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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4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4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文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文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其餘被訴恐嚇取財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緣曾文和於民國102年4月間回溯之十多年前,與王先賢之父王粲鈺因出國旅遊之事生有嫌隙、怨懟(曾文和協助王粲鈺找旅行社,於收訂金時,王粲鈺卻反悔不參加),曾文和認受有屈辱,時有伺機扳回顏面之念。於102年4月間,曾文和因知悉王粲鈺之子王先賢設於臺南市○○區○○街○○○號、465號建物(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區○○路○段○○○巷○號旁工廠有違章建築,見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假藉王粲鈺應為上開旅遊之陳年舊事向曾文和道歉賠罪,透過無犯意聯絡之王久陸於同年4月9日中午,在王先賢位於臺南市○○區○○街○○○號住處,向王先賢表示曾文和有3個條件,第一:請全村住戶抽香菸(分菸),第二:或請劇團在村內演3場歌仔戲,第三:

或支付曾文和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資賠罪。在協調過程中,曾文和認為分菸不可行,要求演歌仔戲,如不演歌仔戲,因演歌仔戲費用折合現金約需40萬元,故要求亦可改為支付40萬元,如再反覆,就要加倍處罰,且如不給付,曾文和就要檢舉王先賢上開違章建築,致王先賢因此心生畏懼。

嗣後曾文和又迭經無犯意聯絡之王久陸、王武章向王先賢表示要求賠償金額提高,王先賢無奈表示願意支付100萬元後,曾文和又透過王武章、王久陸於102年5月16日及翌日向王先賢表示金額要提高至150萬元,如不交付款項,就要檢舉上開違章建築,致王先賢因此心生畏懼。惟因王先賢認如交付金錢,將使曾文和食髓知味,拒絕交付款項而未得逞。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本件證人王先賢、王久陸、王武章於警詢中之證述,對被告曾文和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被告及其辯護人不同意作為本案證據,復均查無其他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8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以外之人,未予被告在場,致被告不能依上開規定行使詰問權,除被告於審判程序中明示捨棄其詰問權之行使,或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所列各款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法院均應傳喚陳述人到庭依法具結,使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行使詰問權之機會。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倘合於法律規定,係屬傳聞證據之例外,得為證據。

經依上述方式為合法調查,與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違,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94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證人王先賢、王久陸、王武章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言,均業經具結,且本院於審理期間已傳喚證人王先賢、王久陸、王武章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而上開3名證人於偵查中言詞陳述作成之情況,查無有何顯不可信之情狀,是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均具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為同法第159條之5所明定。對於本件判決其餘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均未爭執,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認結果,上開證據均無違法取得或證明力明顯偏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曾文和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伊並未向王先賢恐嚇取財云云。

二、經查,被告恐嚇取財之犯行有下列證據可得證明:㈠證人即被害人王先賢之證述:

⒈其於偵查中結證稱:「(是否被曾文和恐嚇取財?)是。

在102年4月份,王武章來我家跟我爸媽說曾文和叫我們打電話給他,說他很不爽,他十幾年前,我爸媽沒有參加旅遊,害他不能去美國玩,我就根據王武章留的電話打給曾文和說如果以前我爸媽有什麼錯,我代替我爸媽跟他道歉,他就說不接受,要給我家好看,說他幾年前檢舉奇美違建,後來奇美賠償他黃金好幾條,他就說要讓我知道他的利害。隔幾天曾文和派王久陸來我家,說他是曾文和派來的,王久陸坦白說曾文和都是用這種方式恐嚇人家,他只是曾文和派來的,他說他回去問曾文和要怎麼懲罰我們,隔天王久陸又來說曾文和開三個條件給我們選一種,第一是請全村抽菸,第二是在廟口演三天歌仔戲,第三是要給曾文和15萬元,我媽媽就說那要選第一種請全村抽菸,王久陸就回去回報。隔天王久陸又來說曾文和無法接受請菸,我媽說那我們選第二種演歌仔戲給神明看。隔天王久陸又來說曾文和也不接受,曾文和就是要15萬元,我媽就說那我們考慮看看,又過二天我媽跟王久陸說我們答應給曾文和15萬元,請他不要檢舉我們違建。(後來曾文和有無接受你們的15萬元?)沒有,曾文和就提到30萬、50萬元,直到100萬元,最後我們答應100萬元給曾文和,102年5月16日晚上王武章來我家說曾文和說一定要150萬元,不然就要去給我們檢舉,要給我們好看,說我這個違建給政府課稅超過150萬元,曾文和都沒有本人來,都是王久陸、王武章來聯絡。102年5月27日我叫王久陸來我家,我給王久陸6萬元走路工,要求王久陸不要再來,請他跟曾文和說我們不願意付錢,請他們不要再檢舉我,王久陸拿了6萬元離開,還說他不能幫曾文和答應這件事情,隔天王久陸就拿6萬元給我,我拒絕收下,沒多久,王久陸就寄郵局匯票6萬元給我。(後來你們有無被檢舉?)有。我們位於臺南市○○區○○街○○○號房子及臺南市○○區○○街○○○號工廠倉庫違建部分都被檢舉。(曾文和是用以前他跟你爸媽的糾紛當作藉口恐嚇你們?)是。不過那也沒有算是糾紛,就我爸媽沒參加旅遊而已,也沒有讓曾文和損失錢」(103年度偵字第13168號卷第30-31頁)等語。

⒉其於審理中證稱:「(之前被告曾文和有無透過王久陸來

跟你傳話?)有。(他在哪裡跟你傳話?)到我家。(你是否可以講具體一點?整個經過你講具體一點?)就是第一次王久陸來我家的時候,跟我爸爸、媽媽講說被告曾文和要處罰他們二位老人。(就你自己的部分?)就是王久陸最後要來跟我拿150萬元,我約他來我公司拿錢,當時我認為這個是不合理的,為何他要給我拿150萬元,他說他的老大沒有150萬元不解決,我問他老大是誰,他說他老大是被告曾文和,他說如果沒有150萬元不解決,我說我做小生意,我只能夠給你6萬元,請你拿6萬元回去跟你的老大講不要再欺負我們,我們是善良的老百姓,他就說好吧,那我就拿回去給我老大,看他要不要收,他如果不收的話,我也沒有辦法,事情就是這樣子。(你只有王久陸接觸這麼一次而已嗎?)好幾次,他價碼從15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到150萬元。(我現在是請你說明整個跟王久陸接觸的經過,你從頭到尾講一次好嗎?你剛剛講的應該是最後,你從頭到尾講一次?)之前他來我們家,告訴我們說要跟我們拿15萬元,他是跟我爸爸、媽媽講,當天我不在,他說因為很久以前被告曾文和要跟我爸爸、媽媽去美國旅遊,最後沒有去,所以害他這輩子沒有去美國,所以他要跟我們拿15萬元,如果我們不給15萬元,就要要求完成三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在廟口演戲,第二件事情是在全村莊要分香菸,後來他回去跟被告曾文和講,被告曾文和又不同意,這三件事情,後來我媽媽就同意他說那我們就去分香菸,但是他後來回去跟被告曾文和講之後,他過幾天又跑來我們家說他老大曾文和又不同意了,說要改成要30萬元才能夠解決,後來一直一直,經過至少有七、八次的時間,最後的價碼提高到150萬元,才說要放過我們,不然他就要投書說我們的房子有違建,事情的經過就是這樣子。(你剛剛講那三個條件,包括演戲、分菸,這個部分是你自己經歷?還是聽別人講的?)沒有,我也有在旁邊。(你剛剛說第一次講15萬元你不在旁邊?)第一次是我爸爸、媽媽他們跟王久陸談的,我認為這個是不合理的,我爸爸、媽媽告訴我說被告曾文和要給我們拿15萬元,還有分菸,還有要演戲,那我個人認為是不合理,因為這是民主的社會,為什麼要有這種恐嚇的行為?我爸爸、媽媽就心生恐懼,就說好啦,我們就不要談了,他們來解決,但是我覺得不行,所以我就參與,第二次王久陸又來了,就提高價碼,說被告曾文和不同意,一定要拿錢,第二次我有在,第二次就把價碼提高,就說要請明華園來演戲,價碼是多少錢我不知道,我也是認為這個不合理,為何要被他恐嚇,他說如果你不同意的話,被告曾文和就要投書我們家房子的違建。(之後還有嗎?)之後就是把價碼慢慢提高,因為經過很多次,價碼慢慢提高,從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你遇到的,誰跟你講,講了什麼話,你具體陳述一下?)就是王久陸,每次都是王久陸來,我問他是誰派他來,他說我的老大派我來的,他也跟我表明說這個就是恐嚇,因為被告曾文和告訴他這個就是恐嚇。(你剛剛有提到有給王久陸6萬元,為何要給他6萬元?)因為他最後要求150萬元,我想說請他來,因為我們做小本生意也沒有什麼錢,就給他6萬元,請他回去告訴他的老大曾文和不要再給我們找麻煩,因為他的理由是如果我們不給他錢,他要向市政府投書我們房子違建。(後來6萬元王久陸有沒有收?)王久陸要回去的時候說他的老大不知道會不會同意6萬元,價碼差太多了,所以他要拿回去才知道,但是如果他不接受的話,他要拿回來還給我,後來過了二天他用郵局寄還給我,打電話告訴我說被告曾文和沒有150萬元不解決,所以6萬元就由郵局寄回支票寄還給我。(你們哪邊有違建?)就是我們家的後面有違建。(是否可以講一下地址?)違建那個是臺南市○○區○○街○○○○○○○號,還有一個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的空地。(這些違建後來有無被拆?)後來他6萬元寄還給我之後,我就陸續收到市政府的那個,就是說有人提報違建,檢舉違建。(這個是他們用10幾年前發生的事情來跟你們談,你們為何會覺得這個有必要跟他談?)因為我爸爸、媽媽他們年紀已經7、80歲了,他們認為小錢能夠解決,不要讓他投書廠房的違建,一般我們都會有違建,如果違建要拆,大家會心生恐懼,會很害怕,所以他們就講說如果15萬元可以解決,那我們就解決,但是不知道被告曾文和後來獅子大開口,越要求越多。(他叫你們說被告曾文和要多少錢,他有無說其實這個錢被告曾文和沒有要,他是要捐孤兒院?)沒有。(他都沒有提到?)沒有。(後來你是請王久陸去你的公司拿6萬元?)對。(你是怎麼跟王久陸講?)我說請他拿6萬元回去跟他老大講。(他說你們是逼他收下這筆錢?)沒有逼他,我們是拜託他,他來我家要拿錢,我們怎麼可能再逼他,不可能。(你講的金額150萬元是王久陸告訴你的?)對。(還是他只是比喻說50萬元,加倍處罰變100萬元?)不是,最後決定的價碼就是150萬元,說一定要150萬元才能夠解決。(他說這個是被告曾文和的意思?)對。(你是否認識王武章?)認識。(他有無跟你接觸過?)他住在我家的隔壁。(他有無因為這件事跟你接觸過?)他有來,然後就是一直在那們吵說被告曾文和這次一定要讓我們好看,三番五次就先來我家在那邊吵,吵完之後,王久陸才出現。(他有無提到條件或錢的事情?)有。(是跟你談的嗎?)不是,他來跟我爸爸、媽媽談的沒有錯。(所以沒有跟你談過?)對,沒有跟我談,但是後來他有來我家,我有問他,他說一定要拿錢,不然沒有辦法解決。(你剛才講的,說王武章去你家說一定要拿到錢才能解決?)因為王武章跟被告曾文和跟王久陸他們就是一個集團,一個先來亂、亂說恐嚇你,王武章先來跟我們家亂,亂說一定要拿錢,王久陸隔天就來了,就說要就多少價碼,說是被告曾文和講的,要多少價碼才能解決,不然沒有辦法解決,這個戲碼每次都是這樣子重覆的演,演到最後變成150萬元。(所以第一次去找你爸爸、媽媽不是王久陸,是王武章先去講?)第一次去講的是王武章。(王武章他先去跟你爸爸、媽媽講?)對,說一定要跟被告曾文和解決,不然的話,你沒有辦法解決,所以我就當天晚上打電話給被告曾文和,拜託他,請他原諒我爸爸、媽媽沒有跟他去美國這件事情,跟他講了30幾分鐘,打到他家去,被告曾文和說他很厲害,因為他連奇美都可以恐嚇,奇美實業還給他金條,因為恐嚇他要拆奇美實業的違建,所以你如果不信的話,你給我試看看,所以我們就心生恐懼。(後來隔天王久陸就去說有三個條件?)對,每次的戲碼都是這麼演,王久陸的角色就負責來提高價碼、提高價碼、提高價碼,每次都提高,提高到150萬元。(被告問:你都說王久陸去跟你說,第一次去多少錢,你是否能重說一次?王久陸總共跟你說幾次,一次說多少錢,你說出來參考看看?看他跟你說第一次多少、第二次多少,你說給我聽看看?)這個事情已經過很久了,因為已經好幾年,所以我只記得第一次的戲碼,然後到最後一次,中間的過程就是慢慢提高價碼,從三個條件,演戲、分菸、還有拿15萬元,後來提高,慢慢提高,所以這個中間的過程到底幾次,我們平常做生意很忙,不可能每次都記住這些事情,因為我不是要去恐嚇人家的人,我是被恐嚇的人,我不可能每次都記住,我只知道的是從15萬元一直提高,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最後提高到150萬元。(被告問:有無20萬元?你有說阿?)對,我只說我只記得第一次他的條件是什麼,他為什麼要開三個條件?因為他一開始就是要來恐嚇我們。(被告問:王武章去你那裡有無講到錢的事情?)王武章說如果金額沒有提高,被告曾文和不會解決這件事情。(被告問:看他第一次說多少錢,第二次說多少錢?)最後一次150萬元是王武章先打電話來跟我們講說沒有150萬元沒有辦法解決,隔天王久陸就來了,就說被告曾文和要求要150萬元才可以解決。(王武章有去你家,有無說要拿多少錢?)我只記得最後一次,從100萬元要提高到150萬元,是王武章先打電話來講的,他說『你們家的違建這麼多,被告曾文和說沒有150萬元不要解決』。(102年往前回推大概10幾年前,你說被告曾文和本來有要跟你父母親他們組團去美國旅行或遊覽,後來沒有成團,後來有這些糾紛?)沒有糾紛,就沒有去而已,也沒有金錢的糾紛,什麼都沒有。(你在警察局以及在檢察官偵訊的時候,你所講的是否都是實在的?)對。(當時的記憶是否比現在更為清楚?)當時是比較清楚,因為那時候是102年發生的事情,但是現在已經105年了。(你這二次的筆錄都同時提到說曾文和又於102年5月16日晚間透過王武章到我住處,對我父親王粲鈺要求要提高到150萬元,你這二次都是這樣說,就是102年5月16日,然後是王武章到你們的住處對你爸爸講,要提高150萬元,有無這個事情?)有。(這個事情是否正確的?)對。就是王武章來講完之後,隔天王久陸就又出現了,又來我家了。(所以這樣說來,王武章跟王久陸都是有當面跟你們講過這個要提高到150萬元?)對。(當面講過這個話?)對。(他講150萬元是對你講,還是對你爸爸、媽媽講?就是說他們來講要提高到150萬元,不管是王武章或王久陸?)是跟我爸爸、媽媽講的。(你都正好不在?)對。(父母有轉達這個事情告訴你?)對,跟我講。(所以第一次的時候,其實講到的是三個條件,15萬元、分菸或歌仔戲,然後你說你也在?)第一次有在。(之後你是否有一段時間出國?)對。(所以後來協調的過程,依照上一次我們問王久陸,他是說好像本來是要用分菸的方式,但是後來被告曾文和說這樣子村子裡太多人了,沒辦法一個一個地方分,所以就說要用歌仔戲,好像是講成要換歌仔戲,好像是你父母的意思,要等你出國回來再講,結果你回來之後,你們是不願意的,有無這個狀況?)沒有,不是這樣子,是我爸爸、媽媽本來就同意要分菸了,後來他說不要,是王久陸回去跟被告曾文和講,過幾天王久陸又來了,說被告曾文和不同意分菸,改要做明華園的歌仔戲,如果不做明華園的歌仔戲,這個到底是第幾次我忘了,他是說不做明華園的歌仔戲的話,就要給錢。(所以三個條件是擇一?)沒有,第一次擇一,第二次只剩下二個。(第二次只剩下歌仔戲或給錢?)對。(王久陸來跟你或跟你父母談的時候,有無提到一件事,就是說你們這樣子要又不要,等於出爾反爾,他要加倍處罰,就是例如說100萬元就要加倍處罰到150萬元?)這些字語有講過,但是在我個人認為是說我們又沒有欠他錢,也沒有占他便宜,為何要受他處罰,處罰這二個字好像不大洽當,所以我們就不想給他錢,但是後來王久陸來講的都是一直恐嚇,說一定要給錢,才能解決事情。(你有印象中王久陸有來提到要加倍處罰這樣的用詞?)有。(接下來他們來談的金額是多少錢?就是在講加倍處罰之後,他們要的金額大概是100萬元,還是50萬元,還是已經到150萬元了?你是否還記得?)最後是100萬元,加倍是,這個我就記得,就100萬元。(加倍處罰以後就是要100萬元?)對,我爸爸、媽媽說好,那就100萬,不是100塊,100萬元給他,然後還沒有來拿錢之前,王武章就又跑來說被告曾文和已經跟他電話聯絡完了,100萬元不解決,因為你們家的違建太多了,一定要150萬元,相信價值這個價碼。(所以是本來100萬元你們也願意要付了?)對,我爸爸、媽媽想說息事寧人。(結果王武章又來說不行,要150萬元,因為你們家違建太多?)對。(要150萬元才能解決?)對」等語(本院卷三第186-198頁)。

