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7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文琦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文琦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楊文琦於民國104年5月24日18時10分許,因其女鄭○意(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發燒不適,而由楊文琦帶鄭○意,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號、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急診室小兒科診療區急診,楊文琦明知該醫院護理人員蒲依柔屬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於該日18時38分至40分許,於蒲依柔正對鄭○意執行施打靜脈留置針之醫療行為時,因不滿蒲依柔未立即找到正確位置下針,鄭○意因疼痛而哭鬧不休之際,應知悉醫護人員正在下針之時,如予以拉扯、撥打,可能造成醫護人員遭針扎傷,竟基於妨害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故意,及傷害醫療人員之未必故意,以徒手之方式,在蒲依柔下針之時撥打蒲依柔正握持針劑、已將針頭刺入鄭○意體內之右手,足以妨害蒲依柔執行醫療業務,並因楊文琦上開行為,造成針頭因此彈出而針扎蒲依柔右手無名指,造成蒲依柔右手無名指受有針扎傷口之傷害,嗣經蒲依柔提出告訴,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蒲依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陳怡均、蒲依柔於警詢之證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被告楊文琦不同意作為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資料。另亦無證據得證前開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示「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回復證據能力之外部情況要件,是前揭證人陳怡均、蒲依柔於警詢之證述,應不得採為本案證據。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當事人於本院均未主張排除上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依據之證據
一、訊據被告楊文琦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醫療法及傷害犯行,辯稱:當天18時10分許伊帶女兒至成大醫院急診,並未檢傷,也未掛號,成大醫院之醫護人員是在沒有告知伊、未得伊同意之情況下為伊女兒打針抽血,當時伊因醫生告知成大醫院沒有病床,已準備轉院,伊出去買水,不在急診室,伊並未揮舞手或撥打護理師之手,並無傷害
或妨害醫療行為之故意,且告訴人事後經檢驗未發生感染,亦無傷害之結果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否認有違反醫療法之犯罪故意,對告訴人也無傷害行為,同時其行為有正當防衛之適用。104年5月24日上午被告帶女兒至成大醫院就診後回家休息,下午又發燒,被告打電話至成大醫院急診室詢問醫生該如何處理,電話中醫生稱要現場觀察才有辦法回答被告的問題,於是被告於當天傍晚6時10分到達該院,醫生表示並無病床可供住院,院方並希望被告可以轉院至新樓醫院看有無病床,被告即要求成大醫院幫忙以救護車載去新樓醫院,成大醫院拒絕,稱要離院去新樓醫院就須自行解決交通問題,並有急診室大門櫃檯小姐抄了1張0800的服務電話給被告,稱要轉院可以打這1支電話,被告後來撥打2通119電話請求協助轉院,足見被告並沒有要求留院在成大醫院治療之意,成大醫院也未告知被告要對女兒做抽血此類侵入性治療。在等待轉院時間,被告告知護理師稱先去買瓶舒跑飲料給女兒喝,等被告買完飲料還來,卻看到女兒所躺的病床窗簾已拉上,被告上前觀看發現告訴人即護理師蒲依柔正在對女兒插針,且護理師技術甚不純熟,找了很久都找不到下針位置,印象中至少刺了9針,最後甚至以挑刺方式找下針處,女兒痛得哇哇大哭,被告甚是心急,也有質問侵入性治療為何未告知家長,也擔心針頭若未消毒可能造成感染,請求換一位較有經驗的護理人員來找下針處,但護理人員對被告所請均置之不理,此時被告認為護理師未經被告同意即對女兒抽血,是在對女兒做不法之侵害,即以拇指、食指2指夾出已插入女兒體內之針頭並丟棄地上。被告否認如告訴人之指控,稱被告以手揮打告訴人的手。被告認為成大醫院的作法已有違正當流程(未告知家長要進行侵入性治療),所以被告自行拔針是在對現實不法的侵害進行正當防衛,行為不罰,請為無罪之諭知。
二、經查:
㈠、訊據被告對於伊於104年5月24日18時10分許,因其女鄭○意發燒不適,而帶鄭○意前往址成大醫院急診室小兒科診療區急診,期間被告於告訴人即護理師蒲依柔為鄭○意進行抽血時,因告訴人遲未找到正確下針處,而出手,因而致告訴人右手無名指遭針扎傷之事實,並不爭執,且有鄭○意之病歷0份、告訴人針扎照片1張、成大醫院員工針頭和銳物扎傷事件報告單1紙、成大醫院感染性體液意外曝觸事件報告單1紙、成大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按(偵卷頁17-27、警卷頁14、偵卷頁34-36、警卷頁11),此部分之事實,應堪信實。本件應探究之爭點,厥為:⒈被告有無基於妨害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故意,及傷害之未必故意,以徒手之方式,在告訴人下針之時揮舞,並撥打告訴人正在下針之雙手,針頭因而彈出,因而致告訴人手指遭針扎傷?或是如被告所辯,僅係以拇指及食指將插入鄭○意手臂之針頭夾出,不慎致告訴人手指遭針扎傷?⒉被告若有上開行為,其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㈡、關於被告於告訴人為鄭○意進行抽血扎針時,究竟做了什麼動作,致針頭彈出而扎傷告訴人手指?⒈證人即告訴人蒲依柔於偵訊中證稱:「當天小朋友發燒,急
診就醫,經醫生解釋,她堅持要留院觀察,她本來上午就來過,如果要留院觀察,就必須要打針抽血,她可以接受,也同意,之後醫生請她在外面稍等,她說她要去買水,妹妹那時坐在椅子上面,我們請她到診間幫她找血管,我們也請陳怡均到場協助,安撫小孩子情緒,等到媽媽到場後,我們就開始醫療處置,就是幫妹妹打針,才剛下針,被告就說我打不上針,說我找不到血管,說我們不專業,說要換人,手就在針的面前揮舞,要去撥針,我們有跟被告說這樣很危險,且小孩子不舒服,針本來就不好打,且才剛下針,但她的手還是一直揮舞,之後沒想到她就直接來撥掉我的手,導致針頭彈出扎到我的手;開始時,醫生是跟她解釋說目前我們醫院沒有床,要問其他醫院有沒有,被告要攔救護車,要救護車帶她到別的醫院,那時我們有跟她說這樣的行為不對,如果要轉院,要自己叫計程車,她就說好那就在這裡等住院,醫生有說最快要等隔天,她也接受,所以她才留下來,我們之後才做之後的醫療處置;(檢察官問:所以她有去撥你的手?)有。那時我在打針,我一手抓小朋友的手,一手抓著針,當時我是要打靜脈留置針。(檢察官問:你說針彈起來扎到你哪裡?)右手無名指,我是左手抓小朋友,右手拿針,她來撥我,當時針已經扎到小朋友,之後針彈起來刺到我的右手無名指;(檢察官問:在什麼狀況下需要綁止血帶?)只要打針抽血都需要,當天我們有綁。」(偵卷頁13-14)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公設辯護人問:剛剛看的監視畫面,一開始的時候,是否妳們正在準備要幫鄭○意小朋友打針?)我們那時候是正在幫她做找血管的動作,是等她媽媽進來之後,我們才幫她做下針的治療行為,在這之前醫生也有都跟她解釋過我們的醫院作業流程。(公設辯護人問:妳們醫院的流程裡面,如果要對病人做注射的侵入性治療的話,是否要跟病人說明,徵得她的同意?)當然是有跟她做解釋,也有徵得她的同意,我們才會這樣做治療行為。(公設辯護人問:如果說是比較年幼的小朋友的話,是否需要家長陪同?)其實沒有一定,如果開刀房的話,這樣子你們講起來,這樣開刀房的話,小朋友開刀也都要由家屬陪伴進去了嗎?裡面是一個感染區域。(公設辯護人問:從監視畫面中,楊文琦回來以後,她進到病床旁邊,她在做什麼事?)她在安撫她的孩子。(公設辯護人問:妳跟陳怡均兩位在做什麼?)一個在安撫她,我們兩個一個,由我,我當然在協助,幫她做注射的醫療行為跟動作。(公設辯護人問:妳當時正在準備找血管要施針?)是。(公設辯護人問:媽媽就是楊文琦有無跟妳反映說妳扎了好幾針都沒有找到正確血管的位置?)當下她是有這樣子跟我說。(公設辯護人問:她有無指指點點,教妳要從哪裡下針?)有。(公設辯護人問:她是如何告訴妳?)她就是用她的手來指,在我們入針處那個地方做揮舞的動作。(公設辯護人問:她有無認為妳扎了好幾針,都沒有扎到正確位置,要求要換人來施作?)她那時候是有這樣說沒有錯。(公設辯護人問:妳有無照著她的意思去做?)當下其實並沒有,我們只是在安撫,但是我們針也沒有在動了。(公設辯護人問:她除了用嘴巴講,就是要求妳們要由別的位置去下針以外,她還有無用一些肢體動作?)是,沒有錯,她的手在我的入針處那個地方做揮舞的動作,所以當下我們也有安撫她,叫她手不要過來。(公設辯護人問:她是如何的揮舞?)我們這樣子抓著小朋友,她的手就是在我打針的部位那個地方揮,叫我要拔出來,影片中也有聽到我請她手不要在那個地方揮動,這樣很危險。(公設辯護人問:最後在監視畫面中有聽到妳叫一聲,好像說有扎到針,那時候是如何扎到針的?)那時候根本也不知道她的手會來揮,她過來撥動的時候,針頭就彈出來,扎到我的右手無名指,所以當下我才喊了一聲「很痛,針扎到我了」。(公設辯護人問:在那之前,她是否有做了好幾次揮舞動作,但是並沒有真的打妳的手?)是,那時候有在那邊揮動,但是沒有來直接碰觸到。(公設辯護人問:有碰觸到妳的手那一次,妳認為她是故意針對妳的手,還是說只是在揮舞的時候不慎打到?)當然是故意針對我的手,因為我們其實有跟她講了「不要這樣,這真的很危險」。(公設辯護人問:被告楊文琦說她並沒有在揮妳的手,她是自己去把留置針拔出來的,是否如此?)不是,她是手來撥動我的手。(檢察官問:妳們請被告不要在那邊揮舞,被告有無停止?)她並沒有停止,所以導致後來的事情發生。(檢察官問:是否記得妳是用哪一隻手要幫小孩子打留置針?)我左手抓,右手打。(檢察官問:妳說被告後來是碰到妳的手,那時候妳要施打的留置針已經?)針已經是打在小朋友的皮膚裡面,已經是進入到病人的體內了,然後他來撥打的時候,針頭才彈出,扎到我的,所以那個針是有接觸過病人的。」(本院卷(易)頁85-89)是證人蒲依柔所證之情節,前後一致。
⒉證人蒲依柔前開所證情節,核與證人陳怡均於偵訊中證稱:
「被告帶小朋友過來,醫生建議要打針抽血,我協助蒲依柔,因為小朋友需要有人協助壓手,當時被告去買東西,我們準備好之後,被告就回來了,被告一開始坐旁邊,被告說你打得上嗎,當時有跟她說我們有受過專業訓練,被告說要看好不要亂扎針,蒲依柔要打時,被告就說看起來那邊就是沒有血管,為何打那邊,我跟被告說請她不要妨礙我們的醫療行為,被告就用她的手去撥蒲依柔的手,我們請被告不要這樣,說這樣會傷害到小孩跟蒲依柔,被告聽不進去,還是一直用手撥蒲依柔打針的手,之後撥兩三次之後,把針撥掉,針扎到蒲依柔的手,被告是用右手撥的。」(偵卷頁14)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公設辯護人問:當天楊文琦在場的時候,妳們要打的到底是什麼針?)靜脈留置針。(公設辯護人問:那個留置針的功能是做什麼用?)留置針的功能是它打進去會建立一個管路,它可以順便抽血,可以把輸液輸進去。(公設辯護人問:可以抽血,也可以打點滴?)是的。(公設辯護人問妳們要做打點滴的工作的話,是否應該要有一些作業流程?)要先備點滴,然後準備好小孩,找血點。(公設辯護人問:是否需要跟家長溝通說一下要做什麼治療?)基本上醫生都會先跟家長溝通好,我們才會進行這個動作。(公設辯護人問:剛剛看的監視畫面,在打開簾幕之前是發生什麼事?)我跟蒲依柔護理師我們先幫病人找血管,因為一個人沒有辦法幫小朋友打點滴,因為小朋友會躁動,然後會哭,所以通常會一個人打針,一個人在旁邊安撫小孩,順便握住他的手,不要亂動,因為一亂動的話,針就會歪掉,我們剛剛就是在要幫小朋友打點滴之前,我們先在找血管,因為她那個時候發燒,所以她血管沈下去,所以我們要先找血管,才會下針,我們是等到媽媽回來我們才下針的。(公設辯護人問:畫面中楊文琦提著一袋飲料進來以後,妳們是否還在找血管?)提著一袋飲料進來的時候,我們就準備要下針了。(公設辯護人問:她放下飲料走到病床上是在做什麼事?)看小孩。(公設辯護人問:她的雙手是在安撫小孩,還是?)應該是在安撫小孩。(公設辯護人問:是由蒲依柔負責施針?)是。(公設辯護人問:被告在現場是否反應說蒲依柔都找不到血管?)她有說。(公設辯護人問:她是否有要求說要換個有經驗的來打?)她也有說。她表示要換我,可是我也沒有答應。(公設辯護人問:所以妳們沒有理她,繼續做妳們的工作?)我們有跟她說,我們有跟她解釋,說蒲依柔是很有經驗的護理師。(公設辯護人問:接下來被告有無做什麼動作?)被告就很激動,一直要她找正確的血管,不要在那邊戳來戳去的。(公設辯護人問:這是用嘴巴講,還有無用肢體動作?)她就是手在那邊比。(公設辯護人問:怎麼比?)她手就是在那邊揮舞。(公設辯護人問:妳所謂的揮舞是怎麼樣的動作?)就大概是這樣子之類的,這樣子比血管之類的。(公設辯護人問:指指點點嗎?)是。(公設辯護人問:是指哪裡呢?)就是比那些血管,比手那邊。(公設辯護人問:她等於在下指導棋?)是。(公設辯護人問:她除了指指點點以外,還有無做別的動作?)就不停的用言語和手勢干擾我們,因為這樣對小孩子是有危險的。(公設辯護人問:妳所謂的干擾,她是怎麼樣說?)就是我剛剛說的那些,指指點點。(公設辯護人問:是她認為正確的血管位置?)她就是比整個手部的地方。(公設辯護人問:後來影片中有看到蒲依柔有唉一聲,說她中針,妳有無看到那個狀況?)就媽媽後來用手去撥掉蒲依柔的手,叫她不要再打了。(公設辯護人問:蒲依柔當時是怎麼樣的施作?)左手抓著小孩的手腕,右手拿針。(公設辯護人問:妳說妳看到楊文琦是怎樣去阻止?)媽媽一直撥她拿針的那隻手。(公設辯護人問:是怎麼撥?)就這樣子一直揮,要我們停下來。(公設辯護人問:她是做動作揮舞,還是說?)她有碰到她了。(公設辯護人問:她揮舞的動作在妳看,她是作勢,還是真的打下去?)真的打下去了。(公設辯護人問:有無作勢揮舞的動作?)一開始有。大概二、三下,後來就真的拍下去了,因為她打下去,針就飛掉了。(公設辯護人問:那時候是針已經完全扎進去,還是正在扎?)那時候針應該是入一半,因為還在找。(公設辯護人問:楊文琦的說法是說她自己去把那個針頭拔出來,是否如此?)沒有,她打她的手,因為打她的手,拿著針,然後她把她手撥掉,那個針就會被整個抽出來。(公設辯護人問:抽出來的話,針不是在蒲依柔手上拿著嗎?為何會是她的右手會被扎到?)基本上我們都有經歷過這件事情,就是當你很用力或病人也在很施力的時候,那個針拿到的時候,我們手沒有辦法整個抓穩好,而且那個是她不經意,是她用力去撥,所以我們並不是整個把它握死,我們只有用兩個手指頭去握它而已。(檢察官問:妳剛才提到,蒲依柔在放針的時候,你說被告的手在揮舞、揮動?)是。(檢察官問:妳們有無告知她這樣子很危險?)有,那個時候我就有當下告知她了,我說請她不要做這個動作。(檢察官問:妳跟被告提到這樣很危險,不要做這個動作,她有無繼續?)她有繼續。(檢察官問:她有繼續的時候,妳們怎麼處置?)我就把她的手隔開,可是沒有用,她又再繼續,所以後來她才碰到蒲依柔的手。(檢察官問:妳剛剛提到,妳把她的手隔開以後,她又繼續揮舞,後來碰到蒲依柔的手,那時候蒲依柔是否已經把留置針放進去了?)放進去了。(被告問:妳們在打針的時候,是醫生叫妳們打針?)是。(被告問:妳說我打她手的哪個部位?)這邊(證人陳怡均的手指著右手手背)。(被告問:左手還是右手?)她打針的那隻手。(被告問:是右手?)是。(被告問:當時妳安撫我女兒的時候,是否背坐著?)是。(被告問:當時妳是面對著蒲依柔,還是背對著蒲依柔?)不是,我全程看著她打針,我是面對她。(被告問:當時她說她有被扎到,她有無給我看她手上確實有被我扎到的針?)醫生後來也有看到,她後來擠血也有給妳看。(被告問:到底是針頭被扎到,還是針尾被扎到?)只有針頭才會扎得了人,針尾扎不了人,所以是針頭被扎到。(被告問:但是針頭已經扎到我女兒的手裡,針頭怎麼可能同時扎到她的手?針是又彈起來的,這個過程我沒有辦法想像,針頭已經扎到我女兒的血管裡面了,她會不會血崩?它怎麼又扎到蒲依柔的這邊?)留置針裡有硬針跟軟針,那個時候硬針還沒有抽出來,她把她手撥開的時候,整支針跟著那個彈出來,所以才會扎到蒲依柔護理師的手上。」(本院卷(易)頁74背-84)」等語相符。復參酌被告於警詢時供述:「(警員問:你當時有無以手揮舞當時插在妳女兒身上的注射針筒?)我當時是去做勸阻,手可能有不小心去撥到,但是我不是故意的。」(警卷頁2),並未否認其手有撥到注射針筒,足證其嗣後否認揮舞手而撥打告訴人持針之右手,辯稱係自行以食指、拇指將針頭拔出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尚難憑採。綜上,足證告訴人指述被告於告訴人下針之時,以手撥打告訴人正握持針劑、已將針頭刺入病人鄭○意體內之右手,造成針頭因此彈出,而扎傷告訴人右手無名指等語,應堪信實,是被告確實有於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以強暴行為妨礙醫療人員執行業務,以及傷害醫療人員之可觀行為,要屬無疑。
⒊被告雖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之初,辯稱伊不知道告訴人手指
遭扎傷,甚至伊報警後前來處理之警察都不知道告訴人有被針扎到云云。然查:證人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警員姚智偉於審理時證稱:「(公設辯護人問:楊文琦時跟你申訴什麼事情?)她是跟我講說醫院不願意讓她轉院,然後我才詢問醫院是什麼情形、情況,才瞭解是有小孩子的醫療糾紛的問題。(公設辯護人問:醫生怎麼說?)醫生說他們在做醫療行為時,楊文琦去那邊動手動腳,造成他們醫護人員有受傷,所以請我們過來。(公設辯護人問:楊文琦是否有說一開始她帶小孩子到急診室時,成大醫院告訴她說沒有病床,要求她轉院?)沒有,她只是說他不願意讓她轉院。(公設辯護人問:醫生是說護士哪裡受傷?)他是說手指受傷。(公設辯護人問:是什麼樣的傷?)他有跟我告知說是被針扎到。(法官問:你到場的時候,告訴人蒲依柔有跟你說她有被針扎到?是,她有說這件時事情。(法官問:她有無跟你陳述是為什麼原因被針扎到?)她是說被楊文琦手撥,撥到針頭的時候扎到。」(本院卷(易)頁69-73),是據報到場處理之警員於到場後聽聞醫師及告訴人告知遭針扎傷之事實,應堪認定,與被告上開所辯伊與警察均不知悉告訴人遭針扎傷云云,明顯不符,不足憑採。
⒋況本件案發過程業據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成大醫院急診室病床監視錄影畫面,並記錄內容大要如下:
「(檔案名稱:0000000小兒病患鄭○意檔案)畫面開始顯示18:36:00,畫面顯示診療區以藍色布簾遮住病床,隱約可見病床上有躺一個兒童病人,期間證人陳怡均側坐病床上。時間約18:37:50,被告自左側走入畫面,走入診療區,站在病床右側,被告與醫療人員似乎有討論兒童的病情,有談論到腸病毒等語。時間約18:38:20,傳出病人哭聲,病人哭喊「不要...」,此時被告有傾身向前的動作,男性聲音(告訴人蒲依柔及證人陳怡均均稱是醫生聲音)說「媽媽你讓我們動,你這樣給我們壓力,我們反而會打不到,你不要動,媽媽你在旁邊」,期間有女性聲音,但是聽不清楚說話內容,被告也有說話,似乎是「你這樣弄是反的」等語,男性聲音說「媽媽你在旁邊,你這樣更緊張更打不到」,被告說「這個位置是反的,這樣打不到」,男性聲音說「護理人員是專業」等語,被告說「你換一隻手這邊比較看得到」,男性聲音說「你不要緊張」,被告說「你不能用腳,他的手都腫了...」,男性聲音說「我們護理師在弄,他們是專業我信任他們」,時間約18:39:45,被告又更往前傾身,病床旁護理人員也發出呼叫聲,證人陳怡均將藍色簾布打開,被告站在病床右側,以雙手抓住病人左手約手腕處,說你這樣不行,告訴人站在病床左側,面對鏡頭以左手抓住病人左手手腕處,被告的手在前方告訴人蒲依柔的手在後方,被被告的手遮住,此時醫生走向病床,被告說「你這樣不行...」,陳怡均手拿棉球按住病人左手腕處,告訴人蒲依柔放開病人左手走向前,並說「我手被針扎到」,再左轉走向水槽,打開水龍頭清洗雙手,並且擦手巾擦乾一面向鏡頭左方走向鏡頭左側,一面行走一面將右手舉起來查看,期間醫生和被告均在病床前方仍然在爭論剛才過程,醫生表示護理人員是專業人員,在打針你不能隨便動他,被告說「這個位置不對,你一定要換...,你們一定要跟我溝通」,時間約18:40:43,蒲依柔在鏡頭外大聲說「... ,我被針扎到了... 」,此時被告有看向鏡頭左側,期間一直以手握住病人左手腕,時間約18:40:52,醫院駐警自畫面左側走入。」(本院卷(易)頁66)依據上開勘驗結果,告訴人遭針扎傷後,曾說「我手被針扎到」,再清洗雙手,並且擦乾雙手時將右手舉起來查看,期間被告均在場見聞,顯見被告於案發後立即知悉告訴人遭針扎傷之事,期嗣後辯稱不知情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憑採。
㈢、被告之行為是否造成傷害之結果?⒈被告於告訴人右手持針劑正在下針之際,以手在針頭附近揮
舞,甚至撥打告訴人持針之右手,致針頭彈出而扎到告訴人右手無名指,形成右手無名指之皮膚遭穿刺,而有出血之狀況,有告訴人提出之針扎照片1張、成大醫院員工針頭和銳物扎傷事件報告單1紙、成大醫院感染性體液意外曝觸事件報告單1紙、成大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1紙等在卷可按(警卷頁14、偵卷頁34-36、警卷頁11),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告訴人右手無名指之皮膚遭針穿刺出血後,雖已緊急採取應變措施,諸如洗手、進行醫院規定之針扎處理流程、檢驗是否遭傳染病感染等,目前尚未發現疾病感染之現象,業據證人蒲依柔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卷(易)頁92背),但某些疾病之潛伏期間尚未屆至,告訴人是否確定未遭受感染,尚未可知,縱使將來確定未遭感染,然目前造成告訴人右手無名指之穿刺傷,業屬傷害之結果,要屬無疑。被告辯稱告訴人經檢驗後未遭感染,並無發生傷害之結果云云,容屬誤會,不足憑採。
㈣、被告是否有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及傷害告訴人之故意?⒈被告陳稱:伊看到告訴人為其女兒扎針,發現告訴人沒有依
