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
104年度易字第4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協慶企業有限公司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前二列被告之代 表 人 呂黃麗華被 告 呂青協前列二被告之共同選任辯 護 人 王朝揚律師
莊美貴律師黃紹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5
149 號、103 年度偵字第16238 號、103 年度偵字第16408 號、
103 年度偵字第16409 號),暨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8605號、104 年度偵字第8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協慶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民國一0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民國一0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
呂黃麗華共同犯民國一0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行為者,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零壹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呂青協共同犯民國一0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行為者,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零壹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呂黃麗華、呂青協其餘被訴部分(即追加起訴部分)均無罪。
協慶企業有限公司、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即追加起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呂黃麗華為協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協慶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號)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海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號)之名義負責人,負責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進出貨帳務,並負責與貿易商、報關行之聯繫業務等;呂青協則為上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指揮公司員工精製及分裝食用豬油等業務,二人共同經營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北海公司與協慶公司均係從事牛油、豬油等動物油脂之製造加工、買賣等業務。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除製造加工、販賣食用豬油外,尚有以北海公司自榨之油品或向國外進口飼料油販售予養豬戶、統一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一公司)及東立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立公司)等公司,供該等公司製造動物用飼料。
二、呂青協、呂黃麗華於民國103 年3 、4 月間因國內豬隻染病,北海公司自榨豬油之原料豬脂來源不足,遂於103 年5 月間至同年8 月間接續以北海公司名義向香港寶源油脂公司(以下簡稱寶源公司)進口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並分次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5號油槽。另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於102 年12月31日起迄103 年5 月12日止接續向郭定購入以「晉鴻貿易商行」、「晉瀧貿易有限公司」及「福瀧油脂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等名義向寶源公司進口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並分次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5、16號油槽。又呂黃麗華以北海公司名義委託楷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楷盈公司)於103 年6 月5 日向澳洲Wilmar Gavilon公司購買不可供人食用之牛油150 公噸,並於103 年7 月27日進口後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 號油槽。
三、詎呂黃麗華、呂青協均知悉以不可供人食用之油脂原料製作食用豬油,並不符合一般消費者對於食用豬油原料之品質要求及合理期待,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以攙偽方式製造食用油品販賣之犯意聯絡,由呂青協指示不知情之北海公司某不詳員工於103 年1 月初某日起,不定期將北海公司自榨之不詳數量原豬油、原牛油(原牛油、原豬油、原雞油等自榨油以不同油種分別存放在北海公司原料區編號A 、B 、C 油槽中)自原料區油槽抽出後打入北海公司編號12、13、14號油槽(此三油槽係攪拌槽,分別存放牛油、豬油、雞油)中,再指示不知情之北海公司員工蔡孟坤於10
3 年1 月初某日起每隔2 、3 日將上開存放在北海公司編號
15、16號油槽內之不詳數量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及編號1 號油槽內之不詳數量不可供人食用之牛油分別自油槽抽出,再分別打入前開存放豬油、牛油之攪拌槽,分別進行摻混、攪拌,待存放豬油、牛油之攪拌槽內之油品累積至一定數量後,即由蔡孟坤接續對攪拌槽內之豬油、牛油分別進行脫膠、脫酸、脫色等程序,即成為半成品豬油、牛油,最後再由蔡孟坤或其他不知情之員工於每月1 次(歷程約5 至
7 日不等,103 年第1 次精製時間係103 年1 月18日起至同月24日止,103 年最後1 次精製時間係103 年8 月27日起至同年9 月2 日止)在北海公司之精製室內,以北海公司之機械設備將前開半成品豬油、牛油進行脫臭等精製程序,而成為可供人食用之豬油、牛油,再分別存放在協慶公司之油槽中。呂青協復指示不知情之北海公司員工,將上開含有攙偽成分之豬油、牛油依廠商之需求為不同比例之混合後,分裝製造品名為「新萬香豬油」、「古早味豬油」、「白可丁香豬油」、「香豬油」、「精製油」、「好油道」等品項之豬油產品,並於103 年2 月24日起至同年10月2 日止,以其等共同經營之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名義對外販售,使如附表三所示之廠商、飲食業者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油品係以符合消費者期待之可供人食用之豬脂原料製造,致陷於錯誤而購買,呂青協及呂黃麗華以此方式接續詐騙附表三所示之廠商、飲食業者,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分別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33,129,050元及14,896,640元之豬油產品(廠商名稱及銷售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四、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該署檢察事務官、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一分局等司法警察於103 年10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執行搜索,扣得附表四編號1 至64所示之物;呂黃麗華於103 年10月28日偵訊時主動提出經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5至68所示之物;呂青協、呂黃麗華於103 年10月21日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四編號69至72所示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10月13日經郭定同意至郭定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編號73至79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郭定、郭陳潘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11月4 日、同月5 日偵訊(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5149 號偵查卷卷五〈以下簡稱偵卷5 〉第46頁至第49頁、第52頁至第53頁)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11月13日偵訊(詳偵卷5 第271 頁至第273 頁)時之證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既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自得作為證據;且被告二人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時爭執證人郭定、郭陳潘於偵查時具結證述之證據能力(詳本院卷二第6 頁反面、第17頁至第18頁),僅泛稱「檢察官未就具體特定事實訊問及證人郭定、郭陳潘歷次證述不符,恐有不當誘導及不當偵訊之嫌」等語。然證人郭定、郭陳潘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11月4 日訊問時,其等二人之選任辯護人亦在庭,當可排除其等二人於偵查中有經檢察官非法取供或不當誘導之情形,被告二人之選任辯護人復未提出證據釋明證人郭定、郭陳潘於偵查中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再者,證人郭定、郭陳潘於本院
104 年7 月15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被告二人之選任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詳本院卷三第69頁至96頁),已保障被告二人之訴訟程序權,是證人郭定、郭陳潘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經查,本判決後開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業經被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與說明,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上述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三、至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證據、物證等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亦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審酌該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證據、物證等相關證據均認為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訊據被告呂黃麗華固不否認其係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平時負責公司之進出貨帳務,並負責與貿易商、報關行之聯繫業務等;被告呂青協固不否認係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指揮公司員工精製及分裝食用豬油等業務之事實。惟被告二人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攙偽及詐欺取財等犯行,被告二人均辯稱:㈠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除製造食用豬油外,尚販售飼料油予養豬戶及統一公司、東立公司等公司,103 年5 月前所販售之飼料油來源均係北海公司之自榨油,惟於102 年10、11月間國內豬隻染病,迄至103 年3 、4 月間,北海公司榨油之原料豬脂來源不足,遂於103 年5 月至8 月間分4 次向寶源公司進口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該些油品部分於進口後就直接出貨予養豬戶、東立公司,其餘則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5號油槽,再伺機轉賣予養豬戶、統一公司及東立等公司,被告二人並無將該等向寶源公司購買之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摻混至食用豬油之製造過程中;㈡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為能順利向銀行取得資金周轉,由呂青協、呂黃麗華向郭定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後向銀行申請信用狀貸款,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與晉鴻商行、晉瀧及福瀧等3 家公司間並無真實交易,且北海公司本得自行向寶源公司購買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無須輾轉透過晉鴻等3 家公司向寶源公司購買,起訴事實認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晉鴻商行、晉瀧及福瀧等公司購買該等公司向寶源公司進口之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並非實在;㈢蔡孟坤在北海公司工作才6 、7 個月,並非資深員工,負責洗油與精製晚班,不會接觸到打油的工作,其歷次證述均非事實;㈣向澳洲公司購買牛油之目的係要做食用油,北海公司係委託楷盈公司向澳洲公司購買150 公噸之一級牛油,一級牛油經精製後即可供人食用,然因被告呂黃麗華疏未向報關行提及此批進口牛油係供作食用,致報關行誤以非食用牛油程序報關,嗣因發生強冠油品事件,被告二人為求慎重不敢貿然使用,故該批牛油自進口後與北海公司自榨之牛油20公噸均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 號油槽內,從未使用,起訴事實認該批牛油係不可供人食用及其等有將之摻混入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所生產之豬油產品中,亦非事實云云。被告二人之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㈠北海公司固有向寶源公司進口動植物混合油,惟該批動植物混合油屬飼料油,係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欲販售予養豬戶、統一公司及東立等公司,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並未將之摻入食用豬油之製造過程;食用油與製造飼料用油二者規格之要求上不同,製程之精細程度亦不同,北海公司有進口之非供食用動物混合油,亦有販賣統一公司等製造飼料之油,依常理自會將上開進口之動物混合油出售與飼料廠,實無理由大費周章將進口之非供食用之油品,另行花費成本精煉成食用油販賣與食品廠,反以可供食用之油品出售予製造飼料業者,此為符合經驗常理之推論。依被告等整理統計之自103 年5 月25日起至103 年10月間,以香港寶源進口之豬油,供為販賣飼料用油之出貨明細,總計售出638,453 公斤,除大宗出售與統一及東立公司外,經核對現有磅單及配合賦稅局查金流之資料,亦有出售與部分養豬戶,有部分地磅單可參,出貨數量較自香港進口之數量為大,雖被告呂青協為配合顧客(如統一公司)之規格要求於出售之飼料油有加入自榨豬油,但仍係優先使用該進口油品為主成分,且香港豬油由於係含豬皮初榨,故其膠質較多顏色較重,被告自無必要不將之出售與飼料用反多花費額外之成本將之精製為食用油原料,此乃合理之經驗常理推論等語;㈡被告呂青協與郭定二人交誼友好,其等二人為能順利向銀行取得資金以便周轉,共同以假買賣方式交易發票,俾便能順利向銀行借貸(此部分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業經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等人於偵查中坦承並認罪在案),故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與晉鴻等公司間並無實際之飼料用油買賣;且北海公司於103 年間亦曾自行由香港進口飼料用油,北海公司既得自行進口與晉鴻等公司同一油源之寶源公司之飼料用油,又何須向晉鴻等公司購買進口之飼料用油,此顯違反常情;另郭定、郭陳潘於偵查中之供述前後不一,所為證述顯非實在;又依晉鴻商行、晉瀧及福瀧等公司於10
0 年1 月1 日起至103 年9 月26日止之所有進口報關資料,關於晉鴻公司於該等期間內所有進口之物品,均為飼料用魚油,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人員會同臺南市衛生局人員於103 年10月14日前往北海公司廠區就廠區內之油脂產品隨機取樣並檢驗,檢驗結果除均符合現行法規之規範外,並無任何「魚」之成分,益徵被告二人確無將飼料用油攙混至可食用油製造並出售,是以,上開檢驗結果,亦可足徵被告等人確無與郭定等人有油品交易等行為,更無公訴意旨所指摘「將購自郭定等人之飼料油混摻至食用油原料精製出售」之犯行;㈢被告等人雖自澳洲進口牛油150 公噸,惟該批150公噸之牛油為可供人體食用之牛油,僅因報關時作業疏失而誤以非食用牛油程序報關,且上開牛油於進口後均全數存放在北海公司編號1 號油槽,足徵被告等人並無將此批牛油摻混至食用油製程並出售等語。經查: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謂「攙偽、假冒」之定義為何?