⒊至被告雖以證人王先賢就每次提高之金額、受託人傳話方

式所述未臻明確,但證人王先賢業已證述被告實行恐嚇取財犯罪之大概期間、漸次提高金額,核與後述受託傳話之人即證人王久陸及王武章證述大致相符,足以佐證其指證非屬子虛。而關於每次受託前來傳話確切之人及傳話之方式,則極有可能因時間久遠記憶不清而顛倒錯置次序,惟此尚難遽謂證人王先賢所述即屬虛偽,即不影響被告恐嚇取財事實之存在。佐以證人王先賢於偵查、審理中之證述均業經其具結在案,其當無故為虛偽證詞誣陷被告,而使自己承受將來受偽證罪責追訴之危險,堪認證人王先賢之證詞堪可採信。

⒋此外,復有102年5月27日王久陸收取6萬元之監視器翻拍

照片6張,王久陸還款6萬元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在卷足憑(警卷第46頁、第65-67頁)。

㈡證人王久陸之證述:

⒈於偵查中之述:該次證述,因被告及辯護人對其內容有爭

執,曾經本院勘驗,為明其問答全貌,將其全文引述如下(見本院卷二第157-163頁):

┌─────────────────────────────┐│檢察官:好,請問你,你這個100,去年啦! ││王久陸:嘿。 ││檢察官:4月9號你是不是有去那個,王、王,臺南市仁德區,王先││ 賢的、王先賢的住家那邊,去說要、要,要他們賠15萬給││ 曾文和? ││王久陸:因為這是那個,我受曾文和之託去、去跟他們那個… ││檢察官:傳話而已嘛? ││王久陸:傳話而已。 ││檢察官:這樣喔,阿我只是受曾文和所託、之託去,所託呴去,傳││ 話而已呴,阿對方為什麼要賠錢?曾文和說他們欠他錢還││ 是怎樣? ││王久陸:因為曾文和說,他們夫婦呴,有對曾文和侮辱。 ││檢察官:嗄?說那個王燦玉夫婦啦! ││王久陸:夫婦有對曾文和侮辱 ││檢察官:王燦玉,玉是玉佩的玉。 ││王久陸:嘿。 ││檢察官:你,那個螢幕,你識不識字? ││王久陸:有,我識字。 ││檢察官:你看一下啦!等一下就不用再看一次就簽名就好。有侮辱││ 要他們賠償精神賠償就對了? ││王久陸:對。 ││檢察官:要他們賠償。 ││王久陸:阿他、他們夫婦要對他道歉。 ││檢察官:要道歉還有賠…… ││王久陸:對。 ││檢察官:問、15萬對阿,要15萬就對了? ││王久陸:他當時是…… ││檢察官:他一開始說15萬? ││王久陸:當初去是沒有談到錢啦! ││檢察官:嗯 ││王久陸:是沒有談到錢啦! ││檢察官:嗯,第一次去沒有講到錢就對了? ││王久陸:嘿,我是負責、負責聯繫的事情,阿有一些事情是曾文和││ 的意思,我負責去給他傳話。 ││檢察官:嗯嗯嗯。 ││王久陸:算我受到曾文和的拜託,阿我去,因為跟王燦玉夫婦,以││ 前我們是鄰居嘛!我想說自己的鄰居,希望他們能夠和解││ ,呴和解,呴所以,曾文和如果有叫我去我才去,阿現在││ 他們夫婦呴,也拜託我去跟曾文和求饒的意思啦!求情!││檢察官:嗯嗯嗯。他們求情,還有說要演歌仔戲喔? ││王久陸:嘿,只是說分菸(道歉)啦! ││檢察官:嗯 ││王久陸:他是說分菸啦!阿曾文和說分菸不通阿,他去兩庄分菸喔││ 他也不可能喔,所以最後才會改說不然用演戲的這樣啦!││檢察官:問、再問說,我們先講錢啦!問說,阿…… ││王久陸:阿首先我講一下呴。 ││檢察官:嗯 ││王久陸:因為他當初叫我去就是他對他侮辱,阿他要要求他們道歉││ ,阿要賠償他的精神損失 ││檢察官:嗯,嘿,嘿。 ││王久陸:阿他這個算是曾文和對他們的懲罰就對了。 ││檢察官:我知道啊,嘿阿,這跟你剛才說的都一樣,你看,剛剛所││ 打的這樣,阿所以,問說、阿什麼時候說到15萬?有沒有││ 說到15萬這個數字? ││王久陸:起初去沒有講到15萬耶! ││檢察官:不然15萬是誰講的? ││王久陸:因為這、從來我都不曉得有這個15萬耶! ││檢察官:我不曉得有這個15萬,沒有說到錢喔? ││王久陸:嘿。當初去是沒有。 ││檢察官:沒有說到多少錢喔,問說,阿曾文和有沒有透過你說要對││ 方賠償50萬還是100萬? ││王久陸:他、他這個是這樣說,他的意思說如果是演歌仔戲,演歌││ 仔戲差不多要40萬,那是大約啦! ││檢察官:誰說做歌仔戲? ││王久陸:曾文和說如果做歌仔戲,大約差不多40萬啦。 ││檢察官:曾文和說如果做歌仔戲大約40萬 ││王久陸:阿他如果不要,到最後要加重懲罰啦! ││檢察官:呴。如果他、對方不要,要加重懲罰 ││王久陸:加重懲罰的意思是……加重懲罰,比如說,我現在就說比││ 喻嘛! ││檢察官:嗯。 ││王久陸:如果假設100萬他不要,阿以後加重懲罰就變成150萬,15││ 0萬的來源就是這樣,這個是加重懲罰,阿我是比喻。那 ││ 個曾文和給我講說…… ││檢察官:加重懲罰150萬。所以你也是傳話就對了? ││王久陸:對,我負責傳話。 ││檢察官:我也是傳話,曾文和的意思。 ││王久陸:阿我傳話是為了讓兩、要促成和解啦!有很多事情喔,都││ 不是我的意思啦! ││檢察官:我要兩方促成和解。 ││王久陸:阿本來呴,本來…… ││檢察官:阿我問你,問說,阿你負責傳話,阿你幫曾文和傳話,曾││ 文和有說事成後要給你什、要給你什麼好處嗎? ││王久陸:那個,這件事情,他沒有提到。 ││檢察官:沒有? ││王久陸:他是說如果事成之後要對方寫道歉書。 ││檢察官:嗯。 ││王久陸:道歉書喔,阿然後他將來要把這些錢的部分,有談到錢的││ 部分,他要把這個錢全部要捐給孤兒院。因為曾文和他本││ 身他很有錢嘛! ││檢察官:嗯。 ││王久陸:這個就是說道歉、懲罰,阿精神賠償,就這三個是連貫的││ 。 ││檢察官:好,我問你,這個阿來5月27呴,那個王先賢是不是有在 ││ 他們家裡拿6萬元的紅包給你?你有收對不對? ││王久陸:嘿,這是這樣喔,因為他去的話,就好像王先賢是坐在你││ 那個位置。 ││檢察官:嘿。 ││王久陸:阿這邊坐一個,這邊坐兩個,那三個我都不認識。 ││檢察官:三個朋友?都是他的朋友就對了? ││王久陸:嘿,阿然後他…… ││檢察官:現場有王先賢還有他,三個朋友喔? ││王久陸:對,阿他三個朋友喔,他、他說叫我說拿這6萬塊把他擺 ││ 平他所有的事情。 ││檢察官:嗯。 ││王久陸:阿我如果不收的話,我就今天沒有辦法走出門,阿另外旁││ 邊一個呴,他幫我照相檢察官:那三個人是兄弟嗎? ││王久陸:嘿,他幫我照相喔,阿又去照下我的車子,因為我就感覺││ 說好漢不吃眼前虧嘛!今天就先收下,不然我沒有辦法走││ 出去嘛呴! ││檢察官:嗯,走出門,我認為好漢不吃眼前虧就把錢收下啦! ││王久陸:對,阿那一天晚上喔,我就去找我的同學喔,葉世男先生││ 啦呴,我說叫我、叫他帶我去把這個錢還給…… ││檢察官:我就去找我的同學,這是你國中、哪一間學校的同學? ││王久陸:國小。仁德國小。 ││檢察官:國小同學葉世男說怎麼處理啦呴,阿他說…… ││王久陸:他說明天再說,阿明天我就跟葉世男拿這個錢要去還給王││ 先賢。 ││檢察官:嗯。 ││王久陸:阿王先賢說這個是他朋友的錢,所以叫我要還就還給他的││ 朋友。 ││檢察官:問葉世男怎樣處理,阿他,葉世男要怎麼處理,葉世男說││ 隔天帶我去還錢。 ││王久陸:說他帶我去。 ││檢察官:阿隔天你們去怎樣? ││王久陸:阿隔天他不收阿 ││檢察官:隔天要去還都…… ││王久陸:王先賢他不收阿 ││檢察官:還錢,但王先賢他不收,阿所以你們就用匯票寄回去就對││ 了? ││王久陸:阿然後完了以後,兩三天以後我問我一個朋友,他說,他││ 那個朋友說要給我吃茶用啦!我就跟他講,我也沒有幫你││ 辦事情,我要怎麼給你吃茶咧?所以我兩三天以後我就把││ 那個錢寄還給他。 ││檢察官:兩三天後…… ││王久陸:我就把那個錢寄還給王先賢,阿王先賢他有收下。 ││檢察官:問說,阿你有跟曾文和說對方要用6萬元處理這件事情沒 ││ 有? ││王久陸:阿曾文和說,那個是你的事情,你要自己去還給他。 ││檢察官:曾文和說,那個是你的事情,你要自己去,問說,你有跟││ 那個王先賢說,傳話說,說曾文和要,會給他們好看?事││ 情沒有那麼簡單等? ││王久陸:這算說,這個事情是這樣喔,曾文和跟我、拜託我去,我││ 就去跟對方講,他們的父母我都有認識嘛!阿說他叫我去││ 給曾文和求情,曾文和的意思是說,這個事情不按照他的││ 話的話,他就給他那個……就對了。 ││檢察官:要怎樣?要給他們好看? ││王久陸:嘿,他是說…… ││檢察官:要怎樣好看?他說要怎樣做? ││王久陸:最後他是……到最後他的意思是說他的住家和工廠有違章││ 喔,他就要去舉發。 ││檢察官:他們的家裡,住家也有違章? ││王久陸:有。到最後是…… ││檢察官:住處及工廠有違章,要去檢舉就對了? ││王久陸:對對對。也就是說呢,曾文和叫我去傳話,我就據實以傳││ 啦呴,阿他父母拜託我去給曾文和求情,曾文和也不理他││ ,這樣就對了啦! ││…… ││王久陸:嘿。 ││檢察官:改證人,好,因為你本身是被告啦!阿你跟那個曾文和有││ 沒有親戚關係? ││王久陸:沒有。 ││檢察官:沒有呴,阿等一下我要將你改證人問喔,因為你剛才有說││ 到他的部分,阿你要照實說不能說謊話喔。 ││王久陸:喔,好好。 ││檢察官:阿你本身也可以拒絕回答啦,因為你本來做被告就是可以││ 不回答問題呴 ││王久陸:喔,好好。 ││檢察官:阿但是你如果要講就要講實話唷,不能陷害他喔。 ││王久陸:好,好。 ││檢察官:好,等一下,等一下那個……好你結文唸一下再簽名呴。││…… ││檢察官:好。這個王久陸呴 ││王久陸:嘿 ││檢察官:這張結文的意思就是說,你要照實講,不能講謊話喔? ││王久陸:好。首先我陳述一下…… ││檢察官:好好,沒關係,他知道意思,作假證有7年有期徒刑以下 ││ 的罪喔。 ││王久陸:我知道。 ││檢察官:等一下等一下,陳述先說,阿你結文,那個螢幕看一下,││ 因為你剛剛就是這樣回答,我跟你確定是不是這個意思啦││ ! ││王久陸:好 ││檢察官:檢察官剛剛有問你說去年4月9號是不是有去王先賢他們住││ 家那邊說要他們賠償15萬? ││王久陸:嘿。 ││檢察官:阿你回答說,你只是曾文和叫你去傳話而已。 ││王久陸:嘿。 ││檢察官:阿你說他說對方侮辱他,所以要他們賠償和道歉。 ││王久陸:嘿。 ││檢察官:阿第一次去也沒有說到錢,因為都是鄰居,你希望他們雙││ 方都可以和解嘛! ││王久陸:對,對。 ││檢察官:阿你說,再來你看上面說15萬,你都不知道有這個15萬呴││ 。 ││王久陸:嘿,嘿。 ││檢察官:阿最後有說到什麼50或是100萬呴,也是因為說…… ││王久陸:這好像沒有談到這個捏。 ││檢察官:嘿阿,他是說如果演歌仔戲差不多要花40萬元,如果不要││ 就要他們罰到150萬這樣啦!你有說這樣的話嘛! ││王久陸:嘿,嘿。這我剛才有說一個比喻就是說,如果假設說100 ││ 萬,阿你現在加重懲罰就是150萬,我的意思是這樣,阿 ││ 但是不是,我但是…… ││檢察官:但是這是傳話而已,這不是你的意思啦! ││王久陸:對對對對。 ││檢察官:阿所以這一件你沒有什麼好處啦! ││王久陸:對,沒有沒有。 ││檢察官:你說要那個、事後寫一個道、道歉書啦呴。 ││王久陸:嘿。 ││檢察官:好,阿差不多過一個多月,王先賢在他的家裡給你6萬元 ││ 呴,你說那是他跟他三個朋友硬要、硬要給你的,說要用││ 這6萬元處理就對了。 ││王久陸:對,要擺平所有困擾他的事情就對了。 ││檢察官:擺平所有的事情就對了啦。 ││王久陸:阿我跟他說,我沒有幫你做事情,我憑什麼拿你那個錢呢││ ? ││檢察官:阿之後,曾文和還有、你說有幫、幫他說這件事情如果沒││ 有照他的話處理,要給他們好看,就對了?曾文和有沒有││ 這樣說? ││王久陸:曾文和是跟我講說,若不照他說的做,他將來要跟他檢舉││ ,事實上到最後他也有檢舉他。 │└─────────────────────────────┘