照正常步驟做,沒有綁皮條而且找不到正確位置下針,伊心疼女兒,害怕針頭反覆扎會造成感染,要求更換護理師,但未獲理會,伊情急下,出手將針頭拔出,馬上將針丟在地上等語(本院卷(審易)頁33背-34),參酌證人陳怡均、蒲依柔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被告於告訴人正在下針之際,認為告訴人遲未找到正確下針之處,除了以手在下針處附近揮舞之外,因而要求改打另一隻手、腳,並要求更換護理師,渠等並未答應被告之要求,只是安撫被告,之後被告出手撥打告訴人持針之右手等語(詳上述),以及本院勘驗告訴人為鄭○意施打靜脈留置針過程之急診室監視錄影畫面,被告於告訴人施打過程中,屢次表示「可是她沒有找對位置,看不到」(時間00:04:18)、「換一隻手,這邊比較看得到」(時間00:04:28)、「不能用腳啊,腳也是可以,之前一直用同一隻,它都腫了」(時間00:04:37)、「沒有找對,你自己過來看,打針找錯位置,現在還在用」(時間00:04:
47)(詳附表四)(本院卷(易)頁139背-141背)等情,足認被告明知告訴人係護理人員,當時正在為其女兒鄭○意進行醫療行為,伊因不滿告訴人遲未尋獲正確位置下針,且伊女兒哭鬧躁動不安,伊要求更換護理師而未獲置理,因而動手撥打告訴人持針之右手,被告自具有妨礙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故意,要屬無疑。
⒉構成要件故意之類型,就行為人主觀之心態,可分為直接故
意與未必故意,未必故意又稱為間接故意,乃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結果有所預見,但竟不顧有此危險性之存在,仍舊實施其行為,而聽任其自然發展,即使該行為果真發生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亦在所不惜,此等聽天由命,容任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或聽任果發生之心態,即屬未必故意。(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六版,頁171)證人蒲依柔、陳怡均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被告於告訴人正在下針之時,以手在告訴人下針附近揮舞,對告訴人下指導棋,證人2人均告知這動作很危險,可能對醫護人員及病人造成危險,然被告卻不聽勸阻,仍繼續揮舞,甚至撥打告訴人持針之右手,終致造成針頭彈出而扎傷告訴人之手指(詳上述),且參酌本院勘驗上開急診室監視錄影畫面,被告於反應告訴人施打位置不正確過程中,屢次傾身向前,而告訴人及急診室醫師數度出言阻止被告(時間00:03:53、00:24:11、00:04:21、00:
04:34、00:04:45)(詳附表四)(本院卷(易)頁139背-140背),但被告卻仍執意為之,足認被告對於其在告訴人下針處附近揮舞,甚至撥打告訴人持針之右手之行為,可能造成醫護人員之傷害,已有所認知預見,卻仍執意為之,而容任傷害結果之發生,被告顯有傷害之未必故意,至為灼然。
㈤、關於被告之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⒈被告是否同意留院治療?⑴被告雖辯稱,伊帶女兒到成大醫院急診室,未經檢傷,未掛
號云云。然查,證人即成大醫院急診室櫃台值班人員張素芃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法官問:被告帶她女兒鄭○意到成大醫院是否由妳負責檢傷?)是。(法官問:妳有無為病患鄭○意做了哪些流程?)在檢傷我們只會詢問她這次來診的原因,測量她的血壓、體溫。(法官問:有無量身高、體重?)體重會。如果他清楚他最近的體重的話,就不會再去測量。(法官問:所以是會詢問?)是。(法官問:關於妳們急歲診的流程,掛號的程序是要在什麼時候做?)檢傷完之後,會印一張掛號單出來,如果他方便自己去掛號,我們會請他去掛號,如果他沒有辦法去掛號,我們會請志工去幫他掛號。(法官問:是否記得本件病人鄭○意有無掛號?)一定會去掛號。」(本院卷(易)頁98)參酌被告之女鄭○意成大醫院病歷之「急診檢傷護理評估表」(偵卷頁22、24),104年5月24日有2次急診檢傷紀錄,第1次為11時59分許,第2次為18時15分許,其中第2次就診主訴記載「病患來診為發燒/畏寒,年齡〉3歲,體溫〉38℃且有病容(活動力不佳)家屬代訴患者今天早上開始有發燒情形,剛剛在家有肢體抽動情形約五分鐘左右,18:10使用過退燒藥水」,生命徵象記載「TPR:40.2/154/20 BP104/62mmHg BW18Kg」互核相符。被告於當日18時15分許帶女兒至成大醫院急診室,已留有檢傷紀錄,並有陳述病情,測量血壓、體溫之紀錄,被告辯稱:未檢傷、未掛號云云,顯不足採。
⑵證人即成大醫院急診室櫃台值班人員王淑嫥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公設辯護人問:妳們是否知道被告她有要求要轉院的事情?)她進去之後,我們在外面繼續會檢下面的病人,之後被告楊文琦有出來外面,然後說要求要找剛剛送她來的119消防員,我們當下跟她講說「消防員送妳過來後,119的人就會離開了」,她當下說她裡面沒有病房,她說醫生沒有辦法給她床位,她要轉院,我們跟她講說轉院需要有正常的轉院流程,119送過來,當下她就是想要打119,請119再載她到別的醫院,我們跟她講說院與院的轉診是沒有辦法再叫119,要的話就是要叫救護車,她說她也沒有救護車,我們跟她說我們可以提供她救護車的電話,但是一樣要請她回去裡面診間找醫師填寫正常的轉診流程。(公設辯護人問:妳所謂的民間救護車是指?)歐小明,那時候有提供她一支0800的電話。(公設辯護人問:妳給她這個0800電話意思就是被告楊文琦要轉診的意思?)是,當下她是要求她要轉診,但我們有告知她沒有辦法叫119,如果要轉診,她要電話,我們給她電話,但是一定要經由醫師的轉診流程,我們才有辦法再CALL救護車過來。」(本院卷(易)頁94背-95)參酌被告於104年5月24日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於18時31分撥打119,對話內容係:被告請求救護車人員代為尋找遺落在救護車上之杯子,救護人員允諾幫忙尋找,119嗣後回撥,告知沒有杯子,被告則要求救護車載其轉院,但119表示無法辦理轉院,必須自己處理等情,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5年3月16日南市消指字第1050005289號函附通話紀錄報表及錄音光碟(本院卷(易)頁114-116)、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5年5月24日南市消指字第1050011195號函附通話紀錄報表及錄音光碟(本院卷(易)頁161-163)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於審理時勘驗上開錄音光碟內容(詳附表一),並記明筆錄在卷可按(本院卷(易)頁176)。是被告雖曾於醫生表示沒有床位時,要求119救護人員帶其轉院,但是119救護人員並未答應其要求。
⑶證人蒲依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公設辯護人問:是否記
得當天進去以後,是否說沒有病房?)記得,當天有醫生跟他們講的,「目前的話是沒有病床的」。(公設辯護人問:醫生希望病人怎麼處理?)因為醫生那時候有跟她講,其實孩子的狀況是可以先回家吃藥跟觀察的,但是因為媽媽堅持,醫生有跟她講「如果妳堅持住院的話,最快要等到明天中午12點才會有床,看要不要先詢問一些比較近的醫院,看他那邊有沒有兒童的病房」,然後當下媽媽出去外面,想要再攔119,請他載她到別的醫院,但是醫院不能這樣子利用119,不能這樣子用救護車不是嗎?我們檢傷的人員也是照實跟她講,就是依我們的程序跟她講。(公設辯護人問:所以吳醫師當時去做處理的時候,是跟她講說如果要住院的話,成大沒有病房,要求轉院?)是,目前的話是沒有病床。(公設辯護人問:她有要求要打119去轉院?)她是出去攔救護車。(公設辯護人問:是否有櫃檯提供0800的服務電話給她?)櫃台有無提供0800的服務電話我並沒有那麼清楚,但是那時候是有給她一張名片,就是民間救護車,如果她有需要轉院的話,就是由她自己去聯絡救這車。(公設辯護人問:
誰提供名片給楊文琦?)是王淑嫥學姐。(公設辯護人問:是否大門的櫃台?)就是我們的檢傷人員。(公設辯護人問「急診檢傷護理評估表」後來有吳季倫醫師註明說「無病床,病人想去某某醫院等住院」這句話,這是吳醫師在什麼時候紀錄的?)這是在當天看完病人,跟家屬解釋目前沒有病床的時候。(公設辯護人問:是在監視畫面妳們打針之前?)事發之前。(公設辯護人問:就是她去買飲料之前?)是。(檢察官問:被告進去的時候,被告是否知道妳們在做什麼?)被告進去的時候,被告知道我們在做什麼。(檢察官問:她有無表示說不願意妳們打針?)並沒有任何的表示,她也在安撫她的孩子接受醫療行為。(法官問:妳剛才有說吳季倫醫師有跟被告表示說因為目前沒有病床,如果要等的話,要等到第二天中午,所以才建議她轉院?)是,最快的話。(法官問:當時被告表示什麼?)她一剛開始是因為出去攔救護車沒有攔到,她一剛開始的想法也想要先到別的醫院,但是因為救護車沒有攔到之後,她就折返回來說「好,那我就是要在這裡等住院」,所以我們才進行了後續一連串的醫療處理跟行為,醫生也有跟她講「那如果妳要住院的話,就是要抽血跟打點滴」。(法官問:妳的意思是被告已經先表示說她決定要留下來等病床了,醫生才指示說先抽血、先打點滴?)是,就是要跟她講一下我們住院的話留觀,那我們就是要抽血、打點滴了。(法官問:我們剛才有看畫面,一開始的時候,被告是不在診療室,為何她出去了?)她有說她要去買水。(法官問:她去買水之前,醫生已經跟她說準備要抽血?)有跟她解釋完了。」(本院卷(易)頁85-91)⑷核與證人陳怡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妳剛才
有提到,蒲依柔要放置靜脈留置針,在要放置之前,被告是否就已經到了?)是。(檢察官問:被告是否知道妳們在那邊做什麼?)知道。(檢察官問:她有無問妳們在幹什麼?)她知道我們在放針。(檢察官問:她有無在裡面問妳們為何要放針?)我記得是沒有。(法官問:妳進去的時候,當時是否已經開始進行施打靜脈留置針的程序了?)沒有,當時我進去的時候,妹妹躺在床上。(法官問:妳有無聽到醫生的指示?)那個時候有看醫囑,醫生有開醫囑,然後有抽血單。(法官問:醫囑就是要打靜脈留置針跟抽血?)是。(法官問:當時蒲依柔是否也在現場?)也在現場。(法官問:當時醫生是坐在旁邊?)是。(法官問:當時妳進去的時候,被告是否不在?)我進去的時候被告不在。(法官問:在被告進來之前,妳們做了什麼程序?)我們幫她綁上止血帶,然後找血管。(法官問:血管還沒有找到的時候,被告就進來了?)是。(法官問:她進來之後,有無表示她要轉院,她不同意做抽血的動作?)沒有。(法官問:妳們在把針扎下去之前,有聽到她說她不要轉院,她不要在這裡做醫療?)我沒有聽到。(法官問:直到剛才妳說被告有揮動她的手,然後有打 到蒲依柔的手這個過程間,被告有無表示她們要轉院,她不要在這邊打針、抽血?)之後才聽到的。(法官問:妳的「之後」是什麼時候?)就是蒲依柔手被扎到,然後醫生出來,那個時候才聽到她說要轉院。」(本院卷(易)頁80-84)互核相符。
⑸參酌本院於審理時勘驗被告帶鄭○意至成大醫院急診室就診
時之監視錄影光碟,及被告與急診室醫生對話之錄音光碟(詳附表二、三),並將勘驗結果記明筆錄在卷可按(本院卷(易)頁136-138、177-179),被告一開始即要求一定要住院,急診室醫師表示目前沒有病床,要等到次日中午,並詢問被告是否有意願轉院,被告同意轉院新樓或奇美醫院,又表示要打119派救護車載其轉院,之後醫生問被告有無為鄭○意塞劑退燒,被告表示沒有,醫生則說「沒有塞,好,沒關係,我們就抽血等住院。」(時間00:02:26),被告回答「好啊!好啊!那就不要轉來轉去,就在這裡就好了。」(時間00:02:31)、「好啊!好啊!那就在這裡睡覺。」(時間
00:02:53)、「那就只能住這裡了,連新樓醫院搞不好也是住急診,在急診室,那要不妳就坐在這,坐一下嘛,她還要驗血。」(時間00:03:59)(均詳附表三)參酌鄭○意病歷中之「急診檢傷護理評估表」(偵卷頁24),醫生於備註欄記載「無病床,病人想去附近醫院等住院,退掛」,之後又劃除(劃除線上有蓋職章證明),與上開證人蒲依柔、陳怡均證述過程,及本院勘驗監視器光碟結果,互核相符。