(一)按狹義之法律解釋方法,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法意解釋(又稱歷史解釋或沿革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解釋及合憲解釋(後五者合稱為論理解釋),及偏重於社會效果之預測與社會目的考量之社會學解釋。而典型之解釋方法,是先依文義解釋,而後再繼以論理解釋;惟論理解釋及社會學解釋,始於文義解釋,而其終也,亦不能超過其可能之文義,故如法文之文義明確,無複數解釋之可能性時,僅能為文義解釋,自不待言。而文義解釋,係依照法文用語之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而為解釋,據以確定法律之意義;體系解釋,係以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上之地位,即依其編章節條項款之前後關連位置,或相關法條之法意,闡明規範意旨;法意解釋(歷史解釋),乃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踐目的,以推知立法者之意思;目的解釋,則係以法律規範目的,為闡釋法律疑義之方法(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81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按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除部分條文外,自公布日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係以行為人違反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規定,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未對「攙偽、假冒」一詞,於立法上予以定義,是「攙偽、假冒」一詞,即有仰賴法律解釋方法予以闡釋之必要。
(二)依上開法條之文義解釋而言,所謂之「攙偽」,係指除原本即有之成分外,另加入未經標示的其他成分混充;「假冒」即以假冒真,即缺少所宣稱之成分,故「攙偽、假冒」一詞在文義上,本不以該未經標示之其他成分須達「致危害人體健康」或「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必要。另就比較解釋而言,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ederal Food ,Dr
ug ,and Cosmetic Act,以下簡稱食藥法)內容,在該法案第342 條(b )中即將「缺乏、替換,或者另外的成分」亦列為屬「摻假食品(Adulterated Food)」,其內容更明確指出「⑴任何有價值之成分已全部或部分被省略或抽取;⑵任何成分全部或一部被替換;⑶損害或次級品被以任何形式隱瞞;⑷任何成分被添加、混合,使其因此增加體積或重量,或降低品質或純度,或使其更好或有更大之價值」均屬「摻假食品(Adulterated Food)」,由美國聯邦食藥法之相關規定,顯認「摻假食品」亦不以「致危害人體健康」或「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必要。是從上述文義解釋及參考美國法之規定,可以得知「攙偽、假冒」依其字義應可解釋為係指食品製造業者有「於產品原料(來源)加入不符合一般消費者期待之成分或一般消費者不認加入之新成分與原本製造之成分具有實質相等性」,即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謂「攙偽、假冒」行為,合先敘明。
二、被告呂黃麗華係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呂青協係上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呂黃麗華負責公司之進出貨帳務,並負責與貿易商、報關行之聯繫業務;被告呂青協負責指揮公司員工精製及分裝食用豬油等業務;另北海公司於103 年5 月至同年8 月間接續以北海公司名義向寶源公司進口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並分次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5號油槽及被告呂黃麗華以北海公司名義委託楷盈公司於103 年6 月5 日向澳洲Wilmar Gavilon公司購買150 公噸牛油,並於103 年7 月27日進口後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 號油槽等事實,業據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於偵訊及本院訊問、審理中供述(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5149 號偵查卷卷一〈以下簡稱偵卷
1 〉第32頁、本院卷六第66頁、第154 頁、警卷第14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5149 號偵查卷卷二〈以下簡稱偵卷2 〉第92頁、第94頁、第104 頁反面、本院卷一第34頁、本院卷六第185 頁反面、194 頁反面至第195頁反面)明確,且有北海公司進口報關資料、北海公司103年7 月27日進口報單、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藥政食品103 年9月29日工作現場調查紀錄表在卷(詳偵卷1 第5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交查字第2205號偵查卷(以下簡稱偵卷17)第14頁、第110 頁)可佐,足見上情屬實。
三、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於102 年12月31日起至103 年5 月12日止接續向郭定購入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等名義向寶源公司進口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並分次運至北海公司廠區,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5、16號油槽乙節,有下列證據可為佐證:
(一)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於102 年12月31日、103 年
1 月20日、同年3 月10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25日、同年
4 月10日、同年月20日、同年5 月2 日、同年月12日開立發票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再由被告呂黃麗華持上開發票向銀行開立信用狀,以國內信用狀向銀行融資付款予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等情,業據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供稱(詳偵卷2 第137 頁、警卷第14頁至第15頁、偵卷1 第6頁至第7 頁、第28頁至第29頁、偵卷2 第104 頁至第108 頁)明確,核與證人郭定、郭陳潘證述情節(詳偵卷5 第46頁至第47頁、第52頁至第53頁、第271 頁至第273 頁)相符,並有北海油脂、協慶公司103 年1 月至8 月進項來源(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向銀行函調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申請開立信用狀融資貸款時所附之發票影本9 紙在卷(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5149 號偵查卷卷四〈以下簡稱偵卷4 〉第63頁至第71頁)可按,故此部分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其次,郭定將晉鴻商行、晉瀧及福瀧公司名義進口之不可食用性之動植物混合油運至北海公司廠區,並放置在編號15、16號油槽已有數年之久等情,業據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於偵訊及本院歷次審理供稱明確(詳偵卷1 第23頁反面、第27頁反面、本院卷六第66頁、本院卷一第35頁至第36頁、第40頁),核與證人郭定、郭陳潘於偵查及本院104 年7 月15日審理時具結證述(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4262號偵查卷卷三〈以下簡稱偵卷8 〉第6 頁反面、偵卷
5 第46頁、本院卷三第69頁至第96頁)相符,且晉鴻商行、晉瀧及福瀧公司於103 年間之進口報關資料顯示,此3 家公司自102 年、103 年均有多次向寶源公司進口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之紀錄(詳偵卷1 第55頁),晉鴻商行、晉瀧及福瀧公司自有不可食用性之動植物混合油之貨源可供販賣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至明。
(三)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係本於販賣如附表二所示數數量之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而開立附表二所示之發票,再由被告呂黃麗華持上開發票向銀行開立信用狀,以國內信用狀向銀行融資付款予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再由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將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載運至北海公司等情,業據證人郭定於103 年11月4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問:你跟北海油脂、協慶公司的油品交易模式為何?)有假發票沒有錯,但還是有幾次跟我買幾噸的飼料油」、「(問:實際購買飼料油,是否就是不是整數的那幾次?)是。因為要進去他們的油槽還是要秤重,下去算單價,才會不是整數的部分」、「(問:你原本說有二個油槽在他那邊,他是從那二個油槽去抽?)是,分別是15、16號油槽,都是從這二個油槽去抽」、「(問:如何算?)我都是照我進口報單的成本價賣給他」等語(詳偵卷
5 第46頁至第47頁);另於同月5 日該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問:郭定於103 年度賣給北海呂青協的油是否係自香港寶源所進口之不可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是」、「(問:提示附件一所示之附表及發票共8 張,請郭定於上簽名押日期確認於該附表)附件一所示係由國稅局查得之發票紀錄(102 年12月31日至103 年5 月)是否為郭定將上開油品賣給被告呂青協使用發票紀錄?)是。沒錯」、「(問:是不是由呂青協以前開發票向銀行以信用狀之方式付不可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之價金?)是」、「(問:郭定與呂青協之交易方式,是否以今日所述為正確?)是」、「(問:郭定於103 年10月13日在南檢為不實證述之原因?)當初是怕會害到呂青協他們,所以才只說跟他借油槽」等語(詳偵卷
5 第52頁至第53頁);又於同月1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問:賣給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的這9 筆油品來源?)我從香港寶源公司購買動植物混合油,那是無法食用的,然後聯絡拖車去高雄港載運」、「(問: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呂青協、呂黃麗華知道你們的油從哪裡來的嗎?)對,他們也知道那是動植物混合油,知道不能食用」、「都是放在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的15、16號油槽」等語(詳偵卷5 第272 頁至第273 頁),核與證人郭陳潘於103 年11月5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問:郭定如何結算上開不可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交易之價金?)是以剛剛整理的表格的價金為準,他以我們的報關完稅價格賣給他」、「(問:是不是由呂青協以前開發票向銀行以信用狀之方式付不可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之價金?)是。用開狀的方式給我的」、「(問:郭定與呂青協之交易方式,是否以今日所述為正確?)是」等語(詳偵卷5 第52頁至第53頁)及於同月1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是我聯絡一間吉利拖車公司固定去高雄港幫我們拖去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的油槽內」等語(詳偵卷5 第272 頁)相符,且證人郭定、郭陳潘於103 年11月1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均結證稱:「(問:提示103 年11月5 日上午10時43分雲林地檢署訊問筆錄,這份筆錄你們有意見嗎?)沒有意見」、「(問:該署檢察官有以任何不當之方式訊問嗎?)沒有」、「(問:提示北海油脂、協慶企業102 年1 月至10
3 年5 月實際交易進項來源)此9 筆是否晉鴻貿易、晉瀧貿易、福瀧油脂三間公司與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限公司的實際交易紀錄?)對」等語(詳偵卷5 第272 頁),是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本於販賣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並開立發票,再由被告呂黃麗華持上開發票向銀行開立信用狀,以國內信用狀向銀行融資付款予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等情,至為明確。
(四)證人郭定、郭陳潘於本院審理時雖翻異前詞,改稱:偵查中係為換取交保方為虛偽證述,實際上晉鴻商行、晉瀧及福瀧公司與北海、協慶公司間並無油品交易,伊等長期借用北海公司編號15、16號油槽存放油品,使伊等南部業務馮聖雄節省運費方便載運云云(詳本院卷三第69頁至第96頁)。然該等證述已與其等上開偵訊時證述內容互有齟齬。且倘若其等所述為求交保而為不實陳述等語為真,則以晉鴻商行、晉瀧及福瀧公司開立予北海、協慶公司之發票多達數十張觀之,其等應無僅為其中9 筆係真實交易,就其餘發票仍為不實交易之陳述。另佐以證人郭定、郭陳潘於103 年11月4 、5 日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上開陳述後,該署承辦其等案件之檢察官並未因之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其等之羈押,其等二人嗣於103 年11月13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復為相同之證述,顯見其等二人所述為求交保而為不實陳述等語,並非實在。再者,觀諸附表二所示歷次交易之
9 張發票,單價不僅不一,油品之數量及金額亦非整數,已與一般假買賣虛開發票之情形有所不合,此恰與證人郭定前於103 年11月4 日偵訊時證述:「因為要進去他們的油槽還是要秤重,下去算單價,才會不是整數的部分」等語相呼應,執上各情以觀,堪認證人郭定、郭陳潘前開如附表二所示
9 張發票係真實交易,其餘發票係不實交易之證述,可以信實。辯護人雖以:郭定、郭陳潘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歷次供述不一,恐有不當誘導及不當偵訊之嫌,其等於10
3 年11月4 日、5 日及13日所為證述自不得為不利被告等人之認定云云。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11月
4 日訊問郭定及郭陳潘時,其等之選任辯護人亦陪同在場,已可排除郭定、郭陳潘有受檢察官非法取供或不當誘導之疑慮,益證證人郭定、郭陳潘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而為有利於被告二人之證述,核屬事後迴護之詞,自難遽信,辯護意旨空言質疑郭定及郭陳潘證述之憑信性,自難憑採。
(五)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雖辯稱:北海公司廠區編號15、16號油槽係借予郭定使用,方便馮聖雄載送油品,每個貨櫃收取2000元云云。然查:
1.被告呂青協於103 年10月15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為何晉鴻要向你借用油槽?)因為晉鴻的負責人郭定與我的私交很好,所以就把我的15、16號油槽借給他用,由一個叫馮聖雄的人幫郭定把15、16號油槽內的油賣掉,一個20噸的貨櫃的油量我可以收取2 千元的抽油費用」等語(詳偵卷2第136 頁反面);於103 年10月17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
2 千元服務費是口頭上說的而已,收到的不多,從來沒有收整齊過的」、「這2 千元只是朋友之間說說而已,不一定收到齊」等語(詳偵卷1 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而證人郭定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一貨櫃貼他(即呂青協)2000元」、「(問:你如何跟他結算?)不一定,這一批賣完我們就會算一次,看這一次五個貨櫃或三個寄放在他那邊,一個貨櫃約20,五個貨櫃就100 噸,出完我就會下來跟他算錢」等語(詳本院卷三第73頁),其等二人就借用油槽代價之支付方式及是否確有支付等細節之說法迥異,北海公司是否確有將編號15、16號油槽借予郭定使用,已堪置疑。
2.其次,證人即北海公司員工許文彬於103 年10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問:你於北海油脂公司工作多久?)2 、3年,我是負責雜工的工作,有需要幫忙的地方就要去幫忙,廠內的工作多少都有做過」、「(問:北海公司所購入之雞脂肪塊及豬脂肪塊是到原料處理區去榨油?)是」、「(問:所榨出的油是否是粗油?)那是我們所說的原料,也就是粗油,就是放置在原料處理區A 、B 、C 三槽內的油」、「(問:上開A 、B 、C 三槽內的粗油如果滿的話是否會放置到編號1 至17號油槽?)通常會放到編號10、11、15、16號油槽內,但確定要放置在哪一個油槽內要由老闆決定」、「(問:編號15、16油槽內放置何種油?)編號10、11、15、16是原料處理區的A 、B 、C 槽內的豬油或雞油滿了的話就會放進去,看老闆怎麼決定」、「(問:你是否曾經看過油罐車將編號1 至17號油槽內的油抽走?)好像曾經有我們自己的司機郭錦瑞開油罐車抽取編號15油槽內的油載去客人那邊,那個客人好像是作飼料的,老闆說賠錢也是要賣」等語(詳偵卷2 第47頁至第48頁);另證人即北海公司員工蔡孟坤於103 年10月14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問:你從何時開始於北海公司任職?)今年1 月,我在精製室工作」、「(問:你所工作的地點是現場圖一或現場圖二?)是現場圖一的精製室」、「(問:請說明你的工作流程?)我以現場圖一來說明,油罐車載運進北海的原油會注入編號1 、
2 、15、16,今年9 月以前,牛油原油是進入1 號槽,編號
2 、15、16是進入老闆所稱的豬油原油,編號3 、4 、5 、
6 、7 、8 、9 、10、11是在放置半成品油或粗油的儲油槽,編號12、13、14是攪拌槽」、「(問:是否曾經有油罐車將室外的油槽內的油載運離開?)我沒有看過,我看到的是油罐車將原油注入我剛才所說的編號1 、2 、15、16槽內」、「(問:一個月會有幾次將編號1 、2 、15、16槽內的油送到精製室內精製?)我們精製室大約一個月會啟動一次,在此之前原油及半成品油就先存放於室外的油槽內」、「(問:你是否曾經看過油罐車將編號15、16號油槽內的油抽走?)沒有,因為那個是沒有製作過的原油」、「(問:原油置放在編號1 、2 、15、16號油槽後,是否會經過脫膠、降酸、脫色等處理?)編號1 、2 、15、16號內的原油抽入編號12、13、14的攪拌桶內,也可以經過脫膠、降酸、脫色的處理,就變成半成品油」等語(詳偵卷2 第35頁至第36頁反面、第41頁);又證人即北海公司之司機何克烈於103 年10月22日偵訊時具結證述:「我曾經幫北海油脂載運飼料油○○○區○○路的統一公司廠區內,載運好幾年」、「(問:你幫北海油脂公司載運飼料油的流程?)出貨前一天呂青協或呂太太就會聯絡我告知出貨時間,我曾經開過車號000 、