⒉其於審理中則證稱:「(你是否有受曾文和委託去跟王先

賢傳話?)有。(有幾次?為了什麼事情?)我的印象中王先賢好像三次,他的爸爸媽媽的次數比王先賢多。(王先賢的部分傳話是去講什麼事情?)因為我第一次去跟王先賢見面的時候,是受曾文和說王先賢的父母王粲鈺夫婦侮辱曾文和,叫我去跟他傳話。(傳什麼話?)因為曾文和最主要是說他受到侮辱,曾文和要懲罰王先賢的父母。(曾文和有無跟你說要怎麼樣跟他們說要怎麼處罰?)當初去的時候,曾文和開出的條件,第一個是說兩個村莊,上崙與田厝兩個村莊要分菸,事後王先賢的父母也願意,但是事後我去傳話,曾文和說他不可能每一家的地方去分到菸,所以到最後這個問題就不可行了,所以曾文和就開出第二個條件說兩個地方演歌仔戲演三天,一場20人,就算六場。(這樣總共是要多少錢?)曾文和所說的意思是大概新台幣四十萬元。(你有無跟王先賢他們這樣說嗎?)我有跟王先賢的父母說,說完之後王先賢的父母說等王先賢回來再說,但是我首先聽他父母的意思是說是不是人數可以少一點,演戲的人比較少,所以費用就比較少,但是王先賢回來他又反悔說不要,反悔不要的話我就說那你們自己去談,王先賢就跟我說,他們也知道他的資質,我說我就不傳話了,到最後王先賢夫婦打電話給我,我就跟他說他又說要了,我就跟曾文和講,曾文和說不要又要的話,他就要加倍處罰,因為王先賢的父母沒有唸很多書,我就跟他講說,譬如說五十萬加倍處罰就是一百萬元,但是我從頭到尾去跟王先賢講都沒有談到錢的問題,到最後為什麼會衍生王先賢拿六萬元給我,有一天王先賢打電話給我,我去他家,去的時候王先賢坐在我的前面,旁邊有一個人,這邊有兩個人,他的朋友拿六萬元給我,說他們的事情,叫我一定要全部給他擺平,所有事情我要全權負責,那時候我就向王先賢表達說因為我只負責傳話,要不要是要由曾文和決定,但當時是講說如果四十萬元是演戲的錢,如果有的話王先賢有向曾文和寫道歉書,將來曾文和要把錢捐給孤兒院,大約過程就是這樣而已。(你剛剛提到說加倍處罰的事情,是否曾文和跟你講說如果原先跟你開出條件說作歌仔戲不要,現在又要,所以要加倍處罰?)對。(所以你有把這些話轉達給王先賢?)轉達給王先賢的父母。(你在偵查中有提到說加倍處罰到一百五十萬元是什麼?)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講一百五十萬元,因為我會講一百萬的意思,因為王先賢的父母沒有讀很多書,加倍處罰可能國語他聽不太懂,我譬喻說錢是五十萬元,加倍處罰是一百萬元,我從頭到尾包括筆錄的內容,我都沒有講一百五十萬元。(這是上次你在偵查中跟檢察官說的,光碟我們有看過,你是有這樣說「如果假設一百萬元他不要,以後加重懲罰就變成一百五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的來源就是這樣,這是加重懲罰」你是比喻?)我是比喻的。(所以曾文和加倍處罰意思是這樣?)他只有跟我講說加倍處罰,因為錢的事情是我自己說的,我跟他說譬如說五十萬元,加倍處罰一百萬元,我是用這樣講,他父母可能比較,但是我沒有跟王先賢講這個錢的數字。(曾文和有無跟你說如果連這個他們都不照做會怎麼樣?)事後我知道曾文和有檢舉他們的違章建築,我所知道是這樣。(你沒有講好看,其他的呢?)後面講說可能會檢舉,這個我有講。(你有講,你有幫忙傳話?)對。(會檢舉違建這個部分是曾文和的意思?)對。(你有幫忙傳達給王先賢他們知道?)對,讓他們知道。(所以你傳話是有傳達曾文和的意思,就是說沒有按照他的要求去作的話,就是要檢舉他們住處跟工廠的違建?)對。(他們也願意接受說談談看?)對。所以當初他開出的條件是分菸,開出的第一個條件,到最後因為沒有辦法就取消,再談演戲這兩件事情而已,這事情過程是這樣。(請你確認一下,曾文和一開始是跟你講要分菸?)是。(你後來跟他說他們願意,曾文和又說不要分菸?)因為曾文和考慮是說他不可能每一個地方都去分菸。(所以他又講歌仔戲?)對。(你又再去傳話,跟王先賢的父母說?)對。(他們考慮了幾天之後跟你說要還是不要?)當時我看他的意思是有要的意思,但是當時王先賢出國,王先賢的父母說等他回來再講,結果回來他又說他不要,那時候我又去跟曾文和傳話,曾文和說既然不要的話,那就加倍處罰。(他是跟你說加倍處罰?)對。(然後你又去告訴王先賢?)我就再去跟王先賢說。(他是跟你說「加倍處罰」四個字?)對。(你是跟王先賢說,還是他的父母說?)我是去跟王先賢的父母講。(講說曾文和說要加倍處罰?)對。(但是他應該沒有馬上回答你還是?)因為王先賢的父母沒有讀很多書,所以我認為加倍處罰他可能聽不懂意思,所以我當下講說譬如五十萬元,加倍處罰就是一百萬元,我印象中我講好像是講這樣。(但是這些話是你講的?)對。(曾文和沒有提到錢?)沒有。(他當時說的內容是歌仔戲?)對。(所以等於王先賢的父母聽到好像要加倍處罰一百萬元?)對。(你在檢察官那邊講說事成之後對方要寫道歉書,有拿到錢的部分,他要把這些錢全部捐給孤兒院,因為曾文和本身很有錢?)對。(都沒有講到錢,為什麼曾文和要把錢全部捐給孤兒院?)我的意思是說將來他們如果四十萬元願意的話,他們賠償給他的話,曾文和願意把四十萬元捐給孤兒院。(你們說的演歌仔戲不是真的請人家來演歌仔戲,是把六場戲換成四十萬元?)是。(不是真的請六場演歌仔戲?)不是。是六場歌仔戲的錢折價為四十萬元的意思。(當時曾文和的意思是說演歌仔戲是要把他折算成錢,還是他真的要演歌仔戲給村裡的人看?)不是,這個意思是這樣,演歌仔戲如果他不願意的話,折價錢的話,再把這些錢捐給孤兒院,原則上是以歌仔戲為主。(被告在跟你說要演歌仔戲,他是真的要演歌仔戲,還是要折成現金?)他當初跟我講的時候是說六場戲是四十萬元是要演歌仔戲。(他沒有說要拿錢?)但是他有跟我講說,如果他們不願意演歌仔戲的錢大概是四十萬元,可以折現金,拿錢要寫道歉書,曾文和要把這些錢捐給孤兒院。(曾文和有跟你說如果歌仔戲不要演,就折算成現金是四十萬元,他要把錢捐給孤兒院?)對。(但是你有曾經傳話說要檢舉違建這件事?)有,我有跟他講這個事情。(王先賢有拿紅包六萬元給你?)對。(你陳述一下後來怎麼處理?)我隔天晚上去請我的同學葉世蘭(譯音),杜士元(譯音)的先生隔天拿去還給他,還給王先賢,王先賢是說他朋友要拿給我喝茶,我就跟他說我沒有做什麼事情,我負責傳話,這個不是我的錢,隔天去的時候王先賢說這是他的朋友給我,不是他的,隔一、兩天我就用郵局的匯票寄還給王先賢,過程只有這樣而已。(你剛剛提到說曾文和表示說要加倍處罰,是在你跟王先賢父母提到分菸跟歌仔戲之後的事情?)是。(就說歌仔戲如果不演要加倍處罰?)當初是分菸已經不可行,就講第二個歌仔戲,歌仔戲本來我看到王先賢的父母好像有要接受的意思,但是這是我的想法,不過要等王先賢出國回來才能決定,結果王先賢回來,他的父母又說不要,我就將這個話帶給曾文和說他們不要,我當時有跟他們說那以後你們自己去講,我跟曾文和說,曾文和又停了,他們又打電話來說又要,我再去王先賢的父母講說你當初不要,現在又要的話,曾文和的意思是要加倍處罰,加倍處罰的比例是我自己說的沒錯,我說譬如說五十萬元,加倍處罰等於五十加倍等於一百,我當初印象好像是講這樣,錢的問題他都沒有跟我談論到錢的問題。(後面還有沒有?)後面王先賢又有打二次電話給我,下午4、5點打電話給我,說他的事情要我幫他全權負責,我也跟他表明說我只負責傳話而已。(所以你在講完說如果他們不接受要加倍處罰等之類的話之後,是王先賢又有兩次找你?)打電話給我。(打電話給你,希望你幫忙處理,接下來就是六萬元交給你?)是。(你跟王先賢的部分接觸是談什麼內容,你可以分得出來嗎?)大約是將他的話帶給王先賢知道而已,但是我跟王先賢一直都沒有談到錢的問題。(是否從分菸到演歌仔戲,演歌仔戲不要就是四十萬元,忽然他們又答應歌仔戲又不演要加倍處罰?)對。(這些訊息你通通都有轉達給王先賢知道?)有。(所以不只他父母知道,王先賢也都瞭解整個狀況?)對。(你在哪個階段,哪一次傳話時傳達到說要曾文和有轉達說可能要檢舉王先賢工廠有違建的事情,是在他們要請他們演歌仔戲,還是說他們答應歌仔戲又不演,要加倍處罰,你是在哪一個階段,還是在一開始說分菸的事情時就說你們如果不依,曾文和要去檢舉違建,檢舉違建是在哪一個時間點轉達過去的?)大約是在談論他們要不要接受演戲的過程當中,就是這一段期間。(就是他們還沒有拒絕?)對,還沒有拒絕的時間。(就是要跟他們商量要不要演歌仔戲?)對。(如果沒有要演的話,可能就被檢舉?)對,是這樣。(曾文和有請你傳話說四十萬元要捐給孤兒院嗎?)有。(你有無轉達給王先賢或是他父母?)王先賢我是沒有跟他講,但是我有跟他的父母講說將來如果折合錢,曾文和會把這個錢捐給孤兒院,因為曾文和他本身很有錢,他不需要拿你這些錢,最主要因素是這樣,我會講曾文和有錢是講這樣的意思」等語(本院卷三第41-51頁)。

