?游雅雲:我是...,我是被那個,因為我朋友的朋友,他說,因
為他知道我沒有工作,然後...檢事官:好啦,你先直接講時間、地點,交付的時間?地點?游雅雲:在健康路二段跟中華西路那邊路口。(02:42)檢事官:在什麼時候?游雅雲:大概中午的時候。
檢事官:幾年幾月幾日?游雅雲:大概今年的二月中的時候。詳細時間我記得不是很清楚。
檢事官:二月中旬某日?游雅雲:對。
檢事官:對啦,差不多被害人也是2 月18日那邊,健康路跟中華
路?游雅雲:對。中華路口,好像中華西路。
檢事官:中華西路啦呴...上的火雞肉飯?游雅雲:嗯。對。
檢事官:那家火雞肉飯店的前面?游雅雲:在,咦...。我是...。
檢事官:還是寶雅?游雅雲:就是我只記得大概是在寶雅那邊那一帶。
檢事官:賣了三千元?(03:55)游雅雲:對。
檢事官:那交給對方是什麼東西?游雅雲:嗯,身分證的影印本,還有卡片,跟卡片的密碼。
檢事官:幹嘛交身分證的影印本?游雅雲:因為他那時候騙我,他說要幫我介紹工作他要卡位,然後就是提供那些要作就是以後薪資轉帳用的。
檢事官:可是有給你三千啊?...工作(聽不清楚)游雅雲:那時候因為他知道說我沒有錢,他就拿三千,我也不知
道說他這樣是騙我的,因為事後想說奇怪他說叫我要等通知上班,我就想說奇怪怎麼那麼久,我就回去跟我媽講。
檢事官:什麼人都不知道?游雅雲:我只知道他綽號叫「小潔」。
檢事官:提款卡。印章有沒有?(05:06)游雅雲:沒有。潔是那個潔淨的潔。
檢事官:他是朋友介紹的?游雅雲:就是朋友從朋友。
檢事官:就是朋友介紹認識的?游雅雲:對。
檢事官:當時說要,當時有說會幫你介紹工作?游雅雲:對。
檢事官:然後看你沒錢,先三千元給你?游雅雲:對。因為我跟他說我都沒有工作,沒有收入,沒有錢。
檢事官:現在還是一樣嗎?游雅雲:我現在也是沒有工作。因為找工作不順利。
檢事官:你不是還在唸書嗎?游雅雲:現在休學了。
檢事官:那這給你三千元,到底三千元是什麼意思?(06:21)游雅雲:我也不知道,他就說我沒有錢,先拿去用,然後說叫我等過幾天,等那個公司通知上班。
檢事官:你當時好像也是這樣寫...。
游雅雲:因為我也是事後才知道說我被他騙。因為我媽說這就是
賣卡的行為,我也不曉得,我就是真的相信說,因為我那時候找工作也找的很急。
檢事官:你那時候說在報章雜誌上看到的,然後交易地點的就說
在仁德交流道,跟現在講的又不一樣?游雅雲:沒有在仁德交流道。
檢事官:為什麼會不一樣?游雅雲:我記錯時間了。
檢事官:怎麼可能會記錯呢?(07:12)游雅雲:不是,我順序前後搞錯,因為那時候他有跟我說。
檢事官:因為之前還有交易另外一個?游雅雲:不是,不是。因為小潔有跟我說過,就是出事時候叫我
不要把他扯出來。但是我媽媽跟我說,一定要把他講出來。因為他們是集團。
檢事官:那你現在講也沒用啊,小潔是誰,我也找不到人。出事
講出來有什麼要緊?哪有什麼要緊?小潔我也不知道是誰,...(聽不清楚)沒關係啊。因為什麼,你媽叫你把實情講出來?游雅雲:對。
檢事官:那你也還是因為收了三千元,帳戶就交給對方,這也是
個事實?(08:25)游雅雲:是,但是我那時候以為他是真的要幫我介紹工作,因為
他跟我保證說,他透過關係,一定可以幫我卡位可以錄取,我還有交履歷表給他。
檢事官:你交了幾家的銀行帳戶給他?游雅雲:一家,土地銀行。
檢事官:就當場交給他?游雅雲:對。
