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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7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7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乃琿選任辯護人 黃郁婷律師

陳柏諭律師被 告 姜榮宗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陳佩琪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922號、103年度偵字第16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己○○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共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履行如附表三即本院一0四年度司南簡調字第一二七八號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所示之賠償義務。

丙○○無罪。

事 實

一、己○○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景天中醫診所」之負責醫師,並在該診所執業看診;又景天中醫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民國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為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業務,是己○○為從事醫療、製作病歷紀錄及受託從事上開特約醫事服務業務之人。己○○知悉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所為之醫療費用,應據實向健保署申報,詎其竟為詐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明知關於減重之自費診療不得向健保署申請醫療費用,且如附表二所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即石麗蘭、吳淑玲、洪雅萍、胡巧婷、張慧先、張瓊月、陳建昇、黃千毓、董怡燕、蘇惠嫻等10人均係至景天中醫診所自費減重診療,竟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及意圖為景天中醫診所不法所有之犯意,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6月止,於上開保險對象自費診療過程中,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醫療內容,登載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電腦病歷資料,再利用不知情之護士甲○○依一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請流程,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持以按月向健保署申領醫療費用,使健保署陷於錯誤,而依上開不實就醫紀錄,核付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6萬5,620元予景天中醫診所,足生損害於健保署醫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健保署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本件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之理由:前開事實,業據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86頁,卷宗代號對照詳如附表四),核與時任景天中醫診所護士並負責健保費用申報業務之證人甲○○,以及自費減重診療之證人石麗蘭、吳淑玲、洪雅萍、胡巧婷、張慧先、張瓊月、陳建昇、黃千毓、董怡燕、蘇惠嫻等人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1份、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10份在卷可按,是被告己○○前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為真。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己○○如事實欄所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根據: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己○○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2之所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其中「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可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第1項之法定刑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已提高罰金刑之上限,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己○○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犯行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至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係於刑法第339條修正施行後而為,則仍應適用現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

㈡所犯法條:

⒈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刑法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及該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己○○將如附表二所示石麗蘭等10人之不實醫療內容,登載於其申請健保給付診療費、診察費、藥費等醫療費用之電磁紀錄上,再透過不知情之證人甲○○以網際網路連線申報之方式,按月將該等虛報醫療費用之電磁紀錄文書持以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申請醫療費用而行使之,該電磁紀錄已足以為表示申報醫療給付費用之用意證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以文書論。

⒉又被告己○○係景天中醫診所之負責醫師,為從事醫療、製

作病歷紀錄及申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所需文書等業務之人,其將上述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病歷資料及前開申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之電磁紀錄文書,藉以表示有為如附表二所示保險對象進行診療以及調劑給藥,並據此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行使而詐領醫療費用,核其如附表一編號1至12之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如附表一編號13之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己○○作成前揭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後,復持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申領健保給付,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⒊另被告己○○利用不知情之甲○○製作、行使前揭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為間接正犯。

㈢罪數:

⒈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4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之醫療服務案件費用申報,應於次月20日前為之」之規定,可知醫事服務機構請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係採按月申報之方式,於健保署審核後給付,亦即,醫事服務機構於次月彙整前月當月份之醫療服務費用向健保署申報,健保署於審核後給付。從而,被告己○○於附表一所示各該月份內,多次製作不實之病歷文書、申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資料(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載),並持以向健保署行使而申領醫療費用之行為,均係出於申領當月份醫療費用之相同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均屬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依接續犯之例,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⒉又被告己○○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以網際網路上傳方式

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行使該月份不實醫療紀錄及申報資料,以申領該月份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由健保署按月核定以撥付醫療費用之行為,各均同時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各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各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而被告己○○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月份醫療費用之申領,

係按月不實申報而詐得醫療費用共計13次之犯行,在時空上可明顯區隔,且係為滿足各次利得而為之詐欺行為,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各自獨立之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己○○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等語,容有誤會。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乃為保障