㈢證人王武章之證述:

⒈於偵查中之證述:該次證述,因被告及辯護人對其內容有

爭執,曾經本院勘驗,為明其問答全貌,將其全文引述如下(見本院卷三第136-140頁):

┌─────────────────────────────┐│檢察官:好,這一件事情就是說,去年的5月16日,你是不是有到 ││ 、是不是有去一個叫王先賢喔,王先賢喔他仁德那裡的住││ 家那裡? ││王武章:嘿 ││檢察官:先到他的住處就好了,我再問,不要直接這樣……你人有││ 去到那裡呴? ││王武章:有 ││檢察官:阿現場,問說,阿當天現場有誰?有誰在?你?曾文和?││王武章:那個,那個,那個王燦鈺,王燦鈺啦! ││檢察官:ㄟ,你,還有…… ││王武章:他爸爸,王先賢他爸爸,王先賢 ││檢察官:王燦鈺,阿那個,阿他兒子咧?王先賢,沒有在? ││王武章:王先賢他沒有在,沒有。 ││檢察官:王燦鈺,王啦!阿還有誰,你們兩個在而已? ││王武章:對,起先王燦鈺,後來王燦鈺他太太……也有在。 ││檢察官:還有,逗號,然後後來王燦鈺的太太也有在。 ││王武章:嗯。 ││檢察官:問說,阿你,當天你去,……是有什麼事情?為了什麼事││ 情去他那裡? ││王武章:那就是過去大家為了遊玩啦!要邀去外國美國遊玩,有一││ 點那個糾紛,阿大家那樣那樣…… ││檢察官:十幾年前就對了? ││王武章:吼,很久啦! ││檢察官:十幾年前? ││王武章:對對,那很久了。 ││檢察官:十多年前,曾文和和那個王、王燦鈺呴。 ││王武章:要邀他去美國遊玩,對啦,和王燦鈺要去…… ││檢察官:要去,美國遊玩。 ││王武章:遊玩啦! ││檢察官:阿是發生什麼事情? ││王武章:為了要收定金有的沒的,阿發生不愉快的事情。 ││檢察官:為了收定金發生、雙方發生不愉快。 ││王武章:發生那個不愉快的事情啦,對。 ││檢察官:所以曾文和說,那個王燦鈺要賠他、要賠償他就對了? ││王武章:對,阿就是說…… ││檢察官:阿當時曾文和,阿你怎麼知道這件事情? ││王武章:嗄,就是大家這樣喬不好……我們是說大家要幫忙說一說││ 和一和,算了啦,阿沒有去就沒有去了,算了啦!阿大家││ 談不攏。 ││檢察官:幫他們協調,阿為什麼過、過十幾…… ││王武章:十幾年有了啦! ││檢察官:阿為什麼過十幾年還在、還在說這些的事情阿? ││王武章:對阿,我也想不通,我也想說怎麼、怎麼為了這個事情,││ 阿對方大家都有認識的阿,那個曾文和和他爸爸都有認識││ 的阿,都有認識的阿,大家都…… ││檢察官:阿問說,阿曾文和有、委託你去說、喬這件事情嗎?協調││ 這件事? ││王武章:沒有,他是說若是……那就算了,我跟他說不要大家這樣││ 搞。 ││檢察官:是誰跟你這個……叫你來做那個、說…… ││王武章:他是說大家、我是說不要這樣搞啦,有的要遊玩的呴,讓││ 鄰居們安生…… ││檢察官:我知道啦,你不會無緣無故去幫人喬這種事情阿,一定是││ 有人拜託你的阿,是誰? ││王武章:阿他是說算了啦,我是跟他說不要再…… ││檢察官:誰誰誰,你說…… ││王武章:我是跟文和的說大家不要搞啦!來就算了啦!阿大家都有││ 認識啦!阿沒有去就沒有去啦!阿有的人也都已經過世了││ 。 ││檢察官:所以是王燦鈺拜託你去跟曾文和說的喔? ││王武章:不是啦!文和的是說、我跟他說不要再搞下去啦!事情圓││ 滿解決就算了。這樣啦! ││檢察官:喔 ││王武章:我是跟他說大家不要再這樣搞啦!沒有去就沒有去啦!對││ 不對?怎麼有的…… ││檢察官:我知道阿,阿曾文和有叫你去跟對方說這件事情嗎? ││王武章:有,就說他…… ││檢察官:有嗎? ││王武章:有啦!阿他就說如果……的話,他不是要拿啦!他是要捐││ 給那個孤兒啦!那個是要給孤兒院啦!阿叫他們賠償他一││ 些錢,這樣啦! ││檢察官:叫我去跟對方講,他拿到的錢要捐給孤兒院啦! ││王武章:對啦。 ││檢察官:阿所以…… ││王武章:一點點錢啦!給他……一點錢啦! ││檢察官:曾文和要、他有說一個數字出來嗎?他要…… ││王武章:對對,有說數字出來…… ││檢察官:100萬喔? ││王武章:我跟他說,不要這樣啦!大家道歉道歉就好,大家互相道││ 歉就好,不需要這樣,阿說不攏。 ││檢察官:阿對方那個王燦鈺說,只有要最多60萬這樣嗎? ││王武章:對,說這樣啦!我就跟他說大家就談不攏……我就…… ││檢察官:阿這個去美國遊玩,定金有要上百萬喔? ││王武章:沒有啦!要收定金沒有收,阿大家發生不愉快的糾紛啦 ││ ! ││檢察官:阿為什麼賠償到100萬? ││王武章:對啦,大家……就在那邊協調 ││檢察官:問說,你知不知道,為什麼曾文和一直堅持要100萬?怎 ││ 麼那麼高? ││王武章:嗄? ││檢察官:為什麼要到100萬?那麼高? ││王武章:我也想不通,對阿,我也想不通,我也想說大家就算了啦││ !不要這樣啦!大家都是鄰居都是住隔壁的,大家都是同││ 故鄉的,阿喬不攏,我就說我不要理了啦!協調這種事情││ 痛苦啦!阿就因為大家要去遊玩都有邀,我也是在場的,││ 阿在他們家發生糾紛喔,大聲小聲喔,不如……我也在場││ 在那邊,阿都喬不攏阿,大家火氣很大。 ││檢察官:好,阿所以你、你代表那個曾文和去協調和對方講喔,阿││ 當時你是跟王燦鈺說、說的數字要、要他賠償的數字是 ││ 100萬還是150萬阿? ││王武章:沒有啦!100啦! ││檢察官:100喔? ││王武章:他說100啦!嘿拉! ││檢察官:要賠償的金額是100萬或150萬。 ││王武章:阿王燦鈺是說他的心意差不多40至60啦!阿曾文和仍然不││ 答應耶,是我跟他說這些的事情我沒有辦法幫你說那些啦││ ! ││檢察官:他說100萬,但王燦鈺說他的、他願意以40至60萬賠償。 ││王武章:呴,我沒有辦法幫你們處理啦,沒有辦法幫你們弄到好,││ 我就沒有幫他們講了啦!我就不要幫他們講了啦,痛苦!││ 我是跟他說大家圓滿是最好的啦!阿沒有去就沒有去了啦││ !阿有些人都已經去世了,鄰居中有些沒有去的也都回去││ 了,過世了。 ││檢察官:嗄?王燦鈺過世了? ││王武章:不是,以前跟我們要邀去遊玩的啦!阿有的、十幾年前了││ 阿! ││檢察官:阿所以他們、那個曾文和在邀要去美國遊玩的,你們,那││ 個時候,你也有去喔? ││王武章:沒有,沒有去,最後都沒有去,為了收定金,阿發生不愉││ 快的。 ││檢察官:那是他說的阿,你有看到這件事情嗎? ││王武章:收定金啦!阿發生大家不愉快的事情,就吵起來的。 ││檢察官:阿當年這件事情,你是有聽到還是看到嗎? ││王武章:都十幾年了,我就要邀去遊玩,我們都大家一團要去的阿││ ,大家都、都最後沒有去,都想說算了啦! ││檢察官:所以,這樣你的意思是,曾文和和王燦鈺原本是很好的朋││ 友就對了? ││王武章:嘿阿,大家都是認識的啦! ││檢察官:當時都還會邀要去遊玩啦! ││王武章:對啦!大家都是認識的阿,都是同故鄉的阿。 ││檢察官:嗯。 ││王武章:王燦鈺一樣是我們村莊內,是我們的鄰居的阿。 ││檢察官:問說,阿曾文和有沒有跟你說,他要去跟人家、要去對王││ 家檢舉說他們違章,那個房子違章,來對他報復這樣? ││王武章:我、我沒有什麼聽到,我沒有什麼聽到。 ││檢察官:沒有跟你說、他沒有對你嗆說,他要這樣。 ││王武章:我也沒什麼聽到,他有在說,我跟他說,阿不要這樣啦!││ 人生、口頭稍微有在提醒啦!我跟他說做人不要這樣子啦││ !大家圓滿解決,大家都是朋友。 ││檢察官:有沒有在說、到底有沒有,他跟你聊天,有沒有跟你說,││ 他要對人…… ││王武章:有啦,有這樣子說啦!我跟他說、我也跟他勸說啦! ││檢察官:我跟他勸說,不要這樣。 ││王武章:不要這樣子啦,大家、大家都、不要學他這樣子啦!鄰居││ 大家都、都有認識不要做那個事情,我也有勸他啦!他有││ 一點……我有勸他、事情算了,圓滿就好了,不要這樣子││ 啦! ││檢察官:那是他、問說,曾文和是在什麼時地向你提及要檢舉王家││ 的違建?他是什麼時候跟你說這些事情?當時喬5月份, ││ 去年5月份,你、叫你去幫他講的時候,那是什麼時候說 ││ 他要對他檢舉? ││王武章:喔,那很久了,也不太記得了,也很久了,也不記得了。││檢察官:去年的事情。 ││王武章:我也不太記得了。 ││檢察官:是、是說不成以後。 ││王武章:嗄? ││檢察官:你5月份,5月16去說的嘛。 ││王武章:嘿。 ││檢察官:阿說要對對方檢舉是你錢100萬,他不要、不要拿之前還 ││ 是,之前的事情還是…… ││王武章:之前的樣子,之前的樣子。 ││檢察官:你去說之前他就有這樣說了? ││王武章:對阿,我就說你算了啦!算了啦!過去的事情沒有必要這││ 樣啦!都算了啦! ││檢察官:應該在我、去年的事情嘛? ││王武章:嘿。 ││檢察官:嗄? ││王武章:嘿,好像是的樣子。 ││檢察官:應該是去年的事。 ││王武章:以前啦!以前啦!遇到他的時候這樣跟我說啦! ││檢察官:然後在我去、去王家協調之前的事情啦!阿你、在後面是││ 地點,阿在哪裡說的,跟你說這些話? ││王武章:就在路上有遇到說的。 ││檢察官:在路上? ││王武章:對。 ││檢察官:在你村裡就對了? ││王武章:對啦,我就跟他說,不要啦!不要弄這樣啦!大家得過且││ 過就好了,就不需要這樣啦! ││檢察官:就在你們在村裡的、在村裡面的路上就對了? ││王武章:對啦,我有這樣子勸他啦!我們都是跟他勸和啦!大家圓││ 滿就好啦! │└─────────────────────────────┘

⒉於審理中證稱:「(你是否受曾文和委託去找王粲鈺夫妻

,跟他協調旅遊糾紛的事情?)有。去美國旅遊的事情。(在何處跟他們談糾紛的事情?你在何處跟王粲鈺夫妻談旅遊糾紛的事情?)去他們家裡。(這件糾紛事件是否曾文和拜託你去談的?)是。(當初曾文和如何跟你交代?)他說去跟他談,他說一百萬元,王粲鈺笑一笑,我說大家解決,大家沒有約成旅遊,大家都有認識,不要大家發生糾紛,曾文和說一百萬元,我去他們說,王粲鈺說四十萬元給他,曾文和說我如果拿要寄去孤兒院,會同憑據會同他本人去,他不會把錢拿去使用,只是要警告他。(你跟王粲鈺夫妻說時,在場人還有誰?)只有王粲鈺而已,笑一笑。(這一件事情你沒有直接找王先賢講?)沒有。我沒有跟王先賢說過。(所以你剛剛意思是說曾文和有交代你去跟王粲鈺談這一件旅遊糾紛的事情,要他賠一百萬元?)是。(王粲鈺說差不多四十萬元可以解決?)是。笑一笑,曾文和有說這筆錢是要給他一點教訓,他不會拿走,他會會同他們親自去捐給孤兒院,會同他們本人與收據。(他們都不覺得為什麼一百萬元,有無跟你問說為何要一百萬元嗎?)他們吵到不愉快,之後曾文和跟我說他不會拿走,會同捐去孤兒院,憑據會給他扣繳憑單,會同王粲鈺,王先賢的父親,會同他們去,他笑一笑,我也笑一笑說大家圓滿就好,不要吵來吵去,談不好,他說六十萬元,曾文和也不太同意,我說這件事情我不要管,我無能為力,我不是民意代表,我沒有辦法」等語(本院卷三第53-55頁)。