533 的大貨車去統一公司送貨」、「我會在出貨日的上班時間到保安工業區的北海公司,到北海公司後,呂青協或呂太太會告知我飼料用油在哪一槽,我就會用我車上的油管接上油槽的出口,把油抽到我的貨車上」、「(問:你曾經從哪些油槽抽取油品運送到統一公司?)由16號油槽及原料處理區的A 槽」、「(問:你如何從16號油槽內抽取油品?)16號油槽有管理出口,我只要接上我車上的油管就直接可以取16油槽的油」、「(問:你從何時開始抽取16號油槽的油?)至少有5 年以上了,從16號油槽抽出的就是北海要我送往統一公司的」、「如果A 槽的油不夠的話,就再從16號油槽補不足的部分」等語(偵卷1 第94頁反面到第96頁),則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已足以證明北海公司編號15、16號油槽內之油品,係由北海公司自行使用、支配,是被告等人辯稱:編號15、16號油槽係借郭定使用云云,顯非實在。
3.至證人馮聖雄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郭定有寄放油品在北海公司油槽內」等語(詳偵卷5 第159 頁、本院卷三第97頁反面)。然證人馮聖雄僅負責至北海公司載送油品,至於北海公司編號15、16號油槽內之油品究係何人所有?當非證人馮聖雄所能知悉,從而,尚難依證人馮聖雄之上開證述即認定北海公司編號15、16油槽係借被告郭定使用,而採為對被告二人為有利之認定。
4.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呂黃麗華手寫筆記本上記載郭定借用油槽之進出貨及庫存情形,核與郭陳潘紀錄馮聖雄出貨情形相符,足見郭定確實有向北海公司借用編號15、16號油槽云云。矧被告呂黃麗華手寫筆記本上固有「晉鴻郭先生、進出貨、庫存情形」之記載,核與在證人郭定住處扣到由證人郭陳潘紀錄之「馮先生出貨情形」大致相符(除最後一筆之出貨數量有誤外,其餘均相吻合),並有筆記本2 本扣案可憑。
然郭定借用北海公司編號15、16號油槽已有4 、5 年,均係馮聖雄至北海公司載送油品乙節,已據證人郭定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詳本院卷三第78頁),核與被告呂青協供述及馮聖雄於本院104 年7 月15日審理時證述(詳本院卷三第97頁至第104 頁)相符,則證人馮聖雄前往北海公司載運油品既有數年之久,何以被告呂黃麗華手寫筆記本上僅有103 年
1 月以後之進出貨記載,其餘年份卻付之闕如?且由該手寫筆記本上之原子筆墨色均為相同,紀錄內容甚為整齊,除前
2 頁有記載外,整本筆記本別無其他紀錄,不論是筆記本之封面或有紀錄之2 頁頁面均極為乾淨,並無長期使用或常常翻動之痕跡等情看來,顯非長期、逐筆之記載,反似為同一人於同時間一次書寫之結果。再者,被告呂青協於103 年10月15日偵訊時亦供述:「(問:你們是否需要特別通知郭定何時進油放到編號15、16號油槽?)不用,郭定及馮聖雄自己知道」、「(問:依你所說你是幫忙郭定進出油的磅重,你只要將磅單交給馮聖雄或郭定即可?)馮聖雄所賣出15、16號油槽的油與我無關,因為那個帳是他跟郭定算就好了,我這邊應該不用留存紀錄,因為留存紀錄對我來說沒有意義」等語(詳偵卷2 第136 頁反面至第137 頁),依被告呂青協之說法,馮聖雄只需持載走油品之磅單與郭定會算即可,北海公司並無紀錄編號15、16號油槽進貨、出貨及庫存情形之必要,則被告呂黃麗華於手寫筆記本上為上開紀錄之用意,顯有可疑。因之,被告呂黃麗華所紀錄之筆記本自無法排除係事後製作之可能,無法逕採為對被告等有利之認定。辯護意旨認由該等筆記本之記載可知郭定確有向北海公司借用編號15、16號油槽使用云云,洵非足取。
(六)辯護人另辯護稱:晉鴻公司於該等期間內所有進口之物品,均為飼料用魚油,然北海公司之油脂產品經檢驗結果,並無任何「魚」之成分,足見被告二人確無將飼料用油攙混至可食用油製造並出售云云。惟觀諸卷附晉鴻商行、晉瀧及福瀧公司於103 年間之進口報關資料顯示,此3 家公司於102 年、103 年均有多次自寶源公司進口不可食用性之動植物混合油之紀錄(詳偵卷1 第55頁),是晉鴻商行、晉瀧及福瀧公司自有不可食用性之動植物混合油之貨源可以販賣予北海、協慶公司,是辯護人前開所辯,當難採憑。
(七)綜上各節,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確有向晉鴻商行、晉瀧及福瀧公司購買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並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5、16號油槽之事實,應可認定,是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辯稱:將編號15、16號油槽借郭定使用及向郭定借用發票使用云云,均尚難憑採。又縱使郭定長期有借用北海公司編號15、16號油槽存放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等情為真,然北海公司員工蔡孟坤既供述係抽取編號15、16號油槽之油品製作食用豬油,則不論編號15、16號油槽內放置之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係郭定所寄放,抑或是郭定與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等人各別所有之油品因共同存放而混合,抑或是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等人所有,均不影響本院就被告等人有將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攙入食用豬油之製造過程之事實判斷(均詳後述),附此敘明。
四、本院認定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確有將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5、16號油槽之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及編號1 號油槽之不可供人食用之牛油加入豬油商品中,理由分論如下:
(一)北海公司編號15、16號油槽於103年1月初某日起至同年8月2
7 日(最後一次精製前)止均係放置寶源公司之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而編號1 號油槽則自103 年7 月27日起放置澳洲進口之不可供人食用之牛油,已如前述,合先敘明。
(二)證人蔡孟坤於103 年10月14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油罐車進北海的原油會注入編號1 、2 、15、16,今年9 月以前,牛油原油是進入1 號槽,編號2 、15、16是進入老闆所稱的豬油原油,編號3 、4 、5 、6 、7 、8 、9 、10、11是在放置半成品油或粗油的儲油槽,原油或粗油在編號12、13、14攪拌槽裡面攪拌、脫膠、降酸,之後在精製室內脫色就成為半成品油,再放入半成品油槽內‧‧‧現場圖二編號37、38、39、40油槽比較固定在放精製後的牛油,要包裝前才將編號37至40的精製後牛油置放於現場圖二的A 槽,在同一槽再放入精製後的豬油一起攪拌,再到包裝室包裝,現場圖二B槽的作用是用牛油產生豬油凝凍的效果,因為我們精製後的豬油是無法凝凍,必須要靠加入牛油增加它的硬度」、「我不清楚北海公司是否有販售飼料用油」、「我們精製室大約一個月會啟動一次,在此之前原油及半成品油先存放於室外的油槽」、「自己榨取的粗油或原油分不出來,因為兩者在半成品的油槽內只要是同一種動物油類就置放在同一個半成品油槽內」、「原油或粗油的半成品油不會分批製成精製油,只要是同一種動物的半成品油就可以混在一起,因為我們自己榨的油量不多」等語(詳偵卷2 第35頁至第36頁、第41頁至第42頁);另於103 年11月7 日偵查中具結證述:「最後一次精製完成的時間是103 年9 月2 日」、「(問:從哪邊的紀錄可以看出你們將1 、2 、15、16油槽內的原油輸送到攪拌槽作為半成品油?)沒有特別紀錄,是老闆口頭指示,我們就用軟管接上這四個油槽的出油口開啟馬達後,就會把1 、2 、15、16號油槽內的油抽到12、13、14號油槽內攪拌,進一步做成半成品油」、「(問:印象中大約多久的時間,呂青協會要求你將1 、2 、15、16號油槽內的油抽到12、13、14號油槽內作為半成品油?)不一定,1 、2 天或2、3 天,一次大約是作30噸左右,不會因為牛油、雞油、豬油而有不同」、「製成半成品油須先脫膠,我們輸入12、13、14攪拌槽後要先取樣讓老闆測試,老闆會告訴我們數據,再從數據知道我們需要多少蘇打,我不知道數據代表的意思,但老闆告訴我的數據通常是1 點多或2 點多,如果數據是
1.5 的話,通常要加入300 的蘇打水,蘇打水釋放在精製室二樓的桶子內,桶子上有刻度,通常3 個就是代表300 的蘇打水」、「30噸油需要3 格的磷酸降酸,放磷酸的桶子在精製室的一樓,不會因為牛油、雞油、豬油而有不同。要作成半成品油一開始要先降酸,後來才是脫膠」、「在精製室進行脫色,也就是把經過脫膠、降酸的油從12、13、14槽內打到精製室二樓再加入矽藻土後就可以脫色,比例是由二樓放矽藻土的桶子依電子數據固定加入,我們不會去人為操作,有出口可以過濾脫色後的矽藻土,脫色後的油會先放置在精製室一樓的暫存油槽後,再打入半成品油槽,等半成品油槽的油累積到一定的量,老闆會叫我們從半成品油槽內將油打到精製室進行脫臭,也就是在脫臭塔內進行脫臭,脫臭的過程中會產生脂肪酸及高酸油」,「精製室二樓的脂肪酸及高酸油的儲存槽滿了,就會開啟固定的管路輸送到一樓戶外的桶槽內,滿了就會有車子把它抽出載走等語(詳偵卷5 第13
0 頁至第131 頁);嗣於本院104 年6 月24日審理時具結證述:「於103 年1 月開始在北海公司任職,負責洗油、精製」、「送到精製室讓我精製的油來源是從1 、2 、15、16油槽來的」、「(問:你於調查時說過你有實際操作過由編號
1 、2 、15、16油槽,開關打開用幫浦打入12、13、14號油槽,再製成精製油?)是」、「(問:你們公司除賣食用油之外,有無賣飼料油?)飼料油我是看電視報導我才知道有在賣」、「每一次做半成品或最後精製,要從哪一個油槽把油提出或要提多少事由老闆決定、「我有曾經將1 、2 、15、16號油槽開關打開,以軟管銜接後以馬達將油抽進12、13、14號攪拌槽跟自榨油部分混在一起」、「公司製作豬油過程中,確實需要混入一些牛油」等語(詳本院卷三第3 頁、第6 頁至第8 頁、第22頁反面),並經證人蔡孟坤實際操作北海公司編號1 、15、16號油槽如何經由軟管以馬達打入編號12、13、14號攪拌槽之過程,此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製有勘驗筆錄1 份(詳偵卷5 第135 頁至第155 頁)可稽。且證人即北海公司員工許文彬於103 年11月4 日偵訊時亦具結證稱:「(問:從15、16號油槽抽出的原油是否可以經由金屬硬管或軟管輸送至精製室精製?)客觀上是有辦法透過軟管這麼作的」、「(問:客觀上1 、2 號油槽內的油是否可能經由金屬硬管或軟管輸送至精製室精製?)應該是有可能」等語(詳偵卷1 第146 頁至第147 頁)明確,此外,復有證人蔡孟坤於103 年1 月起至同年9 月2 日止參與北海公司精製食用油之生產操作過程資料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證人蔡孟坤於上開時間確曾自北海公司編號1 、15、16號油槽抽取不可供人食用之油品加入食用油之精製過程之證詞自有相當之可信性。
(三)證人蔡孟坤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看過1、2次油罐車將原油注入編號1 、2 、15、16號油槽,只有看過油罐車停在編號
1 號油槽旁,不知係注入還是抽出油品,伊實際操作將1 、
2 、15、16號油槽的油抽出打入12、13、14號油槽,再製成精製油的次數大概1 、2 次,時間係在7 、8 月間等語(詳本院卷三第4 頁至第6 頁反面),然此與其於上開偵訊時證述內容已有不一,且稽之證人蔡孟坤自103 年1 月起即已從事上開食用油精製過程,迄至103 年9 月2 日始行結束,其於同年10月、11月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距案發之時間較接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清晰,尚無充裕時間供其深思、權衡其陳述之利害關係,虛偽陳述之可能性偏低。再佐以證人蔡孟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送到精製室精製的油來源是外面那
1 、2 、15、16號油槽」、「(問:送到精製室你確定是1、2 、15、16號油槽?)差不多就那四桶」等語(詳本院卷三第4 頁反面至第5 頁),可知證人蔡孟坤於精製食用油前所抽取之油槽不外乎編號1 、2 、15、16號油槽,而以證人蔡孟坤參與精製食用油之時間長達9 個月,所述每1 、2 天或2 、3 天就要從編號1 、2 、15、16號油槽抽油至編號12、13、14攪拌槽之過程觀之,焉有如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僅在7 、8 月間參與抽油1 、2 次之可能?是證人蔡孟坤於本院審理時之上開說法顯與常情相違,自難憑信。惟其就曾自北海公司編號1 、15、16號油槽抽取油品加入食用油之精製過程之陳述尚屬一致,自不影響其所證內容之可信性。
(四)被告呂青協固辯稱:伊從未交代蔡孟坤去抽油、打油云云;另被告呂黃麗華則辯稱:蔡孟坤參與精製的時間係在半夜,抽油及打油並非蔡孟坤的工作範圍云云。惟依證人蔡孟坤所述精製食用油之步驟、過程,顯與證人許文彬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我在北海公司工作2 、3 年,是負責雜工的工作,有需要幫忙的地方就要去幫忙,廠內的工作多少都有作過」、「編號12、13、14是攪拌槽,作用是脫膠,好像也可以降酸,但沒有降那麼低,最後還是要在精製室內才能降到合乎食用標準的酸價」、「要加入食用油磷酸、蘇打、鹽水、矽藻土脫膠、降酸、脫色」、「編號4 、5 、6 、7 、8 、9油槽內係放置脫色脫完的食用半成品油,接下來在精製室內脫氣及脫臭,由操作機器的人操作真空機把一些異味、脂肪酸抽取掉,再由老闆檢驗脂肪酸是否符合食用標準,通過檢驗的油會進入現場圖二的編號23、24、30、31、32、33,以上我所述的油均是指精製後的豬油,要再經過現場圖二A 、
B 槽攪拌,精製室精製後的牛油,會先放在現場圖二編號37、38、39、40桶槽內,要混合時才把它抽到A 、B 槽內去攪拌、混合,攪拌混合後就包裝室內盛裝到15公斤或180 公斤的食用油鐵桶內售出」等語(詳偵二卷第47頁至第49頁)大致相符,且證人即北海公司員工吳佳威於103 年10月14日偵訊時亦具結證述:「我主要是在包裝桶裝油,如果包裝的工作結束就會到精製室去協助精製,負責抄精製機器的溫度、水壓、水溫」、「精製室主要負責的人是蔡孟坤,另外還有兩個隨機調動的許文彬及蕭文憲」等語(詳上開偵二卷第57頁至第58頁);另證人即北海公司員工王政堯於103 年10月14日偵訊時亦具結證稱:「我在103 年6 月開始在北海、協慶公司工作,負責精製、洗油,如果精製、洗油沒有做的話,就會來支援包裝」、「精製、洗油的工作程序是蔡孟坤教我的」等語(詳偵二卷第63頁至第64頁),足見證人蔡孟坤不僅確實有實際參與精製食用油之製作過程,甚且能指導新進員工如何精製食用油,其既係北海公司精製食用油之主要員工,對於北海公司各油槽編號、油槽內容物、抽油、打油等食用油精製過程當有相當之經驗,如其並未親自操作將北海公司編號1 (放置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用牛油)、15及16號(均放置寶源公司之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油槽內之油品抽出打入編號12、13、14號攪拌槽進行摻混、攪拌,再進行後續之精製過程,顯無可能於偵查過程中就相關摻混之情節於事後為清楚描述,益證其證述應可採信。基此,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前開辯解,顯難採信。被告呂青協確有指示蔡孟坤於上開時、地將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 、15、16號油槽內之不可供人食用之牛油、動植物混合油摻混入食用油之製造過程應可認定。
(五)至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另辯稱:澳洲進口之牛油150 公噸係可食用的,因發生強冠油品事件,經檢視之後發現該批牛油未以食用油名目報關,故為求慎重,不敢貿然使用,自進口後與北海公司之自榨牛油均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 號油槽內,並未使用於食用油之製造過程云云。惟查:
1.證人蔡孟坤有抽取編號1 號油槽之牛油精製成可食用之牛油,再由北海公司員工將之與精製後可食用之豬油依一定比例混合乙節,已如前述,是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辯稱:該批牛油從未使用云云,是否屬實已非無疑。
2.其次,被告呂青協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伊將自澳洲進口之牛油150 公噸與自榨之牛油20公噸均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 號油槽,北海公司並無其他油槽有放置牛油等語(詳本院卷六第184 頁正反面),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於103 年11月5 日至北海公司勘驗編號1 號油槽內尚有192.
5 公噸之油品,此有勘驗筆錄1 份在卷(詳偵卷17第120 頁至第127 頁)可按,被告呂青協雖質疑上開勘驗所得之牛油數量與實際不合,然就編號1 號油槽內係存放澳洲進口之牛油及北海公司自榨牛油乙節則不爭執。佐以北海公司生產之食用豬油有賴牛油調節凝固程度之性狀,亦即於遇有食用豬油產品熔點低,不易凝固時,會添加不定比例之牛油,使食用豬油易於凝固乙節,亦為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供述及證人蔡孟坤證述明確,足見牛油係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製造食用豬油產品所必須。則牛油既為製造食用豬油產品所必須,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豈有可能於該批不可使用之牛油進口後,即將北海公司唯一可使用之自榨牛油20公噸亦與之混合放置之理?此舉非但置北海公司於製造食用豬油產品時產生無牛油可使用之窘境,亦造成原物料之浪費及金錢之損失,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之上開作為,顯與常情相違。又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向地下油行購買餿水油混充食用油事件(以下簡稱強冠事件),係在103 年9 月初爆發而廣為人知,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既認該批自澳洲進口之牛油係可供人食用之油品,衡諸常情,該批牛油於103 年7 月27日進口後至103 年9 月初爆發強冠事件前,實無不使用該批牛油之理。
3.綜上所述,北海公司向澳洲進口之150 公噸牛油確已供作食用豬油產品之原料,應無疑義。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辯稱:澳洲進口之150 公噸牛油均未曾使用於食用豬油商品云云,洵屬無據。
五、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於其等販賣之食用豬油商品中加入上開寶源公司之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及澳洲進口之不可供人食用之牛油是否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之「攙偽、假冒」?亦即若於食用豬油中摻混上開油品是否符合一般消費者對於食用豬油原料之品質要求與合理期待?一般消費者認上開油品與可食用油品間是否具有實質相等性?
