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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1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0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憲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78號、第1179號),聲請更定累犯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憲聰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又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壹月。又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憲聰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3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於96年10月25日假釋出監,於97年6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內容可稽。惟周憲聰刑滿後於102年5月3日至同年月6日間之某日(聲請書誤載為102年5月3日,應予更正)、102年5月19日再犯竊盜、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178、1179號刑事判決(聲請書漏載1179號)有期徒刑11月、10月、4月(聲請書誤載為2年、1年)確定在案。核受刑人再犯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後,發覺被告為累犯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依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至所謂「發覺」,應指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實際上發見而言,若被告實際上已符合累犯條件,依卷內所附被告前科資料或被告已供稱前科情形,事實審原可得發覺其為累犯,然事實審法院於審判時,疏予注意,致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被告為累犯者,仍得依上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49號判決、91年度台抗字第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周憲聰前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

簡字第8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持有子彈及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99號判決將原審就被告所犯持有子彈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7月駁回上訴確定,另就其所犯恐嚇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各案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17號裁定就施用毒品及持有子彈罪所處之有期徒刑4月、7月減刑後,與不得減刑之恐嚇取財罪所處之有期徒刑2年6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其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22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17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2年10月接續執行,於96年10月2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7年6月2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㈡受刑人復於103年5月3日至同年月6日間之某日又犯加重竊盜

罪,於103年5月19日又犯加重竊盜未遂罪及誣告罪,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178、1179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月、4月確定在案,亦有該判決、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足稽。堪認受刑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應加重其刑。

㈢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78、1179號判決內未論述上開情形

是否構成累犯,顯疏予注意,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見解,應認為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又本件刑之執行尚未完畢,復無赦免之情,自應依法更定其刑。故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受刑人所犯竊盜、誣告罪向本院聲請更定其刑,本院審核上開卷證後,認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㈣另上開更定其刑之罪,尚得與受刑人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7

8、1179號其他之罪定應執行刑之情,是本件宜由檢察官另行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本件爰不另更定其應執行刑。又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78、1179號主文雖另諭知沒收之從刑,然從刑並非屬聲請更定之範圍,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裁判日期:2015-11-30