國人生命、身體健康而設之社會保險,屬珍貴之公共資源,被告己○○竟因貪圖社會保險之醫療資源,而以如事實欄所載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準文書後復持以行使之方式,詐領診療費、診察費、藥費等醫療費用,危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完整性與正確性,更侵蝕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財務根基,所生影響尚非輕微,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無犯罪前科之素行、現為執業醫師及未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己○○如附表一所示共13次犯行,分別諭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㈤末查被告己○○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健保署南區業務組調解成立(即本院104年度司南簡調第1278號,其調解內容尚含非本件起訴範圍之申領項目,見本院審易卷第60頁),足見其深具悔悟,是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並審酌本件犯罪之情節及所生危害,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己○○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履行如附表三即本院104年度司南簡調字第1278號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所示之賠償義務,以為警惕,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為景天中醫診所之出資人,以每月25萬元之薪資僱請被告己○○(業經本院論罪科刑如前)在景天中醫診所執行醫療業務,惟景天中醫診所有關自費及健保醫療給付之收入則均歸被告丙○○所有。被告丙○○及己○○均明知關於「減重」之自費診療費用不得向健保署申請醫療費用,且明知石麗蘭、吳淑玲、洪雅萍、胡巧婷、張慧先、張瓊月、陳建昇、黃千毓、董怡燕、蘇惠嫻等10人均係單純因「減重」至景天中醫診所就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聯絡,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6月止,於上開病患自費診療過程中,以不實看診時間暨不實醫療內容,登載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電腦病歷資料,被告丙○○再指示不知情之護士甲○○以上開不實紀錄持向健保署申領醫療費用,使健保署陷於錯誤,因此詐得醫療費用共計6萬5,620元,足生損害於石麗蘭等人及健保署醫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同法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法院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年度上字第1831號、32年度上字第67號及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以及詐欺取財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丙○○所為部分坦認之供述,以及證人即同案被告己○○、甲○○、負責景天中醫診所行政管理事務之戊○○、被告丙○○配偶乙○○等人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丙○○否認涉犯前揭被訴犯行,辯稱:伊只是單純的出資者,不瞭解景天中醫診所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流程,也未曾要求己○○或指示甲○○、戊○○以不實醫療事項請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丙○○為景天中醫診所之出資人,且以每月25萬元聘僱

證人己○○擔任景天中醫診所之負責醫師並實際執業看診;景天中醫診所之自費診療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則均歸被告丙○○所有等情,業據被告丙○○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己○○、戊○○及乙○○之證述內容相符,前開事實堪予認定。

㈡證人己○○固證稱:丙○○以每個月25萬元之固定薪資,聘

僱伊擔任景天中醫診所的負責醫師並實際執業看診,健保看診數量及健保醫療費用申報都不會影響伊的薪資等語(見偵三卷第4頁、偵五卷第51反、本院聲羈卷第9、11至12頁)、證人戊○○證稱:伊係愛麗美診所的店長,但同時也負責景天中醫診所的行政管理事務,受僱於丙○○;伊每天都會結算景天中醫診所的收入並繳交給丙○○,不過景天中醫診所剛開業的時候看診量比較好,但是近期就很不好等語(見本院卷第61反、62反至66反)、證人乙○○證稱:景天中醫診所是丙○○出資成立,戊○○則會每天將景天中醫診所的現金收入繳交給伊;景天中醫診所被健保署稽查申報不實前,收入已經不好了,甚至有虧損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71至75頁),堪認被告丙○○為本件詐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之利益最終歸屬者,且有與證人己○○共犯如事實欄所載犯罪事實之動機等節無訛。

㈢惟證人己○○復證稱:丙○○或乙○○均未指示要為自費減

重的病人刷健保卡申報等語(見偵三卷第5頁)、證人戊○○證稱:伊處理景天中醫診所請領健保給付時,丙○○未曾對伊指示或決定,景天中醫診所的健保給付請領都是依據醫師己○○在電腦上的診療紀錄來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61至62頁)、證人甲○○亦證稱:伊都是按照程序處理健保申報,申報的內容都是依據醫師存檔在病歷的資料上傳給健保署,醫師和丙○○應該都不清楚具體的申報流程,丙○○也未曾指示伊做不實紀錄請領醫療費用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67至68頁)。綜觀上開證人所述,被告丙○○究否介入景天中醫診所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之申領事務,實有疑義。