(一)上開來自寶源公司及自澳洲進口油品之英文名稱分別係「inedible mixtures animal and vegetable oil 」、「Inedi
ble Tallow」,此有晉鴻商行、晉瀧、福瀧及北海公司進口報關資料及北海公司委託楷盈公司訂購牛油之契約書各1 紙在卷(詳偵卷1 第55頁、本院卷二第115 頁)可按,上開油品之英文名稱中均有「inedible」,而「inedible」中譯即為「不可食用」、「不能吃」之意,從而,自字義上觀之,上開油品顯然不可供人食用,而衡諸常情,倘一般消費者知悉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所販售之「新萬香豬油」、「古早味豬油」、「白可丁香豬油」、「香豬油」、「精製油」及「好油道」等品項之豬油產品中含有不可供人食用之油品勢必不會購買,是將不可供人食用之油品摻入可食用油品中,顯不符合一般消費者對於食用油之期待,亦即該不可供人食用之油品與可食用之油品間顯不具有實質相等性至明。
(二)再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簡稱CNS )CNS2421 「食用豬脂」標準內容略以:本標準適用於純製豬脂(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之豬脂肪組織熬製而成之豬脂,組織不包括骨頭、皮、耳、尾、器官與血管等部位)及加工豬脂(包括精製豬脂、硬質豬脂與氫化豬脂),其品質應符合「不得有異味或酸敗氣味」、「白色至乳黃色」、「水分及揮發物0.3% m/m以下」、「夾雜物0.2%m/m 以下」、「比重0.896 (40℃)~0.904 (20℃)」、「折射率1.448 ~1.465 (ND40°C ) 」、「碘價55~72」、「酸價1.3 mg KOH/g fat)、「皂化價192 ~203m
g KOH/g fat)」、「不皂化物1%以下」、「過氧化價10以下」、「脂肪酸組成符合規範區間(略)」;另案發當時之CNS8155 食用熬製豬脂國家標準內容略為:本標準適用於熬製豬脂與加工用熬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採取其組織與骨頭、皮、耳、尾、器官或血管等部位熬製而成之豬脂製品,攙入任何其他油脂類製得者除外)。其品質應符合「不得有異味或酸敗氣味」、「固態時呈白色」、「水分及揮發物0.3% m/m以下」、「夾雜物0.4%m/
m 以下」、「比重0.894 (40℃)~0.906 (20℃)」、「折射率1.448 ~1.465 (ND40°C )」、「碘價60~75」、「酸價2.5 mg KOH/g fat)、「皂化價192 ~203mg KOH/gfat)」、「不皂化物1.2%以下」、「過氧化價10以下」、「脂肪酸組成符合規範區間(略)」;而案發時之CNS3 400動物油脂(飼料用)國家標準內容略為:本標準適用於飼料用動物油脂,本品應色澤正常,無發霉酸敗異臭現象,不得攙雜動物油脂以外之其他物質,而主要成分之水分含量不超過
2 % 、總脂肪酸含量不低於90% 、游離脂肪酸之含量不超過20% (即酸價不超過40)、不皂化物之含量不超過5%、不溶物之含量不超過1%、過氧化價不超過10,此有CNS 食用豬脂、食用熬製豬脂各1 紙在卷(詳本院卷二第23頁至第24頁)可按,由上開規定可知,可供人食用之豬油,除檢驗數值要符合標準外,其來源必然是可以取得檢疫合格證明、來源清楚之油脂,而飼料用油脂僅需檢驗數值符合標準,無須提出檢疫合格證明,且未限制動物屠體脂肪採取之部位,其來源可能包含有健康疑慮之病死豬、豬隻內臟、私宰豬等,品質自難獲得保障。查上開來自寶源公司之「inedible mixture
s animal and vegetable oil」均係用以作為飼料油乙節,業據被告呂青協供述及證人郭定證述在卷,上開油品既係作為飼料油使用,其油脂來源必然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從而,於食用油中摻混此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之飼料油,顯已不符合一般消費者之期待。
(三)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雖辯稱:當初係因疏忽而未向貿易商及報關行提及澳洲進口之牛油係供作食用,致報關行以「非食用用途牛油」報關,實際上此批牛油係一級牛油,精製後即可供人食用,其酸價檢測符合食品安全規格,係很新鮮之牛油,此由廠商所附之獨立公證人及商業實驗室完成之取樣及分析報告及楷盈公司與澳洲廠商所簽訂之契約書即可看出云云。惟查:
1.經本院針對「澳洲純牛油是否分為第一級與第二級,北海公司於103 年7 月間自澳洲進口純牛油150 噸(其品質分析報告如附件),該批純牛油是否屬於第一級牛油?可否依國外立案公證公司出具之公證報告進口後精煉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該署函覆稱:「⑴有關牛油分為一級或二級乙事,僅屬產業界之商業分類,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標準並無此分類。貴院提供之北海公司於103 年7 月間自澳洲進口純牛油150 噸之品質分析報告,已載明係供飼料用。⑵又按中華民國97年4 月17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令規定「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3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檢附證明文件係指: 一、輸入散裝或一五O 公斤以上桶裝油脂者應檢附㈠輸出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食用之衛生證明;或㈡經我駐外機構確認之國外立案公證公司所出具之公證報告,證明船艙清潔(桶裝除外),油脂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此有該署104 年10月12日FDA 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附卷(詳本院卷四第133 頁至第139 頁)可稽,是被告等人辯稱:自澳洲進口之牛油屬一級牛油,係可供食用云云,顯有誤會。
2.其次,北海公司於103 年6 月5 日委託楷盈公司向澳洲Wilm
ar Gavilon廠商購買150 公噸「Inedible Tallow 」,該批牛油並於103 年7 月25日以「BEEF TALLOW (FOR FEED USE)」(牛油,飼料用)名義報關,同年月27日進口臺灣等情,有契約書(英文及中譯)及進口報關單各1 份在卷(詳本院卷二第113 頁、第169 頁至第170 頁、偵卷17第14頁)可憑,上開契約書及報關單上既係記載「Inedible Tallow 」、「BEEF TALLOW(FOR FEED USE)」等語,則此批150 公噸牛油是否可供人食用,即有疑義。況且,被告呂黃麗華既未向楷盈公司告知此批牛油進口之目的係供作食用油之原料使用,楷盈公司當無代北海公司購買可供人食用之牛油之理。
3.另細觀上開契約書雖記載此批牛油之熔點、游離脂肪酸、水分、不溶物及不皂化物、原色、精煉漂白後顏色等數據,然此僅係契約雙方議定之商品規格,而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提出之獨立公證人及商業實驗室之取樣及分析報告並非前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中所述之輸出國即澳洲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食用之公證報告,亦非經我駐外機構確認之國外立案公證公司所出具可用以證明油脂精煉後可供食用之公證報告,觀其內容不過係對產品之樣品進行熔點、游離脂肪酸、水分、雜質、不皂化、原色等之檢驗分析,是不論係契約書或取樣、分析報告均未就此批150 公噸牛油之來源及是否可供食用提出說明,迄至本院審理終結,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亦未提出任何澳洲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食用之衛生證明或經我駐外機構確認之國外立案公證公司出具之公證報告,證明油脂之來源及油脂精煉後可供食用,基此,一般消費者顯難認該批有油脂來源疑義之牛油,且於進口時係以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報關之牛油可以用來取代製造食用油之原料。是被告等人辯稱:自澳洲進口之牛油係可供人食用之油品云云,顯非實在。
4.綜上所述,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於其等販賣之食用豬油商品中加入上開寶源公司之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及澳洲進口之不可供人食用之牛油,顯不符合一般消費者對於食用油原料之品質要求及合理期待,該等油品亦無法取代可食用之油脂原料至為明確。
六、另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於103 年2 月24日起至同年10月2 日止之豬油產品有「新萬香豬油系列」、「古早味香豬油系列」、「白可丁香豬油系列」、「其他香豬油系列」、「精製油系列」及「好油道系列」等產品,並接續將該等豬油產品銷售予如附表三所示之不知情廠商、通路商等事實,業據被告呂黃麗華於偵查及審理時供述明確,並有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開立之發票扣案及𡘙師傅進貨明細表1 份在卷(詳本院卷一第103 頁至第109 頁)可資佐證,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明知向寶源公司、澳洲進口及向晉鴻商行、晉瀧及福瀧公司所購買之油品均係不可供人食用之油品,竟將該等油品加入上開豬油產品中,以豬油產品之名義販賣予不知情廠商、飲食業者,衡情該等廠商、飲食業者如知悉上開豬油產品係以不可供人食用之原料所製造,勢必不會購買,是上開廠商、飲食業者均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油品係以符合消費者期待之可食用性豬脂原料製造而購買,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之上開行為自該當於刑法詐欺取財罪。至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銷售上開豬油產品之金額,本院係以扣案之發票為計算之標準,經採取犯罪所得追徵之總額原則計算,計北海公司銷售金額為33,129,050元,另協慶公司銷售金額為14,896,640元。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固以北海油脂、協慶企業103 年度食用油出貨明細表—客戶別(調整太師傅銷售量)(詳偵卷4 第36頁至第53頁)據以認定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銷售金額,惟被告呂黃麗華辯稱該等出貨明細表並非其所製作之格式,辯護人亦爭執該出貨明細表記載之真實性,而卷內亦查無該出貨明細表係如何製作得出,為免爭議,且本案既扣有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出貨發票,本院即得以該等出貨發票暨𡘙師傅進貨明細表作為認定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銷售金額之依據,附此敘明。
七、又被告呂青協於103 年11月6 日偵查中供稱:「(問:精製為何需要包裝完才能再精製?)因為要一批一批做,精製成本很高,精製製程是24小時一直跑,一般是連續做5 天,開機到關機的時間很長,成本很高,一般一個月至一個多月才會精製一次,一次精製產量會有100 、200 噸,所以要把這
100 、200 噸包裝完之後,才會做下一次精製」、「我最後一次完成精製的日期是103 年9 月2 日」等語(詳偵卷5 第
105 頁、第115 頁),足見北海、協慶公司係於精製室精製完畢後1 個月進行包裝出貨完畢後再進行下一次之精製,是本院認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二人詐欺行為之始日及終了日分別係從103 年1 月24日精製完成日後1 個月至103 年9 月
2 日精製完成日後1 個月,亦即103 年2 月24日起至同年10月2 日止,另其等二人於豬油商品中加入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及牛油等犯行,其行為始點則係103 年1 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0月2 日止。
八、綜上事證,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所辯均不足採,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於103 年1 月初至同年10月2 日止有將自行向寶源公司及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等名義向寶源公司購買之上開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及自澳洲進口之不可供人食用之牛油用於製成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相關豬油產品之相關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呂青協及呂黃麗華之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至北海、協慶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犯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亦應依法予以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北海公司、協慶公司、呂青協及呂黃麗華前揭犯罪事實所示犯行終了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復於103 年12月10日修正,於第49條第1 項有關「有第15條第7 款行為者」之構成要件並未變更,而係就刑責部分予以加重,最高刑度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就罰金刑由新臺幣800 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8000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其等行為終了時及修正後之規定,自以修正前,即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除部分條文外,其餘自同年月7 日生效、施行)之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是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等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食品衛生法第49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之部分,因未涉及本件應適用之法條,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二、所犯罪名、罪數:
(一)核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103 年2 月5 日修正、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販賣攙偽食品罪。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分別為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從業人員、代表人,其2 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被告北海公司、協慶公司均應各依103 年2 月5 日修正、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科以同條第1 項之罰金刑。又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製造不符合消費者期待之攙偽食用豬油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之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就前揭犯罪事實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於攙偽食用豬油商品時,係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員工完成製造行為,其等犯罪行為均為間接正犯。
(二)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多次長時間將如上之食用豬油商品販售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廠商、飲食業者,使廠商、飲食業者陷於錯誤而購買,衡情當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於密切接近時地接續實施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481 號判決參照),應各屬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均係一接續行為詐欺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其等以一接續行為而犯詐欺取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二罪(侵害法益不同,並非特別法與普通法之吸收關係),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販賣攙偽食品罪。末以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規定,雖已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3 年6 月20日起生效施行,而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接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跨越上開103 年6 月20日施行之新舊法,其中部分行為在舊法時期,部分行為在刑法詐欺取財罪修正公布之後,即應依最後行為終了時之法律處斷,不發生行為後法律變更問題,附此敘明。
三、起訴書固記載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銷售金額共計77,223,409元,惟本院爰以扣案之出貨發票及𡘙師傅進貨明細表為計算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銷售金額,併予敘明。
四、量刑之審酌:爰審酌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既從事於食用油品製造與販賣多年,本應善盡把關之責,以符合消費者期待之可食用性豬脂原料做為製作食用豬油之原料,竟在食用豬油商品中攙偽不可供人食用之油品,罔顧消費者之權益,且販售之對象多為食品材料行、飲食業者,造成該等食用豬油商品在市場上廣泛流通,被害人數眾多,所生危害非微,犯罪情節實屬重大,另參酌被告呂黃麗華係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負責公司會計及牛油採買等業務,被告呂青協係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豬油、牛油之精緻過程及摻混程序,其等二人於本案中之分工及參與情節、販賣攙偽之油品數量、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銷售金額、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等二人前無任何刑事紀錄,有其等二人之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可佐,素行尚稱良好,被告二人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犯罪時間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販賣攙偽食品罪,參酌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之犯罪情狀、公司銷售金額等情,依同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分別科以主文所示罰金之刑。
五、犯罪所得之沒收:
(一)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49條之1 ,規定「(第1 項)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第2 項)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追徵或財產上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103 年12月10日該條規定再經修正公布,規定:「(第1 項)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第2 項)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第5 項)檢察官依本條聲請沒收犯罪所得財物、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之推估計價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考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犯罪者保有犯罪所得,以杜絕犯罪誘因,參考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而增訂上開第1 項規定,以徹底剝奪其犯罪所得;並為防止犯罪者於案發後,立即藏匿或移轉犯罪所得以逃避查扣,故增訂上開第2 項規定,俾利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之追徵;又為避免沒收、追徵、抵償之範圍標準不一,造成實務認定歧異之結果,復授權行政院訂定客觀之推估計價辦法。是103 年2 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將沒收之標的,從傳統有體財物,擴張及於無體財產上利益,且縱未扣案,亦得透過追徵、抵償之機制,俾達到剝奪犯罪利得,降低犯罪誘因之目的。…由此以觀,鑑於不法利得取回機制未臻完善,為遏止食安事件一再發生,立法者已將不法所得之取回及於未受刑事追訴之第三人,可見「沒收犯罪所得已非刑罰,並非從刑」,並無適用過往主刑、從刑不可分原則,而係類似德國刑法不當得利返還之衡平措施(詳立法院公報第103 卷第76期院會紀錄第85頁)。
(二)上開「不當得利返還之衡平措施」應係補刑罰之不足,藉由徹底剝奪所得財物,杜絕無良商人謀取不法利益,由釜底抽薪之方式遏止食安惡害,以此達預防犯罪之效。準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 現已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權限,且應發還或沒收、追徵、抵償之犯罪所得,並不以扣押者為限。復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沒收販毒所得歷來實務見解,販賣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應作相同解釋,以貫徹政府維護食品安全之決心。查本件並未扣得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等人販賣上開豬油商品之所得,惟依扣案之出貨發票及𡘙師傅進貨明細表計算,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以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於103 年2 月24日起至同年10月2 日止對外銷售之豬油產品金額分別為33,129,050元、14,896,640元,是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 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發還被害人,因渉及共同侵權行為與填補被害人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責任(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四號解釋),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來所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而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沒收。查本件被告呂黃麗華雖係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然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業務係由其與被告呂青協共同負責,此由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歷次供述有關其等二人分工情形即可看出,故本院認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就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所得應為各1/2,即每人各獲利24,012,845元(即33,129,050元+14,896,640元=48,025,690元),故應就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分別所取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4,012,845元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分別以其財產抵償之。
六、本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72所示之物,部分雖得作為論認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然多屬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所有之物,其餘物品或為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所有,但均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復非違禁物,而與得諭知沒收之要件不合,自不得於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項下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3至79所示之物,係自證人郭定處所扣得之物,亦均與得為沒收之要件不符,是亦不為沒收之諭知。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自103 年1 月1 日起向東群有限公司購入不可供人食用之皮碎油(製作豬皮革前所刮取之低劣皮下油脂)共計95噸413 公斤,經由北海公司內之榨油設備初步榨取如附表五所示之劣質豬油(以萃油率65% 計算)共計62噸18公斤,被告呂青協即自103 年1 月1日起至同年7 月間某日止,指示北海公司內不知情之蕭文憲、許文彬、王政堯、吳家威等員工將北海公司自榨之豬油1059噸996.33公斤摻混上開皮碎油,再經降酸、脫膠、脫色等程序製成為半成品油後,復由精製過程中剔除脂肪酸、高酸油,假冒為符合衛生安全標準可供人體食用油品,以品名「新萬香豬油」、「古早味香豬油」、「白可丁香豬油」、「香豬油」、「精製油」、「好油道」等食用油品在國內販售,復以品名「味周精煉豬油」、「新萬香精煉豬油」、「百利精煉豬油」、「大業精煉豬油」等食用油品共計218 噸88