檢事官:那所以這個出售帳戶的管道是朋友介紹認識的?(09:
20)游雅雲:對。就是我說的那個小潔那個人介紹的。
檢事官:你找工作是另外一回事,你找工作就找啊,沒有必要帳戶要給人家啊。
游雅雲:因為我真的相信,我以為每家就是公司制度不同,我真的很相信他。他平常就是...。
檢事官:相信什麼都沒有啊?你現在小潔什麼資料完全都沒有。
游雅雲:我有他的聯絡電話。
檢事官:蛤?游雅雲:我有他的電話。
檢事官:那找的到人嗎?游雅雲:我是,我有問過朋友,他...,我大概知道他在哪裡上班。
檢事官:可是你也是大概知道而已?游雅雲:因為...。
檢事官:你有找過他嗎?游雅雲:有,我有去找過他。
檢事官:有找的到人嗎?游雅雲:有,他就跟我,他就叫我說,如果出事情的話,就只說卡不見,也不要把他扯出來。
檢事官:那所以現在有找到人?到底在哪裡?游雅雲:我還是要打電話跟他聯絡。
檢事官:蛤?游雅雲:我也是要打他電話。
檢事官:打他電話?電話是他嗎?游雅雲:對。他在使用的。
檢事官:他使用的,萬一他是用別人的電話呢?游雅雲:這我就不清楚了。因為我打他都是他接的。都是他在使用的。
檢事官:那你只知道他叫做小潔?游雅雲:本名我不曉得。
檢事官:那你說他電話多少?游雅雲:我現在手機沒有在身上,我要看一下,因為我沒有在背。
檢事官:那怎麼辦?游雅雲:我手機電話簿裡面有。
檢事官:那你手機又沒帶來。
游雅雲:有,在外面。
檢事官:那好,那現在拿來看。
游雅雲:可以嗎?檢事官:可以。
游雅雲:那我現在去拿嗎?檢事官:對。
(游雅雲離開去拿手機)游雅雲:我手機真的沒帶到,因為我只有帶我的平板出來。(12
:18)檢事官:那怎麼辦?那不是又要再傳你一次嘛。你又說有他的聯絡電話。
游雅雲:我有,我真的放在、存在手機。我手機就是平常,我沒
有電話不會帶出門。我都是用平板,用LINE在跟人家聯繫。
檢事官:萬一查一查又不是他咧?游雅雲:是他,因為我打都是他的,他在接的。
檢事官:萬一他用別人的電話咧?游雅雲:我相信那個是他的電話,因為我打都是他接,沒有人其他人接過。
檢事官:不是,我是說他用別人名義申請。
游雅雲:這我就不知道了,我只有他的電話。
檢事官:那怎麼辦?你不就要回去拿手機了。因為你這樣講,我
認為我有義務要追查下去。追查那個小潔到底是誰,把你的帳戶拿去哪裡了。
游雅雲:嗯。
檢事官:是嗎?應該這樣嗎?游雅雲:對,可是我真的忘記...。
檢事官:是你交三千元,你帳戶給他,然後你又有拿到三千元。
游雅雲:我真的。
檢事官:這個也算是有對價的啦。
游雅雲:那時候我是真的不知道他是把我的卡拿去賣,因為我那
時候跟他說我沒有錢,他就說那你先拿去,我也,他說他,我以為他是要借我的。
檢事官:那這個其實就是有幫助他人詐騙,幫助他人去詐騙他人
的行為了。那你承認嗎?游雅雲:我承認。但是我有意會感,我就是對那個受害者我也很
抱歉。因為我那時候真的不知道說會害到他。我也是真的很需要一份工作。
檢事官:但是你電話,好,那我還是要再傳你一次。
游雅雲:好。
檢事官:你要把那個電話拿來。才可以追查下去。
游雅雲:呴。那之後後續還要繼續開庭嗎?檢事官:至少還要再傳一次。你既然說有電話,我認為...要追下去。不然人家隨便帳戶拿了就去做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