㈣本院衡酌被告丙○○雖有為本件詐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之動機,且確為本件詐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之利益歸屬者,依此或有相當理由可懷疑被告丙○○與證人己○○共犯如事實欄所載犯行,然依檢察官所提證據,仍無法使本院就被告丙○○共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產生有罪之確信,尚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為不利被告丙○○之認定,是本件不能證明被告丙○○犯罪,依法自應為被告丙○○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高俊珊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慈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景天中醫診所請領│景天中醫診所詐領│ 宣 告 刑 ││號│醫療費用月份 │金額(新臺幣) │ │├─┼────────┼────────┼──────────┤│1 │101年1月份 │5,230元 │己○○犯詐欺取財罪,││ │(於101年2月間申│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報,即附表二編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1所示部分) │ │元折算壹日。 │├─┼────────┼────────┼──────────┤│2 │101年2月份 │4,790元 │己○○犯詐欺取財罪,││ │(於101年3月間申│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報,即附表二編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2所示部分) │ │元折算壹日。 │├─┼────────┼────────┼──────────┤│3 │101年3月份 │8,580元 │己○○犯詐欺取財罪,││ │(於101年4月間申│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報,即附表二編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3所示部分) │ │元折算壹日。 │├─┼────────┼────────┼──────────┤│4 │101年4月份 │6,310元 │己○○犯詐欺取財罪,││ │(於101年5月間申│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報,即附表二編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4所示部分) │ │元折算壹日。 │├─┼────────┼────────┼──────────┤│5 │101年5月份 │5,020元 │己○○犯詐欺取財罪,││ │(於101年6月間申│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報,即附表二編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5所示部分) │ │元折算壹日。 │├─┼────────┼────────┼──────────┤│6 │101年6月份 │6,550元 │己○○犯詐欺取財罪,││ │(於101年7月間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申報,即附表二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編號6所示部分) │ │元折算壹日。 │├─┼────────┼────────┼──────────┤│7 │101年7月份 │5,770元 │己○○犯詐欺取財罪,││ │(於101年8月間申│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報,即附表二編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7所示部分) │ │元折算壹日。 │├─┼────────┼────────┼──────────┤│8 │101年8月份 │7,940元 │己○○犯詐欺取財罪,││ │(於101年9月間申│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報,即附表二編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8所示部分) │ │元折算壹日。 │├─┼────────┼────────┼──────────┤│9 │101年9月份 │6,880元 │己○○犯詐欺取財罪,││ │(於101年10月間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申報,即附表二編│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號9所示部分) │ │元折算壹日。 │├─┼────────┼────────┼──────────┤│10│101年10月份 │3,760元 │己○○犯詐欺取財罪,││ │(於101年11月間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申報,即附表二編│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號10所示部分) │ │元折算壹日。 │├─┼────────┼────────┼──────────┤│11│101年11月份 │2,530元 │己○○犯詐欺取財罪,││ │(於101年12月間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申報,即附表二編│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號11所示部分) │ │元折算壹日。 │├─┼────────┼────────┼──────────┤│12│103年5月份 │1,050元 │己○○犯詐欺取財罪,││ │(於103年6月9日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申報,即附表二編│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號12所示部分) │ │元折算壹日。 │├─┼────────┼────────┼──────────┤│13│103年6月份 │1,210元 │己○○犯詐欺取財罪,││ │(於103年7月3日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申報,即附表二編│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號13所示部分) │ │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景天中醫診所│ 不 實 申 報 醫 療 內 容 │ ││號│申領醫療費用├────┬──────┬────────┤申報項目及金額(新臺幣││ │月份 │保險對象│就醫日期起迄│疾病碼,疾病名稱│) │├─┼──────┼────┼──────┼────────┼───────────┤│1 │101年1月份 │張慧先 │101/01/02~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080元 ││ │ │ │101/01/11 │,肩部」 │診察費23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張慧先 │101/01/13~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720元 ││ │ │ │101/01/21 │,肩部」 │診察費23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董怡燕 │101/01/02~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200元 ││ │ │ │101/01/11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300元) ││ │ ├────┼──────┼────────┼───────────┤│ │ │董怡燕 │101/01/13~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600元 ││ │ │ │101/01/20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150元) ││ │ ├────┼──────┼────────┼───────────┤│ │ │蘇惠嫻 │100/12/24~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540元 ││ │ │ │101/01/11 │,肩部」 │ ││ │ ├────┼──────┼────────┼───────────┤│ │ │蘇惠嫻 │101/01/18~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360元 ││ │ │ │101/01/30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2 │101年2月份 │張慧先 │101/01/13~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360元 ││ │ │ │101/02/11 │,肩部」 │ ││ │ ├────┼──────┼────────┼───────────┤│ │ │張慧先 │101/02/13~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080元 ││ │ │ │101/02/27 │,肩部」 │診察費23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董怡燕 │101/01/13~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600元 ││ │ │ │101/02/18 │,其他特定部位」│(扣除部分負擔150元) ││ │ ├────┼──────┼────────┼───────────┤│ │ │董怡燕 │101/02/20~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000元 ││ │ │ │101/02/29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250元) ││ │ ├────┼──────┼────────┼───────────┤│ │ │蘇惠嫻 │101/01/18~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720元 ││ │ │ │101/02/10 │,肩部」 │ ││ │ ├────┼──────┼────────┼───────────┤│ │ │蘇惠嫻 │101/02/15~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720元 ││ │ │ │101/02/22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3 │101年3月份 │陳建昇 │101/03/24~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000元 ││ │ │ │101/03/31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250元) ││ │ ├────┼──────┼────────┼───────────┤│ │ │黃千毓 │101/03/05~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120元 ││ │ │ │101/03/17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100元) ││ │ ├────┼──────┼────────┼───────────┤│ │ │黃千毓 │101/03/19~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740元 ││ │ │ │101/03/26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董怡燕 │101/02/20~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200元 ││ │ │ │101/03/07 │,其他特定部位」│(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董怡燕 │101/03/09~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080元 ││ │ │ │101/03/19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董怡燕 │101/03/21~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080元 ││ │ │ │101/03/31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蘇惠嫻 │101/02/15~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80元 ││ │ │ │101/03/07 │,肩部」 │ ││ │ ├────┼──────┼────────┼───────────┤│ │ │蘇惠嫻 │101/03/09~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080元 ││ │ │ │101/03/21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蘇惠嫻 │101/03/23~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720元 ││ │ │ │101/03/31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4 │101年4月份 │陳建昇 │101/03/24~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200元 ││ │ │ │101/04/02 │,肩部」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陳建昇 │101/04/04~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200元 ││ │ │ │101/04/16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300元) ││ │ ├────┼──────┼────────┼───────────┤│ │ │陳建昇 │101/04/18~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200元 ││ │ │ │101/04/30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300元) ││ │ ├────┼──────┼────────┼───────────┤│ │ │黃千毓 │101/03/19~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360元 ││ │ │ │101/04/04 │,其他特定部位」│ ││ │ ├────┼──────┼────────┼───────────┤│ │ │黃千毓 │101/04/07~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080元 ││ │ │ │101/04/23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黃千毓 │101/04/25~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80元 ││ │ │ │101/04/25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蘇惠嫻 │101/03/23~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360元 ││ │ │ │101/04/04 │,肩部」 │ ││ │ ├────┼──────┼────────┼───────────┤│ │ │蘇惠嫻 │101/04/07~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080元 ││ │ │ │101/04/18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5 │101年5月份 │陳建昇 │101/05/02~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200元 ││ │ │ │101/05/14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300元) ││ │ ├────┼──────┼────────┼───────────┤│ │ │陳建昇 │101/05/16~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200元 ││ │ │ │101/05/28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300元) ││ │ ├────┼──────┼────────┼───────────┤│ │ │黃千毓 │101/04/25~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900元 ││ │ │ │101/05/12 │,其他特定部位」│ ││ │ ├────┼──────┼────────┼───────────┤│ │ │黃千毓 │101/05/14~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080元 ││ │ │ │101/05/26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黃千毓 │101/05/28~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80元 ││ │ │ │101/05/28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6 │101年6月份 │胡巧婷 │101/06/02~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080元 ││ │ │ │101/06/13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胡巧婷 │101/06/15~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080元 ││ │ │ │101/06/30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陳建昇 │101/06/04~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200元 ││ │ │ │101/06/15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300元) ││ │ ├────┼──────┼────────┼───────────┤│ │ │陳建昇 │101/06/18~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000元 ││ │ │ │101/06/30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250元) ││ │ ├────┼──────┼────────┼───────────┤│ │ │黃千毓 │101/05/28~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900元 ││ │ │ │101/06/13 │,其他特定部位」│ ││ │ ├────┼──────┼────────┼───────────┤│ │ │黃千毓 │101/06/18~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540元 ││ │ │ │101/06/25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7 │101年7月份 │胡巧婷 │101/07/02~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080元 ││ │ │ │101/07/13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胡巧婷 │101/07/14~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360元 ││ │ │ │101/07/20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張瓊月 │101/07/07~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200元 ││ │ │ │101/07/25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300元) ││ │ ├────┼──────┼────────┼───────────┤│ │ │陳建昇 │101/06/18~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200元 ││ │ │ │101/07/02 │,肩部」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黃千毓 │101/06/18~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540元 ││ │ │ │101/07/10 │,其他特定部位」│ ││ │ ├────┼──────┼────────┼───────────┤│ │ │黃千毓 │101/07/12~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140元 ││ │ │ │101/07/23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200元) ││ │ ├────┼──────┼────────┼───────────┤│ │ │黃千毓 │101/07/25~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600元 ││ │ │ │101/07/30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150元) │├─┼──────┼────┼──────┼────────┼───────────┤│8 │101年8月份 │吳淑玲 │101/08/02~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160元 ││ │ │ │101/08/13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250元) ││ │ ├────┼──────┼────────┼───────────┤│ │ │吳淑玲 │101/08/16~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200元 ││ │ │ │101/08/27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300元) ││ │ ├────┼──────┼────────┼───────────┤│ │ │洪雅萍 │101/08/01~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200元 ││ │ │ │101/08/13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300元) ││ │ ├────┼──────┼────────┼───────────┤│ │ │洪雅萍 │101/08/15~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080元 ││ │ │ │101/08/29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張瓊月 │101/08/01~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100元 ││ │ │ │101/08/13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張瓊月 │101/08/15~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160元 ││ │ │ │101/08/27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200元) ││ │ ├────┼──────┼────────┼───────────┤│ │ │黃千毓 │101/07/25~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600元 ││ │ │ │101/08/06 │,其他特定部位」│(扣除部分負擔150元) │├─┼──────┼────┼──────┼────────┼───────────┤│9 │101年9月份 │石麗蘭 │101/09/05~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140元 ││ │ │ │101/09/17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200元) ││ │ ├────┼──────┼────────┼───────────┤│ │ │石麗蘭 │101/09/19~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760元 ││ │ │ │101/09/28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150元) ││ │ ├────┼──────┼────────┼───────────┤│ │ │吳淑玲 │101/09/01~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160元 ││ │ │ │101/09/12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200元) ││ │ ├────┼──────┼────────┼───────────┤│ │ │吳淑玲 │101/09/14~ │71941,「關節痛 │診療費1,180元 ││ │ │ │101/09/26 │,肩部」 │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300元) ││ │ ├────┼──────┼────────┼───────────┤│ │ │洪雅萍 │101/09/01~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140元 ││ │ │ │101/09/12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200元) ││ │ ├────┼──────┼────────┼───────────┤│ │ │洪雅萍 │101/09/15~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960元 ││ │ │ │101/09/24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29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150元) │├─┼──────┼────┼──────┼────────┼───────────┤│10│101年10月份 │石麗蘭 │101/09/19~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400元 ││ │ │ │101/10/04 │,其他特定部位」│(扣除部分負擔100元) ││ │ ├────┼──────┼────────┼───────────┤│ │ │石麗蘭 │101/10/10~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140元 ││ │ │ │101/10/19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32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200元) ││ │ ├────┼──────┼────────┼───────────┤│ │ │石麗蘭 │101/10/22~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780元 ││ │ │ │101/10/26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32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150元) ││ │ ├────┼──────┼────────┼───────────┤│ │ │吳淑玲 │101/10/01~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180元 ││ │ │ │101/10/13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32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250元) │├─┼──────┼────┼──────┼────────┼───────────┤│11│101年11月份 │石麗蘭 │101/10/22~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380元 ││ │ │ │101/11/05 │,其他特定部位」│(扣除部分負擔50元) ││ │ ├────┼──────┼────────┼───────────┤│ │ │石麗蘭 │101/11/07~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1,160元 ││ │ │ │101/11/19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32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200元) ││ │ ├────┼──────┼────────┼───────────┤│ │ │洪雅萍 │101/11/19~ │71948,「關節痛 │診療費800元 ││ │ │ │101/11/26 │,其他特定部位」│診察費32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200元) │├─┼──────┼────┼──────┼────────┼───────────┤│12│103年5月份 │黃千毓 │103/05/12 │78059,「其他睡 │藥費210元 ││ │ │ │ │眠障礙」 │診察費32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90元) ││ │ ├────┼──────┼────────┼───────────┤│ │ │黃千毓 │103/05/19 │78059,「其他睡 │藥費420元 ││ │ │ │ │眠障礙」 │診察費32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130元) │├─┼──────┼────┼──────┼────────┼───────────┤│13│103年6月份 │黃千毓 │103/06/06 │78059,「其他睡 │藥費420元 ││ │ │ │ │眠障礙」 │診察費32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130元) ││ │ ├────┼──────┼────────┼───────────┤│ │ │黃千毓 │103/06/20 │78059,「其他睡 │藥費420元 ││ │ │ │ │眠障礙」 │診察費310元 ││ │ │ │ │ │(扣除部分負擔130元) │└─┴──────┴────┴──────┴────────┴───────────┘附表三:

┌──────────────────────────────┐│相對人(即己○○)願給付聲請人(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新臺幣35萬5,730元(其中自民國96年12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之不實申報金額部分為新臺幣28萬5,930元、扣減醫療費用 ││10倍金額部分為新臺幣6萬9,800元)。 │└──────────────────────────────┘附表四:

┌──────────────────────────────┐│警 卷:南市麻警麻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 ││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2549號卷 ││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聲搜字第52號卷 ││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一) ││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二) ││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三) ││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234號卷 ││聲羈卷:本院103年度聲羈字第184號卷 ││審易卷: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24號卷 ││本院卷: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54號卷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