0 公斤出口至香港地區販售予WAH MAU TRADING CO MPANY及HENGXING FOOD (HK)CO ,LTD ,消費大眾均信賴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所經營之油品來源及製作程序應係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條件可供人食用,詎被告呂青協等人竟以上開劣質油品售予不知情前揭香港地區2 家廠商及國內「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等110 家廠商,致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或前揭廠商陷於錯誤購買上開劣質油品後,再轉售予下游商家及消費大眾,致使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及民眾受有損害,截至103 年10月14日止,被告呂青協等人以上開劣質油品對外販售所獲之不法利益共計77,223,409元,因認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均係涉犯刑法第191 條之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等罪嫌;另就上開有罪部分,並認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均另涉犯刑法第191條之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 號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及同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涉有上開犯行,係以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之供述、證人林明東於偵查中之證述及東群公司皮碎油產生過程之勘驗照片及現場照片、東群公司之發票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攙偽及詐欺取財犯行,其等二人均辯稱:東群公司開立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發票並非實際販售之數量,實際數量較發票金額記載之數量多;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向東群公司所購買之油脂係東群公司向設於屏東市○○里○○路○○○ 號之「峰榮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峰榮屠宰場,以下簡稱峰榮公司)之廠區以削油機器設備將峰榮公司電宰後之豬隻所取下之豬皮,以削油機削下之油脂,峰榮公司係合法電宰場,其所生產之豬隻屠體及油脂原料均是可供人食用之食材、原料,伊等向東群公司購買其於合法屠宰場內所削得之油脂原料作為生產油品原料,均係合法等語。
肆、經查:
一、關於起訴書所記載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購買皮碎油部分:
(一)依上開CNS8155 食用熬製豬脂國家標準之內容,可知關於食用豬油之品質檢驗規範,僅需健康無病之豬屠體脂肪骨頭、皮、耳、尾、器官與血管等部位熬製而成之豬脂產品,即為合法許可之豬脂產品。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
4 月8 日FDA 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記載:「一、有關本署前以FDA 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提之『皮革油』,係指自皮革加工廠廢棄之油脂來源,而非指『豬皮上之油脂』,係以油脂來源為區分,而非指豬隻特定部位之油脂。二、我國及世界各先進國家,均無禁止自健康豬隻屠體所取之皮下脂肪作為食用油脂之原料」。綜合言之,能否作為食用豬油之原料,顯係以食材之來源是否來自健康無病之豬屠體為判斷之依據,倘係以健康無病豬隻之豬皮上油脂作為熬製食用豬油之原料,應認係符合法律之規範,合先敘明。
(二)其次,東群公司固於103年1月2日起至同年8月30日止有販賣皮碎油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而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向東群公司購買皮碎油後,經北海公司內之榨油設備初步榨取後,作為製造食用豬油之原料乙節,業據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供述在卷,核與證人林明東證述情節相符,上情固堪認定。惟東群公司販售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皮碎油,係東群公司向具有經臺灣優良農產品標章(即CAS )驗證合格之豬隻電宰廠商峰榮公司租用其豬隻屠宰場之部分廠區放置削油機,於峰榮公司電宰豬隻剝下豬皮後,立即移往同一廠區一隅之東群公司作業場所,以削油機剔除豬皮上多餘之油脂後,將削下之油脂以容器盛裝,出售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乙節,亦據證人即東群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明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詳偵卷5 第172 頁至第175 頁)明確,核與證人即東群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林清和於偵查中證述(詳偵卷5第191 頁)相符,並有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之網頁資料(峰榮公司)、峰榮公司工廠平面圖1 紙及峰榮公司工廠(含東群公司作業場所)照片共64幀(詳本院卷四第123 頁至第12
5 頁、偵卷5 第241 頁至第255 頁、第178 頁至第187 頁)可按,堪認證人林明東及林清和之證述屬實,可以採信。則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向東群公司所購買之皮碎油,既係由具有CAS 標章驗證合格之豬隻電宰工廠電宰豬隻後,剝下之豬皮刮除之皮下脂肪,足見該等皮碎油之來源均係健康無病之豬油脂,揆諸前開說明,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向東群公司購買之皮碎油即屬合法製造食用豬油之原料。公訴意旨雖以證人林明東於103 年11月10日偵查中證述東群公司所販售之皮碎油係不可供人食用之物,而認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以品質低劣之不可供人食用之皮碎油做為製造食用豬油之原料,係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稱之「摻混」行為云云。然東群公司所販售之皮碎油可做為製造食用豬油之原料,業經本院認定在前,而皮碎油是否為不可供人食用之原料,本屬專業之判斷,並非係以出售豬皮革為主要業務之林明東所能判斷、評價,是公訴意旨依據證人林明東之上開證詞而為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涉有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責之論述,容有誤會。
(三)公訴意旨另以證人林明東於偵查中證稱:豬皮用輸送帶掉入塑膠桶內,再抓到非密閉的大鐵籠內,累積一定高度後移到東群公司工作廠內進行削皮,鐵籠不會消毒,在出油處挖洞放汽油桶,廠內或北海公司運送之貨車均無冷凍、冷藏設備,用來裝盛皮碎油的汽油桶也無任何覆蓋等語為由,認東群公司販售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皮碎油,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係屬低劣之皮下油脂,竟假冒為符合衛生安全標準之可供人食用油品,而摻入其他豬、雞、牛等動物油脂製成食用豬油商品,並舉卷附峰榮公司及東群公司廠區照片等為證。惟查:
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謂「攙偽、假冒」行為,係指食品製造業者有「於產品原料上加入不符合一般消費者期待之成分或一般消費者不認加入之新成分與原本製造之成分具有實質相等性」,業經本院析論如前,合先敘明。
2.按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次按有違反第8條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 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103 年2 月5 日修正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第4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9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上開立法體例而言,顯見立法者有意將食品業者之作業場所、設施、品保制度等有違反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情形排除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
7 款「攙偽、假冒」之適用行列。而查本件東群公司販售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皮碎油既係可供人食用之健康無病豬隻之皮下油脂,就皮碎油之本質而言,本屬得用以製造食用豬油之原料,是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以上開皮碎油做為製造食用豬油之原料,即非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稱之「攙偽、假冒」。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為之認定,顯然有所誤會。
(四)綜上,公訴意旨認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此部分另涉犯詐欺取財及販賣攙偽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嫌,並無足夠證據可予證明,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自應為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有利之認定,此部分本應諭知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無罪,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關於公訴意旨認上開有罪部分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另涉犯刑法第191 條之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云云。然按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91 條固有明文。惟所謂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係指一切有礙人體健康之飲食與食物而言,舉凡一切供人飲用或食用之物品,而足以妨害衛生者,始足當之。查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03 年10月14日抽驗北海公司之油品,經檢驗結果,均符合現行法規所定之標準,此有相關檢驗報告在卷(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交查字第2204號偵查卷卷二〈以下簡稱偵卷11〉第51頁至第58頁、103 年度交查字第2204號偵查卷卷一〈以下簡稱偵卷10〉第125 頁至第130 頁)可憑,是由卷附資料觀之,均不足以認定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所製造、販賣之油品為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自與刑法第191 條之構成要件不合,自難遽認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有此部分之犯行,原應諭知被告呂青協等人無罪,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即追加起訴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青協與呂黃麗華為夫妻,渠等共同經營協慶公司及北海公司,並由被告呂黃麗華擔任上開二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上開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為飼料用油之製造販售及將動物油脂加工、製造為食用油脂販售。被告呂青協與呂黃麗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渠等明知東群公司以販售製作皮革用之豬皮為其業務,該公司位於屏東市○○路○○○ 號之廠區之豬皮削油設備、器械並非為食品製造加工而設,並不符合衛生標準,該廠區所削取之低劣皮下油脂「皮碎油」不可供人食用,竟自民國100 年1 月1 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為止,向東群公司以每公斤6 元之低價購入「皮碎油」共計542 噸473 公斤後,摻入其他豬、雞、牛等動物油脂,經榨製、精製等程序後,假冒為符合衛生安全標準可供人體食用油品,截至102 年12月31日為止,以附表六所示之「精製豬油」、「精製油」、「福懋古早味香豬油」、「新萬香傳統豬油」、「香豬油」、「豬油」、「好油道」、「純香豬油」等食用油品共2024噸152.5 公斤出售予附表七所示之維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消費者,消費大眾均信賴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油品原料來源及製作程序應係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條件可供人食用,詎被告呂青協等人竟以上開妨害衛生之食用油品售予不知情之廠商消費者,致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食用,致使消費者受有損害,截至10
2 年12月31日為止,被告呂青協等人以上開劣質油品對外販售所獲之不法利益共計85,639,481元,因認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均係涉犯刑法第191 條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並自10
2 年6 月21日起,均涉犯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罪嫌等語。
貳、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同法第7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北海公司、協慶公司前均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3 年度矚訴字第2 號審理中,檢察官認本案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與前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情形,故其追加起訴,尚符合此部分規定,合先敘明。
參、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 號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及同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
肆、公訴意旨認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涉有上開犯行,係以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之供述、證人林明東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張又仁之證述、證人林頎生於偵查中之證述、100 年至10
2 年間東群公司開立予被告北海公司之「皮碎油」發票影本、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100 年至102 年度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及發票影本、國立屏東科技大學103 年11月14日屏科大建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12月19日FDA 研字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等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攙偽及詐欺取財犯行,其等二人均辯稱:東群公司開立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發票並非實際販售之數量,實際數量較發票金額記載之數量多;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向東群公司所購買之油脂係東群公司向峰榮公司之廠區以削油機器設備將峰榮公司電宰後之豬隻所取下之豬皮,以削油機削下之油脂,峰榮公司係合法電宰場,其所生產之豬隻屠體及油脂原料均是可供人食用之食材、原料,伊等向東群公司購買其於合法屠宰場內所削得之油脂原料作為生產油品原料,均係合法等語。
伍、經查:東群公司固於100 年1 月1 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止有販賣皮碎油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而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向東群公司購買皮碎油後,經北海公司內之榨油設備初步榨取後,作為製造食用豬油之原料乙節,業據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供述在卷,核與證人林明東證述情節相符,上情固堪認定。惟東群公司所販賣之皮碎油係屬合法製造食用豬油之原料,並非公訴意旨所稱之不可供人食用之油脂,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以上開皮碎油作為製造食用豬油之原料後販售予不特定之消費者,與刑法第191 條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102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罪之構成要件均不該當,均業已析論如前(參見前揭、乙、伍、一、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此部分並無足夠證據可予證明,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自應為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有利之認定,就其等二人被訴此部分罪嫌,均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陸、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定有明文。是法人之代表人呂黃麗華或其他從業人員呂青協既經諭知無罪,自無從對被告北海、協慶公司科以罰金,而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8605號、
104 年度偵字第8525號、104 年度偵字第8620號移送併辦部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呂青協與呂黃麗華為夫妻,渠等共同經營協慶公司及北海公司,並由被告呂黃麗華擔任上開二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上開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為飼料用油之製造販售及將動物油脂加工、製造為食用油脂販售。被告呂青協與呂黃麗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渠等明知東群公司以販售製作皮革用之豬皮為其業務,該公司位於屏東市○○路○○○ 號之廠區之豬皮削油設備、器械並非為食品製造加工而設,並不符合衛生標準,該廠區所削取之低劣皮下油脂「皮碎油」不可供人食用,竟自100 年1 月1 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為止,向東群公司以每公斤6 元之低價購入「皮碎油」共計542 噸473 公斤後,摻入其他豬、雞、牛等動物油脂,經榨製、精製等程序後,假冒為符合衛生安全標準可供人體食用油品,截至102 年12月31日為止,以附表八所示之「R .B .D .LARD (新萬香)」、「新萬香精煉豬油」、「味周精煉豬油」、「味周香豬油」、「棒師父精煉豬油」等食用油品共計1170噸690 公斤出口至香港地區販售予WAH MAU TRADING COMPANY . 及HENGXING FOOD (HK)CO. ,LTD等消費者;又以附表九所示之「精製油」、「香豬油」、「新萬香傳統豬油」、「好油道」、「精製油/ 香豬油」等食用油品共計1797噸363.5 公斤出售予附表十所示之𡘙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𡘙師傅) 等27家廠商或消費者。消費大眾均信賴北海公司、協慶公司之油品原料來源及製作程序應係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條件可供人食用,詎呂青協等人竟以上開妨害衛生之食用油品售予不知情前揭香港地區2 家廠商及國內上開廠商消費者,致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食用,致使國內外廠商及民眾受有損害,截至102 年12月31日為止,被告呂青協等人以上開劣質油品對外販售所獲之不法利益共計1 億3077萬2620元(即國內銷售額8101萬5995元加上出口離岸價格4975萬6625元之總額),因認被告呂青協、呂黃麗華等人均係涉犯刑法第191 條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並自102 年6 月21日起之犯行涉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罪嫌,並與本件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同一案件關係,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而移送併案審理。
二、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就其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事實函請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能就函請併辦之事實為裁判(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併案意旨固認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自100 年1 月1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為止,向東群公司購買之皮碎油不符合衛生標準,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竟以皮碎油做為製造食用豬油之原料,假冒為符合衛生安全標準可供人體食用之油品等語,惟以上開皮碎油做為製造食用豬油之原料,並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所謂之「攙偽、假冒」之行為,自與該法第49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及刑法第191 條等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業已析論如上(參見前揭乙、伍、一、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此部分與本件論罪科刑之事實即無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5 項、第49條之1 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麗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淑勤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書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民國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民國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有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北海、協慶公司自行進口之不可食用性之動植物混合油明細:
┌──┬──────┬──────┬───────┬───┬─────────┐│編號│進口日期 │貨物名稱 │ 淨重 (公斤)│ 生產│ 賣方名稱 ││ │ │ │ │ 國別│ │├──┼──────┼──────┼───────┼───┼─────────┤│ 1 │ 103.05.25 │INEDIBLE │ 110,310.00 │ 香港│ PO YUENLARD CO ││ │ │MIXTURES │ │ │ ││ │ │ANIMAL AND │ │ │ ││ │ │VEGETABLE │ │ │ │├──┼──────┼──────┼───────┼───┼─────────┤│ 2 │ 103.07.07 │INEDIBLE │ 108,810.00 │ 香港│ PO YUENLARD CO ││ │ │MIXTURES │ │ │ ││ │ │ANIMAL AND │ │ │ ││ │ │VEGETABLE │ │ │ │├──┼──────┼──────┼───────┼───┼─────────┤│ 3 │ 103.07.29 │INEDIBLE │ 109,660.00 │ 香港│ PO YUENLARD CO ││ │ │MIXTURES │ │ │ ││ │ │ANIMAL AND │ │ │ ││ │ │VEGETABLE │ │ │ │├──┼──────┼──────┼───────┼───┼─────────┤│ 4 │ 103.08.27 │INEDIBLE │ 105,860.00 │ 香港│ PO YUENLARD CO ││ │ │MIXTURES │ │ │ ││ │ │ANIMAL AND │ │ │ ││ │ │VEGETABLE │ │ │ │├──┴──────┴──────┼───────┼───┼─────────┤│ 合計 │ 434,640.00 │ │ │└────────────────┴───────┴───┴─────────┘附表二:北海、協慶公司向晉鴻商行、晉瀧及福瀧公司購買之不可食用性之動植物混合油明細:
┌──┬───────┬─────┬────┬────┬────┐│編號│發票時間 │品名 │ 數量 │ 銷售人 │ 買受人 │├──┼───────┼─────┼────┼────┼────┤│ 1 │102.12.31 │動物油脂 │ 201,477│ 晉瀧 │ 協慶 │├──┼───────┼─────┼────┼────┼────┤│ 2 │103.01.20 │動物油脂 │ 64,785 │ 晉鴻 │ 協慶 │├──┼───────┼─────┼────┼────┼────┤│ 3 │103.03.10 │動物油脂 │ 62,806 │ 福瀧 │ 北海 │├──┼───────┼─────┼────┼────┼────┤│ 4 │103.03.17 │動物油脂 │ 59,738 │ 晉鴻 │ 北海 │├──┼───────┼─────┼────┼────┼────┤│ 5 │103.03.25 │動物油脂 │ 93,711 │ 晉瀧 │ 北海 │├──┼───────┼─────┼────┼────┼────┤│ 6 │103.04.10 │動物油脂 │ 96,303 │ 晉瀧 │ 協慶 │├──┼───────┼─────┼────┼────┼────┤│ 7 │103.04.20 │動物油脂 │ 61,382 │ 晉瀧 │ 協慶 │├──┼───────┼─────┼────┼────┼────┤│ 8 │103.05.02 │動物油脂 │ 62,354 │ 晉鴻 │ 協慶 │├──┼───────┼─────┼────┼────┼────┤│ 9 │103.05.12 │動物油脂 │ 15,426 │ 晉瀧 │ 北海 │├──┴───────┴─────┼────┼────┼────┤│ 合計 │ 717,982│ │ │└────────────────┴────┴────┴────┘附表三:
㈠協慶公司自103 年2 月24日起至同年10月4 日止之銷售金額:
┌───┬───────────┬────────┐│編 號│ 客 戶 名 稱 │金額(新臺幣) │├───┼───────────┼────────┤│ 1 │唯興食品有限公司 │1,319,486元 │├───┼───────────┼────────┤│ 2 │津發食品店 │64,114元 │├───┼───────────┼────────┤│ 3 │根香農產行 │382,113元 │├───┼───────────┼────────┤│ 4 │台農企業有限公司 │1,124,571元 │├───┼───────────┼────────┤│ 5 │裕昌農產品有限公司 │68,571元 │├───┼───────────┼────────┤│ 6 │中正小吃攤 │28,952元 │├───┼───────────┼────────┤│ 7 │菖駿企業社 │515,658元 │├───┼───────────┼────────┤│ 8 │豐屹傳統米食店 │84,571元 │├───┼───────────┼────────┤│ 9 │廣億食品廠 │190,476元 │├───┼───────────┼────────┤│10 │HENGXING │7,451,627元 ││ │FOOD(HK)CO.LTD. │ │├───┼───────────┼────────┤│11 │華盈食品有限公司 │101,657元 │├───┼───────────┼────────┤│12 │達盛食品有限公司 │211,885元 │├───┼───────────┼────────┤│13 │源泉企業行 │68,571元 │├───┼───────────┼────────┤│14 │泰鄉食品廠有限公司 │63,429元 │├───┼───────────┼────────┤│15 │川吉食品有限公司 │1,166,029元 │├───┼───────────┼────────┤│16 │唐門有限公司 │294,857元 │├───┼───────────┼────────┤│17 │鴻裕食品有限公司 │167,419元 │├───┼───────────┼────────┤│18 │超農實業有限公司 │476,209元 │├───┼───────────┼────────┤│19 │尚品肉鬆實業有限公司 │368,571元 │├───┼───────────┼────────┤│20 │尚旺生技有限公司 │202,857元 │├───┼───────────┼────────┤│21 │新味寶農產行 │66,857元 │├───┼───────────┼────────┤│22 │陳家蚵捲 │114,286元 │├───┼───────────┼────────┤│23 │高群食品有限公司 │126,514元 │├───┼───────────┼────────┤│24 │不詳 │237,360元 │├───┴───────────┼────────┤│合 計│14,896,640元 │└───────────────┴────────┘㈡北海公司自103 年2 月24日起至同年10月4 日止之銷售金額:
┌───┬───────────┬────────┐│編 號│ 客 戶 名 稱 │金額(新臺幣) │├───┼───────────┼────────┤│ 1 │津發食品店 │31,886元 │├───┼───────────┼────────┤│ 2 │裕昌農產品有限公司 │368,093元 │├───┼───────────┼────────┤│ 3 │中正小吃攤 │145,560元 │├───┼───────────┼────────┤│ 4 │菖駿企業社 │1,073,371元 │├───┼───────────┼────────┤│ 5 │豐屹傳統米食店 │59,429元 │├───┼───────────┼────────┤│ 6 │華盈食品有限公司 │89,829元 │├───┼───────────┼────────┤│ 7 │達盛食品有限公司 │38,571元 │├───┼───────────┼────────┤│ 8 │源泉企業行 │368,573元 │├───┼───────────┼────────┤│ 9 │泰鄉食品廠有限公司 │147,600元 │├───┼───────────┼────────┤│10 │川吉食品有限公司 │156,000元 │├───┼───────────┼────────┤│11 │唐門有限公司 │194,914元 │├───┼───────────┼────────┤│12 │鴻裕食品有限公司 │108,000元 │├───┼───────────┼────────┤│13 │超農實業有限公司 │28,476元 │├───┼───────────┼────────┤│14 │尚品肉鬆實業有限公司 │144,000元 │├───┼───────────┼────────┤│15 │尚旺生技有限公司 │367,619元 │├───┼───────────┼────────┤│16 │新味寶農產行 │41,143元 │├───┼───────────┼────────┤│17 │陳家蚵捲 │232,857元 │├───┼───────────┼────────┤│18 │高群食品有限公司 │59,040元 │├───┼───────────┼────────┤│19 │昶鈦有限公司 │71,429元 │├───┼───────────┼────────┤│20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3,720,758元 ││ │公司 │ │├───┼───────────┼────────┤│21 │禾曄食品有限公司 │604,953元 │├───┼───────────┼────────┤│22 │信益行 │217,142元 │├───┼───────────┼────────┤│23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2,760,865元 ││ │司 │ │├───┼───────────┼────────┤│24 │萬友企業 │2,000元 │├───┼───────────┼────────┤│25 │寶味鮮食品有限公司 │138,095元 │├───┼───────────┼────────┤│26 │太魯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08,732元 │├───┼───────────┼────────┤│27 │春為實業有限公司 │242,381元 │├───┼───────────┼────────┤│28 │愛味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41,141元 │├───┼───────────┼────────┤│29 │亮健企業有限公司 │52,143元 │├───┼───────────┼────────┤│30 │富晹食品有限公司 │170,572元 │├───┼───────────┼────────┤│31 │同正食品有限公司 │183,429元 │├───┼───────────┼────────┤│32 │東聖食品原料行 │361,905元 │├───┼───────────┼────────┤│33 │健盛商行 │418,571元 │├───┼───────────┼────────┤│34 │高聖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76,570元 │├───┼───────────┼────────┤│35 │家家小館 │3,429元 │├───┼───────────┼────────┤│36 │味珍香飲食店 │148,571元 │├───┼───────────┼────────┤│37 │福堂餅行 │39,048元 │├───┼───────────┼────────┤│38 │馥成有限公司 │25,143元 │├───┼───────────┼────────┤│39 │海和有限公司 │1,524元 │├───┼───────────┼────────┤│40 │吉時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37,143元 │├───┼───────────┼────────┤│41 │日安食品有限公司 │152,571元 │├───┼───────────┼────────┤│42 │璞真有限公司 │74,286元 │├───┼───────────┼────────┤│43 │禾家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16,286元 │├───┼───────────┼────────┤│44 │喬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37,143元 │├───┼───────────┼────────┤│45 │建業雜糧行 │140,952元 │├───┼───────────┼────────┤│46 │又達有限公司 │37,143元 │├───┼───────────┼────────┤│47 │志豐行 │165,146元 │├───┼───────────┼────────┤│48 │正裕油行 │44,572元 │├───┼───────────┼────────┤│49 │豐全商行 │150,953元 │├───┼───────────┼────────┤│50 │啟元食品行 │74,286元 │├───┼───────────┼────────┤│51 │勝興食品加工廠有限公司│77,143元 │├───┼───────────┼────────┤│52 │味都股份有限公司 │46,571元 │├───┼───────────┼────────┤│53 │誌誠興業有限公司 │144,762元 │├───┼───────────┼────────┤│54 │竹記有限公司 │148,571元 │├───┼───────────┼────────┤│55 │福德食品行 │145,200元 │├───┼───────────┼────────┤│56 │蔡發先生 │40,500元 │├───┼───────────┼────────┤│57 │李記 │39,250元 │├───┼───────────┼────────┤│58 │聯友 │59,200元 │├───┼───────────┼────────┤│59 │廣岳香 │75,600元 │├───┼───────────┼────────┤│60 │立吉 │73,800元 │├───┼───────────┼────────┤│61 │聖華行 │115,500元 │├───┼───────────┼────────┤│62 │白家湘 │77,000元 │├───┼───────────┼────────┤│63 │福興 │46,800元 │├───┼───────────┼────────┤│64 │弘頌 │78,000元 │├───┼───────────┼────────┤│65 │白泰 │46,800元 │├───┼───────────┼────────┤│66 │鼎星 │80,000元 │├───┼───────────┼────────┤│67 │大裕 │39,000元 │├───┼───────────┼────────┤│68 │文裕 │195,000元 │├───┼───────────┼────────┤│69 │許建富 │279,160元 │├───┼───────────┼────────┤│70 │謝明順 │73,800元 │├───┼───────────┼────────┤│71 │金元宏 │110,700元 │├───┼───────────┼────────┤│72 │台益 │225,000元 │├───┼───────────┼────────┤│73 │味橋 │78,000元 │├───┼───────────┼────────┤│74 │抓餅 │23,760元 │├───┼───────────┼────────┤│75 │鐧豪 │74,000元 │├───┼───────────┼────────┤│76 │鑫億 │24,300元 │├───┼───────────┼────────┤│77 │信興 │192,500元 │├───┼───────────┼────────┤│78 │正統 │39,000元 │├───┼───────────┼────────┤│79 │上盛 │88,560元 │├───┼───────────┼────────┤│80 │億源 │115,500元 │├───┼───────────┼────────┤│81 │文鑫 │304,920元 │├───┼───────────┼────────┤│82 │大芳 │198,030元 │├───┼───────────┼────────┤│83 │大統 │78,000元 │├───┼───────────┼────────┤│84 │林美惠 │168,150元 │├───┼───────────┼────────┤│85 │太師傅 │12,108,870元 │├───┼───────────┼────────┤│86 │不詳 │2,744,260元 │├───┴───────────┼────────┤│合 計│33,129,050元 │└───────────────┴────────┘附表四:扣押物品┌──┬─────┬──┬──┬────┬───────┬────────────────┐│編號│品 名│單位│數量│提 出 人│時 間│地 點│├──┼─────┼──┼──┼────┼───────┼────────────────┤│1 │生產操作紀│本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錄表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2 │存貨表 │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3 │原料訂貨簿│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4 │訂貨、出貨│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明細表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5 │底稿 │張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6 │現場圖 │張 │2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7 │原油調配方│本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法等相關資│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料 │ │ │ │ │號) │├──┼─────┼──┼──┼────┼───────┼────────────────┤│8 │晉鴻郭先生│本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進出貨及庫│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存資料 │ │ │ │ │號) │├──┼─────┼──┼──┼────┼───────┼────────────────┤│9 │客戶電話簿│本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10│記事本 │本 │4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11│油脂商品報│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關費用及信│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箱郵件等相│ │ │ │ │號) ││ │關資料 │ │ │ │ │ │├──┼─────┼──┼──┼────┼───────┼────────────────┤│12│買賣合約書│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13│客戶名單 │張 │4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14│產品貼紙 │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15│員工資料表│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16│相關客戶出│張 │2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貨資料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17│製作生產流│張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程圖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18│客戶資料二│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19│客戶資料一│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20│晉瀧、福瀧│張 │2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晉鴻公司│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進貨資料 │ │ │ │ │號) │├──┼─────┼──┼──┼────┼───────┼────────────────┤│21│進口報單 │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22│化驗報告、│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產品規格資│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料 │ │ │ │ │號) │├──┼─────┼──┼──┼────┼───────┼────────────────┤│23│統一企業詢│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價單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24│出口報價單│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一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25│出口報單二│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26│客戶傳真資│張 │6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料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27│筆記本 │本 │6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28│報價單(客│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戶味丹企業│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股份有限公│ │ │ │ │號) ││ │司)【起訴│ │ │ │ │ ││ │書漏載『味│ │ │ │ │ ││ │』】 │ │ │ │ │ │├──┼─────┼──┼──┼────┼───────┼────────────────┤│29│原料品質調│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查表相關資│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料(恆興)│ │ │ │ │號) │├──┼─────┼──┼──┼────┼───────┼────────────────┤│30│原物料協力│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廠商實地改│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善追蹤表等│ │ │ │ │號) ││ │相關資料 │ │ │ │ │ │├──┼─────┼──┼──┼────┼───────┼────────────────┤│31│原物料驗收│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規格表等資│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料(維力有│ │ │ │ │號) ││ │限公司) │ │ │ │ │ │├──┼─────┼──┼──┼────┼───────┼────────────────┤│32│下游業者及│張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數量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33│美食家食材│張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通路公司、│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台中批發中│ │ │ │ │號) ││ │心採購單 │ │ │ │ │ │├──┼─────┼──┼──┼────┼───────┼────────────────┤│34│正義(香豬│張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油)產品標│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籤 │ │ │ │ │號) │├──┼─────┼──┼──┼────┼───────┼────────────────┤│35│103年1-9月│張 │3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出貨量統計│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36│進口報單等│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資料(報關│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公司廣成)│ │ │ │ │號) │├──┼─────┼──┼──┼────┼───────┼────────────────┤│37│聲明書(傑│張 │3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樂生技股份│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有限公司)│ │ │ │ │號) │├──┼─────┼──┼──┼────┼───────┼────────────────┤│38│便條紙 │張 │2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39│聲明書(寶│張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源油脂公司│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40│庫存表( │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103.8-9月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41│貨品交易排│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行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42│原豬油銷售│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明細報表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43│客戶交易排│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行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44│估價單( │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103年9月)│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45│生產履歷調│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查表(飼料│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級豬油供應│ │ │ │ │號) ││ │統一公司)│ │ │ │ │ │├──┼─────┼──┼──┼────┼───────┼────────────────┤│46│庫存表(精│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製油/180KG│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47│庫存表(傳│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統豬油圓蓋│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起訴書│ │ │ │ │號) ││ │贅載『香』│ │ │ │ │ ││ │】 │ │ │ │ │ │├──┼─────┼──┼──┼────┼───────┼────────────────┤│48│庫存表(傳│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統豬油方蓋│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49│庫存表(古│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早味香豬油│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50│對帳單 │袋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51│進貨發票 │袋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52│銷貨發票 │袋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53│估價單(油│本 │2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添加物)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54│103年1-9月│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客戶進貨數│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量資料 │ │ │ │ │號) │├──┼─────┼──┼──┼────┼───────┼────────────────┤│55│估價單 │張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56│協慶公司97│片 │2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99年度總│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分類帳光碟│ │ │ │ │號) │├──┼─────┼──┼──┼────┼───────┼────────────────┤│57│隨身碟(含│支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103年出貨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明細資料)│ │ │ │ │號) │├──┼─────┼──┼──┼────┼───────┼────────────────┤│58│庫存表(精│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製油180KG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59│庫存表(精│張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製油15KG〈│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方蓋〉)【│ │ │ │ │號) ││ │起訴書漏載│ │ │ │ │ ││ │『方蓋』】│ │ │ │ │ │├──┼─────┼──┼──┼────┼───────┼────────────────┤│60│庫存表(紙│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豬)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61│庫存表(棕│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櫚油180KG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62│庫存表(香│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豬油180KG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軟) │ │ │ │ │號) │├──┼─────┼──┼──┼────┼───────┼────────────────┤│63│庫存表(香│份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豬油180KG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硬) │ │ │ │ │號) │├──┼─────┼──┼──┼────┼───────┼────────────────┤│64│存摺影本 │份 │2 │呂黃麗華│103年10月14日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南市○○區○○○路12、14││ │ │ │ │ │ │號) │├──┼─────┼──┼──┼────┼───────┼────────────────┤│65│北海公司地│份 │4 │呂黃麗華│103年10月28日 │南檢18偵查庭(起訴書贅載【偵】)││ │磅單 │ │ │ │ │ │├──┼─────┼──┼──┼────┼───────┼────────────────┤│66│北海公司應│份 │18 │呂黃麗華│103年10月28日 │南檢18偵查庭(起訴書贅載【偵】)││ │收帳明細表│ │ │ │ │ │├──┼─────┼──┼──┼────┼───────┼────────────────┤│67│北海公司出│份 │59 │呂黃麗華│103年10月28日 │南檢18偵查庭(起訴書贅載【偵】)││ │貨單 │ │ │ │ │ │├──┼─────┼──┼──┼────┼───────┼────────────────┤│68│估價單 │本 │9 │呂黃麗華│103年10月28日 │南檢18偵查庭(起訴書贅載【偵】)││ │ │ │ │ │ │ │├──┼─────┼──┼──┼────┼───────┼────────────────┤│69│記事本 │本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21日 │車號000-00貨車 ││ │ │ │ │ │ │ │├──┼─────┼──┼──┼────┼───────┼────────────────┤│70│估價單 │本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21日 │車號000-00貨車 ││ │ │ │ │ │ │ │├──┼─────┼──┼──┼────┼───────┼────────────────┤│71│筆記本 │本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21日 │車號000-00貨車 ││ │ │ │ │ │ │ │├──┼─────┼──┼──┼────┼───────┼────────────────┤│72│車號000-00│片 │1 │呂黃麗華│103年10月21日 │車號000-00貨車 ││ │號貨車行車│ │ │ │ │ ││ │紀錄器燒錄│ │ │ │ │ ││ │光碟 │ │ │ │ │ │├──┼─────┼──┼──┼────┼───────┼────────────────┤│73│出貨單資料│張 │2 │郭定 │103年10月13日 │雲林縣○○鄉○○路○○○○號 ││ │ │ │ │ │ │ │├──┼─────┼──┼──┼────┼───────┼────────────────┤│74│記事本 │本 │1 │郭定 │103年10月13日 │雲林縣○○鄉○○路○○○○號 ││ │ │ │ │ │ │ │├──┼─────┼──┼──┼────┼───────┼────────────────┤│75│進口飼料油│份 │1 │郭定 │103年10月13日 │雲林縣○○鄉○○路○○○○號 ││ │脂流向表等│ │ │ │ │ ││ │資料 │ │ │ │ │ │├──┼─────┼──┼──┼────┼───────┼────────────────┤│76│雜記紙 │張 │3 │郭定 │103年10月13日 │雲林縣○○鄉○○路○○○○號 ││ │ │ │ │ │ │ │├──┼─────┼──┼──┼────┼───────┼────────────────┤│77│福瀧油脂公│張 │5 │郭定 │103年10月13日 │雲林縣○○鄉○○路○○○○號 ││ │司進銷貨資│ │ │ │ │ ││ │料 │ │ │ │ │ │├──┼─────┼──┼──┼────┼───────┼────────────────┤│78│晉瀧貿易公│份 │1 │郭定 │103年10月13日 │雲林縣○○鄉○○路○○○○號 ││ │司進口銷售│ │ │ │ │ ││ │對象等資料│ │ │ │ │ │├──┼─────┼──┼──┼────┼───────┼────────────────┤│79│第一商銀帳│份 │1 │郭定 │103年10月13日 │雲林縣○○鄉○○路○○○○號 ││ │號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萬泰商銀│ │ │ │ │ ││ │帳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00511、 │ │ │ │ │ ││ │00511、 │ │ │ │ │ ││ │00530、玉 │ │ │ │ │ ││ │山銀行帳號│ │ │ │ │ ││ │03929、 │ │ │ │ │ ││ │01524、 │ │ │ │ │ ││ │01524、 │ │ │ │ │ ││ │03929、新 │ │ │ │ │ ││ │光銀行帳號│ │ │ │ │ ││ │06751、 │ │ │ │ │ ││ │06751、 │ │ │ │ │ ││ │06751號網 │ │ │ │ │ ││ │路電腦活、│ │ │ │ │ ││ │支存明細查│ │ │ │ │ ││ │詢表 │ │ │ │ │ │└──┴─────┴──┴──┴────┴───────┴────────────────┘附表五:103 年度北海油脂、協慶企業向東群採購之皮碎油明細(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 日期 │ 品名 │數量(公斤)│萃油率│ 製成油 │├──┼─────┼────┼──────┼───┼───────┤│ 1 │103.01.02 │皮碎油 │1,176 │65% │ 764 │├──┼─────┼────┼──────┼───┼───────┤│ 2 │103.01.04 │皮碎油 │1,168 │65% │ 759 │├──┼─────┼────┼──────┼───┼───────┤│ 3 │103.01.08 │皮碎油 │1,242 │65% │ 807 │├──┼─────┼────┼──────┼───┼───────┤│ 4 │103.01.10 │皮碎油 │1,378 │65% │ 896 │├──┼─────┼────┼──────┼───┼───────┤│ 5 │103.01.14 │皮碎油 │1,500 │65% │ 975 │├──┼─────┼────┼──────┼───┼───────┤│ 6 │103.01.15 │皮碎油 │845 │65% │ 549 │├──┼─────┼────┼──────┼───┼───────┤│ 7 │103.01.17 │皮碎油 │1,253 │65% │ 814 │├──┼─────┼────┼──────┼───┼───────┤│ 8 │103.01.21 │皮碎油 │1,237 │65% │ 804 │├──┼─────┼────┼──────┼───┼───────┤│ 9 │103.01.23 │皮碎油 │1,178 │65% │ 766 │├──┼─────┼────┼──────┼───┼───────┤│ 10 │103.01.25 │皮碎油 │1,370 │65% │ 891 │├──┼─────┼────┼──────┼───┼───────┤│ 11 │103.01.27 │皮碎油 │1,057 │65% │ 687 │├──┼─────┼────┼──────┼───┼───────┤│ 12 │103.01.28 │皮碎油 │590 │65% │ 384 │├──┼─────┼────┼──────┼───┼───────┤│ 13 │103.02.07 │皮碎油 │935 │65% │ 608 │├──┼─────┼────┼──────┼───┼───────┤│ 14 │103.02.12 │皮碎油 │1,373 │65% │ 892 │├──┼─────┼────┼──────┼───┼───────┤│ 15 │103.02.14 │皮碎油 │1,400 │65% │ 910 │├──┼─────┼────┼──────┼───┼───────┤│ 16 │103.02.19 │皮碎油 │1,363 │65% │ 886 │├──┼─────┼────┼──────┼───┼───────┤│ 17 │103.02.21 │皮碎油 │1,627 │65% │ 1,058 │├──┼─────┼────┼──────┼───┼───────┤│ 18 │103.02.25 │皮碎油 │1,360 │65% │ 884 │├──┼─────┼────┼──────┼───┼───────┤│ 19 │103.02.27 │皮碎油 │1,520 │65% │ 988 │├──┼─────┼────┼──────┼───┼───────┤│ 20 │103.02.28 │皮碎油 │740 │65% │ 481 │├──┼─────┼────┼──────┼───┼───────┤│ 21 │103.03.04 │皮碎油 │1,110 │65% │ 722 │├──┼─────┼────┼──────┼───┼───────┤│ 22 │103.03.06 │皮碎油 │1,267 │65% │ 824 │├──┼─────┼────┼──────┼───┼───────┤│ 23 │103.03.08 │皮碎油 │1,085 │65% │ 705 │├──┼─────┼────┼──────┼───┼───────┤│ 24 │103.03.12 │皮碎油 │1,270 │65% │ 826 │├──┼─────┼────┼──────┼───┼───────┤│ 25 │103.03.14 │皮碎油 │1,230 │65% │ 800 │├──┼─────┼────┼──────┼───┼───────┤│ 26 │103.03.15 │皮碎油 │636 │65% │ 413 │├──┼─────┼────┼──────┼───┼───────┤│ 27 │103.03.19 │皮碎油 │1,600 │65% │ 1,040 │├──┼─────┼────┼──────┼───┼───────┤│ 28 │103.03.22 │皮碎油 │1,388 │65% │ 902 │├──┼─────┼────┼──────┼───┼───────┤│ 29 │103.03.25 │皮碎油 │1,441 │65% │ 937 │├──┼─────┼────┼──────┼───┼───────┤│ 30 │103.03.27 │皮碎油 │1,102 │65% │ 716 │├──┼─────┼────┼──────┼───┼───────┤│ 31 │103.03.29 │皮碎油 │1,125 │65% │ 731 │├──┼─────┼────┼──────┼───┼───────┤│ 32 │103.04.02 │皮碎油 │1,154 │65% │ 750 │├──┼─────┼────┼──────┼───┼───────┤│ 33 │103.04.04 │皮碎油 │946 │65% │ 615 │├──┼─────┼────┼──────┼───┼───────┤│ 34 │103.04.09 │皮碎油 │1,462 │65% │ 950 │├──┼─────┼────┼──────┼───┼───────┤│ 35 │103.04.11 │皮碎油 │1,431 │65% │ 930 │├──┼─────┼────┼──────┼───┼───────┤│ 36 │103.04.15 │皮碎油 │1,462 │65% │ 950 │├──┼─────┼────┼──────┼───┼───────┤│ 37 │103.04.17 │皮碎油 │1,554 │65% │ 1,010 │├──┼─────┼────┼──────┼───┼───────┤│ 38 │103.04.19 │皮碎油 │1,315 │65% │ 855 │├──┼─────┼────┼──────┼───┼───────┤│ 39 │103.04.23 │皮碎油 │1,576 │65% │ 1,024 │├──┼─────┼────┼──────┼───┼───────┤│ 40 │103.04.25 │皮碎油 │1,309 │65% │ 851 │├──┼─────┼────┼──────┼───┼───────┤│ 41 │103.04.29 │皮碎油 │1,408 │65% │ 915 │├──┼─────┼────┼──────┼───┼───────┤│ 42 │103.04.30 │皮碎油 │673 │65% │ 437 │├──┼─────┼────┼──────┼───┼───────┤│ 43 │103.05.02 │皮碎油 │1,109 │65% │ 721 │├──┼─────┼────┼──────┼───┼───────┤│ 44 │103.05.06 │皮碎油 │1,058 │65% │ 688 │├──┼─────┼────┼──────┼───┼───────┤│ 45 │103.05.08 │皮碎油 │1,221 │65% │ 794 │├──┼─────┼────┼──────┼───┼───────┤│ 46 │103.05.10 │皮碎油 │1,182 │65% │ 768 │├──┼─────┼────┼──────┼───┼───────┤│ 47 │103.05.14 │皮碎油 │1,320 │65% │ 858 │├──┼─────┼────┼──────┼───┼───────┤│ 48 │103.05.15 │皮碎油 │702 │65% │ 456 │├──┼─────┼────┼──────┼───┼───────┤│ 49 │103.05.17 │皮碎油 │1,184 │65% │ 770 │├──┼─────┼────┼──────┼───┼───────┤│ 50 │103.05.21 │皮碎油 │1,245 │65% │ 809 │├──┼─────┼────┼──────┼───┼───────┤│ 51 │103.05.23 │皮碎油 │927 │65% │ 603 │├──┼─────┼────┼──────┼───┼───────┤│ 52 │103.05.27 │皮碎油 │1,119 │65% │ 727 │├──┼─────┼────┼──────┼───┼───────┤│ 53 │103.05.29 │皮碎油 │1,060 │65% │ 689 │├──┼─────┼────┼──────┼───┼───────┤│ 54 │103.05.31 │皮碎油 │1,363 │65% │ 886 │├──┼─────┼────┼──────┼───┼───────┤│ 55 │103.06.01 │皮碎油 │850 │65% │ 553 │├──┼─────┼────┼──────┼───┼───────┤│ 56 │103.06.10 │皮碎油 │862 │65% │ 560 │├──┼─────┼────┼──────┼───┼───────┤│ 57 │103.06.12 │皮碎油 │1,290 │65% │ 839 │├──┼─────┼────┼──────┼───┼───────┤│ 58 │103.06.14 │皮碎油 │1,117 │65% │ 726 │├──┼─────┼────┼──────┼───┼───────┤│ 59 │103.06.18 │皮碎油 │1,053 │65% │ 684 │├──┼─────┼────┼──────┼───┼───────┤│ 60 │103.06.20 │皮碎油 │1,081 │65% │ 703 │├──┼─────┼────┼──────┼───┼───────┤│ 61 │103.06.24 │皮碎油 │848 │65% │ 551 │├──┼─────┼────┼──────┼───┼───────┤│ 62 │103.06.26 │皮碎油 │1,182 │65% │ 768 │├──┼─────┼────┼──────┼───┼───────┤│ 63 │103.06.28 │皮碎油 │950 │65% │ 618 │├──┼─────┼────┼──────┼───┼───────┤│ 64 │103.07.02 │皮碎油 │843 │65% │ 548 │├──┼─────┼────┼──────┼───┼───────┤│ 65 │103.07.04 │皮碎油 │847 │65% │ 551 │├──┼─────┼────┼──────┼───┼───────┤│ 66 │103.07.09 │皮碎油 │930 │65% │ 605 │├──┼─────┼────┼──────┼───┼───────┤│ 67 │103.07.11 │皮碎油 │1,032 │65% │ 671 │├──┼─────┼────┼──────┼───┼───────┤│ 68 │103.07.15 │皮碎油 │873 │65% │ 567 │├──┼─────┼────┼──────┼───┼───────┤│ 69 │103.07.17 │皮碎油 │912 │65% │ 593 │├──┼─────┼────┼──────┼───┼───────┤│ 70 │103.07.19 │皮碎油 │866 │65% │ 563 │├──┼─────┼────┼──────┼───┼───────┤│ 71 │103.07.24 │皮碎油 │1,170 │65% │ 761 │├──┼─────┼────┼──────┼───┼───────┤│ 72 │103.07.26 │皮碎油 │1,035 │65% │ 673 │├──┼─────┼────┼──────┼───┼───────┤│ 73 │103.07.31 │皮碎油 │1,095 │65% │ 712 │├──┼─────┼────┼──────┼───┼───────┤│ 74 │103.08.02 │皮碎油 │1,076 │65% │ 699 │├──┼─────┼────┼──────┼───┼───────┤│ 75 │103.08.06 │皮碎油 │1,271 │65% │ 826 │├──┼─────┼────┼──────┼───┼───────┤│ 76 │103.08.08 │皮碎油 │1,117 │65% │ 726 │├──┼─────┼────┼──────┼───┼───────┤│ 77 │103.08.14 │皮碎油 │998 │65% │ 649 │├──┼─────┼────┼──────┼───┼───────┤│ 78 │103.08.15 │皮碎油 │530 │65% │ 345 │├──┼─────┼────┼──────┼───┼───────┤│ 79 │103.08.19 │皮碎油 │840 │65% │ 546 │├──┼─────┼────┼──────┼───┼───────┤│ 80 │103.08.21 │皮碎油 │1,175 │65% │ 764 │├──┼─────┼────┼──────┼───┼───────┤│ 81 │103.08.23 │皮碎油 │1,200 │65% │ 780 │├──┼─────┼────┼──────┼───┼───────┤│ 82 │103.08.27 │皮碎油 │1,131 │65% │ 735 │├──┼─────┼────┼──────┼───┼───────┤│ 83 │103.08.29 │皮碎油 │1,194 │65% │ 776 │├──┼─────┼────┼──────┼───┼───────┤│ 84 │103.08.30 │皮碎油 │699 │65% │ 454 │├──┴─────┴────┼──────┼───┼───────┤│ 合計 │95,413 │65% │ 62,018 │└─────────────┴──────┴───┴───────┘附表六:100 年度至102 年度北海油脂、協慶企業食用油國內銷售明細(產品別)(即追加起訴書附表1)
┌───┬────────────┬───────┬──────┐│ 編號 │ 品名 │數量(公斤) │金額(含稅)│├───┼────────────┼───────┼──────┤│ 1 │精製豬油 │810,560.00 │30,334,524 │├───┼────────────┼───────┼──────┤│ 2 │精製油 │599,970.00 │27,104,833 │├───┼────────────┼───────┼──────┤│ 3 │福懋古早味香豬油 │225,915.00 │9,927,080 │├───┼────────────┼───────┼──────┤│ 4 │新萬香傳統豬油 │146,965.00 │7,396,350 │├───┼────────────┼───────┼──────┤│ 5 │香豬油 │140,125.00 │5,930,174 │├───┼────────────┼───────┼──────┤│ 6 │豬油 │59,000.00 │2,596,000 │├───┼────────────┼───────┼──────┤│ 7 │好油道 │41,167.50 │2,328,020 │├───┼────────────┼───────┼──────┤│ 8 │純香豬油 │450.00 │22,500 │├───┴────────────┼───────┼──────┤│ 合計 │2,024,152.50 │85,639,481 │└────────────────┴───────┴──────┘附表七、100 年度至102 年度北海油脂、協慶企業食用油國內銷售明細(客戶別)(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