⑹再參酌本院第一次勘驗告訴人為鄭○意進行施打靜脈留置針
過程之監視錄影畫面結果:告訴人約自18時36分許開始準備,於18時37分許被告自外走入急診室,站在病床右側,與醫療人員討論病情,提到腸病毒,於18時38分許,傳出病人哭聲(本院卷(易)頁66-67);第二次勘驗結果:被告提水及錢包走進急診室(時間00:02:56),證人陳怡均招呼被告至病床旁,被告走至病人右側(00:03:01),證人陳怡均交代被告「幫我拿起來」(00:03:39),被告與證人陳怡均討論病人到學校上課得腸病毒(00:03:11),之後鄭○意發出哭聲(00:03:27)(詳附表四)(本院卷(易)139背-140)。
⑺綜合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足認被告帶鄭○意到成大醫院急
診室診之初,就表明因鄭○意高燒不退,一定要住院,於醫生說明沒有病床必須等待時,被告雖曾表示要轉院,但隨後醫生說要抽血等住院,被告隨即改變主意,決定要在成大醫院急診室過夜,等待次日有病床時辦理住院,且醫生明確告知要「抽血」,被告亦復訟「要驗血」等情,是被告於鄭○意問診結束時,已向醫生決定要在成大醫院急診室等住院,且明確知悉醫生囑咐要抽血之事實。告訴人為鄭○意安排躺病床上,準備抽血時,被告雖不在診間,然被告自急診室外提水進入急診室後,見到鄭○意已躺在病床上,準備抽血,並未表示異議,亦未表示要轉院,或不同意抽血等語,甚至與證人陳怡均討論病人得腸病毒原因,在在均顯示,被告於醫生結束問診後出去買水,之後回到急診室,告訴人開始為鄭○意抽血,均在被告知悉且同意之範圍內,即使被告不滿意告訴人遲未找到正確下針處,亦僅指揮告訴人應如何下針,並未表示不同意抽血,直到告訴人遭針扎傷,醫師譴責被告其行為之危險性後(時間00:05:10),被告始表示要換家醫院(00:05:23)。是被告辯稱,告訴人係在未告知伊、未得到其同意之情況下,為其女兒鄭○意為醫療行為云云,顯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
⑻被告雖復以:伊離開急診室前,要求醫生為女兒塞退燒塞劑
,但醫生不願意,伊認為醫生不願意為其女兒做住院治療,先前一度醫生確實有提到抽血,但這只是在「聊天」,等到住院治療,醫生沒有幫其女兒做最即時的退燒動作,伊必須去買水為其女兒退燒,伊離開急診室去買水之前,有跟醫生交代先幫伊照看一下小孩,等伊回來再做安排,醫生當時沒有說話,也沒有告訴伊護理人員馬上要為其女兒抽血驗血,這段最後伊與醫生還有對話,是關鍵的部分,這一段監視器畫面及錄音成大醫院未提供,成大醫院沒有提供全程錄影檔案,請求再向成大醫院調取云云。然查:醫生於被告表示未攜帶退燒藥時,已表示「那個退燒藥,我幫你開。」(詳附表三)(時間00:03:40),並無不為病人鄭○意退燒之情形,且被告於問診結束後,已知悉並同意成大醫院為女兒鄭○意抽血,被告雖曾離開診間去買水,但回到診間後,對於告訴人準備為鄭○意抽血,從未表示異議,甚至積極幫忙安撫女兒等情,均詳如上述,被告此部分辯解,亦屬無稽,要難憑採。至被告雖請求本院再向成大醫院調取伊於離開診間時與醫生之完整對話,然此部分之事實,本院認為已臻明確,並無再予調查之必要,被告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⒉告訴人所進行之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常規,而可認定為不
法之侵害?⑴依據成大醫院104年12月25日成附醫急診字第1040022658號
函附關於急診病人注射作業之說明:「一、急診病人因病情需要施行注射之侵入性治療,本院醫護人員會先進行說明,如病人或家屬無表示疑慮或異議即執行。二、本院訂有「靜脈點滴注射作業標準」,護理人員依據本規定執行臨床作業。三、如當事人為幼童,急診醫師會詢問陪同前來之人員與病童之關係,當需進行注射之侵入性治療,診治後即會先行告知說明,如病人或陪同者無表示疑慮或異議即執行,且陪同者不以法定代理人為限,祖父母或照顧者亦是臨床上常見之陪同者。」(本院卷(易)頁17-31)⑵本件告訴人為被告女兒鄭○意進行抽血之前,業已得到被告
之同意,已如前述,且證人蒲依柔、陳怡均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渠等先行準備工作,直至被告回到診間,才開始下針(詳如上述),參酌本院勘驗之上開監視器錄影光碟,被告回到急診室後,站到病床邊,傾身向前彎向鄭○意處之後(時間00:03:18),鄭○意才開始發出哭聲(時間00:03:27)(詳附表四)。足認證人蒲依柔、陳怡均上開證述,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則告訴人為被告鄭○意施打靜脈留置針之醫療行為,既已得被告同意,且被告陪同在旁,自屬符合醫療常規,而非對被告女兒為不法之侵害,被告所為上開行為,即難論以正當防衛。
㈥、綜上所述,告訴人為成大醫院之護理師,在被告同意且陪同在旁之情形下,為被告女兒鄭○意施打靜脈留置針之醫療行為之際,遭被告以手撥打右手之強暴行為,致針頭彈出穿刺告訴人右手無名指,不但造成告訴人上開傷勢,更致告訴人之醫療行為無法順利進行,顯見被告主觀上確有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之意思,以及傷害告訴人之未必故意,客觀上其所施之強暴程度亦達足以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之虞,且告訴人基於護理人員之業務對被告為醫療行為,並非不當或侵害被告權利行為,被告自不得因不滿告訴人未立即找到正確下針處,未符被告之要求,而謂被告可恣意傷害他人並妨害醫療行為進行。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傷害罪及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並侵害告訴人之身體法益,屬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於帶其未成年女兒就診時,竟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破壞醫病關係,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告訴人受傷之程度(手指皮膚穿刺傷,些微出血,目前未確診感染)、被告犯罪之動機係因擔憂女兒病情,不滿醫事人員之技術、以徒手犯案之情節及手段、犯後矢口否認全部犯行,直到辯論終結期日始承認告訴人案發當時確實有遭針扎傷(本院卷(易)頁185背)之態度,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家管、育有年幼女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檢察官雖以: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在整個訴訟程序中不斷指摘成大的醫護人員,甚至當庭指摘司法人員,多次不服從審判長對於訴訟的指揮過程,不尊重法庭上他人發言權,多次中斷他人發言,且被告多次辯詞顯然與卷內事證不符,足證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因而求處有期徒刑6月(本院卷(易)頁192);然本院認為被告之犯後態度僅係刑法第57條量刑事由之一,尚須考量其他事由,不能僅以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即量處重刑,是本院審酌上開一切情狀後,認為科處有期徒刑3月,應足以使被告產生警惕,並記取教訓,盼被告經此訴訟程序,能習得尊重他人專業,將心比心之同理心,並於日後之生活努力實踐,改正心態,切勿再犯,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告與119救護人員電話內容)(本院卷(易)頁176)㈠檔案名稱:0000000000來電.wav┌──────┬───────┬────────────────┐│ 檔案時間 │ 發言者 │ 錄音內容 │├──────┼───────┼────────────────┤│00:00:01 │ 報案台 │119妳好! │├──────┼───────┼────────────────┤│00:00:02 │ 被告 │嘿!剛剛是不是有一個杯子在你車上││ │ │? │├──────┼───────┼────────────────┤│00:00:06 │ 報案台 │妳哪一件的? │├──────┼───────┼────────────────┤│00:00:08 │ 被告 │是剛剛來成大那一個小朋友的。 │├──────┼───────┼────────────────┤│00:00:10 │ 報案台 │妳剛才是從哪邊送的?知道嗎? │├──────┼───────┼────────────────┤│00:00:12 │ 被告 │從和緯路四段95巷。 │├──────┼───────┼────────────────┤│00:00:15 │ 報案台 │和緯路四段95巷那個,我幫妳問一下││ │ │,等一下電話再跟妳回復。 │├──────┼───────┼────────────────┤│00:00:18 │ 被告 │好!好! │├──────┼───────┼────────────────┤│00:00:19 │ 報案台 │好!好!妳說一件衣服外套是不是?│├──────┼───────┴────────────────┤│00:00:28 │(錄音結束) │└──────┴────────────────────────┘
㈡、檔案名稱:回撥0000000000-0.wav┌──────┬───────┬────────────────┐│ 檔案時間 │ 發言者 │ 錄音內容 │├──────┼───────┴────────────────┤│00:00:00 │撥打電話及來電答鈴之聲音 ││- │ ││00:00:33 │ │├──────┼───────┬────────────────┤│00:00:34 │ 被告 │喂! │├──────┼───────┼────────────────┤│00:00:35 │ 報案台 │喂!小姐你好,我119。 │├──────┼───────┼────────────────┤│00:00:37 │ 被告 │嘿!我那杯子在你車上? │├──────┼───────┼────────────────┤│00:00:39 │ 報案台 │沒有,沒有,我們車上沒有杯子,他││ │ │說你拿下去囉。 │├──────┼───────┼────────────────┤│00:00:45 │ 被告 │喔,這樣,我跟你講,現在我們來這││ │ │個醫院,醫院說沒有,沒有床位,他││ │ │叫我們轉新樓,不知道你們願不願意││ │ │送啊? │├──────┼───────┼────────────────┤│00:00:52 │ 報案台 │ㄟ我們沒有辦法轉院的喔,你們剛才││ │ │說要指定去那邊,現在沒有床位,你││ │ │們要自己處理喔。 │├──────┼───────┼────────────────┤│00:00:58 │ 被告 │好。 │├──────┼───────┼────────────────┤│00:00:59 │ 報案台 │好。 │├──────┼───────┴────────────────┤│00:01:00 │電話掛斷。 │├──────┼────────────────────────┤│00:01:01 │(錄音結束) │└──────┴────────────────────────┘附表二(被告帶鄭○意至急診室就診之錄影檔)(本院卷(易)頁136-138)┌──────┬──────┬─────────────────────┐│ 時間 │ 發言者 │ 錄音內容 │├──────┼──────┼─────────────────────┤│00:00:01 │ 楊文琦 │我有打電話給他,我證件先去拿一下,妳在這裡││ │ │不要動。 │├──────┼──────┴─────────────────────┤│00:00:08 │鄭如意坐到椅子上。 │├──────┼────────────────────────────┤│00:01:05 │某女護理師從畫面左側走到醫師診療桌前。 │├──────┼────────────────────────────┤│00:01:12 │醫生將資料交給女護理師。 │├──────┼────────────────────────────┤│00:02:04 │鄭如意離開椅子,並從畫面左下方處離開畫面。 │├──────┼────────────────────────────┤│00:02:22 │被告從畫面左下方處出現。 │├──────┼──────┬─────────────────────┤│00:02:30 │ 楊文琦 │那就在這邊這裡睡。 │├──────┼──────┼─────────────────────┤│00:02:31 │ 醫師 │...很少,看妳們,妳們自己決定。 │├──────┼──────┼─────────────────────┤│00:02:36 │ 楊文琦 │你不能這樣講...現在腸病毒很嚴重... │├──────┼──────┴─────────────────────┤│00:02:44 │女護理師將資料交給醫生。 │├──────┼──────┬─────────────────────┤│00:02:46 │ 楊文琦 │什麼時候會好 │├──────┼──────┼─────────────────────┤│00:02:50 │ 醫師 │不知道ㄋ,要一段時間。 │├──────┼──────┼─────────────────────┤│00:02:52 │ 楊文琦 │要一段時間。 │├──────┼──────┼─────────────────────┤│00:02:54 │ 醫師 │...有給她退燒嗎? │├──────┼──────┼─────────────────────┤│00:02:56 │ 楊文琦 │...藥水。 │├──────┼──────┼─────────────────────┤│00:02:59 │ 醫師 │...塞屁股。 │├──────┼──────┼─────────────────────┤│00:03:02 │ 楊文琦 │塞屁股的我們沒有塞。 │├──────┼──────┼─────────────────────┤│00:03:04 │ 醫師 │沒有塞沒關係,我們就抽血等醫院報告。 │├──────┼──────┼─────────────────────┤│00:03:08 │ 楊文琦 │好!那不要轉來轉去,就在這裡就好了。 │├──────┼──────┼─────────────────────┤│00:03:12 │ 醫師 │今天中午才跟你講,今天晚上不可能有床。 │├──────┼──────┼─────────────────────┤│00:03:16 │ 楊文琦 │我早上7點就來了。 │├──────┼──────┼─────────────────────┤│00:03:18 │ 醫師 │完全滿了,就跟妳說完全滿了,妳自己搞不懂而││ │ │已。 │├──────┼──────┼─────────────────────┤│00:03:23 │ 楊文琦 │所以他們已經補了一個下午? │├──────┼──────┼─────────────────────┤│00:03:24 │ 醫師 │對呀! │├──────┼──────┼─────────────────────┤│00:03:25 │ 楊文琦 │那我...人在下面呀。 │├──────┼──────┼─────────────────────┤│00:03:26 │ 醫師 │對呀。 │├──────┼──────┼─────────────────────┤│00:03:27 │ 楊文琦 │那沒辦法呀。 │├──────┼──────┼─────────────────────┤│00:03:28 │ 醫師 │沒有辦法,就是這樣子處理。 │├──────┼──────┼─────────────────────┤│00:03:30 │ 楊文琦 │好啊。 │├──────┼──────┴─────────────────────┤│00:03:33 │被告對女兒說在這裡睡覺呀。 │├──────┼──────┬─────────────────────┤│00:03:34 │ 醫師 │運氣好是明天中午,再跟妳說,不然就是要等很││ │ │久。 │├──────┼──────┼─────────────────────┤│00:03:39 │ 楊文琦 │那我去醫院,如果新樓醫院,他又說沒床怎麼辦││ │ │? │├──────┼──────┼─────────────────────┤│00:03:42 │ 醫師 │對呀,所以說要看妳們的想法呀,我是可以幫妳││ │ │問問看。 │├──────┼──────┼─────────────────────┤│00:03:46 │ 楊文琦 │好啦... │├──────┼──────┼─────────────────────┤│00:03:50 │ 醫師 │住院那明天中午。 │├──────┼──────┼─────────────────────┤│00:03:51 │ 楊文琦 │如果到明天中午好了,是不是也不用再住。 │├──────┼──────┼─────────────────────┤│00:03:53 │ 醫師 │要看妳們,好了,先...。 │├──────┼──────┴─────────────────────┤│00:03:57 │被告及鄭如意準備離開診間,消失於畫面左側。 │├──────┼──────┬─────────────────────┤│00:04:01 │ 醫師 │那妳那個藥有沒有帶來? │├──────┼──────┼─────────────────────┤│00:04:03 │ 楊文琦 │沒有帶來。 │├──────┼──────┼─────────────────────┤│00:04:04 │ 醫師 │請家人帶來喔。 │├──────┼──────┴─────────────────────┤│00:04:05 │被告及鄭如意從畫面左側走回診間。 ││ ├──────┬─────────────────────┤│ │ 楊文琦 │請家人帶來,那要放哪裡,要不要重新再開呀?│├──────┼──────┼─────────────────────┤│00:04:10 │ 醫師 │那要自費喔,因為這樣會被健保核刪。 │├──────┼──────┼─────────────────────┤│00:04:13 │ 楊文琦 │那沒什麼藥...這一條。 │├──────┼──────┼─────────────────────┤│00:04:16 │ 醫師 │退燒藥。 │├──────┼──────┼─────────────────────┤│00:04:19 │ 楊文琦 │那自費多少錢? │├──────┼──────┼─────────────────────┤│00:04:21 │ 醫師 │幾十塊吧。 │├──────┼──────┼─────────────────────┤│00:04:22 │ 楊文琦 │好吧,那就自費。除了噴的以外,...褲子裡, ││ │ │也不舒服。 │├──────┼──────┼─────────────────────┤│00:04:26 │ 醫師 │除了...那沒有什麼特別的消炎。 │├──────┼──────┼─────────────────────┤│00:04:28 │ 楊文琦 │好!好!好! │├──────┼──────┴─────────────────────┤│00:04:29 │被告拿起醫師桌上之酒精,噴在鄭如意手上。 │├──────┼──────┬─────────────────────┤│00:04:32 │ 楊文琦 │這樣比較有效消毒 │├──────┼──────┼─────────────────────┤│00:04:33 │ 醫師 │好,OK,外面坐。 │├──────┼──────┴─────────────────────┤│00:04:35 │被告噴酒精在自己手上,並將酒精放回桌上。 │├──────┼──────┬─────────────────────┤│00:04:38 │ 楊文琦 │新樓醫院... │├──────┼──────┴─────────────────────┤│00:04:42 │被告及鄭如意離開診間,消失於畫面左側。 │├──────┼──────┬─────────────────────┤│00:04:46 │ 被告 │...結束了... │├──────┼──────┴─────────────────────┤│00:04:48 │被告走回診間。 │├──────┼──────┬─────────────────────┤│00:04:49 │ 醫師 │外面坐,還沒叫你是不是。 │├──────┼──────┴─────────────────────┤│00:04:50 │其餘畫面則為醫師及護理師在診間做自己的事。 ││- │ ││00:08:17 │ │├──────┼────────────────────────────┤│00:08:18 │(錄影結束) │└──────┴────────────────────────────┘附表三(被告與急診室醫師對話的錄音檔)(本院卷(易)頁177-179)檔案名稱:LS200087.WAV┌──────┬──────┬─────────────────────┐│ 時間 │ 發言者 │ 錄音內容 │├──────┼──────┼─────────────────────┤│00:00:08 │ 醫師 │鄭○意請進。 │├──────┼──────┼─────────────────────┤│00:00:16 │ 楊文琦 │醫生,她剛剛又吐了。 │├──────┼──────┼─────────────────────┤│00:00:18 │ 醫師 │又吐喔。 │├──────┼──────┼─────────────────────┤│00:00:19 │ 楊文琦 │嗯,燒太重了,全身發抖,我一定要住院。 │├──────┼──────┼─────────────────────┤│00:00:22 │ 醫師 │好啊,好啊。 │├──────┼──────┼─────────────────────┤│00:00:24 │ 楊文琦 │沒有辦法,沒有辦法了。 │├──────┼──────┼─────────────────────┤│00:00:25 │ 醫師 │現在沒有病床。 │├──────┼──────┼─────────────────────┤│00:00:26 │ 楊文琦 │燒的那麼高,一直又不退。 │├──────┼──────┼─────────────────────┤│00:00:27 │ 醫師 │好,等住院,不過現在沒有病床,要等到明天中││ │ │午了。現在沒有病床,還是你要去別間醫院,我││ │ │幫你聯絡,現在沒有病床。 │├──────┼──────┼─────────────────────┤│00:00:37 │ 楊文琦 │別家醫院喔,也是可以呀,奇美醫院,新樓也可││ │ │以。 │├──────┼──────┼─────────────────────┤│00:00:40 │ 醫師 │新樓阿,我幫你。 │├──────┼──────┼─────────────────────┤│00:00:41 │ 楊文琦 │那我們怎麼過去呀? │├──────┼──────┼─────────────────────┤│00:00:42 │ 醫師 │我幫妳轉院好了。 │├──────┼──────┼─────────────────────┤│00:00:43 │ 楊文琦 │剛剛是119載來的,119。 │├──────┼──────┼─────────────────────┤│00:00:45 │ 醫師 │因為妳有要住院的話,因為現在沒有病床啦。 │├──────┼──────┼─────────────────────┤│00:00:49 │ 楊文琦 │新樓有嗎? │├──────┼──────┼─────────────────────┤│00:00:50 │ 醫師 │我不知道,要打電話問呀。 │├──────┼──────┼─────────────────────┤│00:00:52 │ 楊文琦 │好吧,不能就急診這邊,這邊也不好住喔? │├──────┼──────┼─────────────────────┤│00:00:55 │ 醫師 │這邊怎麼住,這邊都,整個晚上燈都亮的呀。 │├──────┼──────┼─────────────────────┤│00:00:59 │ 楊文琦 │那新樓也是可以呀。 │├──────┼──────┼─────────────────────┤│00:01:00 │ 醫師 │可以啦。 │├──────┼──────┼─────────────────────┤│00:01:01 │ 楊文琦 │新樓比較近,要不我先住奇美。 │├──────┼──────┼─────────────────────┤│00:01:03 │ 醫師 │啊! │├──────┼──────┼─────────────────────┤│00:01:05 │ 楊文琦 │奇美、新樓是差在哪? │├──────┼──────┼─────────────────────┤│00:01:06 │ 醫師 │還是妳退掛,那妳去奇美就好了,因為都要等住││ │ │院的話,因為我們現在沒病床。 │├──────┼──────┼─────────────────────┤│00:01:11 │ 楊文琦 │那我現在直接去新樓就好。 │├──────┼──────┼─────────────────────┤│00:01:13 │ 醫師 │我幫妳辦退掛就好。 │├──────┼──────┼─────────────────────┤│00:01:15 │ 楊文琦 │要退掛喔。 │├──────┼──────┼─────────────────────┤│00:01:16 │ 醫師 │退掛就妳不用付錢了。 │├──────┼──────┼─────────────────────┤│00:01:17 │ 楊文琦 │好啊。 │├──────┼──────┼─────────────────────┤│00:01:18 │ 醫師 │嘿呀。 │├──────┼──────┼─────────────────────┤│00:01:19 │ 楊文琦 │這樣啊,而且退掛就直接去新樓掛診啊? │├──────┼──────┼─────────────────────┤│00:01:23 │ 醫師 │看妳要去哪裡呀,奇美或新樓都可以。 │├──────┼──────┼─────────────────────┤│00:01:25 │ 楊文琦 │那好啊,那我去新樓,那現在怎麼去新樓? │├──────┼──────┼─────────────────────┤│00:01:29 │ 醫師 │妳聯絡一下,看有沒有人可以載妳? │├──────┼──────┼─────────────────────┤│00:01:31 │ 楊文琦 │那119的回去啦? │├──────┼──────┼─────────────────────┤│00:01:34 │ 醫師 │我不知道。 │├──────┼──────┼─────────────────────┤│00:01:36 │ 楊文琦 │那我再打電話給他,打119,我再看一下前面2位││ │ │有沒有在?妳坐這裡別動。 │├──────┼──────┼─────────────────────┤│00:01:40 │ 醫師 │好。 │├──────┼──────┼─────────────────────┤│00:02:00 │ 楊文琦 │也是沒辦法,這樣一直吐,床上什麼,地板上都││ │ │吐的呢,這樣腸病毒很嚴重喔? │├──────┼──────┼─────────────────────┤│00:02:09 │ 醫師 │嗯~~ │├──────┼──────┼─────────────────────┤│00:02:10 │ 楊文琦 │一段時間會好喔? │├──────┼──────┼─────────────────────┤│00:02:12 │ 醫師 │不知道呢,可能還要一段時間。 │├──────┼──────┼─────────────────────┤│00:02:14 │ 楊文琦 │要一個星期喔,你看她全身發抖 │├──────┼──────┼─────────────────────┤│00:02:17 │ 醫師 │因為她現在高燒,你有給他退燒嗎? │├──────┼──────┼─────────────────────┤│00:02:20 │ 楊文琦 │我給他喝你給我配的那個紅的藥水。 │├──────┼──────┼─────────────────────┤│00:02:22 │ 醫師 │她燒比較高,她要塞屁股的。 │├──────┼──────┼─────────────────────┤│00:02:25 │ 楊文琦 │塞屁股的我們沒有塞。 │├──────┼──────┼─────────────────────┤│00:02:26 │ 醫師 │沒有塞,好,沒關係,我們就抽血等住院。 │├──────┼──────┼─────────────────────┤│00:02:31 │ 楊文琦 │好啊!好啊!那就不要轉來轉去,就在這裡就好││ │ │了。 │├──────┼──────┼─────────────────────┤│00:02:35 │ 醫師 │要等到明天中午,我要跟你講,今天晚上不可能││ │ │有床。 │├──────┼──────┼─────────────────────┤│00:02:39 │ 楊文琦 │晚上現在都滿了,上面呀? │├──────┼──────┼─────────────────────┤│00:02:41 │ 醫師 │完全滿了,我就跟妳說完全滿了,妳是搞不懂我││ │ │的意思嗎? │├──────┼──────┼─────────────────────┤│00:02:45 │ 楊文琦 │所以他們也就只能在下面等。 │├──────┼──────┼─────────────────────┤│00:02:47 │ 醫師 │對呀! │├──────┼──────┼─────────────────────┤│00:02:48 │ 楊文琦 │那我們也就只能在下面呀。 │├──────┼──────┼─────────────────────┤│00:02:49 │ 醫師 │對呀。 │├──────┼──────┼─────────────────────┤│00:02:50 │ 楊文琦 │那沒辦法呀。 │├──────┼──────┼─────────────────────┤│00:02:51 │ 醫師 │沒有辦法,就只能這樣子處理了。 │├──────┼──────┼─────────────────────┤│00:02:53 │ 楊文琦 │好啊,好啊,那就在這裡睡覺。 │├──────┼──────┼─────────────────────┤│00:02:57 │ 醫師 │運氣好是明天中午啦,吼,要跟妳說,不然有 ││ │ │時候要等很久。 │├──────┼──────┼─────────────────────┤│00:03:02 │ 楊文琦 │那我去醫院,如果新樓醫院,他又說全滿怎麼辦││ │ │? │├──────┼──────┼─────────────────────┤│00:03:05 │ 醫師 │對呀,所以說要看妳們的想法呀,我就可以幫妳││ │ │...住院要等到明天中午。 │├──────┼──────┼─────────────────────┤│00:03:12 │ 楊文琦 │好,好,如果到明天中午好了,燒退了,也不用││ │ │再住? │├──────┼──────┼─────────────────────┤│00:03:17 │ 醫師 │嘿呀,就看妳們 │├──────┼──────┼─────────────────────┤│00:03:18 │ 楊文琦 │對呀。 │├──────┼──────┼─────────────────────┤│00:03:19 │ 醫師 │好,外面先坐,那妳那個藥有沒有帶來? │├──────┼──────┼─────────────────────┤│00:03:25 │ 楊文琦 │沒有帶來。 │├──────┼──────┼─────────────────────┤│00:03:27 │ 醫師 │啊要請家人帶來喔。 │├──────┼──────┼─────────────────────┤│00:03:29 │ 楊文琦 │請家人帶來,他不知道放哪裡,不然妳就給我 ││ │ │重新再開啦。 │├──────┼──────┼─────────────────────┤│00:03:32 │ 醫師 │重新開要自費喔,因為這樣會被健保核刪。 │├──────┼──────┼─────────────────────┤│00:03:37 │ 楊文琦 │那沒什麼藥,就噴的那個。 │├──────┼──────┼─────────────────────┤│00:03:40 │ 醫師 │那個退燒藥,我幫妳開。 │├──────┼──────┼─────────────────────┤│00:03:42 │ 楊文琦 │那自費多少錢啊? │├──────┼──────┼─────────────────────┤│00:03:43 │ 醫師 │幾十塊吧。 │├──────┼──────┼─────────────────────┤│00:03:45 │ 楊文琦 │好吧,那就自費,還有那個,除了噴的以外,有││ │ │沒有消炎,她那個肚子裡面不舒服。 │├──────┼──────┼─────────────────────┤│00:03:49 │ 醫師 │吊點滴就可以,那沒有什麼特別的消炎的。 │├──────┼──────┼─────────────────────┤│00:03:52 │ 楊文琦 │好!好!好!OK,OK,來,來,怎麼會腸病毒呢││ │ │?才來學校住5天。 │├──────┼──────┼─────────────────────┤│00:03:56 │ 醫師 │OK,好,外面坐。 │├──────┼──────┼─────────────────────┤│00:03:59 │ 楊文琦 │那就只能住這裡了,連新樓醫院搞不好也是住急││ │ │診,在急診室,那要不妳就坐在這,坐一下嘛,││ │ │她還要驗血。 │├──────┼──────┼─────────────────────┤│00:04:11 │ 醫師 │先外面坐,我們還沒叫名字。 │├──────┼──────┼─────────────────────┤│00:04:13 │ 楊文琦 │好,我們外面坐。 │└──────┴────────────────────────────┘附表四(告訴人為鄭○意進行施打靜脈留置針,案發過程之錄影檔)(本院卷(易)139背-143)┌──────┬──────┬─────────────────────┐│ 時間 │ 發言者 │ 錄音內容 │├──────┼──────┴─────────────────────┤│00:01:00 │接續AMBA0002.MOV之畫面,畫面左上方,蒲依柔撥動布簾。 │├──────┼────────────────────────────┤│00:01:29 │蒲依柔推開布簾走至畫面左側。 │├──────┼────────────────────────────┤│00:01:52 │蒲依柔走回病床處。 │├──────┼────────────────────────────┤│00:02:03 │陳怡均從畫面左側走至病床旁,並坐在鄭○意右上方。 │├──────┼────────────────────────────┤│00:02:12 │不要,不要,粗粗的... │├──────┼────────────────────────────┤│00:02:56 │被告右肩背包包,右手提一袋水及錢包,從畫面左側走進急診室││ │。 │├──────┼────────────────────────────┤│00:02:59 │被告將一袋水,放在畫面右側櫃子上。 │├──────┼────────────────────────────┤│00:03:01 │陳怡均揮擺右手,招呼被告至病床旁,被告走至鄭○意右側。 │├──────┼──────┬─────────────────────┤│00:03:05 │ 楊文琦 │...包...病毒的。 │├──────┼──────┼─────────────────────┤│00:03:09 │ 陳怡均 │幫我拿起來。 │├──────┼──────┴─────────────────────┤│00:03:10 │被告在包包內翻找東西。 │├──────┼──────┬─────────────────────┤│00:03:11 │ 楊文琦 │...老師...有病毒,還叫小朋友去上課,我剛從││ │ │大陸回來,禮拜五去上課,禮拜五就腸病毒。 │├──────┼──────┴─────────────────────┤│00:03:18 │被告彎腰傾身向鄭如意所躺處。 │├──────┼──────┬─────────────────────┤│00:03:21 │ 陳怡均 │這妳也沒料到。 │├──────┼──────┼─────────────────────┤│00:03:23 │ 楊文琦 │冷靜一下。 │├──────┼──────┴─────────────────────┤│00:03:27 │鄭如意發出哭聲。 │├──────┼──────┬─────────────────────┤│00:03:33 │ 鄭如意 │不要啦!我不要打針,不要啦!... │├──────┼──────┼─────────────────────┤│00:03:47 │ 陳怡均 │妳等一下好不好。 │├──────┼──────┼─────────────────────┤│00:03:49 │ 楊文琦 │她那根針。 │├──────┼──────┼─────────────────────┤│00:03:53 │ 醫師 │媽媽,妳讓我們弄,妳慢慢來,妳這樣給我們壓││ │ │力,反而會擋到,妳不要弄,媽媽妳在旁邊。 │├──────┼──────┴─────────────────────┤│00:03:54 │陳怡均右手拍被告左肩。 │├──────┼────────────────────────────┤│00:04:00 │被告彎腰前傾。 │├──────┼──────┬─────────────────────┤│00:04:06 │ 楊文琦 │妳們這樣給她弄是...啊,不然妳... │├──────┼──────┼─────────────────────┤│00:04:11 │ 蒲依柔 │媽媽妳不要弄。 │├──────┼──────┼─────────────────────┤│00:04:12 │ 醫師 │護理人員弄,妳在旁邊,妳這樣會更緊張,會更││ │ │找不到。 │├──────┼──────┼─────────────────────┤│00:04:18 │ 楊文琦 │可是她沒有找對位置,看不到。 │├──────┼──────┴─────────────────────┤│00:04:19 │被告轉頭看向醫師處。 │├──────┼──────┬─────────────────────┤│00:04:21 │ 醫師 │不是,護理人員,她們是專業,妳要尊重她,妳││ │ │這樣找不到,妹妹要多痛的。 │├──────┼──────┼─────────────────────┤│00:04:28 │ 楊文琦 │換一隻手,這邊比較看得到。 │├──────┼──────┼─────────────────────┤│00:04:34 │ 醫師 │妳不要緊張。 │├──────┼──────┼─────────────────────┤│00:04:37 │ 楊文琦 │不能用腳啊,腳也是可以,之前一直用同一隻,││ │ │它都腫了 │├──────┼──────┴─────────────────────┤│00:04:40 │被告用右手比向自己左手腕。 │├──────┼────────────────────────────┤│00:04:41 │被告彎腰前傾向鄭如意所躺處。 │├──────┼──────┬─────────────────────┤│00:04:42 │ 醫師 │好,妳先冷靜。 │├──────┼──────┼─────────────────────┤│00:04:43 │ 楊文琦 │換一個腳可以,跟...腳。 │├──────┼──────┼─────────────────────┤│00:04:45 │ 醫師 │我們護理師在用,妳沒有打掉,妳不知道。 │├──────┼──────┴─────────────────────┤│00:04:46 │被告起身對醫師伸出左手。 │├──────┼──────┬─────────────────────┤│00:04:47 │ 楊文琦 │沒有找對,你自己過來看,打針找錯位置,現在││ │ │還在用。 │├──────┼──────┴─────────────────────┤│00:04:50 │被告彎腰前傾向鄭如意所躺處。 │├──────┼──────┬─────────────────────┤│00:04:51 │ 醫師 │她們是專業,我信任她們。 │├──────┼──────┴─────────────────────┤│00:04:52 │被告繼續彎腰向前傾 │├──────┼──────┬─────────────────────┤│00:04:55 │ 蒲依柔 │我被扎了。 │├──────┼──────┼─────────────────────┤│00:04:57 │ 楊文琦 │妳這樣不行,妳這樣不行,她... │├──────┼──────┼─────────────────────┤│00:04:58 │ 醫師 │媽媽妳這樣我們要叫警衛了,我要叫警衛了,妳││ │ │這樣子。 │├──────┼──────┴─────────────────────┤│00:04:59 │陳怡均及醫師均起立,陳怡均推開布簾, │├──────┼────────────────────────────┤│00:05:00 │蒲依柔的左手及被告的雙手均抓著鄭如意的左手,醫師向病床處││ │走去,陳怡均走至鄭如意左側。 │├──────┼──────┬─────────────────────┤│00:05:03 │ 楊文琦 │這樣不行,她已經在那個,妳這樣... │├──────┼──────┼─────────────────────┤│00:05:07 │ 蒲依柔 │我被針扎了。 │├──────┼──────┴─────────────────────┤│00:05:07 │蒲依柔推開布簾向洗手台走去,並用水清洗雙手。 │├──────┼──────┬─────────────────────┤│00:05:08 │ 醫師 │告訴妳... │├──────┼──────┼─────────────────────┤│00:05:09 │ 楊文琦 │妳一定要扎針,妳一定要給她用腳。 │├──────┼──────┴─────────────────────┤│00:05:10 │陳怡均向畫面左下走去。 │├──────┼──────┬─────────────────────┤│00:05:10 │ 醫師 │媽媽我跟妳說,這邊是醫護人員專門在做處理的││ │ │,妳這樣子做的話,醫護人員會有危險,妳的小││ │ │朋友也會有危險。 │├──────┼──────┴─────────────────────┤│00:05:21 │蒲依柔拿紙巾,擦拭雙手,向畫面左下走去。 │├──────┼──────┬─────────────────────┤│00:05:21 │ 楊文琦 │什麼有危險? │├──────┼──────┬─────────────────────┤│00:05:22 │ 醫師 │妳去外面坐。 │├──────┼──────┼─────────────────────┤│00:05:23 │ 楊文琦 │我們換家醫院,我們要換家醫院。 │├──────┼──────┴─────────────────────┤│00:05:24 │蒲依柔看向自己的右手。 │├──────┼──────┬─────────────────────┤│00:05:28 │ 醫師 │護理人員已經扎到針了,妳們現在不能離開,去││ │ │叫駐衛警過來。 │├──────┼──────┼─────────────────────┤│00:05:33 │ 陳怡均 │叫了,叫了。 │├──────┼──────┴─────────────────────┤│00:05:34 │被告抓著鄭如意的左手。 │├──────┼──────┬─────────────────────┤│00:05:35 │ 楊文琦 │妳在這,我跟你說,她那個筋不在這,幹嘛在那││ │ │邊... │├──────┼──────┼─────────────────────┤│00:05:37 │ 醫師 │護理人員在抽血,你要尊重她們,妳這樣很危險││ │ │。 │├──────┼──────┼─────────────────────┤│00:05:42 │ 楊文琦 │不是,這個位置不對,你一定要換。 │├──────┼──────┴─────────────────────┤│00:05:43 │被告右手持續在鄭如意腿部上方揮動。 │├──────┼──────┬─────────────────────┤│00:05:44 │ 醫師 │位置對不對,妳絕對不懂,護理人員一天抽幾十││ │ │個,妳自己抽過嗎? │├──────┼──────┼─────────────────────┤│00:05:51 │ 楊文琦 │所以我們這樣討論...我說不對。 │├──────┼──────┼─────────────────────┤│00:05:54 │ 蒲依柔 │小姐,妳讓我被針扎到,以後我的人身安全誰要││ │ │負責,我剛剛已經... │├──────┼──────┴─────────────────────┤│00:06:01 │駐衛警從畫面左側走進急診室,並走至病床前方。 │├──────┼──────┬─────────────────────┤│00:06:01 │ 醫師 │那位媽媽。 │├──────┼──────┼─────────────────────┤│00:06:02 │ 陳怡均 │...把針拔出來,就被針扎了。 │├──────┼──────┼─────────────────────┤│00:06:05 │ 楊文琦 │我說妳要抽血,要抽對位置,那就換個腿胳膊,││ │ │她不要,,小朋友已經痛到不行,眼淚都要掉下││ │ │來,妳大概不知道小朋友那樣可憐,妳是醫護人││ │ │員是專業的,妳為什麼一直弄小朋友血... │├──────┼──────┴─────────────────────┤│00:06:13 │醫師轉身走至畫面右下。 │├──────┼──────┬─────────────────────┤│00:06:20 │ 蒲依柔 │我是專業,這是妳講的,所以妳要相信我。 │├──────┼──────┼─────────────────────┤│00:06:23 │ 楊文琦 │我沒法相信妳這個專業的。 │├──────┼──────┼─────────────────────┤│00:06:24 │ 蒲依柔 │妳現在不能離開。 │├──────┼──────┼─────────────────────┤│00:06:25 │ 楊文琦 │什麼不能離開。 │├──────┼──────┼─────────────────────┤│00:06:27 │ 醫師 │現在不准離開。 │├──────┼──────┼─────────────────────┤│00:06:30 │ 楊文琦 │我的小朋友我的小朋友生命垂危,腸病毒,妳有││ │ │沒有塞劑給她塞,醫生你有給她塞嗎? │├──────┼──────┴─────────────────────┤│00:06:35 │醫師右手指向楊文琦 │├──────┼──────┬─────────────────────┤│00:06:35 │ 醫師 │你先冷靜。 │├──────┼──────┼─────────────────────┤│00:06:37 │ 楊文琦 │你現在有沒有給她塞? │├──────┼──────┼─────────────────────┤│00:06:38 │ 駐衛警 │小姐。 │├──────┼──────┴─────────────────────┤│00:06:39 │被告用右手指向醫師,左手拉著鄭如意的左手。 │├──────┼──────┬─────────────────────┤│00:06:41 │ 醫師 │妳現在傷害醫療...我跟你講,妳現在不能離開 ││ │ │。 │├──────┼──────┴─────────────────────┤│00:06:44 │被告將鄭如意扶起。 │├──────┼──────┬─────────────────────┤│00:06:46 │ 駐衛警 │不可以離開,不可以離開。 │├──────┼──────┼─────────────────────┤│00:06:47 │ 醫師 │妳現在不能離開。 │├──────┼──────┼─────────────────────┤│00:06:49 │ 楊文琦 │被針扎是妳們自己的結果,妳一直在害小朋友。│├──────┼──────┼─────────────────────┤│00:06:52 │ 醫師 │...跑流程。 │├──────┼──────┴─────────────────────┤│00:06:53 │醫師右手對被告方向指指點點。 │├──────┼──────┬─────────────────────┤│00:06:59 │ 醫師 │有法律規定,要跑流程,妳敢跑,妳就是違反法││ │ │律,媽媽我跟你講,我可以馬上叫警衛把妳抓起││ │ │來。 │├──────┼──────┴─────────────────────┤│00:07:01 │陳怡均從畫面左下方走至病床旁,右手在病床上撿拾物品。 │├──────┼──────┬─────────────────────┤│00:07:03 │ 鄭如意 │媽媽我不要。 │├──────┼──────┴─────────────────────┤│00:07:03 │某女護理師從畫面左側走至病床前方。 │├──────┼──────┬─────────────────────┤│00:07:04 │ 醫師 │現在流程,依照我們的流程開始跑,妳一句都不││ │ │能說,妳現在尊重我的命令。 │├──────┼──────┴─────────────────────┤│00:07:09 │陳怡均及女護理師均站在病床前方,被告左手拉著鄭如意左手。│├──────┼──────┬─────────────────────┤│00:07:11 │ 楊文琦 │小朋友這樣,我叫警察來,小朋友妳要叫警察,││ │ │,我也要叫警察,真是奇怪,小朋友在妳們這裡││ │ │看醫生,發燒到40度,也不給她塞劑。 │├──────┼──────┴─────────────────────┤│00:07:24 │女護理師及陳怡均退出至畫面左下方。 │├──────┼────────────────────────────┤│00:07:26 │被告拿出手機,放在右耳處。 │├──────┼──────┬─────────────────────┤│00:07:26 │ 楊文琦 │沒有,沒有,我要轉醫院,她不讓我轉。 │├──────┼──────┼─────────────────────┤│00:07:32 │ 醫師 │妳現在不可以走。 │├──────┼──────┴─────────────────────┤│00:07:33 │女護理師從畫面左下方走至鄭如意左側。 │├──────┼──────┬─────────────────────┤│00:07:34 │ 楊文琦 │我要叫警察來。 │├──────┼──────┼─────────────────────┤│00:07:36 │ 駐衛警 │妳要冷靜下來。 │├──────┼──────┼─────────────────────┤│00:07:38 │ 楊文琦 │喂!嘿!警察嗎?妳可以來成大這個小兒科複診││ │ │,急診科嗎,我的小朋友在這裡掛急診,結果醫││ │ │生不給我,給他好好的治療,他現在也不讓我轉││ │ │院。對!小兒科急診室,妳可以馬上過來一下嗎││ │ │?我姓楊。嘿!對! │├──────┼──────┴─────────────────────┤│00:08:01 │女護理師轉身走到畫面左下,被告左手拉鄭如意左手,右手收拾││ │物品。 │├──────┼────────────────────────────┤│00:08:05 │女護理師走至鄭如意左側。 │├──────┼────────────────────────────┤│00:08:07 │被告換右手拉著鄭如意左手;駐衛警走至醫師處。 │├──────┼──────┬─────────────────────┤│00:08:07 │ 楊文琦 │醫生我跟你講,我早上我們就來,腸病毒妳為什││ │ │麼不給她床位?醫生我要問妳,早上我們就來看││ │ │腸病毒,妳為什麼不給她住院?妳讓她回去。腸││ │ │病毒就應該住院。 │├──────┼──────┴─────────────────────┤│00:08:12 │陳怡均出現在畫面左下方 │├──────┼──────┬─────────────────────┤│00:08:19 │ 醫師 │誰說腸病毒一定要住院的? │├──────┼──────┴─────────────────────┤│00:08:19 │蒲依柔及陳怡均走至病床左側。 │├──────┼──────┬─────────────────────┤│00:08:21 │ 楊文琦 │然後現在來,妳就說沒床位。 │├──────┼──────┼─────────────────────┤│00:08:24 │ 醫師 │本來就沒有,妳可以上網去查,去衛生署查。 │├──────┼──────┼─────────────────────┤│00:08:27 │ 楊文琦 │衛生局對我們病患很輕忽。 │├──────┼──────┼─────────────────────┤│00:08:29 │ 駐衛警 │妳到外面,妳到外面。 │├──────┼──────┼─────────────────────┤│00:08:34 │ 楊文琦 │我小朋友在這裡抽血,都沒有抽對,我說派一個││ │ │這個姊姊給她抽,她還不要放,挑來挑去,我有││ │ │在看,那一根筋沒有筋,她為什麼要挑起來再放││ │ │進去。 │├──────┼──────┼─────────────────────┤│00:08:48 │ 醫師 │妳到外面一下,妳這樣沒辦法... │├──────┼──────┼─────────────────────┤│00:08:50 │ 駐衛警 │好啦,好啦。 │├──────┼──────┴─────────────────────┤│00:08:54 │蒲依柔離開。 │├──────┼──────┬─────────────────────┤│00:08:55 │ 駐衛警 │來,我來按,到外面。 │├──────┼──────┼─────────────────────┤│00:08:57 │ 鄭如意 │不要啦。 │├──────┼──────┼─────────────────────┤│00:08:58 │ 楊文琦 │妳那個不給她塞。 │├──────┼──────┴─────────────────────┤│00:08:58 │被告左手指向醫師方向。 │├──────┼──────┬─────────────────────┤│00:09:00 │ 醫師 │妳先去外面。 │├──────┼──────┼─────────────────────┤│00:09:02 │ 楊文琦 │燒到這樣,妳沒有給她塞。 │├──────┼──────┴─────────────────────┤│00:09:02 │被告拿起包包向醫師方向走去。 │├──────┼────────────────────────────┤│00:09:03 │女護理師抓著鄭如意左手。 │├──────┼──────┬─────────────────────┤│00:09:04 │ 醫師 │妳先去外面,我們處理。 │├──────┼──────┼─────────────────────┤│00:09:05 │ 楊文琦 │叫警察...欺負... │├──────┼──────┼─────────────────────┤│00:09:08 │ 醫師 │妳先去外面,妳先去外面,妳這樣干擾我們處理││ │ │。 │├──────┼──────┼─────────────────────┤│00:09:17 │ 楊文琦 │...一來就有... │├──────┼──────┼─────────────────────┤│00:09:19 │ 醫師 │妳到外面坐好,妳到外面坐好,不准進來。 │├──────┼──────┴─────────────────────┤│00:09:24 │某女護理師走至畫面左側。 │├──────┼──────┬─────────────────────┤│00:09:26 │ 楊文琦 │警察已經來了。 │├──────┼──────┼─────────────────────┤│00:09:27 │ 醫師 │不准進去,不准進來,先把針套留著。 │├──────┼──────┴─────────────────────┤│00:09:30 │女護理師走至鄭如意左側。 │├──────┼──────┬─────────────────────┤│00:09:32 │ 鄭如意 │不要啦! │├──────┼──────┼─────────────────────┤│00:09:33 │ 女護理師 │先壓著。 │├──────┼──────┼─────────────────────┤│00:09:34 │ 醫師 │妳不准進來。 │├──────┼──────┴─────────────────────┤│00:09:36 │女護理師走至畫面左側。 │├──────┼──────┬─────────────────────┤│00:09:40 │ 楊文琦 │...醫生說不給我住院...。 │├──────┼──────┼─────────────────────┤│00:09:46 │ │(錄影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