㈣被告於本院之供述:

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王先賢說我拿他6萬元嫌太少

,我是為了他的媽媽不拿40萬元出來,王先賢的媽媽罵我,王武章打電話跟我說,我跟王武章說40萬元我不要,我要提高到100萬元,我要捐給孤兒院、臺南市政府消防車、慈善機構,我跟王武章說這筆錢要會同王先賢的爸爸、媽媽一起去捐」等語(本院卷一第155頁背面)。

⒉「我譬喻來說,當時我叫王久陸去說,你有跟我回答說做

戲,我當時有交代,我說你去跟他說,第一是分菸寫道歉書,但是分菸一開始他有答應沒錯,我想一想分菸他去分三戶、兩戶,三個、兩個,我也不可能每一個都跟去看他發,他要分兩村的菸,哪有可能我跟在他後面發,不可能,想一想不妥,我說不然改做戲,做戲也不要兩、三個出來做,用兩個出來做我也不要,要一班歌仔戲約20人,一班一個人約2、3千元,如果20人要,我講太快,當時要做戲時王久陸有跟我說,說他父母在考慮說很丟臉,做戲很丟臉,不要做戲,乾脆折合成錢,看要折多少給曾文和,但是我強調一句話,錢我不能拿,但是這筆錢要拿出來,是要拿去孤兒院,還是救濟市政府買消防車,但我有跟他講一句說如果是要捐錢出來,一場歌仔戲約20個人,一個人3千元,是六萬元,如果六場是三十六萬元,算整數是四十萬元,一開始他答應好,王先賢父母有說好,但最後又反悔,反悔不沒關係還罵我,罵說曾文和趕緊去死一死,騙子,說我壞話,說搭飛機就摔死,這種情形我受到打擊,我說這樣如果繼續罵我,我要處罰到一百萬元,這句話我對王武章說的,你繼續罵我,你答應我要拿出四十萬元,結果你四十萬元不拿出來,還繼續罵我,我跟王武章說這樣我要追加到一百萬元,王先賢父母就跟王武章說不要一百萬元,不然六十萬元給你,四十萬元提高到六十萬元,六十萬元是騙的,是緩兵之計,欺騙的我都知道,但是好,就算他有拿出來,我也跟王武章說會同王粲鈺父子跟王久陸、王武章一起捐給市政府或是捐給孤兒院,可以向各單位要收據去報當年的所得稅,他也可以對地方說做一件功德,我從頭都沒有說要跟他拿錢,錢都沒有提起,錢是他先提起的,他父母說做戲很丟臉,他說要拿錢給我,我說一場以六萬元,總共三十六萬元,做六天,一個村莊做三場,兩個村莊就是六天,總共三十六萬元,湊整數四十萬元,把這些錢捐給孤兒院,這些話我都有講,但是他事後不拿出來,就叫三個流氓出來施壓王久陸,王久陸很緊張,當時有打電話給我,當時我緊張一下,想說事情怎麼會搞成這樣,我就去買錄音機,那一台好像一千五百元,我裝電話錄音等王久陸打電話來,我跟王久陸說你錢拿去還給他們,三號錄音帶你放下去聽,我有跟王久陸說你錢不要拿,要拿去還給人家,可能王久陸忘記了,但我有說,到現在已經很久了,我有跟你說你就拿去還給他,他說什麼時候要還,我說那是你的事情,你什麼時候還給他是你的事情,看要什麼時候沒關係,他才去找葉世蘭(譯音),他的同學找村長去還給他,他不敢收,之後他才用匯票寄去,他叫流氓出來我才檢舉他,他如果沒有叫流氓我不會檢舉他」(本院卷三第47-48頁)。

⒊「總而言之,我出發點是要他們分菸,因為我不甘願,當

時他母親欺負我,王武章他家就約說叫我去約一群人去旅遊,我說我們幫忙約,你也約、我也約,他總共約幾人我不知道,我總共約7、8人,旅行社叫我去處理,我跑了三趟旅行社,最後一趟我還打給旅行社叫他來收訂金,如果他沒有答應我,我不可能叫旅行社來收錢,但是你現在想看看,他好像在戲弄我,他叫我約團旅遊,我約7、8人,他約幾人我不知道,但是他說他也是約十幾人,十幾人是他說的,我也沒有看到,結果要去美國旅遊一團要25人,但是結果你約一約,起先說晚上7點吃飯時間來收錢,你跟我約好,我明天約旅行社兩人跟王武章要去跟他收,他太太跟我說我聽說你有抽佣金,說你一人去不用再出錢,你要用我們這些人的錢請你去,意思是說我賺你這些錢,我去的費用不用出,說我有優待,說我賺他們的錢,大聲小聲的罵我,還要約我去見村長,還硬推我,我被他硬推出來,還拿掃把打我,結果沒有打到,我看破就回來,回來之後兩個村莊都四處說,說約旅遊的人田厝村與上崙村約說要去旅遊,都說我搭飛機去摔死,說我騙子,說一大堆閒話,我受到侮辱,害我去旅行社好幾趟,我住在仁德鄉,我是仁德鄉的有錢人,你今天怎麼可以侮辱我的人格」(本院卷三第48-49頁)。

⒋「他說的話大概就是這樣,但是從頭到尾,我沒有提起一

毛錢,你可以問他,我錢絕對都沒有說,我只是要處罰他做戲跟分菸、寫道歉書,我絕對沒有說要跟他拿一毛錢,這句話我都沒有說,但是他拿六萬元給他,我在電話中跟他說你拿去還給他,這些錢不能拿,你三號錄音帶放下去聽,我如果沒有說這一句話,這樣我就是亂來,事實上我都沒有提到錢,是他父母自己說做戲會丟臉,乾脆拿錢要給我,我說要給我一場要六萬元,總共折合四十萬元,拿去捐孤兒院、消防局,這些話我跟王武章也這樣說,我怕人家誤會說我錢拿去花,他拿四十萬元給我,我如果拿二十萬元去捐,會被誤會會不會拿三十萬起來,拿十萬元去捐,會同拿收據回來都沒話說,我本身當時在仁德鄉,我現在搬到台南市,我當時在仁德鄉是響叮噹的人,我哪有可能去恐嚇他錢」等語(本院卷三第52頁背面)。

㈤卷內物證與證人王先賢、被告供述臺南市○○區○○里○○街○○○號上之建物遭查報違建等情相合:

證人王先賢位於臺南市○○區○○里○○街○○○號上之建築構造物有違章建築,且係經民眾於102年6月11日告發,有臺南市仁德區公所102年6月27日南仁所建字第1020415160號函可稽(102年度他字第4718號卷第6頁)。嗣並經臺南市政府通知證人王先賢須於1個月內委託建築師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取得建築執照,逾期不辦或補辦手續不合規定者,將依建築法第25條、第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執行拆除等情,亦有臺南市政府102年7月1日府工使二字第1020593550號函在卷可稽(102年度他字第4718號卷第7頁)。核與被告於審理中供稱有檢舉證人王先賢之違章建築等語、及被告於105年7月21日書狀所陳明有在102年6月11日向臺南市仁德區公所檢舉告發王先賢之違建等語,及證人王先賢證述其住家違章建築有遭檢舉等語相符。

㈥綜據上開證人證述及被告供述及卷內書證相互勾稽可知:

依證人王久陸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證人王久陸確曾受被告委託,前去向王先賢及王粲鈺夫婦傳話表示被告因曾受王粲鈺夫婦侮辱,要求道歉賠償,方式為分菸、或演歌仔戲,後因被告認為分菸不可行,改要求演歌仔戲,而演歌仔戲花費約需40萬元,亦可換成賠償40萬元,如果拒絕,就要加倍處罰,並有傳話表示如果事情不按照被告的話做,被告將來要舉發王先賢住家工廠有違建,於102年5月27日王先賢曾交付6萬元紅包請求王久陸幫忙擺平此事,惟王久陸未久即寄還該款項,嗣後被告確有檢舉證人王先賢住家之違建之事實,堪以認定。且據證人王武章證述,可知被告確有以出國旅遊之事,委託證人王武章前去向王粲鈺夫婦要求賠償100萬元之情事。再據被告上開供述,被告自承有以出國旅遊之事要求王粲鈺夫婦以分菸、寫道歉書、演歌仔戲方式道歉,後折合現金40萬元,後再提高至100萬元,最後被告亦有檢舉證人王先賢之違章建築之情形。該2名證人上開證述情節及被告供述,適足以佐證證人王先賢前揭證述,信而有徵,堪可採信。

㈦被告之辯解並不可採:

被告雖一再辯稱本件係因十多年前赴美旅遊辦理之過程,受到王粲鈺夫婦之侮辱,故而要求賠償道歉云云。惟本件如被告確因與王先賢之父王粲鈺「組團出國旅遊」事件,名譽受有損害,原應循合法管道處理(調解、起訴),其於事件歷相當歲月,再舊事重提,已難認其辯解屬實。且其於發現王粲鈺之子有違建時,透過王久陸、王武章與證人王先賢對話,逐步進逼、漫天喊價,並以舉發違建掣肘、要脅,所為顯已逾越合理之範圍,難認被告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所為亦已足致被害人心生畏懼。至其所謂被害人交付金錢,將會同王粲鈺夫婦將款項捐給孤兒院,即認屬實,無非恐嚇取財得款後之處置建議,不影響其以不法手段,命被害人給付金錢事實之認定,併予敘明。

㈧至被告雖請求調查傳喚製作王久陸警詢筆錄之2名警察及偵

查檢察官到庭辯論對質、調取王武章致電王粲鈺住家要求150萬元之電話通聯紀錄等證據。然上開電話通話時間距今已逾調取通聯之6月期限,已無調查之可能,其餘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否認證人王久陸警詢筆錄證據能力,而經本院認定該項證據無證據能力而予排除,詳見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駁回被告之聲請,併予敘明。

㈨綜上所述,被告確以舉發違建為由,恐嚇被害人王先賢,致

其唯恐住處工廠之違章建築遭拆除而心生畏懼之恐嚇手段,向被害人索取金錢,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恐嚇取財未遂犯行堪可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之恐嚇行為,係指以將來惡害

之通知恫嚇他人而言(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542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所謂恐嚇行為之內容,並無限制,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包含在內,只須對他人不利益為已足,非必為惡害,亦不限於不法之情事,縱使合法之情事,而足以使人心生畏怖者,亦均屬之。是恐嚇之性質,不以違法為必要,雖屬合法之事,若以恐嚇要挾,仍構成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例及76年度台上字第7178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恐嚇取財罪不以被害人無不法行為存在為要件,如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以恐嚇手段相要挾以圖取財物,仍不影響恐嚇取財罪責之成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707判決意旨參照);又如單純自說出之言語本身觀察,雖無法看見要脅、強制之意味,惟仍須考量行為人所說之話語及其行動,輔以周遭環境等因素綜合評估,予以認定行為人是否傳達出恐嚇之意思;而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法,尚須考量其「手段、目的關係的社會可非難性」,祇要手段或目的其一,或其內在之關聯性非法,該行為即可能非法而構成本罪。是綜上所述,恐嚇行為不以違法者為必要,即使以法律所許可的方法,作為恐嚇取財之手段,亦可成立本罪,應就目的與手段關係加以判斷,若具有非價判斷者,則該當本罪;若以他種手段如告發他人違建,固為法律所允許,但並非表示行為人即可趁勢劫掠,從而,其手段與目的間之關係,不具相當性,而具有非價判斷,仍應成立恐嚇取財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其既遂、未遂之區別,以犯人是否得財為標準,如已實行恐嚇尚未得財,即被捕獲,自係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應論以恐嚇取財未遂之罪(最高法院22年非字第112號判例參照)。

㈡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

未遂罪。被告尚未取得任何財物,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於上開時、地,先後多次透過無犯意聯絡之證人王久陸、王武章,要求被害人王先賢交付財物,雖有數次行為,惟均在被告原預定恐嚇使其交付財物之犯意內,為達同一目的,而在其預定實施恐嚇取財犯意範圍內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在相近地點發生,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爰審酌被告為圖不法私利,以舉發拆除違章建築為由索取錢財,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相當程度之威嚇,所為誠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未交付財物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住處工廠確有違章建築之不法情形,暨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之妻張惠盞與被害人張俊仁係兄妹,被告明知張惠盞於父親過世後已辦理拋棄繼承,張惠盞已不得向繼承人張俊仁請求分配遺產,且被告得悉張俊仁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住處3樓有部分違章建築,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4年10月間某日,假借張惠盞有繼承權為由,向張俊仁恫稱:張俊仁須支付100萬元,否則要檢舉張俊仁上開住處3樓違章建築等語,致張俊仁心生畏懼,透過時任臺南縣仁德鄉鄉長王金丁出面找臺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與曾文和協調,嗣張俊仁與張惠盞於94年10月29日書立和解書,由吳健保擔任見證人,張俊仁因此於同年月31日匯款50萬元至張惠盞設於中華商業銀行(現由匯豐商業銀行概括承受)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得逞。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在涉及僅須自由證明或彈劾證據證明力之事項,其證據方法不限定以有證據能力者為限。然在無罪判決書內,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

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參前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是本案爰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被害人張俊仁、證人王金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94年10月29日和解書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並未向被害人張俊仁恐嚇取財等語。

五、經查:㈠證人即被害人張俊仁之證述:

⒈證人張俊仁於警詢時證稱:「94年間又再次以檢舉我住處

三樓違章建築為由,在94年10月29日向我勒贖50萬元得逞,並以我父親遺產其妻張惠盞有繼承權為由,立下和解書。…再向我恐嚇取財時向我索取100萬元,經我請當時議會議長吳健保先生出面斡旋,曾文和同意我以支付50萬元換取不再向我檢舉違章建築之承諾,於94年10月31日在彰化銀行匯款至張惠盞中華銀行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50萬元。(曾文和以何方式向你恐嚇取財?)他曾以00-0000000電話撥打我住處00-0000000號電話向我恐嚇要檢舉我違章建築及親自到我住家附近四處拍照,期間也曾透過王久陸好幾次親自到我住處向我轉達曾文和已經檢舉我住處違章建築」等語(103偵13168號卷第18-19頁)。

⒉於偵查中之證述,業經本院勘驗在卷,其證稱:「(過了

快一年94年10月份你又給曾文和一筆50萬喔?)對。(這個、這個也是又要檢舉你嗎?)對,這個債務也是曾文和又去檢舉我。…因為怎樣,他94年又去檢舉我,用他老婆就是我妹妹的名義又去檢舉我。(要你給他錢就對了?)對,他都虛編一個故事啦,他這個人要恐嚇人都要虛編一個故事。…就是他檢舉違建,鄉公所、鄉裡的王金丁鄉長,還有那個吳健保議長做證人,去幫我們喬這個事情,叫他不要再那樣檢舉我這樣,寫一個和解書,說用他的名稱就是,曾文和那個虛編一個故事,要來跟我拿這筆錢,因為如果說用檢舉房屋違章建築檢舉,他怕會那個犯到那個恐嚇罪,他這個人都在對人那個恐嚇詐財都是用這種手段。(這一筆50萬,這一筆50萬曾文和是要用檢舉違章的手段去恐嚇你,這還有什麼人可以證明阿?要不然這樣看起來)議長吳健、吳健保。(他知道嗎?)他知道阿,他就簽名了阿(沒有阿,我知道,他簽名簽是、這看起來是說那個,要分遺產的問題阿?)沒有,不是,對阿,所以說他這個人就是都、要恐嚇人家的時候,要寫和解書,都是虛編一個故事。(我知道阿,但是他說、他說要恐嚇你,要檢舉你這他有聽到嗎?吳健保?)有阿,他就是,剛剛說起來怎樣,因為那個當時,那個那個拆除大隊的要來拆房子都會經過鄉公所嘛!王鄉長、王金丁他做鄉長嘛!他們也都知道,他們也都來到我家,看到我的房子被拆阿。(檢舉這個、他有去檢舉、他會去檢舉這個我知道,但是他有沒有用檢舉的這要來跟你說要這50萬?像你剛剛說的有一個王久陸他知道嘛!)對(那這一筆50萬,王久陸知不知道?)王久陸也是有去,但是王久陸沒有簽名,是吳健保、只有吳健保簽名而已、吳議長簽名而已這樣、這樣他不可能說,如果他知道他這個要恐嚇人,他還去喬這個他就可能也有犯罪耶沒有,他現在是最主要是要做和事佬嘛!(和事佬喔?)嘿啦,要跟那個說你不要再去檢舉我這樣嘛!(所以他知道這個整個內容是怎樣?)對阿,他、來龍去脈他知道,他最先開始是100萬,然後壓下來剩60萬,60萬曾文和不要,他才跟他說,不然這10萬元我出啦!吳健保說吳議長他說10萬我出,你跟他拿50萬這樣啦!想說把這件事情化沒有這樣(後來吳健保說他要出,阿所以他才同意用50萬就對了?)對」等語(本院卷四第14-16頁)。

⒊於本院105年5月18日審理中證稱:「(警卷第11頁,你們

既然在80年時,張惠盞對你爸爸繼承部分辦了拋棄繼承,為何會在94年跟你簽這一份和解書?)被告曾文和檢舉我的房屋違章,我拜託王金丁鄉長、吳健保議長去調解,他怕和解書寫違章建築,跟我拿和解金五十萬元,他怕寫藉口,遺產的事情分不公平要跟我要,他跟人家恐嚇取財手段都是用這樣。(當初你們寫和解書是什麼原因,他跟你說什麼事你才要寫和解書?)我的房屋被被告檢舉違章建築,我好像牛鼻被牽著走,我沒有辦法,隨便看他要怎麼寫都沒有關係。(寫這一張之前,他如何跟你們說,你們才會約在這裡要寫和解書?)被告檢舉我房屋違章建築,我跟他說拜託你不要檢舉我違章建築,我只有一間房子可以住,我爸爸已經死了,媽媽、孩子很多,可以讓我們遮風避雨,同情我沒有房子可以住,你不要檢舉,他向我要求我一百萬元,恐嚇我一百萬元,他檢舉我,我說過他要檢舉人家都會編一個故事,要跟人家拿錢,他怕恐嚇,怕檢舉我的房子違章建築拿錢違法,就編一個理由說是我爸爸的遺產,沒有經過他的同意,他才要跟我要分得的遺產五十萬元,我爸爸在八十年就已經過世,八十年法院就公告通知,他不知道做違法的事情做太多就露出馬腳。(他在何處跟你說他要一百萬元?)他在電話中跟我講的,在吳健保的服務處也有跟我說。(在吳健保的服務處,是否就是你們簽和解書的地方,他這樣跟你說?)是。(你說他跟你要求一百萬元,為何之後會變成五十萬元?)議長跟鄉長和他斡旋。(當初如何說,為何變成五十萬元?)至於他們如何折衷、如何調解、如何談的,我不知道,因為剛剛說過,我請他們當調解人,他們把我們分開,是事後他們跟我說看五十萬元好不好,我就答應。(我問你是說吳健保跟王金丁是如何跟被告談的,他會降到五十萬元?)他剛開始說一百萬元,後來降到六十萬元,議長跟他說五十萬元,不然十萬元議長說他要出,議長說不然我出十萬元給你,就變成五十萬元成交。(警察為何會去找你訪談?)他來我也不知道,他就說有這件事情,這件事情我就拿兩份事實的和解書,是曾文和檢舉我房屋違章建築,要求我要拿錢出來,不然說不放過我,第一次拿完,第二次又再來。(你剛剛意思是說你因為被告要檢舉你的房子的違建,你才會答應要寫和解書?)是,我要求他不要檢舉,錢他跟我要求的,我照一部分給他。(你母親何時過世?)94年。(94年幾月?)確實幾月忘記了,大概是

5、6、7月。(你母親過世有告訴被告的妻子張惠盞嗎?)我沒有告訴他。(為什麼?)因為他在世的時候,他就在告他,告我母親怎樣,告我母親的不是,這輩子也沒有回我家,也沒有去看他一下,可以說他這個人無情無義,母親生前也說這個有像沒有一樣。(我現在是說你母親過世沒有告訴你妹妹張惠盞?)對。(他知道這件事情有無去找你?)他有打電話跟我說。(打電話跟你說什麼?)他說為何母親過世沒有告訴我,我跟他說你為什麼每天在那邊出入,我守靈也守半個月,你怎麼不知道,你知道故意說出殯之後才要問這件事情,我有跟他說這樣。(他問這些事情重點是什麼?)講難聽一點他的意思是要再揩油你的錢。(你簽這一份和解書是否因為你母親過世沒有告訴他,他叫你跟他簽這一份和解書?)不是,他檢舉完我之後,我的房屋違章建築之後。(時間點差不多,94年?)他是94年10月29日的和解書。(我意思是原因是否是因為你母親過世,你沒有跟你妹妹張惠盞說,所以他很生氣,才找你簽這一張?)不是,被告曾文和就不是這樣,他本來就是一而再、再而三跟你拿錢。(你的意思是曾文和的意思?)對,曾文和這張廢紙根本沒有反抗的餘地。(你看一下這一份函文,這是臺南縣政府的函文,他發給張惠盞,他告訴他說台端告○○○鄉○○路○段○○○號、131號、135號有違章建築一案,本府訂於94年10月26日、27日、28日執行拆除,他告訴他說他是94年8月23日告發書,這份函文,這個地號是否你的違章建築?)我違章建築是131號。(所以他說要拆你的違章建築?)對。(你看他的時間點,他在10月26日、27日、28日就要拆了?)對。(你10月29日還跟他簽這個,怎麼會跟檢舉你違章建築有關係,你瞭解我的意思嗎?台南縣政府已經發公文給檢舉人,顯然你應該也有收到這一份公文,就是告訴你94年10月26日、27日、28日也要拆你的房子?)對。(你29日還跟他簽這一份和解書,還匯五十萬元到他帳戶內,怎麼會跟他檢舉違章有關係,你還是不瞭解我的意思嗎?就要拆了?)對,當時有要來拆,拆一小部分而已,我為了確保不要再惡化,才說賠五十萬元給他。(問題是你已經接到臺南縣政府已經要跟你拆屋,你還要付這一筆錢?)沒有辦法,我剛剛說過牛鼻被牽著沒有辦法,隨便他出,他要拆我房子我也會怕我沒地方住。(台南縣政府都已經要去拆你的房子,被告有沒有檢舉已經不重要,他就要拆了?)拆我也是希望他來不要拆,我目的只有這樣而已。(第二次和解原因是否張俊仁的媽媽過世,你沒有把這件事情跟他說,然後他要跟你和解?)剛剛說過就不是這一個原因,我母親生前被告也告我母親,平常也沒有往來,我母親怨嘆說生這個女兒有也好,沒有也好,我死的時候不用跟他說,他生前有這樣交代,剛剛說過我給他五十萬元的原因是因為他檢舉我的房屋違章建築,要來拆房子,我給他五十萬元,拜託議長與鄉長折衷給他五十萬元,第二點原因是這樣。(你在94年10月29日付錢給被告?)對。

(臺南縣政府就不會拆你的房子了嗎?)我不知道。(你為何要付錢給他?)當時我是為了母親、小孩很多要住,要求一個地方遮風避雨,希望他不要再投書,出發點目的就是這樣而已。(但是臺南縣政府是聽曾文和的指示在拆房子嗎?應該不是嘛?)我不知道。我的目的是要讓他不要再投書拆房子,給我一個遮風避雨,我目的是這樣而已。(你目的是希望曾文和不要再檢舉?)是。但是臺南縣政府就已經發文要來拆除,所以你要再給他錢,(也沒有辦法阻止縣政府拆除的動作,不是嗎?)當然。但沒有辦法,我牛鼻被他牽住,他要怎樣就是要怎樣。(你是否有很多房子都有涉及違建,怕他這一件完還有接二連三一直出來?)當然我出發點是說不要再給我動干戈就好,希望平平安安過日子就好,我出發點只是這樣而已」等語(本院卷三第5-14頁)。

⒋於本院105年7月25日審理中證稱:「(10月29日的和解書

,你說希望他不要再檢舉違建,所謂的違建是只有針對你?)針對二、三件,我弟弟是129號,我是131號,我堂弟是135號,這三間。(你說被告曾文和有要求你100萬元,否則要檢舉你的違建,他跟你說這個話是在你上次開庭來說是他有在電話中跟你講,在吳健保的服務處也有跟你說?)在吳健保服務處有說。(在之前的話,他是什麼時間跟你講這些話?)他以前有在市議員杜素琴那邊,杜素琴跟他說如果你要補證什麼的要400萬元,我跟你拿100萬元沒什麼。(你說是在哪裡講的?)杜素琴的服務處,市議員杜素琴,仁德區。(曾文和怎麼說?)他說我如果這些補照,我這些違章建築補照要差不多400萬元,我跟你拿100萬元沒什麼,他跟我講這樣。(時間呢?你剛才講到地點是在杜素琴議員辦公室,那是什麼時間跟你講的?)那時候也是要請她調解,要請杜素琴調解,我也忘記那個時間確實是多少了,但是在94年,在吳健保辦公室他那邊就有說要跟我拿100萬元,經過吳健保去折衷,說要拿50萬或60萬元,後來以50萬元成交。(在杜素琴幫忙調解,在她的辦公室這一次,這個時間點是什麼時候?)時間點大概。(就是他出言恐嚇你要拿你100萬元,不檢舉你違建這個?)那是在94年的樣子,因為那麼久了我也不知道