┌───┬───────────┬───────┬───────┐│編號 │ 客戶名稱 │數量(公斤) │金額(含稅) │├───┼───────────┼───────┼───────┤│ 1 │維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372,470.00 │55,552,295 │├───┼───────────┼───────┼───────┤│ 2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225,915.00 │9,927,080 │├───┼───────────┼───────┼───────┤│ 3 │川吉食品有限公司 │52,200.00 │2,109,899 │├───┼───────────┼───────┼───────┤│ 4 │朱記食品行 │9,000.00 │480,000 │├───┼───────────┼───────┼───────┤│ 5 │昶鈜有限公司 │8,250.00 │421,000 │├───┼───────────┼───────┼───────┤│ 6 │光明食品行 │8,250.00 │401,500 │├───┼───────────┼───────┼───────┤│ 7 │鴻源油行 │8,750.00 │355,250 │├───┼───────────┼───────┼───────┤│ 8 │峰厚有限公司 │7,200.00 │345,600 │├───┼───────────┼───────┼───────┤│ 9 │金閎商行 │16,500.00 │300,000 │├───┼───────────┼───────┼───────┤│10 │郁蓁鄉食品店 │4,570.00 │213,030 │├───┼───────────┼───────┼───────┤│11 │新建成餅舖 │3,200.00 │175,000 │├───┼───────────┼───────┼───────┤│12 │泰龍食品有限公司 │885.00 │164,250 │├───┼───────────┼───────┼───────┤│13 │川吉食品 │3,710.00 │162,190 │├───┼───────────┼───────┼───────┤│14 │ 呅呅食品行 │3,000.00 │151,200 │├───┼───────────┼───────┼───────┤│15 │又達有限公司 │3,000.00 │150,000 │├───┼───────────┼───────┼───────┤│16 │錢豐商行 │3,000.00 │150,000 │├───┼───────────┼───────┼───────┤│17 │其祥食品有限公司 │50.00 │149,300 │├───┼───────────┼───────┼───────┤│18 │發現國際有限公司 │2,850.00 │143,640 │├───┼───────────┼───────┼───────┤│19 │雅伶有限公司 │450.00 │140,400 │├───┼───────────┼───────┼───────┤│20 │荃佳企業社 │2,250.00 │117,500 │├───┼───────────┼───────┼───────┤│21 │菉鄉食品原料行 │450.00 │76,200 │├───┼───────────┼───────┼───────┤│22 │萬濱食品行 │1,650.00 │75,000 │├───┼───────────┼───────┼───────┤│23 │健盛商行 │1,500.00 │74,000 │├───┼───────────┼───────┼───────┤│24 │福堂餅行 │1,425.00 │71,250 │├───┼───────────┼───────┼───────┤│25 │佳品味食品有限公司 │1,500.00 │71,002 │├───┼───────────┼───────┼───────┤│26 │全勝宏商行 │1,500.00 │67,500 │├───┼───────────┼───────┼───────┤│27 │津發食品店 │1,440.00 │61,920 │├───┼───────────┼───────┼───────┤│28 │中正小吃攤 │1,170.00 │59,200 │├───┼───────────┼───────┼───────┤│29 │易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 │930.00 │48,980 ││ │公司 │ │ │├───┼───────────┼───────┼───────┤│30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 │330.00 │39,400 ││ │飯店有限公司 │ │ │├───┼───────────┼───────┼───────┤│31 │三協成食品有限公司 │750.00 │39,375 │├───┼───────────┼───────┼───────┤│32 │李鵠餅店 │750.00 │34,000 │├───┼───────────┼───────┼───────┤│33 │佳里茶葉生產合作社 │720.00 │25,920 │├───┼───────────┼───────┼───────┤│34 │秋虎企業有限公司 │400.00 │18,400 │├───┼───────────┼───────┼───────┤│35 │俊昇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150.00 │7,800 │├───┼───────────┼───────┼───────┤│36 │幸福兄弟企業股份有限 │180.00 │7,200 ││ │公司 │ │ │├───┼───────────┼───────┼───────┤│37 │阿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 │30.00 │1,580 ││ │公司 │ │ │├───┼───────────┼───────┼───────┤│38 │其他 │273,777.50 │13,251,620 │├───┼───────────┼───────┼───────┤│ │ 合計 │2,024,152.50 │85,639,481 │└───┴───────────┴───────┴───────┘附表八:北海、協慶公司100 年度至102 年度之出口食用油明細(即併案意旨書之附表1 )
┌─────┬──────────┬────────┬─────┬─────┐│出口日期 │貨物名稱 │客戶名稱 │淨重 │價格 ││ │ │ │(公斤) │(離岸) │├─────┼──────────┼────────┼─────┼─────┤│100.01.06 │R.B.D.LARD │HENGXING FOOD │20,025 │796,751 ││ │(THREE FISH BRAND)│(HK)CO.,LTD │ │ │├─────┼──────────┼────────┼─────┼─────┤│100.01.12 │R.B.D.LARD │HENGXING FOOD │20,025 │782,518 ││ │ │(HK)CO.,LTD │ │ │├─────┼──────────┼────────┼─────┼─────┤│100.02.16 │R.B.D.LARD │HENGXING FOOD │20,025 │882,528 ││ │ │(HK)CO.,LTD │ │ │├─────┼──────────┼────────┼─────┼─────┤│100.02.24 │R.B.D.LARD │HENGXING FOOD │20,025 │895,168 ││ │ │(HK)CO.,LTD │ │ │├─────┼──────────┼────────┼─────┼─────┤│100.03.21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20,025 │898,332 ││ │ │(HK)CO.,LTD │ │ │├─────┼──────────┼────────┼─────┼─────┤│100.03.21 │R.B.D.LARD │HENGXING FOOD │20,025 │939,433 ││ │ │(HK)CO.,LTD │ │ │├─────┼──────────┼────────┼─────┼─────┤│100.04.12 │R.B.D.LARD │HENGXING FOOD │20,025 │931,268 ││ │ │(HK)CO.,LTD │ │ │├─────┼──────────┼────────┼─────┼─────┤│100.04.12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9,000 │456,280 ││ │ │(HK)CO.,LTD │ │ │├─────┼──────────┼────────┼─────┼─────┤│100.05.13 │R.B.D.LARD │HENGXING FOOD │20,025 │909,603 ││ │ │(HK)CO.,LTD │ │ │├─────┼──────────┼────────┼─────┼─────┤│100.07.28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9,000 │450,036 ││ │ │(HK)CO.,LTD │ │ │├─────┼──────────┼────────┼─────┼─────┤│100.08.23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19,785 │823,179 ││ │ │(HK)CO.,LTD │ │ │├─────┼──────────┼────────┼─────┼─────┤│100.10.12 │R.B.D.LARD │HENGXING FOOD │20,025 │946,723 ││ │ │(HK)CO.,LTD │ │ │├─────┼──────────┼────────┼─────┼─────┤│100.10.17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20,025 │947,028 ││ │ │(HK)CO.,LTD │ │ │├─────┼──────────┼────────┼─────┼─────┤│100.11.02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9,000 │457,138 ││ │ │(HK)CO.,LTD │ │ │├─────┼──────────┼────────┼─────┼─────┤│100.11.16 │R.B.D.LARD │HENGXING FOOD │20,025 │954,685 ││ │ │(HK)CO.,LTD │ │ │├─────┼──────────┼────────┼─────┼─────┤│100.12.02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20,025 │968,529 ││ │ │(HK)CO.,LTD │ │ │├─────┼──────────┼────────┼─────┼─────┤│100.12.15 │R.B.D.LARD │HENGXING FOOD │20,025 │959,623 ││ │ │(HK)CO.,LTD │ │ │├─────┼──────────┼────────┼─────┼─────┤│101.03.05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20,025 │881,539 ││ │ │(HK)CO.,LTD │ │ │├─────┼──────────┼────────┼─────┼─────┤│101.03.29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20,025 │880,643 ││ │ │(HK)CO.,LTD │ │ │├─────┼──────────┼────────┼─────┼─────┤│101.04.09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9,000 │434,166 ││ │ │(HK)CO.,LTD │ │ │├─────┼──────────┼────────┼─────┼─────┤│101.05.21 │R.B.D.LARD │HENGXING FOOD │20,090 │868,131 ││ │ │(HK)CO.,LTD │ │ │├─────┼──────────┼────────┼─────┼─────┤│101.06.07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93,451 ││ │ │(HK)CO.,LTD │ │ │├─────┼──────────┼────────┼─────┼─────┤│101.07.09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21,000 │905,826 ││ │ │(HK)CO.,LTD │ │ │├─────┼──────────┼────────┼─────┼─────┤│101.07.30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906,735 ││ │ │(HK)CO.,LTD │ │ │├─────┼──────────┼────────┼─────┼─────┤│101.07.31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906,735 ││ │ │(HK)CO.,LTD │ │ │├─────┼──────────┼────────┼─────┼─────┤│101.08.06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9,000 │429,583 ││ │ │(HK)CO.,LTD │ │ │├─────┼──────────┼────────┼─────┼─────┤│101.08.06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10,500 │452,628 ││ │ │(HK)CO.,LTD │ │ │├─────┼──────────┼────────┼─────┼─────┤│101.08.13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20,835 │898,519 ││ │ │(HK)CO.,LTD │ │ │├─────┼──────────┼────────┼─────┼─────┤│101.09.11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905,978 ││ │ │(HK)CO.,LTD │ │ │├─────┼──────────┼────────┼─────┼─────┤│101.10.29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71,315 ││ │ │(HK)CO.,LTD │ │ │├─────┼──────────┼────────┼─────┼─────┤│101.11.12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21,000 │883,722 ││ │ │(HK)CO.,LTD │ │ │├─────┼──────────┼────────┼─────┼─────┤│101.12.10 │R.B.D.LARD │HENGXING FOOD │19,815 │818,479 ││ │ │(HK)CO.,LTD │ │ │├─────┼──────────┼────────┼─────┼─────┤│101.12.10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9,000 │414,248 ││ │ │(HK)CO.,LTD │ │ │├─────┼──────────┼────────┼─────┼─────┤│101.12.10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21,000 │849,716 ││ │ │(HK)CO.,LTD │ │ │├─────┼──────────┼────────┼─────┼─────┤│102.01.02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11,100 │444,707 ││ │ │(HK)CO.,LTD │ │ │├─────┼──────────┼────────┼─────┼─────┤│102.01.02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21,000 │847,378 ││ │ │(HK)CO.,LTD │ │ │├─────┼──────────┼────────┼─────┼─────┤│102.01.23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44,604 ││ │ │(HK)CO.,LTD │ │ │├─────┼──────────┼────────┼─────┼─────┤│102.03.05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65,204 ││ │ │(HK)CO.,LTD │ │ │├─────┼──────────┼────────┼─────┼─────┤│102.03.26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66,816 ││ │ │(HK)CO.,LTD │ │ │├─────┼──────────┼────────┼─────┼─────┤│102.04.17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21,000 │871,346 ││ │ │(HK)CO.,LTD │ │ │├─────┼──────────┼────────┼─────┼─────┤│102.04.18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9,000 │411,378 ││ │ │(HK)CO.,LTD │ │ │├─────┼──────────┼────────┼─────┼─────┤│102.05.08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65,496 ││ │ │(HK)CO.,LTD │ │ │├─────┼──────────┼────────┼─────┼─────┤│102.06.04 │R.B.D.LARD │WAH MAU TRADING │20,025 │772,254 ││ │ │COMPANY. │ │ │├─────┼──────────┼────────┼─────┼─────┤│102.06.06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59,968 ││ │ │(HK)CO.,LTD │ │ │├─────┼──────────┼────────┼─────┼─────┤│102.06.28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58,816 ││ │ │(HK)CO.,LTD │ │ │├─────┼──────────┼────────┼─────┼─────┤│102.07.16 │R.B.D.LARD │WAH MAU TRADING │19,600 │759,047 ││ │ │COMPANY. │ │ │├─────┼──────────┼────────┼─────┼─────┤│102.07.22 │R.B.D.LARD │HENGXING FOOD │18,465 │756,060 ││ │ │(HK)CO.,LTD │ │ │├─────┼──────────┼────────┼─────┼─────┤│102.07.22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60,256 ││ │ │(HK)CO.,LTD │ │ │├─────┼──────────┼────────┼─────┼─────┤│102.08.15 │R.B.D.LARD(新萬香)│HENGXING FOOD │9,000 │404,547 ││ │ │(HK)CO.,LTD │ │ │├─────┼──────────┼────────┼─────┼─────┤│102.08.14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54,841 ││ │ │(HK)CO.,LTD │ │ │├─────┼──────────┼────────┼─────┼─────┤│102.08.27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54,984 ││ │ │(HK)CO.,LTD │ │ │├─────┼──────────┼────────┼─────┼─────┤│102.09.24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48,551 ││ │ │(HK)CO.,LTD │ │ │├─────┼──────────┼────────┼─────┼─────┤│102.09.30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48,551 ││ │ │(HK)CO.,LTD │ │ │├─────┼──────────┼────────┼─────┼─────┤│102.10.08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43,977 ││ │ │(HK)CO.,LTD │ │ │├─────┼──────────┼────────┼─────┼─────┤│102.10.18 │R.B.D.LARD(新萬香精│WAH MAU TRADING │21,000 │795,045 ││ │煉豬油) │COMPANY. │ │ │├─────┼──────────┼────────┼─────┼─────┤│102.10.29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50,428 ││ │ │(HK)CO.,LTD │ │ │├─────┼──────────┼────────┼─────┼─────┤│102.11.26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56,375 ││ │ │(HK)CO.,LTD │ │ │├─────┼──────────┼────────┼─────┼─────┤│102.11.29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56,375 ││ │ │(HK)CO.,LTD │ │ │├─────┼──────────┼────────┼─────┼─────┤│102.12.09 │R.B.D.LARD(味周精煉│WAH MAU TRADING │20,550 │784,140 ││ │豬油) │COMPANY. │ │ │├─────┼──────────┼────────┼─────┼─────┤│102.12.09 │R.B.D.LARD(味周香豬│WAH MAU TRADING │20,550 │784,139 ││ │油) │COMPANY. │ │ │├─────┼──────────┼────────┼─────┼─────┤│102.12.17 │R.B.D.LARD │HENGXING FOOD │9,000 │420,201 ││ │ │(HK)CO.,LTD │ │ │├─────┼──────────┼────────┼─────┼─────┤│102.12.17 │R.B.D.LARD(棒師傅精│WAH MAU TRADING │21,000 │801,396 ││ │煉豬油) │COMPANY. │ │ │├─────┼──────────┼────────┼─────┼─────┤│102.12.24 │R.B.D.LARD │HENGXING FOOD │21,000 │869,509 ││ │ │(HK)CO.,LTD │ │ │├─────┴──────────┴────────┼─────┼─────┤│ 合計 │1,170,690 │49,756,625│└─────────────────────────┴─────┴─────┘附表九:北海、協慶公司100 年度至102 年度之食用油國內銷售明細(產品別)(即併辦意旨書附表2 )
┌──┬───────────┬───────┬───────┐│編號│ 品名 │ 數量(公斤) │ 金額(含稅) │├──┼───────────┼───────┼───────┤│ 1 │好油道 │ 749,314.50 │ 33,139,850 │├──┼───────────┼───────┼───────┤│ 2 │香豬油 │ 565,754.00 │ 27,324,911 │├──┼───────────┼───────┼───────┤│ 3 │精製油 │ 291,360.00 │ 11,072,213 │├──┼───────────┼───────┼───────┤│ 4 │新萬香傳統豬油 │ 189,435.00 │ 9,406,021 │├──┼───────────┼───────┼───────┤│ 5 │精製油/香豬油 │ 1,500.00 │ 73,000 │├──┴───────────┼───────┼───────┤│ 合計 │ 1,797,363.50 │ 81,015,995 │└──────────────┴───────┴───────┘附表十:北海、協慶公司100 年度至102 年度之食用油國內銷售明細(客戶別)(即併案意旨書附表3)┌──┬──────────────┬───────┬──────┐│編號│ 客戶名稱 │數量(公斤) │金額(含稅) │├──┼──────────────┼───────┼──────┤│ 1 │猋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86,944.50 │30,115,850 │├──┼──────────────┼───────┼──────┤│ 2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409,740.00 │20,547,925 │├──┼──────────────┼───────┼──────┤│ 3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51,960.00 │9,560,525 │├──┼──────────────┼───────┼──────┤│ 4 │唯興食品有限公司 │105,259.00 │4,364,906 │├──┼──────────────┼───────┼──────┤│ 5 │菖駿企業社 │63,525.00 │3,049,200 │├──┼──────────────┼───────┼──────┤│ 6 │陳家蚵捲專賣店 │62,370.00 │3,024,000 │├──┼──────────────┼───────┼──────┤│ 7 │工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4,185.00 │1,723,350 │├──┼──────────────┼───────┼──────┤│ 8 │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 │30,430.00 │1,154,368 │├──┼──────────────┼───────┼──────┤│ 9 │裕昌農產品有限公司 │22,800.00 │1,121,301 │├──┼──────────────┼───────┼──────┤│ 10 │唐門食品有限公司 │17,850.00 │1,027,861 │├──┼──────────────┼───────┼──────┤│ 11 │源泉企業行 │13,500.00 │703,000 │├──┼──────────────┼───────┼──────┤│ 12 │同正食品有限公司 │12,450.00 │668,500 │├──┼──────────────┼───────┼──────┤│ 13 │達盛食品有限公司 │13,215.00 │577,199 │├──┼──────────────┼───────┼──────┤│ 14 │華盈食品有限公司 │11,160.00 │484,800 │├──┼──────────────┼───────┼──────┤│ 15 │禾曄食品有限公司 │9,720.00 │466,560 │├──┼──────────────┼───────┼──────┤│ 16 │廣岳香食品有限公司 │9,000.00 │465,000 │├──┼──────────────┼───────┼──────┤│ 17 │東聖食品原料行 │9,030.00 │443,790 │├──┼──────────────┼───────┼──────┤│ 18 │愛味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7,320.00 │382,020 │├──┼──────────────┼───────┼──────┤│ 19 │根香農產行(李美娜小姐) │7,850.00 │324,090 │├──┼──────────────┼───────┼──────┤│ 20 │高聖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6,300.00 │302,400 │├──┼──────────────┼───────┼──────┤│ 21 │尚旺生技有限公司 │5,400.00 │181,800 │├──┼──────────────┼───────┼──────┤│ 22 │馥成有限公司 │2,130.00 │113,600 │├──┼──────────────┼───────┼──────┤│ 23 │慶億食品廠 │2,450.00 │100,450 │├──┼──────────────┼───────┼──────┤│ 24 │鴻裕食品有限公司 │1,800.00 │66,600 │├──┼──────────────┼───────┼──────┤│ 25 │味都股份有限公司 │450.00 │21,900 │├──┼──────────────┼───────┼──────┤│ 26 │尚品肉鬆實業有限公司 │375.00 │17,000 │├──┼──────────────┼───────┼──────┤│ 27 │海和有限公司 │150.00 │8,000 │├──┴──────────────┼───────┼──────┤│ 合計 │1,797,363.50 │81,015,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