他就有去杜素琴那邊有調解一次,也是沒有成功,最後94年再去吳議長那邊調解,才成功的。(你知道這兩次調解時間差多久嗎?)一年有吧。反正那時候他又繼續在檢舉我就對了,都沒有成交。(所以他兩次跟你說,就你的違章建築叫你拿100萬元出來,不然他就要檢舉你的違章建築,他總共跟你講了兩次,一個是在一年多前的杜素琴的辦公室,另外第二次在吳健保的服務處?)對。(這中間還有沒有跟你講過?)中間就有93年那時候有調解拿30萬元。(所以93年那一次調解30萬元之前,有在杜素琴辦公室有講過嗎?在杜素琴辦公室那一次是在93年的和解書之前還是之後?)我記得杜素琴那時候有說我如果有錄音,把他錄音。他跟我說我的房屋如果要補照要400萬元,他要跟我拿100萬元沒有什麼,我那時候沒有給他,第二次才去吳健保的辦公室,吳健保當調解人,才再給他50萬元,當然這是93年以後的事情,反正這個和解書,寫30萬元以後的事情。(杜素琴辦公室調解這一次在93年你們和解之後?)對。(在杜素琴辦公室調解一直到吳健保服務處調解這中間,曾文和還有沒有曾經再跟你揚言說如果你沒有給他100萬元的話,他會檢舉你的違建?)沒有,那時候就都沒有了,我就都讓他去投書。(所以中間就沒有再有接觸了?)對。(可不可以再講一下在吳健保服務處,曾文和的說法是怎麼說的?)那時候最主要我是拜託王鄉長還有吳議長去跟他講,因為我跟他談沒有交集,所以說讓他去講。(我的問題是關於你要付100萬元,不然的話就要檢舉你違建,這一件事情曾文和是怎麼跟你說的?那一天吳健保的服務處調解那一次。)沒有,他就叫我來旁邊說100萬元折半成50萬元你接受嗎,我跟他說好,沒事就好。(我現在要問的問題是曾文和怎麼跟你說?別人怎麼說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對,剛才說過我委託王金丁鄉長和吳健保議長去當調解人去講。(所以他沒有直接跟你接觸?)對,我就沒有跟他講了,就變成50萬元成交,我就簽名給他了。(所以吳健保服務處和解那一次,曾文和沒有再跟你講到違建要100萬元的事情?他沒有直接跟你講?)沒有,就是違建的事情,我妹妹跟我檢舉房屋違建的事情,說要50萬元,我就都同意了,就沒事了,這樣就好,我就跟他簽名了,我妹妹張惠盞也簽名了,這樣而已。(我現在的問題是曾文和他本人有沒有跟你講?)沒有,我沒有跟他講了。(都是中間來幫你們調解的人來轉達的?)對,就當場去,說要50萬元,50萬元就簽一簽,雙方沒有異議就結束了。(所以中間幫你們調解的就是你說的吳健保、王金丁?)對。(上次辯護人也有給你看,你的房子其實台南市政府10月26、27、28日就有執行拆除了,也有通知你,29日那一天的和解,那50萬元你為什麼還要再付給曾文和?)他已經是有把我拆了,拆我這一間,我那一間已經拆了,我就拜託鄉長說來拆了,他說這樣好,他再跟他講,可能是他怎麼跟他通知的我不瞭解,他那時候就跟他說,拆的人就已經沒有拆了,拆完了要休息了,沒有拆了,沒有拆,隔天曾文和和我去吳健保的地方,去做這個和解書,簽這個和解書。(你付這50萬元是不是要確保以後他不要再來檢舉?)是。(房子就已經拆了,為什麼還需要確保以後不會拆?)我剛才說的我是有被他拆一部分而已,是沒有全部都拆完。(所以以後縣政府也是有可能再來拆?)當然,他要怎樣,建築法我不瞭解,我不知道他後面要怎麼做,我不知道。(所以你覺得有這個可能,所以你才願意付這個50萬元,是這樣嗎?)也可以這樣講,也可以講我那些弟弟、堂弟希望不要再檢舉,也有這個用意在。(你剛才說堂弟拜託你?)不是拜託我,是因為曾文和都針對我張俊仁,因為我是張家的長子,我也要保護我家屬的財產的安全,目的是這樣而已。(所以135號你的堂弟和129號你的弟弟都有來跟你講怎麼樣嗎?)沒有,他是沒有跟我講,剛才講過因為檢舉書就有寫3間,有寫3間,來拆我那一間,他們另外那一間我也希望不要去拆到,我是要保障我的堂弟和我弟弟的財產安全,出發點是這樣,我要保障就是,曾文和93年他就已經跟我拿一次錢了,他那時候也有寫檢舉不能再檢舉了,檢舉的時候要再倍數奉還,放棄法律的責任。(94年10月29日的和解書是你和張惠盞簽的?)對。(但是你一直表示檢舉違建不然就要拿你100萬元,這個是曾文和來跟你說的,張惠盞有沒有參與其中?不然為什麼張惠盞來簽這一份和解書?)這當然是我的推測,檢舉違章建築都是曾文和一手主導的,張惠盞我妹妹沒有那個頭腦做這個事情,和解書第一次曾文和已經跟我檢舉第一次,已經跟我拿30萬元走了,第二次他用張惠盞的名譽去檢舉我,所以用張惠盞,和解書寫張惠盞。(100萬元這個數字在吳健保服務處有提出來,在吳健保服務處協調之前,曾文和還有跟你提到過100萬元這個數字嗎?除了在你剛才講杜素琴市議員和吳健保服務處這兩次之外。)應該是只有在那邊的樣子,因為過那麼久了,詳細內容我也記不太起來了,反正他有說100萬元才要放過我,不然不放過我。(吳健保服務處也有這個訊息?)對。(不過你沒有當場聽到曾文和講?)對,那時候就已經好像有拆除了,剛才說好像是賠錢,息事寧人,出發點,去也沒有講幾句話,雙方就願意50萬元成交,就成交了這樣而已。(剛才問你這兩次的中間,曾文和就沒有和你有接觸,所以也沒有100萬元這個數字跟你講了嗎?)沒有,就沒有再講起那件事情,就已經成交了,錢匯給他了,他就這樣,這是因為那個刑警來我家裡叫我當證人,問我就確實有這兩件事情,我才提出這件事情」等語(本院卷四第28-36頁)。

⒌證人張俊仁上開證述有以下瑕疵,故難遽採:

⑴其於警詢時證述被告曾以電話恐嚇要檢舉違章建築,惟

證人於本院審理中係證述被告在94年10月29日往前回溯1年前在杜素琴議員服務處及94年10月29日在吳健保服務處有恐嚇取財行為,期間與被告並無接觸等語,是以,證人之證述前後已有不一。

⑵證人張俊仁於偵查中雖證稱被告於94年間,以被告之妻

之名義檢舉證人張俊仁住處違建之恐嚇手段,要向證人拿錢等語。然證人於警詢時並未明確證述被告於何時、何地,對其恫以須支付100萬元,否則要檢舉其違章建築之言論;於偵查中對被告實行恐嚇取財行為之時間、地點、方式,均未能明確證述,亦未曾證述被告有於94年10月間某日有向證人張俊仁恫稱須支付100萬元,否則要檢舉其違章建築之言論;於本院105年7月25日審理中竟證述其於94年10月29日在吳健保服務處和解當日及往前回溯約1年前在杜素琴服務處調解之期間,並未與被告有何接觸,而94年10月29日當日均係透過證人王金

丁、吳健保居中協調,亦未再與被告接觸談話。則證人於偵查中所述於94年間遭被告恐嚇取財、於105年5月18日審理中所述曾拜託被告不要檢舉違章建築、讓伊與家人遮風避雨同情伊沒有房子可住,被告向伊要求100萬元、及被告有於94年10月29日在吳健保服務處要求100萬元,否則要檢舉其違建之證詞,是否可信,已有可疑。

⑶其次,證人張俊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在杜素琴服務處調

解時,被告曾表示證人之違建補照差不多要400萬元,向證人拿100萬元沒什麼等語,惟卷內並無證據足以佐證證人此部分之證述,其上開證述,自難採信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⑷再者,證人王金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於94年10月29日當

日係就檢舉違建及張惠盞之母親過世,張俊仁未通知張惠盞2件事洽談和解事宜(其證述見下述㈡⒉)。而證人張惠盞亦如是證述(其證述見下述㈢)。然證人張俊仁則堅稱94年10月29日當天並無洽談母親過世未通知張惠盞之和解事宜,其證述顯與證人王金丁、張惠盞證述內容不符。準此,證人張俊仁所為不利被告之證述,是否可信,亦有疑問。

⑸又證人張俊仁證稱其推測張惠盞檢舉違章建築係由被告

主導等語。然則,臺南縣政府於94年10月26日至28日執行拆除證人張俊仁住處之違章建築,係因證人張俊仁之妹張惠盞於94年8月23日告發,此有94年8月23日告發書、臺南縣政府94年9月12日府工使字第0940182710號函可稽(本院審易卷第34-35頁、第40頁)。是證人張俊仁上開證述,核屬其臆測之詞,尚難遽採。

⑹故此,證人張俊仁證述被告向其恫以須支付100萬元,否則要檢舉其住處違建之證述,即難遽採。

㈡證人王金丁之證述:

⒈其於偵查中之證述,業經本院勘驗,其證稱:「(仁德鄉

鄉長,好,阿那再問一下,那個你有沒有記得,記不記得,當時呴,94年10月29日呴,你有跟當時的議長,你與當時的臺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呴,有幫,曾文和的太太及與、太太與那個張俊仁呴,協調和解呴,然後提示這個和解書,哇,他說他沒有帶眼鏡,沒關係,我先提示給你看,你如果看不到再跟他說這和解,你還記不記得?那個時候吳健保議長你們有去協調一件,他、他們什麼遺產繼承的問題?)對,有。(當天,當時見證人只有寫吳健保而已?)當天我也、我也有在、在現場(拜託你的?)拜託我,阿現在重點問題,曾文和他就是說要找一個地方上那個有實力有辦法去幫他調解(一開始是張俊仁找你,但是曾文和要求說要找一個地方有實力可以幫他調解?)張俊仁找我,嘿,對對對。(誰去找吳健保的?)對,然後我去找吳健保(你喔?)我就跟吳、吳,我跟吳健保說,然後那個曾文和說,好,這個吳健保出來他能夠信任。(曾文和才說好這樣,好,阿我跟你確定一下,因為張俊仁找你出來協調的時候,他當時有沒有說到說,那個曾文和喔、曾文和要脅說要檢舉他家的違建,叫他賠那一筆錢阿?)有,他那時候就是已經去檢舉過他了。(不是,我知道啦,就是他們家族分產的嘿阿,因為曾文和的太太是張俊仁的妹妹,阿他,這次的事情也是遺產的問題嘛?)他遺產的,他現在重點是,不是說到遺產,他遺產的問題是曾文和他的媽媽,過世了,曾文和跟他的妹妹就已經感情變差了,所以在他太太,他母親要出葬的時候沒有跟他說,曾文和就用這一點去跟他威脅,跟他威脅說,好,要去檢舉你違章。在那邊檢舉以後,又開始說到說,好不然就多少跟你講,最後,張俊仁是委託我看曾文和要跟他拿多少錢?那個檢舉的過程就是這樣。(到底有沒有分遺產這一件事情?)遺產的上面好像、最後那個檢舉、檢舉的過程、檢舉的過程好像跟他說50萬給他啦!(他們感情不太好,連那個、那個張俊仁跟張惠盞,…所以你也不是很瞭解,說,麻煩你說詳細一點,因為你們同地,…是張俊仁的妹妹,連張俊仁跟張惠盞的媽媽過世喔,張,就是他媽媽過世,張俊仁都沒有通知張惠盞跟曾文和?)對。(所以,事後知道他媽媽過世,不是就很生氣?)對,阿他媽媽過世了以後,曾文和就用這一點威脅他。(所以你說他要威脅他就是要他拿、分遺產給女兒這一方的嗎?)對,阿那時候我們去協調那個時候,他好像就有跟他張、這個、這個曾文和好像就有跟他要求說他要跟他拿100萬。(當時曾文和就要求?)要跟他拿100啦!之後就說不然你們100萬沒有拿出來,我就要去檢舉你,那時候就檢舉過了。檢舉、檢舉過後,那個張俊仁的房子就被拆了。拆了以後,那時候他又繼續檢舉、繼續檢舉以後,那時候我們才出來,我跟吳健保出來處理,處理50萬給他。(房子都被拆了,都被拆了還要跟他和解?)沒有辦法(不然他要繼續?)他就繼續去檢舉他。(張俊仁就說如果沒跟他和解可能會繼續被他、被他檢舉這樣,有拆還是有人去看而已?)有拆。(寫說是財產的繼承問題,跟實際上的情形有沒有符合?)是。(他有說有一塊土地嘛!4000萬,那是?)4000萬,那從很早就都已經登記成張俊仁,登記成他兄弟的。(土地其實早就登記在張俊仁他們兄弟了?)都掛名字了,包括他們一個舅舅。(其實以前就是說女兒這一邊都沒有在分的嘛!都給男生?)對。(所以他可能也感覺不高興?)對。(所以他們這個也沒什麼法律關係,因為以前分家的時候就已經過給,都過完了?)都過完了,登記給他孫子、那個他跟他一個弟弟、他們一個舅舅,曾文和他們的舅舅,都已經登記過去在他們的財產了」等語(本院卷三第201-204頁)。

⒉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這份和解書是否有看過?)有

看過。(當時在寫和解書的時候,你有無參與?)我也有在場。(簽和解書時,你當時作何工作?)我在仁德鄉公所服務。(當時的職位?)鄉長。(簽和解書時你是鄉長,簽這一份和解書時,你為何會在場?)我在仁德鄉公所服務,被告曾文和檢舉張俊仁家裡的違章建築,因為他檢舉在仁德鄉公所時,我們一定要有一個程序到臺南縣政府,那時候張俊仁遇到這件事情時,有到鄉公所找我,簽和解書那時候已經是到最後的階段了。(你說這是最後階段,可否講一下在這個之前到底發生什麼事,導致於到最後階段要寫這個和解書,前面大略經過哪些事情?)這個理由是我當場在吳健保服務處時,他才講說遺產的問題,但是我所知道、所接觸的並不是這樣,他當時是檢舉他家裡的違章建築,檢舉違章建築的過程,當然仁德鄉公所要舉報送到台南縣政府,送到臺南縣政府之後拆除隊要來拆除,在這個過程中張俊仁來找我,問我要怎麼辦,我問他是因為什麼原因才會變成這樣,我所知道的事情就是說張俊仁的媽媽過世,沒有跟張惠盞通知,原因就是這個理由,張惠盞跟我是國小的同學。(所以這跟簽和解書有什麼關係?)就是這個原因。(就是單純張惠盞的媽媽過世,沒有跟張惠盞講,就要寫支付五十萬元的和解書?)五十萬元的和解書是我到吳健保,他們那一天約在吳健保服務處要和解,我才知道有講到五十萬元這件事情。(你們當初為何要約去吳健保服務處,為了什麼事情?)因為曾文和說要有一個公證人,有能力的辦法跟他解決,然後他們就約在吳健保服務處。(要解決什麼事情?)解決他們這個問題。(什麼問題?)第一點是違章問題,第二點是他們私人的問題,就是他媽媽過世時,沒有跟張惠盞講,依我所知是說張俊仁跟我說,他母親在還沒過世之前,就是說不要通知張惠盞回去,這個是張俊仁跟我講的。(你有無聽到他們談到錢的事情?)談到錢的問題,就是說那天晚上在吳健保服務處談的。(你們那天約去吳健保服務處,本來只是要談檢舉違章建築這件事,遺產是當場到那邊才提到?)對。依我所知。(你之前在地檢署提到說當時曾文和要求要分一百萬元,如果沒有拿一百萬元出來的話,曾文和要去檢舉張俊仁違建,有這件事情嗎?)這個我不曉得,曾文和當晚當場是開一百萬元沒錯,但五十萬元是當場在那邊,吳健保把他裁決五十萬元,他本身也同意。(檢察官當初有跟你說張俊仁找你出來協調時,有沒有說到曾文和要脅要檢舉他家的違建而要求賠償,你回答說「有」?)有,對。(我剛剛問你是在你的回答裡面倒數第四行,你回答說當時曾文和要求分一百萬元,如果沒有一百萬元拿出來,曾文和要去檢舉張俊仁違建?)對。(你剛剛說你不知道,那這個是你之前在檢察官那邊?)張俊仁跟我說他要一百萬元。(什麼原因要一百萬元?)這就是這個過程,檢舉的過程。(他跟你說曾文和跟他要一百萬元,是用什麼理由跟他要一百萬元?)原因跟他的媽媽過世的過程,然後張俊仁跟我講說他如果不拿出一百萬元,他要檢舉,但是他最後也是檢舉,檢舉拆除完後才開始調解這一件一百萬元的事情。(所以拆除完後才調解?)對。(既然已經拆完了,為何還要寫和解書?)我聽張俊仁所講,他還是一直檢舉。(所以他怕說會一直發生這件事?)對,會引起旁邊那些住家的問題,每間房屋最後的防火巷都有違章建築,張俊仁跟我講是說旁邊的住戶一直在跟他反應,說無論如何要跟曾文和做一個和解,所以到最後我有跟曾文和講,自己的人為何要搞得這麼不愉快,是不是能夠和解,來做一個和解,但是他就是說要找個和解,就是要找一個有名氣的地方人士向他保證他才要。(所以這是曾文和跟你說的?)對,然後我就約他到吳健保的服務處。(為何這一張和解書上面沒有提到說檢舉違章建築的事情?)那個我就不曉得,我們是在那邊講的,和解問題在那邊一直談,談到最後和解書是仁德鄉公所調解秘書寫的。(所以當天就是談這兩件事?)重點我們那天在談的問題還是金額的問題。(當天有提到說違建這件事情跟母親過世沒有跟他說這件事?)有。(主要重點就是這三個,就是媽媽過世沒有通知,檢舉違建的事情,最後談金額,所以當天談的重點就是這三個?)對,重點就是這三個問題。(臺南縣政府的函文要執行拆除,受文者是張惠盞,他其實也說了所謂檢舉人告發書是張惠盞寫的,他在94年8月23日寫的,他告○○○鄉○○路○段129、13

1、135號違章建築,臺南縣政府已經定在94年10月26日、27日、28日三天要執行拆除,剛才張俊仁有說他的房子是131號,臺南縣政府已經定94年10月26日、27日、28日要拆除,你們在簽和解書之前,是否事實上張俊仁的房子已經被拆了?受文者是張惠盞,說明是寫他寫的告發書,他在94年8月23日寫了一份告發書,等於臺南縣政府告訴張惠盞說臺南縣政府已經決定在94年10月26日、27日、28日這三天會去拆129、131、135這三號,131號就是張俊仁的房子,你們簽和解書的當下是在94年10月29日,也就是說那時候他的違建早就已經拆了,對不對?)對。(既然拆了,他去檢舉,為何還要再去付這五十萬元,為何還要和解,如果說照你說的你們簽和解書是為了不要讓他檢舉,但是他的違章已經拆了?)對,但是他旁邊那二戶雖然不是張俊仁的,但他們也是被他檢舉之後,旁邊那二間都受害。(那兩間都受害,但問題是那不是張俊仁的房子?)不是張俊仁的房子,拆除大隊去到那邊,旁邊兩間房子一樣與張俊仁一樣,後面的空地變成違章建築,那二間也都有拆到,張俊仁的意思說因為他們家裡的事情,去影響到鄰居受到損害,所以張俊仁意思是說這樣無論如何他也一定要跟曾文和去和解這一件事情。(94年10月29日那一次和解,在當場曾文和或是他太太張惠盞,張惠盞也有在場嗎?)有。(所以就是在討論說媽媽過世都沒有通知張惠盞,為了這一件事情大家要和解?)對。(還有拆除違建,希望他不要再檢舉?)是。(所以曾文和在現場有要求一百萬?)一百萬元是當天晚上在那邊講的,講到最後吳健保向他裁決五十萬元。(所以一百萬元是曾文和提出來的數字嗎?)是,他們當天晚上在那邊提的」等語(本院卷三第14-20頁)。

⒊證人王金丁雖於偵查中證述被告有要求交付100萬元,否

則要檢舉證人張俊仁之違章建築等語,惟其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有關被告要求證人張俊仁須支付100萬元,否則要檢舉張俊仁之違章建築之言論,係聽聞證人張俊仁之轉述而來等語。而證人張俊仁有關被告恫以須支付100萬元,否則要檢舉違章建築之證述,尚難採信,前已敘及,則證人王金丁既未親自聽聞被告有出言恐嚇取財,其證詞自難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準此,本件被告究有無於94年10月間及94年10月29日在吳健保服務處和解當日對張俊仁恫以上開言詞而為恐嚇取財之行為,即有可疑。

⒋再依證人王金丁上開證述,可知證人張俊仁住處違章建築

於94年10月26日、27日、28日經臺南縣政府執行拆除,證人張俊仁認為係遭被告檢舉,為了確保日後自己及家屬建物之違章建築不再被舉報拆除,而主動請求證人王金丁協助,王金丁乃再尋得吳健保議長出面調解。惟查,上開政府單位於94年10月26日至28日執行拆除違章建築,實係證人張俊仁之妹張惠盞於94年8月23日告發,前已敘明,又證人張俊仁之住處違章建築本即違反相關建築法規,他人自得依法舉發,而本件既無相關事證可證被告曾向證人張俊仁恐嚇索取財物,則嗣後證人張俊仁推測張惠盞之檢舉係被告幕後主導,主動尋求要與被告和解付款以確保日後不再被檢舉違章建築,自不能以此反推證人張俊仁之付款即係因被告之恐嚇所致。

㈢證人張惠盞之證述:

⒈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當天為何要去吳健保服務處簽

和解書?)過去我對哥哥、弟弟、妹妹都很好,爸爸過世的時候,我放棄財產讓給他繼承,結果母親過世他沒有跟我說,我心裡很難過、憤慨,所以我才去檢舉,我告訴被告曾文和,曾文和跟我說不要,他有一次撞我,他就說完,就叫我不要檢舉他,我說不行,我對他那麼好,我估計約500萬的財產給他繼承,他居然忘記我,媽媽過世都沒有告訴我,死好幾天,我們裡面的人,我二伯的女兒問我說我怎麼沒有回去,我問說怎樣,你不知道你母親過世,我說我怎麼知道,他沒有跟我說,為什麼都是姊妹,過世沒有跟我說,我很憤慨。(都沒有跟你說就對了?)對。(你為何簽那一份和解書?)我檢舉他,我先生叫我不要,我偷偷叫我兒子幫我寫,寫檢舉函,要來拆除之前,很久了我都沒有跟他接觸到,他就叫人來講。(叫誰來說?)王久陸,他說要去吳健保那邊談,還有王金丁說要去談,我就說不然就來聽看看,現在說要拆了,10月29日我就那一次跟他見面而已,就那一次有說話而已,我就都沒有跟他說話。(當天和解到底為什麼去那邊?)為了我母親過世沒有跟我說。(跟檢舉有關嗎?)有。(也有關係?)是,因為牽扯到媽媽過世沒有告訴我,我生氣才去檢舉,那是我檢舉,不是我先生檢舉的,我約我先生去的,我對法律不熟。(這一份函文是你說你去檢舉的,94年8月23日你寫一份檢舉函,你有去告發提到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35號違章建築,臺南縣政府定於94年10月26日、27日、28日要執行拆除,等於函文告訴你說臺南縣政府去拆了,你知道這件事情嗎?)知道。(當天和解的時候,為何會提到五十萬元?)媽媽過世都沒有告訴我,父親過世我對你那麼好,差不多價值500萬元我放棄讓你繼承,母親過世你居然沒有跟我說,就連一個鄰居都會說,外國回來的都在講。(五十萬元怎麼來的?)五十萬元是要約去吳健保那邊,跟王金丁,王久陸叫我去的,我也不知道。(你們在現場有提到一百萬元變成五十萬元,還是一開始就說五十萬元?)我是想說李明芳說父親過世,遺產可以要回來的意思,他說才剛14年而已,當時要15年,我就說要告他要跟他要回來,這個人沒有人情,我想說要去告他,跟他要回來,他嚇到就說要拿一些補償我,他不對就已經不對了,叫王金丁出來談,王金丁也在那邊,他說要講讓你講,面子給你,我叫我先生跟他談,因為我對那些比較不熟,我拜託我先生去談,我跟我先生說要一百萬元。(你跟你先生說一百萬元?)是。(一百萬元是誰說出來的?)我們兩個都在那邊,我說的,我說五百萬元跟他說一百萬元,我叫我先生說,我先生跟王金丁說,王金丁約好幾人出去外面談,握完手後王金丁才進來跟我們說,在那邊跟吳健保宣布,說曾文和跟張惠盞生活不錯,跟他拿一個意思就好,讓我們折一下五十萬元,說五十萬元要彌補我,並不是說跟他揩油,他說我先生跟他揩油是不對的。(之後有說五十萬元?)對。(你也有同意?)我有同意。(照你剛剛說的,事情頭尾就是你說因為你哥哥張俊仁在你母親過世之後沒有通知你,你很生氣,所以拜託你兒子寫一張檢舉信函,檢舉你哥哥他們三個人違章建築?)對。(過程是這樣?)對。(後來是因為王金丁跟王久陸出面,約你到吳健保服務處談這件事情,就是說你母親過世沒有通知你這件事,跟檢舉違建這件事情?)對。(所以你當天去吳健保服務處要討論的就是這兩件事?)對。(就是你媽媽過世你沒有被通知到,第二是你檢舉違建的事情?)就因為我引起的,他沒有告訴我,我不服,我很生氣,我說媽媽又不是你一個人的。(因為你們那天本來要談這兩件事情,這兩件事情之後你們如何處理?)他們談好,王金丁之後出來喬,喬一百萬元變成五十萬元,五十萬元我也是答應他,我們也沒有缺錢,他說就好,我也是尊重他。(所以包含和解書那五十萬元,有包含處理這兩件事情?)對。(包含處理你母親過世沒有通知你的事情,與檢舉違建的事情?)對。(為何到之後會跑出你父親財產的事情?)那是他提起我過去對他那麼好,我爸爸過世財產都讓給他,我母親過世為何不跟我說,我猜母親過世可能有剩一些錢,他不跟我說,我回去我母親有跟我說他剩2、300萬,剩2、300萬寄放在老大那邊,我哥哥拿去存,我媽媽是這樣跟我說,我心裡想說會不會因為錢引起說不讓我回去、不讓我知道,不然我對他不錯,他為什麼不跟我說,大家都有回去,為什麼我沒有回去。(剛剛一開始是說你母親過世沒有通知,與檢舉違建的事情,為何之後針對你父親財產的部分寫和解書?)那是李明芳說的,李明芳說父親的財產你可以去要回來的意思,說要回來是我要去告他,要告不能直接要,告到你贏才你可以要,你給人家不可以跟人家要回來。(等於簽和解書付五十萬元總共處理三件事情,就是你母親過世沒有通知你,檢舉違建的事情,跟父親的財產,你拋棄繼承的事情?)對」等語(本院卷三第23-27頁)。

⒉依證人張惠盞證述,其因母親過世未獲通知之事對證人張

俊仁心生不滿,雙方相處不睦,證人張惠盞乃檢舉證人張俊仁住處之違章建築,雙方於94年10月29日在吳健保服務處就母親過世未獲通知及張惠盞檢舉違建2件事進行協調,當日與證人張俊仁以50萬元達成和解並簽立和解書,款項匯至張惠盞名下中華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戶等情,核與證人張俊仁證稱其母親過世確未通知張惠盞等語相符,亦與證人王金丁所述94年10月29日係就張惠盞母親過世未獲通知及檢舉違建2件事進行協調之證述大致相符。此外,亦有告發書、臺南縣政府94年9月12日府工使字第0940182710號函、94年10月29日和解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可稽(本院審易卷第34-35頁、第40頁、警卷第8頁、第11-12頁)。而觀該和解書復係由證人張惠盞與證人張俊仁簽署,倘證人張惠盞並非當日和解協調事項之當事者,當時進行調解之議會議長吳健保及鄉長王金丁自無可能任由非當事者之人簽立和解書,致該調解徒勞,堪認證人張惠盞上開證述堪可採信。從而,本件證人張俊仁住處違章建築遭檢舉,既無證據認定係被告幕後主導所為,而和解事項復係協調證人張惠盞與證人張俊仁間之糾葛,和解款項復經匯入證人張惠盞名下帳戶,本件實難認被告有何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之犯行。末以被告身為證人張惠盞之配偶,其於和解當日陪同在場,亦難逕以此認定被告有為恐嚇取財之行為。

㈣綜上,本件尚難僅憑證人張俊仁、王金丁之證述及94年10月29日之和解書,遽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有恐嚇取財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恐嚇取財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狄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楊雅萍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裁判日期:201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